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lib.ksu.edu.twoa.lib.ksu.edu.tw/oa/bitstream/987654321/44083/2... · 一、政府審計之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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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政府審計係民主國家普遍建立之機制,以超然獨立地位,職司財務司法功
能。
我國現行審計制度,雛立於民國二十年左右,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之憲
法,
規定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而彰顯其獨立性;民國六十一年
審計
法修正,增列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二項職權;民國六十五年起逐步建
置縣
市審計室,審計制度於焉燦然大備。惟鑑於近幾年來,國家經濟成長,政府職
能不
斷擴張,且政府財務制度亦頗多改進,審計制度有因應更張之必要,因而積極
進行
研究改革,並於民國八十四年振平續任審計長時,提出四項審計同仁今後繼續
努力
之方向:一、全面實施專案稽察,加強查核建設計畫執行;二、繼續加強績效
審
計,增進管理顧問服務功能;三、推動鄉鎮市審計監督,有效導正基層財務秩
序,
四、研訂審計制度改革方案,修訂相關法規,遂行制度改革。
過去一年來,審計部及所屬省(市)審計處、縣(市)審計室,分別執行
中央
政府暨省(市)、縣(市)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並自去(民國
八十五)
年七月起,將鄉(鎮、市)財務納入審計監督範疇,由本部臺灣省各縣(市)
審
計室辦理其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案件之稽察暨財務收支之事後
抽
查。一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共計審核中央及省(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機關、基金及事業機構暨附屬單位八、七四四個單位,監督其單位預
算
、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等收支金額十一兆三、六九七億餘元之執行。各級
審
計同仁戮力奮發,多有所成。
值茲一年又屆,謹就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審計職權之行使、審計稽察之成
果、審計業務之策進暨國際審計經驗交流等資料,輯印「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審
計報
告書」(資料時間: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藉
供審計
-
同仁回顧檢討、策勵來茲,並致贈有關人士參閱,尚祈各界賢達,不吝續予指
正
與鼓勵,是所至盼。
審計長 蘇 振 平 謹識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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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審計之建制
壹、我國政府審計制度
一、政府審計之建制
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創始於民國元年,迄今已有八十餘年歷史,其沿
革
概可分為三個時段:
(一)民國元年至四十年代:
民國元年九月北京政府設置審計處,隸屬於國務總理,並於省設審計
分
處。民國三年六月改為審計院,直隸大總統,民國十七年七月改隸國民政
府
。民國十八年改為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
民國初創,政局未安定,嗣以北伐、剿共、抗戰、戡亂等之影響,政
府
財務秩序未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亦欠完備,因此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成立
後
之二十餘年,雖編有年度收支預算,明定收支之期,惟收支從未平衡,財
政
迄難整理,致令決算產生無日,審計未能發揮其應有功能。
在此期間,審計重點在於揭發或防止弊端,審計方式採「事前審計」
或
「駐在審計」。
(二)民國四十年至六十年代: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施行憲法,審計權已有憲法為依據。民國
三
十八年行政院依憲法在臺編擬三十九年度總預算案,完成立法程序付諸執
行
。審計部亦依憲法在行政院提出該年度總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於
民
國四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在此期間,審計法規定之
審
計職權有四項,主要以防弊性與合規性審計為重點:
-
1.防弊性審計(事前審計):
(1)事前核簽支付書、國庫支票─駐在審計。
(2)稽察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等─現場監視。
2.合規性審計(事後審計):
(1))監督預算之執行(剔除追繳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2)審核計算、審定決算(書面詳細審核會計報告及有關憑證,編造最終
審
定數額表)。
(三)民國六十年至八十年代:
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修正國庫法,實施公款集中支付及就地核簽憑單制
度
;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修正預算法,實施公務績效預算制度;民國六十一年
四
月修正會計法,實施內部審核制度。政府財務內部控制在規章制度上已相
當
完備,審計法亦隨之於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修正公布,增列「考核財務效能
及
核定財務責任」二項審計職權,邁向積極性審計。斯時審計之重點與方式
如
左:
(一)合規性審計
1.監督預算之執行 ─┐
├┐
2.審核財務審定決算 ─┘│ ┌─書面詳細審核
│ │
(二)效能性審計 ├ 事後審計─┤
│ │
1.考核財務效能 ─┐│ └─派員就地查核
├┘
2.核定財務責任 ─┘
(三)防弊性審計
1.稽察營繕工程採購財物 -| |--現場監視
+-- 事前審計-|
-
2.核簽公款支付書據憑單 -| |--駐在審計
最高審計機關歷任首長任期
最高審計機關首任首長及現任首長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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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制度之特質
二、現行制度之特質
現行政府審計制度,係根據憲法、審計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而建立,
具有下列
五大特質:
(一)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由審計機關行使。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之規定,審
計權為
監察權(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之一,依審計法第三條規定由審計機關
行使之
。又同法第二條規定審計職權有左列七項:
1.監督預算之執行。
2.核定收支命令。
3.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4.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5.考核財務效能。
6.核定財務責任。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二)審計長設於監察院,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權。
我國尊重審計權獨立行使之超然地位,特以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於監察
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之同意任命,綜理審計部事務,並監
督所屬
職員及機關。審計法第十條亦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
受干涉
。
依審計部組織法規定,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1.曾任審計長,成績卓著者。
2.曾任副審計長五年以上,或審計官九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課程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或具有會
計、審計
學科之權威著作者。
4.曾任高級簡任官六年以上,聲譽卓著,並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者。
5.曾任監察委員六年以上,富有會計、審計學識經驗,聲譽卓著者。
(三)審計長應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審計長雖設於監察院,惟依憲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審計長應於行
政院提
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
對審核
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
以審議
。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地方政府年度決算之
審核報
告,準用上述各項規定,由審計部設於各該地方之審計官兼機關首長提出
於各該
地方民意機關審議。
(四)審計權之行使對象為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人員。
審計權之行使範圍,與彈劾、糾舉權之行使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
所
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審計對象普及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
基金及公有營(事)業。臺灣省三O九個鄉(鎮、市)及福建省金門縣、
連
江縣所轄十個鄉鎮,自民國八十六年度起納入審計權之行使對象。民國八
十六年度各級審計機關應行審核之中央及省(市)、縣(市)政府機關、
基
金、及公有營(事)業機構暨附屬單位共計八、七四四單位,應監督執行
之
收支預算,包括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合計十一兆三、六九
七
億餘元。
(五)審計機關之組織採一條鞭制,由中央直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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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審計機關之組織,於中央設審計部,並由審計部於各省(市)設
審計處
,於各縣(市)酌設審計室,各審計機關均隸屬審計部,由審計部監督之。
民國
八十六年六月之審計機關計有審計部暨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
等四個
審計處,並於臺灣省設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
市、彰
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及臺
東縣等
十五個審計室,分別掌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各縣(市)
審計室
並辦理該轄鄉(鎮、市)財務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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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應具之功能
三、審計應具之功能
民主政治國家,政府財務活動分為財務行政、財務立法、財務司法三
部
分。財務行政,須有釐定財政政策及編製與執行預算全權,財務立法須有
監
督財政實權,財務司法須有獨立審核職權,才能使財務活動健全,而行之
有
效。財務立法與財務司法,相對於財務行政,乃屬外部控制,其關鍵在於
財
務立法對預算之審議,財務司法對預算執行之監督。
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
度
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
..之權。」第六十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
出
決算於監察院。」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
個
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依上述規定,預算
之
編製與執行,係行政院之權責,屬財務行政;預算法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屬
財務立法;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即決算之審核,由監察院審計長司理,
屬
財務司法;三權分立,各司一職,用以獲致分權制衡之效。
因應憲法之規定,我國制定有預算法及決算法(世界上多數國家係將
決
算有關之法規納於預算法之內),規範預算之籌編、預算之審議、預算之
執
行、決算之編製、決算之審核、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等等。決算法決算之
審
核一章,明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及總決算應注意之事項,審計機關修正及
審
定決算之程序,審計長提出決算審核報告之期限,立、監兩院對決算審核
報
告之審議處理,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之公告等。
-
從上述憲法、預算法、決算法之規定,可知我國政府有健全之財務行
政
外部控制架構,審計即為此架構中之一環,依法依限完成決算之審核,並
提
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為其最重要之責任。決算係政府執行預算收支
數
額之總結,並用以表達施政績效;即決算為預算執行結果及施政績效之聲
明
。政府審計乃針對此項聲明之審核,通常分為財務審計及績效審計兩大類;
此外,稽察財務上之不法不忠及核定財務責任之功能,應為我國政府審計
之
特色。是故,審計功能概分為下列四項:
(一)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提高政府財務報表之公信力。
我國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對於財務審計之規定頗為詳細,其
範
圍包括事前審計及事後審計。事前審計主要為:1.公庫支撥經費憑單之核
簽
; 各機關辦理一定金額(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
及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之派員監視。事
後
審計包括分配預算之查核、財務收支之審核、年度決算之審定。此類審計
工
作,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功能在提高財務報表之公
信
力。
(二)辦理效能性(績效)審計,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決算法及審計法對績效審計之規定亦頗為具體。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
應注意: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經濟與不經
濟
之程度,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等;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
之
績效,如認為有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
機
關;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
關
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此一功能,乃向行
政
部門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
(三)稽察財務上不法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匡正財務紀律。
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
之
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
報
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受
通知處分之機關長官,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如應負責者為機關
長
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財務警察
之
性質,也是審計機關對監察部門及司法部門提供之服務。
(四)審核機關經管財物之損失,核定財務賠償責任。
政府審計另一項功能,在於審核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
之
遺失、毀損或其他資產之損失,並決定損失責任,以及決定各機關違背預
算
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之剔除款項賠繳責任。此為審計法授予之準司法權,
一般亦稱為政府財務司法,乃對於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財物之責任、會
計
人員簽證支出有故意或過失或紀錄不實、出納人員誤付款項等,而使公款
或
公有財物受到損失者,審計機關查明決定賠償責任後,各該機關長官應限
期
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
官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憲法第九十五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
會
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九十六條:「監察院得按行政
院
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
失
職。」等規定,監察權係採事後監察為原則,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理當
亦
採事後監察原則來行使。惟現行審計制度,如上所述,仍執行若干事前審
計
工作,考其原因,乃現行財務聯綜組織架構,建立於民國二十年左右,當
時
-
政局未安定、政府財務秩序未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亦欠完備,故以主計超
然
、審計獨立之架構,力圖揭發或防止處理財務、辦理營繕工程及採購財物
之
弊端,審計方式採「事前審計」或「駐在審計」,而且當時係在訓政時期,
主計結合審計,均為財務行政之一環。行憲後,因戡亂、戒嚴之故,審計
仍
未脫財務行政範疇;民國五十八年,政府「加強政治經濟工作效率計畫綱
要
」第二十項雖明示「會計人員應執行事前審核,控制收支;審計人員應著
重
事後審計,考核財務效能,確定財務責任。」惜審計法之修正,係在原有
審
計職權之上,再加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二項,並未依循憲法所定
事
後監察原則從事修法工作。迨解嚴之後,民主憲政逐步推動,事前審計工
作
與行政權責及會計職能混淆,不是被批評為妨害行政,即為行政人員推卸
責
任之藉口,問題乃逐漸浮生。
因此,全面建立政府財務活動之事前審核內部控制功能由主計部門負
責
,事後監督外部控制功能由審計部門負責,乃當務之急;審計監督,並應
自
施政工作計畫之實 施、預算之執行、如財物之採購、工程之設計、發包、
施工、完工、驗收、付款、使用、 管理等各階段,隨時稽察。如此則政
府
各項財務活動,事前有主計部門詳細審核,事後有審計機關隨時稽察監督,
必可使政府財務執行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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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計機關之組織
四、審計機關之組織
審計機關之組織,現行審計法、審計部組織法、審計處室組織通則規定
如
次:
(一)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其在各省市地方者
,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
(二)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省(市)所設
之
審計處辦理之。
(三)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於各縣(市)酌設
之
審計室辦理之。
(四)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
近審
計處(室)辦理之。
目前審計機關於中央政府設審計部,掌理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
審
計事務;於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暨福建省各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於臺灣省二十一個縣(市)酌設十五個
審
計室,掌理各該縣(市)政府暨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或兼辦未
設
置審計室之鄰近縣(市)鄉(鎮、市)之審計事務;福建省金門、連江兩
縣
政府暨鄉(鎮)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務,由福建省審計處辦理。
(一)審計部
1.組織:
(1)依審計部組織法之規定,審計部業務單位設第一、二、三、四、五
廳及
-
覆審室;行政單位設秘書室、總務處、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另
依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設政風室;業務單位及總務處均分科辦
事
。
(2)審計部為因應審計業務之需要,依據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
設審
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
員
會;又依審計部處務規程之規定,設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另
由
業務廳及所屬審計處、室以任務編組設「審計部研處政府營繕工程及
採
購財物發生弊端疑案小組」等六個小組。
職掌:
審計部掌理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普通公務、國防經費、特種公務、
公有營(事)業及財物等審計事項。
(二)省(市)審計處
組織:
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七條規定,省(市)審計處視業務繁簡分一、
二等,其組織簡述如次:
(1)一等審計處:有臺灣省審計處。其業務單位設有五科一室;行政單
位設
總務科、會計室及人事室等。
(2)二等審計處:有臺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等審計處。除福建省審計
處之
業務單位設三科一室外,其餘均與一等審計處同。
(3)各省(市)審計處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設政風室;其資
訊管
理及研考業務,均係派員兼辦。
2. 職掌:
各省(市)審計處分別掌理所管省(市)議會、省(市)政府暨其
所屬機
-
關之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事)業及財物等審計事項。
(三)縣(市)審計室
組織:
縣(市)審計室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七條規定,亦分一、二等,其組
織
簡述如次:
(1))一等審計室:臺灣省設有基隆市(兼理宜蘭縣)、臺北縣、新竹縣
(
兼理新竹市)、臺中市(兼理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兼理澎湖
縣
)、嘉義市(兼理嘉義縣)、臺南市(兼理臺南縣)、屏東縣及花蓮
縣
等十個一等審計室。其業務單位,除彰化縣、屏東縣及花蓮縣等三個
審
計室設三課外,基隆市等七個審計室均設四課;至行政單位均未設置,
僅置總務人員、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2)二等審計室:臺灣省設有桃園縣、苗栗縣、南投縣、高雄縣及臺東
縣等
五個二等審計室。其業務單位均設三課,其餘與一等審計室同。
2. 職掌:
各縣(市)審計室分別掌理或兼理所管縣(市)議會、縣(市)政
府
及其所屬機關暨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
機關之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事)業及財物等審計事項。
附:
一、審計機關位置圖
二、審計機關組織圖
三、審計機關位置圖
四、審計機關組織表
-
五、審計制度之改進
五、審計制度之改進
由於政府職能不斷擴張,財務收支日益增加,審計部為因應審計工作
之
需要,及配合政府整體財務制度之改進,除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研訂審計
制
度改革方案外,並督促各審計機關致力研究改進現行制度,以提高工作效
率
,恢宏審計功能。年來在健全審計法制、強化組織機能、改進審計方法、
提
高人員素質等方面,均有具體改進成果。茲分述如左:
(一)健全審計法制
審計法令規章為審計機關辦事之依據,其攸關審計功能能否有效發揮,
至為深鉅。一年來,審計部為健全審計法制,俾能有效配合審計業務之需
要
,經訂定、修正之審計業務內規,合計八種,詳如左述:
1.修正「審計部第一廳業務處理要點」:修正要點包括:(1))配合本要點
所
引法令之修廢,修正相關條文。(2)配合行政院對於公教人員眷屬重病住
院
補助規定之修正,刪修相關條文。(3)配合加強審核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
繕
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修正相關條文。(4)增訂各機關人員以電話洽詢
之
審計案件,應作成電話紀錄之規定。
2.修正「審計部第二廳業務處理要點」:修正要點包括:(1))明定檔案管
理
由第五科指定專人辦理。(2)明定檔案保管年限及調卷作業程序。
3.修正「審計部第五廳業務處理要點」:修正要點包括:(1))配合業務實
際
需要,調整第四、五科職掌。(2)增訂有關財物稽察績效案件之處理規定。
(3)修正有關文書稽催作業程序。(4)配合本要點所引法令之修廢,修正
相
關條文。
-
4.修正「審計部普通公務審計作業規定」:修正要點包括:(1))配合有關
普
通公務審計相關法令之修正、增訂,修正相關條文。(2)配合行政院推動
之
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將屆滿實施期限,並另擇定十二項重要建設計畫列管
執
行,修正相關條文。(3)配合機關首長特別費應全部檢據報銷之規定,修
正
相關條文。(4)因應業務實際需要,調整作業程序。
5.修正「審計機關查核公營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轉列呆帳案件注意要點」:
修正要點包括:(1))明定呆帳轉銷之法源。(2)明定呆帳轉銷報核之程序。
(3)明定各公營銀行自行轉銷列表報審計機關備查之案件,應詳予蒐集資
料
,作為規劃就地抽查之參考。(4)明定對於個案缺失,應查明是否有故意
或
重大過失及與呆帳之發生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暨是否應訴追損害賠償責任。
(5)詳訂查核結果之處理,以落實查核效果。
6.修正「審計部財物審計稽察作業規定」:修正要點包括:(1))增訂財物
審
計稽察工作目標。(2)明定招標文件之訂定及審查,為行政權責事項。(3)
增訂營繕工程預估底價查核之規定。(4)分別明訂人工與電腦查核營繕工
程
預估底價應注意之事項。(5)增訂非電腦查核案件「覆核人員」查核之職
責
與範圍。(6)增訂審計部近來所採財物審計作業改進措施。(7)增訂審核
各
機關不動產買賣案件補充注意事項。
7.修正「審計機關辦理專案財物稽察作業注意要點」:修正要點包括:(1))
補充規定調查選案之範圍。(2)增訂調查技術與方法,如審計證據蒐集、
工
作底稿製作、調查報告撰寫、調查結果追蹤考核及領組人員執行作業應
注
意事項等。
8.修正「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修正要點包括:(1))研究
工
作進行之方式,增訂個人研究一項。(2)增設單位及個人研究獎項,並規
定
得酌發獎金。
-
另審計部所屬各級審計機關,為配合各該單位業務需要,亦適時自
行訂定、
修正審計業務內規。
(二)強化組織機能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中央政府各機關財
務
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省(市)及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財務之
審
計,由審計部設省(市)審計處、縣(市)審計室分別辦理。政府審計
業
務,始於監督政府預算之執行,而終於核定財務責任。鑑於其職責已隨
政
府職能擴張與財務收支之鉅增,而日益加重,故審計機關全體同仁莫不
懍
於職責重大,秉持「在艱彌厲」之精神,力求克盡審計職責,除於審計
程
序、技術及方法上不斷研究改進創新,用以發揮審計功能外,為健全臺
灣
省三O九個鄉(鎮、市)之財務秩序,匡正財務風氣,增進財務效能,
於
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正式增設臺灣省苗栗縣、南投縣、高雄縣及臺東
縣
等四個審計室(均設為二等審計室),全面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
另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兼辦宜蘭縣財務審計,雲林縣審計室兼辦澎湖縣
財
務審計,原均為二等審計室,為因應各該室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
之
需要,並於同日起予以調整改為一等審計室。
為配合新設臺灣省苗栗縣等四個審計室之需要,經申請獲准配置員
額
每室十五人,共計六十人。並就原設各審計室轄區業務繁簡需要,調整
配
置其員額,計有基隆市、雲林縣等二個審計室,各增加三人;新竹縣審
計
室減少一人,屏東縣審計室減少三人,花蓮縣審計室減少二人,以強化
基
層審計機關之機能。
(三)改進審計方法
-
鑑於政府職能逐漸擴張,財政收支隨之呈鉅幅增長,審計機關之有
限
人力已難以辦理詳細審計,乃針對審計業務運作情形,不斷謀求審計方
法
技術之研究改進,以期有效提高審計品質。茲將年來審計方法技術之改
進
情形,擇要略述如次:
1.改進考核建設計畫方法,加強辦理績效審計工作。
近年來政府預算規模逐年膨脹,尤以計畫型支出,經費動輒高達數
百
億元,執行年度更跨越數年。為加強考核計畫執行已成與未成、經濟與
不
經濟之程度,以及財務效能之高低等,尤對列管之重大計畫,加強辦理
績
效審計,查核是否依
照原訂計畫進度執行、經費支用情形與預算比較、計畫完成後產生
之
效益是否達到原預期,以評估計畫執行之經濟性、效率性及效益性;並
將
有具體績效之審計案件,蒐錄整理,製成範例,提供各審計單位參考,
以
增強審計人員辦理績效審計之能力。
2.加強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實施有效程度,促進其財務秩序之健全。
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良窳,與各該機關主管是否重視,及有
無
依有關法規確實執行關係密切。為確實瞭解各機關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
程
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除制訂「審計機關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注
意
要點」,加強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施行情形外,並設計「內部控制
情
形調查表」及「內部控制辦理情形查證紀錄表」等表式,送請受查單位
查
填,作為派員赴各機關辦理就地審計事務之參據。不但可有效運用有限
之
審計人力,且對各機關財務秩序之健全,具有積極作用。
3.改進抽查工作規劃,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
為有效運用有限人力,依據年度施政工作重點,訂定各單位審計工
作
綱要,再據以詳訂個別就地抽查計畫,以供審計人員認清工作目標、範
圍
與步驟,確實依照計畫分工合作,如期完成任務,提出審核報告。至於
專
案調查,即先訂定調查工作計畫,按實際需要設計書面調查表格先送有
關
單位填送彙總,再就所發現異常事項,派員實地查核提出報告,以節省
人
力,提高效率。
4.針對重要共同事項,篩選辦理專案調查。
為加強調查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共同性財務審計事項,經制訂
「審
計機關辦理共同性財務審計事項專案調查作業要點」,各審計單位於部
務
會報或審計會議提報書面或就地審計被審機關財務結果,所發現之缺失,
其他同類機關亦有可能發生同樣問題者,即由業務主管單位邀集有關單
位
研訂普遍調查之方法步驟,並將普查結果所發現問題,彙案通知相關主
管
機關督促改善或查明處理,不僅擴大調查之廣度,且能恢宏審計之效果。
5.加強部處室業務聯繫,提昇整體審計功能。
為改進審計方法技術、齊一工作步調、劃一審計工作標準,審計部
除
按月舉行部務會報外,各廳亦經常利用廳務會報、臺灣省審計處利用縣
市
審計業務會報之機會,邀集各省市審計處,或縣市審計室相關人員共同
研
討查核所發現之重要問題,或探討新的審計觀念與查核技術,對於整體
審
計功能之提昇,頗具效果。
6.運用會計師查核資料,縮小與民營企業財務會計處理之差異。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公開發行公司之公營事業自八
十
五會計年度起,財務報告比照上市公營事業需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審計部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研訂「審計人員核閱或運用公營事業委託會
計
-
師查核財務報表資料注意事項」,對公營事業之審計,需先核閱會計師
查
核財務報告之資料,參採會計師之查核意見,再運用於決算查核,除可
節
省審計人力外,更能有效縮小與民營企業財務會計處理之差異。
7.督促建立施工品質評鑑單位,加強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之考核。
為有效督促各機關落實執行行政院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制
度」,經函請各主管機關應依據上項制度規定,成立施工品質評鑑單位,
切實辦理評鑑工作。各審計機關並積極蒐集各機關執行施工品質評鑑之
相
關資料,加強考核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四)提高人員素質
審計機關職司監督各級政府財務收支,並考核其績效,任務頗為艱
鉅
,所需之審計人才,必須具備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及財務司法等有關之
學
識,始能克盡職責。因此,歷年對於新進審計人員之遴用,除重視學歷
及
考試資格外,並施以新進人員訓練;對於在職人員則訂定年度訓練計畫
設
班講習或薦送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學習,以期其熟諳審計法規及繁複
之
審計工作,練達審計技能,進而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有效提昇審計
品
質。茲將年來提高審計人員素質之重要工作,略述如左:
1.審慎遴用人員:
為羅致審計專業人才,充實審核人力,提昇其素質,依年度預算員
額
,除申請分發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人員外,訂定甄選審計人員作業計
畫
一種,由審計長指派本部暨所屬機關高級人員成立甄選委員會,於民國
八
十五年七月辦理公開甄選財經及工程二類審計人才,其甄選方式,包括
撰
寫會計審計或稽察業務相關學科研習心得報告、國文測驗及面試。再依
甄
-
選成績錄取財經類四十七人、工程類廿八人,並參照應徵者志願服務地
區
,遇缺依序通知進用,未遴用者,儲備候用至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底止。
經統計民國八十六年進用審計人員共計四十四人,其學歷、考試及年齡
分
析如次:
(1))大專畢業者計三七人,占八四‧一%;碩士學位者計七人,占一
五‧九%。
(2)高考二級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三九人,占八八‧六%;相當等級特
考
及格者計四人,占九‧一%;普考一人,占二‧三%。
(3)新進審計人員平均年齡約二十九歲。
2.加強人員培訓:
審計部為加強審計人員訓練,以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及提升審計工
作
品質,特依審計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
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
指
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及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主要掌理訓練政策、
制
度、法規、年度計畫之研議,先後訂頒「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進修要點」
、「審計機關隨業訓練實施要點」付諸執行。並依蒐集訓練資訊、確立
訓
練類別、規劃整體課程、儲訓內部講師、充實訓練教材、實施訓練活動
等
六大項目,建立「審計人員訓練發展體系」。每年度均訂定年度訓練計
畫
,循序辦理。茲將本年內辦理情形,分別摘要說明如次:
(1)鄉(鎮、市)財務審計研習會:省縣自治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經總
統
公布實施,鄉(鎮、市)納入政府法定之組織體系,其編製總預算與
總
決算之獨立財政,已然取得法源依據。審計部鑒於鄉(鎮、市)財務
久
未受審計監督,其財務管理缺失頗多,財務弊端時有所聞,乃決定自
民
-
國八十六年度起將鄉(鎮、市)財務納入審計監督之範疇。為因應此
項
新增之任務,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八日起連續六天在審計部及臺灣省
審
計處分二梯次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研習會」,參訓者一一九
人
。審計長以其前瞻性領導,將鄉(鎮、市)財務審計之重點與方向,
具
體而明確地諭示參訓人員,並勛勉善盡審計職責,確實辦好鄉(鎮、
市
)財務審計。該項研習課程包括:鄉(鎮、市)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
鄉(鎮、市)預算及公庫制度、鄉(鎮、市)經費支出之審核、鄉
(鎮
、市)財務收支之抽查與報告之撰擬、鄉(鎮、市)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
製變賣財物之查核,最後並舉行綜合座談。
(2)加拿大政府審計研討會:為汲取先進國家之政府審計經驗,邀請加拿
大
審計長丹尼.鐵樹德先生(Mr.L.Denis Desautels)於民國八十六年
元
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率助理審計長瑪琍亞.芭拉朵思女士(
Ms.Maria Barrados)、審計主任陳文隆先生(Mr. Robert Chen)蒞
部
主持「加拿大政府審計研討會」。研討會主題分別為加拿大聯邦審計
長
公署在促進責任制度上之貢獻、為民服務品質之審計、加拿大政府施
政
績效評估及報告之經驗、重大建設計畫之審計、政府責任制度─注重
績
效之趨勢。此項研討會參加人員,除審計部同仁外,尚有來自其他政
府
部門之官員(如行政院研考會、國科會)、大學教授(如臺大、政大、
交大之教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如安侯、致遠之會計師)約二
百
人。
(3)專案稽察案例研討會:為提昇財物審計人員辦理專案稽察之規劃、執
行
及撰寫報告之能力,並藉由案例之研討,達到稽察技術之交流與觀摩,
於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辦理「專案稽察案例研討會」
二個班次,參訓者九九人,研討之主題分別為專案稽察選案及擬訂調
查
計畫、專案調查方法與技術、專案稽察工作底稿製作及報告撰擬。
-
(4)內部控制評估研習會:為加強審計人員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之能力,
於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至十九日辦理「內部控制評核研習會」,參
訓
者三九人,研習課程包括內部整體控制、內部稽核與內部審核、現金
交
易循環之內部控制評估、採購與營繕之內部控制評估、事務管理規則
之
工作檢核及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考核辦理情形之評估、薪工交易循環
之
內部控制評估、電腦作業內部控制之評核。
(5)領組人員研習會:為提昇查核小組之領組人員溝通、協調、規劃、執
行
及督導之能力,使其有效達成查核任務,以提昇審計品質,於民國八
十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三月一日辦理「領組人員研習會」,參訓者三十
人
。研習課程包括:溝通技巧、領導與激勵、團隊建立技巧、查核工作
規
劃、審計証據之蒐採、查核工作底稿之製作與覆核、查核報告之製作、
綜合研討。
(6)績效審計研習會:為增進審計人員績效審計概念,熟悉專案調查技術,
並借鏡各國績效審計發展技術及企業界與行政機關績效考核實務,俾
有
效監督政府施政之經濟性、效率性及效果性,以提昇審計功能,於民
國
八十六年三月十日至十五日辦理「績效審計研習會」,參訓者三六人。
研習課程包括:如何透過績效管理制度提昇企業競爭力、行政機關之
考
成作業與績效評估方法、政府績效審計簡介、美國政府審計總署辦理
績
效審計之外勤工作與報告準則介紹、美國及英國審計總署績效審計案
例
、普通公務、國防經費、特種公務、公營事業、以及財物稽察等績效
審
計案例、綜合研討。
(7)資訊訓練:為提昇同仁熟諳電腦處理之能力,進而運用電腦進行查核
工
作,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起,至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止,分梯次辦理
「
-
資訊訓練」,該訓練計分資訊應用研習、基礎課程、中文視窗、電腦
審
計四大類十二種課程二十六個班次,參加訓練並取得結業証書者計有
七
四四人次。
(8)公營事業審計實務研習會:為提昇公營事業審計人員審核公營事業之
能
力,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日辦理「公營事業審計實務研
習
會」,參訓者四二人,研習課程為有價證券買賣之管理與考核、合併
財
務報表之編製、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管理與考核、審計個案實例研討。
(9)營繕工程事後審計研習會:為提昇審計人員審核各機關營繕工程之能
力
,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五日辦理「營繕工程事後審計
研
習會」,參訓者四五人,研習課程內容包括:營繕工程應用法規及作
業
程序、營繕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作業之審核、營繕工程驗收結案作業
之
審核、審核作業實務研討。
(10)新進審計人員訓練:為使新進審計人員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工作所
需
之知識與技能,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七日至五月十七日辦理「第十八
期
新進審計人員訓練」,參訓人員二九人,由審計長主持開(結)訓典
禮
,勗勉新進人員努力學習(講詞詳第三六頁至第四一頁)。訓練課程
分
為一般課程與專業課程,一般課程包括: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審計法、
稽察制度與條例、審計相關財務法規、民法、審計人員行為規範、說
「
不」的藝術...等十一科;專業課程包括:抽查計畫之研擬、內部
控
制實施之評核、審計證據之蒐集與工作底稿之製作、查核報告之製作、
電腦作業之控制與稽核、審計抽樣...等三三科。
(11)高階主管人員研討會:為提昇高階主管人員規劃、領導能力,俾有
效
達成組織目標,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辦理「高階
主
-
管人員研討會」,參加研討者為審計部及所屬高階主管人員三三人。
首
先由審計長專題演講「善盡主管職責,彰顯審計功能」(講詞詳第四
二
頁至第四六頁),隨後由二位副審計長針對「審計目標及工作規劃」
分
別主持分組討論,最後再由審計長主持「綜合研討」。
(12)薦送審計人員出國專題研究:本年度計薦送業研會郭組長大榮至英
國
審計總署「外國審計人員密集訓練班」,學習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
為
期一個月;第四廳洪審計春熹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出國專題研究計
畫
,其專題研究項目為公營事業民營化審計之研究;臺灣省桃園縣審計
室
戴審計兼課長江波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出國專題研究,為期三
個
月。
(13)薦送審計人員參加國內大學研習:本年度薦送參加政大、東海、中
山
等大學之法制研究、行政管理...等研究進修人員班計四八人次。
(14)財物稽察主管業務研討會:為使財物稽察工作審核標準一致,齊一
觀
念與作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召開二次「財物稽察主管業務研討會」,
第
一次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二次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參加人員為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之副處長、副主任及主管財物稽
察
工作之科(課)長,該項研討會針對預估底價之查核、會核底價、聯
合
施工中抽查、對招標不順案件之處理、財物稽察業務通報...等提
出
研討,均獲致結論。
(15)公營事業審計主管業務研討會:為使公營事業審計工作之審核標準
一
致,齊一觀念與作法,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召開「公營事業
審
計主管業務研討會」,參加人員為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主管公營事業
審
計工作之科長十人,該項研討會針對公營事業機關土地重估價之審核、
-
審計人員查核公營事業委託會計師簽證發現一般缺失及相關問題、公
共
汽車之車廂內廣告收入撥充員工福利金之審核標準...等提出研討,
均獲致結論。
(16)特種公務審計主管業務研討會:為使特種公務審計之審核標準一致,
齊一觀念與作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召開「特種公務審計
主
管業務研討會」,參加人員為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室主管特種公務
審
計工作之科(課)長二十三人,該項研討會針對加強稅捐稽徵欠稅
(含
罰鍰)案件之查核、加強辦理賦稅捐費電腦審計、加強稽徵機關違章
案
件處理時效及執行查緝逃漏計畫之查核、加強實施集中支付之查核、
加
強公款存放情形之查核、加強查核公有財產經營管理...等提出研
討
,均獲致結論。
(17)各單位隨業訓練:各審計單位依據「審計機關隨業訓練實施要點」
規
定,於每年六月底前提報次年度隨業訓練實施計畫,擬定訓練項目,
召
集相關人員辦理隨業訓練。
3.便利同仁進修:
為鼓勵人員進修吸收新知,除推薦赴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外,
並
隨時充實審計部圖書室之各種應用參考書籍(刊);定期發行「審計季
刊
」,介紹國際審計思潮及審計理論、方法、技術,分發同仁參閱,民國
八
十六年計發行四期,登載有關論著或翻譯文章二十篇。另發行「審核中
央
政府民國八十五年度總決算特刊」。
4.鼓勵研究發展:
為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從事審計業務研究發展,用以改進審計方法及
技
術,發揮審計功能,訂有「審計部業務研究發展工作實施要點」,由各
單
-
位配合年度施政計畫,針對審計業務改進之需要,提出研究發展項目,
作
深入研究,提出研究報告,再經組織評審委員會加以評審,凡對審計業
務
之革新具有重大價值或實際效益者,即予以適當獎勵,並將研究報告彙
編
成冊,分發各單位作業務改進之參考。民國八十五年度提出之研究報告
計
二三篇,經評審結果,前六名之研究題目依序為:如何加強查核公營銀
行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如何配合稽察條例之修正策進財物審計方向、公營
事
業決算最終審定制度之探討、如何加強查核公務機關公共工程委託設計
監
造費用以發揮審計功能、審核縣市政府執行教育部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補
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運用情形之探討、如何加強稽察財物上不法或不忠
案
件之研究。民國八十六年度提出之研究報告二一篇,尚在評審中。
附:
(1))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班第十八期開訓典禮審計長講詞
(2)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班第十八期結訓典禮審計長講詞
(3)審計部民國八十六年度高階主管人員研討會審計長專題演講講詞
(1))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班第十八期開訓典禮審計長講詞
兩位副審計長、各位主管同仁、各位學員:
今天非常高興來主持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班第十八期開訓典禮。首先歡迎
二
十九位新進同仁加入政府審計工作行列。各位都通過國家考試及格,並在其他
機
關服務一段期間後,再經審計部甄選錄用,從各位之資料中,可看出各位均學
有
專精且非常優秀。然而各位雖具備某方面之專業知能,並曾在其他機關服務,
惟
對政府審計制度及審計工作、相關之法令規章及審核方法技術尚嫌陌生,因此
舉
-
辦新進審計人員訓練,其用意就在加強各位的審計專業知能,並建立正確之服
務
觀念,俾將來在工作崗位上能勝任愉快。
審計部新進審計人員訓練,已辦理過十七期,本期訓練為使課程內容與各
位
將來實際從事之審計工作能夠相結合,經檢討過去辦理之優缺點,對訓練課程
與
師資安排方面作相當大幅度之調整。為加強各位之法律常識,民法課程由原來
之
九個小時延長為十二個小時,採重點教學,僅針對與審計工作關連性較高之契
約
、擔保、買賣、承攬等四篇作重點介紹;另為提昇審計抽樣方法技術之運用,
本
期特別增加六小時審計抽樣課程;又為增進各位對績效審計之瞭解,除由審計
部
資優同仁介紹公務施政效能之考核與事業經營效能之考核外,特商請行政院研
考
會江副主任委員偉平,及臺大教授曹俊漢先生來部作有關績效評估方面之專題
演
講;各位在從事查核工作時,必須保持超然獨立之立場,以委婉之態度與方式
拒
絕邀遊、邀宴與接受招待等,特增加說「不」的藝術;同時,為使各位認識審
計
工作,進而規劃審計人員生涯,特增加審計與人生之課程。
經此調整後,一般課程計有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審計法、稽察制度與條例、
審計相關財務法規...等十一科,共五十七小時;專業課程計有抽查計畫之
研
擬、內部控制實施之評核、財務收支之審核、審計證據之蒐採、審計抽樣、工
作
底稿之製作、查核報告之製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編...等二十七科,共
一
百二十六小時。同時,為了幫助各位學習,每天安排半小時之輔導課,並請三
位
輔導員就訓練、審計或稽察等方面給各位有效輔導。除此之外,為了增進學員
身
心健康,也安排了部份康樂活動。
在授課講師安排方面,內部講師係由審計部具有豐富業務經驗之同仁擔任,
他們均受過內部講師技巧訓練,相信對各位有更多之助益;外聘講師一部份從
臺
大、政大、中山、輔仁等大學延聘知名教授擔任,諸如曹俊漢教授、馬秀如教
授
-
、蔡揚宗教授、張玉山教授、黎建球教授等,另一部份從會計師及律師事務所
延
聘,諸如林瑤小姐、劉俊明先生等,希望經此安排後,藉由他們之講授,達到
訓
練效果。使各位在結訓後對政府審計之基本法規與實務運作有全盤性之瞭解。
政府審計工作主要分為財務審計工作、管理顧問工作、財務(物)稽察工
作
三大類型。財務審計工作主要為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審計機關應於政府
總
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各級民意機關,此為對立法部
門
之服務;管理顧問工作,為提供增進財務上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
此為對行政部門之服務;財務(物)稽察工作,為執行審計工作時,如發現涉
有
違法失職者,分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報告監察院提出彈劾、糾舉案,此為對
司
法及監察部門之服務。民國八十六年度各級審計機關應行審核之機關、基金及
公
營事業達八千七百多個單位,預算規模達十一兆三千餘億元。由此可知審計機
關
之責任頗為艱鉅,為期各位學員能適應政府審計工作之要求,達成審計任務,
特
藉此提出幾點看法,與各位共同勉勵。
一、做好生涯規劃:各位大多經過甄選,由其他機關轉調至審計部服務,因此
必
須對審 計工作角色有所認知,才能熱愛自己的工作。剛剛亦提到審計工
作
是一種服務的工作, 向立法部門、向行政部門、向司法或監察部門提供
服
務。人生以服務為快樂之本,希望 各位能熱愛政府審計工作,同時在從
事
審計工作時,能對自己的生涯有一個完整之規劃 ,如此,人生才有明確
目
標,俾逐步去實現。
二、隨時吸收新知:今天的社會是一個知識爆炸的時代,俗語說:「三日不讀
書
,面目 可憎」因此,我們必須隨時充實自己,利用時間多讀書。同時,
審
計工作至為繁雜,所 需具備之知識技能亦頗為廣泛,因此希望大家能多
讀
書,多讀有關管理與法律方面之書 籍,譬如流程改造、組織精簡與再造、
-
計畫評核、績效評估、成本效益分析、變革管理 、競爭標竿、民法、公
司
法、票據法、行政法...等方面之書籍。上開常識,除有助於 常保新
穎
之觀念外,亦有益於從事審計工作。
三、建立專業形象:審計工作之所以被歸類為專業,主要原因係由於其需要複
雜
高超之技術,因此需要通過嚴格之考試,並施予多種訓練;實際從事工作
時
,則需依循專業準則或法令規章;其有辱專業形象時,亦均訂有規範加以
懲
處或約束之。各位均通過國家考試及格,經基礎訓練後分發至其他機關服
務
,再經選調至審計部或所屬機關服務,審計部目前提供各位一個半月之訓
練
,以後每年尚有在職人員訓練,其目的均在培養各位之專業能力。希望各
位
於工作崗位上多加鑽研法令規章,並提昇審核方法技術之能力,以確保審
計
人員專業形象。
最後,藉此機會,對參與本期訓練籌備工作的同仁及所有講座們之辛勞,
表示慰勉
之意。也祝各位同仁、各位學員身體健康、精神愉快。謝謝!
(2)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班第十八期結訓典禮審計長講詞
兩位副審計長、各位同仁、各位同學:
時間過得很快,為期六週之新進審計人員訓練即將結束,對於全班二十九
位
同學六週來的認真學習與成績表現,感到非常的欣慰;同時,也對受訓成績名
列
前茅的四位同學表示祝賀之意。尤其對各位講座的辛勤教導與工作人員的不辭
辛
勞,致上感謝之意。
在這六週的訓練期間中,相信各位對各項審計業務之工作內容與實際作業
情
形,有一概略之了解;同時對我國政府審計制度、審計法、稽察制度與條例及
相
-
關財務制度法規等,已較為熟悉;尤其對於審計技術與查核方法等專業技能,
如
書面審核、外勤工作之抽查計畫之研擬、內部控制之評核、審計証據之蒐採、
工
作底稿之製作,以及查核報告之撰擬、審核報告之審編...等等,應有全盤
之
了解。所謂「師父引進門,修行在個人」,希望各位同學回到工作崗位,在工
作
上遇有疑難時,隨時向你的長官或前輩虛心請益,持續不斷研求精進。各位除
在
課堂上的學習,課後小組自動研討,互相切磋、研究課業的精神,以及小組安
排
聯誼活動等,顯示大家團結精進與和樂相處,希望各位仍能繼續發揮此種精神。
審計工作乃是一種具有專業超然,須受高度職業道德規範的行業。因此,
在
各位行將結訓返回工作崗位的時刻,特別提出下面四點與各位共同勉勵。
一、依法從事:
這是從事審計工作同仁最基本之要求。審計人員執行審計職務,從事
審
計工作,一切均需依法辦理,適法而為。此次訓練,安排有「審計法」、
「
稽察條例」、「審計相關財務法規」、「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法
律
課程,其目的是要教導各位熟諳審計工作所需運用之法規,從事審計工作
時
均能依據法令規章,審慎衡量是非,判斷對錯,適時正確妥適處理,以提
昇
審計專業形象。
二、公正審計:
公正無私處理審計事務,乃是審計職業道德規範之一。審計人員處理
審
計業務時, 應本客觀、公正、公平之立場,絲毫不能稍存偏見,並力求
審
核標準之一致,如此才能使被審核單位人員心悅誠服。外界傳聞尚有少數
審
計人員在外作威作福,未能以公正立場處事,有損審計清譽。希望各位都
能
做到「我心如秤,公正無偏」,確實做到客觀、公正、公平的審計,為審
計
-
機關樹立良好之聲譽。
三、廉潔自持:
持身清廉,乃是審計人員在人格修持上應有之風格。審計人員負有稽
察
財物及財務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責任。所謂「正人必先正己」,
在
個人行為上更應以「清廉」、「淡泊」為訓,擺脫名利,不求非份,不為
利
誘,則自能廓然大公,依法辦事。至希各位同仁均能切實遵守「審計人員
服
務守則」,以維審計人員廉能風範。
四、善盡職責:
審計人員執行審計職權,從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
算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乃至核定
財
務責任,其目的在於協助政府建立廉能之治。希望各位將來從事審計工作
時
,能認清自己之角色,並建立正確之服務觀念,善盡應有之審計職責,有
效
端正政府財務風紀,健全財務秩序,並提昇財務效能。
再次歡迎各位加入政府審計工作行列,只要隨時付出心力,就是審計
進
步的動力,讓我們共同期許自己,為國家審計開創嶄新的前景。最後,祝
各
位身體健康、精神愉快。謝謝!
(3)審計部民國八十六年度高階主管人員研討會審計長專題演講講詞
善盡主管職責,彰顯審計功能
兩位副審計長、各位主管同仁:
在民國八十六年度即將結束,民國八十七年度將要開始時,舉行審計部高
階
主管人員研討會,主要目的在提昇高階主管人員規劃與領導能力,俾有效達成
組
織目標。
-
近幾年來,國家經濟成長快速,政府職能不斷擴張,政府財務制度亦有頗
多
改進之處,審計制度必須妥為因應改革,因而審計部積極進行研究革新,至於
審
計工作的改進革新,則有賴各位的領導規劃。因此,今天我要在此提出善盡主
管
職責的七點看法供各位參考。
一、認清審計目的,把握工作重點。
審計的目的在於健全各機關財務秩序、匡正其財務紀律、增進其財務
效
能。審計機關必須針對審計目的,切實把握工作重點,始能達成健全政府
財
政的目標,茲說明如下:
(一)在健全財務秩序方面:要督促各機關對預算之籌編、預算之執行、會計
之
處理、財務之管理、決算之編送等均能依照財務有關法令制度辦理;同
時
要詳加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實施情形,注意計畫之管考、財務之審核、
財
物之稽核、事務之檢核是否確實辦理,促其落實辦理內部控制工作。
(二)在匡正財務紀律方面:要嚴格辦理合法性審計,如發現各機關有違背預
算
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應引據有關法令予以剔除或追繳;同時應加強
辦
理稽察財務上不法不忠之行為,對於審核發現涉有侵佔公款、綁標、圍
標
、偷工減料等情事,要嚴正處理,以舉發不法並防弊端。
(三)在增進財務效能方面:應積極辦理效能性(績效)審計,針對各機關施
政
工作的經濟、效率、效益等加以考核,對於績效不彰者,應查明有無未
盡
職責或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等情事,確實依法處理;另據審核所發
現
共同性缺失,研提增進財務效能的建議意見於各該主管機關。
二、克盡審計職責,發揮審計功能。
我國政府審計功能可概分為下列四項:提高財務報表的公信力;提供
-
管理顧問的服務;稽察不法不忠匡正財務紀律;審核財務損失核定賠
償責任。
(一)我國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對於財務審計的規定頗為詳盡,其主
要
工作包括分配預算之查核、財務收支之審核、年度決算之審定,此類工
作
的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情形及財務狀況,功能在提高財務報表的公
信
力。
(二)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注意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其效能過
低
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此
類工作的目的在提供管理顧問的服務於行政部門。
(三)審計人員執行職務發覺被審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其情節重大者,得報
請
監察院依法處理。此類工作旨在匡正財務紀律,也對監察、司法部門提
供
的服務。
(四)政府審計另一項功能,在審核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
他
資產的遺失、毀損或因其他事故而致損失的責任,以及對各機關違背預
算
或有關法令等不當支出之剔除追繳,此類工作乃係審計法授予審計機關
的
財務司法權。
各位在深切體認前述四大功能之後,應以不失職、不越權的本分,依法
辦
事、適法而為的原則,克盡審計職責,發揮應有功能。
三、落實規劃工作,妥訂抽查計畫。
民國八十六年度審計機關依法應行審核的單位達八千七百餘個,應行
監
督之歲入 歲出預算總額達十一兆三千六百餘億元,顯示所負任務甚為繁
重
,但是執行工作 的人力、物力有限,如何在法定時間內,有效運用人力、
-
物力、財力於工作重點 上,求其有成,必須妥為規劃工作,這是各位的
職
責,有賴各位發揮領導的潛能 。規劃審計工作,要依據年度施政工作重
點
計畫,擬訂抽查計畫綱要,再由領組 妥擬個別執行計畫。要落實規劃工
作
,就要平時注意蒐集資料,參考內部稽核理論,分四個階段進行:(一) 制
定
選擇受查者策略。(二)辨識潛在受查者。 將潛在受查者依風險大小排列。
選出被查核單位及事項。審計工作如能妥為規劃,必能擬訂完備適當的
抽
查計畫綱要,再依計畫綱要,督促抽查領組人員,妥為擬具個別執行計畫,
始能提高工作效率與審計品質。
四、主管以身作則,屬員心悅誠服。
領導屬員最有效的方法是「以身作則」,高階主管人員應率先立範,
恪
遵審計人員服務守則,唯有主管以身作則,進而要求屬員跟進,方能產生
上
行下效潛移默化的效果,達成領導統馭目標。因此,在為人方面,要努力
自
我進修,厚植理論基礎,提昇專業技能;要精通財務法令,練達實際事務,
強化表達能力;要保持良好品格,養成高尚情操,務須廉潔自持。在治事
方
面,要依法辦事,適法而為;嚴守職責,公正無偏。各位在為人治事方面
有
了以上認知後,希望能完全 摒除以官階領導的觀念,進而以專業及道德
來
領導屬員,相信屬員會更加心悅誠 服。
五、勤教正確觀念,培育優秀人才。
各位在工作崗位上應勤教屬員下列基本觀念:(一) 任觀念:公忠體國,
善盡職責。(二)服務觀念:不畏艱難,做好服務。(三)法治觀念:嚴守法
規
,公正 處事。(四)榮譽觀念:廉潔自持,犧牲奉獻。(五)效率觀念:新、
速、實、簡,講 求效率。(六)整體觀念:謙虛容忍,團結和諧。(七 )創
新
觀念:隨時檢討,不斷創 新。
希望各位所領導的屬員都能誠懇待人,奉公守法、任勞任怨、努力從
事
,人人都能成為優秀審計人才。
-
六、瞭解關心屬員,適度協助鼓勵。
各位平時對於屬員應有深刻的認識,諸如屬員的健康、個性、觀念、
能
力等,如此才能掌握屬員的工作品質。有了深入瞭解之後,始能體諒其工
作
艱辛,提高其工作士氣。主管人員應有寬大的心懷,尊重屬員的人格、職
位
,關懷他們的生活、家庭。在認識、瞭解、尊重、關懷以外,更須適時給
予
適當的協助與鼓勵,幫助解決困難,俾圓滿達成工作目標。
七、善盡輔導責任,提昇工作品質。
審計機關高階主管人員應負責規劃、協調、監督工作,因此必須負責
規
劃慎選年度重要審計對象及事項,協調中階主管人員妥擬年度抽查計畫綱
要
,督導領組人員擬具個別審核計畫,依據計畫切實執行,並提出報告。對
於
所提報告應嚴予覆核、妥予處理。屬員在研擬計畫、實際執行、或撰寫報
告
時,如有困難需要協助指導者,應適時給予懇切的輔導,以提昇其工作品
質
。
最後,希望各位牢記「人無全才,只要能隨時自我檢討,不斷自我革
新
,總能成為優秀的主管。」並預祝一天半的研討會圓滿成功,精神愉快。
-
貳、審計職權之行使
貳、審計職權之行使
審計部暨所屬各級審計機關審核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暨地方政府機關、
基金及事業機構含分支機構共計八、七四四單位;監督民國八十六年度各
級
政府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別預算等收支金額共計十一兆三、六九
七
億三千七百餘萬元;審核民國八十五年度各級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
及
綜計表(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提出審核報告。茲將審計工作概況及
審
核年度決算結果梗概臚列如下各表:
-
一、公務審計及公有營(事)業審計
一、公務審計及公有營(事)業審計
一.民國八十六年度公務審計及公有營(事)業審計工作彙總表
┌─────────┬─────────┬────────┬────
────┬────────┐
│ │查核分配預算收支法│書面審核會計報告│就地抽查
財務收支│審核單位決算及附│
│ 審 計 機 關 │案及分期實施計畫與│及憑證 │
│屬單位決算 │
│ │收支估計表 (件)│ (件)│
(件)│ (單位)│
├─────────┼─────────┼────────┼────
────┼────────┤
│審計部 │ 二、六八八│ 四、七八三│
四八五│ 三一九│
├─────────┼─────────┼────────┼────
────┼────────┤
│台北市審計處 │ 一、五六九│ 五、三一四│
九五│ 四OO│
├─────────┼─────────┼────────┼────
────┼────────┤
│高雄市審計處 │ 九三四│ 二、九九一│
九三│ 二四七│
├─────────┼─────────┼────────┼────
────┼────────┤
│福建省審計處 │ 一三二│ 一、二一二│
六五│ 九五│
├─────────┼─────────┼────────┼────
────┼────────┤
│台灣省審計處 │ 二、三六一│ 五、二四八│
一七五│ 三九三│
├─────────┼─────────┼────────┼────
────┼────────┤
│台灣省各縣市審計室│ 六、九一八│ 二二、六O九│
七一九│ 一、四二六│
├─────────┼─────────┼────────┼────
────┼────────┤
│合 計│ 一四、六O二│ 四二、一五七│ 一、
六三二│ 二、八八O│
-
└─────────┴─────────┴────────┴────
────┴────────┘
-
二、財物審計
二、財物審計
民國八十六年度財務審計工作彙總表
┌─────────┬─────────┬───────┬─────
───┬──────┐
│ │派員監視各機關營繕│抽查施工中工程│查核各機關
財務報│其他送核案件│
│ 審 計 機 關 │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損、報廢案
件 │ │
│ │財物案件 (件)│ (件)│
(件)│ (件)│
├─────────┼─────────┼───────┼─────
───┼──────┤
│審計部 │ 四O五│ 二O二│
五九一│ 九、四八九│
├─────────┼─────────┼───────┼─────
───┼──────┤
│台北市審計處 │ 一八八│ 一二五│
九二│ 四、五一四│
├─────────┼─────────┼───────┼─────
───┼──────┤
│高雄市審計處 │ 九三│ 一二O│
一O六│ 一、二五五│
├─────────┼─────────┼───────┼─────
───┼──────┤
│福建省審計處 │ 二三│ 九│
一四│ 六七三│
├─────────┼─────────┼───────┼─────
───┼──────┤
│台灣省審計處 │ 六O三│ 一八O│
三八四│一O、八OO│
├─────────┼─────────┼───────┼─────
───┼──────┤
│台灣省各縣市審計室│ 四一九│ 三O六│
七九O│ 七、三七O│
├─────────┼─────────┼───────┼─────
───┼──────┤
│合 計│ 一、七三一│ 九四二│ 一、
九七七│三四、一O一│
└─────────┴─────────┴───────┴─────
───┴──────┘
-
三、年度總決算之審核
三、年度總決算之審核
(一)中央政府總決算之審核
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結果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 千元
┌────┬────┬───────────────────────
──────────────────────────────────
┐
│ │ │ 審 核
結 果 │
│審計機關│審核對象
├─────────┬─────────┬─────────┬───
──────────┬─────────────┤
│ │ │歲 入 決 算 審 核 │歲 出 決 算 審 核 │歲 計
賸 餘│歲 入│歲 出│
│ │ │修 正 增 加 數 │修 正 減 少 數 │修 正
增 加 數│決 算 審 定 數│決 算 審 定 數│
├────┼────┼─────────┼─────────┼───
──────┼─────────────┼─────────────
┤
│審計部 │中央政府│一、一四六、四四二│六、三O二、五六二│七、四
四九、OO五│一、O九二、五二五、六七五│一、O八五、O七六、六六九
│
└────┴────┴─────────┴─────────┴───
──────┴─────────────┴─────────────
┘
註:1.本表暨以下各表內金額採千元以下全捨,末位數容有誤差.
2.本表暨以下各表內金額未以千元者以[0]表示,無金額者以 [-]表示.
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審核結果統計
表 單位:新台幣 千元
┌────┬────┬───────────────────────
──────────────────────────────────
┐
│ │ │ 審 核
結 果 │
│審計機關│審核對象
├─────────┬─────────────┬───────┬─
────────────┬───────────┤
-
│ │ │修 正 增 加 │審 定 營 業
│修 正 減 少│審 定 營 業│審 定 本 年 度 盈 餘
│
│ │ │收 入 │總 收 入
│支 出│總 支 出│( 稅 前 純 益 )
│
├────┼────┼─────────┼─────────────
┼───────┼─────────────┼───────────
┤
│審計部 │中央政府│一、O八六、七六四│一、三九二、五二八、四二五
│四O八、四六三│一、二O二、八O五、八九七│一八九、七二二、五二八
│
└────┴────┴─────────┴─────────────
┴───────┴─────────────┴───────────
┘
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審核結
果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 千元
┌────┬────┬───────────────────────
─────────────────────────────┐
│ │ │ 審 核
結 果 │
│審計機關│審核對象
├───────┬───────────┬─────────┬───
────────┬──────────┤
│ │ │修 正 增 加│審 定 營 業│修 正
增 加 │審 定 作 業│審 定 │
│ │ │收 入│總 收 入│支
出 │總 支 出│本 年 度 賸 餘 │
├────┼────┼───────┼───────────┼───
──────┼───────────┼──────────┤
│審計部 │中央政府│一四九、四O四│一七八、六一七、八四八│二、四
二八、六九四│一四六、六五八、一二九│三一、九五九、七一九│
└────┴────┴───────┴───────────┴───
──────┴───────────┴──────────┘
(二)地方政府總決算之決算之審核
民國八十六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結果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 千元
┌──────┬───┬──────────────────────
────────────────────────────┐
-
│ │審 核│ 審 核
結 果 │
│ 審 計 機 關│
├────────┬────────┬────────┬──────
─────┬───────────┤
│ │ │歲 入 決算 審 核│歲 出 決算 審 核│歲 計 賸
餘 修 正│歲 入│歲 出│
│ │對 象│修 正 增 (減) 數│修 正 增 (減) 數│修 正 增
(減) 數│決 算 審 定 數│決 算 審 定 數│
├──────┼───┼────────┼────────┼────
────┼───────────┼───────────┤
│台北市審計處│台北市│ 三七、五五O│ 三七、五五O│
─│一四二、五四二、八一四│一四二、五四二、八一四│
├──────┼───┼────────┼────────┼────
────┼───────────┼───────────┤
│高雄市審計處│高雄市│ 一六三、O一三│ 一四四、五七O│ 三O七、
五八三│ 五二、九七三、四三七│ 五二、九七三、四三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