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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信息简报 2011 年第 2 (总第 2 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 2011 9 本期目录 产业速递 ..............................................................................................................1 【第四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在京举行】 .................................................... 1 【华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揭牌】.................................................................... 2 【《步步惊心》原著遭盗版 电子版权保护亟待关注】 ............................... 2 【盛大文学晒版权销售清单 网络文学影视版权火爆】 .............................. 3 【天翼阅读用户破二千万 引领数字阅读新潮流】 ...................................... 4 【酷 6 弃长视频转社区 实时分享挑战社交网】 .......................................... 4 【德国最大出版商施普林格:要打破苹果垄断】 ........................................ 5 法律动态 .................................................................................................................... 6 【《著作权法》修法声音】.............................................................................. 6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成为业界关注热点】 ...................................... 13 【《反假冒贸易协定》将于 10 1 日签署】............................................ 14 【美国版权局倡议删除强制许可规则】 ...................................................... 14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推进版权法案】 ...................................................... 15 【欧盟延长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期至 70 年】................................................ 16 行业监管 .................................................................................................................. 16 【全国公安机关决战"亮剑"行动】............................................................... 16 【国家版权局曝光版权执法十大案件】 ...................................................... 17 日本政府公布网络盗版漫画调查报告】 .................................................. 20 IPAF 发起“借口背后的真相”活动以抑制盗版】.................................. 20 案件追踪 .................................................................................................................. 21 360 终审被判赔偿腾讯 40 万元】............................................................. 21 【法国三大出版商撤销对谷歌版权诉讼】 .................................................. 22 【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索赔 650 万】.......................................................... 22 【电视机引纠纷 索尼中国卷入巨额版权案】 ............................................. 23 【网络小说改网游引著作权纠纷】.............................................................. 24 业界视点 .................................................................................................................. 25 【移动互联网时代 版权保护需先行】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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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信息简报 2011 年第 2 期 (总第 2 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 2011 年 9 月

本期目录

产业速递 .............................................................................................................. 1

【第四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在京举行】 .................................................... 1

【华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揭牌】 .................................................................... 2

【《步步惊心》原著遭盗版 电子版权保护亟待关注】 ............................... 2

【盛大文学晒版权销售清单 网络文学影视版权火爆】 .............................. 3

【天翼阅读用户破二千万 引领数字阅读新潮流】 ...................................... 4

【酷 6 弃长视频转社区 实时分享挑战社交网】 .......................................... 4

【德国最大出版商施普林格:要打破苹果垄断】 ........................................ 5

法律动态 .................................................................................................................... 6

【《著作权法》修法声音】 .............................................................................. 6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成为业界关注热点】 ...................................... 13

【《反假冒贸易协定》将于 10 月 1 日签署】 ............................................ 14

【美国版权局倡议删除强制许可规则】 ...................................................... 14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推进版权法案】 ...................................................... 15

【欧盟延长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期至 70 年】 ................................................ 16

行业监管 .................................................................................................................. 16

【全国公安机关决战"亮剑"行动】 ............................................................... 16

【国家版权局曝光版权执法十大案件】 ...................................................... 17

【日本政府公布网络盗版漫画调查报告】 .................................................. 20

【IPAF 发起“借口背后的真相”活动以抑制盗版】 .................................. 20

案件追踪 .................................................................................................................. 21

【360 终审被判赔偿腾讯 40 万元】 ............................................................. 21

【法国三大出版商撤销对谷歌版权诉讼】 .................................................. 22

【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索赔 650 万】 .......................................................... 22

【电视机引纠纷 索尼中国卷入巨额版权案】 ............................................. 23

【网络小说改网游引著作权纠纷】 .............................................................. 24

业界视点 .................................................................................................................. 25

【移动互联网时代 版权保护需先行】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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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信息简报 2011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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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产业业速速递递

【第四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在京举行】

第四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 9 月 29 日在北京举行,中英两国政府部

门、知名互联网企业和研究机构的 100 多名代表围绕网络安全、移动互

联网、数字媒体创新、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进行对话交流。国务院

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王晨出席会议并做主旨演讲。

王晨重点就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社交网络、社会责任、网络

安全、国际合作等问题阐述了看法。他说,创新是互联网发展动力。互

联网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其前途也在于创新。我们支持和鼓励发展有利

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运用,倡导提供形式

多样、内容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以满足

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需求。中国政府始终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作

为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已取得的显著成效得到国际社会的

普遍认同,将积极营造有利于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英国文化、媒

体和体育部联合主办,是中英两国政府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交流机制,

自 2008 年以来已连续举办四届。本届圆桌会议历时一天半。(来源:新

华网,20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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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揭牌】

9 月 29 日,华中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揭牌暨基地总部(华中智谷)奠

基仪式在武汉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孙寿山,湖北省委常委、宣传

部长尹汉宁,湖北省副省长张通为基地揭牌并为基地总部奠基。

该基地总部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用地 246.66 亩,总建筑

面积 32.88 万平方米,基础设施总投资 13.6 亿元,带动入园企业投资总

额将达 50 亿元,是目前国内首个以‚打造产业生态‛为概念的数字出版

产业园区。该园区采取‚定向开发、市场主导、多元投资、联合运营、

主体突出‛的运作模式,大力引进和培育数字产业链上‚高成长、高回

报‛的优质项目,培育业内骨干企业和创新人才;重点发展知识内容数

字产品与服务、数字在线教育及培训、动漫产业、游戏产业、数字影音、

网络增值服务、数字出版终端、衍生产品开发等八大产业门类。

当天,中国移动、九通音像、炎黄娱动、航天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等

四家意向企业代表签订了入驻基地意向书。(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1 年 9 月 30 日)

【《步步惊心》原著遭盗版 电子版权保护亟待关注】

近日,改编自起点女生网独家签约穿越小说《步步惊心》的同名电

视剧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开播,播出当日收视率便取得开门红。

百度搜索指数高达 36 万次,在高清视频网站奇艺开播几天后点击量则迅

速超过千万。《步步惊心》改编自著名言情作家桐华的同名‚清穿‛小

说,2005 年开始连载,2006 年正式出版后红透半边天。然而,即使是熟

读《步步惊心》数遍的忠实粉丝,对于其版权问题也是知之甚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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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信息简报 2011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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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目前该小说独家电子版权由起点女生网拥有,起点女生网是盛大文

学旗下致力于女性文学的阅读和写作互动平台。

随着《步步惊心》的热播,原著小说再次引发网友追捧。但百度一

下可以发现,《步步惊心》的版本混杂,为百度搜索热门小说第八位,

但在百度搜索‚《步步惊心》小说‛前 50 页中,盗版链接猖獗,仅有一

条提及小说电子版权所有方起点女生网。

业内人士呼吁,中国电子图书市场的版权问题由来已久,对电子版

权的保护更是薄弱和缺乏,这一问题亟待引起关注。(来源:人民网,

2011 年 9 月 20 日)

【盛大文学晒版权销售清单 网络文学影视版权火爆】

9 月 28 日,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贴出

2011 年盛大文学部分销售的网络文学影视版权,数目可观。截至目前,

包括盗墓类题材经典名作《鬼吹灯 2》,《步步惊心》作者桐华的新作

《曾许诺》、吴奇隆主演的《刑名师爷》在内,盛大文学售出的影视游

戏版权已接近 50 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知名导演陈凯歌的新作《搜索》,

原著版权也来自于盛大文学。

近年来,中国的影视市场迎来了全面繁荣,影视原著版权也随之进

入了一个遍地开花的热销阶段。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掌握内容源头已

经成了在文化产业市场保持常胜的不二法宝,而这也正是盛大文学的优

势所在。掌握了华语原创文学绝大部分资源,盛大文学在操作影视版权

销售上越来越游刃有余,成为今年影视版权销售的最大赢家。这两部作

品仅仅是盛大文学影视原著版权热销的一个缩影。(来源:新浪娱乐,

201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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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阅读用户破二千万 引领数字阅读新潮流】

8 月 31 日,在北京图博会现场的天翼阅读展区,与会领导与参观者

充分肯定天翼阅读在引领数字出版行业发展上做出的努力,并鼓励继续

‚巩固、发展、创新‛。

作为中国数字阅读理念提出者——天翼阅读已经走过了 1 周年。天

翼阅读,已是众多数字阅读平台的排头兵,天翼阅读经过一年的发展,

目前的用户数已经突破 2000 万户,图书则超过 10 万册,占据了国内数

字阅读的主流位臵,并在推动全民阅读和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方面,

持续发挥重要影响力。(来源:通信信息报,2011 年 9 月 14 日)

【酷 6 弃长视频转社区 实时分享挑战社交网】

酷 6 的 2011 年一季度财报显示,公司第一季度成本是 890 万美元,

其中带宽成本约 260 万美元,约占总成本的 29%,约占总收入的 40%;

内容成本 240 万美元,约占总成本的 27%,约占总收入的 36%。但是销

售费用却占了总收入的 81%。

与同行相比,酷 6 的销售费用存在过高的现象。财报显示,2010 年

酷 6 总营收为 1655.6 万美元,而销售费用达 1619.6 万美元,也就是说其

销售费用占总营收的 97.8%。而优酷 2010 年总营收为 5865.1 万美元,销

售费用为 1973.3 万美元,销售费用占总营收的 33.6%。业绩的惨淡,让

酷 6 惊醒:再和同行拼高价版权已经是覆水难收,毕竟要让股东看到有

价值的东西。

最新消息是,酷 6 新版社区即将上线,其中提供的‚多功能在线编

辑‛技术在网络视频行业属酷 6 独家特色功能,不仅支持本地视频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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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更可以通过摄像头直接录制并发布视频,达到实时分享身边的精

彩瞬间。

艾瑞咨询分析师赵旭枫认为,资金短缺或是酷 6 目前不购买长视频

的原因,但是目前很多网站已经增加了社交元素来进行互动,发展得也

并不是很好,也没有带来很好的广告收入。即使与视频结合,也未必能

有前景,还得看酷 6 团队的执行力。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 SNS 网站、微博等互联网应用的兴起,博客等

WEB2.0 网站的生存堪忧,由于互动性较弱,单纯的视频发布已经难以获

得更多的用户青睐。此外,在制作能力方面,由于无法充分调动起用户

原创的积极性,视频网站的原创内容资源也越来越少。在这一背景之下,

同交互性更强的 SNS 网站、微博相结合,有利于提升视频网站的影响力

和用户参与度。(来源:IT 商业新闻网,2011 年 9 月 29 日)

【德国最大出版商施普林格:要打破苹果垄断】

9 月 19 日德国最大的图书出版商施普林格(Axel Springer)CEO 马蒂

亚斯〃德普夫纳(Mathias Döpfner)认为,应该感谢苹果 iPad,它刺激

了报业的发展。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施普林格旗下的《图片报》今

年夏天销售了 10.9 万份电子报。

施普林格是从一家印刷出版商转型为数字媒体公司。除了推动在线

化,它有 240 份报纸和杂志,遍及欧洲 35 个国家。过去 5 年,施普林格

集中于在线付费资产,它拥有欧洲领先的女性网站 AuFeminin。2009 年

12 月,施普林格开始推出付费版数字《图片报》,到今年上半年止,《图

片报》日均发行 290 万份,已经下降了近 30 万份。不过德普夫纳认为,

数字报出售尚处在初期,他说:‚从某种程度来说,移动发行量数据相

当好,我们在新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尽管出版商可能无法改变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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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的免费特性,但是出版业很幸运,因为移动互联网用户有消费付费

文化的习惯。‛

付费内容业务备受施普林格的期待,德普夫纳相信平板会在 5-10 年

内营造一个庞大的市场。德普夫纳说:‚我们当然感谢乔布斯发明了 iPad,

不过就目前来说,尽可能多地出现一些竞争对手很关键。‛他对苹果与

竞争对手的诉讼十分关心,他还说,‚有必要打破苹果的准垄断,向世

界推出更多的设备。还要挑战苹果的条款,我们无法接受这些条款。‛

(来源:搜狐 IT ,2011 年 9 月 19 日)

法法律律动动态态

【《著作权法》修法声音】1

2、关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1)修法理由

对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出现了冲突,这主要表现在《条例》第 22、

23 条和《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中。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

供者免责条款规定出现冲突。

按照《条例》22 条的字面意思(‚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理解,当服务对象向信息网络存储空间上传了侵权内容时,网络

服务提供者要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条例》第 22 条规定的

全部 5 项免责条件,并且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也有这样理解和适用第 22 条

1 续上一期《著作权法》修法声音。为配合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电

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针对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提出了 10条修改意见,在上一期

中刊登了第 1条,在本期中将刊登第 2至 4条。在未来几期中,编辑部将会继续连载,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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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例如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表述道:‚可见,只有

满足以上条件(即 22 条规定的全部 5 项条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

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的规定:网络服务

提供者只在以下两种情况发生时才和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①网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必要措施;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即《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

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确保自己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知道用户侵权事

实之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即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按照《条例》第 22 条

将 5 项免责条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将会导

致《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之间发生法律冲突。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范围分为两

种情况:一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仅对

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本未

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则对所有损害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根

据《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未明确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

措施,而统一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对损害共同承担侵权责

任。《条例》规定的不清晰性易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冲突。

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

供者主观过错规定的不一致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2 条、23 条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

过错程度的用词为‚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应知‛;《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的用词为‚知道‛。虽然多数学者认为 ‚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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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知道‛为同一意思,均是过错的一种形式,‚知道‛包括‚有合

理的理由知道‛和‚应知‛。但这种法律用词的不一致性反映了法律逻辑

的不严谨性,也易引起实际司法操作中的混淆。

(2)修法建议

出台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

第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2 条规定的 5 项免责条件并

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必要前提;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赔偿

责任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还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明确标识自己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则当网络中出现侵权内容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

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证明侵权内容为服务对象自行上传;不然,

则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如果信息存储空间的商业模式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服务对象上传

的侵权内容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则服务提供者有无履行与其商业

盈利模式相对应的注意义务可作为认定其主观过错的因素之一。如果综

合其他因素能够认定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可推定服务提供者

‚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按照时间、流量等向

用户收取标准费用的,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所称的‚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

获得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收取的广告费,一般不

应认定为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而投放的广告,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认定网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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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时酌情予以综合考虑。

第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3 条规定的‚应当承担共同

侵权责任‛是指被侵权人的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

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

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出台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

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

1)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诉的侵权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

分类;

2)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储的内容明显侵权,并将此明显侵权内容臵于

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其他可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臵。

3、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致刑事犯罪的处理

(1)修法理由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1条第 3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面临未经许可通过网

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但《刑法》

却无相关具体条文进行规制的背景之下制定的,于 2004 年 12 起开始实

施。

该条司法解释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

‚发行‛或‚复制‛与‚发行‛行为的结合。《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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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即作品有形物质载体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

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传播的是作品本身,而非作品的有形

物质载体,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

是严格区分发行行为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如 1999 年发生的王蒙诉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未经原

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传播使用原告创作的《坚硬的稀粥》文学作品,一

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所明确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

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

作品载体的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

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

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

用……‛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国际互联网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传播媒介,

因此,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是制定著作权法时所不可能预见的。虽然我

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网络上作品的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

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进行规范。‛2001 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发生

的‚华夏电影发行公司诉华网汇通技术服务公司一案‛中,华夏公司取

得电影《终结者 3》在中国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华网汇通技术服务公司

未经许可,通过其开办的网站有偿许可他人下载电影《终结者 3》,于是

华夏公司以侵犯其发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华网汇通技术

服务公司的行为并未落入原告拥有的发行权的范畴,因此驳回其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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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发行‛和‚通过网

络传播他人作品‛行为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不能统一而论。按照‚罪刑

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规

制‚复制发行‛的《刑法》第 217 条第一项不能被类推以规制‚通过网

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而是否应当修改《刑法》,将严重侵犯‚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行为也定为刑事犯罪,则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

作出决定。

(2)修法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网络传播行为并非复制发行行为,根据‚罪刑法定‛

原则和刑法禁止类推原则,《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第 3 款有扩大解释之嫌,不符合法律正当性

和谦抑性的要求,应予以删除。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法》,

在 217 条中增加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

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行为。

4、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定的完善

(1)修法理由

我国 2001 年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性

质和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2004 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

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运行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经过

几年的实践,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显现了诸多问题,亟需解

决。具体包括:

第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

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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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活动‛,第七条第 2 款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之一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

合。‛这两条规定的组合,使得我国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市场处于垄

断的地位。应该打破我国著作权具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结构模式,促进我

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进而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保障权利人利益的积极性,促使其为权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版权费的收取和分配、管理费的

提取和使用等问题,在实践中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著作权权利人组成

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可能无法发挥‚权利机构‛应有的

作用,以 2009 年初发生的‚音集协‛收取巨额管理费实践为例,权利人

作为会员大会的成员,不仅无法参与管理费提取比例的确定过程,也无

法对管理费的收取提出有效的异议,这均说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收费及分配的监督,不仅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行政监督,还应

该引入司法监督,为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通过诉讼向集体管理组织主张

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避免‚天价管理费‛的事件重演,有必要

通过立法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提取比例的最高上限。

(2)修法建议

首先,删除《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2 款的规定。

其次,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规定:‚对国务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的三十

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在第四章中增加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管理费,

不得超过其收取的使用费的 30%。‛(注:此处 30%为约数,具体比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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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过较充分的调研后才能确定,国外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比例大部分

为百分之十几。)

(未完待续)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成为业界关注热点】

9 月 24 日至 25 日,全国古籍出版社社长专题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与会社长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表示极大关注。新闻出版总署法规

司司长王自强受阎晓宏副署长委托出席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对修法的

基本情况、基本思路及为何修法、如何修法、修法的目的和与会者进行

了互动。

与会古籍出版社社长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 21 年以来,

随着技术进步,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版权产业利益链的深刻变

化,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在诸多方面明显滞后于时代。为此,大家提

出了如下建议:增加‚独创性‛的释义条款;将‚注释权‛、‚整理权‛

明确归于《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的著作权项目中去;在第三十六条中

增加‚专有装帧设计权‛;将出版者专有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权)保护范

围明确增加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途径等内容。

此外,就修改条款,与会古籍出版社社长也提出了建议:将出版者

的专有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权)保护期限修改为 50 年;将现行法规定的

赔偿数额 50 万元以下,提高到 100 万元,等等。(来源:中国新闻出版

报,20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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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定》将于 10 月 1 日签署】

针对造假者和侵权者的颇具争议的贸易协定将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于日本东京签署。日本外务省称来自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

欧盟、韩国、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和瑞士的代表将出席《反

假冒贸易协定》(ACTA)签字仪式。

日本外务省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已完成国内相关程序‛的国家

将签署 ACTA。此协定将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国际标准,2013 年 5 月 1

日之前都可以签字加入。

ACTA最新版本较先前的版本包含了更多的保护消费者的内容。 ACTA

批评家指出该协定的谈判过程过于保密。 欧盟批评家还提出该贸易协定

不符合欧洲数据隐私法,并对其是否能与欧盟法律兼容提出质疑。美国

批评家担心 ACTA 将迫使政府执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

ACTA 还允许成员国引入所谓的三振规则,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切

断已经受到过两次警告仍然下载或者共享受版权保护资料的用户的网络

服务。(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1 年 9 月 28 日)

【美国版权局倡议删除强制许可规则】

美国版权局就版权问题向国会建议,要求立法者逐步淘汰版权法中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的法定许可,称该许可为‚早期时代的产物‛。

上述所谓的强制许可确立于 1976 年,允许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运营

商向版税仲裁机构(CRT)支付一笔‚通用型‛的版权费用,进而换取发

送广播电视信号的权利。版税仲裁机构随后会将这些费用分配给诸如好

莱坞电影公司、体育联赛以及地方电视台等版权持有人。每年,版税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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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机构要将收取的数千万美元的费用分配给权利人。 相反,版权局希望

国会修改这一法律,并要求播送者与内容权利持有人以个人为基础进行

协商。

这一举措同时它也遭受到来自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行业双方的巨大

阻力。这不是版权局第一次要取消强制许可,但华盛顿人士认为国会极

不可能按此提议采取行动。 一些广播公司也反对变更这一规则,有线电

视反对改变此规定,是因为比起与每位权利持有人分别协商费用支付问

题,它们向版税仲裁机构支付一笔费用要更加容易而且可能更便宜。

如果版权局得偿所愿,那么版权法中的远程信号部分将会消失。版

权局建议在远程信息规则被取消之后,国会之后可以逐步考虑删除相关

的地方性法规。(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1 年 8 月 31 日)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推进版权法案】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局长、国家议会议员 Hameed Ullah Jan Afridi 表

示,要严格执行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使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成为

一个贸易和商业团体可信赖的机构。

Afridi 指出贸易和商业有关活动是国家整体产业发展的关键,同时也

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实例。巴基斯坦迫切地需要通过颁布有效的法律

和严格的执法来促进经济活动。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局将履行职责,对所

有登记的企业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局还采取了多项措施,

为那些想要注册知识产权的创新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来源:中国保

护知识产权网 ,20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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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延长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期至 70 年】

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决定对歌手和音乐家的版权保护期由目前的 50

年延长至 70 年,目的是让他们在后半生获得版权税收入。这是对他们所

做社会贡献的认可和应有的回报。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专员米歇尔〃巴

尼耶 12 日说,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50 年的版权保护不足以让艺术家

们在一生获得有保证的收入。

根据欧盟一项调查报告,许多欧洲的歌手或表演家在 20 多岁开始他

们的演艺生涯,而独立歌手开始演艺生涯的时间更是只有 17 岁。当他们

作品的版权保护期结束后,他们的年龄才 70 岁。这项措施实施后,即便

歌手退休,只要他的作品被使用就会有收入。(来源:人民网,2011 年 9

月 12 日)

行行业业监监管管

【全国公安机关决战"亮剑"行动】

公安部近日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开展决战‚亮剑‛行动,向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发起

总攻。为积极回应社会对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

罪工作的热切期盼,公安部‚亮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

网络版权联盟、腾讯网联合开办了全国公安机关决战‚亮剑‛行动专栏,

欢迎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鼓励群众检举揭发

违法犯罪线索。对群众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认真查证,对涉嫌犯罪的

绝不手软,坚决予以及时打击。近期,公安部‚亮剑‛办还将公开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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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亮剑‛行动举报电话。(来源:法制网, 2011 年 09 月 15 日)

【国家版权局曝光版权执法十大案件】

8 月 31 日, 国家版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 2010 年度打击侵

权假冒专项行动版权执法十大案件,其中前八个为刑事案件,后两个为

行政处罚案件。

1. 安徽滁州‚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是近年来对网络音乐侵权案件处罚最重的一起案件,得到 IFPI 的高度肯

定和来信致谢,被美国政府 301 报告引用作为我加大网络版权执法力度

的佐证。

2. 江苏‚9CAX 网站‛非法提供软件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是近年来打击软件侵权犯罪的典型案件,从网站后台管理页面调取下载

次数、注册会员、付费纪录等关键证据,对于办理网络购物领域侵权案

件具有指导意义。

3. 江苏徐州万松网文字作品侵权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是近年来网络文学领域处罚最重的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网络文学侵权活

动,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4. 江苏无锡鞠文明等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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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同一作品‛的判断标准,在版权执法实践中具有借

鉴意义。

5. 天津何震宇、刘冰销售盗版光盘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本案中提出的‚对批发销售侵权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应按照侵

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法律适用意见对于《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

号)第十二条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6. 上海盛大网络《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本案中提出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游戏软件的外挂

程序,是复制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查处‛等

法律适用意见,以及本案从淘宝网店铺销售侵权复制品入手对案件的全

面深入查处,对于办理网络游戏‚外挂‛案件、严厉打击通过网络渠道

销售侵权复制品等违法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7. 山东泰安非法印刷、销售《语文报》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是近年来印数最多、涉案数额最大的报刊类侵权案,庞大的销售网络涉

及河南、河北、湖北、广东、山西、山东等 11 省 50 余个地市,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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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查处对于打击日益增多的非法复制、盗印报刊的违法活动,对于加

大对报刊社等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8. 河北廊坊‚9 20‛批销盗版图书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

权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五部门挂牌督办的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案中有案,一抓到底,从库房的盗版图书查起,不仅追究了非法经营盗

版图书违法分子的刑事责任,还溯源追究了印刷盗版图书违法分子的刑

事责任,对于打击盗印图书等违法活动、维护出版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

要意义。

9.浙江杭州麦达公司文字作品侵权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办公室重点督办案

件,是图书馆版权保护领域美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案件,美国相关权利人

通过中国商务部进行投诉。本案的依法查处,表明中国政府对图书馆版

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净化图书馆版权保护环境、改善中美版权

合作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10.北京‚悠视网‛影视作品侵权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办公室重点督办案

件,对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视频网络点播、在线播放等违法行为

予以严厉处罚,对于规范网络视频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中国

知识产权网,2011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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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公布网络盗版漫画调查报告】

日本经济产业省于今年 8 月末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对当前世界范

围内日本漫画的网络盗版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该报告显示,网络盗

版漫画目前在很多国家都出现了‚组织化‛和‚商业化‛的迹象。

这份调查报告名为《知识产权侵害对策特别小组 侵害对策强化事

业:关于使用自动搜索技术对连环漫画等静态画进行知识产权侵害的对

策调查》,是日本经济产业省委托日本电气通信大学在今年年初实施的

‚知识产权侵害对策强化事业‛专项工作基础上编写而成的。

网络盗版漫画是个存在了很多年的问题,虽然经济产业省也进行过

几次调查,但规模都比较小,调查结果不足以反映问题的全貌。但是此

前日本政府却一直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过彻查。因此,本次专项工作及调

查报告受到了日本动漫业界的高度关注。

虽然经济产业省此次在盗版漫画现状的调查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提

出的对策仍然存在不足。日本想从根本上遏制盗版漫画在全球蔓延的势

头仍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 年 9 月 7 日)

【IPAF 发起“借口背后的真相”活动以抑制盗版】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意识基金会(IPAF)近期的一项‚借口背后的真

相‛活动调查显示,72%的用户称如果他们收到来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的通知,他们就会停止非法下载。这项调查还显示,用户认为互

联网服务提供商积极鼓励他们分享和下载非法内容。也有大约有相同数

量的用户认为,他们的下载行为对内容产业没有影响。

IPAF 首席执行官 Gail Grant 称:‚74%的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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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问题。人们还一直坚持说‘我没参与进去’。他们有着各种各样的

借口,如‘我没有伤害任何人’或者是‘我只是个小角色’。‛

继去年的‚意外盗版(Accidental Pirate)‛活动之后,IPAF 今年发

起了‚借口背后的真相(The Truth Behind the Excuses)‛的新活动。此

活动旨在教育和培训用户。44%知晓本活动的人表示,该活动改变了他

们对盗版的看法。教育对于更好地了解盗版而言至关重要。大多数人认

为盗版就是盗窃,教育将会发挥作用使人们了解盗版问题而不是随意指

责。‛IPAF 与澳大利亚电影和电视组织是理事会伙伴关系。(来源:中

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1 年 9 月 13 日)

案案件件追追踪踪

【360 终审被判赔偿腾讯 40 万元】

9 月 2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腾讯公司诉 360 隐私保

护器‛一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家

公司均为奇虎 360 相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

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起 30 天内,在 360 网站的首页及《法制

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 40 万元。

法院认为,‚360 隐私保护器‛仅针对 QQ 软件进行监测,并不是构

成其行为不正当性的理由,安全类软件中很多程序都是为解决单一问题

或弥补单一漏洞而设计的。‚360 隐私保护器‛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

等处的显示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情况,是否会造成用户误解并产

生不适当的联想,是判断其行为正当性的关键。

对于判决结果,360 在声明中称败诉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在法

律上对隐私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而 QQ 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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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用户硬盘上大量与其聊天功能不相关的文件,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360 认为自己虽然输了官司,但推动了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公司纠正其软

件的不正常行为,为用户赢得了知情权和选择权。腾讯方面表示,法院

判决澄清腾讯蒙受的非议,赔偿款将全部捐给公益慈善基金。(来源:

北青网,2011 年 9 月 30 日)

【法国三大出版商撤销对谷歌版权诉讼】

法国三大知名出版商阿尔宾·米歇尔、加利马尔德和弗拉马里翁 9 月

8 日撤销对谷歌的侵权诉讼,希望双方能重启谈判。

三家出版商今年 5 月向巴黎一家法院提出诉讼,指控谷歌非法扫描

其出版作品并上传至谷歌图书搜索服务。三家出版商要求谷歌为未经允

许非法扫描上网的 9787 册图书支付 980 万欧元(约合 1380 万美元)的赔

偿。

但三家出版商 8 日撤消了对谷歌的起诉,加利马尔德法律顾问布莱

斯·阿莫尔称:‚三家出版商起诉谷歌后,双方之间的谈判就中止了。这

一次撤销起诉后,三家出版商希望能重启谈判。‛(来源:证券时报,

2011 年 9 月 8 日)

【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索赔 650 万】

作家维权联盟已在近日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的

APPStore 侵犯中国作家著作权发起诉讼,指控其销售韩寒、慕容雪村等

六位著名作家共计 23 本作品的盗版程序,索赔金额 650 万元。

据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介绍,本次诉讼涵盖的六位作家分别

是韩寒、慕容雪村、孔二狗(《东北往事黑道风云》作者)、小桥老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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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卫东官场笔记》作者)、李承鹏和何马(《藏地密码》作者)。

他认为,被告在明知著作权人为原告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

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

济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由于被告在全球拥有

广泛的 iPhone、iPad、iTouch 等全系列产品用户,使得涉案作品的下载

销售数量巨大,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贝志城指出,苹果以和开发者的协议中有要求开发者保证上传内容

符合法律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中国的视频网站

如优酷、土豆都可以让网友大肆上传美国的电影、电视剧,只要会员协

议里要求上传内容符合法律即可。

他还提醒大家注意,事实上,苹果 APPStore 对于上传程序审查是非

常严格的,‚我们经常看到程序稍微和苹果的思路不一致或苹果的产品

构成竞争就被下架,但是对于在中国区的图书产品却不作任何版权审查,

只能说明苹果公司利令智昏,臵法律和基本商业伦理道德于不顾。‛

他还透露,目前正考虑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据悉,大约还有十几

名作家会通过联盟起诉苹果,相应请求将在最近一两个月递交法院。(来

源:北京青年报,2011 年 9 月 30 日)

【电视机引纠纷 索尼中国卷入巨额版权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原告上海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诉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

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多年来从事动画片《中华五千年》的制作,于 2008 年

获得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原

告发现,被告索尼公司生产的电视机与被告华夏安业公司实现用户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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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互联网状态下就能够播放《中华五千年》。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

原告授权擅自播放其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影响涉

案作品的销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557759 元。据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中国新闻出版

报,2011 年 9 月 16 日)

【网络小说改网游引著作权纠纷】

在网络红极一时的小说《鬼吹灯》,引起了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的兴趣。为了将小说改为网络游戏,该公司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

签下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去年 9 月,该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递出起诉状,要求解除双方的合约,城漫公司返还版权开发费用人

民币 200 万元并赔偿游趣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日前,上海市

二中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游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游趣公司认为,2007 年 8 月,该公司与城漫公司约定,由城漫公司

授权游趣公司改编《鬼吹灯》进行独家网络游戏产品开发及运营。为此,

游趣公司依约向城漫公司支付了版权开发费 200 万元。但游趣公司组织

团队开发了网络游戏《鬼吹灯》后,在对游戏进行宣传时,盛大集团旗

下玄霆公司、麦石公司以两公司拥有《鬼吹灯》作品版权及网络游戏的

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游趣公司最终不得不支付巨额赔款。

游趣公司认为,由于城漫公司的虚假授权导致了游趣公司的巨额赔偿。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游趣公司与城漫公司签订的《合约书》

和《补充协议》显示,城漫公司合同义务是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鬼吹灯》

漫画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场景设定等)授权游趣公司用于开发《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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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灯》网络游戏等,双方并未约定对于取得《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

改编授权的相关内容。鉴于《鬼吹灯》小说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游

趣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应该知道,城漫公司仅是《鬼吹灯》漫画

的著作权人而不是《鬼吹灯》小说的著作权人。游趣公司认为城漫公司

重大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上海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了游趣公司的

诉讼请求。(来源:法制日报,2011 年 9 月 26 日)

业业界界视视点点

【移动互联网时代 版权保护需先行】2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平版电脑、手持阅读器等

移动上网终端迅速普及,网上信息的获取、发布、利用、消费更加便捷,

互联网应用的形态表现的更加丰富多彩。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第一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 64.4 亿元,同比增长 43.4%,环

比增长 23.0%。但是,在整个行业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背后是近期行业

内的版权纠纷频发,苹果公司在国内也遭遇了首起因 ipad 应用软件中存

在盗版内容而引发的版权纠纷。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版权,

在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施有效的版权保

护制度来遏制移动互联网侵权盗版、规范移动互联网运行和传播秩序就

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移动互联网成为发展趋势

工信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 5 月底,我国手机用户总数突破了

2 作者: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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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亿,我国网民规模已达 4.57 亿,其中手机网民约为 3 亿,智能终端和

手机上网的数量已经超越了笔记本和固定 PC 机上网的数量。根据易观国

际的预测,2012 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将超过互联网用户数,而到

2013 年,国内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将突破 3000 亿,届时中国将超过美

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移动互联网市场。不可否认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已经

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移动的过程中高速地接入互

联网,获取所需的信息,移动通信与互联网相结合的趋势已是历史必然。

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移动互联网时代,产业链条上的相关产业主体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

积极备战,并迅速推进移动互联网发展战略,以期在未来竞争中占据优

势地位。而手机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推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

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版权问题。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版权保护面

临的挑战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移动互联网应用方面软件的侵

权,一是来自移动互联网内容方面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

首先,移动互联网产业的长足发展,很大程度得益于移动终端应用

软件的发展,良好的用户体验使得人们会更加愿意使用移动互联网,并

继续购买新的软件,这是一个良性发展的循环。以苹果的 iOS 平台和谷

歌的 Android 平台为例,这两个操作平台可以说是当前最热门的两大智

能手机操作系统,它们对应的应用程序数量已经达到以几十万计的数量

级别,然而一项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国内 60%以上的 iOS 设备用户都

进行了破解越狱,他们使用《植物大战僵尸》、《愤怒的小鸟》等应用并

不需要付费。对于所有应用程序开发者们来说,盗版应用软件的广泛存

在,成为不折不扣的大毒药,因为盗版应用程序将会直接吞噬开发者们

的利润,并进而影响到未来的开发积极性,并最终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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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其次,移动互联网是道华丽的盛宴,‚内容为王‛仍然是市场不变的

法则,可惜盈利模式的突围至今未果。一面是用户希望免费使用,一面

是高额的版权许可费用,一些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眼球,未经取得授权

就开始大肆传播盗版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搜

索、链接、存储空间等技术服务的网站是版权纠纷频发的重要网站类型,

这两个领域作为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领域,版权保护工作如果做

不好,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向。

我们必须要看到的是,信息通信产业链条上的诸多业务的开展,与

网络版权保护息息相关。然而,版权意识的淡漠已经成为了制约移动互

联网产业发展的隐形杀手,尽管目前其危害尚未完全显现,但若任其发

展,必将会出现类似通信行业专利纠纷等问题,并且妨碍移动互联网产

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整体发展进程。

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的保护与监管

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品和内容的创新,而这种创新必须

有完善的版权保护与监管作保障。只有妥善处理好传统作品在移动互联

网环境下的授权使用关系,才能实现移动互联网与传统出版、音乐、影

视、软件产业的协调发展。因此,能否进一步有效的进行版权保护、打

击侵权盗版行为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以及其他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至

关重要。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

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 年 7 月《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还特别对网络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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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国务院也将《著作权法》的修订工

作列入 2011 年修法计划。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移动互联网发展初期,其规

模之小还不足于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而随着 3G 牌照的发放,手机网民

需求被引爆,随即出现了大量侵犯版权等问题,目前已引起了监管部门

的极大重视。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 2010 年打击网络

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中特别强调,从打击范围上在做好传统

互联网领域网络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将手机移动媒体领域作为重点领

域,加强了对于移动互联网领域版权的主动监管,进一步规范了手机移

动媒体和技术服务网站的作品传播秩序,促进手机移动媒体和技术服务

网站的健康发展。

各级法院积极应对网络版权案件的审理。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逐

步普及,盗版内容正以更快地速度扩展到更广的网民范围中,一方面是

盗版内容的迅速传播,另一方面是取证难、诉讼成本激增、审理难度加

大,在不少基本问题仍然存在很大争议的情况下,新情况、新问题又不

断涌现,也给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各级法院不断加强对相关案件的

调查研究,结合网络技术及商业经营模式的情况,纷纷出台审判工作指

导意见,积极应对案件的审理。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企业也需要积极探索建立良好的版权保

护机制。在整个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中,内容的版权授权运营是产业发展

的关键。企业作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在开展相关业务

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对于版权的保护,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基本

原则。以手机阅读的版权保护为例,以手机为载体的数字出版形态是数

字出版未来发展方向之一,拥有巨大发展潜力,而手机阅读产业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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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发展需要首先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目前,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

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都在积极部署手机阅读业务,并建立了各自的手

机阅读基地,为进一步规范手机阅读市场,更好地满足用户的手机阅读

需求,积极与盛大文学、空中网这样的 CP 开展版权合作,建立了完备的

版权管理机制,坚决有效地打击盗版。

结论

虽然移动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但是在很多地方与互联网发展面临同

样的问题,可能产业规模小时版权矛盾尚不明显,但总有其发展壮大矛

盾爆发的一天。我们要重视版权的保护,借鉴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对于版

权保护的一些做法,未雨绸缪,提前防范,保障其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从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实践来看, 它不仅不会限制社会和公众对作品的使

用, 限制和阻碍产业的发展, 而是恰恰相反, 它既是保障智力成果不受

侵犯的手段, 又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催化剂。这也是版权制度为什么能够

存在并且愈来愈受到人们重视的根本原因,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也是如

此。有效的网络版权保护必将有力地促进网络信息的有序、良性传播, 必

将保障并推进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公众版权意识的提高、企业对于版权保护的重

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我国移动互联网的版权问题可以得

到有效改善,未来不会成为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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