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勞務採購招標 審標決標作業實務homepage.ntu.edu.tw/~golucky/1040408-2.pdf招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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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勞務採購招標 審標決標作業實務 1 陳玉燕 1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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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勞務採購招標 審標決標作業實務

1

陳玉燕 104.4.8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之採 購,依本法之規定。(GPL§3) ※公立學校包括公立中小學、國立大學等。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 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 監督。(GPL§4)

適用採購法

2

適用他法: -科學技術基本法(科研採購)。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其他行政命令或規定: -自然人提供演講、諮詢依「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核給費用。 -政府機關規費。 -財物變賣及場地出租。

不適用 採購法

3

• 工程會函釋 -標前選商。 -「國外單位辦理發明展」,由學校繳交參展費, 如其性質僅為報名費。 -教授於「國外知名期刊發表論文」,由學校繳交論 文發表費。 -內部單位事務,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如向本 校實驗林買茶葉。 -以人事經費雇用自然人,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者。 -機關參加協會或組織所繳之年費非屬採購,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

※合作社為獨立之社團法人,非屬本校內部單位。

不適用 採購法

4

• 不適用

-生鮮農漁產品(GPL§7-2)

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 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但「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應依採購法 第18~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適用

–代收代付:以機關名義辦理並作為簽約主體,依工程會解 釋,應有採購法之適用。如代訂便當、制服及 代辦暑期國外課程。 –對價關係:雖未動用機關經費,實以機關原可收取的收入 抵付,如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託廠商印製文宣手 冊,仍須適用。

其他常見類型

5

• 工程、財物、勞務。(GPL§2、7)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訂製、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如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資訊服務。

◎兼有工程、財物、勞務兩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歸屬,按其性質所佔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採購性質

6

例:有一採購案,必須以統包方式辦理,費 用預估為財物300萬元、工程50萬元、勞 務120萬元,如何認定採購性質之歸屬? 採購金額?

7

1.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 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 比率最高者歸屬之。(GPL§7)

2.如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者,本案可 歸屬財物採購,採購金額為470萬元,屬公 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財物 勞務

-石油及天然氣(12)

-引擎渦輪及其零件(431)

-幫浦壓縮機(432)

-氣體產生器蒸餾設備冷凍及空調設備;過濾機具(4391)

-計算機及其零件配件(452)

-電動機, 發電機, 變壓器 及其附件(461)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儀 器和裝置(482)

-光學儀器, 攝影設備及其 零件與附件(483)

-提供食物服務(642)

-旅館及其他住宿服務(641)

-空運服務(73)

-保險(包括再保險)(812) -其他電腦服務(849)

-資料庫服務(844)

-研發服務(85)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 服務(864)

-建築物清潔服務(8671)

2代政府採購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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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GPL§1 )

• 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GPL§6)

–買賣雙方條件公平(機關經濟地位優勢) –技術規格之訂定不得限制競爭(GPL§26)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採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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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辦理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GPL§14)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中未招6)

分別辦理

•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GPL

細則§13)

分批 vs 分別

10

• 預算金額:得用以支付契約價金之金額(細則§26) 。

預計金額:採購案預估之決標金額(細則§26) 。

採購金額:用以認定招標方式門檻(細則§6) 。

•公開案件如遇決標後需保留增購空間,應依於原招 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限、金額與數量。 *無後續擴充:預算金額=預計金額=採購金額 *有後續擴充: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擴充金額

• 例:○機關辦理清潔勞務採購案,履約期間三年,每年預算1000萬元,採購金額為_____萬元

採購金額

11

工程 (元) 財物(元) 勞務(元)

小額 10萬以下

公告金額 1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 1000萬

巨額 2億 1億 2,000萬

GPA門檻 22,810萬 1,824萬 1,824萬

採購金額級距

12 採購金額(招標前認定) 行政單位 院系所中心

10萬 30萬 依本校及附設單位採購內部辦理程序表(授權自辦)

採購 金額

開標 次別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1/10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 以上

GPA門檻金額

第1次 7/5 14/11 21/18 28/25 40/30

第2次 3 5 5 5

依不同採購金額分別適用前列期限

公開案之等標期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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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開招標為原則,限制性招標為例外。

-採限制性招標者,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

應優先以比價方式為之,並得公開徵求供

應商。

-採限制性招標者,如有符合採購法第22第1

項第1至15款之情形,應優先適用該等款次;

如經評估須引用第16款規定,敬請審慎為之。

招標原則

14

政府採購本質

招標前置 作業(請購)

招標 開標、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管理 驗收、保固

內部決策程序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請購、報帳等程序屬內部決策過程,不宜開放廠商參與或協助跑件(政府資訊公開法18-1-3) 15

1

6

5

4

3 2

• 請購 -辦理流程※採購組網頁。 -本校帳務系統產生請購單。 -交辦案件仍須請購。 -其他注意事項: •冷氣採購需經申請核定始得採購。 •預算應將匯款手續費、所得稅、二代健保補充 費用(2%)等相關支出計入。 •固定隔間/隔屏/隔間櫃高度超過120cm,供公 眾使用需送室內裝修審查,請購時應加會營繕組。

招標前置作業

16

採購金額? 招標方式? 招標文件?

1

2

17

18

19

1

2

用電需求及設備場地評估

20

招 標 方 式 依據法源

1.公開招標(建議:100萬元以上) GPL§18、19

2.選擇性招標(少用) GPL§18、20

3.限制性招標(應注意適法性及必要性) GPL§22

4.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限<100萬元)

GPL§49

5.逕洽廠商採購(10萬元以下)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5

6.共同供應契約 (應注意契約採購上限金額) GPL§93

招標方式

一、最低標決標

二、最有利標決標

三、複數決標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

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四、異質最低標

決標原則

21

訂有底價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2)底價以內之最低標。(GPL§52-1-1)

未訂底價 (2)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 最低標。(GPL§52-1-2)

適用最有利標 (GPL§18、56)

準用最有利標 (GPL§22-9、10、11)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GPL§23、49)

評選最有利標廠商 評選優勝廠商 擇最符合需要廠商

• 底價之訂定應確實依據廠商報價及成本分析,經詢價、訪價,參照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不宜逕以「預算金額」作為建議底價。

• 底價訂定時機: 公開招標→開標前。 限制性招標→議(比)價前。 • 得不訂底價:特殊複雜案件、最有利標案、 小額採購、科研採購。

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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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最低標:公開招標/公開比議價/限制性招標 (1)於請購時訂定底價。

(2)底價單核定日期早於開/決標日期。

(3)公開比議價簽請同意第1次開標不受3家廠商限

制改採限制性案:請購時(第1次)的底價單彌封,

參考廠商報價重訂(第2次)之底價單。

2.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 (1)於評選(審)完後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

(2)底價單核定日期晚於開標日期,早於決標日期。

訂定底價:原則上,不高於廠商報價。

訂定底價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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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情分析表,以下幾種說明方式供參:

-重複性採購,查詢歷年決標金額。

-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蒐尋與採購標的相同或類

似之標案,敘明該採購單位、採購標的、得

標廠商及決標金額等。

-詢問報價廠商過去是否販售予其他機關單位

相同或類似之採購標的。

-如國內無其他機關單位購買過,可詢問報價

廠商採購標的之市場價格(ex:原廠售價),

及是否提供本校優惠價格。

預估金額及商情分析

24

與請購單、底價單預算金額相同

25

歷史決標金額

廠商報價金額

26

27

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 1、廠商報價 (金額/幣別/貿易條件)

2、預估金額商情分析 3、預估匯率 (查詢臺銀匯率利率/ 歷史匯率)

•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GPL§22-1-2 )

•專屬之權力包括著作及專利(商標權除外) 。 •條件:前段+後段。 •如指定購買某出版品/資料庫/電腦軟體/特殊研究 設備等。

錯誤態樣: -仍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誤以為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就是專 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限制性招標常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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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外購 非直接外購

議價對象 原廠 (無代理商)

原廠 (獨家代理商代表出席)

獨家 代理商

眾多代理商

廠商報價 外幣 外幣 台幣 台幣

辦理方式 限制性 招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報價單 公開徵求議比價

A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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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22-1-2之態樣

B C D E

A

30

B C D

(擇一勾填)

•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GPL§22-1-4)

1.請購時須附原案決標紀錄或決標公告。

2.採購金額不得大於原案決標金額。

3.原供應廠商包括原製造廠商、原簽約廠商及

原分包廠商。

4.請務必敘明相容及互通性之具體理由。

限制性招標常用條款

31

• GPL§22-1-4錯誤態樣: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並無必須向原供應

廠商採購之理由,卻以本款為由辦理。

-依本款辦理所增加之金額偏高不合理。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

商之專業能力範圍。

-以不具相容或互通性之理由,洽原供應廠

商採購,例如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

限制性招標常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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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GPL§22-1-7)

檢附:原招標公告、含後續擴充說明文件、

決標公告。

錯誤態樣:(1)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

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

(2)未將後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

額。

限制性招標常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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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GPL§22-1-16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2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者,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

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1)不採公告方式辦

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

(2)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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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22-1-16

•捐贈者指定用途

-受GPA門檻金額限制。

•業主指定分包廠商(研究計畫分包)

-委託機關書面指定洽特定廠商辦理或本校投標文件

已敘明分包對象並經委託機關納入契約。

-須載明正確之分包對象的全銜、工作內容、價金。

•基本工資調整

-涉及必須增加給付法定基本工資之費用而須辦理契

約變更者。 35

會議、住宿場地租賃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會議講習訓練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第4點,擇定場地之優先順序: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場地(不含委外經營場地)。 –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其他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 (例如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屬訓練機 構或臺灣電力公司訓練所等)。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委外經營之場地、臺北教師會館或 日月潭教師會館等。 (本校如尊賢館、修齊會館)。 –其他得提供非假日期間膳宿折扣之大型場地,並應於簽 呈內敘明確實無法覓得前三款適合之地點或場所情形。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1-2 。

特殊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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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 基本資格。(資格認定標準§2)

※藥商販賣許可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財政部核發之保險業營業證及保險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冷凍空調業許可及公會會員證 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填充合格廠商

廠商資格訂定

37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與履約能力有關

• 設立登記證明 • 納稅證明 • 依法加入工/商業團

體之證明

• 具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具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具有維修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 具相當經驗或實績、具有相當人力、具有相當財力、具有相當設備、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證明。

財物/勞務特殊採購: 1、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 2、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 3、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 4、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廠商資格訂定

38

• 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 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 ISO 13485(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 ISO/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 驗證證書。

• 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 CNS 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CNS 1501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 CNS 14790(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 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如需將上述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特定廠商資格者,應先依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39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

際標準或國家標準(CNS)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

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

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

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

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

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規格規定(GPL§26 )

40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規格及廠商資格之訂定,…尚未包括非屬「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之HACCP、CAS、GMP。建請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於招標文件將HACCP、CAS、GMP、ISO022000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之規定。

規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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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

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二、招標文件所提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

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三、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

無逾機關所必須者為限,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

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節錄)

90.11.9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

42

四、機關所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採用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1)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2)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

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3)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

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節錄)

90.11.9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

43

五、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

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要求或提及特

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其所列廠牌應符

合下列情形:

(1)所列廠牌僅供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使用。

(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

能確保品質,且無代理商或經銷商有獨佔或聯合行為

之情事。

(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節錄)

90.11.9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

六、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1)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廠商。

(2)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節錄)

90.11.9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

45

六、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七、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節錄)

90.11.9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令

46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 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型錄須為正本。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非屬必要卻限制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指定進口品。

訂定規格之錯誤態樣

47

48

辦理 方式

公開取得 報價單 (最低標)

公開取得 企劃書

(取最有利標精神)

限制性 招標

共同供 應契約

請購文件

1.請購單 (乙式)/經費 來源清單 2.規格書 3.底價單 4.廠商報價 單

1.請購單(乙式)/ 經費來源清單 2.規格書 3.評審須知 (含評比表、 評審總表) 4.廠商報價單

1.請購單(乙

式)/經費 來源清單 2.限制性招 標申請書 3.底價單 4.廠商報價 單

1.請購單 (乙式)

2.共同供 應契約 請購單

授權自辦請購作業

49

公開取得報價單 (最低標)

公開取得企劃書 (取最有利標精神)

1、比價須知(最低標) 2、規格書 3、標單及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出席代表授權書 6、委託代理授權書 7、文件審查表

1、比價須知 (取最有利標精神) 2、評審須知 3、規格書 4、標單及投標標價清單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出席代表授權書 7、委託代理授權書 8、文件審查表

授權自辦招標作業---招標文件

50

51

財物(勞務)採購公告比價須知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

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將改採限制性方式辦理。

公開取得報價單 (最低標)

公開取得企劃書 (取最有利標精神)

1、廠商登記/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出席代表授權書 6、標單及投標標價清單 7、規格書等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1~7項:同左 8、服務企劃書 一式 _份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檢附證明文件

建議:可參考評審(選)委員人數

52

公開取得報價單 ---(最低標)---

比價規則、決標原則

公開取得企劃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審標、評審及議價規則、決標原則

1、合格廠商最低報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2、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1、廠商資格合格且其企劃書符合需要者,辦理評審。 2、評審方式採序位法評定,依評審結果按優勝序位通知廠商辦理議價。

以含稅總價決標,以低於底價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含稅總價決標,以優勝廠商之報價低於底價為得標原則。

53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 廠商名稱、統一編號(核准設立)

外國公司:統一編號 (核准認許)

1

2

54

2個月為一期 以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主管機關核章

55

查詢日:須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

56

原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修改為『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 (104.01.27)

57

項次1~10:填『是』或『未填』,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採購作業流程

58

59

招標文件預先填妥:採購案號 項次、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位

60

外國廠商 國內

代理廠商

採購作業流程

王oo

王oo

61

上下均蓋廠商公司大小章

投標廠商名稱及授權人簽署:必填

62

如為不合格,請於該項填妥不合格原因。 (例:未檢附納稅證明/

信用證明逾期)

審查結果須勾選並簽章

評審/評選適用

63

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一、評審作業:

是否需辦理簡報?

YES 1、決定簡報順序、簡報時間 2、詢答方式(統問統答)及時間

NO 以書面審查方式評審

二、評審方式:序位法 1、逐項討論:廠商資料、評審項目。 2、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加總,按總分高低轉 換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及格 分數之上,其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為第1名。 3、及格分數下限為70分。 4、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 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為符合需要廠商。 5、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議價方式辦理;2家以上依序議價。

評審項目及子項

項 目(配分) 子 項

1、技術 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技術人力等

2、品質 品質管制能力、精密度、穩定性等

3、功能 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等

4、管理 人員素質、工作介面、期程管理等

5、商業條款 付款條件、維修服務時間、保固期等

6、過去履約績效 履約紀錄、經驗、實績等

7、價格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等

8、其他 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配分不得逾20%)

價格納入評比: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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