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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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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01

第二章 设置通则……………………………………………………03

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10

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21

第五章 户外招牌……………………………………………………24

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29

第七章 设计与制作…………………………………………………33

第八章 安装和施工…………………………………………………38

第九章 维护和保养…………………………………………………40

第十章 验收与检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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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

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

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

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

(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

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

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

等广告设施;

(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

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

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

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

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

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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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

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

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1.6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

1.6.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

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和招牌。

1.6.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

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和招牌。

1.6.3 落地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

载体的广告和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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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通则

2.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

2.1.1 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

2.1.2 形状、规模、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1.3 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

不良影响。

2.1.4 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

用和安全需求。

2.1.5 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

2.1.6 同一地段的广告和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

2.1.7 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

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

2.1.8 户外广告的空间布局应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

2.1.9 禁止设置永久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

2.1.10 禁止因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

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2.1.11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

2.2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2.2.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

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招牌除外):

(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

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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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3)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

布的为准。

2.2.2 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2.2.3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图 2.2.3)。

2.2.4 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1)利用建筑玻璃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室内或室外一侧

张贴或设置广告、招牌的;

(2)遮挡建筑窗户,妨碍建筑采光的(图 2.2.4-2)。

图2.2.3 建(构)筑物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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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2.2.6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1)交通信号灯(图 2.2.6);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图 2.2.6);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图

2.2.6);

(6)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7)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图2.2.4-2 禁止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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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

形的:

(1)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 米范围内(图

2.2.7-1);

(2)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

5米范围内,公交候车亭除外;

(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图 2.2.7-3);

交通护栏

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牌

图2.2.6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2.2.7-1 交通设施、标志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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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站、立交

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10米范围内(图

2.2.7-4);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 5 米范围内及其它影

响消防安全区域;

(6)利用交通岛、道路防护绿地范围内;

(7)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

安全视线的情形。

图 2.2.7-3 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 2.2.7-4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周边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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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图 2.2.8)。

2.2.9 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2.2.10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有下列情形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图 2.2.10-1);

(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图 2.2.10-2);

图2.2.10-1 行道树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图 2.2.8 禁止设置跨越道路的户外广告

图 2.2.8 户外广告严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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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2.2.11 有下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情

形的:

(1)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

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或者造

成居民视觉污染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在灯杆、电杆上设置硬质户外

广告的;

(3)其他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2.2.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2.3.1 在交通频繁的道路交叉口,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2.3.2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 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禁止设

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闪烁

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2.3.3 高、快速路两侧 50米范围内、路口 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图2.2.10-2 绿地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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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着式户外广告

3.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应当平行或者垂直外墙设置。

3.2 结合建筑物立面设计而预留的嵌入式广告视为平行建筑外墙面

设置的户外广告。

3.3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

3.3.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 3.3.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

(2)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3)门楣上 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

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 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

分的墙面上)。

(4)门楣上 B、C。

图3.3.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置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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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

(1)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构)

筑物外轮廓(图 3.3.2-1);

(2)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 50米;

(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

(4)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 3 米。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

得超过 0.6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 0.3米;

(5) 在建筑立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扣

除窗户)面积的 1/3(图 3.3.2-5)。

图3.3.2-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不允许出现的位置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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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平行门楣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

(1)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

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 3米(图 3.3.3-1)。

图 3.3.3-1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一

(2)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

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

总高度不得大于 3米(图 3.3.3-2)。

图3.3.2-5 建(构)筑物侧墙面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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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3.3-2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二

(3)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

部距离地面小于 3 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

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

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 3米(图 3.3.3-3)。

图3.3.3-3 门楣上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三

(4)户外广告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

距离墙面不得超过 0.6 米,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超过

0.3米。

(5)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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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除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外,不允许在楼

梯扶手、台阶设置户外广告。

3.3.5 除优化设置路段的商业建筑以外不允许在建(构)筑物外墙

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3.3.6 投影广告(包括投影器材)的位置、大小、色彩应与建筑立

面造型、建筑照明效果有机结合。

3.4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

3.4.1 允许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 3.4.1)

(1)只允许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2)建筑主体墙面;

(3)骑楼檐下。

图 3.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允许出现的位置

3.4.2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 3.4.2)

(1)广告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 1.5 米,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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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临路路面宽度的 1/10,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 4.5 米,在有上盖的

人行通道上方设置的,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少于 3米;

(2)街道、消防通道上空 4.5 米以下,宽 3.5 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

广告;

(3)广告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 24米且不得高出附着墙面,霓虹

灯广告厚度不得大于 0.6米,其他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 0.3米;

(4)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 3 米的沿路建筑,不得设置垂直墙面的

户外广告;

(5)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6米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6)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

形式制作,鼓励采用新形式、新材料;

(7)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

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广告形式和选

材应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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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4.2 垂直于建筑墙面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3.4.3 骑楼檐下垂直墙面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 3.4.3)

(1)户外广告下沿距离地面不得少于 3米;

(2)相邻广告应对应建筑开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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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告宽度与骑楼通廊等宽,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得大

于 0.3米。

3.5 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5.1 禁止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

告。

3.5.2 建设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建设工地围墙一般应发布统一规格的广告,对围墙进行美化,

做到形式、图案、色彩相互协调;

(2)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户外广告总面积的 1/2。

(3)实体围墙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得大于 0.2 米,高度不得

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包括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

间的墙面宽度。同一路段围墙户外广告应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图

3.5.2-3)。

不得小于建筑开间

建筑开间

W≤ 0.3米

H≥3米

图3.4.3 垂直于骑楼墙身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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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地围墙户外广告在符合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灯光照

明。

3.6 附着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6.1 人行天桥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6.2 在二层步行连廊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允许面朝连廊内部设

置。

3.6.3 地下人行隧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禁止设置垂直建(构)筑物形式的户外广告;

(2)只允许在隧道内部的两侧墙面、立柱设置户外广告;

(3)禁止在隧道出入口楼梯的两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

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图 3.6.4)

(1)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户外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应采用灯箱形式,广告长度不超过 3.5米,

高度不超过 1.5 米, 且单块面积不得大于 5.5 平方米,厚度不超过

0.3米;

(3)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位于道路中央的 BRT 候车亭只允许在面向站台一侧设置户外广

告,禁止在面向社会机动车道方向设置户外广告。

图3.5.2-3 围墙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W≤ 0.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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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书报亭上设置户外广告,总面积应当不大于 10平方米,亭顶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图 3.6.5)。

3.6.6 严格控制结合城市家具如垃圾桶、座椅、公共电话亭等设置

的户外广告,禁止设置以户外广告形式功能为主的城市家具。

3.6.7 已经出让的报刊亭可按照原规定执行。

3.7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

3.7.1 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3.7.2 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

W≤ 0.3米

H1≤1.5米

L1≤ 3.5米

且S≤5.5平方米 线路牌

图3.6.4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S1+S2+S3≤10平方米

S2 S1 S3

图3.6.5 书报亭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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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

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

于 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3.7.4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

禁止使用户外电子显示屏。

3.7.5 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3.7.6 在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置

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

距离的一半(图 3.7.6)。

图3.7.6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要求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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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时户外广告

4.1 临时户外广告的类别及形式

4.1.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

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户

外广告;

4.1.2 企业促销活动期间设置的户外广告;

4.1.3 临时户外广告常见形式有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

幅、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展牌、咨询(宣传)台、海报、

宣传画等。

4.2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要求

4.2.1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

4.2.2 禁止在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落地式的临时户外广告。

4.2.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 24

米。

4.2.4 利用烂尾楼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结合烂尾楼立面整饰工

程进行;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墙面面积的 1/10;户外广

告的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 24米。

4.2.5 临时户外广告到期后应及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4.3 临时户外广告时限要求

4.3.1 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一般时限 1-3天。

4.3.2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

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

批准期限。

4.3.3 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不得超过 3个月。

4.3.4 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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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2日内自行拆除。

4.4 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4.4.1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充气物,其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

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设置单位的门面平行设置。人行

道宽度小于 4米的不得设置。

4.4.2 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

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4.4.3 设置充气拱门,跨度不得超过 10米,高度不得超过 5米,安

装设置安全、牢靠。

4.5 灯杆、电杆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国家法定和当地政府规

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或因城市景观建设确需设置的,经户外广

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 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信号灯、指示路牌以及灯光照明。

4.5.2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外广

告,户外广告内容、色彩应协调,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

观相协调。

4.5.3 每根灯杆、电杆上最多只准设置两个户外广告。

4.5.4 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3 米,距人行道

侧石外缘不得小于 0.2米,面积不得大于 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

于 2米。

4.6 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

4.6.1 布幅广告应从严控制,除重大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布

幅形式的户外广告。

4.6.2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

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不得遮蔽阳台和窗户,需

紧贴在建筑物的墙上,并确保稳固、平整。

4.6.3 横幅:一栋建筑原则上不超过一条,长度不得大于 15米,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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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得大于 1.5米;二层以上(即 7 米以上,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 50米以上。

4.6.4 竖幅:长度不得大于 25 米,宽度不得大于 1.5 米;八层以

上(即 24 米以上,不含八层)不得设置;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

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

4.6.5 巨幅:单体面积不得大于 300平方米。

4.6.6 升空气球条幅: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

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气球直径不得超过 3 米;条幅规格不得超过 9

米×1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不得使用危险气

体,其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相关规定要求。

4.7 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

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4.8 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

4.8.1 在宽度小于 4米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

4.8.2 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4.9 设置其它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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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户外招牌

5.1 一般设置要求

5.1.1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

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

5.1.2 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

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 3种以上(不含 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5.1.3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

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

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

牌上。

5.1.4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

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

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5.1.5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其数量不得超过

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 2块,且应在不同方向

的建筑墙面上。

5.1.6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

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

明方式。

5.2 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

5.2.1 允许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图 5.2.1)

(1)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仅限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和控制

设置路段);

(2)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的主体墙面;

(3)门楣上 A[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

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 3米时,允许将户外招牌设于建筑出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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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墙面上];

(4)门楣上 B、C;

(5)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

图 5.2.1 平行建筑外墙户外广告允许设置位置示意图

5.2.2 平行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的要求

(1)符合本规范 3.3.2(1)、(3)的要求;

(2)在建筑主体墙面上最多允许设置 2 块招牌,且应在不同方向的

建筑墙面上;

(3)招牌应采用镂空样式;

(4)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其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墙体面

积(扣除窗户)的 1/5;

(5)在建筑物底层出入口两侧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其外表面距

离墙面不得超过 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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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平行门楣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1)符合本规范 3.3.3的要求;

(2)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

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 0.3米。

5.3 垂直建(构)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5.3.1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出入口两

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其设置应符合一下要求:

(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 1 米,下沿距地面

不得少于 3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

(2)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 0.7米,厚度不得大于 0.3米。

(3)街道、消防通道上空 4.5 米以下、宽 3.5 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

招牌。

5.3.2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建筑外墙型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

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其设置应符合

本规范 3.4的要求。

5.4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置要求

5.4.1 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

得超出其规划可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

12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 20米的范围外设置。

5.4.2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5.4.3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

不得大于 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 1.2米;四面型招牌

单面宽度不得大于 1米。高度不得超过 6米(图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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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4.3 竖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

5.4.4 横向独立招牌高度不得超过 2.8 米,长度不得大于 4 米。

招牌厚度不得大于 0.15米。可正反两面设置招牌,不得设置三面

或者三面以上的招牌(图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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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4.4 横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

5.5 户外招牌的灯光与照明、设计与制作、安装与施工、维护和保

养、验收与检测参照本规范相应的章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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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灯光与照明

6.1 照明照度、亮度及色彩要求

6.1.1 户外广告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尽量减少光污染,不同类型

和规格的户外广告灯光照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灯光照度控制表

画面面积<2平方米 画面面积>8平方米

城市道路及人行道户外广告 200-400勒克斯 200-600勒克斯

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

(高度在 10米-24米) - 300-1000勒克斯

城市建筑墙面户外广告

(高度在 24 米以上) - 400-1200勒克斯

注:表中数值中低值用于较暗环境。

6.1.2 户外广告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

匀度应≥0.7。

6.1.3 户外广告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与亮度具

有相当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广告不宜使

用红色的灯光作为照明光源。

6.1.4 户外广告的照明宜选用日光色(6500K)作为光源。

6.1.5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见下表:

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控制表

广告被照面的

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商业区 行政办公区 公共活动区 居住区

0.5 1000 400 400 100

2 800 320 320 80

10 600 240 240 60

>10 400 160 160 40

6.2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6.2.1 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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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在优化设置路段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 1000 坎德

拉/平方米;其他地区夜间亮度值应小于 400坎德拉/平方米。

6.3 灯箱广告照明要求

6.3.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 1.3 至

1.5,且不得大于 2。

6.3.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8000 小时、显色指数大于 80 和发光效

率大的光源。

6.3.3 灯箱广告画面亮度标准见下表:

灯箱广告照明亮度控制表

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灯箱安装场所

70—350 建(构)筑物正立面的灯箱广告

250—500 购物中心建(构)筑物上的灯箱广告

450—700 低亮度地段,即暗背景的灯箱广告

700—1000 一般商业广告灯箱,加油站标牌灯箱

1000—1400 高层建(构)筑物上方和闹市区的灯箱广告

1000—1700 重要交通枢纽场所的灯箱广告

注:被照面面积不超过 0.5 平方米。

6.4 外打灯户外广告照明要求

6.4.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10000小时、显色指数大于 80和发光效

率大的光源。

6.4.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和耐候性好、灯

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 IP65(表示产品可以完全防止粉尘进入及可

用水冲洗无任何伤害)的灯具。

6.4.3 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

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

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有良好的防水装置。

6.4.4 外打灯户外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

外露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户外招牌的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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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设备不得外露。

6.4.5 外打灯支架长度不得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

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 2.5-3

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最高)部位高出(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

20°-30°。

6.4.6 投光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见下表:

投光广告照明亮度控制表

广告牌表面反射率 推荐亮度(坎德拉/平方米),(照度单位:勒克斯)

亮环境 暗环境

低(p = 0.31) 100(1000勒克斯) 50(500勒克斯)

高(p = 0.62) 100(500勒克斯) 50(250勒克斯)

6.5 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

(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

定。

6.6 光干扰控制要求见下表:

户外广告照明光干扰控制表

居住区 休闲区 行政区 商业区

开灯至22:00时

22:00时后

开灯至22:00时

22:00时后

开灯至22:00

22:00时后

开灯至22:00时

22:00时后

住宅窗户上的垂直照度(勒克斯)

25 4 25 10 25 10 50 25

直接看到的发光体光强(坎德拉)

7500 1000 7500 2500 7500 2500 7500 2500

注:如果看到的发光体为闪动的,其强度应降低一半。

6.7 户外广告照明用电安全要求

6.7.1 户外广告用电应以低压配电(霓虹灯广告除外),要求采用三

相五线制供电 ,电路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的规定。

6.7.2 户外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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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或等于一级,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6.7.3 户外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穿入阻燃的 PPR 管安装, PPR 管

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得拉飞线。

6.7.4 户外广告照明电路启闭控制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并有明显

标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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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设计与制作

7.1 户外广告设计要求

7.1.1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应委托具备建筑设计和结构设

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

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 10年。

7.1.2 户 外 广 告 设 计 其 荷载应 按 《 建 筑结构 荷 载 规 范》

(GB5009-2001)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 0.50 千牛/平方米执行,

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地震作

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7.1.3 户外广告设计采用钢结构的,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规定执行,同时应考虑钢结构连接部位抗扭强度校

核计算。

7.1.4 墙面广告支座设计要求

(1)墙面广告支座应附设在房屋或构筑物的墙面上,应确定或验算

房屋或构筑物墙面能可靠地承受广告支座传递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

储备;

(2)广告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

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3)墙面广告支座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

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植筋和自墙底锚栓连接;严禁

采用摩擦型膨胀锚栓连接;

(4)墙面广告支座与房屋或构筑物墙面的连接,应按荷载分项系数

验算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高空坠物;

(5)支承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 30-40d(d 为螺栓直

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

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的连接方式,同时还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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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落地广告设计要求

(1)落地广告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土质条件和结构的要求

确定;地基基础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必要时还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验

算;基础底面脱开基础的面积应不大于底面积的 1/4;

(2)当基础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地下水对基础和覆土的浮

力作用,并确定地下水对基础有无浸蚀性及进行相应的防浸蚀处理;

(3)落地广告基础采用刚性基础时,一般承受偏心荷载,按照《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设计;

(4)当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上部荷载较大且集中,浅基础不能满

足落地广告钢结构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时,可采用沉井或桩基

础;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应根

据地质情况、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和建筑场地环境,经综

合分析后确定桩基础类型;桩基计算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执行。

7.1.6 户外广告电气及防雷设计要求

(1)户外广告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

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

规定执行;

(2)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其灯具的绝缘等级不得低于

一级;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3)设置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除外)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

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规定执行;

(4)户外广告的防雷装置(包括接内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

保护及其它连接导体)应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防雷设计中

必须具有防止直接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5)当户外广告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可结合建

筑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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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的户外广告除安装在受保护的避雷带、避雷网内外,其钢

结构框架、金属面板、钢结构柱体均应可靠接地;接地极可外引,也

可增设;

(7)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以及其它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各类金属管道,

均应连接在同一个接地装置上;

(8)户外广告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7.1.7 户外广告外观设计要求

(1)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筑物户

外广告应以建筑单位为基本单位;室外空间户外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

段为单位进行整体效果控制;

(2)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

整体景观协调;

(3)户外广告(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

料精心制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

(4)户外广告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

持协调。

7.2 户外广告制作要求

7.2.1 材料要求

(1)户外广告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废旧材

料替代加工原材料。若需使用,必须经指定检测部门检测认定后方可

使用;

(2)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低

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l591)和《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

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牌号钢以及耐侯碳素结构钢和高耐侯结构钢时,

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3)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

值的 1/2;钢材端边和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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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工电弧焊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

(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自动焊接或

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

钢丝》(GB/T14957)的规定;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体纯度应达到相关

标准中的要求;

(5)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

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

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严

禁使用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7.2.2 户外广告构件加工制作要求

(1)构件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和加工余量;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

口上不得有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 1.0毫米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

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2)钢板卷制的单节圆筒上不宜多于两道纵向焊缝,且每单节圆筒

的长度不应小于 300毫米;相临两节管段对接时,纵向焊缝应相互错

开,其间距不小于 100毫米;

(3)材料的拼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未做要求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以保证拼接后达到与母材等强;

(4)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GB985、GB986中的有关规

定;

(5)广告的面板、钢构件等零部件加工制作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

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加工。

7.2.3 户外广告构件焊接要求

(1)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

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2)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

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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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

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4)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具有良好的条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

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

7.2.4 户外广告钢结构防腐要求

(1)钢结构户外广告构件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宜选用热

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

(2)镀敷材料以及涂料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

防腐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

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3)钢结构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其质量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钢结构除锈质量控制表

等级 除锈方法 质量标准

1 喷钢矿砂或石英砂除锈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2 喷砂抛丸和酸洗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3 一般工具清除(钢铲、钢刷) 钢材表面存留少量轧制表皮

注:1,2级用于出厂检验,3级用于补涂时除锈处理。

(4)结构件的热浸镀锌等表面处理应光滑,在连接处不允许有毛刺、

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得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

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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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装和施工

8.1 户外广告安装要求

8.1.1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

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

明书和设计文件;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8.1.2 户外广告安装实施,除考虑户外广告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

户外广告对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整体结构和荷载安全的影响;不得

损坏建(构)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户外广告与原有建(构)

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

件强度等同。

8.1.3 户外广告钢结构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

变形;墙面广告安装时必须搭设安全围护设施。

8.1.4 结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支撑构件,保证结构的稳定。

必须在下部结构就位、校正,形成稳定的体系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件

的吊装。

8.1.5 户外广告钢结构的安装,广告设置人应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

8.1.6 墙面广告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

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

8.1.7 高层建筑墙面广告的安装高空作业必须执行《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装技术规程》(JGJ80)的规定;六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8.1.8 户外广告与 10KV导线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 3米,水平净距不

得小于 1.5米,户外广告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 0.5米。

8.1.9 采用法兰盘连接的节点,法兰接触面的粘合率不得低于 70%,

用 0.3毫米塞尺检查,插入深度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 30%,

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 1.0毫米。

8.1.10 户外广告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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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焊接,在此之前应防止构件受风或自重作用从高处坠落。

8.1.11 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

术规程》(CECS 148:2003)中的有关规定;所有现场焊缝应按 3级焊

缝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锈处理。

8.1.12 安装螺栓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

术规程》(CECS 148:2003)中的有关规定;受拉螺栓紧固后,必须采

用双螺母或用弹簧垫片防松。拧紧螺栓后,螺杆外露长度为 2-3丝扣。

8.1.13 户外广告灯光照明使用的电线不允许有绝缘材料损坏,不允

许导线外露,电线走向要规范,不得随意搭设。

8.1.14 结构安装完毕后,应检查安装质量。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下

表的规定:

结构安装允许偏差控制表

项 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立柱(高度为 H)垂直度偏差 ≤H/1000

2 横梁(跨度为 L)水平度偏差 ≤L/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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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维护与保养

9.1 户外广告日常维护与保养要求

9.1.1 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

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9.1.2 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 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 25%和漆

膜起壳时,应及时维护。

9.1.3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

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9.1.4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

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

漏电现象。

9.1.5 户外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

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

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9.1.6 对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应每 6 个月清理维护一次,确

保喷绘画面完好整洁。

9.1.7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灯

箱广告应每周清理一次,确保灯箱广告牌面完好整洁;设置在建(构)

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理一次。

9.1.8 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户外广告,广告

设置人应于一周内维修翻新。

9.2 户外广告特殊期间的维护与保养要求

9.2.1 遇台风、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

维护保养,对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加固处理,重点是结构

强度、刚度和结构节、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

9.2.2 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

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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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蚀程度;薄膜结构的广告画面,应对其牢固度、风化、老化程度进

行检修和加固,钢绳的绑扎应牢固可靠。

9.2.3 在大风雷雨季节和梅雨季节,应检查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

险设置,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9.2.4 遇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需要,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根据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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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验收与检测

10.1 户外广告验收内容

10.1.1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须符合行政许可批准的方案。包括:位置、

工艺形式、规格、广告内容、照明;

10.1.2 户外广告施工方案须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

10.1.3 安全检测。

10.2 户外广告安全检测要求

10.2.1 户外广告安全检测期限

(1)户外广告必须定期进行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以确保结构在使

用期内的安全;

(2)设置期满两年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1 日前,按

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将安全检测报告存档以

备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3)经检测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方可转入下一循

环的使用;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

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

10.2.2 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1)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

进行;

(2)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必须由已取得所有户外广告各分项检测项目

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职业

资格证及登高架设作业证;

(3)检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现行国家和本市有

关标准一致。

10.2.3 户外广告安全检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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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原结构图纸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使用非线性有限

元软件进行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验算复核;

(2)钢结构现场检测包括:整体垂直度、几何尺寸(迎风面积)、钢

材强度、钢材截面厚度、防腐层厚度、焊缝质量、螺钉(铆钉)、连接

螺栓(植筋)、钢材锈蚀程度;

(3)基础现场检测包括:基础配筋布置情况、地锚螺栓、基础混凝

土强度、墙面结构强度;

(4)电气现场检测包括:电源、配电箱、灯具、导线连接安全性、

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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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11.1 本规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重新印

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

准>的通知》(穗规发〔2001〕40号)同时废止。

11.2 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

订。

11.3 本规范由广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