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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徵收土地計畫書 - suhua.thb.gov.tw · 士親自簽收,而 於陳述期限內並未提出陳述意見。 【附件十四】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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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計畫書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興辦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絲;奧一束j奧

段(絲;奧一永樂)新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宜蘭縣、蘇澳鎮白米褒段 352

地號內等 97 筆土地,合計面積 8. 306735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

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

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21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索內非編定為交通用

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吋青秒-v本案工程並經宜蘭縣政府 101 年 8 月 28 日府建管字第

1010130131 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兔依非

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案內坐落宜

蘭縣、蘇澳鎮白米褒段 490 地號部分屬山坡地係育區用地經宜蘭縣政府

101 年 9 月 17 日府農務字第 1010142106 號函查明非屬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公告之山坡地範園。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宜蘭縣、政府 101 年 9 月 17

日府農務字第 1010142106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變更編定

證明文件詳【附件一】。

此請

內正文告F

一、 拉夫收土地原因

(一)為興辦「台 9 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蘇澳一束澳

段(蘇澳一永樂)新建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本次你取

得「平面路段」、「高無橋梁路段」及「隧道洞口路段」用

地。依據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6 日核定之「台 9 線蘇花公

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工程規劃報告「路權劃設原則 J , r 高

絮橋祭路段」及「隧道洞口路段」以取得所有權為原則。

且「高無精梁路段」因設計有平面道路及自行車道等設

施,故須以取得所有權方式辦理。

(二)另「隧道沿線路段」將另案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規

定,並參照「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

徵收補償辦法」規定辦理。另依據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6

日核定之「台 9 綠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工程規劃

報告「路權劃設原則 J' 隧道路段其沿線用地如覆土深度

在 2D 以內,以取得所有權為原則,但地主要求設定地上

權且經評估可行者, 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沿線用地

覆土深度超過 2D 者 ,其用地以設定地上權為原則,如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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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設定地上權顯有不足時,得改以取得土地所有權方式

辦理。

一、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囝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宜蘭縣、蘇澳鎮白米褒段 352 地號內等 97 筆土

地,合計面積 8.30673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

地圖說【附件二、三】。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固屬非都市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囝勘

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徽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

公路法第 9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6 日院臺交

字第 0990072094 號函之影本。【附件四】

(四)本建設計畫依規定應辦理之工程規劃公聽會,前已於 99 年

12 月 2 日、 99 年 12 月 3 日、 99 年 12 月 10 日舉辦完竣'

計畫並報奉行政院於 99 年 12 月 16 日核定同意興建;惟因

「土地徵收條例」於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實施,依「土

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公聽會須重新舉辦

至少二場,故於 101 年 3 月 16 日及 101 年 4 月 11 日重新舉

辦公聽會,致重辨二次公聽會之時間在行政院核定本建設計

畫之後。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詳如評估分析報告。【附件五】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去口評估分析報告。【附件五】

六、 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姓名、住所

(一)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計有廠房、稻田、果樹、溝系等,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六】

(二)用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列入徵收。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六】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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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蘇澳一束j奧路段北起宜蘭縣蘇j奧鎮海事學校蘇港路,離開蘇

澳鎮都市計畫區,隨即進入本工程起點蘇澳隧道北口,南至本路

段鄰標束j奧隧道工程北口,工程全長約 3. 785 公里,用地泉、西

鄰接道路,南北田比鄰土地作工業及農、林業使用;工程以蘇澳隧

道、白米高架景觀橋及永樂高架橋為主要結構,穿越山嶺及跨越

蘇澳溪、白米;妾,路線行經地區多雜林、溪流、小型聚落及零星

工廠分佈。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

及維護措施

無。(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聽證、公聽會、說明會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

紀錄

(一)本建設計畫依規定應辦理之工程規劃公聽會,前已於 99 年 l

2 月 2 日、 99 年 12 月 3 日及 99 年 12 月 10 日,分「蘇澳束

澳段」、「南澳和平段」及「和中大清水段」等三路段新建工

程舉辦完竣'計畫並報奉行政院於 99 年 12 月 16 日核定同意

興建;惟因「土地徵收條例」於 101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實

施,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公聽會須

重新舉辦至少二場,故於 101 年 3 月 16 日及 101 年 4 月 11

日重新舉辦公聽會。

(二) 業於 99 年 11 月 22 日、 101 年 3 月 5 日及 101 年 3 月 30 日

將舉辦 99 年第一場、 101 年第一場及 101 年第二場公聽會之

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宜蘭

縣政府、蘇澳鎮公所、南j奧鄉公所及所轄村(里)辦公處之

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

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 99 年 11 月 23 、

24 、 25 日, 101 年 3 月 6 、 7 、 8 日及 101 年 3 月 31 日、 101

年 4 月 1 、 2 日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宜蘭縣、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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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縣、市與全國版面上,及張貼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並於

99 年 12 月 2 、 3 、 10 日、 101 年 3 月 16 日及 101 年 4 月 11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

聯合報報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綱站證明文

件,及公聽會之紀錄影本。其內容分別詳以下附件:

99 年 12 月 02 日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附件七】

99 年 12 月 02 日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入】

101 年 03 月 16 日學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附件九】

101 年 03 月 16 日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十】

101 年 04 月 1 日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附件十一】

101 年 04 月 11 日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十二】

(三)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

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

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案內勘選用地因屬非都市土地範囝 r

依徵收土地範囡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頃,併入興

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會場揭示及會中以簡報說明。

【附件十、十二】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1 年 6 月 14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宜蘭縣、政府、絲;奧鎖

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

公共位置,及張貼於公路總局網站,並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條人 。 詳如后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

地人網站證明文件。【附件九、十一、十三】

(五)已於 101 年 4 月 11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1 年 3 月 16 日

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條人陳述意見進行明確

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1 年 4 月 25 日路授蘇花字第第 4 頁共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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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00741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附件十二】

(六)蘇澳鎮白米褒段 469 地號內擬取得面積 22. 21 m之土地所有

權人 君,因公聽會遺漏通知,本局於 101 年 9 月 3 日

以路授蘇花字第 1011001674 號函「檢送 101 年 3 月 16 日及

101 年 4 月 11 日召開「臺 9 綠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蘇

澳一束澳段」第一場及第二場工程規畫公聽會修正紀錄各乙

份,台端去口有意見,請於 101 年 9 月 12 日前函復本局,請奎

照。.JJ '並派員將函文及紀錄親自送達,由 女

士親自簽收,而 於陳述期限內並未提出陳述意見。

【附件十四】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用地須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犧價購,經函請宜蘭縣政

府、宜蘭縣、羅呆地政事務所提供市償資訊,以供本案用地

取得作業辦理之依據。案經宜蘭縣、政府以 101 年 9 月 17

日府地用字第 1010144060 號函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咯

以: r. . .請貴所依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示,以蒐祭的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

資訊提供該局參考, . . . J '宜蘭縣、羅呆地政事務所以 101

年 9 月 14 日羅地價字第 1010008996 號函復略以: f... 提

供用地範園附近之近二年買賣案例及法拍資訊清冊乙份

供參, . .. 0 J 。查地政事務所提供之買賣實例與本案用地

同屬非都市土地者計有二件,其買賣價格分別為每平方公

尺 2798 元(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 808 元(山坡地係育

區農牧用地) ,該等土地坐落均為蘇澳鎮永春段。至法拍

之案例計有三件,其中二件分別為每平方公尺 277. 6 元、

264. 9 元均為河川區農牧用地,且拍賣低於公告土地現

值,該等土地坐落均為蘇澳鎮白米褒段;另一件則為每平

方公尺 2521 元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 該土地坐落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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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鎮永春段。本案經參考地政事務所提供之資訊,由本局

據以作為本案工程用地之市價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

(詳附協議價購土地清冊)。【附件十五】

(二) 以 101 年 9 月 6 日路授蘇花字第 1011001696 號函通知土

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1 年 9 月 21 日與

土地反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

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附件十六】

(三) 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

意見。所有權人 等 12 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

內有提出陳述意見,詳如后附陳述書及陳述意見回復處理

情形相關函文彩本及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

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無

提出陳述意見。【附件十七】

(四) 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

送達。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二、六】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4史用計畫圈。【附件十八】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計畫範圍內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l 規定情形之人數及

安置情形:

無。(計畫範圍內經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查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

第 34 條之 l 規定情形之人數及安置情形,無應訂定安置計畫

之情形者,詳附宜蘭縣、政府 101 年 9 月 12 日府井土救字第 101

0139238 號函影印本〉 【附件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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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工程僻、為能早日提供東部地區民眾一條安

全田家的路,規劃符合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政策方向,並

可達提升東部地區聯外交通之安全性與可靠性,以及促進

觀光發展之目標,活化蘇花公路,藉以繁榮地方。

(二)計畫範囝:詳如徵收土地圖說。【附件三】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2 年 2 月開工, 106 年 12 月完工。

十八、庭、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本案市價已經宜蘭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1 年第 5 次

會議評定通過,詳如徵收土地宗地市價?青冊】【附件二十】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3 億 8, 400 萬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 3 億 5, 400 萬元。

(三)土地改良物椅償金額 2, 000 萬元。

(四)遷移費金額: 1, 000 萬元。

(五)其他補償費: 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附件二十一】

附件:

(一)準備金額總數: 40 億 9 , 000 萬元足敷文應應補償金額總

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奉行政院主計總處 101 年 2 月 7 日主預

字第 1010100162C 號函,函送本局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 101 年度重大公

共建設工程公務預算,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一台 9 線蘇

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中央款科目預算。

一、 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

二、徵收土地清冊。

三、徵收土地圖說。

四、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第 7 頁 共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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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 99 年 12 月 02 日舉辦第一場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彩本。

入、 99 年 12 月 02 日學辦第一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九、 101 年 03 月 16 日舉辦第一場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

本。

十、 101 年 03 月 16 日舉辦第一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十一、 101 年 04 月 11 日舉辦第二場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綱站證明等文件

彩本。

十二、 101 年 04 月 1 日舉辦第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十三、 101 年 6 月 14 日檢送本局 101 年 03 月 16 日及 101 年

04 月 11 日召開舉辦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會議修正紀

錄函影本。

十四、 檢送 君 101 年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修正紀錄

函影本及親自送達證書。

十五、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

方式取得暨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書面通知之文件彩

本、宜蘭縣羅呆地政事務所函復參考市價影本及協議價

購清冊。

十六、 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

十七、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十/\...、 土士也使用計畫圈。

十九、 安置計畫相關文件。

二十、 宜蘭縣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會

議紀錄。

二十一、 經費來源詮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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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局長吳盟分

中華氏國 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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