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第一九 次校務會議紀錄 - thu · 人事室 校務會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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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海大學第一九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1 12 18 日(星期二)下午 4 15 地點:人文大樓茂榜廳 出席委員均冠以「」表示: 出席:葉芳栢 范聖興 羅文聰 黃欽印 林良恭 黃聖桂 林祝興 王崇名 丘為君 劉榮賢 馮翰士 鄺錦倫 黃淑燕 幸雅各 吳小華 林振東 林惠真(請假) 曹景懿 王立志 楊芳鏘 洪堯勳 鄧宗禹林正基 苗新元 詹家昌 周瑛琪 徐啟升 劉俊儒 黃連成 張永和 吳金山 張國雄 傅恒德 廖培賢 宋興洲 王篤強 柯義龍 陳世佳 魯俊孟 閻立平 歐柏榮 江文德 汪淑台 羅時瑋 關華山 陳思照(請假) 黃章展 林文海 王中行 陳運財 朱歧祥 呂珍玉 許建崑孫一安 江丕賢(請假) 廖敏旬 唐啟華 張榮芳 蔡家和 史偉民 黃美慧 林嘉惠 吳秀堯 吳素惠 許聖瑤 楊安邦 黃家逸 劉光華 許員豪 劉少倫 蔡玉真 沈淵源 盧性良 喬緒明 顧野松 張書文 翁紹仁 魏玉麟 侯嘉洪 朱正忠 劉榮春 蔡坤霖 溫志宏 黃開義 曾俊堯 林灼榮 李明煌 李秀英 林秀鳳 劉家頤 王榮琮 蕭慧玲 莊凱旭 林正偉 沈有忠 蕭志同(請假) 彭懷真 呂炳寬 楊友仁 鄭怡嵩 郭應哲 簡耿堂 許甘霖 簡春安 蘇正德 吳勇初 謝長奇 姜樹興 林万登 陳格理 陳林蔚 郭宗愷 徐以琳 黃宜瑜 何郁如 李貞慧 柯耀宗 溫豐文 林更盛 黃啟禎 陳永峰 鄭金昌 賴世堤 黃美蘭 魏長慶 岳志順 陳美惠 陳俐秀 陳微文 黃永明 賀新持(請假) 朱作宜 蔡佩倫 林雅俐 林弘祥 陳建霖 溫依芸 陳磬瑩 林泰瑋 古逸偉 林申甲 蔡政翰 鍾書瑋 蕭百淳 劉鴻儒 陳家圳 蕭敬嚴 呂學致 許洧誠 張芷瑜 余偉碩 任巧薇 列席:俞懿嫻 胡次熙 黃秋月 高少凡 黃皇男 邱瑞忠 楊朝棟 蔡美惠 主席:校長 紀錄:張健鋒 一、祈禱 二、確認第 193 次校務會議紀錄:通過。 三、上次會議重要補充或回應 人事室林更盛主任: 有關第 193 次校務會議的提案 7 ,由於處理程序上存有瑕疵,人事室在這邊提 出撤案。此案後續將會按照適當程序再提案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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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東海大學第一九四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1年 12月 18日(星期二)下午 4時 15分

    地點:人文大樓茂榜廳

    出席委員均冠以「○」表示:

    出席:○葉芳栢 ○范聖興 ○羅文聰 ○黃欽印 ○林良恭 ○黃聖桂 ○林祝興 王崇名

    ○丘為君 ○劉榮賢 ○馮翰士 ○鄺錦倫 ○黃淑燕 ○幸雅各 ○吳小華 ○林振東

    林惠真(請假) ○曹景懿 ○王立志 ○楊芳鏘 ○洪堯勳 鄧宗禹○林正基 ○苗新元

    ○詹家昌 ○周瑛琪 ○徐啟升 ○劉俊儒 ○黃連成 ○張永和 ○吳金山 ○張國雄

    ○傅恒德 ○廖培賢 宋興洲 ○劉 正 ○王篤強 ○柯義龍 ○陳世佳 ○魯俊孟

    ○閻立平 ○歐柏榮 ○江文德 ○汪淑台 ○羅時瑋 ○關華山 陳思照(請假)

    ○黃章展 ○林文海 ○王中行 ○陳運財 朱歧祥 呂珍玉 ○許建崑○孫一安

    江丕賢(請假) ○廖敏旬 ○唐啟華 張榮芳 ○蔡家和 史偉民 ○黃美慧 ○林嘉惠

    ○吳秀堯 ○吳素惠 ○許聖瑤 ○楊安邦 黃家逸 ○劉光華 ○許員豪 ○劉少倫

    蔡玉真 ○沈淵源 ○劉 力 ○盧性良 喬緒明 ○顧野松 張書文 ○翁紹仁

    魏玉麟 ○侯嘉洪 ○朱正忠 ○劉榮春 ○蔡坤霖 ○溫志宏 ○黃開義 ○曾俊堯

    ○林灼榮 李明煌 ○李秀英 ○林秀鳳 ○劉家頤 ○王榮琮 ○蕭慧玲 ○莊凱旭

    ○林正偉 ○沈有忠 蕭志同(請假) 彭懷真 呂炳寬 楊友仁 ○鄭怡嵩 ○郭應哲

    ○簡耿堂 ○許甘霖 簡春安 項 靖 蘇正德 ○吳勇初 ○謝長奇 ○姜樹興

    林万登 ○陳格理 ○陳林蔚 ○郭宗愷 ○徐以琳 ○黃宜瑜 ○何郁如 ○李貞慧

    柯耀宗 ○溫豐文 ○林更盛 黃啟禎 陳永峰 ○鄭金昌 ○賴世堤 ○黃美蘭

    ○魏長慶 ○岳志順 ○陳美惠 ○陳俐秀 ○陳微文 ○黃永明 賀新持(請假)

    ○朱作宜 ○蔡佩倫 ○林雅俐 林弘祥 ○陳建霖 ○溫依芸 ○陳磬瑩 ○林泰瑋

    ○古逸偉 ○李 威 ○林申甲 ○蔡政翰 ○鍾書瑋 蕭百淳 劉鴻儒 ○陳家圳

    蕭敬嚴 ○呂學致 ○許洧誠 張芷瑜 余偉碩 任巧薇

    列席:○俞懿嫻 ○胡次熙 ○黃秋月 ○高少凡 ○黃皇男 ○邱瑞忠 ○楊朝棟 ○蔡美惠

    主席:校長 紀錄:張健鋒

    一、祈禱

    二、確認第 193次校務會議紀錄:通過。

    三、上次會議重要補充或回應

    人事室林更盛主任:

    有關第 193次校務會議的提案 7,由於處理程序上存有瑕疵,人事室在這邊提

    出撤案。此案後續將會按照適當程序再提案討論,謝謝。

  • 2

    俞主任秘書:

    各單位後續執行情況請參閱下表。

    編號 議題 執行單位 執行情況

    1 提 案 一

    案由:擬修訂「東海大學附屬實驗

    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其中有

    關小學部訓導處應更名為

    「小學部學生事務處」,以符

    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敬請 討

    論。

    決議:通過「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

    級中學組織規程」修訂。

    東大附中 提請董事會審議。

    2 提 案 二

    案由:修正「實習農牧場組織規

    程」。

    決議:通過本校「實習農牧場組織

    規程」修訂。

    農學院 依決議修正。

    3 提 案 五

    案由:擬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

    九、十、十二、十九、二十

    五條,請予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組織規程」修訂。 人事室

    董事會決議:『暫緩所提「東海

    大學組織規程」第 10條擬設副

    院長一職,其餘條文照案通

    過。』為免報部次數頻繁,俟

    下次董事會議提案決議,再將

    修正後之本校「組織規程」呈

    報教育部審核。

    4 提 案 六

    案由: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修訂,

    擬修訂本校「各學院院長遴

    選辦法」第八條,請予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各學院院長遴選

    辦法」修訂。

    人事室 俟校務會議紀錄確認後,再發

    函各教學單位。

    5 提 案 七

    案由: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修訂,

    擬修訂本校「系、所主管遴

    選任期辦法」第四條,請予

    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系、所主管遴選

    任期辦法」修訂。

    人事室

    「系、所主管遴選任期辦法」系

    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誤送至

    校務會議提案,俟本室主任提報

    194次校務會議撤案後,再提行政

    會議決議。

  • 3

    6 提 案 八

    案由:擬修訂本校「校務會議章程」

    部分條文,請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校務會議章程」

    修訂。

    秘書室 102 年 2 月初董事會召開會議

    (預定),擬送請董事會備查。

    7 提 案 九

    案由:修訂本校「教師升等實施辦

    法」部分條文,請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教師升等實施辦

    法」修訂。

    人事室 校務會議確認後將發函各教學

    單位修改相關法規。

    8 提 案 十

    案由:修訂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部分條文,請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修訂。

    人事室 校務會議確認後將發函各教學

    單位修改相關法規。

    9 提 案 十一

    案由:修訂本校「教師評鑑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請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教師評鑑施行細

    則」修訂。

    人事室 校務會議確認後將發函各教學

    單位修改相關法規。

    10 提 案 十二

    案由:擬修正本校「助教聘任及服

    務規則」第八條條文,請予

    討論。

    決議:通過本校「助教聘任及服務

    規則」修訂。

    人事室 校務會議確認後將發函各教學

    單位。

    11 提 案 十三

    案由:呈請正視並盡速解決東海大

    學教學單位資源配置嚴重不

    均現象。

    決議:

    一、 通過成立「資源配置檢視小

    組」,其任務為研商解決本校

    教學單位資源配置之具體建

    議,提報校務會議討論,並議

    決合理配置原則。

    二、 「資源配置檢視小組」成員包

    括:(1)8學院院長;(2)行政

    單位主管(5名):教務長(召

    集人)、總務長、研發長、人

    教務處

    有關成立「資源配置檢視小

    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研

    商解決教學單位資源配置問題

    一案,業已進行中,小組成員

    中各學院教師代表亦已推薦產

    生,預訂於本(101)年 11月 29

    日(星期四)舉行第一次會議。

  • 4

    事主任、會計主任;(3)各學

    院教師代表 1名;(4)學生會

    代表 1名。共計 22名。

    范教務長:

    有關資源配置小組的進行,在校務會議之後,已召開過兩次的會議。針對生

    師比還有實習業務費的分配,大致上達成一些初步的共識。關於生師比的部分,

    我們會研議各種可能性並與董事會討論後,希望可以作出適度的調整以滿足各系

    開課的需求。對於實習業務費,在文、法管理及社科院的部分,我們基本上同意,

    在不影響現有各系資源分配的情形下,可以適度調整業務費以滿足系上需求。這

    是在兩次會議中所達成的初步共識。以上跟各位委員報告,謝謝。

    四、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是本學期最後一次校務會議。感謝這段時間各位委員的熱誠參與以及協

    助,共同推動各項校務。雖是短短幾個月,我們一起努力完成許多工作。芳栢在

    此誠摯向各位委員致以謝忱。

    今年十月二十五日,中部十二所學校校長暨副校長在本校茂榜廳簽署「促進

    臺中軟體園區發展學校聯盟簽署儀式」合作意向書。台中軟體園區學界聯盟,可

    以讓中部多所學校結合所長,包括產學合作培育資訊人才、軟體資訊服務、雲端、

    華人數位等發展更蓬勃。臺中軟體園區去年就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今年五月動工,

    預計明(102)年八月完工,將結合學校資源、研究人才、電腦公會及產業界等能

    量,預估提供 5000個工作機會,對大里、霧峰、太平的發展有很大幫助,將帶動

    臺中經濟發展。

    本校博雅書院已邁入第五年了。博雅書院於 10 月 28 日舉行「第五屆博雅書

    院始業式系列活動」,除歡迎第五屆書院生加入書院家庭,立下書院學習誓言。

    同時也向書院生家長們介紹書院的學習歷程及成果。本屆系列活動有 120 名第五

    屆新生、108位新生家長及 24位第一屆畢業書院生等,共計超過 300人,一同參

    與。

    2012年「第二屆 21世紀世界華文文學高峰會」,11月 17日、18日於本校召

    開。合辦單位有新地文學季刊社,台灣藝文作家協會,東海大學文學院、博雅書

    院及中文系。本屆高峰會議以兩岸中壯代作家為主,海內外作家齊聚一堂,彌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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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濃濃的文學氣息。馬總統親臨勉勵,並贈送紀念書予本校以茲紀念。可謂難得一

    見的文學盛會。

    內政部正積極推行「火炬計畫」。本校與移民署於 11月 22日簽訂策略聯盟,

    東海大學獨特的「國際週」已行之有年,期望先藉由國際週的各項活動合作,讓

    新住民子女實際體驗世界各國的風土民情,使國際化的教育向下紮根,徹底落實

    火炬計畫中的多元文化生活體驗課程。期能透過合作交流的方式,發揮更具體的

    實質功效,將官方業務便民化,採取團體預約方式,協助申辦各項在台居(停)

    留案件,簡化學校的行政作業。雙方未來將在資源共享、人才培訓、專題講座、

    案件申請等層面進行合作。

    壹、教學與研究

    國科會 101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案,截至 101年 11月 16日止,獲補助計畫件

    數為 175件,研究計畫金額 134,588,651元。國科會 101年度產學合作計畫案,

    截至 101年 11月 16日止,本校共有 15件應用型獲補助,計畫金額 6,189,000元。

    101年度整合型計畫獎勵申請案,經學術審查會議通過國貿系林灼榮教授及中

    文系周玟慧助理教授申請案,每人各補助 10萬元整。

    教育部核定本校於 102學年度:

    (1)增設外國語文學系「英美文學組」碩士班及餐旅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應用物理學系學、碩、博士班及該系學士班二學籍分組分別更名為「材料及奈

    米科技組」、「光電組」。

    (3)電機工程學系學士班學籍分組為「IC設計與無線通訊組」、「奈米電子與能源技

    術組」。

    本校於 11/13 召開研究發展委員會議審查 103 學年度新增及調整系所申請

    案,通過國際處增設「國際學院」案及管理學院增設「國際經營管理學士學位學

    程」案。環工系申請增設「環境管理與科技綜合研究中心」案則緩議。體育室申

    請「運動健康與休閒進修學士班學位學程」之提案,經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

    通訊投票,通過體育室於 103 學年度辦理「進修學制學士班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

    學位學程」。

    本校「台灣-義大利國際職場專業實習計畫」(Taiwan-Italy International

    Internship Program,簡稱 TIP)連續三年獲得教育部高額補助,而且推動績效受

    到各界高度肯定。第三屆國際職場實習生,在計畫主持人會計系許恩得老師及楊

    芳欣助教帶隊下,本學期初已前往義大利佩魯賈(Perugia)展開五個月的實習,

    學生除了在企業實習,並深入當地體驗與學習文化差異。

  • 6

    貳、獎項

    每年一度的英國發明展於 101年 10月 27日舉行頒獎,今年大會以國際創意、

    工業、消費、休閒及設計共 5 大項進行評分,同 1 件作品可以跨類得獎。今年本

    校輔導兩組發明團隊學生報名參與,分別由資管系陳澤雄老師與資工系楊朝棟老

    師指導,奪得一金三銅。

    (1)資管系的團隊由黃尹姿與蔡旻珊等同學代表參展,展出的作品為電子冰盤,一

    舉奪金!兩位同學表示,透過團隊所有成員的努力,順利榮獲金牌,過程中遭遇

    的困難由團隊各不同領域的同學解決,獲得許多寶貴經驗。

    (2)資工系的團隊由黃冠龍研究生代表參展,展出的作品:雲端基礎設施環境具動

    態資源分配方法的綠能虛擬機器管理系統、VoC和 MIFAS三套系統,共奪得 3面銅

    牌佳績。

    101年 11月 30日學術審議委員會議評審結果,通過陳文豪副教授(理學院應

    用數學系)、陳永峰助理教授(共同學科暨通識教育中心)、郭宗愷教授(創意設

    計暨藝術學院音樂學系)、陳秋政助理教授(社會科學學院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

    、許曉芬助理教授(法律學院法律學系)、黃淑燕副教授(文學院日本語言文化學

    系)、盧錫祺助理教授(農學院食品科學系)等 7位專任教師為 101學年度特優教

    學獎得獎人,恭喜以上獲獎教師。

    11月 26日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函知本校榮獲 101年度「績優環境清潔維護遊憩

    區」優良管理單位獎項;今年度該獎項分數採計除公廁外,另加入例假日路思義

    教堂周邊環境整潔之評核,整體分數卓越,故與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土牛客家

    文化館、麗寶樂園及霧峰林家花園同列大台中遊憩區示範單位。

    本校協助 4家進駐企業(儷諮國際有限公司、天使馬戲團有限公司、首傑藝術

    事業有限公司與瓊華工作室)參與「101年度微小型企業亮點計畫甄選」,全數脫穎

    而出獲評審肯定,預計 12月 11日協同企業至台北接受頒獎。

    參、校園動態

    ⊙東海北路與力行路交接處部分建築重建案-AB棟 RFL樑、版模組立, A2F、B1F

    電線拉設。

    ⊙美術系工坊新建工程-11月 30日送校園建設暨環境保護委員會討論程序。

    ⊙101年11月20日起,師生們不斷從校園內聞到臭味,本處環安組已逐日將訊息通

    報環保局及工業區服務中心。並於11月29日發總務通知本校一二級教學單位及一

    級行政單及教職員工住宅區,籲請大家一同來護衛校園,並舉發臭味污染事件。

  • 7

    ⊙上班時間師生們如發現有不舒服的臭味,請聯絡環安組2359-0284,下班後請直

    接撥環保局報案電話0800-066-666,另請Email至[email protected]環安組信箱,本

    組將加強登錄並反應校園空氣品質。

    肆、100學年度收支決算概況

    本校 100學年度決算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出具無保留意

    見查核報告。本校 100學年總收入 26億 6,629萬 5,411元、經常門支出 22億 9,036

    萬 3,515元,收入及經常支出結構詳圖一及二。此外,固定資產支出總計 2億 7,064

    萬 2,826元,其中房屋建築及工程 6,671萬 1,211元、 圖書儀器及設備 1億 8,797

    萬 5,668 元、電腦軟體 1,595 萬 5,947 元。若以學校可動支經費來看,學校可支

    配的收入,(不含指定用途捐款、特定用途捐款、附屬機構結餘及研究計畫收入)

    約 19 億 5,200 萬元,用在必要性經常支出約 17 億 525 萬元,佔可支配收入的

    87.36%;扣除償還銀行借款 1,810 萬元及用在建築工程及重大修繕工程經費約

    6,148萬元後,如此 100學年本校的資金結餘約有 1億 6,795萬元。

    圖一:100學年度收入結構

    100學年收入決算

    26 億 6,630 萬元

    mailto:另Email給本組信箱[email protected]

  • 8

    圖二:100學年度經常支出結構

    伍、國際交流

    芳栢與國教處王良原組長於今年 10 月 11 日至 10月 14 日應日本北星學園大

    學姊妹校邀請參加 50年校慶活動並參訪交流。

    芳栢於 11月 4日至 11月 8日應中國北京音樂學院邀請參加「2012海峽兩岸

    青年音樂文化研習營」,擔任總領隊與本校音樂系師生前往演出,並洽談兩校簽訂

    姊妹校、進行交換學生等學術交流。

    【締結姊妹校】

    1. 本校與大陸寧夏大學已簽署學術交流協議書,也將進一步簽署學生交流協議書,學

    生交流協議書草案已通過教育部核可。

    2. 大陸西南大學為四川省的 211重點高校,與本校簽署學術交流協議書及學生交流協

    議書。

    3. 本校與大陸西安大學正進行續約事宜。

    4. 本校與貴州師範大學已談定雙方交流協議書,正進行簽約相關行政程序。本學期聯

    董會訪問學者羅教授來自貴州師範大學,羅教授積極為兩校居中連繫,希望明年秋

    季可以開始派學生交流學習。

    100學年支出決算 22 億 9,036 萬元

  • 9

    【外賓來訪】

    ․大陸集美大學音樂學院院長等 6 人於 10 月 26 日來訪,除拜訪本校音樂系外,

    並洽談兩校合作事宜。

    ․美國波特蘭州立大學國際處主任 Sally Mudiamu於 11月 8日來校拜訪,洽談雙

    邊可發展合作項目。

    ․Education First教育機構於 11月 6日拜訪本校洽談海外研習計畫。

    ․本校工工系王志鴻客座教授於 11月 6日代表美國 University of Rhode

    Island與本校討論兩校雙邊合作計畫。

    ․美國 Wayne State University美術系主任於 11月 7日訪本校討論兩校雙邊

    合作計畫。

    ․美國 Portland State University國際處主任 Sally Mudiamu於 11月 8日來校

    洽談兩校短期研習與長期交換、雙聯學位的合作機會。

    ․華僑大學關一凡副校長等 3人於 12月 7日來訪,與本校相關主管及國際

    處負責人洽談合作事宜。另外,也與該校二位訪問學者及研修生座談。

    陸、國際學院籌備

    本校建置國際學院第 3次籌備會議於 11月 23日召開,並達成下列具體決議:

    通過國際學院全英語通識課程規劃朝聚焦東亞主題,跨領域整合五大通識課

    程共 28學分,「東亞經濟與社會」8學分、「東亞人文精神與藝術」8學分、「東亞

    與全球生態環境變遷」3學分、「東亞與全球自然科學與科技發展」3學分以及「作

    為世界公民專題」6學分,持續請通識中心及籌備處輔以配套選修課程規劃,合併

    評估市場需求,發展適合本地生及境外學生共同學習之全英語通識課程。

    考量未來國際學院學生海外學涯規劃,仍持續規劃與國外姐妹校發展聯絡,如

    3+1合作計畫等,落實國際學院與國際課程接軌。

    因應國際學院籌建進展,國際學院初期設置之學位學程「大學部國際經營管理

    學位學程」及「建築系碩士班(建築創作組)學位學程」,將分別由創藝院及管理學

    院推薦企管系周瑛琪主任及建築系蘇智峰教授擔任各該學程召集人。

    國際學院籌備處擬於近期內邀集各學程召集人及相關單位就學程師資員額調

    配及經費預算等進行討論,通盤統整後並於下一階段提報。有關國際學院專家顧

    問群,建請創藝院及管理學院提供合適卓越校友名單由國際學院籌備處簽陳。

  • 10

    柒、推廣工作

    本校發揚東海大學人文特色,近年深耕人文藝術領域課程有成,除美術、音

    樂、攝影、美食、心靈成長等課程外,近期更規畫「經典音樂劇賞析」課程,希

    望提供學員更多元親近藝術文化的管道,豐富人文涵養,本課程於 11月 2日開課。

    本校第 1屆「造園景觀工程實務基礎班」學員謝應德,前年榮獲 41屆全國技

    能競賽造園景觀成人組第五名,今年捲土重來組隊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造園景觀成

    人組,終因努力不懈完成夢想榮獲第一名。獲頒獎金 8 萬元、金牌一面及奬狀乙

    幀。

    本校「地政事務人員學士學分班」主要針對有意報考地政士(舊稱土地代書)

    之人士開設,目前共開設土地登記、土地法、土地稅三門課程。授課師資為公務

    部門具實務經驗之專業師資。自民國 69年開設第一屆以來,今年已堂堂邁入第 70

    屆,最新的一屆課程於 11月 24日開課。

    捌、結語

    約農路及篤信路的路旁、康敦樓和第二教學區都已裝點了聖誕燈飾,轉眼間

    我們即將歡度聖誕佳節和迎接新的一年。芳栢敬祝各位委員

    佳節愉快

    新年如意

    (二)程序委員會報告

    林更盛召集人:

    本次程序委員會召開時,包括上次校務會議所留下的討論案,總計是 18件。

    上次會期所留下的討論案,程序委員會本次將它列為提案順序的第一件,之後討

    論的順序則是按照教務、學務、總務的順序來作安排,第十二案之後則是各處室

    的案子,這邊收到的是人事室的提案。另外,有兩件臨時提案,一個是有關內部

    稽核委員會的提案,另一個則是修訂有關校牧室主任資格的提案。有關臨時提案

    的部分,我個人建議是將修訂校牧室主任資格的提案提前討論,因為這是相對簡

    單的提案。以上報告,謝謝。

    五、各單位工作報告(請見電子檔):

    1.教務處工作報告

    2.學務處工作報告

    3.總務處工作報告

  • 11

    4.勞作教育處工作報告

    5.研究發展處工作報告

    6.文學院工作報告

    7.理學院工作報告

    8.工學院工作報告

    9.管理學院工作報告

    10.社科院工作報告

    11.農學院工作報告

    12.創藝學院工作報告

    13.法律學院工作報告

    14.圖書館工作報告

    15.人事室工作報告

    16.校牧室工作報告

    17.推廣部工作報告

    18.國際教育合作處工作報告

    19.電算中心工作報告

    20.公關室工作報告

    21.東大附中工作報告

    六、提案:

    提 案 一

    案由:請教務會議將東海大學資訊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辦法提校務會議審查。

    提案人:簡耿堂

    連署人:蕭志同、劉力、温豐文

    決議:通過「東海大學資訊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辦法」須經校務會議審查後始得實

    施。(表決結果:58票同意,5票反對)

    提 案 二

    案由:本校 101學年度第 1學期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本校學則部分條文,報請

    校務會議備查。

    提案單位:教務處

    決議:通過本校「學則」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1(並請參考新、舊辦法修訂對照表如

    附件 2)。(表決結果:75票同意,4票反對)

  • 12

    提 案 三

    案由:擬成立「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進修學士班學位學程」,請 討論。

    提案單位:非屬系所院級教評會

    決議:通過增設「運動休閒與健康管理進修學士班學位學程」,「運動休閒與健康

    管理進修學士班學位學程」後續附屬於農學院。(表決結果:65票同意,0

    票反對)

    提 案 四

    案由:管理學院擬於 103學年度增設「國際經營管理學士學位學程(英語專班)」

    案,敬請 討論。

    提案單位:管理學院

    決議:通過於 103學年度增設「國際經營管理學士學位學程(英語專班)」。(表

    決結果:78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五

    案由:申請 103學年度增設國際學院。

    提案單位:國際教育合作處

    決議:通過於 103學年度增設「國際學院」。(表決結果:72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六

    案由:擬修訂「東海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部分條文。

    提案單位:秘書室

    決議: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3(並請參

    考新、舊章程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4)。(表決結果:88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七

    案由:擬修訂「東海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提案單位:秘書室

    決議: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5(並請參考新、

    舊要點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6)。(表決結果:96票同意,0票反對)

  • 13

    提 案 八

    案由:擬修訂「東海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單位:秘書室

    決議:通過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實施辦法」修訂後條文如附

    件 7(並請參考新、舊辦法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8)。(表決結果:91票同意,

    0票反對)

    提 案 九

    案由:學生事務處學生諮商中心組織章程第二條修正。

    提案單位:學生事務處

    決議:通過本校「學生事務處學生諮商中心組織章程」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9(並請

    參考新、舊章程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10)。(表決結果:90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十

    案由:提請同意美術系工坊興建案解除重大工程之設定,後續相關事宜以一般

    工程辦理,請 討論。

    提案單位:總務處

    決議:通過美術系工坊興建案後續設計監造單位選定及辦理工程招標等程序,

    依一般工程及本校採購相關辦法辦理。(表決結果:81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十一

    案由:請討論 2012年 4月 11日公布之東海大學教職員工宿舍修繕辦法。

    提案人:蘇正德

    連署人:簡耿堂、鄭怡嵩、蕭志同、魏玉麟

    決議:請總務處比照「資源配置檢視小組」之成立,組成相關委員會研商「東

    海大學教職員員工宿舍修繕辦法」,並議決合理資源配置原則。(表決結

    果:62票同意,0票反對)

  • 14

    提 案 十二

    案由:東海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配合教育部 101.3.5 台人二

    1010019698A號函與 101.7.26台人(二)字第 10101395341號函修訂。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通過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11(並請參考新、

    舊章程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12)。(表決結果:75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十三

    案由:新訂「東海大學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草案,並同時廢止「東

    海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規則」,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通過新訂本校「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新訂辦法請參閱附件

    13),並同時廢止「東海大學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規則」。(表決結果:67

    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十四

    案由:檢送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暨著作審查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訂,請備查。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

    一、 通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暨著作審查注意事項」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14(並

    請參考新、舊注意事項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15)。(表決結果:69票同意,

    0票反對)

    二、 本辦法通過後於 102 學年度正式實施,本法通過前已進行但尚未完成升

    等程序之案件,按照原升等辦法辦理。

    提 案 十五

    案由:增訂本校「教師聘任及服務規程」部分條文,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通過本校「教師聘任及服務規程」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16(並請參考新、舊

    規程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17)。(表決結果:71票同意,0票反對)

  • 15

    提 案 十六

    案由:增訂本校「教師評鑑準則」部分條文,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通過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18(並請參考新、舊準則修

    訂對照表如附件 19)。(表決結果:68票同意,0票反對)

    提 案 十七

    案由: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正案,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通過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20(並

    請參考新、舊要點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21)。(表決結果:68票同意,0票反

    對)

    提 案 十八

    案由:擬修訂本校職工請假及休假規則第二至八條,請予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

    一、 通過本校「職工請假及休假規則」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22(並請參考新、

    舊規則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23)。(表決結果:65票同意,0票反對)

    二、 本職工請假及休假規則修訂通過後,擬請電算中心修改差勤管理系統相

    關程式,俟系統完成改版,正式公告實施。

    七、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一

    案由:擬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請予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決議:通過本校「組織規程」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24(並請參考新、舊規程修訂對照

    表如附件 25)。(表決結果:54票同意,0票反對)

  • 16

    臨時提案二

    案由:擬請同意成立本校內部稽核委員會,請討論。

    提案單位:秘書室

    決議:通過成立本校內部稽核委員會,本校「內部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請參考

    附件 26。(表決結果:55票同意,0票反對)

    八、臨時動議:配合本次校務會議提案九「學生事務處學生諮商中心組織章程」第二

    條之修訂,擬請同意一併修訂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

    款條文。

    提案人:羅文聰學務長

    決議:通過本校「組織規程」修訂後條文如附件 27(並請參考新、舊規程修訂對照

    表如附件 28)。(表決結果:56票同意,0票反對)

    九、散會:下午 18時 45分

  • 17

    東海大學學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學籍及修業有關事宜,特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訂定

    本學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入(轉)學、保留入學資格、繳費、註冊、選課、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境有

    關學籍處理、校際選課、肄業期間出境、學分、成績考核、抵免學分、缺課、曠課、

    轉系(組)所、修習輔系、雙主修、學程、休學、復學、退學、修業年限、畢業與授予

    學位、開除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 入(轉)學、保留入學資格

    第三條 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前,公開招考各系(所)碩士班、博士班及各學系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或酌情招收各學系學士班二、三年級(建築學系四年級)轉學生;其招生簡章另訂

    之。

    前項各類招生規定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符

    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條件,經本校學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學本校修讀學士學

    位。

    凡大學及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

    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條件,經本校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學本

    校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凡大學及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

    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條件,經本校博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學本

    校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修業一年以上之碩士班研究生,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者,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

    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申請,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辦理。該作業要點

    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條 外國學生具有本校規定之入學資格者,得以申請方式入學本校。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辦理。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

    者,不得再依前項辦法申請入學。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4 月 1 9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華民國 1 0 0 年 5 月 2 4 日第 1 8 8 次校務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7 日台高(二)字第 1000096230 號函准備查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2 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華民國 1 0 0 年 1 2 月 2 7 日第 1 9 0 次校務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 日臺高(二)字第 1010013036 號函准備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4 月 1 7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華民國 1 0 1 年 5 月 2 2 日第 1 9 2 次校務會議備查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5 日臺高(二)字第 1010101618 號函准備查 中華民國 1 0 1 年 1 2 月 1 8 日第 1 9 4 次校務會議備查

    附件 1

  • 18

    第五條之一 本校與境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同時在

    國內外大學及大陸地區修讀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學士班相當年級肄業: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取得原校修業證明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三、具專科畢業同等學力者。

    第七條 日間部暨進修學士班肄業生,經考試得相互轉學。但本校學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

    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八條 新生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以下簡稱哺育幼兒)或重大疾病或應徵召服兵

    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註冊入學者,得於該學期開學前,檢具本校認可之相關證

    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本校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外,均為一學年;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或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

    資格論。

    第九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報到時,均須繳正式學歷證件或其他規定之必要文件,方得入學。其

    因故申請緩繳,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並於規定時間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予撤銷

    入學資格。

    具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者,應依照學生事務處相關規定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手續。

    第十條 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無身分證之僑生及外國學生依護

    照。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或護照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學生於入學考試舞弊或入學所繳學經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等情事,經

    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即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與修業

    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始業前,按照規定繳納各費,其數額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之。

    學期始業後,學生因故申請休、退學經核准者,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三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十二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註冊繳費及入學手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

    檢具證明文件,事先申請經核准者,得延期辦理;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仍未辦理註冊

    入學手續者,除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外,即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除已辦理休學、應退學或符合畢業資格者外,每學期均應按照

    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繳交學雜費截止日前繳交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者即視同完成註冊。

    已註冊且完成選課學生,其依規定應繳納之學分費,至遲應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三週內

    完成繳費手續。

    學生因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者,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緩繳

    費;未經核准延期,或經核准延期,逾期經通知後仍未繳費者,以未註冊論,應予勒令

    休學。惟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令退學。

    第十四條 入學新生應在錄取院系(所)、組肄業,不得於入學後申請更改院系(所)、組。但學士班

    新生於修畢一年級後,得依轉系規定申請轉系。

    第十五條 學生應按照本校每學期公布之課程表及選課相關規定辦理選課。

  • 19

    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選課者,應令休學。但其已休學期滿者應令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為之,因特殊情形,經系(所)主管許可

    退選者,可在開學後六星期內為之。

    第十七條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至三學年(建築系一至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

    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四學年(建築學系五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

    二十五學分。但情況特殊並經系主任核可,報教務處備查者,不在此限。

    碩、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

    碩、博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或補修學士班課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

    五學分。

    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紀錄為準,凡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

    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第十八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選修其他大學校院課程,但以本校未開授之課程為限;申請選修他校

    課程者,應經本校與他校之同意。學生選修外校課程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前項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九條 各學系(所、中心)學生得於暑假期間申請修習暑期開授之課程,學生修習暑期班課程

    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辦理。

    前項暑期開班授課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條 學生肄業期間因故出境,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

    前項處理要點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學分、成績考查

    第二十一條 學士班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碩士班畢業學分總數(不含論文)不得少於

    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畢業學分總數(不含論文)不得少於十八學分,惟各學系(所)得

    視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各學系(所)學生應修科目學分悉照各學系各年級必修科目表實施,未修畢該科目表所

    列科目學分者不能畢業。

    各學系必修科目表應經學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學士班後,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畢業學分數

    十二學分。

    第二十二條 凡需課外自習之科目,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及毋需課

    外自習之科目,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

    學士班體育與軍訓(護理),每週授課均為二小時。體育必修二學年,軍訓(護理)必

    修一學年,學分不計。大二軍訓(護理)及大三、大四體育為選修課,如修習成績不及

    格,其學分數應列計為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學分數,但修習及格之學分數不列入各學

    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本校酌予抵免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

    分,並得視抵免學分多寡提高編級,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學生抵免學分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士班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若缺修學分係第二學期課程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

    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分學業(學士班含體育、軍訓、護理)、操行二種。各種成績之評定採用百分

  • 20

    計分法。學士班每科之學期成績(含操行)達六十分者為及格,研究生每科之學期成績

    (含操行)達七十分者為及格,及格者始得照給學分;全學年科目,僅修畢一學期,不

    給學分。性質特殊之科目,經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定通過後,得採「通

    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但依本校「學生出境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赴

    境外研修所修得之成績,得由所屬系所決定採「通過」及「未通過」方式承認其學分,

    計入畢業學分,但得不併入畢業總成績計算。

    學生重覆修習業已及格之科目,其重複修習及格之學分不予採計。

    研究生補修學士班基礎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列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亦不計入畢

    業學分。未補修及格前,不得參加學位考試。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為下列各種:

    一、平時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考查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學期考試:於學期末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五、碩、博士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辦理;研究

    生學位考試規則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除發給學生者外應由任課教師保存一年;學生學期成績報告

    單應由教務處保存至學生畢業為止,以備查考。

    第二十七條 本校教師應於開課學期及暑期授課班期末考試結束後,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學生成績

    報告單。

    第二十八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如下:

    一、平時成績:以平時考查及報告實驗等作業成績決定之。

    二、期中考成績:以期中考試成績決定之。

    三、學期考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決定之。

    四、學期總成績:以平時、期中及學期考試成績計算決定之。

    五、畢業成績:學士班畢業生以各學期修習學分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含暑修)為其

    畢業成績;碩、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

    成績。

    前項第一至三款所佔成績比例由任課教師自訂,於開學上課時向學生說明或敘明於授

    課大綱,並依所訂比例計算學生學期總成績。

    第二十九條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分數為積分。

    二、學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以學分總數除積分總數為成績總平均。

    五、成績不及格或零分之科目,應計算在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

    內。

    第三十條 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暨成績轉換依本校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前項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作業要點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處理,規定如下:

  • 21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除大一軍訓外均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二、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次(休學前後兩學

    期算連續)或累計三次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

    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三、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

    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

    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四、全學期修習九學分(含)以內者、進修學士班學生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安置就學

    之身心障礙生,不受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五、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二、三、四款學分數內核計。

    研究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不予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前項第四款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事實之認定,應以身心障礙手冊之生效日為

    準,其生效日在退學事實發生前者,始得適用該款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重病、重大事故或懷孕、分娩、哺育幼兒請考試假,經准假缺考者,期中考試由

    任課教師予以補考,學期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補考。補考成績應與該科其他成績合併

    計算,作為學期成績。

    前項因懷孕、分娩或哺育幼兒請假,經准假獲准補考者,其補考與成績考核方式得由任

    課教師視科目性質與需要彈性處理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未經准假,任意不參加考試者,該次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期中考試、學期

    考試、畢業考試,考試舞弊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三十四條 學士班學生在本校修業一年以上,其上一學年成績達下列各款標準者,列為榮譽生。

    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學期科目各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學年科目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四、名列本班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第三十五條 學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滿七學期(建築學系九學期;進修學士班七至九學期),前三(四)

    學年各學年均列為榮譽學生,第四(五)學年上學期成績達到下列各款標準:

    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學期科目各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名列本班前百分之五以內者

    合於上列標準者列為榮譽畢業生,由校頒給獎章及榮譽證書以資鼓勵。

    第五章 缺課、曠課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未經准假而

    任意缺席者為曠課。

    第三十七條 學生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該科學期實際授課全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之

    學期考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經請假獲准之事

    (病)、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

    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 22

    學生曠課除照上述辦法外,另由學生事務處照章懲處之。

    第三十八條 學生每一學期中,累積請假之日數達該學期實際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視為未達學習

    基本要求,應令休學。但其已休學期滿者應令退學。教務處於休、退學處分前告知各相

    關學生,限期陳述意見。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請假獲准者,其請假日數不予累計。

    第六章 轉系、輔系、雙主修

    第三十九條 各系所組學生得於第二學年開始前,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之規定申請轉系所組,其辦法

    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十條 學士班學生得於第二學年起申請選定其他學系為輔系,經核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

    畢該輔系專業(門)必修科目二十學分,輔系應修課程如有部分科目與主系必修科目相

    同時,免予重修,但應另選該輔系其他專業(門)科目代替之;修滿輔系規定科目學分

    之學生,其輔系課程與主系科目不同者,計入主系畢業選修學分,以十二學分為限;

    學生修習輔系辦法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

    各學系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修習

    教育學程依本校教育學程學生遴選辦法、本校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等相關章則辦

    理。

    前項教育學程學生遴選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

    查。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經系主任之同意,得自第二學年起申請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

    修。加修其他學系為雙主修者,應修畢該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

    學生修讀雙主修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辦理;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另訂,並報教

    育部備查。

    第四十二條 為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各教學單位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以

    隨班附讀為原則,因情況特殊學校需另行開班者,學生應繳學分費。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學分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

    二年為限。應修之學分學程科目與本系科目相同者該科目得予免修;與本系科目不同

    者是否列入畢業學分,由該生所屬學系決定之。

    學生已修滿原系的畢業學分,並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得於畢業當年五月

    上旬至主辦學系(院)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之ㄧ 修讀學位學程學生,其學籍管理、轉系(所)、修讀輔系、雙主修等及其他相關

    事宜,準用本學則有關系、所之規定。

    第七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病、懷孕、生產持有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因

    其他事故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且經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同意(碩、博士班研究生、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得免家長同意)者,得申請休學或退學。

    學生因學業志趣、家庭、經濟因素申請休學或退學者,須經導師或系(所)主任核可。

    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務處核准,且依規定時間辦完

    離校手續後(休學者並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書),方為有效。

    學生於學期中途申請休學者,至遲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開始實施一週

    前辦理,其休學學期內修習之科目與成績不予計算;寒暑假期間申請休學者,應於次學

    期開學前辦理之。

  • 23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

    重病或重大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或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專案

    報請教務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休學,最多以二學年為限。

    學生需延長休學者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手續。其於休學期間應徵服義務兵役或因懷孕、

    生產、哺育幼兒擬延長休學者,須分別檢具徵集令影本(或服役證明)、健保局特約醫

    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因懷孕、生產延長

    休學,以二學期為限,因哺育幼兒延長休學,以三學年為限;因服義務兵役申請延長休

    學者,應於服役期滿檢附退伍令申請復學。

    學生因懷孕、生產之需要,得檢具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休學,以二學期為限,因哺育幼兒之需要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需要申請,以三學

    年為限。

    學生因應徵服義務兵役或因懷孕、生產、哺育幼兒申請休學,不受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

    原則之限制,且服義務兵役或懷孕、生產、哺育幼兒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四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除合於規定得再申請休學並經核准者外,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復

    學手續,其休學逾期未復學或逾期未申請休學者,視為無意願就學,應予勒令休學,但

    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予勒令退學。教務處於休、退學處分前告知各相關學生,限

    期陳述意見。

    第四十六條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

    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五、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

    者。

    六、依本學則其他有關條文規定應令退學者。

    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令退學者。

    八、自動申請退學者。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合於再回碩士班就讀

    者,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合於改授碩士學位規定者,不受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

    定限制。

    第四十七條之一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

    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第四十八條 退學學生曾在本校修業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者,得於完成離校手續後向本校申請

    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

    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開除學籍者。

    第四十九條 經本校依規定勒令休、退學或開除學籍之學生,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申訴

    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申請繼續在校肄業。

  • 24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

    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系(所)及

    教務處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計算。

    第五十條 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在校繼續肄業學生,經申訴或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

    訴訟結果,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肄業期間之修習科目與成績不予採認,已繳納之學雜

    費,其退費標準依照「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 修業年限、畢業、授予學位

    第五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建築學系為五年,其餘各學系為四年。

    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國文學、美術、資訊工程、國際貿易、法律學系為五年。

    二、經濟、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為四年,但 94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為五年。

    研究生修業年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為二至七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

    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學期至二學年;

    上述所稱在職進修研究生,係指於入學考試錄取名單列為在職生者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修業年限自轉入博士班起,依照博士班新生規定辦理;其奉核

    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學士班降級轉系者,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倂計。

    第五十二條 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

    分,具備下列各款標準者,得提前畢業。

    一、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每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如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二十一條規定決

    定之。

    第五十三條 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以二年為限。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

    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但以修習另一主修學系之必修科目

    為限。

    學生因懷孕、分娩之需要,得檢具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

    件,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一學年;因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得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三學年。

    第五十四條 學士班學生修滿本校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數,並通過本校所訂之其他畢業資格

    檢定標準,且各學期操行、體育(必修)、軍訓或護理(必修)及勞作成績及格或合乎

    提前畢業規定者,始准畢業,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五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並經碩士學位考

    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後,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滿,修足規定科目與學分,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通過博士學位

    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於完成離校手續

    後,發給博士學位證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訂,提經教務會議通

  • 25

    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

    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議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改授予

    碩士學位。

    碩、博士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辦理。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另訂,提經

    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校授予學位證書之時間,第一學期畢業者為一月,第二學期畢業者(含暑修)為六

    月。惟研究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

    目學分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第五十六條之一 外國學生畢業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分最

    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第九章 進修學士班

    第五十七條 具有本學則第二章第六條各款轉學資格之學生,經本校進修學士班轉學考試錄取者,

    得轉入本校進修學士班相當年級肄業。日間部、第二部及進修學士班肄業生經考試得

    互相轉學。

    第五十八條 經由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考試錄取之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本

    校酌予抵免其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得視抵免學分數多寡提高編級,惟至少須

    修業一學年。

    第五十九條 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為二十二學分,惟如有特殊需要,經學系

    同意,得放寬至廿五學分;除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期外,每學期修

    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

    進修學士班以夜間排課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星期六、日排課。

    第六十條 進修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

    部學分,具備下列各款標準者,得提前畢業。

    一、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每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前項申請提前畢業者,如審查未獲通過,則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 進修學士班學生修滿本校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數,且各學期操行及體育(必修)

    均及格,經審查通過准予畢業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十二條 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應繳納之學分學雜費,除實習(驗)費外,以學分為計算單位,

    繳費標準於每學年開學前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訂之。

    第六十三條 本章無特別規定者,依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

    本向教務處申請辦理。

    第六十五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 本學則應經本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向校務會議報備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

    亦同。

  • 26

    東海大學學則修正對照表(101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第 194 次校務會議修訂

    通過)

    上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2 日第 192 次校務會議修訂

    通過)

    說 明

    第十三條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除已辦理休學、應退學或符合畢業資格者外,每學

    期均應按照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繳交學雜費截止日前繳交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者即視同完成註冊。 已註冊且完成選課之延畢學生,其依規定應繳納之學分費,至遲應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三週內完成繳費手續。 學生因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者,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延緩繳費;未經核准延期,或經核准

    延期,逾期經通知後仍未繳費者,以未註冊論,應予勒令休學。惟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令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自入學第二學期起,除已辦理休

    學、應退學或符合畢業資格者外,每學期均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上課開始日前繳交各項應繳費用,繳交應繳費用即視同完成註冊。 已註冊且完成選課學生,其依規定應繳納之學分費,至遲應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三週內完成繳費手續。 學生因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者,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

    請延緩繳費;未經核准延期,或經核准延期,逾期經通知後仍未繳費者,以未註冊論,應予勒令休學。惟休學累計已達兩學年者,應令退學。

    學生逾期繳費情形日益增

    加,爰參考台大等友校作法,在行事曆明訂於開學日之前繳交學雜費截止日期,期可改善開學後數週遲未繳費情況。

    第十七條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至三學年(建築系一至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四學年(建築學系五年級)不得少於

    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情況

    特殊並經系主任核可,報教務處備查者,不在此限。 碩、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第二、三學年(建築學

    系二、三、四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惟如有特殊需要,

    一、 現行條文第二十

    一條第三至五項移列

    為修正條文第一至三

    項,以符體例。

    二、 原第十七條條文

    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

    項。

    附件 2

  • 27

    碩、博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或補修學士班課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紀錄為準,凡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經學系同意,得放寬至廿五學分(含軍訓、護理);第四學年(建築學系五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碩、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

    習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碩、博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或補修學士班課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紀錄為準,凡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

    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

    第二十一條 學士班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碩士班畢業學分總數(不含論文)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畢業學分總數(不含論文)不得少於十八學分,惟各學系(所)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各學系(所)學生應修科目學分悉照

    各學系各年級必修科目表實施,修畢該科目表所列科目學分者始得畢業。 各學系(所)必修科目表應經學校課

    第二十一條 各學系(所)學生應修科目學分悉照各學系各年級必修科目表實施,未修畢該科目表所列科目學分者不能畢業。 各學系必修科目表應經學校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課程委員會組織規

    程另訂之。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二、三學年(建築學系二、三、四年級)每

    一、 增列各學制畢業學分

    數為第一項,並將現

    行條文第一至二項,

    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

    至三項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 現行條文三至五項移

    列為第十七條修正條

    文第一至三項。

  • 28

    程委員會研議審訂,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二學分,惟如有特殊需要,經學系同意,得放寬至廿五學分(含軍訓、護理);第四學年(建築學系五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碩、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

    碩、博士班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或補修學士班課程者,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第二十一條之一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學士班後,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

    修畢業學分數十二學分。

    第二十一條之一 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二年級之應屆中五學制之畢(結)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學士班後,應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增

    加其應修畢業學分數十二學分。 前項學生應於入學兩年內修畢本校語文基礎加強課程,該課程得採認抵免其畢業學分數。

    一、 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中五學制之畢業生,應

    於入學兩年內修畢本

    校語文基礎加強課

    程,該課程得採認抵免

    其畢業學分數,依此作

    法,學生頗增負荷,實

    務上亦難以認定,易衍

    爭議。

    二、 各校採行作法,只需在規定修業年限內增

    加其應修畢業學分數6-16 學分,再無其它限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以利施行,第一項並酌作

  • 29

    文字修正。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病、懷孕、生產持有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因其他事故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且經家長或監護人簽

    名或蓋章同意(碩、博士班研究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得免家長同意)者,得申請休學或退學。 學生因學業志趣、家庭、經濟因素申請休學或退學者,須經導師或系(所)主任核可。 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應檢具申請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務處核准,且依規定時間辦完離校手續後(休學者並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書),方為有效。 學生於學期中途申請休學者,至遲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開始實施一週前辦理,其休學學期內修習之科目與成績不予計算;寒暑假期間申請休學者,應於次學期

    開學前辦理之。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病、懷孕、生產持有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或合格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因其他事故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且經家長或監護人簽

    名或蓋章同意(碩、博士班研究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得免家長同意)者,得申請休學或退學。 學生因學業志趣、家庭、經濟因素申請休學或退學者,須經導師或系(所)主任核可。 學生申請休學或退學應檢具申請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教務處核准,且依規定時間辦完離校手續後(休學者並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書),方為有效。 學生於學期中途申請休學者,至遲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考試(畢業考試)開始實施一週前辦理,其休學學期內之各項成績概不採計;寒暑假期間申請休學者,應於次學期開學前

    辦理之。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現行條文第四項「各項成績概不採計」之意旨,僅限學生休學當學期已經選課修習之課程與成績

    不予採計,未包含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等非當學期修習課程之成績,為免誤解援引,爰酌予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 30

    第五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建築學系為五年,其餘各學系為四年。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國文學、美術、資訊工程、國

    際貿易、法律學系為五年。

    二、經濟、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為四

    年,但 94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

    生為五年。

    研究生修業年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為二至七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學期至二學年;上述所稱在職進修研究生,係

    指於入學考試錄取名單列為在職生

    者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修業年限自轉入博士班起,依照博士班新生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學士班降級轉系者,其在二學系重

    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倂計。

    第五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建築學系為五年,其餘各學系為四年。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國文學、美術、資訊工程、國

    際貿易、法律學系為五年。

    二、經濟、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為四

    年,但 94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為五年。

    研究生修業年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為二至七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學期至二學年;上述所稱在職進修研究生,係指於入學考試錄取名單列為在職生者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修業年限自轉入博士班起,依照博士班新生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增列降級轉系者,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倂計,以資明確。

    (本修訂對照表僅供對照參考用,正式條文仍以修訂後辦法全文為準)

  • 31

    東海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

    93 年 12 月 8 日行政會議通過 93 年 12 月 21 日第 162 次校務會議通過

    94 年 7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 年 10 月 25 日第 16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11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 1 月 17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0 月 2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2 月 28 日第 18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8 月 1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0 月 18 日第 189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1 月 2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2 月 18 日第 19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

    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一名,由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

    室主任、主任秘書、學生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五名、職員工友代表四名、學生代表五名組成之。

    其中女性成員應占半數以上。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會設執行

    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並為本委員會對

    外統一發言人。業務單位為秘書室。

    第四條 教師委員由主任委員自有性別/婦女研究、社會、法律、心理、醫療等

    專長並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中聘任。職員工友委員由職員工友推選

    產生,學生代表應包括各層級學生,由學生會推派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外,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但以二次為限。次屆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委員應於次學年第一次校

    務會議前改聘完成。未完成改選前,仍由前屆委員執行其職務。

    第六條 主任委員可視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業人士為諮詢顧問。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學校每年應參考本委員會所擬之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並置專

    附件 3

  • 32

    人處理委員會有關業務。

    第九條 本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之職責: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

    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規

    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支援相關單位處理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

    關之案件。

    九、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十條 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訴程序與處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決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33

    東海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101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 12月 18日第 194次校務會議修訂

    通過)

    上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 10月 18日第 189次校務會議修訂

    通過)

    說明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

    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

    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

    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

    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

    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

    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未修正

    本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一名,由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

    任、主任秘書、學生諮商中心主任為

    當然委員,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

    教師代表五名、職員工友代表四名、

    學生代表五名組成之。其中女性成員

    應占半數以上。

    本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一名,由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

    任、主任秘書、學生諮商中心主任、

    教師代表五名、職員工友代表四名、

    學生代表五名組成之。其中女性成員

    應佔半數以上。

    依 100年度

    大學校院

    性別平等

    教育訪視

    委員建

    議:「委員

    需具性別

    意識」修

    正。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

    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會設執行秘書

    一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主任秘書擔

    任。執行秘書並為本委員會對外統一

    發言人。業務單位為秘書室。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

    召集並主持會議。委員會設執行秘書

    一人,由主任委員聘請主任秘書擔

    任。執行秘書並為本委員會對外統一

    發言人。業務單位為秘書室。

    未修正

    教師委員由主任委員自有性別/婦女

    研究、社會、法律、心理、醫療等專

    長並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中聘

    任。職員工友委員由職員工友推選產

    生,學生代表應包括各層級學生,由

    學生會推派之。

    教師委員由主任委員自有性別/婦女

    研究、社會、法律、心理、醫療等專

    長並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中聘

    任。職員工友委員由職員工友選舉產

    生,學生代表應包括各層級學生,由

    學生會推派之。

    將選舉改

    為推選,以

    便推選出

    具性別平

    等意識職

    員工友擔

    任委員。

    附件 4

  • 34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當

    然委員外,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但以二次為限。次屆教師、

    職員工友及學生委員應於次學年

    第一次校務會議前改聘完成。未

    完成改選前,仍由前屆委員執行

    其職務。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當

    然委員外,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但以二次為限。次屆教師、

    職員工友及學生委員應於次學年

    第一次校務會議前改聘完成。未

    完成改選前,仍由前屆委員執行

    其職務。

    未修正

    主任委員可視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

    業人士為諮詢顧問。

    主任委員可視需要延聘校外相關專

    業人士為諮詢顧問。

    未修正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未修正

    學校每年應參考本委員會所擬之各

    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並置專人

    處理委員會有相關業務。

    學校每年應參考本委員會所擬之各

    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並置專人

    處理委員會有相關業務。

    未修正

    本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之職責: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

    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

    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

    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規

    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

    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

    空間。

    本委員會應執行下列之職責: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

    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

    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

    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

    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

    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

    空間。

    新增性霸

    凌相關規

  • 35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

    育與社會教育。

    八、支援相關單位處理與「性別工作

    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

    關之案件。

    九、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

    教育事務。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

    育與社會教育。

    八、支援相關單位處理與「性別工作

    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

    關之案件。

    九、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