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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WP TAIWAN WHITE PAPER JUNE 2016 2016 TAIWAN WHITE PAPER industry committees priority issues 信事業法、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有線多頻 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以及電子通訊傳播法等五部法律草案, 將取代現行穀倉式的垂直管制架構,代以水平式管制架構,即 基礎網路層(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營運管理層(電 信事業法草案、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無線廣播 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及內容應用層 (電子通訊傳播 法草案)。 匯流五法草案的內容息息相關,理應一併受外界檢視與討 論。然而,五法草案並未同時對外公布,而是於2015年11月16 日到12月14日兩個月當中,以約隔12天公布一個法案的方式, 陸續公布五部匯流法草案,顯見NCC於對外公開匯流法其中一 個草案時,仍在討論其餘匯流法草案。 更令人失望的是,NCC僅提供非常短的時間供相關人士檢視 並提供意見。以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與電信事業法為 例,兩法草案均於2015年12月14日對外公布,但NCC隨即於12 月21日舉行說明會,並要求相關人於12月22日以前提供意見。 換言之,兩法草案公布後,NCC於說明會之前僅供外界五個工 作日進行準備,且須於六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修正建議,對於 影響既深且遠的匯流立法而言著實過於倉促。 即使如此,仍然有一些學者與利害關係人在如此有限的時間 內提供建議,但NCC並未進一步舉行公聽會討論外界所提供的 意見,也未因為外界提供建議而修改匯流法草案的內容,隨即 於12月31日將匯流五法草案呈請行政院待進一步核定。 除缺乏正當程序外,匯流法中草擬的管制架構亦有疑慮。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中,將有線電視服務定義為 多頻道平台服務,屬於特殊電信服務。電信服務則定義為電信 業者於「電信網路」上所提供之服務。然而,NCC於電信基礎 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中,係以現行電信概念來定義「電信網 路」,忽略有線電視網路與電信網路兩者間本質上的差異。一 個可能引發混淆的例子是,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中 要求「電信網路」必須確保用戶的通信秘密,但有線電視網路 因未提供通信服務根本無法達成該法律義務。 此外,NCC忽視OTT跨境服務(Over-the-Top service) 已形成新 興影音服務,並與有線電視業者高度競爭的事實,但NCC仍然 未將OTT納入匯流法管制,造成影音服務市場的不公平競爭。 匯流法草案呈請行政院前,如果能提供外界充足的諮詢時 間,並且重視公眾與產業所提出的建議,其中可能缺失應可被 有效指出並且妥善修訂。 有鑑於五部匯流法草案對數位匯流與產業環境將產生重大衝 擊,我們敦請NCC及/或行政院應邀請各方團體,包括其他政府 機關、學者、通訊傳播產業等,針對匯流五法草案提供更完整 的諮詢意見,並且應舉辦更多場次的公聽會,以廣泛蒐集各界 完整意見。最重要的是,NCC及行政院應該傾聽各方建議後, 擷取其中合宜的意見整合於草案當中。 電信及媒體委員會 遵循正當程序及進行經濟影響評估是制定法律及訂定政府政 策的最基本要求,於法律草案公告前,謹慎的政府機關應先完 成對所有相關當事人的完整經濟影響評估,其後應循適當程序 公告,並給所有相關利害當事人足夠的時間審閱及評論,以獲 得相關公眾的意見。只有如此,政府機關方能有充份的自信, 所提出的法案或政策是實際可行,條理分明,符合社會各方需 求且不會對任何害關係人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依本委員會所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近來所提出的 匯流法草案並未依循前述標準,玆詳述如下: 建議:匯流法草案應進一步諮詢公眾意見 NCC日前倡議以匯流法草案取代現行的電信法、廣播電視 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藉此推動一次重 要的法規制度的改革,並贏得外界的肯定。 匯流法草案實際上一共包含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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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WP TAIWAN WHITE PAPER • JUNE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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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事業法、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有線多頻

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以及電子通訊傳播法等五部法律草案,

將取代現行穀倉式的垂直管制架構,代以水平式管制架構,即

基礎網路層(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營運管理層(電

信事業法草案、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無線廣播

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及內容應用層 (電子通訊傳播

法草案)。

匯流五法草案的內容息息相關,理應一併受外界檢視與討

論。然而,五法草案並未同時對外公布,而是於2015年11月16

日到12月14日兩個月當中,以約隔12天公布一個法案的方式,

陸續公布五部匯流法草案,顯見NCC於對外公開匯流法其中一

個草案時,仍在討論其餘匯流法草案。

更令人失望的是,NCC僅提供非常短的時間供相關人士檢視

並提供意見。以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與電信事業法為

例,兩法草案均於2015年12月14日對外公布,但NCC隨即於12

月21日舉行說明會,並要求相關人於12月22日以前提供意見。

換言之,兩法草案公布後,NCC於說明會之前僅供外界五個工

作日進行準備,且須於六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修正建議,對於

影響既深且遠的匯流立法而言著實過於倉促。

即使如此,仍然有一些學者與利害關係人在如此有限的時間

內提供建議,但NCC並未進一步舉行公聽會討論外界所提供的

意見,也未因為外界提供建議而修改匯流法草案的內容,隨即

於12月31日將匯流五法草案呈請行政院待進一步核定。

除缺乏正當程序外,匯流法中草擬的管制架構亦有疑慮。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中,將有線電視服務定義為

多頻道平台服務,屬於特殊電信服務。電信服務則定義為電信

業者於「電信網路」上所提供之服務。然而,NCC於電信基礎

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中,係以現行電信概念來定義「電信網

路」,忽略有線電視網路與電信網路兩者間本質上的差異。一

個可能引發混淆的例子是,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中

要求「電信網路」必須確保用戶的通信秘密,但有線電視網路

因未提供通信服務根本無法達成該法律義務。

此外,NCC忽視OTT跨境服務(Over-the-Top service)已形成新

興影音服務,並與有線電視業者高度競爭的事實,但NCC仍然

未將OTT納入匯流法管制,造成影音服務市場的不公平競爭。

匯流法草案呈請行政院前,如果能提供外界充足的諮詢時

間,並且重視公眾與產業所提出的建議,其中可能缺失應可被

有效指出並且妥善修訂。

有鑑於五部匯流法草案對數位匯流與產業環境將產生重大衝

擊,我們敦請NCC及/或行政院應邀請各方團體,包括其他政府

機關、學者、通訊傳播產業等,針對匯流五法草案提供更完整

的諮詢意見,並且應舉辦更多場次的公聽會,以廣泛蒐集各界

完整意見。最重要的是,NCC及行政院應該傾聽各方建議後,

擷取其中合宜的意見整合於草案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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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及媒體委員會

遵循正當程序及進行經濟影響評估是制定法律及訂定政府政

策的最基本要求,於法律草案公告前,謹慎的政府機關應先完

成對所有相關當事人的完整經濟影響評估,其後應循適當程序

公告,並給所有相關利害當事人足夠的時間審閱及評論,以獲

得相關公眾的意見。只有如此,政府機關方能有充份的自信,

所提出的法案或政策是實際可行,條理分明,符合社會各方需

求且不會對任何害關係人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依本委員會所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來所提出的

匯流法草案並未依循前述標準,玆詳述如下:

建議:匯流法草案應進一步諮詢公眾意見

NCC日前倡議以匯流法草案取代現行的電信法、廣播電視

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藉此推動一次重

要的法規制度的改革,並贏得外界的肯定。

匯流法草案實際上一共包含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