中央印製廠標售廢電腦資訊設備乙批公告 主旨:公告標售本廠奉准報廢之電腦資訊設備乙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A-1 及A-2。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102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中央印製廠會議室開
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 1 個工
作天上午 9 時 30 分於中央印製廠會議室開標。
三、領標及投標方式:
(一) 有意投標者,請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4 時 50 分前至新北市新店
區安康路 3 段 235 號供應科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等,或逕至本廠網
站(http://www.cepp.gov.tw)「訊息公告/一般公告」項下查詢下載,
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
(二) 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妥予密封,標單封套
外部須書明投標人姓名或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標號。
(三) 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 102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4 時 50 分前,以
郵遞或專人一併送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 段 235 號中央印製廠。本
廠上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50 分,標單請儘量於上班時間內
寄達或送達,投標文件未依規定密封者或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
達,該標不予接受,原件退還。
四、投標人得於投標截止期限 102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4 時 50 分前至本廠現場勘
查本批標售標的物,以免錯估。本廠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 段 235 號,
聯絡人:供應科吳小姐 02-22156789#173。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前,以現金或票據方
式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一) 現金
(二) 票據
1、 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廠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
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指定本廠為受款人之匯票。
(三) 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
(四) 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次日起算三個工作天內,由本廠按現狀交付標的物。
七、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附表A-1
中央印製廠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標 號 1021017K01-21
品 名 廢電腦資訊設備
數 量(含單位) 乙批(明細詳附表 A-2)
標售底價(元) 新台幣壹萬零仟壹佰元(未含稅)
保證金金額(元) 新台幣壹仟元整
【超過者亦可接受】
備 註
本案採現貨、現狀條件標售及點貨,招標期間投標人得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 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段 235 號
聯絡人:供應科吳小姐(02)2215-6789#173
附表A-2
中央印製廠標售廢電腦資訊設備乙批明細表
報廢設備名稱 數量 放置地點
主機(含機殼、電源供應器、主機板等;
硬碟已拆除) 19 台
筆記型電腦 1 台
液晶螢幕 15 台
CRT 螢幕 2 台
噴墨印表機 5 台
標籤機 1 台
地下室資訊室庫房
主機(含機殼、電源供應器、主機板等;
硬碟已拆除) 8 台
小型不斷電系統 2 台
大型不斷電系統及電池櫃 1 台
交換器 6 台
數據機 3 台
終端機伺服器(Terminal Server) 9 台
印表機控制器(CPC) 25 台
配件(含鍵盤、滑鼠、喇叭、線材等) 1 批
二樓資訊室機房
中央印製廠標售廢電腦資訊設備乙批投標須知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A-1 及A-2。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102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時 30 分於中央印製廠會議室
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 1
個工作天上午 9 時 30 分於中央印製廠會議室開標。
三、領標及投標方式:
(一) 有意投標者,請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4 時 50 分前至新北市新店
區安康路 3 段 235 號供應科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等,或逕至本廠網
站(http://www.cepp.gov.tw)「訊息公告/一般公告」項下查詢下載,
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
(二) 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保證金之票據妥予密封,標單封套
外部須書明投標人姓名或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標號。
(三) 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截止期限 102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4 時 50 分前,以
郵遞或專人一併送達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 段 235 號中央印製廠。本
廠上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50 分,標單請儘量於上班時間內
寄達或送達,投標文件未依規定密封者或未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寄)
達,該標不予接受,原件退還。
四、投標人得於投標截止期限 102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4 時 50 分前至本廠現場
勘查本批標售標的物,以免錯估。本廠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 段
235 號,聯絡人:供應科吳小姐 02-22156789#173。
五、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為新台幣 1,000 元整【超過者亦可接受】,以下列方
式繳納:
(一) 現金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 102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4
時 50 分前至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 段 235 號中央印製廠總務科第一
組繳納。不得將現金放在標封內遞送。
(二) 票據
1、 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廠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
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指定本廠為受款人之匯票。
3、 保證金以票據方式繳納者,得置於標封內遞送或於投標截止期限
102年11月 19日下午4時50分前至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
號中央印製廠總務科第一組繳納。
六、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 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 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 填妥投標人姓名或投標廠商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及傳
真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
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
(四) 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
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七、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附件B)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開標時,
本廠允許投標人或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1 人出席,出席時請攜
帶投標人印章或投標廠商公司及負責人章。開標時如需加價而投標人或
投標廠商未派代表到場,視同放棄該次比加價之權利。
八、開標決標: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 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
2、 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第五點規定者。
3、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
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 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姓名或投標廠商名稱,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
定無法辨識者。
5、 投標單之格式與本廠定之格式不符者。
6、 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廠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二) 決標:本案採總價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標售底價以上之
投標金額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
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
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九、保證金於開標後,除最高標價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憑據無息領回。
廢標時,亦同。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
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十、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前,以現金或票
據方式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一) 現金
(二) 票據
1、 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廠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
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指定本廠為受款人之匯票。
(三) 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
(四) 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收應繳納之保證金:
1、 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2、 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十一、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次日起算三個工作天內,由本廠按現狀交付標
的物。
十二、停止標售部分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
得異議。
十三、得標人應自備拆除及清運標的物所需之全部材料、機具、車輛、設備、
工作場地設備等,並負擔相關運費、人員及過磅費用。各項設施及設
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或履約者,得標人應依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但其
已於投標須知載明應由得標人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得標人負責
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減價。
十五、得標人於本廠場所履約時,以不影響本廠現場生產作業為原則,並應
隨時清除現場暨週邊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之材料、工具及其他設
備,以確保該場所之安全及環境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人負責。
拆除及清運標的物時得標人應對其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及安全性負完
全責任,工安意外發生時得標人應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賠償等
措施,本廠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得標人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使用非法車輛或
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如有
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人負相關
法律責任。
十七、本案第一次標售有 3 家(人)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第一次如未滿
3 家(人)而流標時,第二次標售得不受 3 家(人)限制辦理開標。
十八、本案投標須知及其附件等效力視同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照本
須知辦理;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A-1
中央印製廠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標 號 1021017K01-21
品 名 廢電腦資訊設備
數 量(含單位) 乙批(明細詳附表 A-2)
標售底價(元) 新台幣壹萬零仟壹佰元(未含稅)
保證金金額(元) 新台幣壹仟元整
【超過者亦可接受】
備 註
本案採現貨、現狀條件標售及點貨,招標期間投標人得至本廠現場勘查,以免錯估。 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3段 235 號
聯絡人:供應科吳小姐(02)2215-6789#173
附表A-2
中央印製廠標售廢電腦資訊設備乙批明細表
報廢設備名稱 數量 放置地點
主機(含機殼、電源供應器、主機板等;
硬碟已拆除) 19 台
筆記型電腦 1 台
液晶螢幕 15 台
CRT 螢幕 2 台
噴墨印表機 5 台
標籤機 1 台
地下室資訊室庫房
主機(含機殼、電源供應器、主機板等;
硬碟已拆除) 8 台
小型不斷電系統 2 台
大型不斷電系統及電池櫃 1 台
交換器 6 台
數據機 3 台
終端機伺服器(Terminal Server) 9 台
印表機控制器(CPC) 25 台
配件(含鍵盤、滑鼠、喇叭、線材等) 1 批
二樓資訊室機房
附件B
委 託 書
1、茲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標人或投標廠商)
設址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標中央印製廠 標售廢電腦資訊設備乙批(1021017K01-21) 案
,特指定_________________先生(出生日期: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_)為被委託人 處理「開標與加價」事務。
2、本委託書賦予___________先生全權處理上述指定授權範圍內之一切事宜。
3、本委託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投標人姓名或投標廠商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標廠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職稱 姓名 簽章
被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職稱 姓名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投 標 人 或
投 標 廠 商 章
(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
投標廠商
負責人章
本委託書由委託人親執,請勿投入標封內,
並於出席開標時出示核對。
中央印製廠標售廢電腦資訊設備乙批投標單
標 號 1021017K01-21
投標人姓名
或投標廠商名稱
簽章
出 生
年月日
(無者免填)
聯絡
電話
身分證號碼
【或法人(公司)
登記文件字號】
傳真
號碼
住 址
收件代理人
姓 名 住址
標 的 物 廢電腦資訊設備乙批
佰萬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未含稅
新台幣
總
價
整 投 標 總 標 價
(未含稅) 投標總標價計價至元,元以下不予採計
承 諾 事 項 本人願出上開金額承購上列標的物,一切手續悉願依照標售公告
及投標須知辦理。
附 件
附保證金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之票據乙紙
(發票人: 票號: )
投 標 日 期 年 月 日 領回投標保證金
簽 章
註:投標金額及保證金金額請以中文大寫:零、貳、參、肆、伍、陸、柒、捌、玖等字書寫,如有塗改,請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