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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102學年度第 1學期
校級交換學生甄試簡章
國際合作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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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政大的交換學生計畫在國內獨樹一格,複雜性為全國之冠。甄試除有多種語種組
別可以選擇外,學生還可以自由選擇上、下學期或一學年的出國時間,名額上又
可區分為大學部名額、研究所名額,甚至還有大學部與研究所共用的名額;再加
上為了增加學生錄取學校的機會,所以我們第一階段開放 30 個志願讓學生選填,
第二階段則開放更多志願數量,也提供學生跨語組考試的選擇。
系統在設定志願分發時,有一「等候次數」的機制,其乃因考生與他人選填同間
學校,須待成績較優秀者分發完畢後,始能依序輪替到其本人進行分發。為了不
使此等候機制因等候時間過長而影響分發,故有等候次數的限制,一旦超過等候
次數,考生之學校志願將予以跳過,進行下一個志願學校分發。
此情況為系統必有之現象,故考生如對此有疑慮者,可提出要求說明,但在系統
正常之情況下,不得要求變更分發結果;如無法接受此項系統機制者,建議可循
其他管道辦理出國遊學事宜。
為使本次甄試系統維持公平及可靠性,特排定「試放榜」期間;於此期間,學生
如發現公告榜單有任何問題,可提出告知修正,惟因系統問題修正而或有榜單異
動之情況,經系統問題解決後再行公告正式之榜單結果。
最後,過往甄試時常遇到學生因個人疏忽而有逾時註冊申請繳件之情形,為了維
護正常辦理程序之考生權益,特訂定甄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一切依法辦理。
預祝各位應考生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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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連結
國立政治大學薦外交換學生甄試報名系統 http://oic.nccu.edu.tw/exout/
國立政治大學過往校級甄試學校清單
http://oic.nccu.edu.tw/chinese/listpartnerschool.php
國立政治大學締約學校列表 http://oic.nccu.edu.tw/chinese/ss.php
交換生計畫常見問題 http://oic.nccu.edu.tw/data/ex_out_faq.pdf
國立政治大學交換學生經驗分享區 http://oic.nccu.edu.tw/forum
國立政治大學交換學生行前須知 http://oic.nccu.edu.tw/data/ex_note.pdf
交換生同意聲明書及役男出入境申請等文件
http://oic.nccu.edu.tw/chinese/exchange1_1.php
國立政治大學薦外交換學生計畫交流論壇 http://goo.gl/pq61A
英語檢定考試成績轉換標準(僅受理 TOEFL iBT 及 IELTS)
http://oic.nccu.edu.tw/chinese/news.php?id=1059
http://oic.nccu.edu.tw/exout/http://oic.nccu.edu.tw/chinese/listpartnerschool.phphttp://oic.nccu.edu.tw/chinese/ss.phphttp://oic.nccu.edu.tw/data/ex_out_faq.pdfhttp://oic.nccu.edu.tw/forumhttp://oic.nccu.edu.tw/data/ex_note.pdfhttp://oic.nccu.edu.tw/chinese/exchange1_1.phphttp://goo.gl/pq61Ahttp://oic.nccu.edu.tw/chinese/news.php?id=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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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規定及資格限制
一、「國立政治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第二條
1. 凡具有本校學籍且前往締約學校交換進修時符合「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
程實施辦法」第三條資格規定之大學部和研究所學生皆可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2. 非中華民國國籍學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3. 僑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僑居地之學校。
4. 凡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或本校核發之獎學金進入本校就讀之外國學生,不得參加交
換學生甄選。
二、「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第三條
1. 學士班:限二年級以上學生申請;但休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2. 碩、博士班:限一年級下學期以上學生申請。1
三、「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第五條:學生至國外大學選修課程至多
二年,每次申請最長以一年為限。
四、其他說明
1. 延畢生可申請薦外交換學生計畫,惟交換計畫不得為申請延畢之緣由,須以他項
理由申請延畢(如畢業學分未達門檻、雙修/輔系學分數未達標準等)。
2. 休學生可於休學期間參加校內薦外交換學生甄試,惟交換期間須回復本校在學資
格。
3. 國際學位生得於非獎學金領取期間進行薦外交換學生計畫。
4. 中國大陸籍學位生比照國際學位生,開放參加薦外交換計畫,惟不得參加甄選至
大陸學校(含港澳地區),且不得申請本校或公部門(如:教育部)之獎助學金。
5. 學生持雙重國籍身份者,依本校註冊認定之身分判定是否可接受甄選至其所屬國
家境內之學校。例如:學生持德/美兩國護照,於本校註冊時持用德國護照,依
規定不得前往德國進行交換計畫,但可接受其申請至美國締約學校。辦理甄試申
請文件繳交時請提出相關說明,以避免誤解。如有違例之情形,將取消學生交換
1 考量到學生休學及轉學問題,學士班學生須集滿 2註冊章後始能出國;碩博士生收集 1註冊章後即可出國。
學生可提前參加甄試。教務處預計於新學期修訂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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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資格。
6. 本簡章係為決定本校薦送至締約學校之交換學生候選人,各締約學校具有甄試錄
取學生最後入學資格審查權利。依「國立政治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第十
一條之規定:若因締約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
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者,本校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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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締約學校交換資訊
一、國際合作事務處線上整理校院級締約學校列表,學生可逕自參考簽約細節及各校交換
計畫相關辦理方式。
二、每學期(五月及十二月)辦理校內校級交換學生甄試,本處將整理乙份甄試學校清單,
內含詳盡的甄試細節,如考試組別分類、錄取標準、名額、可供交換時間、補助等;
實際交換學校請以此清單為主,與締約學校列表有所出入。
三、本次甄試學校清單更新截止時間為 2013年 10 月 11日(五)。
四、自 99.01 始,學務處提案經行政會議通過,本校赴國外之薦外交換生若依互惠協議
享有免宿費者,基於公平性考量,擬酌收「交換宿費」。已知將受影響之學校名單:
羅馬尼亞巴比波亞大學
俄羅斯聖彼得堡大學
俄羅斯莫斯科市立師範大學
韓國成均館大學
韓國漢陽大學
韓國釜山大學
土耳其安卡拉大學
「有關薦外學生應繳納之住宿費用,分別以本校研究生與學士班住宿費用最高價與最
低價之平均值作為繳費標準。」
五、「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第五條:因互惠免繳學雜費之交換學生
出國選修期間,仍應辦理本校註冊手續並繳交學費、雜費、平安保險費及資訊網路及
軟體設備使用費。由本處辦理之校級交換學生計畫薦送之交換學生(除加州大學柏克
萊分校 Graduate Exchange Program),皆屬於互惠交換,須繳交本校全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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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註冊申請
一、開放時間:2013年 10月 15日(二)08:00 至 10月 21日(一)
二、逾時註冊:至 2013 年 10月 22日(二)17:30
三、註冊程序:學生至甄試系統「簡易登錄」個人資料及甄試組別選擇,送出後等候第二
階段開放時間辦理申請繳件。
四、組別選擇:每次甄試須視締約學校列入甄試情況而區分不同組別,過往曾經開放組別
含英語組及外語組(日語組、韓語組學分班、韓語組研究所學位班、西語組、德語組、
法語組、俄語組、捷語組、波語組、義語組、土語組學分班、土語組研究所學位班)
五、注意事項
1. 請檢查輸入資料有無誤植,尤其是英文姓名及 E-mail 欄位,如因個人資料輸入錯
誤而影響通知事宜,責任自負。
2. 每人僅須登錄乙次,甄試組別可多重選擇。註冊期間如有資料誤植,或有意願進
行組別變更,請務必通知刪除已註冊資料。學生須於註冊資料刪除後重新上線登
錄。註冊開放時間結束即無法進行組別變更,如有任何誤填組別情況,依甄試辦
法辦理。
3. 學生勾選之甄試組別,可於第二階段繳件時選擇不繳件以放棄該組別之甄試資
格。
4. 第一階段線上簡易註冊申請逾時者,依甄試辦法辦理;未完成線上簡易註冊申請
者,不得參加本次甄試。
5. 如薦外交換學生甄試有開放研究所學位班之名額,本校應屆畢業生或畢業五年內
之校友皆可報名參加甄試,經錄取者可前往締約學校攻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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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繳件申請
一、開放繳件時間:2013 年 10月 28日(一)08:00至 11月 08日(五)17:30
二、逾時繳件時間:至 2013 年 11月 11日(一)17:30
三、繳件程序
1. 本階段開放期間,學生使用學號及註冊時設定的密碼登入甄選系統,並依實際情
況進行資料填寫。
2. 完成後進行申請表列印後,檢附其他文件送交所屬系所簽章,並於截止時間前繳
至本處,逾時繳件者依甄試辦法辦理。
四、 繳交文件(以下文件除第二項外,皆接受以影本/掃瞄 email/傳真等方式繳件):
1. 線上申請表
2. 甄試報名費:請至出納組繳費,新台幣 500(英語組)或 600(外語組)元,經
費代碼:T-G116,並將繳費收據正本繳至國合處,學生自留影本備份。如報名
甄試多個組別,費用須累計計算,收據則免分開開立。
3. 在校成績英文版(研究所學生報考英語組可免繳在校成績,如有其他情況請參閱
前述申請規定及資格限制)。
4. 讀書計畫:報考外語組者,請檢附個人讀書計畫,以應考語組語言書寫,建議以
電腦繕打為佳以免字跡無法辨識。報考英語組者,毋須繳交。格式部分,請以雙
面列印,內容不得超過一張 A4。
5. 語言能力成績證明:
i. 報考英語組者,請於 2013年 11月 30日(六)甄試當日(前)繳交 TOEFL
iBT成績或 IELTS 成績至國合處或試務中心。
ii. 報考外語組者,請於 2013 年 11 月 30 日(六)甄試當日(前)繳交各校要
求之語言檢定成績(如日檢等)或校內修課紀錄至國合處或試務中心,如欲
以校外研修證明代替校內修課紀錄,請於繳件申請時送交本處查驗。
五、注意事項
1. 語言成績將影響後續選填志願,考生須符合各間甄試學校之年級及語言成績等要
求始能進行選填;如無符合資格之學校,考生於選填志願時將無學校志願可選
填。
2. 甄試報名費用將支付於於聘請甄試審查委員及甄試行政費用,至遲須於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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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件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退費申請,其餘情況下皆不辦理退費。
3. 語言檢定成績可受理正本/影本文件,或網路查詢之成績列印,如有造假,除取
消甄試資格外,並依校規處理。另過期之語言檢定成績亦可受理,惟考生順利獲
得學校分發,辦理締約學校交換申請時,如締約學校要求,錄取學生應檢附合格
且未過期之語言檢定成績,如成績未達標準,則取消薦送資格。
4. 讀書計畫內容不限定內容,可涵蓋參加交換計畫動機與期許,另可陳述出國後之
課業生活安排。
5. 國際學生參加校內甄試,如國籍為應考組別(限外語組)之語系國家,可免檢附
語言檢定成績,但須尋求國內大專校院任教之教師提供語言能力評斷證明。國際
學生仍應遵守「非中華民國國籍學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之
規定。
6. 學生所提交之校外研修證明須含修課成績,以利判別修課程度。該項文件將提交
各相關語言學系協助判斷學生語言程度。所繳文件未能順利判別者,將視同無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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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及筆試甄試
一、甄試日期:2013年 11 月 30日(六)。英語組安排口試;外語組則安排口試及筆試。
考生未參加口筆試測驗,則視同棄權不列入志願分發。
二、甄試當週公告口筆試考試時間及地點安排,考生可直接到各考場等候考試進場,考場
內安排服務工讀人員進行考試事宜安排。
三、 如有文件缺件補繳事宜,甄試當日可至試務中心辦理繳件事宜。請勿繳交任何文件給
甄試委員或各間試場協助工讀人員。
四、 依據「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第四條,筆試部分由國際合作事務處聘請校內外相關
領域教師乙名進行出題,筆試考試範圍或題型不加以限制;因每年聘請教師不一,故
考試內容皆會有所變動,故不便提供考古題以免誤導。口試部分則視參加考試人數聘
請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一至三名進行考試,考試內容不拘,但應考使用語言則同考試
語組。
五、 依據「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第五條,校級交換學生計畫甄試成績計算標準:
組別 考試科目 甄試成績
比例 備註
英語組(研究所) 語言檢定成績 50% 限 TOEFL iBT2
甄試口試成績 50%
英語組(大學部)
語言檢定成績 35% 限 TOEFL iBT3
學期平均成績 30% 在校各學期成績之總平均
甄試口試成績 35%
外語組
甄試筆試成績 35%
學期平均成績 30% 在校各學期成績之總平均
甄試口試成績 35% 讀書計畫不列入評分項目
2校級薦外交換學生甄試增收 IELTS檢定考試成績 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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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填寫分發志願表並繳交紙本
一、第一階段分發志願填寫:2013 年 12 月 03 日(二)08:00 至 12 月 23 日(一)17:
30
二、第二階段遞補志願填寫:2014 年 01 月 16 日(四)12:00 至 01 月 21 日(二)17:
30
三、各組口試與筆試為分開辦理,但統一填寫志願並統一分發。考生於甄試完成後於線上
填寫志願表,每人僅須填寫一份。甄試辦理結束且完成閱卷後,將於甄試報名系統上
開放查詢個人甄試成績,考生請確實依個人志願優先順序填列。
四、 於志願表填寫期間,如有上線進行志願填寫者,選擇資料暫存後,可隨時回復填寫程
序,待確認志願後,選擇送出存檔,列印個人志願表序並簽名,以傳真或掃瞄 email
或紙本繳至本處辦公室接待櫃臺,始完成志願填寫階段。如考生無法檢視個人志願表
序存檔,表示未能成功送出志願表序,請務必重新操作。請勿趕在截止時間前最後一
刻辦理志願表送出,避免網路因素影響延誤送件。志願表一經送出存檔後,即無法進
行異動,請務必謹慎。
五、 分發作業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志願分發(可填志願數 30)與第二階段遞補志願
分發(可填志願數 60)。
第一階段志願分發放榜後,國合處將公告各組及各交換學校的剩餘名額。凡第一階段
未錄取的考生可參考前述資料線上重新填寫遞補分發志願表,進行第二階段的遞補志
願分發作業。
第一階段錄取者,若欲參與第二階段遞補志願分發,則需繳交交換棄權聲明書,放棄
原先的錄取資格後,再與未錄取同學一同參加第二階段的遞補志願填寫與分發作業。
六、 志願分發方式:
1. 按志願順序及學生甄試成績為優先錄取條件,若學校志願排序為 1,成績為同類
組最高則優先分發,依此類推。
2. 英語組內如該校名額同時開放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且名額僅有乙名,則以研究
所學生為優先分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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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單公告
一、時程排定:
試放榜公告階段:2013年 12月 25日(三)至 12月 30日(一)
初榜公告階段:2014年 01月 06日(一)至 01月 13日(一)
二榜公告階段:2014年 01月 23日(四)至 01月 28日(二)
榜單公告:2013年 02月 06日(四)
二、學生於試放榜階段如發現公告榜單有任何問題,可提出告知修正,惟因系統問題修正
而或有榜單異動之情況。
三、獲得交換資格之學生,須於規定時限內以紙本或傳真或掃瞄 email 方式繳交交換同意
聲明書及家長擔保同意書至本處以確認錄取資格,逾時或未繳交者皆以棄權論;若於
簽署《交換學生同意聲明書》後始放棄錄取資格者,自該次甄選榜單公告起計算,三
年內不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獲得交換資格但有放棄之意願,須於規定時限內以紙
本或傳真或掃瞄 email 方式繳交交換生棄權聲明書,逾時或未繳交者仍以棄權論。
四、考生通過校內甄試後獲得締約學校之薦送權,須視出國時間,於締約學校交換申請截
止日前,將締約學校要求之交換申請文件繳交至國合處,按學校別統一寄送。如因考
生個人因素導致寄件過慢而影響交換權利,責任由考生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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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合處校級國際交換學生甄試行事曆(102學年度第 1學期)
日期 學生部分 行政作業部分
2013/10 公告甄試簡章
2013/10/11(五) 截止時間:確認締約學校交換
資訊
2013/10/15(二)
08:00 開放第一階段線上註冊
2013/10/21(一) 截止時間:第一階段線上註冊
2013/10/22(二)
17:30 截止時間:逾時線上註冊
2013/10/28(一)
08:00 開放第二階段申請及繳件
2013/11/08(五)
17:30 截止時間:第二階段報名繳件
2013/11/11(一)
17:30 截止時間:逾時繳件
2013/11/25(一) 公告甄試時間及地點 截止時間:筆試審查委員提供
筆試試題
2013/11/30(六) 口試及筆試甄試
截止時間:繳交語言檢定成績
2013/12/03(二)
08:00
線上填寫第一階段分發志願表
繳交分發志願表紙本 審查經費報帳核銷
2013/12/16(一) 截止時間:筆試審查委員提供
筆試成績
2013/12/18(三) 公告甄試成績
2013/12/23(一)
17:30
截止時間:線上填寫第一階段分發志願表
截止時間:繳交分發志願表紙本
2013/12/25(三) 公告志願分發學校名單-試放榜及問題回報
2013/12/30(一) 截止時間:公告志願分發學校名單-試放榜及問題回
報
2014/01/06(一)
公告志願分發學校名單-初榜
繳交交換同意聲明書及家長擔保同意書以確認錄取
資格
繳交交換棄權聲明書以放棄錄取資格
商學院院級交換公告榜單
2014/01/13(一)
17:30
截止時間:繳交交換同意聲明書及家長擔保同意書
截止時間:繳交交換棄權聲明書
2014/01/16(四) 線上填寫第二階段遞補志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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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繳交遞補志願表紙本
2014/01/21(二)
17:30
截止時間:線上填寫第二階段遞補志願表
截止時間:繳交遞補志願表紙本
2014/01/23(四)
公告志願分發學校名單-二榜
繳交交換同意聲明書及家長擔保同意書以確認錄取
資格
繳交交換棄權聲明書以放棄錄取資格
2014/01/28(二)
17:30
截止時間:繳交交換同意聲明書及家長擔保同意書
截止時間:繳交交換棄權聲明書
2014/02/06(四) 公布正式榜單 陸續準備申請資料給各締約學
校
2014/3月 辦理行前說明會
* 本表公告之辦理時間將依實際情況修正之,並公告於國合處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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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外交換學生 FAQ
1. 交換學生(以下所稱之交換學生,統稱由本校推薦至國外交換之學生)之分
類?
本校交換學生共區分為兩種,一種是校級交換學生,一種是院/系級交換學生。
校級交換學生由國際合作事務處(以下簡稱國合處)統籌辦理校內交換甄試及送
件事宜,其交換名額開放全校符合資格之學生皆能應考。院/系級交換學生則由
簽約負責單位(各院、系或中心)統籌辦理相關事宜,其名額之分配及開放與否
由各院系自行決定。
2. 校級交換學生甄試之舉辦時間?
國合處於 5月及 12 月各安排乙次校級校內甄試,5月份甄試學校數量較少,通
過申請者最早得於隔年春季前往各錄取學校進行交換。12月份錄取校內甄試交
換資格者,最早得於隔年秋季前往該校進行交換。甄試時將公告甄試學校清單供
學生進行學校志願選擇。
國合處於甄試前一至兩個月公佈考試簡章於本處網頁上或政大首頁。
3. 校級交換學生之組別分類?甄試成績之計算方式?交換學生各組甄選科目?
是否可以跨組申請?
校級交換學生甄試組別分類依締約學校之國別及使用語言,如:英語組(大學部、
研究所)、外語組(日語組、韓語組學分班、韓語組研究所學位班、西語組、德
語組、法語組、俄語組、土語組學分班、土語組研究所學位班、捷語組、波語組、
義語組)等。
交換學生校內甄試科目及甄試成績之比例計算請參考國合處於 99年 3月修訂之
「國立政治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報名需繳交之文件公佈於甄試簡章內,
視各組別而定。
學生可同時選擇應考英語組、外語組,惟報名多組組別,其繳交費用累計計算。
4. 交換學生甄試之托福門檻及需繳交文件之說明。除了托福,是否可以繳交其
他相關英文成績證明來申請交換學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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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校內甄試自即日起取消托福門檻限制。報考英語組者,須繳交 TOEFL
iBT成績或 IELTS 成績至國合處,至遲請依甄試簡章規定於甄試當日(前)繳交。
報考非英語組者,原則上無須繳交英語檢定成績,但少數締約學校要求辦理交換
申請繳件時須檢附英檢成績,故請報考者自行斟酌是否參加英語檢定考試。英語
檢定成績繳交有其時限限制,學生應於當期甄試前備妥托福成績,故建議甄試前
二至三個月前即應參加檢定考試以順利取得成績。
交換學生校級甄試僅受理 TOEFL iBT 及 IELTS 之檢定成績,其餘檢定考試成績
一概不予受理;校內在學成績單請至行政大樓註冊組申請英文版本,網頁查詢之
在校成績不得為參考依據。研究生如無在校成績,請提供大學部之成績為準。
5. 參加交換學生甄選之資格限制?是否有擋考的機制?
參加交換學生甄選資格限制請參閱甄試簡章公告。
6. 想進一步瞭解欲就讀締約學校之學校資訊,可以至何處索閱?
各締約學校之學校資訊可由下述方式查閱:
於行政大樓八樓國合處設置之國際交流專區,內有各學校寄送之各種參
考資訊。
查詢國合處締約學校網頁,請由「國合處中文網頁/學生國際化專區/締
約學校」查看各校資訊。
由報名系統 上點選各學校的資料連結查詢各學校介紹、名額、交換期
間、各項成績的限制等相關的交換申請資料。
7. 甄試之正取及遞補說明。甄選考試考上交換學生之後想放棄交換學生資格,
如何辦理?是否有保留交換學生資格?放棄後是否會損害到之後繼續參加
甄試的權益?
按各校交換學生人數限制,以學生成績排序進行志願分發,選校志願除有特殊原
因,於繳交報名表後則不得再做更改。學生於第一階段放榜後可選擇同意交換,
或表達意願放棄交換學生資格。一旦繳交棄權聲明書後,交換學生資格立即失效,
但可選擇加入遞補作業,或未來繼續參加甄試。待確定空缺名額數量後,將再由
棄權與未錄取者進行遞補作業。交換學生一旦簽署薦外學生同意聲明後放棄交換
學生資格者,三年內喪失交換甄選資格。
8. 是否獲得校內交換學生資格後即有赴國外就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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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通過校內甄選資格審查後向締約學校提出入學申請資料,但仍須經過締約學
校審查後核發入學許可。如因締約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校
之事由,導致無法或延遲出國交換者,本校概不負責。
9. 交換學生出國前後有無任何規定事項或限制?
請參考交換學生行前須知 http://oic.nccu.edu.tw/data/ex_note.pdf
10. 申請學分認定手續之說明。交換學生在國外一定要唸和原來相同的主修科系
嗎?
參考法規: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學生於國外大學選修課程之學分抵免,所修
學分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生外,每學期至少應於交換學校修習一門課程。所修
科目、學分數應否抵免列入畢業學分總數內計算,由各系所自行認定。
出國選課建議與國內修業科系相關為佳。出國前需提出出國選課單申請獲得政大
就讀科系之系主任或由所屬系所送交相關系所審查同意,方可到國外進修該學分
後回國辦理學分抵免。
11. 交換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獎學金或貸款嗎?
交換學生出國期間的費用以自行負擔為原則,只有少部分的姊妹學校會固定提供
本校前往交換的學生獎學金。本校另提供「鼓勵學生赴國外進行短期進修計畫補
助」申請,主要是鼓勵學生自行申請國外大學進行一學期或一學年的短期進修,
交換學生亦可申請。但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以補助非交換學生為優先。除此之
外,其他校外機構另提供 UMAP 獎學金、台德獎學金、教育部獎學金等供申請,
請參考國合處獎助學金網頁。
12. 交換學生於出國期間之權利義務?
交換學生於出國期間,得擔任本校及台灣之學生大使,盡量把握機會介紹學校及
台灣。於國外交換期間,必須同時遵守本校與締約學校之校規,如有破壞校譽或
不良情事之行為,將依政大校規呈報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置。
http://oic.nccu.edu.tw/data/ex_no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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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
96年 11 月 26日國際教育交流中心學術合作小組通過
97年 7月 7日國際教育交流中心學術合作小組修正通過
97年 10月 16日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 4月 29 日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 11 月 25日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年 9月 30 日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 3月 22日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 4月 27日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薦送學生出國交換進修之公平甄
試機制及規範交換學生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換學生申請資格:
一、 凡具有本校學籍且前往締約學校交換進修時符合「國立政治大學
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第三條資格規定之大學部和研究所
學生皆可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二、 非中華民國國籍學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
三、 僑生不得參加甄選至其原僑居地之學校
四、 凡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或本校核發之獎學金進入本校就讀之外國學
生,不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第三條 交換學生甄試委員之聘請,依下列規定進行:
一、 筆試:
由國際合作事務處(以下簡稱國合處)國際合作事務長(以下簡
稱國合長)就各語組考試,各聘請一位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命題
及閱卷,試卷須經彌封處理。
二、 口試:
由國合長就各語組考試各聘請二至五名校內或校外專家學者擔任
口試委員。
第四條 交換學生除語言檢定成績須達各締約學校要求標準外,依下列方式進行
甄選:
一、 英語組分研究所和大學部,採取不同成績計算方式:
(一)研究所:
1. 語言檢定成績: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五十。
2. 甄試口試: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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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部:
1. 語言檢定成績: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三十五。
2. 學期平均成績: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三十。
3. 甄試口試: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三十五。
總成績相同時,以語言檢定成績高者錄取;語言檢定成績相同者,
以學期平均成績高者錄取;學期平均成績相同者,以甄試口試成
績高者錄取。
二、 其他語組不分研究所和大學部,採取統一成績計算方式:
(一)甄試筆試: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期平均成績: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三十。
(三)甄試口試:佔審查成績比例百分之三十五。
總成績相同時,以甄試筆試成績高者錄取;甄試筆試成績相同者,
以學期平均成績高者錄取;學期平均成績又相同者,以甄試口試
高者錄取。
三、 國合處得考量參加甄選學生人數,以語言檢定成績(英語組大學
部,再加上學期平均成績;若為其他語組,再加上學期平均成績
及甄試筆試成績總和),擇優錄取部分學生參加口試;惟各項成績
比例仍依據前述規定計算。
四、 前述「學期平均成績」為學生在校各學期成績之總平均。
第五條 交換學校志願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或擅自更改分發
結果,否則視同棄權。
第六條 交換學生甄選錄取名單經國合處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核備後公告。錄取
者得簽具《交換學生棄權聲明書》向國合處表達放棄交換學生錄取資格;
惟放棄後,該次錄取資格立即失效,不得保留;若於簽署《交換學生同
意聲明書》後始放棄錄取資格者,自該次甄選錄取名單公告起計算,三
年內不得參加交換學生甄選。
第七條 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須於期限內繳交《交換學生同意聲明書》及
《家長擔保同意書》,確認出國交換意願及保證出國進修期間遵守相關
法律規定,否則視同棄權。
交換學生須於出國前繳付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保證金將於履行第十
三條各項義務後全額退還。
第八條 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交換學生錄取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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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取得交換學生錄取資格者須確保出國進修期間仍具有本校學籍,不具有
本校學籍或已畢業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條 若因締約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導致無
法或延遲出國交換者,本校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 赴國外大學交換者應遵守本校、締約學校及當地國之相關法律規定。
若於國外因個人疏失、天災、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導致個人人
身安全受到包括但不限於傷害、死亡、危害或財務上之損失,或是觸
犯該國或本國法律者,應自行負責或自行向該國應責機構或人員進行
求償。
第十二條 出國交換之學生應遵守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 交換學生遵守政大及締約學校相關法規。
二、 非經本處及締約學校同意,不得提早結束或延長交換進修期程。
三、 交換進修結束後兩個月內,繳交心得報告乙份,並由國合處公開
上傳。
四、 參加國際性相關活動並附佐證。
五、 盡力協助國合處要求提供之各類交換經驗傳承。
第十三條 學生出國交換期間於本校之註冊繳費、選課及學分抵免等相關事宜,
均依「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本校校級交換學生計畫,院級及系級交換學生計畫悉
依各院系(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校國合處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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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級薦外國際交換學生甄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 1條 為維護甄試公平性,特訂定「甄試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
第 2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甄試有關之重大情事,經行政人員依本辦法處理
後有不滿之意見,得正式提出由承辦人員提報本處主管或國際合作事務
委員會審議。
資格限制
第 3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甄試資格,如已錄取學校者,亦取消其
錄取資格:
一、考生身份不符「國立政治大學交換學生計畫實施辦法」之規定。
二、考生身份不符公告甄試簡章之規定。
三、已錄取學校之學生不符「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
之規定。
四、已錄取學校之學生不符公告甄試簡章之規定。
第一階段註冊申請
第 4條 考生須於規定時程內完成線上簡易註冊申請。為保留申請之權益,凡逾
時一日註冊者,不得參與第一階段志願分發,僅能參與遞補階段之分發;
逾時超過一日者,一律不受理其申請。
第 5條 考生於線上簡易註冊申請時,須注意個人資料填寫,如有填寫錯誤之資
料,可於第二階段繳件申請時更正之。惟甄試組別之選項須特別注意,
考生於註冊開放期間(含逾時一日),可通知行政人員辦理甄試組別之
異動。如於註冊時間結束後提出申請,扣減所有甄試組別甄試總成績
10分。
第二階段繳件申請
第 6條 考生須於規定時程內完成規定繳交文件程序。為保留申請之權益,凡逾
時一日繳件者,不得參與第一階段志願分發,僅能參與遞補階段之分發;
逾時超過一日者,一律不受理其申請。
第 7條 考生完成報名文件之繳交後,如有缺件,將由本處通知確認文件補繳事
宜。
第 8條 考生須於規定時程內完成繳交語言能力證明,且確認該項文件繳予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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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或試務中心(非甄試委員),如有逾時,依下列時程辦理違規
處理:
一、繳件截止日隔日,扣減所有甄試組別甄試總成績 10分。
二、繳件截止日隔一日,扣減所有甄試組別甄試總成績 20分。
三、繳件截止日隔兩日,扣減所有甄試組別甄試總成績 30分。
四、繳件截止日隔三日起,不受理逾時申請。
第 9條 考生繳交之甄試文件,如發現有造假之情事,除取消甄試資格外,另通
知本校相關單位依校規處理。
甄試-一般事項
第 11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甄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 12 條 本規則所扣列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該項目成績至零分為
限。
第 13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試場秩序、考生權益之事項,提報本處主
管或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審議。
甄試-筆試
第 14條 經監試人員之同意,考生可於鈴響前入場準備。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就座者,扣減該
組別甄試總成績 10分;考生就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違
者扣減該組別甄試總成績 10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或監試人員未同意下,不得書寫、畫記、翻試
題卷或作答,違者扣減該組別甄試總成績 10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
甄試筆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15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正確無誤,
如有錯誤,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第 16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後仍可入場,惟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延長考試時間。如
於考試結束後抵達試場,不得要求補考事宜。
第 17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應使用可清晰書寫辨識之筆種。如因字跡潦草或未標
明題號等情事,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8條 考生不得於答案卷外之文件進行作答,如因此項事宜影響評閱人員評分,
責任由考生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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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等文件交於監試人員,違者扣減該組別甄試總
成績 20 分;如經監試人員交代後仍逕自攜出答案卷者,該甄試筆試成
績以零分計算。
第 20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
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該甄試筆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甄試-口試
第 21條 考生應依規定時程參加甄試口試,不得要求延期改日,或要求以其他非
面對面方式進行口試事宜。如缺席參加甄試,視同棄權不列入志願分
發。
第 22條 考生須依公告面試時間提前至試場外準備,如有遲到缺席,依下列情況
處理:
一、考生於公告面試時間內抵達,但仍有遲到之情事,可逕自入內參加
口試,惟口試時間將扣減其遲到時間,不另外延長。
二、考生未能於公告面試時間內抵達,將統一留置甄試後,並請示甄試
委員是否同意加考事宜。如經甄試委員同意加考,考生可參與口試
事宜,惟須扣減其該甄試組別甄試總成績 20 分。如甄試委員不同
意加考,考生該甄試組別口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23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閒談,經制止後仍
再犯者,該甄試口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甄試-志願表填寫繳交
第 24 條 考生須於規定時程內完成志願表列印繳交,未繳交者將不列入分發程
序。
榜單公告
第 25條 經初榜及二榜公告,錄取學生須依規定時程完成同意書或棄權書之繳交,
如有逾時或未繳交情況,依棄權論或列入遞補程序。
第 26條 考生簽署繳交同意書後又選擇放棄錄取資格,將自該次甄選起計算,三
年內不得參加校級交換學生甄試。
第 27條 甄試正式榜單公布後,國合處保有處置剩餘學校名額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