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台灣電影盜版問題的商業模式與法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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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決台灣電影盜版問題的商業模式與法律策 How to Solve the Motion Picture Piracy Problems in TaiwanA New Business Model and Legal Strategy 楊智傑(Yang Chih-Chieh) 中文摘要 本文乃討論形成電影盜版的原因,以及試圖找出解決電影盜版問題的方法。 解決方法中,筆者特別關心電影業者用新商業模式來減少盜版的可能性。電影業 一般皆採用三階段的行銷模式,但筆者建議電影業者應採用電影院與出租店同步 上市之新商業模式,以減少盜版市場的空間,且電影業者並不會因而減少獲利。 由於這種新商業模式在現行市場條件下不太容易被片商接受,因此,本文也將建 議以個別修法的方式,逼迫電影業者就範。另外,台灣電影市場結構,以及美國 貿易壓力,和未來科技發展等因素,都是後續在檢討對電影保護強度上,必須考 量的點。 Abstract The Motion Picture Piracy Problem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Adding more severe penalty will not solve this problem, so I think motion picture industry should take a new business model to solve it. Traditionally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ies use a three-period marketing price discrimination model to maximize their profit. I offer a simple economic model to explain that their profit will not cut down if they release the movies in theaters and on cassette at a same time. The advantage of this model is that it will make people less likely to buy digital pirated disc. Then, I suggest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to push the motion picture to take this solution. 關鍵字: 電影盜版、差別取價、商業模式、個別立法、著作權、數位著作權 Keyword: Movies piracy, price discrimination, business model, sui generis, copyrights, digital copyrights 台大國家發展所博士班,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法律組碩士。 http://home.kimo.com.tw/yangjames2000 本文乃參與林子儀大法官 92 年上學期於台大法研所所開「美國公法專題」 所撰寫之期末報 告。在此感謝林子儀老師於課堂上之指導與其他參與同學之討論。本文靈感,來自就讀中央產經 所碩士班時期選修王弓教授與劉靜怡教授合開之「電信法與資訊法」一課所得,感謝兩位老師之 教導及對本文所提供之意見。此外,筆者碩士班同學司徒嘉恆、李憲隆對本文撰寫過程中提供不 少意見與幫助,在此一併致謝。文責由筆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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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決台灣電影盜版問題的商業模式與法律策

略How to Solve the Motion Picture Piracy Problems in Taiwan: A New Business

Model and Legal Strategy

楊智傑(Yang Chih-Chieh)*

中文摘要

本文乃討論形成電影盜版的原因,以及試圖找出解決電影盜版問題的方法。

解決方法中,筆者特別關心電影業者用新商業模式來減少盜版的可能性。電影業

一般皆採用三階段的行銷模式,但筆者建議電影業者應採用電影院與出租店同步

上市之新商業模式,以減少盜版市場的空間,且電影業者並不會因而減少獲利。

由於這種新商業模式在現行市場條件下不太容易被片商接受,因此,本文也將建

議以個別修法的方式,逼迫電影業者就範。另外,台灣電影市場結構,以及美國

貿易壓力,和未來科技發展等因素,都是後續在檢討對電影保護強度上,必須考

量的點。

AbstractThe Motion Picture Piracy Problem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Adding

more severe penalty will not solve this problem, so I think motion picture industryshould take a new business model to solve it. Traditionally the motion pictureindustries use a three-period marketing price discrimination model to maximize theirprofit. I offer a simple economic model to explain that their profit will not cut down ifthey release the movies in theaters and on cassette at a same time. The advantage ofthis model is that it will make people less likely to buy digital pirated disc. Then, Isuggest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to push the motion picture to take this solution.

關鍵字:

電影盜版、差別取價、商業模式、個別立法、著作權、數位著作權

Keyword:Movies piracy, price discrimination, business model, sui generis, copyrights, digital

copyrights

* 台大國家發展所博士班,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法律組碩士。http://home.kimo.com.tw/yangjames2000。本文乃參與林子儀大法官 92 年上學期於台大法研所所開「美國公法專題」 所撰寫之期末報

告。在此感謝林子儀老師於課堂上之指導與其他參與同學之討論。本文靈感,來自就讀中央產經所碩士班時期選修王弓教授與劉靜怡教授合開之「電信法與資訊法」一課所得,感謝兩位老師之教導及對本文所提供之意見。此外,筆者碩士班同學司徒嘉恆、李憲隆對本文撰寫過程中提供不少意見與幫助,在此一併致謝。文責由筆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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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貳、電影盜版現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一、電影盜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二、實際電影盜版狀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三、人民的守法意識與價格期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四、解決電影盜版問題的各種因應模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參、電影業的商業模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一、傳統的三階段商業模式以及差別取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一)三階段商業模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二)差別取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二、電影院和出租店同步上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三、新商業模式賺不到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肆、著作權法的反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一、發展中的著作權濫用概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二、個別立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伍、幾個修法上的難題與後續發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一、台灣電影產業結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二、政府稅收與美國貿易制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

三、未來的發展趨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一)付費電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二)傳輸技術提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

陸、結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

壹、前言

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電影盜版問題跟在音樂盜版之後,也成為另一個嚴重

的問題。政府在處理電影盜版問題上,似乎只往嚴格執法、提高刑期的方式,試

圖降低盜版問題。可是人民對盜版行為卻一直沒有違法意識,只要執法行動一抒

緩,盜版行為風吹又生。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是人民真的不愛花錢看電影?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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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萊塢賺錢賺太多?

美國一些反省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學者,近年來紛紛建議我們應該針對各種創

作物類型,考量其市場競爭程度、商業獲利模式、投資成本、科技發展等因素,

設計出不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本於此一想法,筆者在本文想要討論現行電

影業的商業行銷模式,以及其與智慧財產權制度保護的關係。倘若,電影業者可

以透過改變商業模式,而達到遏阻盜版行為,同時卻不會減少本身的獲利,那麼,

我們是否還需要叫政府花錢替電影業者取締盜版?

以下第貳部分先介紹電影盜版的現況,第參部分接著討論電影業者用新商業

模式來減少盜版的可能性。該部分先介紹電影業者的三階段行銷模式,接著筆者

試圖為電影業者提出一新的商業模式,試圖調和電影業者、行銷業者、消費者三

方的利益,以及其與人民盜版行為盛衰的關連。不過這種新商業模式卻在現行市

場條件下不太容易被片商接受,因此,第肆部分,筆者則探討在法律策略上,我

們該採用何種策略,達到本文所提出的建議。第伍部分,則繼續討論現實面的一

些問題,包括台灣電影市場結構,以及美國貿易壓力,和未來科技發展等問題。

最後則為結論。

貳、電影盜版現況

一、電影盜版

由於新科技的進步,電影盜版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傳統的電影盜版只能透過

錄影帶複製或影碟複製1,但是自網路與數位科技興起後,電影盜版的問題卻越

來越嚴重。

一開始,先是 1992 年 MPEG-1 壓縮技術的誕生,可以將數位影音壓縮到原

大小的五十分之一,MPEG-1 中處理聲音壓縮的 Layer III,也就是一般說的 MP3,馬上造成網路音樂盜版的風潮,對音樂產業造成衝擊。接著,MPEG 技術也被使

用在 VCD 上,開始了數位電影盜版的問題2。

雖然如此,但若電影盜版是透過在電影院偷拍後進而轉換為數位檔案,這樣

的畫質還是比較差。不過,因為電影業者自己也開始發行數位化的 DVD,反而

自己替盜版業者解決了這個問題3。雖然 DVD 有加密技術,簡稱為 CSS,但卻被

一個挪威青少年破解,發明了 DeCSS,並將之放到網路上散播4。這使得許多電

1 S.E. Oross,“FILM/TV: Fighting the Phanton Menace: The Motion Picture Industry’s Struggle toProtect Itself Against Digital Piracy”, 2 Vand. J. Ent. L. & Prac. 149, 150(2000).2 Id., 151.3 Id., 152.4 最近挪威法院判決該青少年無罪,但相對地,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卻判決將 DVD 破解程式貼到網路上的行為不受美國言論自由保護。相關新聞,請參考,陳世欽編譯/美聯社奧斯陸八日電,散布 DVD防盜拷破解碼 無罪奧斯陸法庭判竊盜罪不成立 好萊塢防盜拷努力受打擊,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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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DVD 的加密措施落空,一般人可以使用 DeCSS 盜版 DVD 的內容。後來,又

有人發明了DivX這種壓縮程式,其可以將DVD好幾GB的電影檔壓縮成 650MB的電影檔,如此一來,就可以存到 VCD 上,讓 VCD 的盜版更為容易,品質卻

不會降低。

最後,當大家從撥接網路升級到寬頻網路後,網路上下載一部電影大約只要

一個小時的時間,使得網路的盜版也更為方便5。

不過,電影盜版跟音樂盜版有一項差異,那就是電影檔案比較大,音樂檔案

比較小,所以雖然兩者的盜版一樣都能在網路上用 FTP 或 IRC 等傳輸方式複製,

但是相對於音樂的問題,電影在網路上的盜版問題算是小多了。網路盜版要使用

某些 FTP 或是秘密網站,一般人未必具有這種知識。而目前也沒有類似音樂 MP3的網路交流中心(例如 Kuro 或 EZpeer),方便一般的消費者操作。再者,為了

使傳輸速度加快,許多人會將電影檔案切成兩部分或十部分,而下載後還需要特

殊程式重組,有時候重組會出現重複或缺漏,對一般消費者來說也稍嫌麻煩。而

且,由於可以租錄影帶或去電影院看電影,相對於下載音樂並可以重複播放的效

益,在網路上下載盜版電影的效益來說並不是很高。另外,MP3 下載後不一定

要用電腦播放,也有獨立的設備可以播放 MP3,但是盜版電影卻只能在電腦裡

看6。

所以,這可能就是為什麼音樂盜版的問題總是先進入法院訴訟,而電影盜版

的問題還沒進到法院的原因了。

二、實際電影盜版狀況

目前電影盜版的模式約有三種。一、網友們在網路上的直接上傳或下載複

製,二、盜版業者直接製成 VCD 或 DVD,在網路上或在夜市裡販售,三、直接

透過寬頻線上收看7。

前面說過,由於電影盜版與音樂盜版的特性不同,也還沒有發展出網路上的

交易平台,所以網路上電影複製和直接線上收看的盜版問題,比起音樂盜版來

說,情況稍微好一點。許多人較偏向選擇用第二種購買 VCD 盜版的方式。

VCD 盜版在亞洲的情況特別嚴重。2000 年時,在亞洲地區抓到了約一千七

百萬的實體影碟(主要是 VCD)。近年來也開始有 DVD 盜版的出現。亞洲地區

主要的盜版生產地是馬來西亞和我們台灣8。

在台灣,電影盜版的 DVD 還比較少見。相對來說,大陸有比較多的盜版

2003 年 1 月 9 日第 11 版;湯淑君編譯/綜合舊金山二十六日電,盜拷程式 不准張貼上網 加州判決觸法 波音福特認可保全商業機密 大聲喝采,經濟日報 2003 年 8 月 27 日第 9版。5 Christian John Pantages,“Ye, Hollywood! Digital Motion Picture Piracy Comes of Age”, 15Transnat’l Law. 155, 162-166 (2002);Matthew C. Mousley,“Peer-to-Peer Combat: The EntertainmentIndustry’s Arsernal on its War on Digital Piracy”, 48 Vill. L. Rev. 667, 672-74 (2003).6 Christian John Pantages, supra note 5, at 166-168.7 http://www.mpaa.org/anti-piracy/index.htm(last visited on 1/8/2004)。8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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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VCD 的盜版品質很差,DVD 盜版的品質就很好多。目前在台灣夜市裡一

片盜版電影 VCD 定價為台幣 100 元。台北由於執法嚴格,在夜市裡也沒人敢賣

盜版,可是在其他縣市,執法比較寬鬆,夜市裡賣盜版的業者就比較猖獗。

某程度來說,這應該是電影業者的策略選擇,大台北地區有六百萬人口,也

是有錢人聚集的地方。電影或唱片業者只要集中壓力要求政府對大台北地區的盜

版嚴加查禁,就可以保住他們大部分的利潤。其他地區縱容盜版雖然會損失利

潤,但是損失的比例比較少。

目前所有關於盜版的統計數字,都是推估出來的。美國電影業每年出口約六

百億美元,而盜版問題似乎讓它們每年損失三十億美元9。從這個數字來看,其

實電影業者當然不用跟盜版業者妥協,因為三十億只是他們營收的 0.5%而已。

三、人民的守法意識與價格期待

為什麼台灣人民這麼愛盜版呢?Brent T. Yonehara 曾用中國的傳統文化來分

析中國電影盜版猖獗的原因,不過筆者認為這樣的分析說服力很低。不過他倒是

點出了一個最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經濟面的因素10。

廣告可以創造需求,尤其大量的廣告可以創造大量的需求。好萊塢片商每年

花費大量廣告開銷以創造大量需求,但是這樣的需求卻沒有高到讓人民願意花費

250 元去電影院看電影的程度。人民不是那麼愛違法或盜版,如果法律或商品價

格與人民的期待不要落差太遠,那麼人民是會願意守法的。今天因為電影票太

貴,人們也不一定想去電影院跟大家一起擠著看電影,卻沒有其他選擇,才會選

擇便宜的盜版。

政府雖然可以制定更嚴格的法律,或者在執法上更雷厲風行,不過只要供給

價格和人民需求價格間的落差一直存在,致使人民對違法性的認知不改,還是秉

持盜版有理的心態,那麼只要執法上一有抒緩的空間,人民一定會繼續向盜版的

路上邁進。Allen Woods 就以香港經驗為例,說明即使香港法律對盜版問題加重

處罰,且執法嚴格,不過因為盜版的市場需求一直存在,VCD 的盜版業者仍然

秉持僥倖的心態,前仆後繼地繼續加入盜版產業11。

當然,法律只處罰盜版製造商,而不處罰購買者,這也是為何人民守法意識

低落的原因12。或許我們可以修法處罰盜版品的購買者,這樣能達到的嚇阻效

果,應會比單純提高盜版業者的刑期來有有效13。例如最近唱片業者向音樂盜版

9 請參考美國電影協會網頁,http://www.mpaa.org/anti-piracy/index.htm。不過需注意的是,其特別強調,由於網路盜版的損失難以計算,所以實際上的損失應該高過三十億。10 Brent T. Yonehara,“Enter The Dragon: China’s WTO Accession, Film Piracy And Prospects ForEnforcement Of Copyrights Laws”, 22 DePaul-LCA J. Art & Ent. L. 63, 74-82 (2002).11 Allen Woods,“NOTE:Category III Films and VCDs: The Failure of Deterrence in the CopyrightOrdinance of Hong Kong”, 36 Vand. J. Transnat'l L. 1073, 1005-10(2003).12 Id., at 1111.13 國內有認為提高著作權法刑責並沒辦法達到嚇阻效果,請參考,張永健、郭耀民、謝曉嵐、李駿毅,〈音樂著作保護界限之法律與經濟分析-兼論以刑罰作為保護手段的正當性〉,《台灣本土法學》第 47.、48 期,2002.5,2002.6。惟該文並未提出任何具體理由說明提高刑罰真的無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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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戰的策略之一,除了對網路 MP3 業者提出告訴外,也針對個人消費者提出告

訴,這對消費者來說的確會有嚇阻效果。不過,對消費者提出告訴有執法成本上

的困難14。

四、解決電影盜版問題的各種因應模式

一般為了解決盜版問題,都只想從執法面和制訂法律面下手,提供業者更多

的保障。例如台灣著作權法的修正就是採用這種策略。

美國方面,業者遊說國會先後於 1997 和 1998 年通過了「反電子竊盜法」(NoElectronic Theft Act)以及「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Act,DMCA)。反電子竊盜法主要乃是修正著作權法的規定,因為原先著作權法

對於非商業的違法複製行為,無法處罰,經反電子竊盜法的修正後,總複製金額

超過一千美元,不論是出於商業用途或是個人用途,都可以處罰15。

而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中與電影盜版相關的條文,就是其對網路服務提供者

(OSP)也增加了一些責任規定和例外規定,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幫忙打擊網路

盜版問題。不過,這些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設計的條文是否真能幫助打擊盜版,卻

受到學者質疑16。比較有用的應該是禁止破解數位權利管理系統以及散播該破解

程式的規定17,這個條文可以馬上拿來打擊在網路上散播 DeCSS 的人。不過這

個條文目前在美國正受到限制言論自由的抨擊質疑,後續發展仍待觀察。

另外,電影業者仍然繼續遊說美國國會制訂新的法律。現在躺在國會中審查

的法案則試圖更加強業者的保護,包括參議院審查中的「消費者寬頻和數位電視

提倡法」(Consumer Broadband and Digital Television Promotion Act),該法要求所

有硬體和軟體都要內裝聯邦政府核定的著作保護系統。另外,還有眾議院審查中

的「P2P 盜版防制法」(Peer-to-Peer Piracy Prevention Act),該法允許業者自己偵

查 P2P 的違法盜版並破壞其傳輸活動18。

另外,美國相關的文獻中,都會提到業者想從教育著手,進行更多保護著作

權的宣導,讓人民改變對著作權的看法19。採取教育的這種策略,可想而知,效

果有限20,因為若業者不降低售價,還是很難扭轉人民「盜版有理」的心態。

另外一個比較有效的方法就是科技發展,發展更厲害的科技保護技術。學者

阻效果。14不過運用其他科技手段,卻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請參考 Christopher Fazekas, supra note 14.該文提討論以科技手段阻礙 P2P 盜版問題的可行性與實際上會遇上的問題。15 S.E. Oross, supra note 1, at 154.16 Id., at 154-55.17 See 17 U.S.C. §1201(a)(2)(A)."No person shall manufacture, import, offer to the public, provide, orotherwise traffic in any technology, product, service, device, component, or part thereof, that . . . isprimarily designed or produced for the purpose of circumventing a technological measure thateffectively controls access to a work protected under this title.”18相關介紹討論,可參考 Christopher Fazekas, “Vigilantes v. Pirates: The Rumble Over Peer-to-PeerTechnology Hits the House Floor”, 2002 Duke L. & Tech. Rev. 20 (2002).19 Christian John Pantages, supra note 5, at 182-83; Matthew C. Mousley, supra note 5, at 686-88.20 Matthew C. Mousley, supra note 5, 687-8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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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於業者所研發的數位管理系統,可能會過度限縮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空間21,且會有記錄個人閱聽記錄而侵犯隱私的可能22,而傾向於懷疑或批判態度。

參考美國經驗,筆者認為,採取法律的對策的確有用,但是要花更多的執法

成本,而政府是否該花這麼多錢來幫助特定業者賺錢,我們應該有所反省。但是

若執法成本某部分交由業者自己承擔,倒是一個不錯的模式。所以,對於以科技

手段、數位權利管理系統、和業者自行以科技方式阻礙 P2P 傳輸活動等作為保

護智慧產權的一種模式,筆者認為不應過度批評,此乃業者自己所做的努力,是

私人活動,執法成本由業者自己承擔,值得鼓勵23。

不過本文要討論的是另一種解決問題的模式:商業模式24。音樂產業受到

MP3 衝擊所引發的相關討論中,許多學者都建議音樂業者應該修改其商業模式,

做為解決盜版問題的方法。其出發點很簡單:解決盜版問題,若只是一味地制訂

更嚴格的法律,可能只是治標,不能治本。針對電影盜版問題,本文想提出的建

議,就是要求電影業者改採新商業模式。或許在採取新商業模式的情況下,電影

業者的獲利不會減少,卻可以減少盜版的量。以下則開始討論電影業的三階段商

業模式,並討論用新商業模式做為解決盜版問題的可能性。

參、電影業的商業模式

一、傳統的三階段商業模式以及差別取價

(一)三階段商業模式

根據「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自己在

其網站上的說明,電影業者為了充分獲利,採取一種連續性的三階段行銷模式25,這三階段分別是:

1. 電影院上映

21 Pamela Samuelson,“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Digital Economy: Why the Anti-CircumventionRegulation Need to Be Revised”, 14 Berkeley Tech. L.J. 519 (1999); 中文文獻方面,相關介紹討論可參考,司徒嘉恆,《數位權利管理系統的法律與經濟分析》,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論文,2003.6。22 Julie E. Cohen,“DRM and Privacy”, 18 Berkeley Tech. L.J. 575(2003).23 楊智傑,李憲隆,〈重組智慧財產權體系:開放原始碼的另一條進路〉,《萬國法律》第 125 期,2003.4,第 51 頁,註 49。類似看法,例如,Linoel S. Sobel,“DRM as a Enabler of Business Models:ISPs as Digital Retailers”, 18 Berkeley Tech. L. J. 667 (2003).24例如,Linoel S. Sobel, supra note 23; Tamara Milagros-Woeckner,“Karma or Golden Opportunity?:A New Busniess Model for The Music Industry Launching into Cyberspace”, 30 Sw. U. L. Rev.295(2001).25 http://www.mpaa.org/anti-piracy/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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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租店上架

3. 電視台播出

簡單地說,三階段的上映模式,就是電影業者要做差別取價,有錢而對該影

片願付價格較高的人,會在電影一上檔就去電影院看,中等的人,會等到出租店

上架才去租來看,願付價格低的人,會等到電視台播出才看。

(二)差別取價

差別取價是在讓廠商剩餘達到最大,轉換消費者剩餘給廠商,但整體社會福

利不會增加減少。所以業者用自己的方式來進行差別取價,我們不須批評。即使

在第一階段電影院上映時,電影院業者也會區分成人票、軍警學生票等方式做差

別取價,在第二階段時,出租店業者也會用區分會員非會員等方式作差別取價,

在第三階段時,有線電視業者將來也會用付費頻道方式作差別取價。在經濟學上

我們認為如果業者能夠找到方式作差別取價,是很好的事,我們還怕業者找不到

進行差別取價的方式呢26!

雖然純粹理論上認為差別取價只是將消費者剩餘轉給廠商,對整體社會福利

不會有減損,而認為這是件好事,但是,實際運作上,廠商運用差別取價的商業

模式,可能也會造成一些無謂損失27。

行使差別取價是否完全不受拘束?在美國法上,差別取價仍受到一些法律規

範28。也有學者認為應該進一步禁止廠商進行差別取價。但是就電影業所採取的

這種三階段差別取價,卻從未有學者質疑過其合法性。

不過,正是因為電影業者自己採用這種三階段的行銷模式,才會導致有盜版

業者的生存空間。因為肯在第一階段就花錢去電影院看電影的人,一定是需求彈

性比較小的人,但是有些人沒錢,卻也想早點看到電影,而出租店卻還沒有出租

該部電影,因而產生盜版的需求市場。

二、電影院和出租店同步上市

根據 Bruce M. Owen 和 Steven . Wildman 在 1992 年合寫的一本老教科書

《Video Economics》中的分析,不同的行銷組合方式,會有不同的獲利29。

假設現在有三個階段,第一種模式是在第一和第二階段只在電影院上映,到

26 說到差別取價,數位權利管理系統就是一個最方便著作權人在網路上進行差別取價的工具,不過那種差別取價的方式,可能會破壞、壓縮原有著作權法希望保有的合理使用空間,所以還是有人反對。請參考註 21 所引文獻。27 Richard A. Posner,“Antitrust in New Economy”, 68 ANTITRLJ 925 (2001).28 主要是 Robinson-Patman Act 這一法律直接管理差別取價。相關介紹,可參考 Clinton C. Carter andKesa M. Johnston,“The Robinson-Patman Act: The Law of Price Discrimination”, 64 ALLAW 246(2003). 中文文獻,可參考王秋霜,《美國規制差別取價行為之研究》,東海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4;黃義豐,《企業實施價格差別待遇之法律問題》,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1980。29 Bruce M. Owen and Steven . Wildman, Video Econom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at 32,tabl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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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才到出租店出租。第二種模式是在第一階段只在電影院上映,到第二階

段則提早同時在電影院上映和在出租店出租。第三種模式則是在第一階段即同時

在電影院上映和出租店出租。

按照該書的推估數字,第一種模式可能總利潤是 307.5 單位,折現後為 275.62單位。若改採第二種模式,則總利潤是 290 單位,折現後為 272.73 單位。若改

採第三模式,則總獲利為 255 單位,折現後為 253.64 單位。

請參照下表:

表一:電影業三種行銷商業模式的獲利

商業模式一 商業模式二 商業模式三

第一階段電影院人數 100 100 30出租片人數 0 0 420電影院獲利 $100.00 $100.00 $30.00出租片獲利 0 0 $210.00第一階段獲利

名目上 $100.00 $100.00 $240.00折現後價值 $100.00 $100.00 $240.00

第二階段電影院人數 50 15 15出租片人數 0 350 0電影院獲利 $50.00 $15.00 $15.00出租片獲利 0 $175.00 0第二階段獲利

名目上 $50.00 $190.00 $15.00折現後價值 $45.45 $172.73 $13.64

第三階段電影院人數 0 0 0出租片人數 315 0 0電影院獲利 0 0 0出租片獲利 $157.50 0 0第一階段獲利

名目上 $157.50 0 0折現後價值 $130.17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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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獲利名目上 $307.50 $290.00 $255.00折現後價值 $275.62 $272.73 $253.64

引自 Bruce M. Owen and Steven . Wildman, Video Economics 32, table 2.3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若以折現後的總獲利單位來看,我們發現第一種模式和第三種模式差距不到

一成。

而且,該書繼續說明,若利率越高,則第三種模式跟第一種模式的獲利差距

會越來越小30。另外,有家庭播放設備的人若願意在家看出租片的比率越高,則

第三種模式的總獲利會超過第一種模式31。

筆者以下用簡單的經濟學圖形,來解釋此一現象:

圖一:電影院的供需與出租店的供需

AC:電影的平均成本

D1:電影票的需求線 D2:出租片的需求線

P1:電影票的定價 P2:出租片的定價

Q1:電影票的消費量 Q2:出租片的消費量

R1:電影票的獲利 R2:出租片的獲利

此圖為表達傳統電影院和出租片分階段上市的模型。須先說明,筆者並非按

照傳統差別取價的模型,將兩個定價畫在同一同一圖形內,因為電影票和出租片

仍然是兩種不同產品,可算是兩個不同市場,但是兩者之間有高度替代關係,故

筆者分別畫出兩個供需市場。

AC 是電影業的平均成本線,因為電影製作的固定成本很高,但是其邊際成

本 MC 卻很小,所以其平均成本線 AC 會類似自然獨占廠商的平均成本線,隨產

30 Id.,at 33, table 2.4.31 Id., at 34, table 2.5.

AC

P1

Q1

D1

ACP2

Q2

D2

R1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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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增加而持續遞減。

左半圖是電影票的供需市場,D1 是電影票的需求線,P1 則是電影票的定價,

Q1 是電影票的消費量,則 R1 是電影票的獲利。右半圖是出租片的供需市場,D2

是出租片的需求線,P2是出租片的定價,Q2 是出租片的消費量,則 R2 是出租片

的獲利。

若改變行銷模式,讓出租片與電影院同時推出,則電影票的需求會減少,出

租片的需求則會增加,如下圖所示:

圖二:電影院和出租片同時推出的電影院供需與出租店的供需

AC:電影的平均成本

D1:原本電影票的需求線 D2:原本出租片的需求線

D1 :́新的電影票需求線 D2 :́新的出租片需求線

P1:電影票的定價 P2:出租片的定價

Q1 :́電影票新的消費量 Q2 :́出租片新的消費量

R1 :́電影票新的獲利 R2 :́出租片新的獲利

在電影院和出租店同時推出的商業模式下,電影院的需求減少,需求線 D1

內移到新的需求線 D1 ,́而電影票的定價不變,但因為需求量減少,使得獲利減

少,從 R1 減少為 R1 。́相對地,出租片的需求則增加,需求線 D2 向外移到 D2 ,́

而出租片的價格不變,但因為需求量增加,使得獲利增加,從 R2 增加到 R2 。́

比較兩種商業模式的獲利。傳統的商業模式獲利為 R1+R2,新的商業模式

獲利為 R1 +́ R2 ,́雖然 R1 +́ R2 <́ R1+R2,但是其減少的幅度根據上述 BruceM. Owen 和 Steven . Wildman 的推算,並不會超過一成。

因此,我們得到一個簡單的結論:電影業者若採取電影院與出租店同步上市

的商業模式,相較於原先採用的電影院和出租店分階段上市,電影業者的獲利會

減少,但是減少的幅度不會超過一成。

Bruce M. Owen 和 Steven . Wildman 提出的簡單推估數字,給了我們什麼啟

發呢?

ACAC

P

Q1

D1

ACP

Q2

D2

R1΄R2΄

Q1΄

D1΄

D2΄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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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想到的是:民眾在夜市買一片盜版 100 元,翻譯爛畫質差,而且有三分

之一的風險買到的片不能看。如果今天民眾可以在電影一上演就到出租店租片,

現在新片一部 80 看兩天,筆者相信他們絕對會去出租店租片,而不會去夜市買

盜版。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片商肯改變行銷模式,可以在第一階段同時在電影院

播放和出租店出租,或許就能讓某些愛買盜版的民眾,改變購買盜版片的習慣,

而改向出租店租片。人民之所以要買盜版,是因為電影票價高過其本身的願付價

格,此時既然沒有其他選擇,所以人民才會選擇購買盜版。如果此時有其他選擇,

亦即本文所說的電影院與出租片同時上市,那麼只要出租片的價格在其本身的願

付價格之下,人民則會選擇向出租店出租,而減少購買盜版的行為。

如果能夠有合法又便宜的選擇,人民不一定會想要去買盜版。而且,因為在

出租店出租價格降很低,這時候人民也比較不會有抵抗美國霸權的心理,政府在

執法上也不會覺得執法執得很心虛,好像都是在幫好萊塢賺錢,如此,政府可以

嚴格執法,人民相對來說也願意守法,整體來看應該比較容易減少盜版問題。

現在科技本來就已經進步到這個水準,明明大家可以在家看出租片,為何我

們一定還要去電影院看電影?電影公司為何不肯順應新科技呢?有的人不喜歡

跑到大電影院看電影,例如前一陣子 SRAS 來襲,因為怕公共疾病的傳染,更突

顯出到電影院看電影這種活動是一種過時的消費型態。

筆者認為,透過本文所建議的新商業模式,可以減少人民對電影價格的期待

落差,進而必會減少人民從事盜版行為的頻率。採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廠商的

損失既少,政府也不需要額外花費多餘的法律成本來替廠商賺錢,人民也不用再

逆著道德良心進行盜版行為,是一個三贏的解決方案。

三、新商業模式賺不到錢?

筆者覺得這可能是一個好的商業模式。但是片商之所以不肯改採這種商業模

式,可以推測的原因有很多。

一定有人會認為,如果在第一階段就讓電影院和出租店同步上市,那麼盜版

的品質會更好,可能會導致片商損失更慘重。現在許多電影盜版品質不好,是因

為那些盜版都是在電影院偷拍的32,而不是用 DeCSS 破解 DVD 轉錄的。例如,

現在片商為了遏止盜版,都改採全球同步發行策略,讓盜版不要在當地電影上市

前就出現在夜市或網路上,可見電影盜版主要還是以偷拍為主。如果要片商在第

一階段就同步出版 DVD 或 VCD,那麼盜版業者就不用在電影院偷拍,而可以直

接盜錄出租店的片子,那麼盜版品質即可大幅提升。所以,如果讓原版片那麼早

出現在市面上,那麼盜版品質會更好,對片商來說更為不利。

當然另一個問題可能更為直接,那就是片商自己的商業考量。片商大概自己

32 此問題在中國最為嚴重,中國的電影盜版多半是在美國電影院偷拍,美國電影一上市,隔天在中國的店家就可以買到 VCDs 或 DVDs。請參考,Brent T. Yonehara, supra note 10, at 63; ChristianJohn Pantages, supra note 5, at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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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評估過,有沒有必要為了遏阻盜版問題,而整個更換原先的商業模式。前面說

到,盜版問題對好萊塢只損失 0.5%的票房,但是更改這種商業模式卻可能會損

失一成的總獲利,他們可能根本就覺得沒有必要因小而失大。

不過,新的商業模式不一定會讓電影業者虧錢。如果電影業者不健忘的話,

之前 Sony 推出錄放影機設備時,電影業者也是怕得要死,認為這樣電影公司會

沒錢賺,所以以協助侵權為名起訴 Sony 公司,但是後來輸了這個訴訟後33,電

影公司仍然活得好好的,反而找到了新的商業模式,以出租店作為另一個營利管

道。所以,電影業者不應過度憂慮,怕新的商業模式會讓他們賺不到錢。簡而言

之,筆者認為若電影片商採取本文建議之商業模式,其不一定會賠錢。

除了本文所建議之商業模式,若電影業者採取網路通路的行銷方式,也未必

會賠錢。例如,好萊塢片商平均一部大成本電影要花五千五百萬美元製作,卻要

額外花兩千七百萬做行銷和廣告34,如果可以改變行銷方式,例如透過網路行

銷,並透過網路來放映或利用出租店做為通路,或許可以節省很多開銷(當然減

少廣告支出也可能減少很多需求)。

而且,確實有成功的例子,可以證明用新的行銷方式仍然可以創造利潤。例

如,相對於八大片商,獨立製片就勇於擁抱網際網路媒介35。最經典的例子就是

獨立製片「厄夜叢林」(Blair Witch Project),該片為兩個大學畢業生以超低成本

製作,其發行公司只利用一網路上的網站作為行銷據點。雖然該片一樣被人在網

路上盜版,不過那些盜版卻幫該片創造了口碑及免費的宣傳。不但如此,該片行

銷商還採用了更妙的一招,亦即該片於電影院上映時,行銷商在電影票房還不錯

的時候,就提早發行出租片,這招抓回了一些原本會去盜版的人,增加了該片在

出租通路的利潤,並減少盜版的損失36。此例可作為本文主張之絕佳例證。

其實美國片商也嘗試開始利用網際網路這種新的通路,試圖建立新的商業模

式。2001 年 8 月美國五大片商開始成立網路上的電影下載事業,稱為「Moivefly」,讓消費者可以在網路上直接下載電影,下載後可存在電腦裡三十天,但是有加密

技術,讓消費者無法複製。但根據他們的想法,電影得在出租店出租後四十五天

後,才會放到網路上下載37。這仍然不脫前述差別取價的商業心態,甚至是想要

建立四階段的差別取價模式。不過,電影業者也已經認知到盜版問題之所以嚴

重,主要是來自人民對價格的期待落差。華納兄弟在 Moviefly 的代表說:「我們

認為需要提供一個合法的、高品質的、對消費者友善一點的選項供消費者選擇。

這樣或許可以避免音樂業者遇到的難題。」38

33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S. 417 (1984).34 http://www.mpaa.org/anti-piracy/index.htm。35 S.E. Oross, supra note 1, at 157.36 Id., 157-8.37 Christian John Pantages, supra note 5, at 185.38 筆者節譯,id.,at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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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著作權法的反省

前面已經說明,採取新的商業模式可以減少盜版情形,電影業者的損失也不

大。但是在現行法律上,政府沒有權力要求電影業者一定得採取新的商業模式。

故本部分則試圖討論,在法律策略上,我們有何理論基礎,可以透過修法的方式,

逼迫電影業者採取新的商業模式。

筆者試圖介紹討論幾個法律原則或法律理論的發展,透過介紹這些法律原則

或法律理論,在法律面上來尋找支持筆者上述主張的論據。首先,筆者先介紹美

國目前正在發展中的著作權濫用這一法律原則,並討論以此原則來處理電影盜版

問題的可行性。接著,筆者則介紹一些美國智慧財產權學者對智慧財產權制度提

出的一些反省批判與改革建議,他們建議重新架構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或

許借用這樣的反省,也可以提供我們在處理電影盜版問題上,直接修改法律的方

案。

一、發展中的著作權濫用概念

根據我們公平交易法第四五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

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似乎只要是正當使用智慧財產權法所賦

予的權利,就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我國目前實務還未承認專利濫用或著作權濫

用的概念,但美國承認專利濫用的原因倒是值得我們參考。

著作權濫用(copyright misuse)是一個美國法上正在發展中的概念,其類似

於專利法法上的專利濫用(patent misuse)。專利濫用是美國最高法院於 1917 年

Motion Picture Patent39一案所發展出來的原則,其發展的過程與被應用的幅度雖

然經過一些起落40,但仍然是一被承認的法律原則。不過,目前為止著作權濫用

還未獲得美國最高法院的承認,只獲得幾個聯邦巡迴法院的承認,最早承認的是

1990 年判決 Lasercomb America Inc. v. Reynold 案的第四巡迴法院41,後來第五和

第九巡迴法院都承認這個想法42。

雖然美國各法院還沒有全面承認這個原則,不過值得讓我們看看在這個原則

背後的一些想法。專利濫用或著作權濫用的概念之所以特別,是因為著作權或專

利權本來就是一個國家賦予的短期獨賣權,本身是一種法定獨佔,所以其情況與

反托拉斯法處理的情況不太一樣。會發展出專利濫用這個概念,就是想跳脫反托

拉斯法的某些條件限制(例如必須要有市場地位),亦即某一行為雖然未必構成

39 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 243 U.S. 502 (1917).該案事實乃是一電影機製造商利用專利,進行強制搭售。早期的專利濫用,多半都涉及搭售的問題。40 Herbert Hovenkamp, Mark D. Janis, and Mark A. Lemley, IP and Antitrust, 2002, at 3.5-6.41 Lasercomb Am., Inc. v. Reynolds, 911 F.2d 970 (1990).42 Brett Frischmann and Dan Moylan,“The Evolvong Law Doctrine of Copyright Misuse: A UnifiedTheory and Its Application to Software”, 15 Berkeley Tech. L. J. 865, 888-89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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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的規定,但是仍然可能構成專利濫用43。當然,如果在使用專利權授

權時,違反反托拉斯法限制的行為(例如具有市場地位且進行搭售或是維持轉售

價格),就一定會構成專利濫用和著作權濫用。可是,即使不違反反托拉斯法(例

如在沒有市場地位時進行搭售),也可能會構成專利濫用。不違反反托拉斯法的

專利濫用,會被歸到「當然濫用」(per se misuse),這類情況目前比較限縮,大

概只有搭售和授權期限超過專利期限兩類44。

美國之所以會承認專利濫用或著作權濫用的基本想法,主要有三點。一、法

律是死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會發生的具體情況都考慮進去,所以在個案適用

上,一定會有不公平的情形,此時,法院就承擔了輔助立法者的功能,而不必死

板地適用法律。二、調和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間價值的落差。競爭法的目的在

促進競爭,智慧財產權法卻是透過阻礙競爭的方式來提創作人誘因,這兩者表面

上看起來正反對立,不過終極思想都是一樣的,就是讓社會進步。所以,允許法

院在個案適用上發展某些法律原則來修正死板的法律規定,可以調和這兩個體系

之間的落差。三、基於美國普通法進路的傳統,法院可以採用衡平法模式的判決,

亦即依據個案情況,而修正法律的適用,或發展出新的法律原則45。

根據以上的基本想法,就是讓法院在個案上能夠有多一點的裁量空間,進行

多一點公共利益的衡量,在法院進行利益衡量之後,若認為智慧財產權人對智慧

財產權的適用不恰當,雖然沒有違反反托拉斯法,仍然認定其屬於濫用權利。

不過,筆者必須承認,在此借用美國法著作權濫用的概念,其實並沒辦法給

我們什麼具體貢獻,原因有二。一、著作權濫用在美國也只不過處於發展階段,

並未被最高法院承認,在聯邦各上訴法院也只獲得部分承認。二、縱使承認著作

權濫用此一法律原則,也應該只有少數特例才會構成濫用,但是今天所有的電影

業者都堅持三階段的行銷模式,那只是電影業者充分地利用差別取價來獲取最大

利潤,很難說哪裡濫用權利了。實際上,美國就真的有人主張差別取價是一種專

利濫用,但是各個法院都認為差別取價是一種最大化自己利潤的一種方式,不構

成專利濫用46。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幾個聯邦巡迴法院會在九零年代開始承認著作權濫用此

一原則,一般認為是起因於電腦產業,也就是因電腦科技引發的軟體、音樂和電

影侵權問題47。另外,不同於專利濫用在發展上與反托拉斯法趨於同一的趨勢,

由於著作權濫用的概念尚在起步中,幾個承認著作權濫用原則的聯邦巡迴法院,

均認為著作權濫用不需要與反托拉斯法亦步亦趨48。所以,這個原則在美國法其

實還是有發展創造的空間。

43 Herbert Hovenkamp, Mark D. Janis, and Mark A. Lemley, supra note 40, at 3.8-10.44 Id.45 Brett Frischmann and Dan Moylan, supra note 42, at 872-878.46 相關案例,例如 Akzo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808 F.2d 1471 (Fed. Cir. 1986);Caeter-Wallace, Inc. v. United States, 449 F.2d 1374(Ct. Cl. 1971); USM Corp. v. SPS Technologies,694 F.2d 505 (7th Cir. 1982).47 Herbert Hovenkamp, Mark D. Janis, and Mark A. Lemley, supra note 40, at 3.42-3.48 Id., at 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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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便我們對著作權濫用此一原則持樂觀的態度,認為可以引進這個原

則來解決過度保障智慧財產權人的問題49,於此則還要提出另一個筆者更關心的

質疑,亦即:就算承認著作權濫用這種類型,可以對個案進行利益衡量,判定權

利人對其權利的使用方式是否不當,但為何這項工作要交給法院,而不交給具有

專業判斷能力的行政機關50?

本段原本筆者是想借用美國著作權濫用這一法律原則,試圖在法律系統內解

決電影盜版的問題,不過,在經過分析反省後,筆者認為此並不是一個好的方案,

故,以下筆者將跳脫法律系統,從理論面反省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設計,並進而提

出規範性的主張。

二、個別立法

前面介紹著作權濫用的概念,是想要嘗試用法律系統、法院的方式,來解決

問題。但若要真正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可能必須更根本地修改法律、透過立法的

方式,對既存的智慧財產權體系作個反思、解構、重組51。

第一個可以想到的理由是: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權

利,而是一個「權利組合」,其不僅有一些權利,也有一些義務52。所以,根據

這種看法,著作權並非一個絕對的權利,我們對所有著作權的行使也可以加以限

制。

雖然這個說法正確,不過跟筆者於本文想處理的問題仍有差距。因為,我們

已經給了業者一些權利,並排除了合理使用的範圍,那麼業者在這僅有的權利下

要如何使用商業模式,政府似乎也管不著。

另一種比較有說服力的方式,仍然是延伸自著作權只是一個權利組合的概

念。不過更進一步地,著作權不只是一個權利組合,還應該針對各類著作物設計

不同的權利組合。若對所有的著作物統一規定一致的權利組合方式(亦即統一規

定合理使用的範圍),而不考量各種著作權的科技、商業獲利模式,那其實沒辦

法完全達到著作權法的功能性目標(提供創作人足夠但不過度的創作誘因,而保

護其他消費大眾)。在科技環境與商業獲利模式的面向上,須考量其技術領先的

時間差、服務組合、後續服務、廣告、加密技術、數位權利管理系統等。在各種

技術或商業服務模式的交換組合下,各種著作物會有不同的獲利模式,而不需要

提供相同的保護或創作誘因53。

49 柳瑜珊,《著作權授權與競爭法相關問題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2.6。該文認為應引進著作權濫用此一原則,來解決電腦軟體授權爭議的問題。相同論點,可參考 Brett Frischmannand Dan Moylan, supra note 42 at 903-93050 筆者一貫立場乃反對法院做政策判斷,而寧可將政策判斷交由立法者或行政部門。可參考楊智傑,《反違憲審查之研究》,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論文,2003.6。51 關於重組智慧財產權體系的簡單想法,可參考楊智傑、李憲隆,〈重組智慧財產權體系:開放原始碼的另一條進路〉,第 45-48 頁。52 James Boyle, Shamans, Software, & Spleen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at 47-50.53 James Boyle,“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Online: a Young Person's Guide”, 10 Harvard Journa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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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組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思潮,起因於電腦軟體程式的保護問題。軟體程

式到底要用著作權法保護,還是要用專利保護,引起了很多辯論。大部分國家選

擇用既有的著作權保護模式來保護電腦軟體,導致電腦軟體原始碼不用公開的問

題,引起很多批評54。而從這個辯論浪潮中,很多學者認為應該針對電腦軟體設

立個別立法(sui generis)的模式,以解決軟體程式保護不足或保護過度的問題55。

因此,開始了這類個別立法的思潮。

雖然用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等模式,會造成保護不足或保護過度的問題,

不過,使用個別立法的模式,也可能造成過度保護的結果56。所以,個別立法雖

然是一正確的方向,但是要如何針對各種智慧產權類型、各種產業競爭狀態、各

種商業模式等現況,來設計出最佳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提供適度而不過度的保

護,仍是最為困難的部分。

此外,採用個別立法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立法機關哪來那麼多時間思索這麼

多問題,而去個別立法呢?因此,必會有人建議由專責機關來負責研擬思考對於

各種創作物的保護是否過度或是不足,定期檢討報告,並提出各種修正方案。

James Boyle 即如此主張57。

筆者認同此一看法,認為需有專責機關負責此一檢討修正的工作。若是針對

個別創作物的保護做輕微的調整,筆者認為可由該專責機關提出修法建議,或是

頒發行政命令處理。例如本文提及的電影著作以及音樂著作保護的問題,筆者認

為即可交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為之。若是比較特別的個別立法,則該專

責機關必須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制訂個別立法。例如軟體程式的保護,筆

者認為就該以個別立法為之。

至於該專責機關由誰來擔任?美國的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Uses of Copyrights Works (CONTU),正是負責主管這項任務的委員會。不過在我

國,筆者認為由目前的智慧財產保護主管機關經濟部智財局負責即可。智慧財產

局向來過度保護財產權人的態度,或許會讓人質疑其是否適合擔任這項工作。不

過,此乃出於智財局未充分瞭解智慧財產權制度是一可變動的政策,而非一固定

的財產權,始導致智財局過度保護財產權人的傾向。若智財局能了解此一智慧財

產權制度的背後精神,或許就能夠擔任好這項任務。

於此做個小結。筆者建議針對個別的著作類型,考量其不同的市場競爭程

度、商業模式、研發成本等問題,設計不同的保障機制,以提供最適度的創作誘

因。若立法機關沒有時間一一對各種著作為個別立法,則可交由專責機關負責檢

討相關規定並定期修正,或由此一專責機關向立法部門提出修法建議。透過此一

Law and Technology 47 (1996), available on http://www.law.duke.edu/boylesite/joltart.htm。54 例如,楊智傑、李憲隆,〈重組智慧財產權體系:開放原始碼的另一條進路〉,第 44-45 頁。55 例如,Pamela Samuelson, Randall Davis, Mitchell D. Kapor, J.H. Reichman,“A Manifesto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94 CLMLR 2308 (1994); J.H. Reichman,“LegalHybirds Between the Patnet and Copyrights Paradigms”, 94 Colum. L. Rev. 2432 (1994).56 J.H. Reichman,“Charting the Collapse of the Patent-Copyright Dichotomy: Premises for aRestructured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13 Cardozo Arts & Ent LJ 475 (1993).57 James Boyle, supra note 52, at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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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立法的模式,來調整目前過度保護電影業者而造成盜版盛行的問題,應該才

是比較可行的方案。具體的修法建議,則是禁止電影業者利用時間差進行差別取

價,逼迫其必須讓電影在電影院和出租店同步上市。

伍、幾個修法上的難題與後續發展

目前為止,本文有兩項建議。一、法律上,建議成立專責機構,針對個別著

作類型,檢討其保護模式。二、對電影著作,建議修法要求電影業者採取電影院

與出租店同步上市之商業模式。

不過,若真要採取這兩項建議,勢必會面臨一些困難,以及需注意的事項,

故本部分則將討論這些問題。第一部份先討論台灣電影產業的特殊結構,以及在

採取新商業模式上會碰到的問題。第二部分討論政府稅收與美國貿易制裁的相關

問題。第三部分則針對未來發展的趨勢,預先提出一些參考點。

一、台灣電影產業結構

台灣的電影市場很特別,國產片已經大量萎縮,大部分的電影都是外來片,

美商發行的影片佔了票房的 75%。而且台灣的電影院也被好萊塢片場攻佔。以

2001 年為例,台北東區華納威秀佔有台北市票房的 25%,美商派拉蒙和環球兩

大片場合營的京華城喜滿客影城佔有台北市票房 15%,總計美商電影院佔有台

北票房超過 40%(派拉蒙和環球另經營獅子林)。高雄市方面,華納威秀開幕後

沒多久就拿囊括了該是票房近 50%,環球影城則領有 30-40%58。

從這樣的結構來看,美國大片商自己控制了台灣大部分的電影院市場,如果

要他們改採本文所推薦的商業模式,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這對他們的損失

最大。

SARS 來臨期間,電影業進入史上最低潮時期,業績滑落到至平常一成到五

成之間(有估計為只剩 32%),許多人放假都去出租店租片回家看,而不去電影

院59。電影業者紛紛向政府喊話,希望政府予以救濟抒困,並有業者質疑政府 500億抒困方案獨漏電影院業者60。大的電影院業者似乎沒有參與對政府的喊話,而

本土小業者卻一家接一家關門。甚至還有小業者希望政府勒令全部電影院一起歇

業,因為該本土戲院怕自己因為成本考量而暫時歇業,復業後會受到片商的抵制

58 馮建三,〈部門憲法傳播篇:社會科學的分析〉,發表於蘇永欽國家講座「部門憲法」一課,2003. 10.20,第 9 頁。由於筆者蒐集能力限制,未能進一步找到最新的數據,而僅以馮建三論文所引用的數據為準,該文僅引用台北高雄兩大直轄市的數據,應該具有相當的代表性。目前美商也已在各大縣市市區開設電影院,對各縣市電影票房的影響,應該也差不多。59 〈戶外活動 租片人潮遽增〉經濟日報 2003 年 5 月 22 日;〈兩影城,只靠駭客救市場 租 DVD買藝術片的人多了,何不趁機培養分眾市場〉聯合報 2003 年 5 月 20 日。60 〈電影業者批新聞局不聞不問〉 聯合報 2003 年 5 月 23 日;〈電影院中煞 瀕臨關門邊緣〉經濟日報 2003 年 5 月 26 日;〈華揚戲院 撐不下去了〉民生報 200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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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由這個現象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我們想要要求片商改變行銷策略,則必然會

受到來自電影業者的反彈。而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美國片商既是製片者、行

銷者、又是映演者,在現行市場結構下我們實在很難要求片商改變行銷模式。甚

至小電影院者因為沒有垂直整合的市場力量,在 SARS 期間被迫退出市場,而美

商卻更行擴大版圖,使得改革的可能性更低。

不過,馮建三卻認為,既然在台灣電影業賺錢的都不是台灣人,政府似乎不

用怕電影業者,更可以積極介入管制電影業者62。這個論點也值得我們參酌,亦

即,既然現在台灣本土的電影業者漸漸凋零,若台灣的立法院要立法降低對電影

業的保護,應比較不會受到本土利益團體的反抗。

不過正是因為電影業者都是美商,美商等利益團體往往透過遊說美國國會對

台灣施壓,所以在台灣任何想要降低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立法,美國政府都會威脅

對台灣施以貿易制裁,而被迫放棄。這個問題留至下一段進行討論。

故根據本文所提主張,如果要求電影業者採取新的行銷模式,政府勢必要輔

助電影院業者漸漸轉型,或者補貼其結束營業。這是在執行此一政策上所會面臨

到的重要問題。不過,任何的轉型一定會有痛苦,斷不能因為有某些業者反對就

繼續維持傳統商業模式而不肯接受新商業模式。

二、政府稅收與美國貿易制裁

為了解決電影盜版問題,政府必須要花錢抓盜版,替片商維護權益,看起來

政府純粹只是花錢替片商賺錢。不過,政府幫片商抓盜版也有好處,亦即如果電

影業賺錢,政府就可以收到更多的稅收。就這樣來看,或許幫片商抓盜版,維持

既有的商業模式,對政府來說反而是件好事。

另外,楊泰順教授認為,台灣對美國的貿易順差這麼大,何必為了點小盜版,

惹美國生氣,然後讓美國用貿易制裁的手段來逼迫我們嚴抓盜版,有點因小失

大。他建議我們的政府應該顧慮到比較大的貿易利潤,而嚴格替美國執行智慧財

產權政策63。

不過根據本文主張,其實要求電影業者採取新的商業模式,電影業者實際上

並不會損失太多錢,且盜版問題可以抒緩,政府一樣能課到相同的稅收,並可減

少執法成本。

但是,此種新業模式是否真的不會減少獲利,此一答案並非直觀可得。對美

商來說,如果台灣要立法禁止其進行多階段差別取價,他們一定會認為此將減少

他們的獲利。故美商勢必會強力反對,並要求美國國會對台灣政府施壓。筆者認

為,台灣政府必須努力向美商說明,這種新模式對他們來說沒有損失太大,才有

61 〈電影業 建議全國暫停營業〉聯合報 2003 年 5 月 16 日。62 馮建三,同註 58 文。63 楊泰順,〈人權與立法-以著作權法的立法過程為例〉,《「人權與民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政大台灣研究中心主辦,2003.11.28,第 185-1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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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進行修法而不被美國貿易報復。

筆者認為,在解決這個問題上,政府應該積極任事。在對外談判上,一方面

向美商說明新商業模式不會降低其獲利,另一方面則要求美商改採新商業模式,

才肯替保護美商的智慧財產權,迫使美商改變商業模式。透過遊說談判的方式,

讓美國片商退守,這是政府可以做的事,筆者覺得政府也該去做,而不是一直當

好萊塢的打手。

或有人質疑為何必須政府出面?實際上在抓盜版的執行上,政府即已參與其

中,而且之所以政府會要抓盜版,也是受到來自美國的壓力。倘若台灣對美國的

貿易依賴沒有這麼大的話,台灣政府根本不用擔心美國報復,也就不用替美國電

影商抓盜版,那麼在市場自由運作下,美商自然會知道必須改採新商業模式來緩

和盜版問題。但正是因為政府受到美國壓力而抓盜版,已經介入市場干預,故筆

者認為政府仍需要負起責任,與美國進行積極談判64。

三、未來的發展趨勢

(一)付費電視

付費電視興起後,其實有可能有新的行銷方式。美國的有線電視本來就有付

費電影可以看,不過付費電視上映的時間與傳統三階段行銷模式的時間如何配

合,則不清楚。目前美國電影業者想研發隨選的付費電影65,這種新科技推出後,

是否能帶動新的商業模式,仍待觀察。

(二)傳輸技術提昇

數位整合後,加上網路頻寬增加,電影著作與其他數位著作的區分可能漸不

明顯。目前因為電影檔案較大,與音樂檔案仍可做區分,但若將來科技進步,兩

者的差距縮小,或許電影也不那麼特別,而不需要再特別立法了。

本文所提出的建議,只是建議將傳統的三階段行銷模式,調整為一階段的同

時上市的行銷模式,而未提及網路行銷的新商業模式。相對地,許多學者在討論

解決音樂盜版問題時,都建議音樂業者應採用網路上的商業模式。如果將來網路

傳輸速度繼續增加,網路電影盜版情況更加嚴重,則透過網路上的商業模式來解

決電影盜版問題,可能也是一個方案。例如,Linoel S. Sobel 在討論解決網路盜

版問題時,就不區分音樂和電影,認為都應該在網路上建立新的商業模式66。這

64 此部分的論證稍嫌薄弱,但基於篇幅與能力限制,筆者於此無法深入討論。而此相關脈絡的討論,也僅限於台灣的特殊情況,至於是否能推廣至其他國家,筆者目前尚無能力處理,需留待來日努力。65 Christian John Pantages, supra note 5, at 185-6.66 Linoel S. Sobel, supra not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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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方案隨著科技的進步,在未來或許更值得重視。

陸、結論

筆者認為,台灣政府在解決電影盜版問題上,不該一味加重刑期或嚴格執

法,而該重新思索對電影業者的保護是否過度。在本文中,筆者提出一建議,認

為電影業者透過修改傳統的三階段行銷模式,改採電影院和出租店同步上市的新

模式,降低消費者進行盜版行為的動機,即可有效減少電影盜版的情形,而採取

此一方案也不會讓電影業者少賺錢。而此時,既然電影業者做出讓步,政府更有

立場嚴格取締盜版行為,人民也沒有理由堅持仇外情緒而繼續進行盜版。筆者認

為主管機關應該主動與電影業者進行談判,若業者不肯採用此一商業模式,則政

府將拒絕為其保護著作權,以此交換條件逼迫業者就範。甚至,筆者建議可透過

立法或修法方式,禁止電影業者利用時間差進行差別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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