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護訊œŸ護訊.pdf署李署長伯璋,並提出建議如下:1.規範合理護理人力配置,推動「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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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無情,人間有愛 本會全聯會高靖秋理事長 慰勞花蓮災區護理人員..................... 2 本會爭取「回歸專業證照任用」已有初步成效 3 全民健保護理政策專欄..................... 4 各縣市公會訊息.............................. 5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議題................. 7 【通訊課程1】善終~預立醫療自主計劃....... 9 【通訊課程2】醫院對試用期護理人員之解僱權 ~兼論資遣費問題........... 12 小品文.................................. 15 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北市誌字第1633中華郵政台北雜字第1184 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第一二一期 全聯護訊 郵資已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1120號 退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出發行所: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aiwan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 (TUNA) 發行人:高靖秋 總編輯:陳幼梅 主編:林秋芬 編輯:曾修儀、梁淑媛、潘碧雲、吳香頻 理事長 的話 親愛的會員 新春快樂 祝大家新的一年千祥雲集慶有餘,百福駢臻賀新春。 靖秋 承蒙會員們愛護和理監事們支持,膺受重責接任第十屆理事 長,轉眼間將屆滿二年,感謝全體理監事和各小組與委員會委員奉獻心力,各縣市 公會理事長及會員、顧問的支持協助,會務工作順利推動且不斷成長,歷年來均榮獲 主管機關內政部『全國性職業團體工作績效考評』優等獎與特優獎,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本 人藉此機會向全國會員們致上最高的謝意。 為推動合理護理人力配置,爭取護理權益, 靖秋 與常務理監事主動拜會衛福部陳部長時中及健保 署李署長伯璋,並提出建議如下:1.規範合理護理人力配置,推動「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 度」,依護病比足額給付住院護理費;2.國衛院設置護理政策研究專責單位,執行護理相關政策研究; 3.醫療與長照整合,建構無縫接軌的醫養整合照顧體系;4.杜絕醫療暴力,建構醫事人員安心、安全 的工作環境;5.由居家護理師判斷病人是否需要繼續接受居家護理的照護,且個案訪視次數應視個案 實際需要提供;6.將護理之家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提升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提供民眾選擇 社區型急性後期照護模式的權利;7.強化民眾疾病自我照顧能力,新增給付「衛生教育指導」費。 為能有效激勵醫院改善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提供病人更佳之護理照護品質,本會強力推動合 理護病比應作立法規範,衛福部已正視此議題,並於2月份召開「研商護病比規範納入醫療機構設置 標準會議」,邀請本會及相關醫療機構協會代表與會,多數團體代表均支持護病比立法規範,但仍 有少數團體持反對態度,本會將持續努力溝通與爭取。 為尊重專業與公平、提升公職護理人員士氣,本會自97年起即努力爭取任(聘)用具「護理 師」證書之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之護理人員,全面以「師」級任用,感謝 衛福部與部分縣市首長的支持,已收到初步的成效,希望未來有更多的縣市政府及主管機關 響應,一起達到尊重專業與公平的執業環境。 非常感謝所有堅守護理工作崗位的夥伴們,秉持著對護理專業的熱忱,為民眾的健康 貢獻心力,共同為維護社會大眾福祉而努力,達到「卓越護理、全民健康」之願景。 祝福大家平安喜樂、萬事如意 理事長 高靖秋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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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災無情,人間有愛 本會全聯會高靖秋理事長

    慰勞花蓮災區護理人員..................... 2

    本會爭取「回歸專業證照任用」已有初步成效 3

    全民健保護理政策專欄..................... 4

    各縣市公會訊息..............................5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議題................. 7

    【通訊課程1】善終~預立醫療自主計劃....... 9

    【通訊課程2】醫院對試用期護理人員之解僱權

           ~兼論資遣費問題........... 12

    小品文.................................. 15

    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北市誌字第1633號中華郵政台北雜字第1184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第一二一期

    全聯護訊 國 內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板橋字第1120號

    無法投遞請免退回

    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出版

    發行所: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aiwan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 (TUNA)

    發行人:高靖秋 總編輯:陳幼梅 主編:林秋芬 編輯:曾修儀、梁淑媛、潘碧雲、吳香頻

    本 期 目 錄

    理事長的 話

    親愛的會員 新春快樂祝大家新的一年千祥雲集慶有餘,百福駢臻賀新春。

     靖秋承蒙會員們愛護和理監事們支持,膺受重責接任第十屆理事

    長,轉眼間將屆滿二年,感謝全體理監事和各小組與委員會委員奉獻心力,各縣市

    公會理事長及會員、顧問的支持協助,會務工作順利推動且不斷成長,歷年來均榮獲

    主管機關內政部『全國性職業團體工作績效考評』優等獎與特優獎,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本

    人藉此機會向全國會員們致上最高的謝意。

      為推動合理護理人力配置,爭取護理權益,靖秋與常務理監事主動拜會衛福部陳部長時中及健保

    署李署長伯璋,並提出建議如下:1.規範合理護理人力配置,推動「護病比與住院護理費給付連動制度」,依護病比足額給付住院護理費;2.國衛院設置護理政策研究專責單位,執行護理相關政策研究;3.醫療與長照整合,建構無縫接軌的醫養整合照顧體系;4.杜絕醫療暴力,建構醫事人員安心、安全的工作環境;5.由居家護理師判斷病人是否需要繼續接受居家護理的照護,且個案訪視次數應視個案實際需要提供;6.將護理之家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提升急性後期照護品質試辦計畫」,提供民眾選擇社區型急性後期照護模式的權利;7.強化民眾疾病自我照顧能力,新增給付「衛生教育指導」費。

      為能有效激勵醫院改善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提供病人更佳之護理照護品質,本會強力推動合

    理護病比應作立法規範,衛福部已正視此議題,並於2月份召開「研商護病比規範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會議」,邀請本會及相關醫療機構協會代表與會,多數團體代表均支持護病比立法規範,但仍

    有少數團體持反對態度,本會將持續努力溝通與爭取。

      為尊重專業與公平、提升公職護理人員士氣,本會自97年起即努力爭取任(聘)用具「護理師」證書之公立醫療機構、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之護理人員,全面以「師」級任用,感謝

    衛福部與部分縣市首長的支持,已收到初步的成效,希望未來有更多的縣市政府及主管機關

    響應,一起達到尊重專業與公平的執業環境。

      非常感謝所有堅守護理工作崗位的夥伴們,秉持著對護理專業的熱忱,為民眾的健康

    貢獻心力,共同為維護社會大眾福祉而努力,達到「卓越護理、全民健康」之願景。

    祝福大家平安喜樂、萬事如意                  理事長 高靖秋敬上

  •   107年2月6日花蓮發生芮氏規模6的強震,在一陣地牛翻身後,花蓮市區數棟大樓

    倒塌,多人傷亡,各醫院陸續啟動大量傷患

    機制,緊急召回醫護人員返院。醫護人員紛

    紛放下家中受驚的老幼及震裂的房屋、破碎的

    傢具擺飾,火速趕回醫院,照護罹災的傷患。

    在天災的肆虐下,護理人員救人忘我的天職

    及對自我價值的認知充分彰顯了出來。

      地震隔天本會分別致電花蓮各家醫院,

    了解狀況及需要協助之情形。並提供本會聯

    絡方式。

      本會雖憂慮災情,但秉持著不干擾現場

    醫療人員工作的原則下,並未在第一時間到

    現場慰勞,而是待醫療狀況底定後,2月13日高靖秋理事長才與台灣護理學會王秀紅理事

    長前往花蓮,在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鍾惠

    君理事長及章淑娟前理事長的陪同下,慰勞

    四家收治病人數最多的醫院,分別致贈慰勞

    金,感謝所有護理人員的辛勞付出。

      收治病人最多的花蓮慈濟醫院是理事長

    的慰勞之行的第一站,在護理部的簡介下,

    能感受到當天的醫院如何在一陣兵荒馬亂

    下,將來診的傷病一個個妥善的處理。花蓮

    慈濟醫院的醫療同仁為災難醫療照顧做了最

    佳的示範,足為楷模。

      第二站是國軍花蓮醫院,這應該是最接

    近重災區的醫院了。曾有謠傳醫院大樓也受

    到地震波及,理事長到院慰勞護理人員時,

    天災無情,人間有愛本會高靖秋理事長慰勞花蓮災區護理人員

    也聽到護理師述說當天上班的緊張感,然而

    大家都發揮了高超的工作效率,不僅把院內

    的傷患照顧好,還出去協助倒塌地點的救護

    工作,之後更組成專業的團隊提供災民身心

    的整體照顧。看到今天醫院已快速的恢復正

    常醫療作業,不禁令人感佩,也放下幾天以

    來對醫院設施安全的憂慮。

      部立花蓮醫院是慰勞之行的第三站,理

    事長與護理人員討論地震時醫院的因應,大

    量傷患機制一啟動,護理師們火速返院,接

    受調度,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災民的照護,公

    而忘私,精神令人動容。

      最後一站到門諾醫院,醫院用歡樂的氣

    氛努力沖淡地震後多人傷亡的哀傷,期望一

    切苦難災厄,都在昨天結束,從今天起,又

    是充滿希望的新開始。

      最後,感謝所有參與救災及醫療的搜救

    人員、國軍袍澤及醫護同仁

      天災無情,人間有愛

      因為有您們,傷亡減至最低

      因為有您們,災民的心理受到撫慰

    本會向您們致上最高的敬意及謝意

    2

    花蓮慈濟醫院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門諾醫院國軍花蓮醫院

  • 公立醫療機構護理師編制

    ★ 衛生福利部所屬部立醫院:自106年1月1日起,原具護理師證照以士生級任用者,

    改為師(三)級任用。★ 退輔會所屬醫院:自106年1月1日起,原具護理師證照以士生級任用者,改為師

    (三)級任用。★ 臺大醫院:自107年1月1日起,將高資低用的536位護士全面提升為師(三)級。

    ★ 基隆市立醫院:已將現任士(生)級護士具有「護理師」證書者,全數改以師(三)級任用。

    聯絡人:潘碧雲組長 電話:(02)2550-2283#1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會地址:10355 台北市承德路1段70之1號14樓 網站:http://www.nurse.org.tw

    實證護理必備工具書

    感謝對本書熱烈的支持,第一版已全數售罄,再版書籍每本420元,歡迎舊雨新知踴躍支持,將提供優惠折扣6~9本9折、10~19本85折、20本以上8折

    ※運  費:未滿3本運費60元、滿3本(含)以上免運費。 匯款方式: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銀行名稱:808(玉山銀行建成分行) 帳號:0923-940-002123※備註:1.敬請匯款後逕至https://goo.gl/forms/8oWR5HFz2H411eRw2 填妥資料,提交即可。    2.本會確認收到金額無誤後,會盡快將書寄給您。 歡迎來電洽詢!

    登入資料 QR CODE

    3

    本會積極爭取「回歸專業證照任用」

    已有初步成效

    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護理師編制

    ★ 雲林縣、金門縣、嘉義市衛生所及臺北市健康服務中心已全面以護理師任用。

    ★ 新北市衛生所將於107年全面改善。 ★ 台中市衛生所將於108年1月全面改善。 ★ 各縣市護理師護士公會亦共同努力爭取,縣市政府回覆:

    ‧ 花蓮縣政府:已著手辦理將士(生)  級調升為師級作業。‧ 台南市政府:將逐年調高  護理師比例。

      本會自97年起即努力爭取落實「回歸專業證照任用」制度,公立醫療機構具有「護理師」證書之護理人員,全面以「師」級任用;增加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之護理師編制,全面改任護理師。感謝政府主管單位(衛生福利部、考試院、銓敘部等長官)體恤護理人員辛勞、肯定護理人員價值,支持與重視護理人員,更要感謝李選考試委員及尹祚芊監察委員的大力協

    助,至今年1月已有初步的成效(如下述),相信此制度對第一線護理人員有莫大的鼓舞作用,必能提高護理人員之士氣,穩定基層人力,減少人才流失並保障服務品質,也企盼其他單位

    能起而效法,一起為營造台灣優質醫療執業環境而努力。

    初 步 成 效

  • 107年全民健保醫院總額協商結果核定

    有望調整急重症相關護理費  去年9月,衛生福利部召開107年全民健保醫院總額協商,因醫院部門代表與消費者代表未獲共識,最後二案併陳,報請主管機關決定。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2月28日公告核定結果,其中107年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增加之預算26.98億,將優先用以提升重症護理照護品質(如加護病房)及持續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本會將儘速研擬建議方案提供中央健保署參辦。

    「全民健康保險慢性阻塞性肺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個案管理師須註明為護理師等醫事人員

      「全民健康保險慢性阻塞性肺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施行之目的,主要在COPD 病人疾病惡化前,加強此疾病之管理方式,使早期診斷並獲得適當治療,減少急症及併發症,除

    改善病人生活品質,長期而言,亦有助整體醫療費用的降低。然而,該方案明訂執行人員

    資格為醫師、個案管理師及呼吸治療師,本會代表於相關會議力陳個管師非正式醫事人員

    名稱,且目前多數醫院以護理師擔任個案管理師,應予正名,然與會代表認為,現行仍有

    醫院以其它醫事人員為個案管理師,且其係以行政協調功能為主要,而非該職類本職的工

    作,會議決議將個案管理師之資格註明為護理師、呼吸治療師或其他相關醫療專業人員。

    全民健保護理政策專欄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徵才求職資訊服務平台免費提供 ★求職登錄、需求 ★機構之護理人員徵才刊登

    路徑⇒進入本會首頁 (www.nurse.org.tw) 後點選右上角的徵才求職,請多加利用本會徵才求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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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康報報

    護理之光 人美心也美

    周秋君專科護理師

    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急診室 *去年11月30日吳姓老婦騎車外出,因血糖太低,在東勢區石城街昏迷摔車,派出所

    警員到場查看,巧遇周專科護理師及中級救護

    技術員夫妻二人立即給予補充糖分及靜脈生理

    食鹽水注射,經送醫後,老婦幸運撿回一命。

    讚!

    蔡昀蓁護理師 衛能居家護理所 * 2月13日中午蔡護理師行經苗9線路段時,見重機騎士超車不慎勾到路旁騎腳踏車的老翁,老翁

    當場倒地昏迷不醒,蔡護理師急忙下車察看,發

    現老翁無意識、呼吸異常、頸動脈跳動微弱,立

    即刺激老翁人中,協助調整呼吸並制止旁觀者移

    動傷患,以免造成更嚴重傷勢。約5分鐘後救護車趕到,協助上頸圈及抬上擔架,讓老翁安然送

    往大千醫院急救。

  • 本會研習會

    時間 課程主題 活動地點 積分

    3/2(五) 107年「護理倫理暨法律研討會」(南區)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專業7.2 點

    3/20(二) 公職專技人員高等考試說明 成大醫院醫學院1樓第二講堂 專業2.4 點

    3/22(四) 107年「護理倫理暨法律研討會」(北區) 臺北醫學大學 專業7.2 點

    5/9(三) 107年「護理倫理暨法律研討會」(東區) 台東馬偕紀念醫院 專業7.2 點

    5/18(五) 107年「護理倫理暨法律研討會」(中區) 臺中榮民總醫院 專業7.2 點

    本會訊息

    各縣市公會訊息

    王秀紅副校長 當選台灣護理學會理事長賀倫惠主 任 當選桃園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理事長廖彥琦主 任 當選嘉義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理事長楊婉珍主 任 當選金門縣護理師護士助產士公會理事長

    ●研習活動:(詳見本會網站http://www.tpena.org.tw,參加對象為台北市活動會員) 3月25日假臺安醫院健康管理中心大樓4樓演講廳辦理「107年母嬰親善研習會」。

    ●醫療院所學術活動:

    日期 主 題 地 點 積 分

    3/8 護理專業團體參與公共政策 振興醫院6樓國際會議中心 專業1.8

    3/22 無時空限制學習-談MOOKs的教學 振興醫院6樓國際會議中心 專業1.8

    4/12 文獻查證與書寫 振興醫院6樓國際會議中心 專業1.8

    ※敬請會員繳納107年度年會費壹仟元,以利會務推展,完成繳納後,請於一星期後至本會網站確認繳費紀錄,以確保自身權益。

    【會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05160805;戶名:社團法人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查詢繳費紀錄】:公會網站首頁→會員登入→會員專區→繳費紀錄。

    5

      本會為考量會員事務繁忙,外出洽公搭乘「高鐵」,需排隊購票。自即日起凡會員購票

    時,只要到高鐵企業客戶櫃檯,告知本會統一編號為【01053659】即可享受便捷之購票程序,由專屬櫃檯為您服務。

      亦可就近利用全省超過7,000家便利商店購票系統(7-11、全家、萊爾富等便利商店),於指定欄位內輸入本會統一編號,即可一次完成訂位、付款、取票,節省您寶貴時間!

    好康報報

  • 第12屆理監事當選名單理 事 長:楊婉珍   常務理事:林劭庭、林佩珊

    理  事:邵秀蓮、楊嚴缃、楊依雯、莊裕會、黃鈺涵、陳韻如、陳怡仙、鍾政霖、

         楊丹泠、黃秀珠

    常務監事:蔡佳霖    監事:王珊珊、李愛玉

    ● 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得獎作品發表會:3月24日假淡水馬偕紀念醫院綜合研究大樓禮堂舉辦,敬請本會會員代表踴躍參加。

    ●研習活動(詳見新北市公會官網 http://www.ttcna.org.tw/)

    日期 合辦單位 主題

    03/08 亞東紀念醫院 107年度新北市戒菸衛教人員初階培訓課程

    03/08 衛福部台北醫院 以藝術治(自)療活動護妳(你)

    03/16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以病人為中心之實證健康照護研習會

    03/23 衛福部台北醫院 護理人的閱讀、敘說與書寫

    04/13 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 護理實證研習會

    第15屆理監事當選名單理 事 長:賀倫惠   常務理事:韓慧美、邱綉玲、陳麗貞、李金英

    理  事:葉淑玲、黃翠咪、楊芝齡、高玉玲、陳素里、宋振美、王瑜欣、林瑞香、

         邱存梅、張惠萍

    常務監事:郭憲華    監事:朱宗藍、陳文文、廖梅珍、黃慈心●敬請各位會員繳納107年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每名1,000元,凡107年5月31日前在本會繳納

    1,000元常年會費者,發給護師節紀念品MONCROSS黑陶瓷香檳紫不沾鍋組一組,請利用郵政劃撥或親自至本會繳納,劃撥帳號:12330131,戶名:桃園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第14屆理監事當選名單理 事 長:廖彥琦   常務理事:林慈恩、郭雅慧、李雅芬、溫媖媖

    理  事:羅月雲、唐秀燕、陳金凰、謝慧雯、黃慧君、陳建蓉、王素卿、張凱玲、

         陳貞如、曾雅苹

    常務監事:徐惠禎    監事:余美嬅、張珮綺、龔亭方、陳怡秀

    6

  • 甲欲拍攝護理師A為乙注射疫苗之過程,護理師A以違反醫院規定為由加以制止,甲氣憤表示當時入鏡僅有乙及護理師A的手,未拍到其他病患,護理師A卻表示醫院不可拍照,也堅持手是她的隱私,不願入鏡。甲質

    疑生小孩都可拍照、錄影,為何注射疫苗不

    行(陳,2015)。甲拍攝護理師A為乙打針之過程,一併拍到護理師A的手,值得探究的是,僅拍到護理師的手,未拍到護理師的

    臉,是否違反個資法?

      並非「全部」之個人資料皆具隱私性

    而有加以保護之必要,個資法僅對「具辨

    識性」之個人資料加以保護,何者資料為

    個資法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個資法將其

    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規範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即「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

    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即對個資法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劃出一個範圍(即姓

    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

    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等19項項目),然而具辨識性之個人資料絕非僅有此19項,為避免掛一漏萬,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末段即加上一個概括條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試圖將其他具辨識性之個人資料

    一併網羅。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

    的,且應經當事人同意」,故若未經被拍攝

    者同意,擅自拍攝其影像,而依此影像又可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議題邱慧洳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副教授/律師你

    能不知的法律

    常識

            自智慧型手機普及化後,

           病患或家屬以手機拍攝醫護

          人員執行業務過程之情形,時

    有所聞,醫護人員對此深感困擾,但又無計

    可施。「醫勞盟」臉書指出有醫護人員在幫

    八仙塵爆病患換藥時,家屬竟在旁全程拿

    手機錄影,此舉讓醫護人員氣到想罵髒話

    (周,2016)。值得探究的是,病患或家屬拍攝醫護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是否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

    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

    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

    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

    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

    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

    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

    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

    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從個資法

    第19條第1項規定以觀,非公務機關必須符合第一款至第八款其中一款事由,始得蒐集或

    處理他人之個人資料,否則即違反個資法。

    茲以第五款事由-「經當事人同意」-為例

    說明:病患或家屬欲拍攝醫護人員執行業務

    之過程,若經當事人(即醫護人員)同意而

    拍攝之,則符合個資法規定。衛生福利部公

    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亦有類

    似之規定,即:「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

    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再以下述「手部案」進一步說明個資法

    之法律議題:甲陪同乙到醫院注射疫苗,

    7

  • 直接或接間辨識得出被拍攝者為何人,拍攝

    者可能觸犯個資法,最重將被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回到手部案,甲僅拍到護理師A的手,未拍到護理師A的臉,是否違反個資法?「手」除非有胎記、刺青或特殊符號,否則

    無法僅從局部的手,即得以直接或間接辨識

    出該個人為何人,從而甲未經護理師A之同意,於拍攝護理師A為乙打針之過程中一併拍到護理師A的手,未必違反個資法。本案雖未違反個資法,然而站在相互尊重立場

    上,病患或家屬在拍攝前應詢問醫護人員之

    意願,倘醫護人員不願意,就不應拍攝,這

    不僅是對醫護人員的尊重,也是法律要求。

    更何況,醫護人員若不願意被拍,在全程監

    拍之心理壓力下,亦可能影響其醫護業務之

    執行,如此一來,輸家反是正在被執行業務

    之病患 (邱,2016)。  於智慧型手機普及化的新時代,個資法

    之法律議題,漸受重視,專科護理師甄審考

    試亦將此議題設計成考題,即:【專科護理

    師在急診為病患換藥並進行衛教,病患家屬

    以手機拍攝換藥與衛教過程,除拍攝到換藥

    與衛教過程,也拍到專科護理師的臉,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A)急診是公開場合,病患家屬有拍攝之權利。(B)病患家屬應取

    本會新官網系統上線,會員登入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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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上述步驟若呈現非有效會員或繳費資料錯誤,請與所屬公會

    連繫,其他問題請與本會洽詢,謝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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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專科護理師之同意始可拍攝。(C)病患家屬若有學習需求 (回家複習衛教內容)之正當理由,則不需取得專科護理師之同意。

    (D)拍攝到的影片,若病患家屬只是自己觀看,沒有要公開(如上傳臉書),則不需取

    得專科護理師之同意】。參考前述個資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本題之答案為B。  本文淺介個資法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再輔以案

    例與考題說明,希冀可以協助護理人員了解

    個資法之法律議題,進而維護自身之個資隱

    私權與個資自主權。

    參考資料

    邱慧洳(2016年7月4日)。不要這樣用手機,好嗎。自由電子報。取自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4973

    周厚伶(2016年7月3日)。協助換藥家屬全都錄,護士:心中罵髒話。

    華視新聞網。取自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7/201507031632156.html#.WoM0z2fOXIU

    陳育賢(2015年4月24日)。打疫苗自拍遭拒,男子氣憤退費。

    中時電子報。取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424000708-260107

    8

  •  

    徐春花 台東馬偕紀念醫院社區護理中心護理師

    善終~預立醫療自主計劃通訊課程 (1)【專業課程】

      在中華文化中「五福臨門」,是在描述了何謂人生幸福圓滿的境界。其中第五福便是

    「善終」,意指臨終時沒有受到病痛折磨、心裡沒有罣礙或煩惱,平靜祥寧的離開人世,或

    一般人所說的「好死」。由此得知,從古至今「善終」是人所追求的心願。但隨著醫療科技

    不斷的進步,急重症加護技術的發展,往往使得末期病人在許多「無效醫療」的使用下,無

    法達成善終的心願。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正式公告及實施安寧

    緩和醫療條例,這幾年更經過三次的修法,最主要是再次確保末期病人最理想的照護模式與

    生活品質。而近幾年「預立醫療自主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ACP)的發展及推行,更是希望人能在面對生命末期時,能依照自己的心願享受適當的醫療照護,以達成身體舒

    適、心裡平安無罣礙(四道人生)及靈裏的寧靜安詳。

    一、什麼是「預立醫療自主計畫」(Advance Care Planning,ACP)? 1. 根據意願人的價值觀和信念、宗教信仰及對生命的看法,充分來思考自己面對生命盡頭或處於特定臨床疾病條件時,心中選擇及決定醫療照護方式的一個「過程」。

    2. 透過與醫療服務相關人員的諮商,以意願人為中心,由意願人、醫療團隊及家屬或醫療代理人,透過持續討論的過程,讓意願人表達意願且達成共識,並訂定之計畫內容。並確保

    意願人於未來的醫療過程中能實踐其醫療照護計畫(Gittler, 2011)。3. 意願人可以瞭解目前各種治療重病的方式,把自己的希望和選擇告訴身邊最親近的人,讓他們知道在不同情況下的選擇。

    4. 意願人可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當因疾病嚴重而無法表達意願時,可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病人之意願。

    5. 其諮商內容需記錄及註記成醫療決定,而當有不同需求及想法時,亦可對預立醫療自主計畫作變更或撤回(林、胡,2016)。

    二、誰需要「預立醫療自主計畫」?

      只要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都能進行ACP,可在健康或生病的時候填寫。而年長者、疾病進展至末期患者及從事高危險職業與活動的民眾更需要提早考量(王,2013)。

    三、「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包含哪些項目呢?

    1. 急救意願表達(安寧緩和意願書):當面臨生命盡頭或是生命徵象消失時,表達是否施行人工心肺復甦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2. 維生醫療抉擇:是否接受醫療維生設備以維持生命象徵的措施,但無治癒效果,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選擇。

    3.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接受或拒絕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及水分。4. 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當因疾病嚴重而無法表達意願之際,可以選擇一位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

    5. 預立醫囑:在健康或是意識清楚時,與醫師共同討論後,說明當疾病無法治癒或臨終前,由醫師依據您意願簽署的醫囑執行。

    6. 照護的場所或死亡地點的選擇(王,2013)。

    9

  •  ♥四、「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如何生效?   必須在兩位專科醫師判斷生命已到末期或符合特定臨床條件之一(不可逆轉昏迷、永久

    植物人、及重度失智及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在經由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召會確認即

    可生效 (王,2013;洪、陳,2016) 。  除此之外,為保障病人善終權益、達到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與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為目的,

    立委楊玉欣於任內推動了病人自主權立法,我 國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108年)施行。於本法中明確訂定;凡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病情與醫療選項有優先知情、選

    擇與決定的權利。其意願人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ons,AD),在符合5種特定臨床條件其中之一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全部或部分醫療。並且預先找好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果將來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自

    己表達意願 (蔡、郭,2017) 。  但由於此法為新立法規,不管是民眾甚至醫療人員,經常會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內容混

    淆,常以為註記安寧緩和意願書就是ACP或AD;或是只有末期病人才有執行ACP或AD的權利。以下將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年)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6年)依據法規做個簡易的區分,好讓更多醫療人員能稍做區分,並能應用於臨床工作中。

    項目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用語及意義 維生醫療:末期病人用於延長瀕

    死過程之無效醫療措施

    維持生命治療:為延長病人生命之有

    效且必要醫療措施

    意願人條件不

    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 具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包含已婚的18歲男與16歲女

    可拒絕醫療範

    圍不同

    能拒絕CPR與維生醫療不能拒絕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食

    可以拒絕維生治療及拒絕人工營養與

    流體餵食

    意願書與預立

    醫療決定生效

    之法定要件

    1.不需ACP2.可由見證人見證;見證人限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

    3.意願書不須註記4.註記之意願效力同意願書正本

    1.需ACP2.須核章3.除見證人見證外;亦可公證;見證人有其他條件限制

    4.AD須註記才生效

    醫療委任代理

    人之不同權限

    1.能代為簽屬意願書2.得被委任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3.只能在安寧緩和醫療的選擇或衛生醫療抉擇的範圍內委任

    1.AD之簽訂或撤回或變更,均僅由本人自行為之

    2.可以在病人無法表達意思時聽取告知,同意醫療並代理表達AD中之醫療意願

    同意書設計 有同意書設計,可由他人代為決

    定不施與或撤除CPR或維生醫療無同意書制度,只能自己透過AD決定,旁人不能代為決定

    掃描註記單位 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法人 限醫療機構

    10

  •  

    11

      透過預立醫療自主計劃的推動,能夠讓民眾提早重視生命的價值,家人間能有機會彼此

    分享愛與感恩。於諮商的過程中享受「四道人生」所帶來的祝福,除了減少生命中的遺憾,

    並能達成善終的圓滿。

    參考資料

    王英偉 (2013)‧預立醫療自主計劃手冊‧新北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台灣) 安寧照顧基金會。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6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取自h t t p://l a w.m o j.g o v.t w/L a w/

    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97%85%E4%BA%BA%E8%87%AA%E4%B8%BB%E6%AC%8A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3年1月9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取自 h t tp://l 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AE%89%E5%AF%A7%E7%B7%A9%E5%92%8C%E9%86%AB%E7%99%82%E6%A2%9D%E4%BE%8B

    林艷君、胡文郁 (2016)‧社區高齡者預立醫療自主計劃之介入與推展‧護理雜誌,63(4),13-18。洪琬窕、陳泳綢 (2016)‧預立醫療自主計劃‧彰化護理,23(1),6-8。蔡甫昌、郭蕙心 (2017)‧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倫理觀點與實務挑戰‧台灣醫學,21(1),62-72。Gittler, J. (2011). Advance care planning and surrogate health care decision making for older adults.

    Journal of Gerontological Nursing, 37(5), 15–19. doi:10.3928/00989134-20100401-01

    及格成績100分(不限考試次數),登錄「專業課程」積分2點,請於考完試次月

    月底後上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查詢。通訊考題

    通訊考題 (是非題,共10題):1. 預立醫療自主計畫是指意願人在尚有決策能力時,透過適當程序,對其將來可能接受的治療方式,經由書面或口頭方式做出明確的陳述。

    2. 只要還有做決定的能力,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內容可以隨時以書面更改。3. 若已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當發生意外事故時,則不需要在執行CPR或維生醫療處置。

    4. 意識清楚的病人若決定於疾病末期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只要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即可。

    5. 醫療委任代理人須遵照及病人明白表示之意、病人的信念與價值或以病人最大利益為考量。6. 身為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意願人意識昏迷時,我有權代理或變更意願人之醫療決定。7. 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必須於健保卡註記完成才可生效。8.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ons,AD),須經醫療機構掃描並於健保卡註記才生效。9. 透過完整的ACP可減少無效醫療的發生,使病人善終,促進醫病關係和諧。10.我和具有醫療背景的家屬諮商及商討後,就可以簽署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再寄到健保局註

    記後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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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邱慧洳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副教授/律師

    醫院對試用期護理人員之解僱權~兼論資遣費問題

    通訊課程 (2)【法規課程】

    12

    一、前言

      雇主招募新進員工,通常僅能對其學經

    歷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真正了解新進員工

    是否有勝任該項工作之能力,因此雇主有必

    要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期間,以保障雇主之

    利益,雇主得藉由試用新進員工,評估其對

    該項工作之合適性與能力,作為是否與該新

    進員工簽立正式勞動契約之參考依據(最高

    法院,2006)。為行文方便,本文將「試用期之勞工」簡稱為試用期勞工,將「與雇主簽立

    正式勞動契約之勞工」簡稱為正式勞工。

      為避免雇主動輒解僱正式勞工,雇主僅

    能於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規定所列之法定事由下,方可終止與正式勞工之勞動契約(即解僱勞工)

    (林,2009)。本文所呈現之案例僅涉及勞基法第11條規定,而無涉及第12條規定,故本文僅針對第11條規定進行討論。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符合下列五款法定事由,雇主不得終止與正式勞工間之勞動契約(即不

    得任意解僱正式勞工):「一、歇業或轉讓

    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

    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

    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勝任時」(吳,2003)。舉例言之,勞工未達成公司所訂的業績要求,雇主不能以此為

    理由任意解僱該勞工,僅該勞工之工作表現

    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法定事由時,

    始能解僱該勞工。所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

    工作確不能勝任」,係指「勞工客觀上之能

    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

    給付義務,均應在評估範圍內,且須雇主於

    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

    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法院認為「影

    響業績之因素繁多,若雇主平日考核勞工不

    以業績為唯一標準,且雇主與勞工雙方亦無

    約定勞工須達成何者程度之業績始符合雇主

    之要求,即不能以業績達成率作為判斷勞工

    不能勝任工作之標準。再者,勞工未達業績

    要求,應施予教育訓練,協助其改善,若

    未施予教育,逕行解僱勞工,則有違『解

    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林,2009;林,2014)。值得注意的是,雇主若因上述五款法定事由解僱正式勞工,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尚須給付正式勞工資遣費。

      綜上,雇主欲解僱正式勞工,必須符合

    勞基法第11條規定所列之五款法定事由,且須給付遭解僱之正式勞工資遣費;然而雇主

    於勞工試用期間中或試用期間屆滿擬解僱試

    用期勞工,是否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法定事由,始得解僱試用期勞工?另外,

    雇主解僱試用期勞工,是否應比照解僱正

    式勞工而給付試用期勞工資遣費?目前多數

    法院認為:雇主於勞工試用期間中或試用期

    間屆滿,對勞工有更大空間的「終止契約

    權」(即解僱權),其見解如下:「雇主於

    試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之發展是

    否適格,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

    終止勞雇契約;勞工於試用期間內,亦得評

    估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是否繼續

    受僱於該企業。若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

    覺工作不適合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

    工作環境,應認勞資雙方於未濫用權利情形

    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200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05),由此可見,雇主毋庸具備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之法定事由即可解僱勞工。然而有學者持

    相反之意見認為:為了保障試用期勞工之權

    利,避免雇主濫用解僱權,雇主於試用期滿

  •  

    13

    ♥後拒絕與勞工簽立正式勞動契約,通常必須

    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然而關於「勞工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認定,學

    者認為雇主有比較寬廣之認定空間,即試用

    期勞工毋庸達到「確不能勝任」程度,只要

    「大致上不能勝任」程度,雇主即可解僱試

    用期勞工(邱,2006)。  另一問題:如雇主解僱試用期勞工,是

    否應比照解僱正式勞工而給付試用期勞工

    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今之勞動

    部,以下以勞動部稱之)於民國86年作出「(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釋」表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

    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

    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

    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11、12、16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此函釋提及雇主欲終止與試用期勞工之勞動契約,應依勞

    基法第17條規定辦理,意味雇主仍須給付試用期勞工資遣費。然而此函釋未被法院普遍

    所採用,部分法院認為毋庸給付試用期勞工

    資遣費,部分法院則認為應給付之,從而

    法院對此問題之看法出現分歧結果(劉,

    2014)。學者對此問題亦意見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雇主應給付遭解僱之試用期勞工資遣

    費(邱,2006;陳,2003);部分學者則持相反之見解認為:雇主對試用期勞工既然有

    較大空間之解僱權,且試用期間屬於正式勞

    動契約之試驗階段,勞工於試用期遭雇主解

    僱,並無超出勞工之預期,雇主似無給付資

    遣費之必要(鄭,2006;謝,2009)。  本文擬介紹一則乙護理人員於試用期屆

    滿遭甲醫院解僱之判決,法院認為甲醫院

    對試用期勞工有較大空間的解僱權,毋庸

    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法定事由,即得

    解僱乙;至於資遣費,甲醫院願意給付乙資

    遣費,因甲、乙雙方對此問題並無爭執,故

    法院未予審理資遣費問題。本案法院著重於

    「雇主於勞工試用期間中或試用期間屆滿擬

    解僱試用期勞工,是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條規定之法定事由,始得解僱勞工」問題之審理,茲就本案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說明

    如下。

    二、案例介紹-「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一)原因事實

      乙於105年1月4日起在甲醫院擔任麻醉護理師職務,兩造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之終止日為105年4月3日。甲醫院對新進員工每月考核1次,乙於試用期須接受三次考核,考核成績以80分為及格,並以乙之考核成績作為甲醫院於乙之試用期屆滿是否正式僱用

    乙之依據。甲醫院於105年2月初對乙進行第1次考核,105年3月初對乙進行第2次考核。乙因工作態度、責任感等諸多項目表現不佳,

    第1次與第2次考核成績均未達80分,乙於105年3月4日起突因請安胎假而無法工作,甲醫院無從對乙進行第3次考核,甲醫院參考乙前2次考核分數而決定於試用期滿不續聘乙,並同意給付資遣費8,018元予乙,然為乙所拒收。然而乙主張甲醫院不給予其第3次考核之機會,如何評斷其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

    事,從而甲醫院違法解僱乙。

    (二)法院見解

      試用期間因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

    驗、審查階段,勞雇雙方原則上均應得隨時

    終止契約,並無須就其終止原因舉證證明有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事,亦即勞雇雙方皆保有

    較寬鬆之契約終止權限。乙於試用期須接受

    三次考核,乙突因請安胎假而無法工作,甲

    醫院無從對乙進行第3次考核,此情形不可歸責於甲醫院。甲醫院參酌現有之資料(乙兩

    次考核分數均未達80分)認定乙表現不符合甲醫院人力需求而做出期滿後不與乙訂立正

    式勞動契約之決定,符合常理,亦與試用期

    之約定係在給予勞雇雙方於相當期間內評斷

    勞工是否合適僱主所提供工作之本旨相符,

    不能僅以第3次未能考核,即認為甲醫院對乙做出不續聘之決定有違法之處。

  •  

    及格成績100分(不限考試次數),登錄「法規課程」積分2點,請於考完試次月

    月底後上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查詢。通訊考題

    14

    通訊考題(是非題,共10題):1. 雇主所經營之事業歇業或轉讓時,可以合法解雇勞工。2. 雇主所經營之事業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可以合法解雇勞工。3.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合法解雇勞工。4. 為避免勞工權益受損,雇主與勞工約定試用期,乃屬違法情形。5. 目前多數法院認為雇主於勞工試用期間中或試用期間屆滿,對勞工有較大空間的「終止契約權」(即解僱權)。

    6. 雇主若因勞基法第11條之五款法定事由解僱正式勞工,尚須給付正式勞工資遣費。7. 勞動部之函釋認為雇主解僱試用期勞工,毋庸給付試用期勞工資遣費。8. 本案甲醫院未經第3次考核,即解僱處於試用期間之乙護理人員,遭法院認定此解僱不合法。9. 所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係指「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在評估範圍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

    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10.勞工未達業績要求,應施予教育訓練,協助其改善,若未施予教育, 逕行解僱勞工,則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結論

    本案法院認為雇主對試用期勞工之解僱權,在解釋上應以較寬鬆之標準看待,甲醫院僅以兩次考核分數為依據不續聘乙,並無違法。本文認為雇主對試用期勞工行使解僱權,雖有較

    大之解釋空間,然如前所述,勞工於試用期間內,亦得評估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

    是否繼續受僱於該企業,從而勞工對繼續留任與否亦有選擇權,對勞工未必不利。此外,關

    於雇主應否給付遭解僱之試用期勞工資遣費,法院之看法雖有分歧,護理人員仍可嘗試向雇

    主請求資遣費,其結果未必不樂觀,如本案甲醫院實則願意給付乙資遣費。

    參考文獻

    吳奎新(2003)‧勞工權益-例解勞動基準法‧台北:永然文化。林更盛(2009)‧勞動法案例研究‧台北:五南。林更盛(2014)‧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

    號判決‧於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初版,頁152-159)‧台北:元照。邱駿彥(2006)‧試用期間之法律關係-以台北地院九四年勞訴字第八零號判決為例‧臺灣

    本土法學雜誌,79,284-295。陳金泉(2003)‧勞動法一百問‧台北:三民。最高法院(2006)‧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鄭渼蓁(2006)‧論勞工之試用期間‧萬國法律,147,35-41。謝清風(2009)‧試用期滿終止契約應否發給資遣費之研究‧全國律師,13(10),63-76。劉志鵬(2014)‧試用期間之意義、性質-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20號判決‧於勞動

    法精選判決評釋(初版,頁29-38)‧台北: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0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135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0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17號民事判決。

  • 自我探索之旅-

    洞察護理之美

    洪淑真

    臺中榮總護理部

      已故的蘋果創辦人賈伯斯Ste ve Jobs在一次哈佛大學畢業生的演說中曾說過:「You,ve got to find what you love」,意指你必須要找到你所愛的東西。試問你找到自己喜愛的是什麼嗎?

      若問從事護理工作的理由為何?有人為了生活、為了父母親的期望、因考試成績的關係。對我而言,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多年,喜歡臨床工作嗎?答案是肯定的,很慶幸在很久之前,找到自己喜歡的興趣和工作。

      每天的護理臨床工作面對不同病人、家屬、醫師及醫療相關工作人員,與人接觸、溝通的機會頻繁,考驗著與人互動的能力,因為工作的關係,讓我學會聽其言和觀其行,用你的眼睛去看和一顆柔軟多觸角的心去體會,如同一句英文諺語「step into other

    ,s

    shoes」,對於和初次見面的人並不感到陌生或不安,讓我對人有信任感及安全感。如此,喜歡自助旅行,初次到達一個不熟悉的環境,要從學習搭乘不同的交通工具、如何到達住宿地點、旅遊景點、當地的生活文化及語言開始適應,過程中需要不斷的與人接觸,詢問當地人,總會帶來意外的驚喜,最近的一次在Naxos旅行,到達當地一個小村莊Apeirthos,典型的中古世紀村莊,蜿蜒的羊腸小道,讓人留連忘返,卻也容易迷路而繞不出去,經過一戶人家之時,看到一位約10歲的可愛小男孩,停下腳步和他打招呼,他回以害羞的反應,轉身往另一個方向走,心想跟著他走或許會找到出路。事實上,他是到另一個住家的二樓找妹妹玩,在找不到來時路的情況,我仰頭揚聲開口詢問,「如何找到出路?進入村莊的主要入口?」,但遲遲未等到回應,突然意識到他們可能聽不懂我的話,於是用比手劃腳方式溝通,他們似乎懂了,指著直走而後往左出去的方向,問到了方向後,心裡總算鬆一口氣,道謝之後,朝著他們指的方向前進,就在我往回走數十步之後,此時,耳邊傳來2位小孩奔跑的聲音,原來這對小兄妹擔心我找不到方向,偷偷的跟在我後方,當我一回頭,他們就躲起來,彷彿玩著躲貓貓的遊戲,於是每到一個轉角處,刻意的回頭看著離我數十公尺後的小孩,他們總會認真的指著應該走的方式,有幾次刻意誤解他們的意思,指著錯誤的方向,活潑的孩子再將他們動作放大一點,為了讓我了解,過程中似乎忘了地屬國外,好似平常和所照護病童互動一般,在兒科工作多年,喜歡和小孩互動,他們的想像力和反應常帶給我意想不到的驚喜,純真的小孩跨越語言、文化、種族的差異,鼓勵喜歡小孩的您,歡迎加入兒科的護理工作。

      在目前臨床照護工作中,如何傳達護理工作的專業立場?反思是否曾為了自己的專業領域持續不斷的努力,接受各不同專業訓練,精進專業照護知識技能,面對病人或其他專業領域的同仁,提出屬於自己的專業見解,擺脫一般譁眾取竉的媒體或民眾對於護理工作的扭曲印象。曾經聽到同事說:「醫療工作是服務業嗎?是傭人嗎?」,對亞洲國家的空服員的刻版印象,大多是身材面貌姣好的年輕人,然而,曾經搭乘歐洲一家老牌著名的航空公司,機上的空服員年紀稍長,然而,這並不影響他的服務,充滿英國紳士的姿態,態度優雅、專業、送餐服務迅速,當他蹲下詢問餐點時,並不感到像似僕人一般的工作,他依舊保持腰背挺直,維持其專業的工作態度及形象,慶幸自己能接受他的服務。

      每每面對旅行中的難題,總會不斷告訴自己,要冷靜沉著樂觀的態度,既來之則安之,不要害怕卻步你不會的困難,而是懂得找到方法解決你不會的難題,計畫永遠趕不上變化,隨時保持處事的彈性,鼓勵有夢想的你,勇敢的踏出你的步伐,看看這個多采多姿的世界,它讓你更有耐心、能量及智慧面對日益繁重的臨床護理工作。當旅行時,不忘放下腳步,走在蜿蜒石板小道上,耳邊總會聽到收音機裡傳來聽不懂的內容及伴隨著清洗碗盤摩擦時所傳來的聲音,聞到的是炒蕃茄醬的味道,想像著這家的主人在準備什麼料理呢?簡單樸實的生活,讓人放鬆心情,再次續滿能量面對明天工作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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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55台北市承德路1段70之1號14樓電話:(02)2550-2283傳真:(02)2550-2249網址:http://www.nurse.org.tw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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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芬娥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副護理長

      年僅24歲,一次車禍造成頸椎損傷致胸部以下全部癱瘓,是一件多麼殘酷的事,青春歡樂就此凝結,一次又一次的手術,一刀一刀的割去他的歡顏,身上多次手術的疤痕有如世界地圖的經緯線一般,卻無法替他縫補上樂觀的人生。父母花了一年多的時間為這唯一的兒子遍尋各地的名醫,但終究沒有得到上天的垂憐,黑色的絕望海嘯,吞噬了這家庭的未來。由於出院後身上的膀胱造口尿管留置及尾骶骨壓瘡,所以申請居家護理服務。

      第一次家訪收案,發現個案情緒暴躁,拒絕接受我的態度,像是離水的河豚,鼓脹著身上的刺,深怕被人發現自己的脆弱。看著他的主要照顧者年邁的雙親,不免讓人不捨。本著護理專業之尊重、關懷與同理的照護特質,透過傾聽、多次的關懷探訪,協助更換管路及傷口照護指導,我終於以熱忱的服務態度取得個案的信任。為了提昇更好的生活品質,我積極鼓勵個案進行復健,並不斷地與復健師溝通,討論個案的居家狀況及復健進度。半年的復健訓練後,個案已經可以隨心所欲的使用輔具刷牙、吃飯,並且還學會了駕駛電動輪椅。之後我將個案轉介到脊髓損傷協會,透過協會病友的到家探訪,分享親身的心路歷程,個案逐漸打開封閉已久的心門,接受外界人、事、物。隨著台灣公益彩券開賣,個案申請到經銷商資格,開始有了收入,又申請外籍看護協助日常生活照顧,過著獨立自主的生活,不再是家裡的負擔。

      「結婚生子」,是每位父母親的盼望,然而這次的車禍意外,把個案的人生計畫全打亂,對一位幾乎完全癱瘓的年輕人而言,成家立業的夢想,已是遙不可及之事,然而雙親的殷盼與希望,讓個案始終有著喘不過氣的壓力。幸好老天眷顧,外籍看護與案年齡相仿,聰明伶俐且相處融洽,在親朋好友祝福之下,完成終身大事,由於家中無人力幫忙籌備婚禮,居家護理室的同仁們得知此消息,主動成立婚禮籌備團,協助張羅相關結婚事宜,從迎娶到宴客,大家忙得不可開交,可是大家卻有如自家辦喜事的喜悅,終於成就一樁美事,補足了個案人生角色中為人夫的一塊拼圖,同時也達到父母親原有的期待。

      護理照護對我而言絕非單就疾病症狀的照顧,而是身、心、靈、社會的「全人」照護。人生中失意只在一時,失志的影響卻是一輩子,如果我們對個案能多花一點時間去理解,多用一點心去關懷,或許能幫助他尋回原來的自己,找到重新再出發的力量。與個案結緣十餘載,看到他不畏艱難,不向命運低頭,讓自己重新披掛上絢爛的彩衣,這事件對我護理生涯造成極重要影響。在照護過程中深深感受到「視病猶親、真心相待」的情感,正是支持我一直留在護理工作的力量,因為「人」需要我服務,「護理」需要我的參與,工作雖然辛苦,而我無怨無悔,永遠愛您-我的「護理」。

    風華再現重燃生命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