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 年年報 mainland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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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選單 CONTENTS 44 43 46 76 78 81 94 肆、附錄 一、委員、顧問、諮詢委員、處室主管名錄 二、兩岸交流大事記 三、兩岸交流研 ( ) 訂相關法規 四、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五、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六、本會出版品一覽表 34 34 35 36 36 38 39 40 40 41 42 參、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一、企劃業務 二、文教業務 三、經濟業務 四、法政業務 五、港澳業務 六、聯絡業務 七、秘書業務 八、人事業務 九、會計業務 十、政風業務 03 10 10 11 13 15 19 23 27 30 31 32 33 貳、工作業務成果 一、兩岸協商成果 二、掌握兩岸情勢 三、深化文教交流 四、開展兩岸經貿 五、健全交流法制 六、加強臺港澳關係 七、強化政策溝通 八、秘書業務 九、人事業務 十、會計業務 十一、政風業務 04 壹、重要施政項目 序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0 年年報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2011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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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 年年報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2011 Annual Report 中華民國建國100 年,也是陸委會成立20 週年,過去20

目錄選單CONTENTS

44

43

46

76

78

81

94

肆、附錄

一、委員、顧問、諮詢委員、處室主管名錄

二、兩岸交流大事記

三、兩岸交流研 ( 修 ) 訂相關法規

四、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五、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六、本會出版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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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一、企劃業務

二、文教業務

三、經濟業務

四、法政業務

五、港澳業務

六、聯絡業務

七、秘書業務

八、人事業務

九、會計業務

十、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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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貳、工作業務成果

一、兩岸協商成果

二、掌握兩岸情勢

三、深化文教交流

四、開展兩岸經貿

五、健全交流法制

六、加強臺港澳關係

七、強化政策溝通

八、秘書業務

九、人事業務

十、會計業務

十一、政風業務

04壹、重要施政項目序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0 年年報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2011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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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0 年年報Mainland Affairs Council2011 Annual Report

目錄CONTENTS

03 序言

04 壹、重要施政項目

10 貳、工作業務成果

一、兩岸協商成果 四、開展兩岸經貿 七、強化政策溝通 十、會計業務

二、掌握兩岸情勢 五、健全交流法制 八、秘書業務 十一、政風業務

三、深化文教交流 六、加強臺港澳關係 九、人事業務

34 參、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一、企劃業務 三、經濟業務 五、港澳業務 七、秘書業務 九、會計業務

二、文教業務 四、法政業務 六、聯絡業務 八、人事業務 十、政風業務

43 肆、附錄

一、委員、顧問、諮詢委員、處室主管名錄 二、兩岸交流大事記 三、兩岸交流研 ( 修 ) 訂相關法規 四、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五、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六、本會出版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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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0 年年報Mainland Affairs Council2011 Annual Report

中華民國建國 100 年,也是陸委會成立 20 週年,過去 20 年來,臺海情勢迭宕起伏,充滿艱難與挑戰,兩岸關係曾經一度緊張、倒退,甚至瀕臨戰爭的邊緣,直至 97 年 5 月馬總統就任後,積極改善兩岸關係,以和解消弭衝突,以協商代替對抗,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基礎,恢復與大陸協商,開創了兩岸關係發展的新局。

這 4 年多來,兩岸關係逐步邁向穩定,制度化協商的成果逐漸顯現。去(100)年 10月兩岸舉行了第七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建立核電廠事故緊急通報機制,保障兩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迄今兩岸兩會已簽署了海空運直航、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共同打擊犯罪、智慧財產權,以及兩岸經濟合作等 16 項協議,不僅有效提升臺灣經濟邁向全球化的動能,並為兩岸複雜且密切的交流逐步建立規範與解決問題的機制,也讓臺灣更加壯大,中華民國主權更加鞏固。

兩岸關係改善的同時, 臺灣與香港、澳門的關係也獲得進展。過去 45 年來,我政府駐港機構一直以「中華旅行社」名稱對外運作,去年 7 月正式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而我駐澳機構「臺北經濟文化中心」,亦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馬總統說這是「石破天驚的突破」。去年我也親自赴香港、澳門主持了揭牌儀式,見證這意義非凡的一刻。現在我駐港澳機構同仁可依業務需要直接與港澳政府相關部門聯繫,並獲得類似一般駐外人員的優遇安排,不僅彰顯我派駐機構的官方性質,亦大幅提升我駐港澳機構地位及功能。此外,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與我們的國際參與,及對外關係產生良性循環。中華民國與 23 個邦交國邦誼穩固,並與非邦交國深化交流合作,而給予我國國民免簽證待遇的國家和地區連年攀升,截至去年底,已達到 124 個,讓我們在國際社會、亞太區域活動,能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臺灣的主體性更為彰顯。

面對兩岸關係的開展,我們務實的體認到,未來兩岸在和解、和平的道路可能面臨諸多的困難與挑戰,然正如馬總統於去年所提「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和平兩岸」中最重要的概念,「臺灣是兩岸關係和平與穩定發展的一個關鍵的力量」,未來政府將繼續堅持我們既定的政策立場,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最高原則,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的臺海現狀,並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基礎,我們主張一中就是中華民國,積極推動後續協商與交流,為臺灣永續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實現「壯大臺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的國家戰略目標。

中華民國 100 年是政府大陸政策成果豐碩的一年,特別要感謝社會各界對本會的支持與指教,讓我們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地處理兩岸關係。本年報是過去一年同仁們推動大陸政策的成果,也期盼大家未來繼續給予本會更多的支持與鼓勵,為兩岸良性互動、互利雙贏創造良好的環境,進而實現臺海兩岸的永久和平。

主任委員 賴幸媛 謹識

101 年 7 月

序言FORE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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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施政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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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要施政項目

一、規劃「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和平兩岸」施政藍圖

97 年 5 月 20 日以來,政府推動兩岸

制度化協商,並擴大雙邊各領域的交流

互動,兩岸關係呈現和平穩定的格局。

今(100)年是建國 100 年,為開創國

家未來的美好願景,本會遵循馬總統的

施政理念,以「國家安全、臺海和平」

的戰略高度,從前瞻、積極、穩健的兩

岸關係發展角度出發,規劃未來十年「和

平兩岸」願景。

未來十年,政府將以「鞏固中華民國

主權,壯大臺灣實力,引領兩岸關係良

性發展,建構臺海的長期和平與穩定」

為施政主軸,堅持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

下,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的臺海

現狀,在「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

權」的關係中,秉持「對等、尊嚴、互

惠」的原則,開展兩岸良性交流與互動。

本會並針對深化兩岸制度化協商、完備

兩岸經貿往來等相關安全管理機制、循

序漸進推動兩岸經貿制度化之交流及合

作、推廣臺灣核心價值與軟實力、發展

兩岸在國際社會良性互動的新模式,以

及強化兩岸交流長期觀察機制等,擬定

照片來源:中央社

10 月 17 日 馬英九總統主持「黃金十年」-「和平兩岸」願景記者會。

照片來源: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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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施政項目

實施策略與行動計畫。本會將在既有政

策基礎上,依據「和平兩岸」的施政藍

圖,營造有利國家永續發展、臺灣人民

安居樂業的和平環境,打造臺灣的「黃

金十年」。

二、持續推動制度化協商,促進兩

岸良性互動

自 97 年 6 月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管道

以來,兩岸兩會協商已邁向常態化的成

熟階段;迄至 100 年止,兩岸兩會已完

成 7 次高層會談,共簽署 16 項協議,並

達成 1 項共識。為有效落實協議,政府

透過兩會舉行「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

議」,檢視協議執行情況,不但確保國

人的權益,亦持續擴大協議的成果。

政府穩健推動制度化協商,促進兩岸

有序地互動與發展,不僅獲得國際社會

的高度肯定,更有助於建構兩岸長久和

平與穩定的新局。未來,本會仍將依據

「國家需要、人民支持、國會監督」,

以及「先急後緩、先易後難、先經後政」

原則,循序規劃推動經濟、民生及維護

交流秩序等後續協商議題,期能透過相

關協議的簽署,擴大雙方交流合作成果,

促進兩岸良性互動。

三、深化兩岸文教交流,促進兩岸

資訊流通與傳播

為提昇我大學國際競爭力,促進兩岸

教育交流,增進兩岸青年互信,本會除

配合教育部落實陸生來臺就學及大陸學

歷採認政策外,另積極推動兩岸青年交

流,辦理多項交流及研習活動,並結合

民間力量共同推動學術、教育、藝文、

科技、體育、宗教、新聞、出版及廣電

等各項兩岸交流活動,增進兩岸良性互動。

為活絡兩岸資訊流通,改善兩岸資訊

落差,邀請大陸傳播媒體人員來臺交流

互動,增進大陸媒體人士對臺灣之認識,

並發揮再傳播功能。辦理雜誌在大陸地

區贈閱活動郵資補助計畫,傳遞臺灣多

元資訊;辦理第 15 屆兩岸新聞報導獎活

動,提升兩岸關係新聞報導品質。

四、積極推動兩岸經貿協商,促進

兩岸有序雙向往來

(一)100 年 1 月 6 日雙方各自公布「兩

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組成,並

於 2 月 22 日在桃園召開第一次

例會,雙方同意設立貨品貿易、

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產

業合作、海關合作等 6 個工作小

組,並宣布啟動後續協議之協商

工作。11 月 1 日第二次例會在大

陸杭州舉行,就「兩岸經濟合作

架構協議」(ECFA)貨品及服務

貿易早期收穫計畫之執行情形、

ECFA 後續四項協議之協商,產

業合作、海關合作及兩岸經貿團

體互設辦事機構事宜等經濟合作

事項之推動,以及 ECFA 未來半

10 月 21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偕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呈交第七次「江陳會談」協議文本予行政院吳敦義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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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推動重點與規劃等議題深入交

換意見。

( 二 )100 年 10 月 20 日 兩 岸 兩 會 在

大陸天津市舉行第七次「江陳會

談」,雙方除簽署「海峽兩岸核

電安全合作協議」外,亦於會談

中就兩岸投保協議以及產業合作

議題達成共同意見。在兩岸投保

協議方面,雙方均認為此一協議

對促進兩岸經貿關係制度化發

展,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同意繼

續並加快最後階段的商談,在下

一次海基會、海協會會談時簽署

協議。在產業合作方面,雙方就

兩岸產業合作願景、目標及先期

合作達成一致的意見,未來在兩

會建立的良好基礎上,提高兩岸

產業合作的層次,深化兩岸產業

合作效益,開創兩岸產業合作的

新局面。

五、加速兩岸經貿政策鬆綁,打造

國際化經營環境

(一)政府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

有利」的原則,並在「壯大臺灣、

連結亞太、布局全球」的經濟發

展戰略下,循序推動兩岸經貿各

項政策措施之鬆綁,促使兩岸經

貿關係制度化發展,讓兩岸經貿

轉化成臺灣經濟邁向世界市場的

助力,以提升臺灣的國際競爭力。

(二)為因應兩岸經貿制度化之政策方

向,並配合兩岸經貿協商進度,

積極推動兩岸經貿各項政策措

施之鬆綁,包括:擴大推動大陸

人民來臺觀光、推動兩岸航空運

輸增點及增班事宜、增加兩岸海

運直航港口、放寬大陸投資業別

項目、放寬兩岸金融機構互設據

點、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國

內銀行第三地區金融機構辦理人

民幣業務、持續檢討放寬「小三

通」正常化措施及放寬大陸商務

及經貿專業人士來臺便捷化等多

項措施。在後續經貿政策鬆綁部

分,政府將檢討放寬陸資來臺投

資業別項目、大陸專業人才來臺

限制等,這些工作都將有助於營

造臺灣自由化、國際化的經營環

境,提升臺灣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六、研(修)訂兩岸關係法規,強

化交流秩序維護

為因應兩岸交流情勢衍生之需求,本

會賡續協調相關機關研議訂定、修正兩

岸交流相關法規,以規範兩岸交流秩序。

(一)社會及專業交流部分,配合「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修法,調整大陸配偶來臺制

度,賡續協調內政部檢討社會交

流法規,放寬大陸配偶父母親得

申請來臺探親之期間;另為進一

步推動我整體醫療產業國際化及

兩岸間良性的互動,開放大陸人

士得以「健康檢查」、「醫學美

容」為申請來臺事由。同時為簡

化大陸專業人士來臺申辦流程,

修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

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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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施政項目

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

法」、「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

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許可辦法」等法規。又為遏止大

陸地區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

區水域,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對越界大陸船舶課處罰鍰,

以確保我漁民權益。

(二)經貿交流部分,為因應兩岸金融

市場雙向往來的管理需求,有序

引導國內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市

場,漸進開放陸資金融機構來

臺,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

理辦法」。另為進一步放寬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及從事經貿相

關活動等,逐步實現兩岸經貿關

係制度化,修正「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

動許可辦法」、「試辦金門馬祖

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

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

可辦法」等。基於監察院關注大

陸方面在臺灣從事新聞置入性行

銷,及配合兩岸簽署海空運協

議、「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開放陸資來臺共識,

衍生商業廣告活動需求,修訂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

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三)文教交流部分,為推動陸生來臺

就學及採認大陸學歷政策,協同

教育部研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修正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另

為放寬在臺就學陸生之親屬來臺

探親,協同內政部修正「大陸地

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為協助大陸配偶未成年親生子女

在臺教育以及就讀教育部採認之

大陸高等校院之役男得再出境,

協同內政部修正「兵役法施行

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

分條文。

七、加強臺灣與港澳官方常態互動,

深化對港澳交流合作

經我政府與港澳政府密集磋商,我駐

港澳機構對外名稱「中華旅行社」、「臺

北經濟文化中心」分別自 100 年 7 月

15 日、7 月 4 日起更名為「台北經濟文

化辦事處」。未來我駐港澳機構官員可

依業務需要直接與港澳政府相關部門聯

繫,我派駐機構及其人員獲得類似一般

駐外人員的優遇安排,彰顯我派駐機構

官方性質,大幅提升我駐港澳機構地位

及功能。本會賴幸媛主任委員並分別於

7 月 19 日、20 日在澳門、香港主持新更

名機構揭牌儀式。另行政院業依「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核准港、澳政府來臺

設立辦事機構,也為臺灣與港澳關係發

展樹立新的里程碑。港、澳政府於 100

年 12 月在臺分別成立「香港經濟貿易文

化辦事處」、「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不僅可為臺港、臺澳兩地民眾提供服務,

更有利臺灣與港澳關係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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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強化多元文宣溝通,增進各界

對第七次「江陳會談」的瞭解

與支持

(一)建置第七次「江陳會談」跨部會

文宣機制。為傳達大陸政策及兩

岸協議成效,擴大政府整體政策

文宣綜效,規劃設置第七次「江

陳會談」中、英文網頁專區,與

各協商議題主管機關連結,即時

上傳新聞稿、政策說帖、政策參

考資料及相關文宣,提供各界點

閱瀏覽。另規劃執行第七次「江

陳會談」廣播整合行銷專案,透

過全國18家廣播電臺製播廣告,

傳達兩岸協議重要意涵。透過召

開中外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積極

向各界說明,增進民眾對會談重

要性及協議相關內容的瞭解與支

持,並列席立法院提出專案報

告,主動提供相關政策資料,強

化朝野溝通;藉由接待外賓、辦

理駐臺使節及代表拜會與協議簽

署完成後之說明會等方式,增進

國內外各界對我兩岸制度化協商

的了解與支持。

(二)運用多元媒體通路,強化政策傳

播成效。製播「政府大陸政策 -

正路篇」、「這三年來臺灣不一

樣了」- 回甘篇、觀光篇及舞出

堅持篇等 4 支系列宣導短片,於

國內各無線、有線電視臺及全國

電影廳院播映。另於國內各大報

章雜誌刊登「開放與把關」、「止

瀉強身 - 正路篇」、「捍衛臺灣

人民核心利益 - 天燈篇」、「ECFA

簽署週年執行成效」、「政府大

陸政策目標」、「三年來臺灣不

一樣了」等廣告,計 75 次。於

國道高速公路關西站刊登「開放

與把關」方便廣告。於國道客運

臺北轉運站、臺鐵臺中車站與高

雄車站、國內各機場、臺北市政

府等處刊登各式政府大陸政策燈

箱廣告 18 次 ; 於臺北市公車刊登

7 月 19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赴澳門主持「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揭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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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施政項目

「天燈篇」、「開放與把關」公

益性車廂外廣告 30 面,擴大政

策傳播層面與對象。

(三)落實地方基層溝通宣導,傳達政

策理念並廣納各界建言。100 年

度首次嘗試辦理廟口宣講系列活

動,共計25場次、5,475人參加,

主動深入地方基層,採取面對面

雙向溝通互動,並搭配寓教於

樂、生動活潑的宣導方式,普獲

基層民眾熱烈迴響;依據問卷調

查結果顯示,有高達 7-8 成民眾

對於活動內容與安排表示滿意。

另規劃辦理本會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赴臺中、彰化、雲林及嘉

義地區,與產業、文教界人士座

談等相關活動,計28場次、5,525

人次參與,深入討論政策議題,

爭取地方各界對政府大陸政策的

認同與支持。與屏東縣等 14 縣

市政府合辦地方鄉親座談會,廣

邀地方民意代表、政黨代表、農

漁工會幹部、社團負責人、學者

及媒體等共 1,317 人參與座談。

透過面對面雙向溝通,傳達政府

大陸政策措施及兩岸協議效益,

廣納基層建言並具體回應民眾訴

求,有效增進中央與地方的良性

溝通與互動。

(四)運用新興網路媒體,強化網路使

用者支持。設置本會官方臉書

「門打開 ‧ 阮顧厝」粉絲專頁,

採取政策貼文、有獎徵答、網路

投票、遊戲等網路多元互動方

式,強化網路使用者對政府大陸

政策的瞭解與支持,自 100 年 9

月上線至 12 月底,粉絲數已達

15,000 餘人,有效提升政策傳

播即時性。上傳本會宣導短片至

YouTube,擴大網路傳播效果,

並主動即時透過 e-mail 傳送相

關本會政策訊息予學者專家等計

130 次,傳播人次累計達 70,000

餘人,廣受各界肯定。

12 月 8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與彰化縣鹿港鎮地方產業代表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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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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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工作業務成果

一、兩岸協商成果

(一)兩岸召開第七次「江陳會談」,

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

議」

100 年度本會與相關主管機關,經多

次跨部會業務溝通與協商準備會議,海

基會、海協會於 10 月 20 日在大陸天

津正式召開第七次「江陳會談」,雙方

照片來源:中央社

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

透過這項協議的簽署,兩岸核電安全主

管機關可以建立平時經驗交換與交流的

平臺,防患事故於未然;在緊急事故發

生時,也可以透過本協議所建立的核電

廠事故緊急通報機制,有效強化通報與

聯繫,降低可能的影響,保障兩岸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

(二)首次召開「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

會議」,檢視及實質檢討協議執

行情形

為實質檢討並落實改進兩岸所簽署各

項協議的執行情形,海基會、海協會於

100 年 6 月 8 日在臺北舉行「兩岸協

議成效與檢討會議」,雙方除針對兩岸

所簽署協議之執行情況及成效進行檢視

外,也就旅遊、空運、食品安全、共同

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農產品檢疫檢驗10 月 21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偕同協商代表團,向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報告第七次「江陳會談」協議成果後,召開記者說明會。

照片來源:台灣影像圖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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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等協議,在執行過程中應予強化或改善

的方向,共同確認後續處理的作法,並

獲致多項重要成果。此外,雙方同意未

來將定期召開會議,檢視協議階段性執

行的成效,並就應加強改善的部分,共

同研商具體的解決方案。

二、掌握兩岸情勢

(一)強化大陸政策整體研究、分析與

規劃

針對兩岸情勢發展、中共對臺策略

作為、兩岸協商議題及其他相關重大事

件,進行分析、撰提評估報告,並預判

發展趨勢,以提供政策規劃與因應參考

建議。此外,亦就政策重要內涵,撰擬

新聞稿與說帖提供各界瞭解。同時持續

透過辦理研討會、補助學者專家前往大

陸地區參訪座談、委託進行短期研究及

安排與大陸涉臺學者會晤等方式,蒐集

中共對臺政策有關資訊,近距離觀察大

陸內部情勢、中共對臺思維,及國際體

系下兩岸關係的最新發展,以多面向判

讀大陸作為;此亦有助於兩岸學者專家

或團體相互建立溝通管道、增進彼此瞭

解,並促使大陸方面瞭解我方大陸政策

立場,以增進兩岸良性互動。

(二)蒐研大陸暨兩岸情勢資訊,進行

研究提供決策參考

本會對於大陸在政策、人事及社會

整體的變化均持續保持關注,以掌握大

陸內部情勢及對兩岸關係可能影響。除

針對重要事件、會議、情勢發展即時撰

寫專題研析報告 50 餘篇,供決策參考、

運用,並撰擬編輯「大陸與兩岸情勢簡

報」12 期、「大陸情勢」4 期研判報

告,刊登本會網站供大眾參閱。亦透過

合作或補助方式辦理「中華民國國際關

係學會第四屆年會國關理論與全球發

展」、「中共『十八大』政治繼承:持

續、變遷與挑戰」、「2011 中國研究

年會」等國內研討會,以及「中國的興

起 - 對內和對外的影響」、「中國大陸

『十二五』規劃的前景與挑戰」等國際

研討會,廣泛彙集國內外學者專家及各

界對大陸與兩岸情勢分析意見,作為規

劃大陸政策及處理兩岸問題之參考。此

外,本會建置「兩岸知識庫」資料庫,

累積資料量逾 407 萬餘筆,有效提供

政府政策規劃及業務參考,並促進政府

跨機關間兩岸資訊的互通與分享,強化

兩岸事務決策之支援功能。

(三)辦理民意調查,掌握民意脈動

為有效掌握民眾對政府大陸政策及

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與意見,本會委

託學術機構及民調公司辦理各項民意調

查,100 年度共完成「民眾對當前兩岸

關係之看法」例行性民調 3 項,以及

「民眾對政府大陸政策與兩岸協商之看

法」、「民眾對第七次『江陳會談』之

看法」等 2 項專案性民調。調查結果除

撰擬摘要提供政策規劃及決策參考,並

刊載於本會網頁上供外界查閱。此外,

10 月 27 日 趙建民副主任委員參加本會「中國大陸『十二五規劃』之前景與挑戰國際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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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印「聆聽民意:第七次『江陳會談』」

中英文摺頁,以供社會各界及外賓拜會

參考運用。

(四)加強兩岸協商人才培訓與經驗分享

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加強談

判人才培訓及整合我方談判團隊,是政

府相當重要的工作。為持續增進談判知

能,培養先期預警及危機處理意識,本

會積極辦理談判人員訓練,包括兩岸事

務協商幕僚人員談判理論基礎班、兩岸

事務協商幕僚人員談判實務進階班及兩

岸談判經驗傳承研習營等 3 項談判人

才訓練班,召訓行政院等 21 個部會機

關及本會人員,共計 383 人參訓。課

程設計內容有助於有關部會推動相關協

商事宜,並規劃未來協商方向之參考。

同時,參訓學員普遍認為,有關談判策

略規劃概念及有關談判準備作業流程等

課程,對未來參與兩岸議題協商之準備

及規劃有極大助益。

(五)強化地方政府大陸事務專業知能

為增進地方基層公務人員大陸事務

專業知能,100 年度共計與各級地方

政府合作完成 25 項「大陸事務研習計

畫」,就政府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兩

岸經貿交流等面向辦理專題演講,參與

人員與民眾約達 2,500 人。另以「兩岸

交流規範」與「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

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盟申報事宜」為

主軸,於 11 月 30 日辦理「100 年度

大陸工作研習會」,邀集行政院聯合服

務中心、各縣市政府大陸事務聯繫窗口

或承辦人員等計 81 位學員參訓,不僅

增進地方基層公務人員對政府大陸工作

的認識,並提升地方政府處理大陸事務

的能力。

另外,為強化與地方政府的溝通聯

繫,本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率同各

業務處代表赴新竹縣、苗栗縣、臺中

市、南投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

門縣及連江縣等 13 縣市舉辦「大陸事

務座談會」,與縣市政府局處首長進行

1 月 28 日 馬英九總統、行政院吳敦義院長、本會賴幸媛主任委員,以及本會歷任主任委員參加「雙十年華陸委會 - 穩健承擔創新局,開門顧厝護和平」20 週年會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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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報及面對面座談,即時回應並瞭

解縣市政府之需求,藉以增進中央政府

與地方政府間之聯繫與溝通。

(六)辦理本會 20 週年系列活動,回

顧兩岸關係發展歷史並展望未來

100 年適逢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及本會

成立 20 週年,本會擴大辦理會慶系列

活動。舉辦影像展覽,透過紀錄本會的

成長歷程,也描述了兩岸關係發展的歷

史軌跡,見證這 20 年來,本會在維持

兩岸關係穩定與促進台海和平、強化

政策協調、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建立

兩岸關係法制化基礎與建構有序的兩岸

交流,所扮演的歷史性角色。另辦理

「2011 台日論壇」國際研討會,「中

國大陸『十二五』規劃之前景與挑戰」

國際研討會等多項座談活動,邀請各界

共同參與討論,除就近來兩岸關係發展

進行研討外,更進一步為下階段的發展獻

策,提供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思考方向。

三、深化文教交流

( 一 ) 落實大陸學歷採認及陸生來臺就

學政策

在促進高等教育國際化、多元化的趨

勢下,政府審慎推動開放陸生來臺就學

及適度採認大陸學歷政策,於 100 年 1

月 6 日公布施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

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及修正「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首次招收大陸學生

928 名來臺灣修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

位;另目前採認大陸 41 所大學學歷。

(二)輔導大陸臺商子女教育,增進對

臺認識與認同

補助大陸 3 所臺商學校學生返臺接

受補充教育,參加學藝競賽與校際交

流、臺商子女返臺暑期研習營,俾利臺

商子女接受與臺灣同等的完整教育,日

後得以順利返國升學。在大陸辦理認識

臺灣研習活動、協助大陸臺商學校成立

臺灣文化教育中心,增進渠等對臺灣的

認識及認同。

(三)推動兩岸青年交流,增進彼此認

識並傳遞臺灣經驗

推動兩岸青年學生、學術的交流與

互動,使大陸青年及學者體會臺灣多元

民主的社會發展,並增進兩岸資訊流

通,瞭解彼此社會的差異,以及培養多

元思考的能力。包括:獎助臺灣研究生

赴大陸研究,邀請大陸法律、傳播研究

生來臺交流,及辦理兩岸青年學者論壇

及學術研討活動等。

(四)活絡兩岸資訊流通,改善兩岸資

訊落差

1、邀請大陸傳播媒體人員來臺交流互

7 月 8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於美國華府卡內基和平基金會發表「中華民國的大陸政策:引領兩岸關係,為兩岸打造良善互動的和平環境」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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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實地體驗臺灣的多元文化與社

會發展,促進兩岸新聞資訊平衡報

導,增進大陸媒體對臺灣之認識。

2、辦理雜誌在大陸地區贈閱活動郵資

補助計畫,補助「天下雜誌」等 7

種雜誌寄贈大陸地區郵資,俾透過

期刊出版管道,傳遞臺灣多元社會、

民主相關資訊。

3、辦理第 15 屆兩岸新聞報導獎評選活

動,及「數位匯流對兩岸新聞媒體

之衝擊」、「兩岸新聞媒體變革與

創新發展」研討會,以促進兩岸新聞

交流,提昇兩岸關係新聞報導品質。

(五)增進國人對大陸政策的認識與瞭解

1、為增進我大學生對大陸政策的認識

與瞭解,邀集教育部、行政院青年

輔導委員會及文化建設委員會等相

關部會共同合作,分北、中、南、

東四區辦理 8 梯次「青年學生領袖

大陸政策研習營」。另邀請學者專

家於大專院校,辦理 20 場大陸政策

相關議題之校園宣講活動(北區 5

場、中區 4 場、南區 9 場、東區 2

場),有效增進我青年學生對現階

段大陸政策及兩岸關係之認識。

2、為加強與民間團體聯繫,促進民間

團體對政府大陸政策的瞭解,邀集

兩岸交流業務主管部會及從事兩岸

交流活動之民間團體代表與會,除

說明兩岸交流相關規定,傳承交流

活動經驗外,並宣導政府重要的開

放措施及成效,如政府的大陸政策

與作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等,有效增進與會代表對

政府大陸政策及成效之瞭解。

10 月 26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參加本會「第 15屆兩岸新聞報導獎」頒獎典禮暨研討會。

5 月 29 日 馬英九總統、本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及文教處華士傑處長出席「青年學生領袖大陸政策研習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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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兩岸故事影像展」及「兩

岸交流紀實文學暨攝影獎」徵獎

活動,展現兩岸交流多元樣貌

為配合建國百年慶祝活動及本會成

立 20 週年,辦理「兩岸故事影像展」、

「兩岸交流紀實文學暨攝影獎」等活

動,期能透過民眾觀察的角度,以文字

及影像的方式,為正在變動中的兩岸關

係歷史,保留各種記憶,不僅呈現兩岸

關係歷史多元、豐厚的面貌,亦展現政

府促進兩岸和平的努力及用心。

四、開展兩岸經貿

(一)持續推動兩岸經貿協商

1、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1)為處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後續協商議題之業務溝

通,及落實 ECFA 議定事項執行

等相關事宜的磋商平臺。100 年

1 月 6 日雙方各自透過新聞稿公

布「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代表。

(2)100 年 2 月 22 日「兩岸經濟合作

委員會」第一次例會在桃園舉行,

雙方同意設置貨品貿易、服務貿

易、投資、爭端解決、產業合作、

海關合作等 6 個工作小組,推動

後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

爭端解決等 4 項協議之協商,並

將兩岸產業合作及海關合作列為

優先推動之合作事項。100 年 11

月 1 日第二次例會在大陸杭州舉

行,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協議」(ECFA)貨品及服務貿易

早期收穫計畫之執行情形、ECFA

後續 4 項協議之協商,產業合作、

海關合作及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

事機構等經濟合作事項之推動深

入交換意見。

2、100 年 10 月舉行第七次「江陳會

談」,雙方同意將「兩岸投保協議」

及「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列為兩會

第八次會談的重點推動議題。未來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後續協議及經濟合作事項等,任何

一項取得具體成果,即可納入兩會

會談,並簽署協議。

3、100 年 6 月 21 日海峽交流基金會與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完成「海峽

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修正文件一」換文,正式開放大陸

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

並於 6 月 22 日生效。自由行首批開

放城市為北京市、上海市及廈門市,

開放人數配額目前訂為每日 500

人,在臺停留時間為自入境次日起

不超過 15 天。

(二)循序進行兩岸經貿鬆綁

1、開放大陸人民來臺觀光

海基會、海協會於 97 年 6 月 13 日

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

灣旅遊協議」,政府於 97 年 7 月

開放大陸人民直接來臺觀光(首發

7 月 15 日 行政院吳敦義院長、賴幸媛主任委員出席「兩岸故事影像展」開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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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於 7 月 4 日來臺)。截至 100 年

底止,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

大陸旅客來臺觀光達 305 萬餘人

次;依大陸觀光客在臺每日消費金

額 263.09 美元,停留 6.5 夜估算,

陸客來臺已為國內帶來 1,569 億之

觀光外匯收益。據內政部移民署統

計,100 年陸客來臺達 123 萬人,

平均每日約有 3,380 人,較 99 年成

長 5%; 自 100 年 6 月 22 日 起 至

12 月底止,大陸旅客申請來臺自由

行共計 38,549 人,其中已核發入出

境許可證共計 37,063 人,入境人數

29,187 人。

2、落實兩岸海空運直航

(1)空運:自 97 年 12 月 15 日實施

兩岸空運直航,截至100年底止,

總計飛航 44,989 班次,載運旅

客逾 2,038 萬人次,貨運包機載

運貨物 371,845 公噸。兩岸航班

數量由直航之初的每週 108 班,

增加為 558 班,兩岸航點也從 24

個(我方 8 個,大陸 16 個),

增加為 50 個(我方 9 個,大陸

41 個),貨運航點自 4 個(雙方

各 2 個)增加到 8 個 ( 我方 2 個,

大陸 6 個 )。

(2)海運:自 97 年 12 月 15 日實施

兩岸海運直航,截至 100 年底

止,我方許可 164 艘次船舶經營

直航運輸業務,包括:我國籍 40

艘、大陸籍 62 艘及其他國籍 62

艘。實際航行船舶 45,712 艘次,

航行兩岸船舶艘次於直航後成長

105%,總裝卸逾 502 萬個 20 呎

貨櫃,總裝卸貨櫃噸數 23,982 萬

噸。兩岸開放港口數由直航之初的

63 個港口(我方 11 個港口,大陸

48 個海港及 15 個河港),迄今已

達 70 個港口(我方 13 個港口,

大陸 53 個海港及 17 個河港)。

3、實施「小三通」正常化方案

100 年 6 月 28 日本會基於照顧離

8 月 28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主持「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1 週年執行成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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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民眾福祉,協助金馬澎觀光發展

及推動經濟,就大陸旅客赴金馬澎

從事個人旅遊(以下稱「小三通」

自由行)進行政策檢討,修正「試

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

施辦法」,指定自 100 年 6 月 30

日施行。經政府透過臺灣海峽兩岸

觀光旅遊協會、大陸海峽兩岸旅遊

交流協會(小兩會)平臺溝通,於

100 年 7 月 29 日正式啟動「小三

通」自由行。自啟動至 12 月底止,

大陸旅客申請赴金門旅遊自由行共

計 4,613 人次,已入境 4,299 人次;

申請赴馬祖自由行共計 812 人次,

入境 706 人次;澎湖目前尚無申請

案件。

4、放寬金融往來及兩岸證券投資相關

限制

(1)100 年 9 月 7 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

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

括: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之主

體及經營型態 ( 取消本國銀行僅

得就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三

擇二之規定,及取消本國銀行、

金控公司參股大陸地區金融機

構,以一家為限之規定 )、強化風

險管理機制(銀行及金控公司匯

往大陸地區之營業資金及投資金

限額,改採全行〈全集團〉控管

機制;建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總

量保險管理機制;及調整陸銀在

臺分行收受自然人新臺幣存款限

制),及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

範圍,改採負面表列。

(2)100 年 7 月 21 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增訂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

規定」,開放國內銀行國際金融

業務分行 (OBU) 及第三地區金融

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3)100 年 3 月 1 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放寬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

大陸地區上市有價證券之限制,

由原基金淨資產價值 10%放寬為

30%,但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其成

分證券包含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

上市有價證券者,不受前述比率

限制。

(4)100 年 8 月 18 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保險

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修正草案,增列保險業得從事

香港以人民幣計價之特定有價證

券投資及投資限額相關規定。

6 月 22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主持開放陸客來台自由行說明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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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經濟部於 98 年 6 月 30 日發布「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

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並公布

開放項目清單,正式實施陸資來臺

從事事業投資。截至 100 年 12 月

底止,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核

准 204 家大陸公司來臺投資,投資

金額共約 1.76 億美元。

6、放寬大陸商務人士申請來臺規定

100 年 5 月 16 日內政部修正「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

法」,包括:依據企業年度營業規

模,區分每年可邀請人數;依企業

需求調整商務研習、受訓人數,並

增訂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研習、

受訓活動相關規範,以及放寬自由

貿易港區邀請大陸人士來臺核發多

次入出境許可證之規定等。

(三)落實執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

議」(ECFA)

1、100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執行 ECFA

早期收穫計畫,依據大陸海關統計,

100 年 1 ~ 12 月大陸自台灣進口總

額約為 1248.95 億美元,較上(99)

年同期成長 8%,其中陸方給予我

方早期收穫清單內貨品之進口額約

為 198.53 億美元,較上(99)年同

期成長 9.88%,獲減免關稅約 1 億

2,262 萬美元。

2、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100 年

1 ~ 12 月之製造業受雇員工人數為

2,618,487 人,較上 (99) 年同期增

加 101,661 人,成長 4.04%。整體

而言,列入 ECFA 早期收穫計畫各

產業之受雇員工人數及成長率普遍

高於整體製造業成長率。

3、自 101 年起大陸方面給予我方 539

項早收產品中 (2009 年稅則 ),降至

零關稅產品由 100 年 72 項增加 437

項,合計 509 項,占早收項目九成

以上,預期將進一步帶動相關效益

持續擴大。

4、依據投審會統計,自 100 年 1 月至

12 月,已核准陸資來臺投資 ECFA

服務業早收項目之案件數為 31 件,

投資或增資金額約為 1466 萬 4 千

美元;核准赴大陸投資涉及 ECFA

服務早收項目計 120 件,投資或增

資金額約為 2.03 億美元。

5、在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執行方面,

金管會已核准 4 家國內銀行(兆豐

銀行、台灣銀行、玉山銀行及台灣

企銀)在大陸設立甫滿 1 年之辦事

處升格分行之申請,並於 100 年 12

月同意大陸地區中國銀行及交通銀

行籌設台北分行。

6、政府將持續秉持「以台灣為主,對

人民有利」之原則,落實執行 ECFA

早收清單,並持續推動後續貨品貿

易、服務貿易、爭端解決及海關合

作等協商,以逐步擴大ECFA的效益。

(四)強化大陸臺商投資權益保障及服

務臺商工作

1、提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臺商窗口」

服務功能

本會 100 年度委託編撰「大陸臺商

勞動人事管理手冊」、「臺商拓展

大陸內銷市場實務手冊」、「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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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土地權益保護手冊」等專書,

強化資訊提供及專業諮詢服務。更

新及充實「大陸臺商經貿網」,提

供相關資訊予廠商參考。迄 100 年

12 月底止,本會提供臺商相關書籍

累計達 172,215 冊;「臺商張老師」

團隊,提供臺商各項專業諮詢服

務累計達 5,630 件;臺商經貿網上

網人數累計逾 1,025 萬人次;大陸

臺商在地服務及教育訓練累計辦理

725 場次,參與人數累計達 60,249

人次。

2、強化大陸臺商聯繫機制

本會已協調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

「大陸臺商服務中心」,其下設

有「聯繫服務小組」、「財經法律

顧問團」、「志工律師團」,並設

置服務專線等,期為在大陸的臺商

提供全天候即時服務與緊急救難協

助,並與大陸 125 個臺商協會形

成全面的聯繫及服務網路。迄 100

年 12 月底止,海峽交流基金會提

供臺商申訴服務與急難救助等服務

計 4,687 件,其中人身安全方面計

2,569 件,財產法益方面計 2,118

件。另本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等單

位,每年三節 ( 春節、端午節及中

秋節 ) 定期舉辦臺商協會負責人聯

誼活動,表達政府對臺商關懷,聽

取臺商心聲及建議,協助臺商解決

問題,凝聚臺商對政府的向心力。

五、健全交流法制

(一)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

司法互助協議」互助事項,維護

兩岸民眾權益

1、自 98 年 6 月 25 日協議生效至 100

年 12 月底止,雙方相互提出之司

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協緝遣返

等案件已達 22,700 餘件,且陸方已

遣返我方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 168

名。我方相關機關並與大陸地區進

行犯罪情資的交換,合計破獲 55

案,包含詐欺、擄人勒贖、毒品、

殺人、強盜及侵占洗錢等案,逮捕

嫌犯 3,058 人;其中包含 32 起詐欺

案件,逮捕嫌犯 2,960 人,有效保

障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6 月 7 日 行政院吳敦義院長於「2011 大陸台商端午節座談聯誼活動」聯誼晚宴致詞。

2 月 9 日 馬英九總統、本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共同參加「2011 年大陸台商春節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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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年 2 月涉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

案件遭菲律賓遣送至大陸之 14 名國

人,透過本會及相關機關積極協調,

該等嫌犯已於 7 月 6 日自大陸遣返

回臺偵辦,兩岸並與東南亞國家警

方進行合作,對跨境詐欺犯罪予以

迎頭痛擊。未來對於跨第三地犯罪

案件,兩岸相關機關將持續合作打

擊犯罪,深化協議互助事項。

(二)持續協調落實「海峽兩岸食品安

全協議」,協處食品遭塑化劑污

染事件及求償案件

1、依據「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兩岸已建立制度化食品安全聯繫窗

口,即時通報不安全食品訊息,至

100年12月底止,共計通報531件。

兩岸衛生主管部門並已進行5次「兩

岸食品安全業務主管部門專家會

議」、2 次進出口食品安全會議及 4

場研討會,對兩岸食品安全法規、

管理架構、檢驗系統及進出口監督

體系等事項,進行實質而專業的討

論。

2、本會亦持續協助兩岸間重大食品安

全個案,例如衛生署於 100 年 5 月

23 日發布食品遭塑化劑污染訊息,

並透過協議窗口通報大陸後,本會

亦協助透過海基會通報大陸並蒐集

相關訊息,俾利主管機關掌握問題

產品流向及進行處置。另由於大陸

對從臺灣進口的食品採取更為嚴格

的通關措施,造成我方產品通關障

礙情形,本會亦會同衛生署、經濟

部,與食品業相關公、協會研商具

體協處作為,積極透過各種管道,

促請陸方解除相關進口限制及儘速

恢復常態通關作業。嗣陸方於 101

年 1 月 5 日公布「關於解除臺灣食

品進口限制措施的公告」,我方輸

陸食品通關檢驗得以回復常態。

3、有關三聚氰胺事件求償協處事宜,

政府已透過海基會、海協會平臺,

安排部分廠商於 99 年 12 月赴陸與

陸方廠商進行面對面溝通。本會亦

持續邀集廠商、衛生署及海基會,

研商後續協處事宜,並綜整各廠商

求償進度,區分類型提供廠商後續

求償建議,納入 100 年 6 月 8 日「兩

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討論,續

由兩岸兩會依會議共識,協調安排

廠商赴陸實地瞭解與進行下一輪面

對面溝通,尋求具體解決方案。

(三)持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

合作協議」,保障民眾智慧財產

權益

1、兩岸兩會於第五次「江陳會談」簽

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協議」,內容包括兩岸相互承認優

先權、著作權認證機制便捷化,並

建構執法協處機制,強化共同打擊

跨境侵權案件力度,即時、有效保

護國人權益。

2、有關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之優

先權,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陸

方共受理我方專利申請案 4,708 件、

商標申請案 42 件;我方受理陸方專

利申請案 3,132 件,37 件商標案。

3、另在協處機制上,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我方主管部門收到請求協處

商標案共 134 件,其中 24 件完成

協處,43 件已通報陸方尚在協處程

序,67 件提供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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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於著作權認證方面,我方已指定

「社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TACP),辦理臺灣至大陸地區出

版或發行之影音製品著作權認證工

作,在 2 至 3 天內完成認證作業,

大幅縮短臺灣業界進軍大陸市場時

間。截至 100 年 12 月底,TACP 接

受請求認證的案件,錄音製品 190

件,影視製品 11 件。

(四)落實「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

議」,進一步維護兩岸民眾健康

安全。

1、為保障兩岸民眾健康安全與消費者

用藥權益,並兼顧國內醫藥生技產

業的發展,兩岸兩會於 99 年 12 月

21 日第六次「江陳會談」簽署「海

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並於

100 年 6 月 26 日生效。兩岸衛生

主管部門已於 100 年 8 月 1 至 2 日

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工作組會議,就

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研

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

安全管理、緊急救治等合作領域,

建立對口的工作平臺及聯繫窗口,

俾透過制度化聯繫管道,平時可以

進行資訊交換,緊急時進行即時通

報及處置。同時針對未來定期召開

工作組會議之頻率及通報事項達成

共識,以利後續推動協議相關合作

事項。

2、兩岸衛生主管部門刻依據協議,建

立平時、重大疫情資訊交換及通報

機制,我方得以即時掌握大陸疫情

資訊,將更有效維護民眾之健康安

全。對於兩岸醫藥品的安全管理協

處機制,雙方將依照國際間公認之

安全管理規範,建立相關品質安全

管理機制,確保兩岸醫藥品的品質,

以及推動新藥臨床試驗合作;並針

對大陸輸入中藥材進行源頭管理,

以保障消費者使用進口中藥材的安

全。同時,對於國人在大陸地區發

生重大意外事故,即時提供緊急救

治措施之協助,使國人生命健康更

有保障。

(五)配合兩岸經貿交流發展及有效管

理大陸物品服務在臺廣告事宜,

修正大陸廣告辦法

基於監察院關注大陸方面在臺灣從事

新聞置入性行銷,以及國內立法政策與

實務,對於置入性行銷逐步納入法制化

之趨勢,為明確規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

服務在臺廣告之事項及內容,均不得

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爰檢討修

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

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

「置入性行銷」廣告活動行為納入規

範,俾有效管理。另海基會、海協會簽

署「兩岸空運協議」、「兩岸海運協

議」、「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陸

資來臺投資共識後,兩岸經貿交流日益

密切,衍生商業廣告活動需求,經邀請

相關機關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後,於前揭

辦法明確列舉得予廣告事項,本辦法修

正條文並於100年12月30日生效施行。

(六)因應社會交流趨勢,持續檢討修

正相關法規,並落實大陸配偶生

活輔導機制

1、為使大陸配偶制度更為完善,及推

展陸客來臺從事健康檢查及醫學美

容,協調內政部於 100 年 12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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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

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大陸地

區配偶之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之期

間,以符合現況需求。同時,開放

大陸人士得以「健康檢查」、「醫

學美容」為申請來臺事由,以利推

動我國醫療服務國際化,及吸引大

陸人士來臺接受我優質醫療服務。

2、為使大陸配偶瞭解相關法令,維護

自身權益,100 年度與中華救助總

會於桃園、新竹、彰化、雲林、屏

東等地區合辦 5 場次「在臺大陸配

偶新制法令說明會」,邀請相關機

關團體到場說明及提供諮詢,俾使

兩岸婚姻家庭充分瞭解大陸配偶新

制內涵。另於臺北及花蓮辦理「生

活成長講座」,邀請專家學者開設

多元化課程,期使大陸配偶融入適

應臺灣生活。蒐集彙整大陸配偶制

度之相關法令,及大陸配偶在臺生

活所需相關資訊,編印「牽手臺灣-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資訊手冊」,並

規劃拍攝輔導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宣

導短片,提供兩岸婚姻家庭生活所

需資訊。

(七)導引兩岸專業及商務交流有序進行

1、近年來,大陸人士每年申請來臺從

事專業及商務交流活動人數,呈現

穩定發展之趨勢,政府在兼顧交流

需求與安全管理的層面下,逐步鬆

綁相關法規,放寬大陸人民申請專

業、商務交流條件,並提供更為便

捷化之程序。

2、就安全管理部分,主管機關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已會同相關機關,

加強現行安全管理作為,如嚴處違

規、違常案件,並積極規劃相關強

化措施,如建立抽查訪視機制,強

化身分查證管道、緊急事件處理效

能等,俾期兩岸交流有序進行。

3、另鬆綁法規部分,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會商相關機關,研修「大陸

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

可辦法」等規定,包括簡化申請流

程,及加強假冒、頂替代辦單位查

處規定等項,相關法規業於 100 年

5 月 16 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 5 月

18 日施行。

(八)強化公務員赴陸交流安全管理措施

隨著兩岸情勢的和緩,制度化協商機

制的建立,在開放公務員赴陸交流的同

時,亦須配合強化各機關內部安全管理

作為。在 97 年底政府放寬高階公務員

及政務人員赴陸交流後,本會配合主管

機關內政部,賡續完善公務員赴大陸許

可辦法與作業要點的修訂,並配合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製播「公務員,赴陸知多

少?」課程,提供公務員赴大陸行前,

相關學習課程使用,以提醒公務員從事兩

岸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注意人

身安全保護,重視機關安全管理,發揮政

府放寬公務員赴大陸交流應有效益。

(九)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對越界

大陸船舶課處罰鍰,確保我漁民

權益

配合立委提案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對

越界大陸船舶課處罰鍰之規定,並推動

完成修法程序,使執法機關行政院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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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署得視個案情況,裁量選擇適當

有效之執法手段,以達嚇阻大陸船舶越

界,與確保我漁民權益、海洋資源養護

之目的。

(十)賡續推動兩岸法學交流、大陸法

制研究及宣導兩岸條例修正規定

1、本會委託補助國內 16 所大學系所,

定期彙送相關法學期刊予大陸地區

77 所大學及學術機構,除藉此提升

兩岸法學研究之風氣,並期促成大

陸瞭解我國民主、法治發展,維繫

兩岸法學交流良性互動。

2、100 年度賡續辦理第 20 期法制研

習,分別於北部、中部辦理 2 場次

的基礎班,及於北部辦理 1 場專題

班講習,計培訓近 350 人次,除使

參訓學員瞭解政府大陸政策,提升

各機關公務員辦理大陸事務素養及

能力。另為因應兩岸交流頻繁,而

衍生大幅增加的兩岸事務,特別增

開專題班,邀請學者、專家及內政

部戶政司、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機

關就大陸地區繼承、收養及認領等

議題進行講習,成效卓著。

(十一)強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服務功能

1、隨著兩岸制度化協商常態開展,海

峽交流基金會受託處理大陸事務之

各項交流服務與協商業務大幅增

長,相關人力、資源與財力配套也

必須有所配合。政府適度編列預算

補助海峽交流基金會,以維繫會務

運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確保國

人應有權益,容有必要。

2、本會協助海峽交流基金會於 97 年 3

月 12 日成立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

心。經統計 100 年度該中心現場協

處計 1,250 件,其中確屬緊急 289

件;由海峽交流基金會緊急專線協

處計 5,468 件,其中確屬緊急 928

件。另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兩岸人

民人身安全及急難救助案件計 706

件。於 100 年發生阿里山小火車翻

覆案、大陸吉林車禍案等重大事件

時,此機制均發揮其功能。

六、加強臺港澳關係

(一)掌握港澳情勢,擬訂政府因應對策

針對港澳重要情勢發展,如香港移

交 14 週年、澳門移交 12 週年、香港

政改進程、港澳與廣東合作情況、澳門

政情,以及臺灣與港澳關係發展等撰寫

15 篇研析報告,並編撰港澳季報 4 期。

另亦針對港澳重要議題,補助或委託辦

理輿情及相關座談計 5 場;定期彙編港

澳移交後有關自由、人權、法治等方面

之爭議事件,密切注意港澳在民主、人

權、社會各方面的發展情形。此外,本

會香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每日均彙

整當天重大新聞提要及各報重要輿情,

每月並彙編經貿數據及最新經貿情勢月

報等,供國內參閱。

(二)利用臺港交流合作平臺,提升雙

方實質關係

1、透過臺港分別成立「財團法人臺港

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港臺經

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的交流合作平

臺,政府積極促進臺港關係發展,

並在我政府駐港機構更名與功能提

升,及香港政府在臺設立辦事處等

議題與港方獲致具體的成果。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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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簽訂「銀行業監理合作瞭解備忘

錄」及「臺灣與香港間航空運輸協

議」。另外,臺港雙方在醫療衛生

及食品安全、稅務及關務、文化創

意產業、保險業監理及教育等議題

之合作,也都有很好的進展,大幅

提升臺港實質關係。

2、利用臺港交流合作平臺,臺港雙方

也推動多項民間經濟及文化交流活

動,包括 100 年 5 月 17 日在香港

舉辦首屆「臺港文化合作論壇」,6

月 1 日在臺舉辦「臺港生物科技交

流研討會」,香港設計總會組團於

10 月來臺參加「2011 年臺北世界

設計大會」,並出席臺港經濟文化

合作策進會主辦之「臺港設計產業

論壇」。另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

會林振國董事長於 11 月率我方設計

產業界人士赴港出席香港設計總會

主辦之「香港設計營商周」,以及

12 月 8 日在臺舉辦「臺港經貿產業

發展趨勢研討會」,為臺港文創業、

生技業及服務業探尋合作商機。

(三)推動臺港澳各項交流活動,促進

相互瞭解

為強化臺港澳文教、經貿與社會等專

業團體之雙向交流,並促進三地之聯繫

互動,本年度總計協助及接待港澳政

界、學界、經貿、傳媒界、重要社團人

士,以及國內各界等 191 團,計 5,599

人次,從事各項臺港澳交流與互訪活動。

1、在文教交流方面,主動規劃辦理

「港澳青年臺灣觀摩團」、「港澳

大專院校新聞傳播學系學生臺灣實

習團」、「在臺港澳學生研習會」

等活動,並協助香港浸會大學、香

港大學、香港中文中學、仁濟醫院

羅陳楚思中學、香港景嶺基金會、

香港灣仔區家長教師會聯會、澳門

大學、澳門粵華中學、澳門教師志

願者協會等學校及民間學術單位師

生來臺交流。另為協助我民間團體

及單位辦理臺港文化交流,臺港經

濟文化合作策進會 100 年度共補助

8 月 4 日 「港澳大專院校新聞傳播學系學生臺灣實習團」,觀摩本會例行記者會舉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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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臺北藝術大學、中國科

技大學、朝陽科技大學、華夏技術

學院、中華民國設計學會、梗劇場

等 15 所學校及民間社團,辦理臺港

文化講座及臺港創意類學生交流活

動,計有 151 位臺港文創界人士參

與相關文化交流活動。

2、在社會與青年團體交流方面,協助

香港青年會、東華三院、香港廣東

社團總會、港澳臺灣同鄉慈善基金

會、香港旺角區少年警訊、澳門思

匯網絡、澳門青年聯合會、澳門環保

產業協會、澳門中華文化交流協會、

澳門中華媽祖基金會等來臺交流。

3、在港澳青年來臺就學方面,協助港

澳在臺學生社團,於寒暑假返回港

澳舉辦來臺就學招生宣導說明會,

期藉此鼓勵港澳青年來臺就學。100

學年度在臺就讀大學院校(含研究

生)及臺師大僑生先修部之港澳生

人數計 6,818 人(占僑生及港澳生

總數之 48.5%),其中香港計有

2,474 人,澳門 4,344 人。

4、在經貿團體交流方面,協助香港中

華總商會、香港亞太臺商總會、香

港中國企業協會、澳門貿易促進局、

澳門經濟學會等經貿團體人士來臺

交流。另協助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

同業公會籌組「2011 年香港秋春季

電子產品暨零組件採購交易會參展

團」赴港參展,有效達成增進臺港

經貿交流合作、在國際舞臺建立我

品牌知名度,並提升我國際形象及

能見度之目標。

5、在官方交流與互動方面,本會與香

港特區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就深化臺

港全面性交流與合作進行多次工作

會議,有效提升臺港實質關係。本

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於 100 年 7 月赴

香港與澳門為我政府駐港澳機構更

名主持揭牌儀式,以及本會劉德勳

副主任委員、高長副主任委員及趙

建民副主任委員於同年 10 月亦分

別赴港澳,參與我駐港澳機構辦理

之中華民國國慶慶祝活動並發表演

說。此外,為強化與香港主流社會

之互動與交流,本會賴幸媛主任委

員於 100 年 11 月赴香港,出席光

華新聞文化中心所舉辦之「2011 臺

灣月」相關活動,本會高層官員赴

港澳展開一系列活動,確有助增進

臺灣與港澳之關係。本會亦協助中

央部會與地方機關:如立法院、監

察院、教育部、內政部 ( 警政署、

入出國及移民署 )、交通部 ( 路政

司 )、文建會、新聞局、臺北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自然科學博物館等人

員赴港澳參訪。

6、為強化旅居港澳之臺商子女對國家

之認同,鼓勵渠等返臺參加海峽交

流基金會辦理之「探索臺灣之美」

快樂研習營活動,增加對臺灣之了

解與認同。

10 月 10 日 劉德勳副主任委員赴香港參加我駐港單位台港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之中華民國國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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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時研(修)訂臺港澳關係法規,

以符實際需求

因應臺港澳往來需要,檢視及修訂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子法相關規

定,並相應配合修訂「臺灣心港澳情 -

臺港澳交流 Q&A」(第 10 版),提供

各界參考。100 年協調配合相關機關檢

視研修相關規定,例如:內政部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

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增訂港澳

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依就業服

務法相關規定受聘僱在臺工作期間逾 6

個月,其大陸父母得申請來臺探親;放

寬派駐在臺之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人

員、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僱在臺

工作之港澳居民,其大陸地區配偶或未

成年子女得申請來臺 ) 等,以使臺港澳往

來秩序之規範更為完備,符合現況需求。

(五)推動臺港澳司法互助交流及共同

打擊犯罪

1、100 年協助國內檢調及警察機關等

共同推動臺港澳間司法互助,包括:

協查國內相關機關囑託調查事項約

500 件、協調國內各機關協查香港、

澳門政府請求調查事項約 80 件、協

助我行政及司法文書等送達案件約

1,000 件,及透過臺港澳共同打擊

犯罪機制,遣返我外逃通緝犯 192

名回臺。

2、100 年協助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推

動臺港澳司法交流,政府機關部分,

包括:8 月 13 日至 15 日中央警察

大學師生赴澳門參加兩岸四地體育

文化交流活動;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王卓鈞一行於 10 月 19 日至 23 日

拜會香港保安局、警務處及澳門保

安司及警察總局等機關;法務部調

查局副局長王福林一行於 10 月 19

日拜會香港廉政公署;法務部調查

局毒品防制處處長張祥山一行於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4 日前往港澳緝毒

機關進行參訪及工作會談;另香港

特區政府律政司、食物及衞生局、

衞生署組成之訪問團於 12 月 6 日來

臺拜會法務部、衞生署及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等機關 ( 構 )。民間團體部

分,包括:協助澳門特區政府禁毒

委員會於 5 月 22 日至 27 日來臺參

訪我禁毒服務設施;協助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代表團於 10

月 19 日至 22 日參加於香港舉行之

第六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警學

研討會,及兩岸三地律師團於 12 月

13 日來臺拜會本會等,促進臺港澳

之司法交流。

(六)完善我駐港澳機構服務功能及加

強相關宣導工作

1、提供急難救助,維護國人權益:100

年協處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或緊急

求助案件逾 3,000 件。另於香港、

澳門特定活動期間,蒐集相關情勢,

預為風險管理,並建立與港澳政府

溝通聯繫機制,俾適時提供國人相

關協助。本年度協處 30 餘件國人持

合法證件遭港澳政府拒絕入境案及

其他機關個案。

2、完備急難救助機制:積極蒐整「國

人在港澳急難救助處理機制彙編」,

提供國人在港澳意外事故、緊急就

醫及協尋證照等緊急事件最及時服

務。建立「港澳人士在臺發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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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意外及急難事件協處計畫」,100

年有效協處在臺港澳人士之急難事

件約 30 件,對提升我整體形象甚有

助益。另為整合我駐港機構服務功

能,進一步完善國人在香港急難救

助協處機制,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香

港欣安服務中心」歸併本會駐港機

構,提供我國人在香港遭遇急難事

件最及時的協助。

3、積極辦理港澳居民及大陸、外籍人

士來臺事宜:100 年度受理港澳居

民申辦入出境證、外籍人士來華簽

證、驗發大陸人士旅行證及國人護

照申請等案件逾 13 萬次;另協助港

澳居民申辦網路簽證逾 4,000 次;

受理各類文書驗證約 9,000 件;協

處國人在港澳急難救助或緊急求助

案件逾 3,500 件;代送達國內法院

訴訟文書及協查國內相關機關囑託

調查事項約 800 件。

4、加強宣導赴港澳禁帶違禁品:為避

免國人赴港澳或過境港澳因攜帶當

地政府已列違禁品之物品而遭扣

留、罰款,甚至判刑,100 年賡續

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各大車站以

LED 燈宣導、國際機場張貼海報,

及發送書籤予航空公司、旅行公

會等方式,並適時於本會網站宣導

及函知相關機關於旅遊旺季加強宣

導,提醒國人注意,實施以來類似

情事已大幅降低。

(七)健全臺港澳消費及疫情資(警)

訊通報機制

加強蒐集香港澳門消費資(警)訊及

食品安全、食品流通管道資訊,即時通

報本會及國內相關主管機關。配合防疫

機關防範流感、禽流感及其他傳染病疫

情擴大,持續關注香港澳門當地疫情發

展,隨時提供政府主管機關納入防疫機

制之參考,以維護國人權益及健康。

七、強化政策溝通

(一)分區分眾強化廣播宣傳,增進各

界對大陸政策的瞭解

針對全國各地民眾之語言習慣、收聽

特性,規劃區域性廣播文宣,委製央廣

「兩岸之間」、中廣新聞網「兩岸話

題」、中廣嘉義臺「新兩岸關係」、高

雄鳳鳴電臺「臺灣心兩岸情」、燕聲電

臺及東臺灣廣播電臺「臺灣向前行」、

羅東電臺及佳音電臺「跨越兩岸」、寶

島新聲電臺「寶島向前行」及環宇電臺

「漫遊兩岸」、嘉南廣播電臺「臺南向

前走」等 9 個廣播節目共 548 集,以

分區分眾策略及在地民眾關切議題的角

度、庶民的語言,闡釋政府大陸政策及

兩岸關係,平衡地區或語言等因素造成

的政策資訊落差,逐步化解民眾疑慮並

增進民眾對政策的了解與支持。

10 月 29 日 高長副主任委員至雲林麥寮拱範宮,宣講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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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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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各地校園,爭取學者及學生

對政策的認同與支持

規劃辦理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

嘉義縣、高高屏、宜花東分區學者專家

座談,計 6 場次、130 人次參加,擴展

校園宣傳影響力。擴大邀請接待全國

大學院校師生至本會座談及參訪 30 場

次、1,470 人,爭取學者專家及青年學

子對政府大陸政策支持。規劃辦理社區

大學「大陸政策與兩岸協議成效」系列

專題演講活動,針對各界關切的兩岸議

題,提供多元、完整的政策資訊,平衡

城鄉及年齡背景等因素所造成的政策資

訊落差,計 25 場次、1,863 餘人參加;

依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高達 95%

與會者對於活動安排表示「滿意」或

「很滿意」,超過 83% 與會者表示透過

活動之舉辦,對政府大陸政策與兩岸關

係現況之瞭解「有幫助」或「很有幫助」。

(三)設計製作各類文宣品,傳達政府

大陸政策及施政理念

為展現文宣創意拉近與民眾距離,有

效傳達「既推動又把關」的大陸政策施

政理念,本會 100 年度設計製作門神

系列春聯、紅包袋、提袋、大小筆記本、

環保袋、L 型資料夾、鑰匙圈名片夾及

隨身碟等文宣品,廣為運用於各式宣導

活動,頗受各界喜愛。另印製新版本會

簡介 2,000 份、政府大陸政策重要文件

3,800 冊,本會 20 週年紀念郵冊 1,000

冊。為展現兩岸制度化協商成果,編印

「開放與把關—兩岸十五項協議的效

益」及「開放與把關—兩岸十六項協議

的效益」文宣小冊計 55,000 冊,廣為

分送學者專家、立法委員及媒體等各界

人士,並於各類溝通座談場合發送提供

民眾參考運用。

(四)加強新聞預判及輿情掌握,積極

闡述政府政策立場

為加強宣導政府政策、回應新聞採

訪,即時澄清媒體錯誤報導,並與記者

維持良好互動,本年度積極辦理各類新

聞發布會,包括例行記者會、委員會議

後記者會、新聞背景說明會、國內外媒

體茶敘等。此外,為因應重大事件及兩

岸兩會協商進度與成果,適時向媒體及

國人詳盡完整說明政府政策。100 年共

辦理記者會、說明會及座談等計 65 場

次;發布新聞稿及新聞參考資料 159

則,並安排本會長官接受國內媒體專訪

計 25 次。

(五)安排國際訪賓拜會,增進國際人

士對政府政策的瞭解

為增進國際人士對政府大陸政策的了

解及支持,本年度賡續協助包括來自美

洲、歐洲、非洲、亞太等地區政府官員、

重要智庫、學者至本會拜會。透過本會

長官闡述政府大陸政策並分析當前兩岸

關係情勢,除有助於訪賓對相關議題的

認識,並可藉以瞭解國際友人的想法,

作為政府規劃政策說明的參考。此外,

亦安排重要國際媒體專訪本會主任委員

暨副主任委員。本年度計安排外賓拜會

及國際媒體專訪共計 335 場次,對加

強國際宣傳,助益甚大。

(六)聯繫並邀訪旅外大陸人士及團體

1、補助旅外大陸人士在海外地區辦理

研討會、座談會及出版等活動,增

進國際社會關注中國大陸人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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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題,以期加速中國大陸內部民主化,

計 8 案。

2、邀請大陸旅外學者、留學生來臺參

訪,藉由渠等實地體會臺灣的民主

化及經濟建設成果,增進對我大陸

政策的了解,傳遞臺灣民主經驗。

另安排旅外大陸人士及海外僑學團

體人士等來會參訪,計4團54人次。

(七)透過英譯重要新聞稿及政策說明

等方式,向國際傳達大陸政策

為向國際傳達我大陸政策,強化國際

傳播效果,並爭取國際社會支持,本

會定期編譯英文新聞信(MAC News

Briefing),全年計 14 期,重要新聞

稿及專文英譯,計 22 篇,並登載於

本會網站,傳達政府大陸政策及兩岸

關係重要訊息,供各界人士參閱。另

亦將相關訊息傳送國際學者及智庫參

考,爭取國際社會對我政府大陸政策

的瞭解與支持。同時,編印「President

Ma Ying-jeou s Mainland Policy-

Turning the Threat of War into Peace

and Prosperity」 小 冊、「Opening Up,

Guarding the Country - Benefits of the

15 Cross-Strait Agreements」、「 行 政

院大陸委員會簡介」英文版文宣小冊,

作為國際文宣資料,有助於促進整體國

際文宣成效。另於國內英文報紙、期刊

及美國世界日報刊登「天燈篇」、「網

路自由篇」中、英文文宣廣告,強化政

策宣導成效,爭取國際社會支持。

(八)辦理海外地區宣導活動,爭取友

我力量

安排本會高層主管適時分赴美洲、歐

洲及亞太地區,參與海外僑學社團所舉

辦的座談會或研討會等相關活動,或參

加國際學術研討會,就兩岸情勢與發展

等議題發表演說,闡述我政府大陸政策

立場,以增進各國政學界、智庫、新聞

媒體及海外僑學界人士對我政府政策立

場的理解與支持,共計辦理 9 梯次。

另辦理僑委會僑團拜會及安排長官赴外

9 月 22 日 賴幸媛主任委員會見英國商務創新技能部常務次長 Martin Donn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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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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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所、僑務工作會議宣講,共 9 場次,

並於海外僑社辦理僑界演講 6 場次,

有助於國際社會對我之認同與支持。

(九)積極與國會聯繫及溝通,建立與

國會之良好互動關係

為加強國會溝通及聯繫工作,安排本

會長官拜會朝野立法委員計 98 人次,

辦理本會長官赴立法院專案報告、業務

報告說明會或公聽會計 71 場次。為發

揮聯繫實效、提升聯絡深度,以強化便

民服務,辦理立委及其助理查詢或服務

事項計 820 人次。配合兩岸制度化協

商進程,規劃協同各議題主管機關,拜

會立法院王院長、朝野黨團幹部,列席

各委員會或委員會聯席會議進行報告並

備質詢,說明會談準備情形及協商成

果,展現行政部門尊重國會高度監督的

努力。

八、秘書業務

(一)配合推動行政革新,辦理綜合、

議事及計畫與管考業務

1、落實執行本會 100 年度施政計畫、

考核作業,並擬訂次年度施政方針、

施政計畫及中程(102 至 105 年度)

施政計畫,辦理施政績效評估報告

與計畫評核,及各項綜合業務。

2、定期召開本會委員會議、諮詢委員

會議、主管會報,強化大陸事務之研

議,及列管決議之執行。

3、配合推動「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風

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及「整

合服務效能躍升執行計畫」,以提

升政府施政效能等行政革新措施。

(二)維護辦公環境安全、整潔,配合

各項業務需求,加強各項行政支

援與服務

1、配合推動環保政策、節能減碳措施,

及清淨家園運動,落實綠色採購,

績效良好,並獲行政院頒獎表揚。

另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

體產品達 15% 以上(標準為 5% 以

上)成效良好。

2、因應業務需求,加強各項行政支援

效率與服務,協助海峽交流基金會、

駐外辦事處及金門、馬祖小三通相

關事務運作。

3、協辦「江陳會談」專案相關工作及

行政支援事項。

(三)建置資訊基礎環境,強化資通安

全措施

1、賡續辦理本會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ISMS)各項資安作業,加強資訊

安全防護及網站安全檢測,以符合

政府機關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並通

過國際認證協會之驗證。

2、充實及更新網站資料內容,並配合

業務建置各項專區網頁,提供相關

資訊供民眾瀏覽。

(四)持續提升文書檔案管理效能

配合行政院「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推動

方案」,100 年度陸續推動公文電子化

措施與實施「文件雙面列印」,其中「公

文線上簽核」比率達 39.9%、「公文

電子交換」收文比率達 46%、發文比

率達 81%,均達成且超越行政院訂定

減紙 30% 之目標值,並續強化公文流

程控管及處理效能,以達到節能減紙、

永續環保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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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五)配合組織改造進程辦理行政規劃

及接管作業

1、進行空間整併、招商規劃設計。另

協調蒙藏委員會進行財產、檔案接

管移交作業。

2、規劃網路系統、電腦設備及各項資

訊系統調整作業。

九、人事業務

(一)配合業務需要辦理遷調作業,補

充基層人力

本會職員之陞遷係依「公務人員陞遷

法」相關規定辦理,本著人與事適切配

合之旨,內陞與外補兼顧之原則,採公

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辦理陞任或

遷調。民國 100 年內陞者計有 16 人;

外補者計有 13 人;考試分發人員 3 人;

另遷調者(同一陞遷序列調任)計有

25 人。另為因應兩岸制度化協商、「兩

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等行政院重大政

策業務,於 100 年 8 月業奉行政院核

定同意增加職員 4 人,以補充基層承

辦人力。

(二)定期辦理駐港澳機構職務輪調作業

本會為期貫徹派駐香港事務局及澳門

事務處職員之職務輪調作業,訂定「本

會駐港澳人員職務遷調作業要點」。民

國 100 年職期屆滿調回人員,計有香

港事務局局長楊家駿、組長洪麗春、秘

書魯仲尼、澳門事務處秘書劉明。另

本會港澳處處長朱曦調任香港事務局局

長、企劃處專門委員杜嘉芬調任香港事

務局組長、會計室科長陳振源調任香港

事務局秘書,經濟處科長陳俊宏調任澳

門事務處秘書。

(三)推動性別主流化,營造性別平等

之環境

本會於 95 年 12 月 11 日成立本會性

別平等專案小組,並由特任副主任委員

擔任召集人,委員有 15 人,其中有外

聘委員 3 人,任期 2 年。本會性別平

等專案小組每 4 個月召開 1 次會議,

100 年分別於 4 月 18 日、9 月 6 日及

12 月 23 日共召開 3 次會議,並就本會

所提之性別影響評估計畫,及行政院婦

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工作重點項目辦理情

形進行審議,經過委員熱烈討論並獲致

共識,積極宣導及推動本會性別主流化

相關業務。另於 99 年 6 月 1 日核定函

頒本會 99-102 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實

施計畫。

(四)鼓勵在職訓練進修,以提昇人力

素質

因應終身學習時代來臨,鼓勵同仁國

內在職進修,學習新知。本會職員訓練

進修事宜,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酌予補助

同仁進修費用,提升同仁訓練進修之興

趣及人力素質,俾利業務創新與發展。

100 年推薦至各大學院校及相關訓練機

構進修外語人員,計有 4 人;參加國內

各大學院校進修博士、碩士學位者(含

在職專班),計有 7 人;報名參加行政

院主計處電子資料中心資訊訓練課程,

計有 88 人次。另為強化中高階主管人

員之培訓,配合行政院之規劃,遴薦參

加中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及進修

學位者共計 15 人,「國家政務研究班

第 4 期」、「高階領導研究班第 4 期」、

「中階主管培訓班」各 1 人、科長研

習班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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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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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組織調整作業,擬具組織法

規送審及辦理優惠退離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100 年 3

月 30、31 日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

政委員會第 1 次聯席會議業審查完竣,

除第 6 條各部會通案修正為「本會置

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

十三職等。」外,餘均照原草案通過。

立法院 100 年 5 月 3 日院會通過交黨

團協商,同年 5 月 17 日朝野黨團協商

決議「照審查會通過」。嗣後有關主任

秘書職務列等部分,已通案仍維持原送

版本,不予修正。本草案於立法院第七

屆會期未完成立法程序,將依規定於

101 重行函報行政院審查。另依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 1 次聯席

會議決議,大陸委員會編制表「助理

員」減列,「專員」、「科員」應大幅

增列一案,本會業於 100 年 4 月 13 日

重新修正編制表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辦理,並經函復將俟行政院核定大陸委

員會處務規程後,併同辦理。

本會有 2 個比照駐外機構,經擬具

「駐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

案」、「駐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

表草案」,分別於 100 年 1 月 14 日、

5 月 11 日、9 月 7 日召開會議討論,

經決議仍維持本會擬議規劃之組織架

構,將彙整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建議分

設組別之意見於報院時併陳,併請行政

院新聞局召開會議研商。另有關光華新

聞文化中心之運作方式,也將其意見併

送行政院審查。上述 2 個草案將於 101

年 4 月函報行政院審查。

另依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優惠退離作

業,經核定同意優惠退離者 1 人,並

已完成相關作業。

十、會計業務

(一)完成本會及中華發展基金 101 年

度概算及預算案

本會 101 年度概算,係依行政院核

定額度 11 億 5,925 萬 5,000 元,審慎

評估檢討各工作計畫,貫徹零基預算精

神,務期落實年度施政重點,編列各項

推動業務計畫。

為因應我駐港澳機構之地位與功能提

昇、深化兩岸文教交流及持續推動各項

議題協商等工作所需,爰增編經費辦理

相關業務。經報院請增額度外預算,獲

行政院同意增列 8,500 萬元,即配合行

政院之「穩定兩岸和平交流,拓展國際

空間」工作重點,縝編各業務預算,完

成籌編 101 年度預算案,計 12 億 4,490

萬 8,000 元,中華發展基金編列業務費

用 5,701 萬 2,000 元。

(二)有效控制預算執行,撙節經費支出

本會預算之執行,均依據施政計畫及

法定預算之項目及內容,除遵照預算、

會計、審計、執行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

外,並秉持簡樸節約經濟原則,務使經

費支用均能達成本會施政目標。另配合

兩岸協商進程,協助業務單位有效運用

經費,完成協商任務。

此外,本會各單位預算執行情形均定

期提報主管會報檢討分析,以有效掌握

計畫及預算執行進度。本會預算約僅為

中央政府總預算萬分之 6,在政府財政

日益困難下,預算成長幅度有限,100

年度決算執行率達 93.69%,各項業務

計畫均與預算配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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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業務成果

(三)加強財物管理及內部控制

為確保本會公款及各項財物安全,除

按月核對銀行及公庫帳目,嚴格控管與

核對各項單據及憑證外,並不定期派員

至秘書處就現金、禮品、消耗品、非消

耗品、及固定資產等,採分別盤點或

抽點方式查核財務管理情形,以確保庫

款安全,健全財務控制機制。派員赴香

港事務局及澳門事務處就其內部控制及

會計業務進行查核及輔導,並協助解決

會計帳務資訊系統疑難問題,簡化作業

流程,以強化駐外單位整體會計業務功

能;派員赴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財務查

核,增進政府捐助經費執行效能。

十一、政風業務

(一)辦理政風法令宣導

1、為增進機關同仁依法行政觀念、確

保公務行為的廉潔與真實,本年度

辦理本會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講習

會,特別針對該規範設計之登錄報

備制度詳作解說,期使同仁於執行

職務過程能更正確、正直及妥適,

並進一步瞭解廉政的可貴,進而提

升本會清廉形象與實踐政府的承諾。

2、本年度辦理本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制度講習會,以宣導明晰公職

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對其本人或關係

人之利益應予迴避,亦不得利用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

(二)監辦採購作業程序並提出具體導

正興革建議

100 年下半年度辦理本會採購案件實

地監辦 122 案,其中提出相關建議(意

見)13 案,經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採

納、提出說明或修正原簽案內容,並經

首長後核定執行。

(三)公務員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作為

100 年下半年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所定倫理事件登錄 7 案,性質

上均屬受贈財務事件,其中主任委員室

4 案、經濟處、文教處、聯絡處各 1 案。

(四)召開廉政會報

100 年 7 月 7 日假第二會議室召開

「本會第一次廉政會報」,因賴幸媛主

任委員出國,會議由劉德勳副主任委員

主持,會中審議加強推動「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之宣導與倫理事件登錄等 4

項提案,並做成具體決議。

(五)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100 年度受理本會各級主管 21 人申

報財產,其中定期申報 11 人、到職申

報 4 人、離職申報 5 人、代理申報 1 人。

另依據法務部所定比例,應抽出 3 人辦

理實質審查,其中 1 人再比對其前後

年度財產申報情形。抽籤作業經簽准,

將於 101 年 2 月 9 日假主管會報公開

辦理。

(六)加強專案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工作

辦理本會 100 年國慶日暨晚會、選

舉期間及春安期間重大專案公務機密及

安全維護作為。另專案辦理本會涉及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赴陸涉密人員重新建檔,同時

重行清查、檢討,並依「國家機密保護

法」第 26 條,訂定涉密人員處理原則,

有效落實機關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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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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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一、企劃業務

(一)強化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策略規劃

兩岸情勢發展深受大陸內部、兩岸互

動,乃至國際局勢的影響。為維繫兩岸

關係的和平與穩定、確保臺灣的繁榮與

區域的安定,本會將持續審慎評估影響

兩岸情勢發展的各種面向與因素,並針

對大陸對臺政策與作為,妥擬因應方案。

為實現「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和

平兩岸」願景,本會將遵照「黃金十年」

擘畫的施政藍圖與進程,就兩岸關係的

未來發展,進行專題研究與策略規劃;

並就政府整體大陸政策方向,研擬規劃

方案與評估建議,提供決策參考。

(二)完善兩岸協商準備及有序運作

為穩健推動兩岸制度化協商,本會將

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就協商議題及相關

事項進行規劃、評估及安排,並就大陸

照片來源:中央社

對臺協商策略進行研判。協商議題的規

劃與評估,以「國家需要、民意支持、

國會監督」原則,以經貿及民生福祉為

優先考量。在協商的過程中與簽署後,

本會也將持續向社會各界說明,以凝聚

國內共識。另為增進各項協議的執行成

效,本會將持續推動兩岸兩會協議執行

檢討機制,擴大兩岸協議執行成果,讓

更多民眾共享。

配合兩岸協商進程,本會將賡續辦理

協商人才培訓,著重於談判團隊之談判

專業訓練、實務操作、模擬演練、實戰

檢討等,以強化談判知能,增進談判團

隊有序運作,為兩岸協商做最佳準備。

(三)持續蒐集、研判大陸與兩岸整體

情勢資訊

本會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蒐集

大陸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外交等

情勢發展資訊,及重大國際情勢變化,

照片來源:台灣影像圖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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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如美「中」關係、東亞情勢等,並掌握

大陸外交動態發展,整理中國大陸重要

外事活動及涉臺等外交訊息。另就我國

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等相關問題,

進行研析及研擬我方因應作法。此外,

持續透過與相關機關之資訊交流,並定

期與國內大陸問題研究團體合作舉辦研

討會或座談會,建立國內外智庫的聯繫

溝通管道;並委託學者撰寫研究報告,

藉以掌握最新兩岸動態資訊,進一步強

化大陸與整體情勢研判的深度與廣度。

另為提升兩岸研究資訊的品質與服務

效益,本會將在既有基礎上,以更機動

性、具時效性的方式,系統性的蒐整國

內外最新兩岸資訊,加強兩岸重要議題

彙析,提升兩岸研究資訊系統及優化便

捷服務機制。同時,將持續擴大跨機關

間資訊分享平臺之資訊運用效能,提供

更為充份的業務參考資訊,期以在兩岸

資訊支援上發揮積極的角色。

(四)強化政府大陸事務體系的運作

鑑於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兩岸地方政

府往來及交流參訪需求日增,為回應地

方需求,循序引導兩岸地方交流正常

化,本會將進一步強化現有與地方政府

聯繫溝通的管道,不僅有助於瞭解地方

交流動態的概況,即時協助地方政府解

決交流的問題,並增進中央與地方的良

性互動,建立長期夥伴關係。

另為提升地方大陸事務人才的專業知

能,將積極規劃辦理各階層人員之大陸

工作研習、訓練與座談,增進訊息的交

流及互動,厚植地方處理大陸事務的實

力。隨著協商成果的全面落實,政府的

大陸政策更需要地方各級機關以及全體

國人的大力支持,俾以凝聚社會共識,

齊一步伐地推動大陸工作。

二、文教業務

(一)檢討陸生來臺就學政策,持續完

善陸生來臺就學相關配套措施,

強化陸生生活輔導機制

政府為符合高等教育國際化、多元化

趨勢,開放陸生來臺就讀學位,未來在

保障臺灣學生權益的前提,及促進校園

國際化的政策目標上,仍將循「階段

性、漸進檢討、完整配套」的原則,檢

視招收陸生來臺就學相關措施,同時加

強輔導陸生適應學校周遭生活與學習環

境,融入臺灣社會生活,以促進大陸在

臺青年學生對臺灣社會的自由民主與多

元特質的瞭解。

(二)提升兩岸新聞採訪自由,強化兩

岸資訊對等、自由流通

本會未來將持續努力,促進大陸媒體

瞭解臺灣媒體自由發展情形,避免資訊

的扭曲與不對等,同時也將更為關注兩

岸新興媒體發展對兩岸資訊交流的影響。

(三)強化兩岸文化交流廣度及深度,

展現臺灣的文化優勢並發揮正面

的引導力量

結合民間力量,持續推動學術、教

育、體育、藝文、科技等各項交流活動,

促使大陸人民能深刻體認臺灣所保存的

中華文化與核心價值,並藉由臺灣社會

創新多元的藝術文化優勢,引導大陸在

文化發展上走向更多元、開放的道路。

(四)鼓勵兩岸民間環保、婦女、勞工、

新聞等領域非政府組織交流

透 過 補 助 兩 岸 非 政 府 組 織(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 ion,

NGO)的交流互動,促進大陸方面感

受我民間組織的旺盛活力,並藉由觀摩

相關團體組織運作,傳遞臺灣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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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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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多元民主之發展經驗,深化兩岸良性

互動的基礎。

三、經濟業務

(一)因應兩岸情勢及協商進展持續進

行經貿政策調整

政府於 100 年 10 月 17 日公布「黃

金十年,國家願景」-「和平兩岸」,

以「鞏固中華民國主權」、「壯大臺灣

實力」、「引領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及

「建構臺海長期和平穩定」,做為兩岸

關係的施政主軸。未來政府將配合兩岸

關係整體發展,循序漸進推動兩岸經貿

關係,持續就可操之在我部分,進行兩

岸投資、貿易、金融、人員、農漁業、

航運、小三通等相關經貿政策之鬆綁調

整,並完備兩岸經貿往來等相關安全管

理機制,確保兩岸經貿往來有制度、有

秩序、有節奏,穩健的進行,維護臺灣

經濟的長期利益。同時,秉持「循序漸

進」原則,善用兩岸經貿利基,推動兩

岸經貿制度化之交流及合作,逐步達成

兩岸經貿關係全面制度化,提升臺灣的

國際經濟戰略地位。

(二)在兩岸制度化協商基礎上推動經

貿後續協商

100 年 10 月第七次「江陳會談」時,

雙方同意未來仍將以「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ECFA)後續協議之相關協

商為主,除 ECFA 明定之貨品貿易、服

務貿易、投資及爭端解決四項後續協議

外,ECFA 所列之經濟合作事項或相關

議題,若經雙方協商,認為有簽署協議

必要者,任何一項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

協議,雙方並同意可將「海關合作」列

為優先的協商議題。除 ECFA 相關議題

外,另依「黃金十年,國家願景」-「和

平兩岸」,將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列入兩

岸協商議題。相關機關將依據「以臺灣

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積極推動

上述議題之協商,以利及早簽署協議。

(三)強化大陸臺商服務及聯繫工作

近年大陸臺商遭遇投資環境之多重變

動,面臨極大之挑戰與壓力,為協助大

陸臺商,本會將賡續強化「陸委會臺商

窗口」服務功能,提供臺商資訊、諮詢

與在地服務等,以降低臺商赴大陸投

資風險。此外,將持續強化大陸臺商產

業輔導體系,協助臺商轉型升級,並促

進及鼓勵臺商回臺投資或資金回流,以

加強與大陸地區臺商的聯繫溝通,協助

服務臺商解決問題,並凝聚大陸臺商對

政府的向心力。未來,本會將持續透過

兩岸制度化協商,適度納入臺商關切議

題,並推動協議的簽署,以制度化保障

臺商在大陸投資之合法權益,提升臺商

之競爭力。

四、法政業務

(一)賡續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

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1、據統計,兩岸警方聯手破獲多起

跨境詐騙犯罪集團,臺灣地區之

全般(含電信、網路)詐欺案件

發 生 數, 由 98 年 度 38,802 件、

99 年 度 28,494 件(99 年 較 98 年

減 少 26.57%), 減 少 至 100 年

度 23,896 件(100 年較 99 年減少

16.1%);而受害金額從 98 年度

102.7 億元、99 年度 61.1 億元,降

至 100 年度 49.88 億元,皆可明顯

感受到協議執行的初步成效。雙方

相關機關將持續推動深化協議互助

事項,以積極提升成效,維護民眾

權益。

2、100 年 2 月涉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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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案件,遭菲律賓遣送至大陸之 14 名

國人,透過協議協處機制,該等嫌

犯已於同年 7 月 6 日自大陸遣返回

臺,面對相關的司法程序。兩岸與

東南亞國家警方於 100 年 6 月、9

月合作展開「0310 專案」及「0928

專案」查緝行動,分別逮捕嫌犯

692 人、827 人,對跨境詐欺犯罪

予以迎頭痛擊,更具指標意義。未

來對於跨第三地犯罪案件,兩岸相

關機關將持續合作打擊犯罪,及深

化協議互助事項。

(二)賡續積極強化大陸人民來臺安全

管理機制

為因應兩岸交流新趨勢,本會將持續

協調各機關隨時配合兩岸情勢變化與政

策調整,積極檢討強化各項大陸人士來

臺安全管理措施,以確保國家社會安

全、安定。

(三)落實兩岸交流秩序之法制化,適

時修正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兩岸條例)自 81 年公布施行以

來,已歷經 12 次修正,面對兩岸兩會

已經恢復制度化協商的新局,及兩岸主

客觀互動關係改善,除將適時研(修)

兩岸條例民、刑事章節相關法規,俾更

符合兩岸人民的需求。同時,將逐步漸

進建構「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且「務實有效」之法律新機制,使兩岸

社會、文教及經貿各項交流往來更有秩

序的進行。

(四)持續辦理兩岸條例與相關法規之

宣導,俾落實大陸政策與法令

配合大陸政策推動及法令增 ( 修 ) 發

布期程,賡續編修各類大陸事務法規彙

編,包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暨施行細則」基本法令彙編,及

兩岸相關協議專輯等,送全國各地、學

術機構、民間團體等參用,以使國人廣

泛、方便,且更為全面的獲知大陸政策

及事務進展的相關新規定。另編印大陸

配偶來臺資訊手冊,說明大陸配偶制度

之內涵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兩岸婚姻

家庭在臺生活所需各項資訊。

(五)賡續推動兩岸食品安全及醫藥衛

生交流

1、兩岸醫藥衛生交流一向秉持「互補、

互惠、互利」原則,以提升兩岸人

民健康品質為目的。在「海峽兩岸

食品安全協議」既有基礎上,將持

續加強兩岸食品安全事件訊息的溝

通及合作,建立兩岸食品安全制度

化處理機制,提昇管理效能,落實

維護民眾的健康權益。

2、另兩岸已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

合作協議」,未來將賡續由兩岸衛

生主管機關針對「傳染病防治」、

「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

藥材安全管理及中醫藥研究」和

「緊急救治」等四大合作領域,建

立制度化的合作機制,有效管控兩

岸交流日益深化後,可能衍生的醫

藥衛生風險,期能達成「維護國人

健康」、「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兼

顧產業發展」之目標。

(六)賡續推動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

為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

本會將協助主管機關加強兩岸共同打擊

仿冒盜版之執法工作,持續進行業務交

流、相關文件電子及資訊交換合作,並

密切關注我國企業及人民在大陸所遭遇

之問題,適時透過兩岸溝通平臺與協處

機制,持續推動強化兩岸智慧財產權的

保護與合作,俾使民眾智慧財產權益獲

得妥適的保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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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港澳業務

(一) 密切關注港澳情勢發展

展望未來,香港政制發展進程、澳門

政經情勢、大陸與港澳關係之發展及臺

灣與港澳關係將是各界關注焦點。本會

將密切掌握各項情勢發展,並舉辦座談

會及研討會等,以集思廣益適時研提意

見做為政策參考。

(二) 加強與港澳政府在臺機構互動聯繫

香港與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於 100 年

12 月 19 日及 12 月 2 日,在臺設立「香

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及「澳門經濟

文化辦事處」,政府相關部門可視業務

需要與該等辦事處聯繫接觸。本會作為

港澳業務統籌機關,已研訂相關聯繫作

業規定,提供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與港

澳政府在臺機構聯繫互動之準則,以促

進各機關與本會間之資訊流通。

(三) 積極提升臺港實質關係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促進會」

及「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的臺港

交流平臺已建立,雙方透過此平臺對未

來合作方向及議題達成共識。未來臺港

雙方將會透過平臺積極進行協商,落實

會議共識,以提升臺港實質關係,並規

劃推動臺港經貿及文化交流的合作計畫。

(四) 積極推動臺港澳司法互助交流合

作及共同打擊犯罪

持續規劃辦理相關研討會,或邀訪當

地法律專業團體或人士來臺參訪,強化

既有聯繫協調機制,促進雙邊司法合作

交流。鑒於橫跨兩岸四地之跨境犯罪案

件激增,臺港澳均須面對打擊犯罪之挑

戰,本會將以務實態度,就共同打擊犯

罪以及司法互助業務,加強與港澳的交

流與合作。

(五) 賡續規劃辦理各項臺港澳交流活動

兩岸交流關係提昇,臺港澳的互動愈

趨熱絡。展望未來,臺港澳官方、民間

的聯繫將更為密切。為期臺港澳關係能

在共同利基下,逐步邁向正常化,本會

未來將持續結合民間資源,主動積極推

動各方面之交流活動,強化交流層級,

以擴大交流成效。未來將持續推動臺

10 月 7 日 高長副主任委員赴香港參加「香港各界共慶雙十暨辛亥革命 100 週年」晚會並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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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港澳青年、相關專業團體及非政府組織

(NGO)交流,為臺港澳實質關係的

提昇注入活力。

六、聯絡業務

(一)加強整合多元宣導網絡資源,有

效爭取基層民眾認同與支持

以靈活創新思維,加強整合本會現有

之各式宣導網絡資源,以增加政策宣傳

效果。另持續針對網路新興媒體,嘗試

運用多元媒體整合行銷方式,爭取各界

對政府政策的認同與支持。規劃製播宣

導短片、廣播插播廣告,及平面廣告、

製作政策文宣品等多元媒體內容,並兼

顧大眾傳播與分眾傳播的需求,以貼近

基層民眾的語言和喜好,有效增加社會

各界對政府大陸政策的瞭解。

持續深入基層,拉近地方與中央政府

的距離,適時規劃辦理各地之大陸政策

宣導活動,強化與地方各界之意見交流

與夥伴關係。透過接待各機關團體參訪

拜會,主動安排本會長官、學者專家赴

各地宣講,提供雙向溝通管道,向民眾

清楚說明政府施政的理念與內涵,爭取

更多臺灣人民支持政府大陸政策及兩岸

制度化協商之推動。

(二)持續強化國會聯繫,積極落實兩

岸協商「國會高度監督」

本會將持續強化與朝野委員聯繫與溝

通,更主動、更密集的提供最新兩岸情

勢資訊,加強兩岸政策論述說明,使朝

野委員充分了解政府守護臺灣主權、維

護國家安全之決心,並落實兩岸協商

「國會高度監督」、協議公開化、透明

化之目標。同時,將擴大資訊蒐集觸

角,確實掌握國會動態,迅速反映朝野

委員意見動向,有效爭取國會支持與合

作,使政府施政契合民意。

(三)加強新聞輿情預判,提升新聞處

理時效

未來除賡續辦理定期記者會及不定期

說明會之外,將加強新聞預判、輿情及

資訊的蒐集研析,並適時透過新聞稿發

布及記者會的召開,以強化政策論述;

持續強化與各部會新聞人員的橫向聯

10 月 30 日 趙建民副主任委員至嘉義市城隍廟,宣講大陸政策與兩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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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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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以掌握時效、齊一政府發言口徑。

此外,將提升本會新聞稿、重要政策參

考資料的時效性及媒體採用率,藉由媒

體報導,擴大政策宣導效益。

(四)加強國際文宣,爭取友我力量

為加強各國政要、智庫、媒體及海外

華人社會,對我政府大陸政策的瞭解,

爭取友我力量,今後將賡續辦理:

1、首長及其他主管赴海外參加相關活

動,並向全球海外僑社加強宣導

我政府大陸政策立場及兩岸協商成

果,強化海外宣導能量。

2、英譯重要新聞稿及政策說明,並透

過本會網站、電子郵件信箱,即時

傳送國際重要智庫學者,編印英文

文宣資料,刊登中、英文平面廣告,

強化整體國際文宣成效。

3、將我政府大陸政策資訊,即時傳送

外交部駐外各館處、行政院僑務委

員會及重要僑界人士、各國駐臺館

處,俾能於第一時間內掌握我大陸

政策訊息,以向國際社會傳達說明。

七、秘書業務

(一)落實年度施政計畫,持續配合推

動各項行政革新

1、配合政府政策,落實執行本會 101

年度施政計畫、施政方針及中程(99

至 102 年度)施政計畫,並追蹤進

度及達成情形。

2、重視重要議事工作運作及功效,增

進相關機關之橫向聯繫及溝通。

3、配合中央機關組織改造規範及作業

進度,持續推動「節能減碳」、「主

動公開政府資訊」、「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制度」、「整合服務效

能躍升 101 年續階方案」,以提升

施政效能。

(二)重視事務管理及效率,加強各項

行政支援與服務

1、廉潔自持、恪守法規,辦理事務管

理及採購任務,並重視「環保標章

綠色採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

障」及「身心障礙團體」產品及服

務,推動環保並照顧弱勢族群。

2、改善與維護機關場所整潔、安全,

推動節能減碳措施等各項行政支

援,以強化服務效率。

(三)配合電子化政府及節能減碳政策,

持續推動公文線上簽核作業,強

化公文處理效率

1、配合電子化政府,持續推動公文線上

簽核作業及節能減碳措施。

2、透過電子公文系統,強化本會公文

處理流程,並提升公文處理效率。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賡續

辦理本會與蒙藏委員會空間規

劃,完成資訊移轉及各項系統整合

1、持續調整本會與蒙藏委員會同仁之

辦公環境、財產、電子公文檔管系

統等,務使順利接軌。

2、賡續辦理網路與資訊系統移轉,資

訊基礎設施及對外網站的調整等相

關工作。

3、配合檔案移交接管作業期程,賡續

辦理檔案移交相關事務。

八、人事業務

(一)積極遴補優秀人才到會服務

本會新進人員之遴補,係依據「公務

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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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相關規定,辦理公開上網甄選人才。為

因應兩岸關係發展及推動,除須具一般

任用資格,並將考量其對從事大陸相

關事務的學識素養及工作熱誠,積極遴

補及甄試選用具兩岸政策規劃、文教交

流、經貿談判、法制專長、港澳業務及

政策宣導等專業之優秀人才到會服務,

以推動大陸政策之研究與規劃。

(二)落實推動性別主流化之業務

本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定期每

4 個月召開會議 1 次,就性別相關議題

進行討論。100 年度除加強辦理性別主

流化宣導或教育訓練,強化本會同仁性

別主流化之認識,亦積極落實任一委

員會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ㄧ政策,並持

續維持之。為使性別主流化及性別影響

評估計畫能落實到本會主管業務層面,

經研擬本會各業務處提案輪值表,提本

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討論通過,並

請各業務處據以執行。此一輪值表之執

行,使目前本會之各業務處均能就業務

層面關注性別議題,並在規劃相關業務

同時將性別意識融入。

(三)厲行顧客導向人事服務工作

依據本會人事室工作計畫,賡續辦理

組織編制、任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

進修、待遇福利、文康活動及保險等人

事業務。並配合相關法令之施行,隨時

修訂本會相關人事作業規定,俾讓同仁

瞭解。同時,協助解決人事上問題,厲

行顧客導向的人事服務工作,如簡化各

項生活津貼差額之申請,設置單一窗口

辦理到離職作業,縮短各項證明書之申

請,增進員工福利,婚喪喜慶主動派員

慰問,主動關懷、定時照護退休人員,

推動差勤 E 化,人性化勤惰管理,並營

造身心健康環境,鼓勵同仁健康檢查、

走動式服務、資訊服務等,以維護員工

權益。

(四)活絡社團、文康活動,提供休閒

資訊,以提升工作士氣

成立多樣化社團,鼓勵同仁參與社團

活動,建置完整具體之員工心理健康協

助機制。如配合辦理員工協助方案,組

成員工關懷協助小組,購置心理健康相

關書籍,放置員工健身室 ( 兼作員工舒

壓室 ) 供員工參閱,蒐集心理健康相關

課程及資料分送員工參考。為提倡員工

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增進同

仁情誼,本會除規劃辦理文康活動外,

並積極輔導成立各類文康社團,現有瑜

珈社、舞唱社、皮拉提斯社、攝影社、

羽球社、慢速壘球社、桌球社、網球

社等社團,協助同仁抒發工作壓力並提

高團隊的工作績效與士氣。另因應少子

化,配合行政院政策,規劃辦理同仁未

婚聯誼活動。

(五)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推動

本會組織調整作業

本會將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續推動

規劃,依推動時程配合提送本會組織法

案(含處務規程及編制表),宣導組織

調整規劃方向及員額管理政策,員工權

益保障及轉換訓練等,本會將依人事重

要措施規劃情形,及籌備小組需辦理之

重要工作項目,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九、會計業務

(一)完成本會及中華發展基金 101 年

度法定預算,籌編本會及中華發

展基金 102 年度概(預)算

除賡續完成本會及中華發展基金 101

年度法定預算外,並將依據總統公布之

101 年度法定預算,編造分配預算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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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與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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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執行,務使有限資源能合理分配及有

效運用。另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本會

未來業務實際需要,秉持零基預算精神

及行政院頒定經費移撥原則,縝密編製

102 年度概(預)算。

(二)賡續編製會計報告,整理憑證帳冊

依「會計法」、「決算法」及「預算

執行要點」等規定,定期編製會計報

告、半年結算報告、決算等報表,依限

送相關單位審查。另將各類會計憑證帳

表,依法分類裝訂成冊,以供參考查核。

(三)加強內部審核,提昇施政與資源

運用效率

賡續依預算、會計、審計等相關法

規,控制預算執行並覈實財務支出,增

進財務效能。定期分析檢討,考核預算

執行成效,適時供各業務單位參用,提

升業務效率。

(四)定期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依行政院頒布「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

要點」規定,每半年預告一次統計資料

發布時間,並送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定

期檢討列管應發布之統計資料,以反映

兩岸交流之趨勢及現實。

(五)精進主計知識管理,發揮決策支

援功能

配合政府發布之會計觀念公報及準則

公報、「中央政府普通公務普通基金會

計制度」、「中華發展基金會計制度」

等相關規定,提升主計專業知能,增進

會計資訊價值,以利充分反映施政績

效,發揮決策支援功能。

十、政風業務

(一)加強採購案件稽核業務

政府採購之執行常與民眾生活息息相

關,其興辦必須經縝密的規劃設計、招

標、決標、簽約、履約、驗收、付款、

保固或維修等等過程,每一步驟皆有脈

絡可循。如因政策性考量、實際施作

問題、法令修改、民意反映、使用單位

需求等因素影響,適當變更設計、追加

減預算或考慮其他變數,勢所難免;惟

仍應注意非正當之人為因素,所衍生官

商勾結、舞弊等不法情事。本年度將持

續加強採購案件之監辦作為,針對勞務

採購案件之相關評選作業,注意過程保

密,期能減少作業疏失,並預防不法情

事之發生。

(二)加強政風法令宣導及落實防貪作為

本著「全面、持續、精緻、有效」之

原則,加強政風法令宣導及辦理相關講

習會,強化同仁反貪意識,並落實公務

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執行請託關說、贈受

財物及飲宴應酬等事件之登錄,有效提

升本會清廉度。

(三)貫徹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為免主管不諳申報表內容填報,造成

漏報等申報不實的情形發生,基於實質

審核立場亦徒增困擾。為本會主管皆能

充分瞭解相關規範並確實申報財產,除

適時舉辦說明會外,亦將隨時轉發相關

申報訊息提供申報人參閱,避免因漏報

而遭受裁罰處境。

(四)落實專案保密措施

針對本會較具機敏情之會議,協調主

辦單位研採專案保密措施,嚴密管制,

杜絕洩密情事。隨時檢視並配合人事異

動,簽報核定本會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業務人員名單。協調本會各處室研

( 修 ) 訂現有相關保密措施,加強配合

密碼電務及各項電腦文書保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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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land Affairs Council2011 Annual Report

附錄一、委員、顧問、諮詢委員、處室主管名錄

附錄二、兩岸交流大事記

附錄三、兩岸交流研 ( 修 ) 訂相關法規

附錄四、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附錄五、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附錄六、本會出版品一覽表

附錄APPEND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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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委員、顧問、諮詢委員、處室主管名錄

附錄一 委員、顧問、諮詢委員、處室主管名錄

主任委員

賴幸媛

副主任委員

劉德勳、高長、趙建民

委員

尹啟銘 |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中森 | 行政院秘書長

江宜樺 | 內政部部長

楊進添 | 外交部部長

高華柱 | 國防部部長

李述德 | 財政部部長

吳清基 | 教育部部長

曾勇夫 | 法務部部長

施顏祥 | 經濟部部長

毛治國 | 交通部部長

彭淮南 | 中央銀行總裁

楊永明 | 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劉憶如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羅權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武雄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如玄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戴遐齡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裕璋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進旺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邱文達 |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蔡得勝 | 國家安全局局長

顧問

鄧振中 | 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

湯家坤 |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

張濟平 |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高孔廉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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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委員、顧問、諮詢委員、處室主管名錄

諮詢委員

張平沼 |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

張五岳 | 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吳福成 | 臺灣經濟研究院國際處副處長

吳新興 | 南臺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教授兼行政副校長

林正修 | 蒙藏基金會秘書長

徐進鈺 |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授

李建榮 | 圓山飯店董事長

蔡孟君 | 民進黨國際事務部副主任

朱鳳芝 | 國民黨立法委員

魏 艾 | 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副教授

朱雲漢 |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執行長

林深靖 | 財團法人浩然基金會研究員;新國際雙週刊主編

廖達琪 |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

李貴英 |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廖福特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羅世宏 | 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

處室主管

主 任 秘 書 | 張樹棣

企劃處處長 | 楊家駿

文教處處長 | 華士傑

經濟處處長 | 李麗珍

法政處處長 | 吳美紅

港澳處處長 | 嚴重光

聯絡處處長 | 盧長水

秘書處處長 | 林文軒

人事室主任 | 陳月春

會計室主任 | 張簡博文

政風室主任 | 吳家興

香港事務局局長 | 朱 曦

澳門事務處處長 | 羅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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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民國 100 年 1 月至民國 100 年 12 月)

一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劉德勳副主任委員表示,政府不能做置入性行銷,當然

也禁止中國大陸來臺進行置入性行銷。13日

教育部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10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有 7 成 2 民眾支持透過制度化協商處

理兩岸間交流問題,有近 6 成 2 民眾認為第六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兩

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有助於促進兩岸醫藥生技產業的發展,並有 7 成 5的民眾支持政府繼續與對岸協商兩岸投資保障的議題,以確保國人赴大陸

投資的權益與人身安全。

7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加拿大國會議員訪華團時表示,去年多達 140 萬名中國大

陸觀光客及商務人士來臺,臺灣也有 500 多萬民眾到大陸旅遊訪問,顯示

兩岸互動相當頻繁;除了觀光人數持續上升,今年我國也將開放大陸學生

來臺求學,希望藉由青年族群的交流,讓兩岸擁有長遠的和平未來。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劉德勳副主任委員和經濟部梁國新次長共同宣布「兩岸

經濟合作委員會」正式成立,由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

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鄭立中擔任會議召集人。

• 教育部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首批陸生將於

100 年 9 月來臺就學。

6日

教育部公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首批陸生將於

100 年 9 月來臺就學。4日

• 馬英九總統主持中華民國 100 年開國紀念典禮並發表元旦祝詞,現階段任

何片面改變兩岸現狀的主張,都會影響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兩岸間不應

該是政權之爭,不應該是統獨之爭,不應該是國際空間之爭,而應努力在

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核心價值,彼此激勵,相互提升。我們關心大

陸的人權發展,因為這是我們珍視的核心價值,也是測量與拉近兩岸距離

的重要指標。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

自即日起全面實施。

•大陸人士組團來臺觀光的配額即日起自平均每天 3,000 人提高為 4,000 人。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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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漁船越域捕魚爆發小金門海域衝突,海峽交流基金會已去函大陸海峽

兩岸關係協會,請大陸有關部門轉知所屬漁民漁船,我方執法機關將會嚴

加取締越域違法捕魚。

15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在馬祖視察「小三通」時表示,陸委會

將配合交通部之規劃,促成陸客到金馬澎自由行的政策早日實現,讓「小

三通」制度化的利益由全民共享。

14日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馬英九總統、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共同出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 週年」會

慶茶會,並分別發表談話:

• 馬總統指出,海峽兩岸都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但定義不同。2008 年當選總

統後,向對岸提出「正視現實、共創雙贏」的理念,而中國大陸也準備恢

復對「九二共識」的認同,因此在同年 6 月 11 日舉行第一次「江陳會談」,

恢復中斷了 10 年的兩岸協商,使得兩岸關係進入新的時代。也強調,我們

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堅持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的臺海現狀,

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共識下,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以及「對等、互惠、尊嚴」的原則,開展與中國大陸的交流互動。

28日

馬 英 九 總 統 會 見「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AIT) 主 席 薄 瑞 光(Raymond Burghardt)時表示,兩岸日漸出現的軍事失衡,期盼美方儘速同意售我

F-16C/D 型戰機及柴油電氣潛艇。並強調,臺海軍力失衡對兩岸關係的發展

與區域安定都非正面因素,我方並不是要擴張軍備,而是希望能夠汰舊換

新,也一定會使用於防禦性用途。

25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美國歐巴馬總統與大陸領導人胡錦濤會面並發表聯

合聲明一事指出,政府認為歐巴馬總統重申「臺灣關係法」及支持兩岸關

係發展的談話,代表美國對臺灣安全承諾與共有價值之提升,具有重要意

涵。我們歡迎美方持續此一政策立場,繼續提供臺灣所需的安全保障。

20日

• 行政院吳敦義院長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自由行,現

正緊密磋商,臺灣須增加辨識設備,國家安全不能受衝擊。另強調,只要

不涉及敏感,或與國防、資通訊安全無關者,將會適度鬆綁,並希望能增

加陸資開放項目。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在新春記者會表示,政府堅守「以臺灣

為主、對人民有利」的政策綱領,推動協議的簽署,在為民興利的同時,

也堅定地捍衛臺灣主體性。同時,政府在推動新的協商議題,也會著力協

議成效檢討機制的建立,落實兩岸制度化協商成果。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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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二月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向臺灣同胞賀年時表示,凡是對臺灣

同胞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努力去辦;將繼續秉持以人為本、為民

造福的宗旨,擴大兩岸交流往來,深化兩岸互利合作,實施和落實好「兩岸經濟

合作框架協議」。

31日

馬英九總統出席「2011 年大陸臺商春節團拜暨聯誼活動」時表示,未來將

儘速與中國大陸簽訂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相關協議。同時政府也會持續拓

展其他的市場,以達到「壯大臺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的目標。

8日

• 教育部正式核定各大學校院可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讀的名額,一般大

學體系包括臺大等 67 校、技職校院體系包括臺科大等 65 校,可以在 100學年度招收 2,000 名陸生修讀正式學位。

• 有關菲律賓將涉嫌電信詐欺的 14 名國人遣送大陸一案,海峽交流基金會副

秘書長馬紹章表示,2 月 2 日 14 名嫌犯遣送當天,海峽交流基金會已發函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要求對岸盡速依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

法互助協議」,遣返 14 名我方嫌犯。並於 2 月 4 日再向大陸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提出 4 點要求:重申尊重我方對該事件的管轄權;要求告知嫌犯羈押

處所;告知家屬探視方式;確保嫌犯包括辯護權在內等訴訟權益。大陸海

峽兩岸關係協會於 2 月 5 日回應表示,已將海峽交流基金會 4 點要求轉知

相關主管機關;有關方面表示,嫌犯被羈押在北京;司法機關將按照司法

程序保障其基本權益。

9日

•大陸遼寧省省長陳政高應臺灣工商建設研究會邀請,率「經貿文化參訪團」

來臺,並參加「關東風情寶島行—經貿合作論壇」。15日

• 吳院長表示,陸委會這 2 年來貫徹馬總統就職後所宣示的兩岸政策基本綱

領,包括「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不統、不獨、不武」等 2 個重

要基礎。因為這 2 個堅定的基礎,兩岸政策在行穩致遠中一步一腳印,使

過去衝突、對立的兩岸關係走向和平、穩定、發展。尤其,透過海基跟海

協兩會制度性協商簽署的 15 項協議,從共同打擊犯罪的司法互助協議,到

面向很廣、對臺灣未來經濟非常重大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乃至於開

放兩岸直航、陸客來臺觀光,對兩岸雙贏互利產生極大的功效。

2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 2011 年「對臺工作會議」強

調,各地各部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紮實做好今年的對臺工作,不斷鞏固和

加強兩岸關係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民意基礎。並表示,繼續按照先

易後難、先經後政、循序漸進的基本思路,推進各項工作。在反對「臺獨」、

堅持「九二共識」的政治基礎上增進兩岸互信,保持良性互動。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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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雲南省昆明市委書記仇和應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邀請,率「昆

明市經貿文化考察團」來臺參訪,並出席「昆明 - 臺北經濟文化座談會」。15日

大陸民眾透過網路發起「茉莉花」串連活動,馬英九總統、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均透過新聞稿發表聲明:

• 馬總統強調,民主與人權是普世價值,也是中華文化民本思想與仁政理念

的延伸,更是臺灣人民的核心價值與衡量兩岸關係的重要指標。期盼大陸

當局加快腳步,具體落實民主法治的政治改革,積極保障人權。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希望大陸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能加速落實社會

公平、司法正義及人權保障的政治體制改革,讓大陸人民在經濟生活改善

的同時,也能擁有多元、民主、開放的社會空間,這將降低兩岸在核心價

值上的差異,對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及長遠的和平,會有重大的助益。

21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三月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陳雲林會長率「2011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貿考察團」

赴臺參訪時表示,訪臺的主要任務則是考察臺灣投資環境,推動大陸企業

赴臺投資、兩岸產業和中小企業合作、農產品產銷合作等。目的是為兩岸

企業界搭建平臺,進一步深化兩岸經濟合作。

• 大陸湖南省副省長韓永文應財團法人臺灣金融服務業聯合會總會邀請,率

「湖南省金融考察團」抵臺參訪。

23日

內政部修正公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

之申請文件表」,增列大陸地區警政、電信等 5 項專業人士種類,大陸地

區專業人士來臺交流類別計 25 種。

24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

文件二」內容換文確認。25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舉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第 1次例會,並達成多項共識,包括雙方同意設置貨品貿易等 6 個工作小組,

及啟動後續貨品貿易等 3 項協議的協商等。

22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參加民革、臺盟、臺聯界政協

委員聯組討論並發表談話強調,要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主題,繼續

推動兩岸經濟合作,大力促進兩岸各領域交流;要堅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

發展大局,鞏固兩岸關係發展成果和基礎;確保發展成果惠及更多兩岸民

眾,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中不斷增進兩岸同胞福祉;繼續推進兩岸各

界大交流大合作,不斷增進臺灣同胞對中華文化和中華民族認同,推動兩

岸關係不斷向前發展。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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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馬英九總統出席「海峽交流基金會 20 週年慶祝大會」時表示,政府推動兩

岸關係必須優先考量三個問題。首先是「人民」,政府政策必須符合「以

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再者是「和平」,如果沒有和平就沒有一切,

政府在追求和平時,絕不會犧牲國家的主權與尊嚴;第三則是「民主」,

兩岸政策仍應符合「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的原則。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函電,祝賀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 20 周年。

9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致函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慰問雲南盈江地震災情。11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

文件二」名稱換文確認。15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會見「中國的興起-對內和對外的影響」

研討會的學者專家時強調,兩岸的非政府組織應多交流合作,兩岸也應開

放胸襟、相互尊重,為國際社會共盡心力,這將對兩岸關係的和諧發展產

生重要意義。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大陸「中國建設銀行」申請來臺設立辦事

處,為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後,第4家獲准設立在臺辦事處之大陸商業銀行。

17日

馬英九總統在「臺灣海峽兩岸醫事交流協會」成立大會致詞強調,政府正

大力推動醫療國際化,希望臺灣高品質的醫療水準,能為更多國際人士服

務。兩岸醫事交流,有益兩岸人民,在核子事故關鍵時刻才能充分互助,

協會成立將提供前往大陸醫師更多保障。

20日

• 蕭萬長副總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出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海基雙十、兩岸雙贏」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分別發表談話:

(1)蕭副總統表示,過去 2 年半,雙方本著「先經濟,後政治」與「先易後難」

的原則推動兩岸協商,未來面臨的議題將更為複雜與艱難,需要雙方發

揮更大的智慧來解決。

(2)賴主任委員指出,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是我們面對兩岸關係的基本

前提,政府堅持兩岸關係的任何發展以及交流,絕對不會,也不能傷害

到臺灣人民的生活方式。

•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臺灣代表團

全體會議」表示,大陸對臺當前的工作重點,一是全面推進「兩岸經濟合作框

架協議」的各項後續商談,二是大力開展兩岸各領域、各層次的廣泛交流,三

是採取切實措施,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成果惠及更多兩岸同胞,尤其是臺灣基

層民眾。

8日

經濟部公告新增開放陸資投資之業別項目計 42 項,其中製造業 25 項、服

務業 8 項及公共建設 9 項。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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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與國民黨青工總會代表團會面時強調,

兩岸關係在最基本問題上形成 3 點共識。首先,雙方都反對任何形式的臺

獨,也就是反對分裂國土,維護臺海穩定,並維護中華民族整體根本的利

益。其次,體現「一個中國」的九二共識。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雙

方認知雖不同,但可以求同存異,這是「九二共識」的精髓所在。第三,

積極、務實、且不間斷的進行兩岸協商交流,拓展各種領域的互利合作。

25日

馬英九總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分別會見美國前副國務卿

阿米塔吉(Richard Armitage)及「2049 計畫研究所」訪華團時發表談話:

• 馬總統表示,希望積極與大陸合作,預防可能發生的核能災害,因此在未

來的兩岸協商上,「核能安全」也將成為一個重要議題。

• 賴幸媛主任委員表示,自由、民主是臺灣最大的資產與核心價值,去年有

將近 120 萬大陸旅客來臺觀光,這種頻繁的人員往來與互動,將有助於增

加大陸人民對臺灣多元、開放社會的認識,對大陸政治、社會的發展也會

產生影響。

29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四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大陸地區人民經「小三通」到金馬澎

自由行之實施,仍需大陸方面的配合,政府已透過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

協會、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小兩會)在溝通,並利用各種場合,

充分向大陸方面表達我方希望「小三通」自由行可以優先並且更有彈性的

立場,政府相關機關將持續努力推動。

31日

針對大陸人士艾未未遭大陸逮捕、扣留一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

稿,呼籲大陸方面立即釋放艾未未,並指出,大陸人民對於自由、民主、

人權、改革等要求日益升高,大陸官方必須正視並嚴肅面對,尊重其人民

對於思想、言論自由的主張及基本人權等普世價值,並努力回應及確實改善。

6日

馬英九總統主持「光華六號 81、82 艇成軍儀式」時表示,政府致力改善兩

岸關係,臺海出現和平曙光,但國人絕不能因此忘記對岸仍是我國防安全

的最大威脅,國軍應本著「止戰而不懼戰、備戰而不求戰」的理念,秉持「勿

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精神,務實建構國防武力。

7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2011 博鰲亞洲論壇」代表團時指出,政府鞏固國防,但

不會與大陸進行軍事競賽,儘管臺灣海峽已是和平大道,但我們仍應居安

思危,以期達成「防衛固守、有效嚇阻」目標,維護臺海安全。

• 大陸「中國民航信息網絡公司」全資子公司「臺灣中航信」在臺北正式成立,

為大陸央企首家在臺註冊全資子公司。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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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大陸安徽省長王三運出席「臺灣安徽經貿合作研討會」。18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在北京舉行「兩岸協議成效與檢

討會議」會前會,落實去年兩會會談共識,為下一步正式召開會議做準備。20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大陸質檢總局於浙江寧波,共同召開「2011 年海峽兩

岸第 2 屆計量研討會暨相關合作工作組會議」,就落實「海峽兩岸標準計

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中,有關「計量」領域之交流與合作進行討論,並

規劃未來合作交流工作。

21日

中共中央臺辦副主任孫亞夫在「探討王道理念,構建和諧世界-王道思想

的當代意義」研討會致辭表示,兩岸商簽文化教育的協議,係為表達兩岸

促進文教交流的積極態度,支持開展民間文化交流的積極作為,規劃重要

的文教交流項目,建立機制化的平臺,以增加兩岸文教交流的計畫性。

22日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受理大陸地區學生申請來

臺就學報名。14日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會見「2011 年海峽兩岸工會論

壇」臺灣工會界主要出席代表時提出 3 點希望:兩岸工會要繼續發揮先鋒

作用,共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良好局面;兩岸工會應發揮「職工之家」

作用,攜手合作,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以及大陸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的機遇,共同維護好兩岸職工權益,為兩岸廣大基層職工謀福祉;繼續發

揮海峽兩岸工會論壇平臺作用,鞏固兩岸工會和勞動界的交流成果。

•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博鰲亞洲論壇 2011 年年會」發表專題演講並提出

建議:尊重多樣文明,促進睦鄰友好;轉變發展方式,推動全面發展;分

享發展機遇,共贏各種挑戰;堅持求同存異,促進共同安全;宣導互利共營,

深化區域合作。

15日

• 大陸國務院臺辦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大陸有關方面已經成立「海峽兩岸招

生服務中心」,由該中心與臺灣有關機構溝通招生的相關問題。對於兩岸

協商核電安全的議題,雙方可以就建立兩岸信息通報機制、加強相關技術

交流等事宜進行溝通,在各自進行必要的準備之後,由海基、海協會組織

專家進行協商。

• 大陸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會見「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最高顧問錢復時表

示,開放大陸赴臺個人遊問題,只要雙方都秉持積極務實的態度,今年 6月底前啟動個人遊試點是完全可能的。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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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大陸質檢總局於山東濟南,共同召開「2011 年海峽兩

岸第 2 屆檢驗驗證認證消費品安全研討會暨相關合作工作組會議」,就落

實「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中有關「檢驗」、「驗證認證」

及「消費品安全」領域之交流與合作進行討論,並規劃未來合作交流工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臺北,舉行「兩

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一次會議,雙方正式啟動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的運作,確立監理合作平臺的具體內容及運作機制。

25日

• 阿里山森林鐵路神木支線發生小火車翻覆事故,大陸旅客傷亡嚴重,海峽

交流基金會將情況通報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 大陸國務院臺辦例行記者會表示,國務院臺辦正協調、組織相關的業務主

管部門準備召開會議,討論臺商關切的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對於

維護臺商的合法權益,推動兩岸經濟的合作,將會產生重要的、積極的作

用。此外,也贊成兩岸在海上搜救方面加強合作,建立一套機制,這方面

的工作正在有序地推進。

27日

馬英九總統出席經濟部「臺商聯合服務中心」揭牌典禮時表示,近年來,

全球經濟整合浪潮不斷,亞太區域的進展尤其快速,政府將以經濟互補性

做為是否與他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其他經濟合作協議簽署的原則;政

府也會積極維護臺商權益,同時努力改善兩岸航班不足及票價過高等問題。

3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劉德勳副主任委員在例行記者會表示,現行兩岸制度化

協商,屬於「通案」平臺,可適用在各種模式,而且都由官員上談判桌協

商或業務溝通,是「機制對機制」,且要接受立法院監督,是平穩、踏實、

透明的作法。但「澳門模式」只能由民間團體出面,而且是「1 個議題、1個單位」協商,僅於個案方式,且沒有業務主管官員參與,更重要的是沒

有立法院監督,過程反而不透明。

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第七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

開幕式提出四點建議。第一,以落實「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為主線,

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化進程;第二,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牽引,

提升兩岸經濟合作水平;第三,以增進兩岸人民福祉為根本,提高兩岸經

濟合作;第四,以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為重點,維護兩岸經濟合作

的環境。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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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海峽交流基金會江丙坤董事長率領媒體參訪團,和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長陳雲林在上海會面時表示,希望能在今年上半年舉行第7次「江陳會談」。

陳雲林會長也表示,海基、海協會正在加緊協商兩岸投保協議,及貨物貿

易、服務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等「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後續議題,兩

岸同胞高度關注的核電安全合作也有望於近期展開商談。

13日

針對自由時報報導新臺灣國策智庫公布兩岸交流民調結果,有 40%民眾認

為兩岸交流使臺灣主權流失更加嚴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嚴正指出,政府

推動兩岸關係改善的過程中,在主權立場上從未退縮,政府大陸政策就是

捍衛主權、守護台灣、為民興利,不會自我矮化,更絕對不會犧牲國家的

主權與尊嚴。

15日

馬英九總統與美國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 (CSIS)」視訊會議時提

出,以兩岸和解的制度化、增加臺灣在國際發展上的貢獻,及結合國防與

外交三道防線,來強化中華民國的國家安全,確保未來的長治久安。

12日

大陸國務院臺辦在新聞發布會表示,針對世衛組織矮化臺灣事件,希望臺

灣方面能夠客觀冷靜地看待臺灣方面參加世衛大會時名稱定義的問題,也

表示,世衛組織秘書處邀請中華臺北衛生署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了世界衛生

大會,這是大陸方面釋放的善意。

11日

中共中央臺辦主任王毅在「第七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閉幕式表示,當前

大陸已開始實施「十二五」計劃,臺灣方面的「黃金十年」發展藍圖也正

在形成,雙方將促進兩岸經濟合作列為重要內容,實現兩岸的共同發展與

繁榮;並呼籲切實為兩岸同胞辦實事、謀福祉,促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

成果惠及更多的兩岸各界,尤其是基層民眾。加強兩岸青年交流,更有力

地推進兩岸的文教交流合作,不斷增強共有的中華民族認同。

8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第 17 屆世界臺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暨幹部時表示,

「世界衛生組織」(WHO)內部文件要求所屬機構稱呼中華民國為「中國

臺灣省」,是矮化我國國格,我國絕對不接受此一不公平、不合理且表裡

不一的對待。用這種方式來傷害臺灣人民的感情,我們不能接受,此舉也

對雙方未來的發展極為不利,已向大陸當局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外交部

向 WHO 提出強烈抗議。

•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時表示,兩岸雙

方要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堅決反對「臺獨」分裂活動;

在共同政治基礎上建立互信,進而求同存異,展開良性互動;同時,要大

力推進兩岸文化教育交流,重視和加強兩岸青少年交流,增強中華文化和

中華民族的認同,並繼續保障臺灣基層民眾共享兩岸交流合作成果。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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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www.mac.gov.tw

內政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

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擴大開放陸資來臺人員停留時

間、簡化申請流程及加強假冒、頂替代辦單位查處規定等。

16日

馬英九總統會見塔諾克(Charles Tannock)主席所率「歐洲議會友臺小組」

訪問團時表示,我國過去 2 年係以「中華臺北」的名稱、「觀察員」的身

分,由「部長」(Minister)層級代表出席「世界衛生組織」最重要的會議—

「世界衛生大會」,相較於過去只能以「中國臺灣」的名稱,由「司、處長」

(Director General)代表出席技術性會議,兩種待遇截然不同;然而,在

得知去年 9 月「世界衛生組織」密函要求內部稱我為「中國臺灣」時,我

方即表達強烈抗議,並要求大會尊重過去 3 年來換文確定的作法,稱我為

「中華臺北」。

17日

馬英九總統在「就職三週年記者會」表示,過去幾十年,兩岸之間相互衝

突對抗,中國大陸不只威脅臺灣的安全,也刻意打壓臺灣的國際空間。這

三年來,我們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秉持「對等、

尊嚴、互惠」的原則,積極改善兩岸關係,使臺灣海峽從過去的軍事熱點,

變成和平大道。我們與大陸改善關係的目的,就是為臺灣爭取和平繁榮的環境。

19日

內政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放寬

大陸父母親來臺探親的時間,及「大陸地區船員申請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24日

大陸國務院臺辦在新聞發布會表示,國務院臺辦會同相關部門與臺企聯、

臺灣工業總會負責人舉行座談,就臺商關切的土地使用、海關、稅務、融資、

人身安全及爭端解決等問題進行說明,今後將繼續把這個作法形成制度,

通過座談會為臺商排憂解難。

25日

馬英九總統出席「2011 青年學生領袖大陸政策研習營」時表示,面對複雜

的兩岸情勢,我們的基本理念就是所謂的「新三不」,即在中華民國憲法

架構下,維持臺海「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並以「九二共識、一中

各表」為基礎,發展兩岸關係,目的就是讓兩岸在中華文化的共同背景下,

找出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

29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馬英九總統出席「2011 年世界國際法學會亞太區域會議」開幕典禮時表示,

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兩岸關係並不是國與國關係,而是一種特殊的關

係,我們無法也不會承認中國大陸的主權,但是我們不應也不會否認大陸

當局在大陸有效行使治權的事實,故「互不承認,互不否認」是對兩岸現

狀最好的解釋,也是正視現實、擱置爭議、促進和平最好的方法,而兩岸

關係近年來的進展,也證明「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論述,可

有效處理極端複雜敏感的兩岸關係。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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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www.mac.gov.tw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兩岸海基、海協會在臺北舉行首次「兩岸協議成效與檢討會議」,雙方就

大陸居民來臺旅遊、兩岸空運協議、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食品安全衛生

協議、司法互助暨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等項之執行情況及成效進行檢視。

8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布最新民調結果顯示,7 成以上民眾支持透過兩岸制度

化協商處理兩岸交流問題,6 成 2 的民眾滿意兩岸協議的協商成果,且有

過半數民眾認為政府有維護臺灣的利益,另 6 成 3 以上民眾認為兩岸關係

的改善有助於擴大臺灣的國際空間。

7日

六月• 馬英九總統出席政治大學「建國百年論壇」時指出,面對中國大陸實力成

長的客觀事實,我們主張「相互不承認主權,相互不否認治權」,要在雙

方可容忍的範圍內找出相處之道,維持臺灣的生存。而開放大陸學生來臺

就讀的政策會採取循序漸進作法,未來可能逐步開放條件,希望讓兩岸年

輕人及早接觸,彼此競爭且合作。

• 兩岸航空主管部門召開「兩岸航空運輸第 5 次溝通工作會議」,客運方面

雙方同意每週增飛共達 558 個往返班次,貨運方面雙方同意每週增飛共達

56 個往返班次,及增加臺南及高雄為不定期旅遊包機航點等議題達成共識。

2日

對於「六四事件」22 周年,馬英九總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均發表聲明:

•馬總統表示,紀念「六四」的今天,深切期望大陸當局能勇於推動政治改革,

促進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發展。政治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寬容對待

異議份子,珍惜他們的社會價值與貢獻,希望大陸當局自早日釋放劉曉波、

艾未未等人做起,不僅可大幅提升大陸的國際形象,更有助於拉近兩岸的

心理距離。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強調,大陸必須正視與面對此一歷史事件對其民主、自

由與人權發展的重要啟示,「六四事件」能否平反,對中國大陸的政治改

革具有指標性意義。大陸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應特別關注社會公平、司法

正義及人權保障的政治體制改革與公民社會發展,提升人民精神層次的幸

福感。只有珍視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才能更拉近兩岸間的距離。

4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會見英國國會下議院副議長尹凡思

(Nigel Evans)率領的「英國國會議員訪華團」時強調,政府目前的經濟

戰略是「壯大臺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與中國大陸改善關係的同時,

亦同步推動與鄰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使臺灣在國際競爭環境中能有更公

平的立足點,進一步與世界接軌。未來政府仍將持續與大陸協商攸關民眾

福祉的經濟議題,在條件未成熟的情況下,不會與大陸展開政治議題的協商。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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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商標主管部門召開工作會晤並達成共識,未來商標工作組工作會晤將

採每年輪辦方式,原則上在每年 3-4 月間。兩岸商標審查人員交流自 101年開始。

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

王毅在廈門「第三屆海峽論壇」致詞:

• 賈慶林提出五點希望:切實打牢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不斷擴大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努力推進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著力促進兩岸

基層的對接與互助;積極把握海峽西岸經濟區大發展的難得機遇。

• 王毅表示,將採取新的對台舉措。首先,將積極實施方便兩岸人民交往的

措施;第二,將推出擴大和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的辦法;第三,認真辦好為

兩岸民眾謀福利的好事和實事;第四,將抓緊解決兩岸基層民眾關心的問

題。只要兩岸雙方繼續堅持「九二共識」,堅定反對任何「臺獨」行徑,

兩岸關係就能穩中求進。

12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稿表示,有關大陸旅客來臺觀光自由行,希望

在 6 月底前落實。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

會(小兩會)針對自由行的協商完成後,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大陸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可依小兩會結論進行換文,再報請行政院核定。

13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會見歐洲議會友臺小組副主席范巴倫

(Hans Van Baalen)時表示,中華民國政府的大陸政策一直堅持走對的路,

透過兩岸制度化協商,迄今已與中國大陸簽署 15 項協議,這些協議都與民

生議題息息相關。透過與中國大陸在經濟方面的交流,可以更加鞏固臺灣

的經濟實力,提升整體競爭力。

14日

•馬英九總統接受「英國廣播公司」電視新聞頻道(BBC World News)專訪

時表示,臺灣的安全應該靠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兩岸關係制度化。第

二道防線是臺灣增加在世界上的能見度及對世界的貢獻。最後一道防線則

是國防與外交,使我們具有足夠的嚇阻力量。臺灣面對中國大陸的挑戰,

必須發展出一套有效而能夠真正讓臺灣安全與繁榮的策略。兩岸關係只要

堅持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一定

可以繼續在和平繁榮的路上往前邁進。

• 大陸國務院臺辦發言人在記者會表示,今年 7 月 1 日開始,將全面下調臺

胞辦理來往大陸簽註和居留簽註的收費標準。對今年是臺灣高校首次來大

陸招生表示,希望臺灣方面為大陸學生赴臺就讀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15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大陸河南省省長郭庚茂率團來臺進行「中原經濟區合作之旅-走進臺灣」

系列活動。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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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在金門視察「小三通」時表示,政府以

穩健、有節奏的方式,在作好風險管理的前提下,循序漸進提出多項緩和

兩岸關係、促進彼此關係正常化,及制度化發展的政策構想與具體主張,

大幅檢討調整及鬆綁包括「小三通」在內的多項兩岸經貿與交流政策,已

為東亞和平繁榮之兩岸關係奠立良好基礎。陸委會也將積極促成大陸地區

人民到金馬澎自由行的政策早日實現,推動更符合民意的兩岸政策。

•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

議」,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25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出席與金門縣政府合辦之「開展兩岸 ‧

布局全球」地方菁英領袖座談會時強調,政府與中國大陸簽署 15 項兩岸協

議,為兩岸的交流秩序建立明確的規範,為兩岸人民謀福利。兩岸關係的

改善不僅為臺灣自身的發展提供關鍵的助益,將兩岸交流轉化為帶領臺灣

邁向世界的助力,同時也為東亞區域的和平穩定開創新的契機,為臺灣經

濟開創出一條與世界接軌的新路線。

24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完成「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

正文件三」及「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修正文件一」之換

函確認。

21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政策中心主任卜睿哲

(Richard Bush)時表示,兩岸「相互不承認主權,相互不否認治權」是

一個可以解釋雙方現況的重要概念,此一主張並未改變我國憲法對兩岸關

係的定位,一切仍以中華民國憲法為依歸。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開放陸客自由行的政策意義」書面資料指出,循

序漸進開放陸客來臺自由行政策,確實落實「機會最大化、風險最小化」

的政策原則。開放自由行後,精緻路線與深度旅遊將使更多的陸客得以深

刻體會臺灣的人文魅力,臺灣的軟實力在兩岸交流過程中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修正文件一」生效,正式開放大

陸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

• 內政部、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及增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

可辦法」部分條文。

•大陸方面宣布,大陸居民赴臺自由行,將於 6 月 28 日正式啟動,其國家旅

遊局並發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個人旅遊注意事項」。

•大陸黑龍江省在哈爾濱正式成立「臺灣中心」,建立黑龍江省與臺灣文化、

商情和產品交流的便捷通道。

22日

馬英九總統接受蘋果日報專訪時表示,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

權」的立場,是一個可以長久互動的模式。兩岸核心問題就是主權問題,

短期內不容易解決,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可找出兩岸和平解決爭端的

方式。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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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生效。26日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ECFA 簽署一週年成效檢驗-落實『三不』承諾執

行效益逐漸擴大」新聞稿指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律定

兩岸經貿往來的規則,有助於改善臺灣整體投資環境,有效提高其它國家

與我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或類似經濟合作協議的動機。未來政

府將持續落實執行 ECFA,並循序推動後續協議及經濟合作事項的協商,以

逐步擴大 ECFA 的效益。

•大陸旅客來臺自由行首發團 278 人正式抵臺。

• 行政院修正發布「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於 100年 6 月 30 日開始實施大陸旅客赴金馬澎從事個人旅遊。

28日

馬英九總統會見美國前國防部長裴利 (William Perry) 率領的「預防性防禦

計畫」訪華團一行時表示,政府推動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雙方交往達到

60 年來最密切的時刻。並表達我國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聯

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相關活動的期盼,未來希望能擴大參

與以民生為主、無政治色彩的國際組織。

29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會見美國前國防部長裴利(William Perry)率領之「預防性防禦計畫」訪華團一行時表示,政府堅持「以臺灣

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推動兩岸關係,和大陸簽署 15 項攸關民生福祉

的協議。事實證明,政府的政策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30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宣布本會駐港澳機構駐地名稱「中華旅

行社」及「臺北經濟文化中心」均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分別

自 7 月 15 日及 7 月 4 日生效,同時提升駐館功能及地位。

4日

兩岸專利主管部門召開工作會晤並達成共識,未來專利工作組工作會晤,

採每年輪辦方式。5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因涉嫌跨境電信詐欺犯罪案件,遭菲

律賓遣送至大陸的 14 名國人,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所建立的機制,自大陸遣返回臺,面對相關的司法程序。未來,對於跨第

三地犯罪案件之處理,雙方執法機關將本於相互尊重,毋枉毋縱原則,視

情商定涉案人員的處理,以確保兩岸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之權益。

•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出席「第四屆津臺投資合作洽談會」

開幕式時強調,大陸對臺政策的主要著眼點是面向廣大臺灣同胞,今年的

兩岸關係要「穩中求進」,就是要穩定和鞏固兩岸雙方反對「臺獨」、堅

持「九二共識」的共同政治基礎。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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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布最新民調結果顯示,政府開放大陸觀光客來臺自由

行,近 7 成民眾認為對促進臺灣經濟發展有所助益;且有超過半數的民眾

支持政府循序推動陸客來臺自由行政策。對於兩岸透過制度化協商,簽署

15 項協議的協商成果,近 6 成的民眾認為有助於臺灣的整體發展。此外,

7 成的民眾支持政府續就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與大陸協商,5 成以上的民眾贊

成兩岸就核電安全合作進行協商並簽署協議。

16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加拿大國會議員訪問團時表示,改善兩岸關係最主要目的

是要為臺灣創造一個和平與安全的環境,與中國大陸進行軍備競賽並不符

合臺灣與區域的利益,採取兩岸關係和解、制度化才是最有效的方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在與紐約華僑座談時表示,政府推動大

陸政策,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作為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的基礎,「一

中就是中華民國,沒有第二種解釋」。並強調,兩岸真正的和解不應存在

任何政治前提。目前大陸對臺針對性的軍事部署仍然存在,大陸應主動採

取具體的作法,排除這些兩岸關係中不必要的障礙,兩岸才能建立完全的

互信,進而朝向一個真正和解的和平(peace with reconciliation)新境界。

•大陸山東省省長姜大明應外貿協會邀請來臺,進行經貿文化交流。

11日

• 馬英九總統出席「盧溝橋事變」74 週年紀念日致詞時表示,海峽兩岸在政

治、軍事上逐漸和解時,對於歷史的詮釋也應該要做到「就事論事、實話

實說」。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主任王毅分別與臺中市市長胡志強會面,談話重點如下:

(1)賈慶林強調,兩岸縣市交流合作順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潮流,符合當地

經濟文化發展脈絡,貼近當地基層民眾需求,帶給民眾實實在在利益。

(2)王毅指出,城市、縣市交流是兩岸各界大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

兩岸基層開展良性互動、兩岸民眾增進相互瞭解、彼此借鑒城鄉建設和

管理經驗,以及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奠定社會基礎。

7日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在美國華府卡內基基金會,發表「中華

民國的大陸政策:引航兩岸關係,為兩岸打造良善互動的和平環境」專題

演講時強調,中華民國建國 100 年的歷史,匯聚成臺灣所珍惜的「自由」

與「和平」共同價值,而維繫這些價值的制度,就是中華民國的民主憲政,

這也是我們發展兩岸關係屹立不搖的重要核心。透過兩岸交流、對話、合

作以及相互理解,臺灣的核心價值也能真正被理解,甚至成為對岸人民的

價值信仰,進而促成兩岸長久和平,這就是臺灣的「引航」力量。

•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應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邀請,率

「中小企業合作及農產品採購考察團」來臺參訪。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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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小兩會)於重

慶舉行「第三屆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圓桌會議」。針對旅遊品質與旅遊安全

進行討論,並對大陸居民赴臺旅遊 3 週年進行回顧與展望。

17日

大陸商務部副部長蔣耀平應外貿協會邀請率領大陸企業團訪臺。18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為駐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舉行

揭牌儀式時強調,現在「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更名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這不僅是名稱的改變而已,更彰顯臺澳關係進一步深化。

19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為駐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舉行

掛牌儀式時表示,爭取臺灣民眾前往香港免簽一事,目前雖無具體時間,

但是感受到香港政府有足夠的誠意與好的跡象。

20日

馬英九總統接受日本「獨賣新聞」與「日本經濟新聞」聯合訪問時表示,

釣魚臺是我國固有領土,我們基本的立場是,一方面堅持主權在我,另一

方面願以和平理性方式予以解決,並且在解決問題過程中不會和中國大陸

聯手,希望未來能做到「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共享資源」。

22日

大陸高鐵在溫州附近發生追撞事故後,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方面聯繫,

確定傷亡名單中無臺灣民眾。23日

臺北市市長郝龍斌、上海市市長韓正共同出席在上海世博中心舉行的「2011臺北 -- 上海雙城論壇」開幕式。

25日

• 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福建居民赴金門、馬祖、澎湖

地區個人旅遊完成換函通報,並於 7 月 29 日正式啟動。

•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與大華盛頓地區的各界臺胞代表座談

時表示,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應由海峽兩岸中國人通過平等協商加以

解決,同時兩岸關係的改善和發展也需要國際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27日

針對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在美表示「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

政,需要兩岸中國人協商來加以解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重申,中華民

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大陸的內政問題。現階段大陸政策的基本原則

就是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的臺海現狀。「九二

共識、一中各表」是兩岸制度化協商得以建立並穩定運作的基礎,兩岸制

度化協商機制就是「擱置爭議,務實協商」,不涉及政治敏感議題。

28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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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大陸國務院臺辦副主任孫亞夫在「2011 海外臺商龍江行」開幕式指出,3年來兩岸交流合作、協商談判之所以能夠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基本的條

件是兩岸具有反對「臺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政治基礎。有了這

一基礎,雙方就可以建立互信、求同存異、良性互動,就可以營造有利於

交流合作的良好環境,就可以通過平等協商解決實際問題。

9日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與「港臺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於

香港舉辦第 2 次聯席會議。10日

八月

• 馬英九總統接受「亞洲華爾街日報」專訪時表示,對南海來說,中華民國

的一貫立場是主張擁有主權,各方應該以和平方式來解決爭端,保障公海

航行自由,共同開發、共享資源。

•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在大陸駐芝加哥總領事館,與旅美臺

胞代表座談時表示,大陸方面在兩岸關係上的主要看法可以用「三個『共

同』」來概括。首先,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應由兩岸同胞共同享有;

第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局面需要兩岸同胞共同維護;第三,兩岸關係

和平發展的未來要靠兩岸同胞共同開創。

•正式啟動「小三通」自由行,據統計,首日大陸地區人民自金門入境計 274人次,自馬祖入境計 111 人次。

29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劉德勳副主任委員在例行記者會表示,依據中華民國憲

法,南海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政府相關部會將在國際互動場合表達立場、

重申主權。並指出,南海議題不屬兩岸交流衍生問題,不會透過海基、海

協會的方式或協議來做處理。

4日

內政部修正發布「空運直航之大陸航空公司駐點人員申請入境許可送件須知」。5日

大陸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成立首個「海峽兩岸少數民族交流基地」。7日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在「第四屆海峽兩岸『三祖文化』交

流周」暨「第十屆冀臺經濟合作洽談會」開幕式致辭時表示,文化交流與

經貿合作歷來是兩岸交往中最具活力的兩個領域,就像兩個齊頭並進的車

輪,不斷推動兩岸關係發展。持續增進兩岸同胞,尤其是基層民眾的利益

與福祉,是大陸方面開展對臺工作的重要著眼點。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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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參加「100 年駐外使節會議」時表示,中華民國要在憲法架構下,

維持兩岸「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並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

基礎上,推動兩岸的和平發展。絕對不能再進行「烽火外交」、「金援外交」

或「支票簿外交」,要讓中華民國的外交回歸正常。

• 臺灣旅遊團在大陸吉林省境內發生車禍,造成車內 4 名臺灣籍遊客死亡,

15 人受傷。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將相關情況通報海峽交流基金會。

16日

•針對大陸方面希望簽署兩岸文化協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稿表示,

以目前兩岸民間交流的密切及順暢情形看來,兩岸沒有簽署文化協議的急

迫性與必要性。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18日

兩岸著作權主管部門召開工作會晤並達成共識。對於侵害情節重大或受輿

論關切之特定個案,我方權利人雖尚未向大陸相關單位舉報並經立案,亦

得依「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建構之「協處機制」,透過雙

方工作組窗口逕行協處。

22日

• 馬英九總統在金門出席「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和平祈福日活動」時強調,

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海「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並以「九二

共識」作為基礎,推動兩岸和平發展。「九二共識」的內涵是「一個中國,

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就是憲法上的中華民國。支持「九二共識」,

就是支持中華民國,支持憲法對主權、領土與兩岸定位的規範。而「不統、

不獨、不武」是現階段政府處理兩岸關係的基本原則,如果「不統、不獨、

不武」與「九二共識」的政策被推翻,兩岸關係必然陷入不確定狀態,對

兩岸都有很大衝擊,對臺灣影響尤其重大。

• 民進黨主席、總統參選人蔡英文公布「十年政綱」國家安全戰略及兩岸經

貿篇,並同時指出兩岸在政治體制等有許多不同,但兩岸也有共同利益,

因此思考兩岸關係,除了必須以多邊的平衡架構為主,也要有「和而不同,

和而求同」的正確態度。未來應透過公開、透明的政治作為與民主程序,

匯集朝野政黨與社會各界的意見,凝聚國內最大層面的共識,以此與中國

互動、協商與對話。並重申「民主機制是台灣最大價值所在」,這個民主

機制應保障不同聲音。基於內部意見多元性,必須透過民主機制形成一個

內部共識,或許可稱之為「臺灣共識」。

23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兩岸海運主管部門於花蓮召開 100 年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小兩會(臺

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大陸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第二次工作會商,

經雙方進行逐項議題討論後,在大陸籌備舉行「海峽兩岸海運論壇」等 11項議題已獲雙方共識。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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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馬英九總統針對「九二共識」議題召開記者會強調,「九二共識」的內涵,

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因此用「九二

共識」做為海峽兩岸協商的基礎,不但沒有傷害到中華民國的主權,反而

讓中華民國的主權在兩岸共同達成協議的過程中,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

它呼應了我們憲法的定位,亦讓海峽兩岸把雙方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能

夠達成主權共識的問題暫時擱置,以「九二共識」的方式讓協商能夠進行。

28日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大陸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臺北,共同召開「2011 年海

峽兩岸標準合作工作組會議」,以落實「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

協議」中有關標準之各個工作項目,並深化 99 年福州會議相關共識。

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與全國政協港澳臺僑委員會主

任陳雲林分別會見臺灣民意代表交流參訪團發表談話:

• 賈慶林表示,兩岸關係之所以取得進展,關鍵在於兩岸雙方在反對「臺獨」、

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建立了互信。若推翻這一前提,必將

損害兩岸協商談判的基礎,惡化兩岸交流合作的氣氛,導致兩岸關係再生

波折甚至重新走向動盪不安,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成果得而復失。

• 陳雲林強調,大陸政協委員與臺灣民意代表通過密切交往,為促進兩岸關

係和平發展架起溝通的橋樑。各級政協與臺灣民意代表的交流工作有良好

的開端,收到良好的效果,建立兩岸溝通的新管道,開創兩岸交流的新形

式,形成兩岸交流新機制。

25日

馬英九總統出席「行政院 100 年國家政務研究班第 5 期結訓典禮」時表示,

政府提出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灣海峽「不統、不獨、不武」的

現狀,並以「一中各表、九二共識」,做為推動兩岸關係的基礎;目前的

主權問題,「不是試圖去解決它,而是去處理它」,如此才不至於影響兩

岸的和平與繁榮。

27日

• 馬英九總統出席「2011 世界展望會國際亞洲會議」開幕式演講時表示,政

府提出「不統、不獨、不武」的「三不」政策,與「建立互信、擱置爭議、

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的目標,經過多年努力,現已獲致成果,兩岸人民

往來日趨密切,特別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簽署,更跨

出兩岸未來雙贏局面的第一步。

• 大陸國務院臺辦發言人就民進黨「十年政綱」的兩岸政策表示,民進黨仍

未改變其「一邊一國」的「臺獨」立場,也拒承認「九二共識」,這套政

策既是不現實的,也是大陸方面不能接受的。因為這套政策一旦實施,將

導致兩岸協商無法進行,兩岸關係也會再度動盪不安。我們不希望兩岸現

有的協商交流受到衝擊,不希望兩岸關係出現倒退。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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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務院臺辦常務副主任鄭立中在「2011 兩岸新興產業合作暨經濟轉型

升級高端論壇」開幕式致辭表示,大陸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將會同有關

部門和地區在設立專項資金、提供技術支援、加大輔導力度、建立內銷通

路、提高品牌效益等方面,採取更加有效措施,幫助臺資企業轉型升級。

6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

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7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出席英國皇家國際事務研究院 (Chatham House) 國際研討會,發表「臺灣的兩岸政策:為和平打造不可逆轉的基礎」

專題演講強調,如果政府推動兩岸關係的原則及主張被推翻,兩岸關係必

然陷入不確定的狀態,這對兩岸及區域發展都有極大衝擊,對臺灣影響尤

其重大。並強調,政府大陸政策是一條符合臺灣人民願望的正確道路,中

華民國政府絕對會堅決地走下去,直到為兩岸和平建立一個不可逆轉的堅

實基礎。

8日

• 馬英九總統視察北部軍事基地時表示,為因應區域整合及中國大陸經濟崛

起,政府必須採取應變、制變方案,才能走出臺灣過往外交與經濟被孤立

的窘境。因此需有一套相關規範,亦即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海「不

統、不獨、不武」現狀,同時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原則下推動兩岸

和平與繁榮。並表示,倘我方無有效的國防武力,勢必會在推動兩岸交流

時感到信心不足,因此需要足夠的實力維護國家的安全,才能改善對外關係。

•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出席「第十屆遼寧臺灣周」開幕式時

表示,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雙方都應共同珍惜這一血脈相連的民族認

同,共同維護這一同根同祖的手足之情。只有這樣,兩岸關係發展才能具

有真正深厚的民意基礎,才能促進兩岸雙方良性互動、相向而行。

9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九月

馬英九總統向國軍各戰略執行單位賀節時表示,當前大陸仍未放棄武力犯

臺,追求和平必須以實力做後盾,「備戰才能避戰、止戰」,共同戮力打

造國家安全「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透過兩岸關係制度化,降低雙方

訴諸武力的機會;第二道防線是有效提昇中華民國對國際社會的貢獻,重

建國際社會對我國的信任與支持;第三道防線是發揮外交與國防相結合的

力量,建構「固若磐石」的國防,善盡保國衛民的使命。

2日

首批大陸地區學生來臺修讀學位,100 年度計 934 人完成註冊入學。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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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美國國防部國防安全合作局宣布總價 58.52 億美元對臺軍售計畫,包括協

助臺灣改裝現有 F-16A/B 型戰鬥機、售臺軍用飛機零配件,並提供 F-16 飛

行員訓練等。

21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在倫敦向僑界說明大陸政策時指出,兩

岸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作為兩岸制度化協商的基礎,展開「對等、

尊嚴」的對話、交流。「一中」就是中華民國,支持「九二共識」就是支

持中華民國,就是認同「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10日

馬英九總統、海峽交流基金會江丙坤董事長出席「2011 年大陸臺商秋節座

談聯誼餐會」分別致詞:

• 馬總統表示,臺灣與大陸地理距離相近,不可避免地會進行多方交流,必

須有一套機制與規範,才能維持秩序、促進發展。因此,提出在中華民國

憲法架構下,維持臺海「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並且在「九二共識、

一中各表」的基礎上,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推動兩

岸的和平發展。

•江董事長表示,海基、海協會平臺就像一座鐵橋,橋墩就是「九二共識」,

「九二共識」不存在,平臺也就不存在,平臺不存在,15 條「高速公路」(兩

會簽署的 15 項協議)當然也就不存在。

13日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在「海峽兩岸企業家紫金山峰會」開

幕式致辭表示,兩岸要共同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兩岸關係不能停滯,

更不能倒退。因為,如果兩岸關係動盪不安,就不會有臺海局勢的和平穩

定。兩岸企業界應抓住機遇,整合兩岸資源,相互取長補短,不斷加強兩

岸的創新發展和新興產業合作。

14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大陸質檢總局於花蓮,舉行第四次

「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工作會議,雙方達成加速農產品檢

疫准入申請,促進更多臺灣農產品輸銷大陸。

19日

• 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率領「關懷浙江臺商訪問團」,

赴大陸浙江義烏、湖州、嘉興、嘉善、杭州等地參訪,並與大陸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副會長鄭立中在湖州會面並交換意見。

• 內政部頒訂「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

聯盟申報須知」。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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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布最新民調結果,近 8 成民眾支持兩岸持續透過制度

化協商處理兩岸交流問題。政府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以「不統、不獨、

不武」的原則,維持臺海現狀的大陸政策,也獲得高達 74.8% 的民意支

持,證明政府大陸政策走在正確的道路上。此外,有近 5 成的民眾認同政

府「『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一中就是中華民國」的立場;同時,亦有

48.4% 的民眾贊成政府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作為推動兩岸制度化協

商的基礎。

25日

• 大陸國防部外事辦公室記者會表示,中國軍隊對美售臺武器表示極大憤慨

和堅決反對。美方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對兩軍關係造成的嚴重損害,

恪守在臺灣問題上向中方作出的嚴肅承諾,停止對臺軍售,以實際行動支

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 大陸國務院臺辦新聞發布會表示,對於美國宣布對臺售武,在兩岸關係不

斷改善和發展的形勢下,敦促臺灣方面不要在兩岸之間,製造對抗、損害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的事情。此外,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是「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內容之一,希望雙方爭取儘快分別建立完

善相關管理辦法,切實落實框架協議的規定。

28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海峽交流基金會江丙坤董事長出席在淮安舉行的「第六屆臺商論壇」,並

會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王富卿副會長。

• 大陸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強調,臺灣問題屬中國內政,事關中國主權和領

土完整,涉及中國核心利益。中方堅決反對任何外國政府向臺灣出售武器,

這一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美方罔顧中方多次嚴正交涉,以所謂「與臺

灣關係法」為藉口,向臺灣出售先進武器,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嚴重損害

中國國家安全和統一大業,損害中美關係和臺海和平穩定。

21日

• 針對大陸國臺辦反對美國宣布對台軍售一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中

國大陸軍力擴張及對臺軍事威脅為國際社會所關注,是不爭的事實。大陸

應主動徹底排除對臺軍事威脅;同時,我政府亦有自我防衛的堅定決心和

準備,向美國及其他國家採購軍備,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基本需要,

也是政府一貫的政策。政府對於美國依據「臺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

持續對臺軍售的堅定立場表示歡迎與肯定,希望美方持續此一政策立場,

繼續提供臺灣所需的軍備。

• 大陸國務院臺辦發言人就美國政府宣布向臺灣出售武器裝備指出,美方的

做法嚴重違反美「中」三個聯合公報原則,危害臺海地區和平穩定,違背

其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承諾,損害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我們表示強

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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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主持「黃金十年」系列第五場記者會,說明「和平兩岸」施政

願景時表示,「和平兩岸」包括「兩岸關係」與「國防安全」。在未來的

10 年,會繼續以「鞏固中華民國主權」、「壯大臺灣實力」、「引領兩岸

關係良性發展」及「建構臺海長期和平穩定」,做為兩岸關係的施政主軸。

17日

十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中共建政 62 週年招待會致辭

時表示,兩岸雙方在反對「臺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政治基礎上

不斷增進政治互信,實現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簽署並實施「兩岸經濟

合作框架協議」,兩岸各界加強交流往來,兩岸關係取得一系列突破性進展。

29日

經濟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

覽許可辦法」,放寬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規定,以落實「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ECFA)服務業開放措施之效益。

4日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在「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國慶晚會」致詞

時指出,政府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基礎上,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

在謀求與大陸改善關係的同時,政府堅持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守護臺灣主

體性,為臺海和平創造出穩定、發展的局勢。

•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在「紀念辛亥革命 100周年大會」致詞時表示,以和平方式實現統一,最符合包括臺灣同胞在內

的全體中國人的根本利益。要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主題,增強反對

「臺獨」、堅持「九二共識」的共同政治基礎,終結兩岸對立。

9日

馬英九總統出席「中華民國中樞暨各界慶祝 100 年國慶大會」致詞時表示,

辛亥雙十是海峽兩岸共同的記憶與資產,紀念辛亥雙十,就不能忘記國父

建國的理想是要建立一個自由、民主、均富的國家,大陸應該勇敢地朝這

個方向邁進,才能縮短兩岸目前的距離。過去 3 年多,政府在中華民國憲

法架構下,以「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為基礎,推動兩岸關係,維持臺海「不

統、不獨、不武」現狀,並得以大幅降低臺海緊張,贏得國際社會的肯定

與支持。

10日

馬英九總統會見德國國會「友臺小組」訪華團時指出,過去3年多來,在「擱

置爭議、追求雙贏」的前提與「一中各表」的基礎上,與中國大陸開展新

關係,創造了臺海和平局面,也擴大我國際參與。與大陸簽署「兩岸經濟

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不但增加彼此貿易量,也促使許多國家願意

改善對臺經貿關係,讓我國重回區域與世界經濟版圖。

12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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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表示,政府推動兩岸關係的重要原則是「循序漸進」,即「先急後緩、

先易後難、先經後政」。未來 10 年,在兩岸關係循序漸進的情況下,在國

內民意高度支持、國家確實有需要,及國會監督等三項條件滿足的前提下,

審慎斟酌是否洽簽「兩岸和平協議」。

17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主動提出「在國

內民意達成高度共識,兩岸累積足夠互信的前提下,秉持『國家需要、民

意支持、國會監督』的原則,審酌推動兩岸商簽和平協議」,是站在臺灣

的角度與立場,鞏固「不統、不獨、不武」的臺海現狀,並不是終極統一。

面對「和平協議」這個議題,我們有我們國家的立場,依照我們的利益需

求來定義「推動和平協議」的前提。

18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美國「外交政策全國委員會」(NCAFP)訪華團時表示,

在符合「國家需要、高度民意支持、國會監督」等前提,未來 10 年中將審

慎考慮是否與中國大陸展開和平協議協商。政府會秉持「以臺灣為主、對

人民有利」原則,在兩岸有高度互信且以「對等、尊嚴、互惠」為基礎,

同時符合區域及國際社會的期待下,進行研議。

• 海峽交流基金會江丙坤董事長赴大陸參加第七次「江陳會談」,在桃園機

場談話時表示,這次的任務,第一是「安全」,要簽署的「兩岸核電安全

合作協議」,是一個對今後兩岸核電安全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很重要

的協議。第二是「保障」,大陸臺商投資權益的保障,希望在第八次會談

時能夠順利簽署。第三是「興業」,兩岸的產業合作不僅有利於臺灣經濟,

也絕對有利於兩岸經濟的發展。第四是「追蹤」,就過去簽署的 15 項協議

執行的狀況充份交換意見,認真地討論每一個協議需要改進的地方。第五

是「策劃」,討論第八次會談雙方希望能夠完成的議題。最後是「交流」,

規劃今後 1 年海基、海協會繼續加強交流的地方。

• 大陸國務院臺辦副主任孫亞夫在「2011 豫臺經貿洽談會」表示,國務院臺

辦和有關部門及地方出臺一系列扶植臺資企業的政策措施,引導臺資企業

轉型升級,並且鼓勵大陸銀行為臺企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19日

馬英九總統就「兩岸和平協議」議題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推動兩岸簽訂

和平協議沒有任何時間表。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的三個重要前提:「國家需要、

民意支持、國會監督」,民意支持及國會監督的方式,當然不排除民意調查、

立法院決議或公民投票。

20日

第七次「江陳會談」在大陸天津舉行,海基、海協會簽署「海峽兩岸核電

安全合作協議」,並公布「關於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繼續

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的共同意見」,以及「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關於加強兩岸產業合作的共同意見」。

22日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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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十一月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在大陸杭州舉行「兩岸經濟合作

委員會」第 2 次例會,由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及大陸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擔任召集人。雙方就「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之執行情形、ECFA 後續 4 項協議

之協商,推動產業合作、海關合作及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經濟合

作事項,以及 ECFA 未來半年推動重點與規劃等議題深入交換意見。

1日

總統府針對「兩岸協商」議題提出「十大保證」發布新聞稿指出,政府推

動洽簽「兩岸和平協議」,是為了讓兩岸和平的現狀得以制度化,並沒有

時間表,而且條件沒有成熟、前提沒有滿足,政府不會推動,一定要在民

意充分支持與兩岸充分互信的情況下才能促成。並強調,政府「不統、不獨、

不武」的立場十分明確,因此不會與大陸談統一的問題,而是希望透過簽

訂「兩岸和平協議」的程序,確保臺灣可大可久的和平環境,讓國人能夠

安居樂業。

24日

•大陸國務院臺辦例行新聞發布會表示,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定,

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必然前景,希望兩岸為此加強交流,增進互信,逐

步創造條件。並指出,凡是涉及兩岸關係的重大問題,都應考慮兩岸同胞

願望,有利兩岸關係穩定並發展政治協商,是一個不斷創造條件、水到渠

成的事情,不應允許任何政治勢力借機進行政治炒作,撈取政治利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舉行「第 15 屆兩岸新聞報導獎」活動。

26日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出席「臺日論壇」時表示,政府大陸政

策的理念,就是「鞏固主權、壯大臺灣、兩岸和平」。這也就是馬總統日

前宣布「黃金十年」的「和平兩岸」願景時所強調的:要鞏固中華民國主權,

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的臺海現狀,並在「互

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兩岸互動下,堅持「對等、尊嚴、互惠」

的原則,建構長期、穩定、制度化的兩岸關係。並強調,政府推動兩岸和

平協議沒有時間表,未來是否簽訂和平協議,將經由臺灣人民公投決定。

•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在首屆「兩岸及香港『經濟日報』財

經高峰論壇」表示,兩岸應就以下方面推進經貿合作:首先是逐步落實「兩

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早期收穫計劃,積極推進各項協議後續議題的商

談。二是整合兩岸經濟資源,加強新興產業合作。三是加快兩岸金融合作。

四是幫助大陸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在大陸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過程中,

實現二次創業。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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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最新民調結果,高達 8 成以上民眾支持政府持續透

過制度化協商機制,處理兩岸交流問題;超過 7 成以上民眾滿意「兩岸核

電安全合作協議」協商成果;針對「投保協議」,近 8 成民眾贊成政府秉

持「簽得早、不如簽得好」的原則推動協商,以保障更多臺灣民眾到大陸

投資的權益與人身安全。此外,兩岸透過制度化協商簽署的 16 項協議,調

查結果顯示,逾 6 成民眾認為有維護臺灣的利益,也有逾 5 成的民眾認為

有維護國家主權。

2日

馬英九總統會見「中國大陸發展模式的內政與全球視野」國際學術研討會

與會外賓時表示,我們對中國大陸關係既非「香港模式」,更非「西藏模

式」,而是獨特的「兩岸模式」,此一模式讓兩岸能長期維持和平環境並

進行深度交流。「兩岸模式」的根本內涵即是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

維持兩岸「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同時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

的基礎上持續推動兩岸和平發展。

3日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會見「第十四屆京臺科技論

壇暨 2011 年北京臺灣名品博覽會」的臺灣工商界出席代表時表示,當前,

兩岸關係發展正處在承前啟後的關鍵時刻,認同「九二共識」是兩岸協商

的前提,是兩岸關係發展的基礎。否定「九二共識」,將使兩岸協商不得

不中斷,也將使兩岸關係發展的基礎遭到損害,引起兩岸關係重新動盪不安。

•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張銘清在第 5 屆「海峽兩岸道教文化論壇」

致詞時表示,經濟交流使兩岸手拉手,歷史和民族認同使兩岸根連根,但

只有文化交流才能使兩岸心連心。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展中,要解決兩

岸同胞「心連心」問題,就要深入研究中華文化,特別是道教文化。

7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臺灣民眾胡其揚大陸遇劫乙案發布新聞稿表示,於 7 日

聯繫家屬關切案情,並立即函告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主動透過兩會聯

繫管道,聯繫福建臺辦協處,當晚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覆告問題已解決,

當事人可返臺。家屬於 8 日順利返臺。

8日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臺灣民眾胡其揚案的有關情況,復函海峽交流基

金會表示,目前專案組正在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9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舉行二十週年兩岸交流紀實文學獎暨攝影獎頒獎典禮。4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全國各縣市客家社團代表時指出,政府不僅在國際間捍衛

中華民國主權、維護臺灣尊嚴,也持續改善兩岸關係、追求海峽和平。政

府之所以建立兩岸關係制度化機制,即是希望透過和平的方式進行協商。

海峽兩岸已轉變為「和平廣場」,我對外關係亦更加平和,不但多次參與

國際組織及活動,參與的身分及頭銜也比過去更有尊嚴。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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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海峽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馬紹章針對民眾胡其揚在中國大陸遭人斷掌事件

表示,已再次去函法務部及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要求運用司法互助協

議,盡速查明真相,緝拿兇手。

10日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亞太經合會(APEC)期間,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

主席連戰時表示,兩岸雙方應該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主題,鞏固反

對「臺獨」、認同「九二共識」的共同政治基礎。「九二共識」 是 1992年由兩岸正式授權的民間團體達成,「九二共識」的精髓是求同存異,認

同「九二共識」是兩岸開展對話協商的必要前提,也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的重要基礎。

11日

• 馬英九總統接受美國「時代」(Time)雜誌專訪時表示,對於兩岸高層的

互訪或者見面,目前時機完全不成熟,也沒有任何時間表,兩岸關係的推

動,還是應該遵循「先急後緩、先易後難、先經後政」的原則,這也是國

內民眾最支持的態度。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於臺南學甲慈濟宮舉辦廟口宣講活動時

表示,政府與中國大陸簽署 16 項協議,為兩岸的交流秩序建立明確的規範。

兩岸關係的改善不僅為臺灣自身的發展提供關鍵的助益,同時也為臺灣經

濟開創出一條與世界接軌的新路線。

13日

• 馬英九總統會見「臺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

公會」理監事代表時表示,政府兩岸政策的立場是從中華民國憲法出發、

兩岸關係著眼,並以和平繁榮為目標。並重申,提出「和平協議」只是針

對未來 10 年無可迴避的問題,期將「不武」加以制度化,落實保障臺灣安

全的第一道防線-「兩岸和解制度化」的目標。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參加「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

會」成立 30 周年紀念大會致詞時表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把握

四個關鍵:一為堅持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作為政治基礎;二為深化交

流合作、推進協商談判作為重要途徑;三為促進兩岸同胞團結奮鬥作為強

大動力;四為繼續反對「臺獨」分裂活動,這是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

必要條件。

14日

馬英九總統出席國防部「100 年重要幹部研習會」致詞時表示,面對大陸

大幅提升國防戰力,我們的策略是打造「小而強、小而精、小而巧」的軍隊,

建立創新、不對稱的戰法,以嚇阻任何可能對臺用武的機會。

21日

•馬英九總統出席「臺北市美國商會 2011 年度會員大會」演說時表示,臺灣

迄今已與大陸簽署 16 項協議,兩岸關係的改善也形成國際關係的「良性循

環」。兩岸研議協商簽署和平協議並沒有時間表,唯有經過臺灣民眾公投,

獲得民意高度支持後,兩岸才有可能跨出協商這第一步。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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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大陸國務院臺辦常務副主任鄭立中出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會長座談

會」時強調,兩岸關係之所以取得重大突破性進展,是因兩岸雙方均堅持

「九二共識」,這是海基、海協會協商的必要前提,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的重要基礎,這也是未來進一步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關鍵。

2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大陸銀監會,於大陸北京舉行「兩岸銀行監

理合作平臺」第 2 次會議,並達成三項具體共識:兩岸審批中的銀行申設

營業據點案件,2011 年年底前放行; 6 家(土銀、合庫、一銀、華南銀、

國泰世華銀、彰銀)率先登陸的臺資銀行,2012 年可提出人民幣業務申請;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清單「綠色通道」達大陸21個省市。

23日

大陸國務院臺辦常務副主任鄭立中出席「第 5 屆海峽兩岸茶業博覽會暨武

夷山茶節」時表示,中華茶文化是密切兩岸同胞感情重要紐帶,也是兩岸

共同的寶貴財富。2008 年以來,本著「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

共創雙贏」精神,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深化兩岸在各界各領域的

合作,為茶業界的兩岸民眾創造互利雙贏良好機遇。

25日

針對我方亞洲大學學生陳仕懷赴深圳旅遊失蹤乙案,海峽交流基金會表示,

11 月 17 日正式去函大陸相關單位,並將繼續透過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與深圳市臺辦積極協處理。

26日

大陸國務院臺辦例行記者會表示,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繼續強化推動兩岸影

視合作交流的具體措施;只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勢頭繼續保持,兩岸交

流、合作都會進一步擴大,兩岸協商也可以繼續進行;認同「九二共識」

是兩岸開展對話協商的必要前提,也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基礎。

30日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李亞飛在和臺灣媒體餐聚時表示,

只要兩岸關係能順利發展,包括臺灣參與區域和國際合作、兩岸經濟合作

等,都是未來可樂觀期待的大方向。兩岸關係順利發展,海協和海基兩會

繼續保持溝通管道的條件和前提,就是兩岸互信基礎「九二共識」不能被

破壞。「九二共識」是兩岸官方授權達成的共識,不是國共兩黨的共識。

大陸主管部門對進一步推動兩岸人員交流,正在思考採取便捷化措施,未

來幾年「臺胞證」的形式可能更簡化。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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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大陸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在「服務臺商、臺資企業合作備忘錄」簽字儀式

上表示,大陸方面將支持更多臺資銀行來大陸設立營業機構,及拓展中西

部、東北部地區營業網絡。同時,支持兩岸金融機構深化業務合作,鼓勵

臺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並與大陸金融機構加

強合作。

• 大陸國務院臺辦常務副主任鄭立中於「第 2 屆海峽兩岸臺灣優良農產品洽

商大會暨海峽兩岸農產品貿易洽談會」發言表示,大陸開放准入並實行零

關稅的臺灣農產品已達 34 項,納入「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早收清單並

實施逐步降稅農產品有 18 個品類。2012 年1月1日開始,將有 94%以上

貨物貿易早收清單產品實現零關稅。

2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賴幸媛主任委員會見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律師

團時表示,大陸自由、民主、人權的發展,是觀察兩岸關係能否拉近距離

的指標,這也是臺灣民眾對於兩岸關係發展的看法。因此,政府多次呼籲

大陸在經濟實力快速發展的同時,優先關注社會公平、司法正義及人權保

障的政治體制改革與公民社會發展,提升人民精神層次的幸福感。

1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主任王毅在「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成立 20 周年紀念大會」分別致辭:

• 賈慶林表示,堅持「九二共識」,兩岸雙方的互信就能維持,基礎就能穩固,

商談就能持續。否定或者拋棄「九二共識」,不僅海基、海協會商談會陷

入停頓,兩岸關係也會發生倒退。並強調,建立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的

兩會商談,是兩岸中國人之間的平等協商,是兩岸同胞之間的善意溝通,

不同於國與國的談判。

• 王毅表示,積極支持推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後續協商,為深化兩

岸經濟合作提供更有效的制度保障。希望積極推動商簽兩岸文化教育方面

的交流協議,以利於兩岸文教事業發展。兩岸在涉外事務中避免不必要的

內耗,理解和重視臺灣同胞關心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願意通過兩岸協商

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

16日

兩岸海運主管部門於大陸蘇州召開「兩岸海運論壇」活動,會中已就回顧

直航成效、兩岸共謀發展;加強港航合作、兩岸共克時艱;加強聯合搜救,

打造平安海峽等議題深入探討,並提出 6 項建議:定期舉辦兩岸聯合搜救

演練;持續兩岸搜救人員交流;加強緊急聯繫窗口;兩岸進一步加強海上

污染合作相關建議;加強風險防範及風險源監管,以及敏感資源保護對策;

加強海上防污染技術與管理交流研討會。

17日

馬英九總統公布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有關大陸船舶越界經扣留者,得併課處罰鍰之規定。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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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兩岸交流大事記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劉德勳副主任委員針對大陸廣東烏坎村事件,呼籲大陸

官方必須要以非常理性尊重的方式,面對人民生存權、財產、自由、民主

等權益,以「非常正視」的態度看待人民的需求。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修正發布「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

活動管理辦法」。

22日

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出席「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成

立大會時提出五點希望:要堅持以中共對臺工作大政方針指導研究工作,

確保海研會發展正確方向;要研究兩岸商談遇到的問題,為推動兩岸協商

談判提供法律服務;要從法理和實務的角度,全面深入研究兩岸關係重大

課題,為今後逐步破解各種難題提供法理基礎;要加強兩岸法律界交流,

為兩岸各界大交流發揮獨特作用;要充分發揮海研會的法學研究平臺作用。

23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布最新民調結果顯示,超過 70% 民眾對於政府開放兩

岸直航,持續增加航班、航點的政策表示滿意;72% 民眾認為政府開放大

陸觀光客來臺旅遊,對臺灣經濟是有幫助的。對目前兩岸交流的速度,認

為「剛剛好」的比例仍占多數,高於認為「太快」及「太慢」的比例。

27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布新聞稿表示,中華民國自 1912 年成立迄今,一直都

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馬總統也多次表示,中華民國

是我們的國家,臺灣是我們的家園。面對兩岸關係的長遠發展,我們呼籲

大陸方面應該務實面對中華民國的存在。

• 大陸國務院臺辦主任王毅出席「全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會後晚宴

表示,大陸經濟仍將持續成長,2012 年是兩岸關係關鍵年,未來大陸仍會

持續擴大內需、刺激經濟,希望臺商抓住大陸「東緩、中平、西快」未來

發展趨勢,在大陸取得更好發展。

28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高孔廉在年終記者會中致辭強調,「九二共識」

是海峽交流基金會經主管機關授權,在 1992 年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

函電往來確認達成的。這個事實是存在的。

29日

內政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包括

新增「健康檢查」、「醫學美容」為大陸人民申請來臺之事由、放寬派駐

在臺之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人員之大陸地區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包含大

陸養子女)得申請來臺等相關規定。

30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朱曦局長與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梁志仁

主任,代表雙方政府於香港簽訂「臺灣與香港間航空運輸協議」。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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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兩岸交流研 ( 修 ) 訂相關法規

(一)經濟交流方面

◎ 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

法」(100 年 1 月 11 日)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100 年 5 月 16 日)

◎ 修正「大陸地區船員申請入出境許可送件須知」 (100 年 5 月 24 日 )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00 年 6 月 22 日)

◎ 修正「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100 年 6 月 28 日 )

◎ 修正「空運直航之大陸航空公司駐點人員申請入境許可送件須知」(100 年 8

月 5 日)

◎ 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100 年 8 月 12 日)

◎ 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100 年 8 月 18 日)

◎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 年 9 月 7

日)

◎ 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100 年 10 月 4 日)

◎ 修正「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100 年 11 月

8 日)

◎ 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100 年 12

月 28 日)

(二)社會交流及專業交流方面

◎ 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100 年 5 月 16 日 )

◎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100 年 9

月 14 日 )

◎ 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100 年 12 月 21 日)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三

兩岸交流研(

修)

訂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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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教交流方面

◎ 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100 年 1 月 6 日 )

◎ 增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100 年 1 月 6 日 )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00 年 5 月 24 日 )( 配合陸生來

臺就學政策修正 )

◎ 修正「兵役法施行法」(100 年 8 月 1 日 )

◎ 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100 年 8 月 1 日 )

◎ 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100

年 10 月 4 日 )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100 年 12 月 31 日 )(為配合協

助大陸配偶未成年親生子女在臺教育政策修正)

(四)兩岸協議方面

◎ 換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二」(100 年 2 月 25 日、3 月 15 日 )

◎ 換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修正文件三」(100 年 6 月 21 日)

◎ 換文「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修正文件一」(100 年 6 月 21 日 )

◎ 簽署「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100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三

兩岸交流研(

修)

訂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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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會談 協議 執行成效

第 一 次「 江陳 會 談 」 97 年 6 月 13 日

海 峽 兩 岸關 於 大 陸居 民 赴 臺灣 旅 遊 協議

• 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大陸旅客來臺觀光達 305 萬餘人次,創造 1,569 億觀光外匯收益。另自 100 年 6月 22 日至 12 月底止,大陸旅客申請來臺自由行共計38,549 人,入境 29,187 人。

第 二 次「 江陳 會 談 」 97 年 11 月 4 日

海 峽 兩 岸空運協議

• 截至 100 年 12 月止,兩岸空運直航總計飛航 44,989班次,載運旅客逾 2,038 萬人次,貨運包機載運貨物371,845 公噸。

海 峽 兩 岸海運協議

•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我方許可 164 艘船舶,實際航行 45,712 艘次,總裝卸超過 502 萬個 20 呎貨櫃,總裝卸貨櫃噸數 23,982 萬頓。

海 峽 兩 岸郵政協議

• 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雙方平常函件每日平均約 3 萬1,579 件(含小包),掛號函件約 2,685 件(含小包),通郵時間節省約1-2天;另寄送包裹每日平均約381件,快捷郵件每日平均約 1,556 件。

• 郵政匯兌業務,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自大陸匯入筆數每日平均約 12 筆,匯入金額每日平均約新臺幣 202萬 6,299 元。

海 峽 兩 岸食 品 安 全協議

• 至 100 年 12 月底止,兩岸不安全食品即時通報計 531件,通報項目包括大陸進口的白木耳有農藥殘留,塑化劑事件等相關訊息。

第 三 次「 江陳 會 談 」 98 年 4 月 26 日

海 峽 兩 岸共 同 打 擊犯 罪 及 司法 互 助 協議

• 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雙方互提司法文書送達、協緝遣返等案件計 22,700 餘件,逮捕犯罪嫌疑人 3,058 人,其中包含 32 起詐欺案,逮捕嫌犯 2,960 人。

• 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臺灣全般(含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發生數,由 98 年度 38,802 件、99 年度 28,494件(99年較98年減少26.57%)、100年23,896件(100年較99年減少16.1%)。受害金額從98年度102.7億元、99 年度 61.1 億元,降至 100 年度 49.88 億元。

海 峽 兩 岸空 運 補 充協議

• 98 年 4 月 26 日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生效後,兩岸航線得據以自 98 年 8 月 31 日起實施定期航班、開通北線第二條航路與南航路及建立兩岸航空主管部門聯繫機制。截至 100 年底,定期客運容量班次各方每週 279 班,雙方合計每週 558 班。我方開放 9 個航點;大陸開放 41 個航點。貨運容量班次由每週 56 班,各方每週 28 班。

• 另不定期旅遊包機,各方航空公司除可在每個日曆月20 班額度內飛航花蓮、臺東、臺中、馬公、臺南及高雄外,每年 5 月至 10 月期間,亦可在每個日曆月 20班額度飛航澎湖馬公與福建通航點間之季節性旅遊包機。

附錄四

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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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談 協議 執行成效

第 三 次「 江陳 會 談 」 98 年 4 月 26 日

海 峽 兩 岸金 融 合 作協議

• 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准 11 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行,其中6 家已開業,另有 4 家已獲陸方核准籌設,此外,並設有 8 家辦事處;陸銀在臺則已設立 4 家辦事處。在證券期貨業部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准 4家投信事業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中 1家已營業,另並有 13 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 25 處辦事處,2 家投信事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在保險業部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核准 9 家國內保險業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其中 6 家已營業,另並設有 15 處代表人辦事處。

•至 100 年 12 月底止,中央銀行共計核准 224 家金融機構所屬 3,704 家分支單位及 209 家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分別買入 173 億元人民幣、賣出 196億元人民幣。平均每日買入 1,951 萬元人民幣、賣出2,211 萬元人民幣,每筆兌換金額平均為 6 千元人民幣。

陸 資 來 臺投資共識

•截至 100 年 12 月底止,已有 204 家大陸公司經投審會核准來臺投資,投資金額共約 1.76 億美元。

第 四 次「 江陳 會 談 」 98 年 12 月 22 日

海 峽 兩 岸農 產 品 檢疫 檢 驗 合作協議

• 截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雙方已查詢、不合格案件通報、訊息回覆及聯繫案件累計 387 件,包括不合格案件通報 156 件,產品輸入及檢疫規定查詢 50 件,業務聯繫案 131 件,以及訊息回覆案 51 件。

海 峽 兩 岸標 準 計 量檢 驗 認 證合作協議

• 建立資訊整合平臺,設立「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暨消費品安全資訊網」,及「中國大陸 CCC 強制性產品驗證查詢系統」。

•標準檢驗平臺,兩岸參與實驗室或機構間可建立連結,除了進行檢測數據互認合作,為兩岸業者的檢測需求提供服務,減少資源及成本的重複投入,亦可聯手進軍國際。

• 消費安全平臺部分,截至 100 年 12 月止,我方通報陸方 339 件,陸方回復 234 件,其中採取禁止出口、加強監管及要求製造商採取矯正措施 141 件,有效從產製源頭進行管制,防杜不安全商品流入我國市場。

海 峽 兩 岸漁 船 船 員勞 務 合 作協議

• 我方已核准 19 家仲介機構,其中 5 家為漁會及 2 家漁業相關公會,另大陸亦指定 10 家船員外派經營公司。截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透過協議機制引進現受僱我漁船主之大陸船員計 2,031 人。

• 為確保大陸船員接駁之安全,自 100 年 3 月起新增以大小三通方式接駁大陸船員,至 12 月底止已有 3,191名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來臺,另有 4,057 名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返回大陸地區。

附錄四

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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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兩岸兩會簽署十六項協議之執行成效

會談 協議 執行成效

第 五 次「 江陳 會 談 」 99 年 6 月 29 日

海 峽 兩 岸經 濟 合 作架構協議

• 依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100 年 1 至 12 月自臺灣進口總額為 1,248.95 億美元。陸方給予我方早期收穫清單內貨品之進口額約為 198.53 億美元,其中約 41.21 億美元已適用優惠關稅,獲減免關稅約 1 億 2,262 萬美元。

• 依據我國海關統計,100 年 1 至 12 月我國自中國大陸進口值總計約為 433.83 億美元。「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清單貨品進口值總計約為 50.37億美元,其中約 10.36 億美元已適用優惠關稅,關稅減免總計約 2,276 萬美元。

• 依據海關統計資料,100 年 1 至 12 月早收清單品項外銷大陸的出口值達 12,564 萬美元。其中活石斑魚(10,205 萬美元)、茶葉(1,020 萬美元)、生鮮甲魚蛋(377 萬美元),較 99 年同期分別成長 143%、63%、19%。

•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100 年 1 至 12 月之製造業受 雇 員 工 人 數 為 2,618,487 人, 較 99 年 同 期 增 加101,661 人,成長 4.04%。整體而言,列入 ECFA 早期收穫計畫各產業之受雇員工人數及成長率普遍高於整體製造業成長率。

海 峽 兩 岸智 慧 財 產權 保 護 合作協議

• 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之優先權:截至 100 年底,陸方共受理我方專利申請案 4,708 件、商標申請案 42件;我方受理陸方專利申請案 3,132 件、37 件商標申請案。

• 協處機制:截至 100 年底,我方主管部門收到請求協處商標案共 134 件,其中 24 件完成協處,43 件已通報陸方尚在協處程序,67 件提供法律服務。

•著作權認證:截至 100 年底,TACP 接受請求認證的案 件數,錄音製品 190 件、影視製品 11 件。

第 六 次「 江陳 會 談 」 99 年 12 月 21 日

海 峽 兩 岸醫 藥 衛 生合作協議

• 兩岸衛生主管部門於 100 年 8 月 1-2 日召開第一次工作小組會議,就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等項,建立對口的工作平臺與聯繫窗口。

第 七 次「 江陳 會 談 」 100 年 10 月 20 日

海 峽 兩 岸核 電 安 全合作協議

•送立法院備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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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100 年核准對大陸投資之產業分布圖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基本金屬製造業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機械設備製造業

金融及保險業

批發及零售業

化學材料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電力設備製造業

塑膠製品製造業

金屬製品製造業

不動產業

電腦、電子產品及

光學製品製造業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4.12%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10.79%

金融及保險業 8.61%

批發及零售業 8.57%

化學材料製造業 5.79%

電力設備製造業 4.48%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3.86%

機械設備製造業 3.72%

不動產業 2.88%

金屬製品製造業 2.76%

塑膠製品製造業 2.61%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2.30%

基本金屬製造業 2.04%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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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100 年核准對大陸投資之地區分布圖

江蘇省

其他地區

天津市

重慶市

山東省

浙江省

福建省

遼寧省廣東省

上海市

四川省

江蘇省 30.79% 福建省 6.42% 重慶市 3.12%

廣東省 15.34% 浙江省 5.04% 天津市 1.47%

上海市 15.13% 山東省 3.27% 其他地區 9.74%

四川省 6.45% 遼寧省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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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中國大陸人民來臺人數統計表

期間 經貿交流 觀光活動 其他交流 合計

人次成長率

(%)人次

成長率

(%)人次

成長率

(%)人次

成長率

(%)

1987

1992

0 - 0 - 37,080 - 37,080 -

1993 0 - 0 - 18,445 39.98 18,445 39.98

1994 0 - 0 - 23,654 28.24 23,654 28.24

1995 158 - 0 - 42,137 78.14 42,295 78.81

1996 1,144 624.05 0 - 55,401 31.48 56,545 33.69

1997 2,576 125.17 0 - 71,272 28.65 73,848 30.60

1998 4,119 59.90 0 - 86,268 21.04 90,387 22.40

1999 5,359 30.10 0 - 100,895 16.96 106,254 17.55

2000 5,896 10.02 0 - 110,415 9.44 116,311 9.47

2001 9,874 67.47 0 - 124,114 12.41 133,988 15.20

2002 15,729 59.30 2,151 - 136,890 10.29 154,770 15.51

2003 10,666 -32.19 12,768 493.58 111,377 -18.64 134,811 -12.90

2004 13,264 24.36 19,150 49.98 106,930 -3.99 138,561 2.78

2005 17,409 31.25 54,224 183.15 101,349 -5.22 172,982 24.84

2006 26,427 51.80 98,550 81.75 118,208 16.63 243,185 40.58

2007 36,301 37.36 81,900 -16.89 201,968 70.86 320,169 31.66

2008 43,621 20.16 90,035 9.93 154,855 -23.33 288,511 -9.89

2009 104,380 139.29 601,859 568.47 358,760 131.67 1,064,999 269.14

2010 154,512 48.03 1,188,987 97.55 236,600 -34.05 1,580,099 48.37

2011 145,597 -5.77 1,286,557 8.21 293,327 23.98 1,725,481 9.20

總計 597,032 3,436,181 2,489,162 6,522,375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註:

1. 中國大陸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自 2002 年 1 月起開放。2008 年 6 月 13 日兩岸舉行第一次

「江陳會談」,完成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同年 7 月 4 日啟動

赴臺灣旅遊首發團,7 月 18 日起正式開放大陸人民來臺直接觀光。至同年 12 月底為止,

直接來臺觀光的大陸旅客人數達 54,249 人次。(2008 年 7 月 18 日前的一般大陸旅客係指

經第三地【不含港澳】來臺觀光之大陸旅客。)

2.2003 年上半年因 SARS 疫情,對中國大陸人民採行入境管制措施,故中國大陸人民來臺人

數大幅減少。

3. 成長率係指較上年同期增減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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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陸委會對兩岸貿易(含香港)金額之估算表

期間貿易總額 出口 進口 出(入)超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1991 14,974.9 49.7% 12,430.6 45.3% 2,544.3 76.0% 9,886.3 39.0%

1992 17,944.5 19.8% 15,416.1 24.0% 2,528.5 -0.6% 12,887.6 30.4%

1993 21,213.1 18.2% 18,468.9 19.8% 2,744.3 8.5% 15,724.6 22.0%

1994 24,788.7 16.9% 21,397.1 15.9% 3,391.7 23.6% 18,005.4 14.5%

1995 31,416.6 26.7% 26,482.5 23.8% 4,934.2 45.5% 21,548.3 19.7%

1996 32,175.5 2.4% 27,411.0 3.5% 4,764.5 -3.4% 22,646.5 5.1%

1997 35,226.0 9.5% 29,314.5 6.9% 5,911.4 24.1% 23,403.1 3.3%

1998 32,499.7 -7.7% 26,313.1 -10.2% 6,186.6 4.7% 20,126.5 -14.0%

1999 36,177.3 11.3% 29,427.4 11.8% 6,749.9 9.1% 22,677.4 12.7%

2000 45,720.7 26.4% 37,133.2 26.2% 8,587.4 27.2% 28,545.8 25.9%

2001 41,561.6 -9.1% 33,608.1 -9.5% 7,953.5 -7.4% 25,654.6 -10.1%

2002 53,349.1 28.4% 43,486.5 29.4% 9,862.6 24.0% 33,623.8 31.1%

2003 66,636.7 24.9% 53,759.0 23.6% 12,877.7 30.6% 40,881.3 21.6%

2004 88,233.4 32.4% 69,245.6 28.8% 18,987.9 47.4% 50,257.7 22.9%

2005 99,882.6 13.2% 77,679.2 12.2% 22,203.4 16.9% 55,475.8 10.4%

2006 115,853.5 16.0% 89,189.8 14.8% 26,663.7 20.1% 62,526.1 12.7%

2007 130,236.4 12.4% 100,396.5 12.6% 29,839.9 11.9% 70,556.6 12.8%

2008 132,457.5 1.7% 99,573.4 -0.8% 32,884.1 10.2% 66,689.3 -5.5%

2009 109,325.4 -17.5% 83,699.2 -15.9% 25,626.3 -22.1% 58,072.9 -12.9%

2010 152,324.9 39.4% 114,745.1 37.1% 37,579.8 47.1% 77,165.3 32.7%

2011 169,336.6 11.2% 124,053.7 8.1% 45,282.9 20.5% 78,770.9 2.1%

資料來源:我國海關統計

註:

1. 比重係指我對大陸及香港貿易額占我國同期對全球貿易總額之比率,其餘類推。

2. 成長率係指比上年同期增減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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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臺海兩岸經香港轉口貿易金額統計表 單位 : 百萬美元

期 間貿易總額

經香港轉口

順 ( 逆 ) 差臺灣向大陸出口 臺灣從大陸進口

金額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金額

成長率

(%)

1982 278.5 -39.4 194.5 -49.4 84.0 11.8 110.5

1983 247.8 -11.1 157.9 -18.8 89.9 6.9 68.0

1984 553.3 123.3 425.5 169.6 127.8 42.2 297.7

1985 1,102.8 99.3 986.9 132.0 115.9 -9.3 871.0

1986 955.5 -13.4 811.3 -17.8 144.2 24.4 667.1

1987 1,515.4 58.6 1,226.5 51.2 288.9 100.4 937.6

1988 2,720.9 79.5 2,242.2 82.9 478.7 65.7 1,763.5

1989 3,483.4 28.0 2,896.5 29.2 586.9 22.6 2,309.6

1990 4,043.6 16.1 3,278.3 13.2 765.4 30.4 2,512.9

1991 5,793.2 43.3 4,667.2 42.4 1,126.0 47.1 3,541.2

1992 7,406.9 27.9 6,287.9 34.7 1,119.0 -0.6 5,169.0

1993 8,689.0 17.3 7,585.4 20.6 1,103.6 -1.4 6,481.8

1994 9,809.5 12.9 8,517.2 12.3 1,292.3 17.1 7,224.9

1995 11,457.0 16.8 9,882.8 16.0 1,574.2 21.8 8,308.6

1996 11,300.0 -1.4 9,717.6 -1.7 1,582.4 0.5 8,135.2

1997 11,458.9 1.4 9,715.1 0.0 1,743.8 10.2 7,971.3

1998 10,019.0 -12.6 8,364.1 -13.9 1,654.9 -5.1 6,709.2

1999 9,803.0 -2.2 8,174.9 -2.3 1,628.1 -1.6 6,546.8

2000 11,573.6 18.1 9,593.1 17.3 1,980.5 21.6 7,612.6

2001 10,504.8 -9.2 8,811.5 -8.1 1,693.3 -14.5 7,118.2

2002 12,019.8 14.4 10,311.8 17.0 1,708.1 0.9 8,603.7

2003 13,950.4 16.1 11,789.4 14.3 2,161.1 26.5 9,628.3

2004 17,247.3 23.6 14,761.9 25.2 2,485.4 15.0 12,276.4

2005 19,690.4 14.2 17,055.9 15.5 2,634.5 6.6 14,421.4

2006 21,617.0 9.8 18,707.2 9.7 2,909.8 10.5 15,797.3

2007 24,127.6 11.6 21,206.6 13.4 2,921.0 0.4 18,285.5

2008 22,986.5 -4.7 20,035.1 -5.5 2,951.4 1.0 17,083.7

2009 21,008.6 -8.6 18,029.4 -10.0 2,979.2 0.9 15,050.2

2010 27,516.0 31.0 23,013.1 27.6 4,502.9 51.1 18,510.2

2011 30,443.3 10.6 24,128.8 4.9 6,314.5 40.2 17,814.4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註:成長率係指較上年同期增減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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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臺灣對中國大陸貿易占我外貿之比重表 單位 : %

期間香港轉口貿易統計 陸委會估算

出口比重 進口比重 進出口比重 出口比重 進口比重 進出口比重

1981 1.70 0.35 1.05 1.70 0.35 1.05

1982 0.88 0.44 0.68 0.88 0.44 0.68

1983 0.63 0.44 0.55 0.80 0.44 0.64

1984 1.40 0.58 1.06 1.40 0.58 1.06

1985 3.21 0.58 2.17 3.21 0.58 2.17

1986 2.04 0.60 1.49 2.04 0.60 1.49

1987 2.28 0.83 1.71 2.28 0.83 1.71

1988 3.70 0.96 2.47 3.70 0.96 2.47

1989 4.38 1.12 2.94 5.03 1.12 3.31

1990 4.88 1.40 3.32 6.54 1.40 4.23

1991 6.10 1.78 4.15 9.79 0.46 5.57

1992 7.66 1.55 4.79 12.84 1.03 7.31

1993 8.82 1.43 5.32 16.28 1.31 9.19

1994 9.03 1.51 5.45 16.99 2.17 9.93

1995 8.72 1.51 5.27 17.15 2.97 10.36

1996 8.26 1.54 5.12 17.63 2.97 10.79

1997 7.82 1.52 4.79 18.08 3.41 11.03

1998 7.43 1.57 4.60 17.62 3.91 11.00

1999 6.61 1.46 4.17 17.22 4.07 11.00

2000 6.31 1.41 3.95 16.46 4.43 10.67

2001 6.98 1.57 4.48 20.27 5.47 13.45

2002 7.62 1.51 4.84 23.30 7.04 15.89

2003 7.83 1.69 5.01 25.43 8.61 17.70

2004 8.09 1.47 4.91 26.83 9.95 18.72

2005 8.60 1.44 5.14 28.36 11.00 20.04

2006 8.35 1.44 5.07 28.27 12.23 20.65

2007 8.60 1.33 5.18 30.11 12.77 21.95

2008 7.84 1.23 4.63 28.94 13.05 21.23

2009 8.85 1.71 5.56 30.49 14.01 22.88

2010 8.38 1.79 5.23 30.89 14.30 22.96

2011 7.83 2.24 5.16 29.55 15.48 22.84

資料來源:香港海關統計、財政部「進出口貿易統計月報」

註:臺灣對中國大陸出口比重係指臺灣對中國大陸出口金額占臺灣出口總額之比重,餘進口、

進出口比重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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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中國大陸對臺灣貿易占中國大陸外貿之比重表

期間香港轉口貿易統計 陸委會估算

出口比重 進口比重 進出口比重 出口比重 進口比重 進出口比重

1981 0.34 1.75 1.04 0.34 1.75 1.04

1982 0.38 1.01 0.67 0.38 1.01 0.67

1983 0.40 0.74 0.67 0.40 0.94 0.67

1984 0.49 1.55 1.03 0.49 1.55 1.03

1985 0.42 2.34 1.58 0.42 2.34 1.58

1986 0.47 1.89 1.29 0.47 1.89 1.29

1987 0.73 2.84 1.83 0.73 2.84 1.83

1988 1.01 4.06 2.65 1.01 4.06 2.65

1989 1.12 4.90 3.12 1.12 5.63 3.51

1990 1.23 6.15 3.50 1.23 8.24 4.47

1991 1.57 7.32 4.27 1.41 11.75 5.74

1992 1.32 7.80 4.47 0.88 13.09 6.82

1993 1.20 7.30 4.44 1.11 13.46 7.67

1994 1.07 7.37 4.14 1.54 13.86 7.55

1995 1.06 7.48 4.08 2.08 14.71 8.02

1996 1.05 7.00 3.90 2.03 14.93 8.21

1997 0.95 6.82 3.52 2.14 15.77 8.11

1998 0.90 5.96 3.09 2.24 14.15 7.39

1999 0.84 4.93 2.72 2.32 12.86 7.17

2000 0.79 4.26 2.44 2.50 11.11 6.59

2001 0.64 3.62 2.06 2.22 10.51 6.18

2002 0.52 3.49 1.94 2.45 10.68 6.36

2003 0.49 2.86 1.64 2.51 9.28 5.79

2004 0.42 2.63 1.49 2.83 8.72 5.69

2005 0.35 2.58 1.38 2.64 8.53 5.37

2006 0.30 2.36 1.23 2.56 8.00 5.00

2007 0.24 2.22 1.11 2.30 7.77 4.71

2008 0.21 1.77 0.90 2.20 6.53 4.11

2009 0.25 1.79 0.95 2.03 6.17 3.92

2010 0.29 1.65 0.93 2.28 6.08 4.06

2011 0.33 1.38 0.84 2.30 5.23 3.70

註:出口比重係指中國大陸對臺灣出口金額占中國大陸出口總額之比重,餘進口、進出口比重

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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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臺灣對中國大陸貿易占我外貿之比重表

期間

來話 去話

次數 分鐘 平均 次數 分鐘 平均

(A) (B)

(B)

(A)

(C) (D)

(D)

(C)

1990 4,408,508 16,397,167 3.7 4,421,585 13,998,565 3.2

1991 8,025,958 26,257,083 3.3 8,719,209 26,989,763 3.1

1992 14,305,592 47,070,841 3.3 16,204,107 50,272,151 3.1

1993 21,168,576 67,246,604 3.2 26,790,107 81,144,874 3.0

1994 26,973,808 82,246,043 3.0 34,191,993 105,995,888 3.1

1995 36,286,354 102,222,867 2.8 41,519,318 133,795,616 3.2

1996 42,956,178 115,162,620 2.7 53,541,006 168,739,603 3.2

1997 56,652,934 151,719,608 2.7 69,077,688 198,068,887 2.9

1998 69,203,243 180,643,371 2.6 79,951,814 236,140,690 3.0

1999 82,295,197 214,145,259 2.6 96,033,222 286,033,653 3.0

2000 95,048,691 241,113,377 2.5 111,604,019 342,987,929 3.1

2001 114,970,716 321,953,043 2.8 154,668,202 509,835,107 3.3

2002 169,332,270 473,223,614 2.8 213,866,266 758,784,078 3.5

2003 185,782,187 523,941,755 2.8 249,859,666 986,967,613 4.0

2004 228,595,500 645,109,422 2.8 289,035,219 1,286,702,911 4.5

2005 298,044,463 790,814,715 2.7 318,610,184 1,369,443,937 4.3

2006 358,902,498 875,980,140 2.4 350,297,538 1,505,975,668 4.3

2007 282,248,004 784,836,551 2.8 352,274,657 1,566,245,351 4.5

2008 234,701,523 714,055,458 3.0 371,859,974 1,538,542,237 4.1

2009 221,953,162 576,594,289 2.6 369,005,987 1,423,249,660 3.86

2010 204,625,818 552,919,921 2.7 403,616,104 1,496,326,500 3.7

2011 171,584,037 470,973,044 2.7 393,344,578 1,364,127,550 3.4

合計 2,928,832,823 7,977,565,431 2.7 4,009,436,844 15,453,736,686 3.9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註:兩岸電話係自 1989 年 6 月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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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兩岸信件往返統計表

期間

臺灣寄中國大陸信件 中國大陸寄臺灣信件

合計總信件數

成長率

(%)

掛號信

件數比重 總信件數

成長率

(%)

掛號信

件數比重

1988 1,982,655 - - - 2,034,984 - - - 4,017,639

1989 4,683,529 136.23 - - 6,127,164 201.09 - - 10,810,693

1990 5,663,116 20.92 - - 7,586,429 23.82 - - 13,249,545

1991 6,127,753 8.20 - - 9,042,374 19.19 - - 15,170,127

1992 6,383,427 4.48 - - 10,465,149 15.15 - - 16,848,576

1993 7,104,266 11.29 188,229 - 10,627,895 1.56 176,868 - 17,732,161

1994 6,887,026 -3.06 287,080 4.17 12,224,631 15.02 322,234 2.64 19,111,657

1995 6,714,489 -2.51 326,254 4.86 10,943,909 -10.48 297,270 2.72 17,658,398

1996 6,532,580 -2.71 348,283 5.33 11,510,345 5.18 294,310 2.56 18,042,925

1997 6,018,077 -7.88 361,110 6.00 10,283,669 -10.66 239,001 2.32 16,301,746

1998 5,751,680 -4.43 373,551 6.49 8,930,255 18.00 246,613 2.76 14,681,935

1999 5,031,834 -12.52 396,980 7.89 8,492,073 -4.91 271,262 3.19 13,523,907

2000 5,409,559 7.51 433,326 8.01 8,577,556 1.01 275,370 2.95 13,987,115

2001 5,004,283 -7.49 470,436 9.40 7,626,377 -11.09 278,481 3.32 12,630,660

2002 9,224,488 84.33 464,074 5.03 7,045,970 -7.61 282,504 4.01 16,270,458

2003 10,268,325 11.32 469,742 4.57 7,698,078 -9.26 269,931 3.51 17,966,403

2004 9,280,017 -9.62 449,670 4.85 6,907,013 -10.28 280,256 4.06 16,187,030

2005 9,398,239 1.27 426,239 4.54 6,769,875 -1.99 277,458 4.10 16,168,114

2006 5,985,106 -36.32 404,295 6.76 6,501,617 -3.93 266,462 4.10 12,486,723

2007 5,263,948 -12.05 381,002 7.23 6,331,197 -2.62 288,226 4.55 11,595,145

2008 4,638,916 -11.87 373,929 8.06 5,562,110 -12.15 268,877 4.83 10,201,026

2009 3,814,799 -17.77 406,632 10.66 4,949,798 -11.01 283,639 5.73 8,764,597

2010 3,518,056 -7.78 395,773 11.25 4,813,194 -2.76 289,309 6.01 8,331,250

2011 3,597,429 2.26 377,938 10.51 4,978,102 3.43 269,005 5.40 8,575,531

合計 144,283,597 - 7,334,543 - 184,899,507 - 5,176,976 - 329,183,104

資料來源:交通部郵電司

註:

1. 往中國大陸信件自 1988.4.18 起收寄,來臺信件自 1988.3.19 起遞送。

2. 掛號信件往返係自 1993 年 6 月起寄送。

3. 成長率係指與上年同期增減相較。

4. 比重係指掛號信件數占總信件數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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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數量核准

數統計表

項目

年份

出版品進入臺

灣地區 ( 冊 ) 出版品在臺發

行 ( 種 ) 電影片進入臺

灣地區 ( 部 ) 錄影節目廣播

電視節目 ( 捲 ) 總計核准數

~ 80 年 390,779 426 0 264 391,469

81 年 894,238 10 0 422 894,670

82 年 1,464,456 137 14 1,571 1,466,178

83 年 1,255,708 671 5 2,685 1,259,069

84 年 1,443,026 203 2 4,840 1,448,071

85 年 1,223,891 51 5 8,052 1,231,999

86 年 1,411,518 45 26 5,087 1,416,676

87 年 1,263,159 78 0 14,894 1,278,131

88 年 896,312 - 7 3,462 899,781

89 年 946,642 - 0 1,097 947,739

90 年 509,660 - 1 46 509,707

91 年 420,384 - 7 747 421,138

92 年 560,233 - 10 1,383 561,626

93 年 1,003,425 - 10 1,651 1,005,086

94 年 1,859,349 - 10 1,974 1,861,333

95 年 2,197,770 - 10 758 2,198,538

96 年 1,460,135 - 10 1,786 1,461,931

97 年 1,768,627 - 10 512 1,769,149

98 年 1,866,868 - 10 416 1,867,294

99 年 2,243,951 - 10 668 2,244,629

100 年 2,178,806 - 10 123 2,178,939

開放至 100 年

12 月止27,258,937 - 157 52,438 27,313,153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資料統計

註:「-」表示已無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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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核准數統計表

年份

項目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文教活動 553 2,357 2,727 3,168 5,303 5,507 5,859 7,786 7,933 7,915 10,446 14,270

大眾傳播

活動12 160 469 317 509 520 826 730 1,104 1,124 2,516 3,392

學術科技

活動580 1,528

學術科技

研究活動1 6 12 11 18 17 62 157 436 778 246 249

產業交流

活動24 13 28 34 16 219

傳習民族

藝術及民

俗技藝

― 0 2 2 0 9 26 1 91 60 59 37

宗教活動 ― 0 78 109 180 334 211 475 313 298 427 681

衛生活動 417 689 814 772 1,418 2,103

法律活動 34 55 41 116 141 81

地政活動 226 222 228 323 343 708

營建活動 338 814

公共工程

活動17 46

消防活動 30 139

體育活動 2 11 133 67 293 293 81 532 634 734 857 971

社會福利

活動

文教專案

許可

總計核准

數568 2,534 3,421 3,674 6,303 6,680 7,766 10,660 11,622 12,154 17,434 2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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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文教交流核准數統計表 ( 續上表 )

年份

項目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開放至 100 年

12 月底

文教活動 8,723 10,938 12,315 14,775 16226 20546 33499 48582 64,091 303,519

大眾傳播

活動2,345 2,396 1,688 1,692 1583 2541 4376 6679 7,062 42,041

學術科技

活動779 685 900 1,006 1153 1000 1245 2260 1,481 12,617

學術科技

研究活動176 1,084 873 1,892 147 179 343 549 376 7,612

產業交流

活動350 408 162 153 91 135 283 229 237 2,382

傳習民族

藝術及民

俗技藝

40 45 58 235 5 8 162 231 176 1,247

宗教活動 379 582 512 1,154 856 1179 3488 4542 4,765 20,563

衛生活動 1,129 1,509 1,641 1,781 3346 5874 10334 11415 14,088 57,330

法律活動 149 79 191 191 202 357 673 1675 1,443 5,428

地政活動 489 216 124 167 113 217 178 431 361 4,346

營建活動 659 748 506 673 690 857 2790 5358 4,722 18,155

公共工程

活動30 18 13 133 125 85 158 198 490 1,313

消防活動 128 157 162 228 113 195 159 597 646 2,554

體育活動 593 865 1,085 1,071 1163 1344 1868 2295 3,067 17,959

社會福利

活動72 91 242 439 829 845 1673 6178 4,445 14,814

文教專案

許可348 231 515 1,094

總計 核准數

16,041 19,821 20,472 25,590 26,642 35,362 61,577 91,450 107,965 512,974

註:

1. 本項統計資料來源,87 年 7 月 1 日前係根據教育部、內政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行

政院新聞局等資料所作統計;87 年 7 月 1 日實施單一窗口作業後,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之資料作為統計之依據。

2.「―」表示尚未開放。

3. 產業交流、衛生、法律及地政或營造等四項活動,87 年 7 月 1 日前之統計未予分類。

4.90 年 4 月起將科技研究活動區分為學術科技活動及學術科技研究活動兩類,地政或營建活

動區分為地政活動及營建活動兩類,並增加公共工程活動及消防活動兩類。

5.92 年 2 月起增加社會福利活動

6.98 年 2 月起增加文教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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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兩岸交流重要統計圖表

兩岸社會交流統計表

項目人數 與上年同期之比較

備註100 年 99 年 人數 比例

臺灣地區人民

前往大陸地區

經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許

可人次

5,819 5,799 20 0.34%

註參考大陸地區

「國家旅遊局」

統計人次

5,262,000 5,140,600 121,400 2.36%

大陸地區人民

核准來臺短期

停留人次

探 親 59,214 53,744 5,470 10.18%

探 病 1,599 1,694 -95 -5.61%

奔 喪 954 916 38 4.15%

團 聚 22,566 25,779 -3,213 -12.46%

合 計 84,333 82,133 2,200 2.68%

大陸配偶於民國 39 年 1 月 1 日

以後結婚核准依親居留人數12,117 17,958 -5,841 -32.53%

大陸配偶於民國 39 年 1 月 1 日

以後結婚核准長期居留人數7,495 9,790 -2,295 -23.44%

大陸地區人民(含大陸配偶)核

准來臺定居人數9,794 13,499 -3,705 -27.45%

大陸地區人民

非法入境情形

緝獲收容人數 68 121 -53 -43.80%

遣返人次 37 143 -106 -74.13%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暨大陸「國家旅遊局」網頁資料

註:表內「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人次」、「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人次」,

自 93 年 3 月 1 日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依規定須向該局申請許可(依「臺

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一般民眾無須申請許可;95

年 10 月 19 日起,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非涉密人員赴大陸地區,不適用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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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www.mac.gov.tw

附錄六 本會出版品一覽表附錄六

本會出版品一覽表

編號 書刊名 年月 承辦處室

1探詢人民的聲音-

第六次「江陳會談」100.01 企劃處

2Opening Up,Guarding the Country-Benefits of the 14

Cross-Strait Agreements100.01 企劃處

3Important Documents on

the Government's Mainland Policy(5 版)

100.03 聯絡處

4 雙十年華陸委會 100.03 企劃處

5Sounding out the Views of the People-The 6th Round

of Chiang-Chen Talks100.03 企劃處

6大陸工作參考資料 (民國 100 年版)

100.04 企劃處

7牽手臺灣 相約幸福 大陸配偶

在臺生活輔導光碟 DVD100.05 法政處

8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簡介英文版 100.05 聯絡處

9政府大陸政策重要文件

(18 版 )100.06 聯絡處

10開放與把關-

兩岸十五項協議的效益100.06 聯絡處

11牽手臺灣-大陸配偶在臺生活

資訊手冊 (2 版 )100.07 法政處

12Important Documents on

the Government's Mainland Policy(6 版)

100.07 聯絡處

1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社會交流

類)相關法規彙編(修訂7版)100.08 法政處

14中華發展基金年報

(民國 99 年)100.08 文教處

15中華發展基金年報光碟版

(民國 99 年)100.08 文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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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www.mac.gov.tw

附錄六

本會出版品一覽表

編號 書刊名 年月 承辦處室

16Important Documents on

the Government's Mainland Policy(7 版)

100.08 聯絡處

17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 週年

紀念專刊100.09 文教處

18Opening Up,Guarding the Country-Benefits of the 15

Cross-Strait Agreements100.10 聯絡處

19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暨兩岸歷次協議100.11 法政處

20開放與把關-

兩岸十六項協議的效益100.11 聯絡處

21聆聽民意-

第七次「江陳會談」100.12 企劃處

22臺灣心港澳情:

臺港澳交流 Q&A( 修訂 10 版 )100.12 港澳處

2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0 周年 紀實文學暨攝影獎作品集

100.12 文教處

2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年報

(民國 99 年)100.12 企劃處

25Important Documents on

the Government's Mainland Policy(8 版)

100.12 聯絡處

26Listening to the People's

Voice-The Seventh Chiang-Chen Talks

100.12 企劃處

27 大陸臺商勞動人事管理手冊 100.12 經濟處

28 大陸臺商土地權益保護手冊 100.12 經濟處

29臺商拓展大陸內銷市場

實務手冊100.12 經濟處

30 這三年多來,臺灣不一樣了 100.12 聯絡處

31

President Ma Ying-jeou s Mainland Policy-Turning the

Threat of War into Peace and Prosperity

100.12 聯絡處

Page 97: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 年年報 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2011 Annual Report 中華民國建國100 年,也是陸委會成立20 週年,過去20

書  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100 年年報

編 著 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出版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2-2 號 15-18 樓

電  話:(02)2397-5589

網  址:http://www.mac.gov.tw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設計製作:奇創形象策略有限公司

電  話:(02)2528-5216

出版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電子版本:http://www.mac.gov.tw/public/MMO/RPIR/book527.pdf

定價 新台幣 300 元

展 示 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大陸資訊及研究中心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 1 段 2-2 號 18 樓

電  話:(02)2397-5589 # 2046

G P N:2008100082

I S S N :1728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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