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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94 设备零部件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试验 第五版 主题摘要 UL94 采取下列变更: 校正到最近的第二个定义的余焰和余辉时间的测量单位 VTM 的测试作出澄清 试验火焰的气体流量 编辑删除的 11.3.1.1 以任何方式改变的文本已被标记在边缘的垂直线。在边缘的垂直线都标有要求的生效日期, 注意标明出版日期或改变规定生效的日期。 下表列出了相应的参考未来的生效日期。 今后有效日期 参考文献 这些新的,修改,或删除的有效日期要求被确 定。 8.1.28.3.211.1.111.6.1 和表 11.1 新的,修改,删除要求,大致与 UL 的建议(S)根据这些主题日期: 2008 5 2 日(2009 8 8 日,再循环),2008 5 30 日,2 27 日(再循环,2009 年),和 2009 12 26 日(2009 2 20 日,再循环)。 2009 6 4 日的修订内容包括一个重印本标准标题页(第 1 页)。 正如扉页上(页 1)表示,这 UL 安全标准是美国国家标准。本标准的标题页,概述了所应 遵循的的程序,注意的是,说明保留这个 ANSI/ UL 标准的批准文本。 正如书名页(第 1 页)所指出的,这 UL 安全标准已通过国防部。 UL 认证前言不再是位于 UL 标准。关于使用和有关信息应用在本标准中的要求,当前版本 UL 认证前言位于上 ULStandardsInfoNethttp://ulstandardsinfonet.ul.com/ulforeword.html 这个标准在 UL 的布鲁克办公室的主人是正式文件,因为它涉及到一个 UL 认证服务,并遵 守有关产品和服务的的要求的产品,或者如果有问题,关于本标准的准确性。 UL 安全标准通过 UL 的版权保护。它既不是一个标准的打印副本,也不是分布一个标准的 软盘和分布软盘上的标准文件,不应以任何方式改变。所有 UL 的标准和所有版权,所有权,和 权利有关这些标准应保持了 UL 的唯一和排他性的财产。 保留所有权利。未经事先批准,不得对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进行复制,存储在检索系统中, 或任何形式的任何手段,电子,机械复印,录音,或以其他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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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94

设备零部件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试验

第五版

主题摘要

UL94 采取下列变更:

校正到最近的第二个定义的余焰和余辉时间的测量单位

VTM 的测试作出澄清

试验火焰的气体流量

编辑删除的 11.3.1.1

以任何方式改变的文本已被标记在边缘的垂直线。在边缘的垂直线都标有要求的生效日期,

注意标明出版日期或改变规定生效的日期。

下表列出了相应的参考未来的生效日期。

今后有效日期 参考文献

这些新的,修改,或删除的有效日期要求被确

定。 第 8.1.2,8.3.2,11.1.1,11.6.1 和表 11.1

新的,修改,删除要求,大致与 UL 的建议(S)根据这些主题日期:2008 年 5 月 2 日(2009

年 8 月 8 日,再循环),2008 年 5 月 30 日,2 月 27 日(再循环,2009 年),和 2009 年 12 月

26 日(2009 年 2 月 20 日,再循环)。

2009 年 6 月 4 日的修订内容包括一个重印本标准标题页(第 1 页)。

正如扉页上(页 1)表示,这 UL 安全标准是美国国家标准。本标准的标题页,概述了所应

遵循的的程序,注意的是,说明保留这个 ANSI/ UL 标准的批准文本。

正如书名页(第 1 页)所指出的,这 UL 安全标准已通过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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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这个标准,无论索赔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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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此选项,它应该注意到,在这所有的要求,在标志的生效日期后遵守标准将要求继续承认的

条件,分类和后续服务,而这种认识应以书面形式。

版权所有©2009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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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如下列清单所示的页面:

Page Date

1-2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2B-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8, 2000

4-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2, 2006

8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8B-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2, 2006

10-10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11-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2, 2006

14-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2, 2006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10, 1997

20-22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22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8, 2000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10, 1997

24-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28-28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2, 2006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ly 10, 1998

30-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ly 29, 1997

33-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ctober 29, 1996

SA1-S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ctober 29, 1996

SA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8, 2000

SB1-SB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SR1-SR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une 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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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94 ................................................................................................................................................. 1

设备零部件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试验 ....................................................................................... 1

第五版 ............................................................................................................................... 1

引言(绪论) ................................................................................................................................... 5

2 引用标准 2.1 概述 ....................................................................................................................... 5

2.3 相关标准.................................................................................................................................... 6

3 术语和定义............................................................................................................................ 6

4 测试的意义............................................................................................................................ 7

5 仪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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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绪论)

1 范围

1.1这些要求包括设备中和家电的部分使用的高分子材料的易燃性测试。他们的目的是为设备的

可燃性提供一个初步指示。

1.1修订于2006年6月2日

1.2本标准中所描述的方法,涉及标准大小的标本,并拟仅用于衡量和描述设备和家用电器中使

用的易燃材料的属性,在一个小的明火或控制的实验室条件下辐射热源。

1.2修订于2006年6月2日

1.2.1 对于小高分子元件材料的可燃性标准测试,应使用评价小元件,其中包含不能加工成的最

小使用厚度的标准化标本和受到 YL94 适用预选试验的材料。UL1694 的测试程序是适用的整体

体积小于 2500 立方毫米(0.15 IN3)小的组件。UL1694 是一般并不适用于整体体积大于 2500

立方毫米(0.15 IN3)的小型元件。

1.2.1 补充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1.3 竣工验收材料是取决于其在成套设备中的使用,该设备符合适用于该设备的标准。所需材料

的可燃性分类,取决于设备和仪器所使用材料的特殊用途。材料性能水平的等级决定于不能假定

关联到最终设备的性能的这些方法。实际对材料的热和火焰的响应取决于大小和形状,同时也取

决于产品使用该材料的最终用途。最终使用的设备中的其他重要特征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易

于点火,燃烧率,火焰蔓延,燃料贡献,燃烧强度,燃烧产物。

1.3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1.4 如果发现合适,本要求适用于其他非金属材料。

1.4 修订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

1.5 这些测试,除了辐射板测试中第 10 条的例外,不适用于评价厚度超过 13.0 毫米或表面积超

过 1 平方米的部件。这些要求不包括高分子材料在建筑,精加工,或包含如墙壁和地板,家具,

装饰物等。存在其他防火测试,应使用的最终使用的产品配置,以评估材料的可燃性。

1.5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1.6 删除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2 引用标准

2.1 概述

2.1.1 任何代码或标准出现在本标准的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应解释为是指代码或标准的最

新版本。

2.2在这个文本的引用的标准

2.2.1 如果一个测试方法的设计紧跟着备用或相等的设计(括号中),后一种方法是认为在技术上

相当于,虽然不一定是相同的,并可能产生比与原来的测试方法得到的数值试验结果有所不同。

ISO13943,消防安全 - 词汇(ASTM E176 标准的防火标准的术语)

ISO291:标准大气压调节和测试(ASTM D -618,用于测试的空调塑料实践)

ASTM D -789,聚酰胺相对粘度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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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 E162,使用辐射热能源的材料表面的可燃性试验方法

ASTM D -3195,转子流量计校准实践

IEC TS60695- 11 -4,测试火焰 50 W 的火焰 - 仪器测试方法;方法 A 和 IEC TS60695- 11 - 3,

测试火焰 500 W 的火焰 - 设备测试方法;方法 A(ASTM D -5025,实验室塑料材料小型燃烧

试验燃烧器规范; ASTM D -5207,确认为 20 毫米(50 瓦)小规模试验火焰的实践塑料材料燃

烧试验)

ASTM2016,用于工业编织网标准规范,附录 X3

HB:ASTM D -635,燃烧率和 /或水平位自助我配套的塑料燃烧范围和时间测试方法

(IEC60695-11-10,着火危险试验部分 11-10;测试火焰 50 W 型水平和垂直耐燃测试方法)

V: ASTM D 3801 ,在一个垂直的位置测量固体塑料的燃烧特性比较的测试方法

(IEC60695-11-10 着火危险试验第 11-10:50 瓦的水平和垂直燃烧测试方法)

VTM:ASTM D -4804,确定非刚性固体塑料的可燃性特征的测试方法(ISO9773,塑料 - 弹性

垂直试样与小火焰点火源的燃烧行为的测定)

5V:ASTM D -5048,使用 125 毫米的火焰固体塑料烧穿测量比较的燃烧特性和阻力的测试方

法 (IEC60695-11-20,火灾危险测试的一部分 11-20:试验火焰 500 瓦火焰测试方法)

HBF,细胞高分子材料的水平燃烧特性的测试方法:ASTM D -4986(ISO9772,泡沫塑料 - 水

平燃烧的小试件受小火焰的特点测定)

2.2.1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2.3 相关标准

2.3.1 高分子材料标准 - 短期物业评估,UL746A,包含短期的测试程序,以用于为特定的应用

在电子终端产品的部件所用材料的评价。高分子材料 - 长期物业评价标准,UL746B,包含长期

的测试,以用于为特定的应用在电子终端产品的部件所用材料的评价。在高分子材料的标准测试

程序 - 使用在电气设备评估,UL746C,在最终产品中的具体应用的高分子材料的评价。测试程

序包括在 UL746A 的标准性测试,以及其他实用的评价手段获得的数据的参考。标准 - 高分子

材料预制件,UL746D,包含可追溯性和高分子材料的成型和预制件的性能要求。

2.3.2 已修改以满足特定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的材料要求的回收和再生料材料,添加

剂和着色剂的使用,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材料混合使用,描述在聚合物标准材料的需求 - 预

制件,UL746D。

2.3.2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3 术语和定义

对于本标准的目的,适用下列定义(见 ISO13943):

3.1 余焰 -点火源已被移除后仍然存在的火焰。

3.2 余焰时间 - 在此期间,余焰坚持在特定条件下的时间长度

3.3 余辉 - 发光的燃烧再去除点火源,并停止任何燃烧后的持久性。

3.4 余辉时间 - 余辉坚持在特定条件下坚持时间的长短

3.5 火焰 - 在气体状态发射光接受的燃烧。

3.6 发光燃烧 - 燃烧材料在固态,没有火焰,但有光从燃烧区的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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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测试的意义

4.1 在指定条件下对材料进行测试时旨在提供信息:比较不同材料的相对的燃烧特性,或评估燃

烧特性之前或期间使用的任何改变,这种方法的目的不是提供实际的服务条件下的性能相关。

4.1 修订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

4.2 火灾风险评估应考虑的因素如下:燃料的贡献,燃烧强度(热释放速率),产品燃烧和环境

因素例如燃烧源的强度、材料的暴露和通风条件。

4.2 修订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

4.3 燃烧特性,由这些测试程序测量,受如下等因素的影响:密度,颜色,任何各向异性(材料

的成型条件和试样厚度)。

4.4 当薄料标本在没有点燃的火焰收缩时,测试结果应视为无效的并且应进行额外的标本测

试。如果所有试样都在没有点燃火焰中收缩,这些材料不可以进行通过该测试进行评估并且

考虑在本标准中应进行一个备用的测试。

4.4 修订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

5 仪器

5.1 实验室通风柜 - 实验室通风柜室至少应当有 0.5 立方米的内部体积。实验室通风柜室应该允

许试验过程的观察并且 draft free,同时允许试样燃烧过程中的一个正常的热空气流通。室的内

表面应是深色的。当测光表朝向室的背面,定位于式样的地方,记录光水平应低于 20 LX。为了

安全和方便,它是需要安装一个通风排气设备的装置(可完全关闭),例如排气扇,以消除可能

有毒的燃烧产物。通风排气装置,应在测试过程中关闭并且测试结束后立即开启来排除燃烧废物。

应积极关闭风门。

注 1:对于这些火焰测试的进行,氧气量的足够供应是很重要的。对于用这种方法进行测试时,

当燃烧时间是长时间的,若室尺寸小于 1 立方米就不始终如一地提供准确的结果。

注 2:放置在室内的一面镜子,它提供了一个试样后视,已发现有用的。

5.1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5.2 实验室燃烧器 - 一个实验室管式燃烧器,长度 100±10 毫米,内径为 9.5±0.3 毫米。燃烧

器枪管不必配置端口附件,例如稳定剂,燃烧器应符合 ASTM D5025。

注:IEC TS60695- 11 -4 和 ISO10093 点火源 P/PF2 方法,技术上相当于 ASTM D -5025。

5.2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5.3 燃烧器嘴尖 – 为燃烧器配备嘴尖,尺寸为 48±1 毫米的长度,1.3±0.05 毫米的宽度。(用

于发泡材料的水平燃烧测试程序测试,HBF,HF- 1,HF- 2......仅 12 组)

5.3 修订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5.4 烧嘴固定装置- 能够从垂直轴 20 度角固定燃烧器。 (500W 垂直燃烧试验的测试程序;5VA

或 5VB 仅第 9)。

5.4 修订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5.5 环架 - 实验室环架带有夹具或等同于用于水平、垂直固定试样的和/或铁丝网。带有夹具的

实验室环架角度和高度可调,或由铝或者钢构成的纱布的持有装置,或者等同的设备。

5.6 定时装置 - 精确到 0.1 秒。

5.6 补充于 2009 年 6 月 4 日

5.7 测量刻度 – 分辨到毫米。

5.8 气体供应—带有使供气均匀的气体流量调节器和仪表的技术等级的甲烷气体(最少 98%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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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供应支持。

注意:在 25℃天然气的热含量约为 37±1 MJ/m3,已被发现提供了类似的结果。然而,技术等

级甲烷,应在发生争端时使用。

5.8 修改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5.9 铁丝网 -每 25 毫米有约 20 个开口,用 0.43±0.03 毫米直径的铁或钢线制成,削减到约 125

毫米的正方形。 (水平燃烧的测试过程中使用测试; 仅 HB 第 7)。

5.9 修改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5.10 空调房或会厅 - 能保持在温度 23±2℃和相对湿度 50±5%

5.11 HB 支持夹具 - 一个不属于自支撑的对标本进行检测的金属支撑夹具。见图 7.2(水平燃烧

试验的测试程序; 仅 HB 第 7)。

5.11 修订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5.12 千分尺 - 能够被读取到 0.01 毫米。

5.13 棉 - 100%吸水棉供应。

5.14 干燥器 - 含无水氯化钙,或其他干燥剂的干燥器中,在 23±2 ℃时不超过 20%的相对

湿度。

5.15 空调烤箱 - 一个完整的空气循环烘箱,最低 5 每小时换气一次,能够保持在 70±1℃。

5.15 修订于 1998 年 7 月 10 日

5.16 试样芯形式 – 由 12.7±0.5 毫米直径,最低的 250 毫米的长度棒制成。(用于在薄膜材料

燃烧试验的测试程序; VTM- 0,VTM- 1,VTM- 2......仅第 11)

5.16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5.17 胶带 - 压敏胶。 (用于薄膜材料燃烧试验的测试程序;VTM- 0,VTM- 1,VTM -2...仅 11)。

5.17 修改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5.18 支持纱布 - 平纹,低碳钢,普通钢或不锈钢的丝布,约 215 毫米长,宽 75 毫米,在其一

末端有 13 毫米直角弯曲。它是由 0.88±0.05 毫米直径的钢丝组成的 6.4 毫米的网格纱布。布网

和导线直径是要按 ASTM E437 中的描述。(用于测试程序在水平燃烧发泡材料试验; HBF,HF-

1,HF- 2...仅 12)。

5.18 修改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5.19 泡沫支持夹具 -能支撑在 5.18 的支持纱布的一个金属支架夹具,包括高度调节,使燃烧器

高度的变化。参见图 12.1。 (用于测试在水平燃烧过程发泡材料试验; HBF,HF- 1,HF- 2......

仅 12)。

5.19 修改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5.20 压力计/压力表 - 测量水 200 毫米水,5 毫米增量的量具。

5.21 流量计 - 转子流量计校准按照转子流量计校准的做法 D3195,适用于气体相关曲线,或±

2%的精度质量流量计。

6 测试条件()

6.1 样本是按照 ASTM D -618(ISO291)在 23±2℃和 50±5%相对湿度下至少 48 小时的预处

理。

6.2 某些测试的样本在测试之前进行预处理,要在 70±1℃的空气循环烘箱中 168 小时,然后在

室温干燥器中冷却至少 4 小时。

6.3 一旦从预处理环境中取出,标本应在 30 分钟内进行测试。

6.3 修改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6.4 所有标本都将在环境条件为 15- 35℃ 和 45 - 75%相对湿度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6.5 棉花应在使用前在干燥器中至少调节 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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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一旦从干燥器中取出,棉花应在 30 分钟内使用。

测试

7 水平燃烧试验; HB

(ASTM D 635 or IEC 60695-11-10)

7.1 测试标准

7.1.1 当测试按 7.2.1 - 7.5.10 描述,材料应归类为 HB。

7.1.2 材料被归类为 HB 应满足(也见 7.1.4):

a)对于厚度为 3.0 至 13 毫米的试样,燃烧速度不超过每分钟 40 毫米,燃烧不超过 75 毫

米跨度。或者

b)对于厚小于 3.0 毫米的试样,燃烧速度不超过每分钟 75 毫米,燃烧不超过 75 毫米跨度。

或者

c)在 100 毫米参考标记前停止燃烧。见 7.5.1 和 7.5.9

7.1.2 修改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7.1.3 一 3.0+0.2 毫米厚度的 HB 材料,到达一个 1.5 毫米的最小厚度,无需额外的测试将自动

归类为 HB。

7.1.3 修改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7.1.4 如果在一组 3 个试样的测试中仅有一个试样不符合要求,则另一套 3 个试样需进行测试。

为了要求此厚度的材料归类为 HB,这个第二组所有标本应符合。

7.1.4 修改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7.2 试验仪器

7.2.1 见 5.1,5.2,5.5,5.12,5.20 和 5.21。

7.3 测试试样

7.3.1 所有的样品应当从板材切割,或应铸造或注塑,压缩转让或拉挤成型的必要形式。任何切

割操作后,是要采取护理来清除表面所有灰尘和任何粒子。切割边缘都应光滑完成。测试样品的

制作应按照现行的 ASTM 的做法。

7.3.2 标准杆标本 125±5 毫米长 13.0±0.5 毫米宽,以及提供的最小厚度 3.0(-0.0+0.2)毫米

厚。如果最小厚度大于 3.0 毫米,最大厚度小于 3.0 毫米,3.0 毫米厚的标本是没有必要的的。

最大厚度不超过 13 毫米。最大宽度不超过 13.5 毫米,边缘要光滑,弯道半径不超过 1.3 毫米。

7.3.3 材料范围 - 如果材料是要考虑的颜色,密度,熔体流动,或加固等范围,这些范围的标本

代表也将被提供。

7.3.4 如果测试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自然和最严重的色素亮色和暗色的标本需提供和考虑代

表的色彩范围。此外,在最重的有机颜料的含量下,需提供一套标本,除非最重色素的光明与黑

暗的色彩,包括有机颜料最高水平。当某些颜料(例如,红色,黄色,或类似的)是已知的影响

易燃性的特点,他们也将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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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修改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

7.3.5 如果测试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密度、熔体流动和加固内容极端的试样,提供和考虑范围

内的代表。如果所有代表的范围,燃烧特性不是本质上一样的,对材料的评价仅限在密度,熔体

流动,和加固内容测试,或要提供额外中间密度,熔体流动和加固内容的试样进行测试。

7.4 测试条件

7.4.两套 13 个试样按 6.1 预处理。

7.5 程序

7.5.1 三个标本进行测试。每个试样应标有两行垂直于纵轴的标记,分别在距离最终被点燃端 25

±1 毫米和 100±1 毫米。

7.5.1 修订于 1997 年 4 月 30 日

7.5.2 钳位在试样距离 25 毫米标记处的最远末端,其纵轴水平,横轴倾斜 45±2 度。铁丝网(见

5.9)是被夹住在水平标本的下方,距离试样的最低边缘为 10±1 毫米,试样自由端的网甚至是

网的边缘。见图 7.1

7.5.2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7.5.3 要产生 50 瓦的额定试验火焰,燃烧器的甲烷气体供应应调整,以产生一种气体流量 105

±5 毫升/分钟,背压小于 10 毫米的水,并安排在图 7.3。 参见 ASTM D -5207

注:一个质量流量计精确是控制气体燃烧器的输入流量的首选手段。可以使用其他方法,

如果他们可以显示相当于准确性和演示,最终气体流量保持范围在 105±5 毫升/米的测试火焰,

根据 7.5.4 中的步骤。

7.5.3 修订于 2009 年 6 月 4 日

7.5.4 燃烧器是放在标本远端并点燃。调整燃烧器产生 20±1 毫米高的蓝色火焰。火焰是要通过

调整供气和燃烧器的的风口,直到产生约 20±1 毫米,黄嘴的蓝色火焰获得。增加空气供应,

直到黄尖消失。再次测量火焰高度,并在必要时调整。

7.5.5 标称 50 瓦的试验火焰应根据 ASTM D -5207 每月至少一次校准,当天然气供应是改变、

测试设备被替换、或数据的质疑时也需要校准。证实试验火焰应符合 ASTM D -5207 的要求,

同时使用 105±5 毫升/米的气体流量,气体流量和背压都应当记录在校准记录。

7.5.5 修订于 2009 年 6 月 4 日

7.5.6 如果最初设置的样本在其自由端在下垂,在图 7.2 所示的支持夹具被放置,来定位带有延

伸部分试样,距离试样自由端至少 20mm。在试样的夹紧端提供足够的间隙,以便支持夹具是能

够自由移动。由于燃烧沿试样的进展,支持夹具是在相同的近似率撤回。

7.5.6 修订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

7.5.7 把火焰加在试样自由端的底边。燃烧器管的中轴线与试样的底边是在同一垂直平面的,并

且以 45±2 °角倾向与试样自由端。见图 7.1

7.5.7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7.5.8 放置火焰燃烧器使火焰浸入试样的自由端 6±1 毫米。不改变其位置的情况下为 30±1 秒

的测试火焰。30±1 秒后,或试样的燃烧前达到 25 毫米的标记(如果少于 30 秒)移除火焰。

燃烧前达到了 25 毫米时开始计时设备。

7.5.9 如果试样在试验火焰取出后继续燃烧,以秒为时间单位记录燃烧从标记 25 毫米到 100 毫

米处,并记录损坏的长度 L(L= 75)。如果燃烧前通过了 25 毫米大关,但没有通过 100 毫米大

关,以秒为单位记录所用的时间和损坏的长度 L。L,测得从 25 毫米标记处到燃烧停止的地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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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距离= 75)。

7.5.9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7.5.10 测试程序上至少有三个标本进行。每个试样测试完,实验室通风柜应撤离。

7.5.10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7.6 计算

7.6.1 以每分钟毫米计算的线性燃烧率 V,每个标本使用公式:

V = 60 L/t

式中:

V 是线性燃烧率毫米/分钟

L 是损坏的长度,以毫米为单位

t 是时间,以秒为单位

7.6.1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7.7 结果

7.7.1 下面是要记录每个试样:

a)火焰前端通过与否 25 毫米和 100 毫米的标志

b)如果火焰前端通过了 25 毫米大关,但 100 毫米大关停止,记录损坏的长度,L 和所用

的时间 T

c)如果火焰前端通过 100 毫米大关,记录经过时间 t,t 为 25 毫米和 100 毫米标记之间火

焰行程时间。

d)计算线性燃烧率

图 7.1

HB 分类水平燃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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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2

灵活的标本支持夹具

图 7.3

燃烧器供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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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0W(20 毫米)垂直燃烧试验,V- 0,V - 1 或 V – 2

(ASTM D 3801 or IEC 60695-11-10)

8.1 测试标准

8.1.1 材料应分为 V- 0,V - 1 或 V – 2 级,当测试按(8.2.1 - 8.5.6)所描述的获得的结果的基

础上。

8.1.1 修订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8.1.2 有些材料,由于其薄,当受到这个测试夹具时会扭曲,缩小,和/或消耗。试样应限制到最

小厚度为 0.025 毫米。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试样应按照测试程序测试在薄膜材料燃烧试验;

VTM - 0,VTM- 1,或在第 11 VTM- 2。

例外状况: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试样可能受到的 20 毫米垂直燃烧测试的 V - 0,V - 1 或

V - 2,如果标本不能恰当是薄膜燃烧试验材料; VTM-0,VTM- 1,或 VTM- 2,表示在 11.3.2 和

11.3.3。

8.1.2 修订,以确定的生效日期

8.1.2.1 与密度小于 250 kg/m3 的材料可以有选择地按照发泡材料测试水平燃烧测试; HBF,HF-

1,HF- 2 或第 12。

8.1.2.1 补充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8.1.3 表 8.1 规定的材料分类:

表 8.1

材料分类

标准条件 V-0 V-1 V-2

每个单独试样续燃时

间 T1 或 T2 ≤10s ≤30s ≤30s

任何条件设置总续燃

时间的(T1 加 T2

对于 5 标本)

≤50s

≤250s

≤250s

每个单独试样第二火

焰后余焰加上余辉时

间(T2 + T3)

≤30s

≤60s

≤60s

任何夹具试样的续燃

或余辉 否 否 否

棉花指示点燃燃烧的

颗粒或滴 否 否 是

8.1.4 如果一组五个样品中只有一个标本不符合要求的,另一套五个样品进行测试。在燃烧秒总

数的情况下,如果总数在 51-55 范围内的 V -0 和 251 - 255 秒 V - 1 和 V -2,另选 5 套标本进

行测试。从这个第二组中的所有标本应符合适当要求的厚度的材料进行分类 V- 0,V - 1 或 V - 2。

8.1.4 修订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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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类型 66 尼龙材料归类为 V - 2,应具有一个相对粘度(RV)小于 120 的形式提供,在 8.1.6

规定的方法确定,或相对粘度 120 或更高,成型试样的相对粘度不得低于 70%的形式提供的相

对粘度。

8.1.5 修订于 1997 年 7 月 29 日

8.1.6 相对粘度是要确定在 ASTM D789 的解决方法,用吸管或布氏粘度计。如果裁定需要,应

使用吸管粘度计。

8.1.6 修订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8.2 试验仪器

8.2.1 见 5.1,5.2,5.5,5.8,5.10,5.12 - 5.15,5.20 和 5.21。

8.3 试样

8.3.1 所有标本均从板材切割,或者是铸造或注塑,压缩,转移或拉挤成型的必要形式。任何切

割操作后,是要采取护理移除所有表面灰尘和颗粒的,任何切边要光滑。测试的制备标本应按照

现行的 ASTM 的做法。

8.3.2 标准杆标本 125±5 毫米长 13.0±0.5 毫米宽,并提供在最小和最大厚度。最小厚度应仅

限于 0.025 毫米,除在 8.1.2 所说明的。最大厚度不超过 13 毫米。如果最小或最大厚度上获得

的结果表明测试结果不一致,在中间的标本厚度也加以规定,并应测试。中级厚度不超过 3.2 毫

米的增量。此外,边缘要光滑,弯道半径不超过 1.3 毫米。

8.3.3 材料范围 - 如果材料是在考虑范围的颜色,密度,熔体流动,或加固,标本代表这些范围

也作出规定提供。

8.3.4 如果测试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自然和最严重的色素亮色和暗色标本提供和考虑代表的

色彩范围。此外,在最重的有机颜料的含量下,需提供一套标本,除非最重色素的光明与黑暗的

色彩,包括有机颜料最高水平。当某些颜料(例如,红色,黄色,或类似的)是已知的影响易燃

性的特点,他们也将被提供。

8.3.5 如果测试结果基本上是相同的,密度、熔体流动和加固内容极端的试样,提供和考虑范围

内的代表。如果所有代表的范围,燃烧特性不是本质上一样的,对材料的评价仅限在密度,熔体

流动,和加固内容测试,或要提供额外中间密度,熔体流动和加固内容的试样进行测试。

8.4 测试条件

8.4.1 两套 5 个样品的预处理见 6.1

8.4.2 两个组,每五个样品在 6.2 预处理。

8.5 程序

8.5.1 夹住试样上端 6mm 长度,与纵轴垂直,试样下端 300±10mm 是一个质量不大于 0.08g

的吸收 100%棉,其尺寸为 50mm×50mm×6mm。(见图 8.1)。

8.5.2 调整燃烧器和确定 50W 的额定值见 7.5.3 - 7.5.5。

8.5.3 删除于 20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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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删除于 2009 年 6 月 4 日

8.5.5 燃烧器应从远端以约 300 毫米/秒的速度接近试样,把火焰中心加在试样的底边的中间点,

使燃烧器的顶端距离试验的低端 10mm±1mm,保持 10±0.5s。必要时随试样的长度和位置的

变化移动燃烧器。如果试样缩小,扭曲,或熔化,加火点应保持接触试样的主要部分。

8.5.5.1 如果在施加火焰的过程中,如果有试样滴落,将燃烧器倾斜 45°角,并从试样下边撤出

足够距离防止滴落物进入燃烧器。同时,保持燃烧器中心距离试样剩余部分距离扔为 10±1mm。

呈线状的滴落物可忽略不计。

8.5.5.2 施加火焰在试样 10±0.5 秒后,立即撤回,撤离速度约 300 毫米/秒,撤离距离至少

150mm。同时开始测量的续燃时间 t1(到第二次点燃前)。

8.5.6 试样余焰熄灭后,即使燃烧器尚未撤回到距离标本 150 毫米,立即将试样的燃烧器再次加

到试样下面并使燃烧器处于残留试样低端 10±1mm,持续 10±0.5s。当必须要时如在 8.5.5.1

说明的移动燃烧器除去滴落物。火焰施加完成后立即以约 300 毫米/秒的速度移除燃烧器,距离

试样至少 150 毫米,同时着手测量续燃时间 T2 和余辉时间 T3。记录 T2 和 T3。每个试样测试

后实验室通风柜应撤离。

注 1:如果是难以直观区分余焰和余晖,用一个小片棉花,约 50 平方毫米,如在 5.13 所述,

用镊子和有问题的地方接触,点燃棉花将燃烧(余焰)的指示。

注 2:如果在施加火焰的时候火焰被熄灭,那么这个试样的测试要被忽略掉,并且用另一个

试样试验。在试验火焰熄灭情况下的唯一的例外是作为一个标本释放毒气的直接结果。在这种情

况下,燃烧器器应立即重新点燃,并重新施加到的试样,使施加的总时间为 10±0.5 秒。

8.6 结果

8.6.1 以下是对每个试样进行观察和记录:

a)第一个火焰后余焰时间 T1

b)第二个火焰后余焰时间 T2

c)第二个火焰后余焰时间加余晖时间 T2+T3

d)试样的燃烧是否烧到了夹具

注:烧到夹具 - 使样品冷却后,用柔软的干布擦去烟尘和残留检查样品 2 毫米钳线以下的

燃烧或热解的迹象。任何热损伤,如熔化或变形,,低于钳样本,应被忽视。

e)是否有燃烧滴落物,滴落物是否点燃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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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1

V - 0,V - 1 V – 2 的垂直燃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