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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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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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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 2

第一节 城乡用地 ........................................................................................................................ 2

第二节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 4

第三节 城市绿地 ...................................................................................................................... 13

第三章 建筑控制 ............................................................................................................................ 14

第一节 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 14

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16

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17

第四节 地下空间利用 .............................................................................................................. 17

第五节 奖励与补偿 .................................................................................................................. 18

第四章 城市特色保护 ...................................................................................................................... 20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20

第二节 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 21

第三节 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 22

第五章 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 26

第一节 城市道路交通 .............................................................................................................. 26

第二节 城市供水工程 .............................................................................................................. 30

第三节 城市排水工程 .............................................................................................................. 30

第四节 城市供电工程 .............................................................................................................. 31

第五节 城市通信工程 .............................................................................................................. 32

第六节 城市燃气工程 .............................................................................................................. 32

第七节 城市环境卫生 .............................................................................................................. 32

第八节 城市管线综合 .............................................................................................................. 33

第六章 城市防灾 .............................................................................................................................. 34

第一节 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 34

第二节 城市消防规划 .............................................................................................................. 35

第三节 人民防空规划 .............................................................................................................. 36

第四节 防洪排涝规划 .............................................................................................................. 37

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38

第七章 附则 ...................................................................................................................................... 38

附录 A:用词说明 ............................................................................................................................. 39

附录 B:名词术语解释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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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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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

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遇

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相应规范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

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惠

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惠州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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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第一节 城乡用地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

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第四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地区的土地使用兼容性,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兼容的规定,

结合对周边用地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第五条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计算

用地临城市道路一侧的计算至道路红线,其他按用地划分界线计算。

第六条 开发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单独地块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居住用地

(1)规模不小于居住组团的住宅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

表 2.1 住宅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项目 住宅层数 旧城改造区 新建区

容积率 — ≥1.0

建筑密度

(%)

低层 ≤43 ≤40

多层 ≤38 ≤35

中高层 ≤35 ≤32

高层 ≤33 ≤30

绿地率(%) — ≥25 ≥3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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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散用地开发强度

零散用地是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或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

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小于 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零散居住用地应合理确定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在满足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前

提下,绿地率不宜小于 25%,对涉及规划修改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二)工业用地

(1)逐步实现城市重要地区的独立工业入园,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30公顷。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宜符合表 2.2的规定。

表 2.2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项目 开发强度

建筑系数(%) ≥30

容积率 1.2~3.5

绿地率(%) 15~20

备注:有特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或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应参照

相关行业规范在规划编制时进行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按程序进行调整。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20%。严禁在工

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

(三)物流仓储用地

(1)物流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

表 2.3 开发强度控制

项目 开发强度

建筑系数(%) ≥30

容积率 ≥1.2

绿地率(%) ≥20

备注: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仓储用地)应参照相关行业规范。

(2)物流仓储用地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规模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

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同时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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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城改造用地

(1)旧城改造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10000 平方米,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可不受

此规模限制。

(2)旧城改造的用地开发强度应通过旧城改造专项研究,并按程序上报审

批后确定,且改造后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 25%。

第二节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第七条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

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公用设

施等八类。

第八条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户数或人口规模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 2.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第九条 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详见表2.5的规定。

(1)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适应。

(2)规划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居住小区(含达到居住小区规模的

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

和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占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3)居住类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建设项目用地内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在首期安排建设。

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居委会的办公室、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家

庭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综合信访维稳工作站、老年人活动中心、老

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警务室、社区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组织、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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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的室内场所(统称社区用房),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动场所(包括

小广场、小公园、文体活动场地和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

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宜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社区公共服务设

施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④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宜纳入首期建设。

⑤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选择在交通便利,面向市政道路,便于开展社区服务

和活动的位置。

⑥未提及的条款按《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 167-2014)和《惠州

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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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²/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1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 10~15 - ●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

救助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每个社区设置一处。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2 派出所 2500~5000 2000~2500 10~15 - ●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3 社区居委会 200~300 - 1~2 - ● 宜设置社区工作室、志愿者服务站、社区党组织等社区组织。

应结合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下设置,并预留单独对外出入口。

4 社区警务室 20~50 - 1~2 - ●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5 社区服务站 300~400 - 1~2 - ●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

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与城市道路有独立出入口。

文化设施

6 公共图书馆 4500~20000 4000~17000 - - ● ○ 区级公共图书馆建议每个区不少于一所。

7 科技馆 15000~30000 - - - ● 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 3000㎡,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 ㎡。

8 青少年活动中心 4000~8000 20000~25000 - - ● 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 2000 ㎡。

9 老年活动中心 1000~4000 2000~8000 - - ● 应有独立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

10 文化馆 8000~15000 10000~15000 10~15 - ●

宜配置图书阅览、信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老年人和青少

年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室外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

若文化活动中心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

11 文化活动中心 4000~6000 8000~12000 3~5 建筑面积

≥0.1m²/人 ●

宜结合或靠近居住区级中心绿地设置,应设置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

中心等项目,宜配置小型图书馆、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

动室,各类艺术训练班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

12 文化活动站 400~600 - 1~1.5 建筑面积

≥0.15m²/人 ● ○

宜结合或靠近居住小区级中心绿地设置,应相对独立,结合临街建筑物两

层以下设置,并预留对外出入口。应设置老年活动站、青少年活动站等项

目,宜配置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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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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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²/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育设施

13

寄宿制高中

36 班 32400~39600 39600~45000 - 用地面积

22~25m²/座

建筑面积

18~22m²/座 ● ○

寄宿制高中宜设 36 班、48 班或 60 班,每班 50 座。城市旧区学校应满足

最小规模的基础上尽量扩大,城市新区宜按规模上限控制。

寄宿制高中应设置 400m 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 100m 的直跑道),室内

体育馆 1 座,另至少应设 4~6个篮球场、3~5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1~2 个网球场、1 个游泳池以及 300~400 m²器械场地。

48 班 43200~52800 52800~60000 -

60 班 54000~66000 66000~75000 -

14

普通高中

18 班 12600~16200 16200~21600 - 用地面积

18~24m²/座

建筑面积

14~18m²/座

普通高中宜设 24 班、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在人口不足 3.5 万人的

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 18 班普通高中。运动场地应设 400 米标准环形跑道

(其中含不小于 100 米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至少应设 2~4 个篮球场、

2~4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 个游泳池以及 150~200 m²器械场地。

24 班 16800~21600 21600~28800 -

30 班 21000~27000 27000~36000 -

36 班 25200~32400 32400~43200 -

15 初中

18 班 旧区

8100~13500 9100~21000

<3 用地面积

旧区 10.1~23m²/座

新区 23~28m²/座

● ○

初中宜设 18 班、24 班、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在人口不足 3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 18 班

初中。18 班及以下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300m 环形跑道(环形 6道,包括 60

米直跑道),篮球场 2 个,排球场 1 个以及 100m²器械体操区;24 班学校

运动场地应设 300m 环形跑道(环形 6 道,包括 100 米直跑道),篮球场 2

个,排球场 2 个以及 150m²器械体操区;30 班及以上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300-400m 环形跑道(环形,包括 100 米直跑道),篮球场 3个,排球场 2

个以及 200m²器械体操区。

新区 21000~25000

24 班 旧区

10800~18000 12500~28000

3~4 新区 28000~33500

30 班 旧区

13500~22500 15200~34500

4~5 建筑面积

9~15m²/座

新区 34500~42000

36 班 旧区

16200~27000 18200~41500

5~6 新区 41500~50000

16

九年一贯制学校

27 班 旧区

10000~19000 12200~25000

< 1.5 用地面积:

旧区 9.7~20m²/座

新区 20~25.5m²/座

○ ○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一

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 36 班、45 班或 54 班,小学段每班 45 座,

初中段每班 50 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 500~1000m 范围内。

27 班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300m环形跑道(环形 6 道,包括 100 米直跑道),

篮球场 3 个,排球场 2 个以及 300 m²器械场地和游戏区;36班及以上学校

运动场地应设 300-400m 环形跑道(环形,包括 100 米直跑道),篮球场 3

个,排球场 3 个以及 350m²器械场地和游戏区。

新区 25000~32000

36 班 旧区

13500~25000 16200~33000

1.5~2 新区 33300~42500

45 班 旧区

16800~31500 20300~41500

2~3 建筑面积

8~15m²/座

新区 41600~53400

54 班 旧区

20200~37800 24400~50000

3~3.5 新区 5000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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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²/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7 小学

12 班 旧区

3800~6500 5100~9700

<1 用地面积

旧区

9.4~18m²/座

新区

18~24m²/座 ●

小学宜设 24 班、36 班,每班 45 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在不足 1 万人的

独立地区宜设置 12 班小学。18班及以下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m 环形跑道

(环形 4 道,包括 60 米直跑道),篮球场 2 个,排球场 1 个以及 200m²器

械场地和游戏区;24 班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300m 环形跑道(环形 6 道,包

括 100 米直跑道),篮球场 2个,排球场 2 个以及 300 m²器械场地和游戏

区;30 班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300-400m 环形跑道(环形,包括 100 米直跑

道),篮球场 3 个,排球场 2个以及 300m²器械场地和游戏区。

新区 9700~12960

18 班 旧区

5700~9700 7700~14600

<1.5 新区 14600~19400

24 班 旧区

7600~13000 10500~19400

1.5~2 新区 19500~25900

30 班

旧区 9500~16200

13000~24000 2~2.5

建筑面积

7~12m²/座

新区 24300~32400

36 班 旧区

11400~19500 15400~29000

2.5~3 新区 29200~39000

18

幼、托儿园

6 班 1600~2000 1800~2400 <0.5

用地面积

12~16m²/座

建筑面积

9~11m²/座

● ○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办学规模以 6~12 班为宜,一般不少于 6 个班,

不超过 15 个班。每班 25~30座。用地面积采用净用地的计算方式,具体

计算方式为临道路一侧算至建筑红线,临用地一侧计算至用地界线。

幼儿园须有独立的出入口接城市道路,出入口周边应有足够的疏散空间。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 100~300m,有独立

院落和出入口,并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户外活动场地使用面积生均 4

平方米以上,场地远离污染源、交通要道,无噪音影响,且方便家长接送,

日照充分,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9 班 2400~3000 2700~3600 0.5~1

12 班 3200~3900 3600~4800 1~1.5

15 班 4000~4800 4500~6000 1.5~2

19

盲聋哑学校

9 班 6350~7100 15600~20000 - -

○ ○

盲聋哑学校的规模以 14 人/班为宜。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 0.8。

体育活动场地不低于 5200m²,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

10%,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 200m 环形田径场(含 60m 以上的直跑道)。 18 班 10600~12100 23000~30000 - -

20

培智学校

9 班 4000~5200 14000~18000 - -

○ ○

培智学校规模以 8 人/班为宜。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 0.8。

体育活动场地不低于 5200m²,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

10%。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 200m 环形田径场(含 60m 以上的直跑道)。 18 班 6200~8500 17100~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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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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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²/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体育设施

21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居民运动馆) - 10000~30000 10~15

室外人均用地不

低于 0.3 m² ● ○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和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

网球场、羽毛球场、足球场、练习墙和儿童活动场所等。

22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100~500 200~1500 <0.5 室内人均建筑面

积不低于 0.1 m²

或室外人均用地

不低于 0.3 m²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居住绿地或文化活动室,设置户外健身场地、篮

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时宜设置游泳

池、排球场、5 人制足球场和练习墙等。应相对独立和集中设置,并与住

宅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500~1000 1500~3000 0.5~1

1000~2000 3000~6000 1~2

医疗卫生设施

23 医院

200 床 16000~18000 22000~25000 3~5 用地面积

110~125m²/床

建筑面积

80~90m²/床

● ○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 6.2 床/千人标准计算。其中公立医院按 3.6 床/千人标

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 1.1 床/千人标准配置,社会办医院按 1.5 床

/千人标准预留规划空间;

市级或区级医院宜配建 500 床或以上规模的综合医院。

500 床 40000~45000 55000~62500 10~12

800 床 64000~72000 88000~100000 15~20

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800~7000 12000~20000 - -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环保节

能为原则,同时满足周边环境与城镇规划要求。

为利于疾控中心开展业务,有利于功能区域配合协调,便于今后管理,建

议疾控中心按独立单元建筑设计。

25

综合门诊部 400~2000 3000~5000 3~5 - ● ○

门诊所包括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小型医疗机构。门诊部包括综合门诊

部、专科门诊部。新建楼盘、住宅小区时,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

等规划相应数量或规模的医疗机构,预留一定空间用于设置医疗机构。

门诊部 200~400 — 1~2 ● ○

诊所(医务室) 40~200 — <0.5 ●

2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00~1000 - 1~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 1.2 床/千人标准预留配置空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使用率低于 85%的和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

床位宜主要用于老年病、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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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²/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社会福利设施

27 老年公寓 3200~5000 4000~6000 -

用地面积

50~70m²/床

建筑面积

≥40m²/床

● ○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式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用房等,规模

应不小于 80 张床位。

28 市(区)级养老院

11000~60000 11000~40000 - 用地面积

30~40m²/床

建筑面积

≥35 m²/床

● ○ 应配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康复保健、文化娱乐、心理疏导等服务用房;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养老院内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 5500~20000 4500~12000 - ● ○

29 街道级(镇)养老院 2200~9000 1900~4500 3~5

用地面积

25~30m²/床

建筑面积

≥30m²/床

○ 应配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心理疏导

等用房;鼓励在养护院内设置医疗机构。

30 养护院

8750~50000 7500~32000 - 用地面积

30~40m²/床

建筑面积

≥30m²/床

● ○ 原则上每个区宜设置一所。

规模不应小于 200 床(与前面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不匹配?),建筑密

度不大于 30%,容积率不大于 0.8,室外活动等场地不宜小于 400-600 ㎡。 3000~15000 3000~10000 - ●

3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000~3000 - - 含日间照料功能

时≥30m²/床

● 宜与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文化活动站等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合并设置;

可与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便民服务、征集民意诉求

工作、居委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室内多功能服务中心、图书阅览室)合

并设置。 100~500 - - ○ ●

3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托老所 300~1000 - 1~1.5

建筑面积

≥20m²/床 ● ○

应配建日间照料室、淋浴间、餐厅、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宜与社区

级其它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社区卫生站合并设置。

33 儿童福利院 5000~13000 8000~13000 -

用地面积

37~53m²/床

建筑面积

33~37m²/床

● ○

规模宜为 150-350 床位。

建筑密度宜为 25%~30%,容积率宜为 0.6~1.0。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

4~5 m²/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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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²/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商业服务业设施

34 居住区级

商业设施 - - 3~5

建筑面积 400~

500m²/千人 ○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设置于住宅底

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

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

有一定的间隔。小区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 500~1500m²。 35

居住小区级

商业设施 - - 1~1.5

建筑面积 250~

350 m²/千人 ○

36 平价商店 - - - 根据需要配置 ○ ○

独立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粮油平价商店营业面积不少 100 平方米,

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 50 平方米,农副产品批发市

场(中心)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不少于 300 平方米,以农贸市场

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不少于 1000 平方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

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不少于 20 平方米;

37 肉菜市场

(小贩中心) 4000~8000 ≥5000 3~5 ● ○

肉菜市场宜设置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宜结合非居住建筑

设置,且与住宅应采用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 1/2以上的建筑面

积设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天设置。

38 邮政支局 ≥1500 - 10~15 - ○

宜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临街建筑物内,交通组织应满足邮政专用车的需求,

并设置邮政车的专用停车位。对外营业场所宜设在建筑物一层,建筑面积

不宜小于 500 平方米。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39 邮政所 100~150 - - - ●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宜与其它非独立占

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公用设施

40 区域级垃圾转运站 ≥1000 4000~6000 - 根据需要配置 ●

包括环保型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站等

设施。服务半径宜控制在 30 公里范围内。在垃圾收集服务区距垃圾处理设

施大于 30 公里且垃圾量很大时设置。设计转运量在 100-150吨/日,转运

站与相邻建筑间隔宜不少于 15米,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宜不少于 8米。

41 垃圾转运站 ≥90 550-800 3~5 - ● ○

旧城区紧凑型垃圾转运站,设计转运量在 15-30 吨/日,转运站与相邻建筑

间隔宜不少于 8 米,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宜不少于 3 米。不含环卫工

人作息场所、公厕、再生资源回收点等设施,独立占地,服务半径宜控制

在 1000-1500 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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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²/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250 1000-1500 3~5 - ● ○

标准型垃圾转运站,设计转运量在 15-35 吨/日,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宜

不少于 10 米,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宜不少于 5 米。在用地宽裕的情况

下,可合设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公厕、再生资源回收点等设施,独立占地,

服务半径宜控制在 1000-1500米范围内。

4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100~150 - 2~3 - ○ ○ 宜与环保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和环卫工人作息站等组合设置。服务半

径宜控制在 400 米~1000 米范围内。

43 公共厕所 60~80 - 1~2 -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5 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 3

米的绿化隔离带。

44 环卫工人作息站 ≥60 - 1~2 - ●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宜与公共厕所、环保

型垃圾转运站等组合设置。

45 500 千伏变电站 - ≥157500 - - ● ● 服务半径 25-90 公里。

46 220 千伏

变电站

户外 - ≥33000 - - ● ● 服务半径 10-40 公里。

户内 - ≥10400

47 110 千伏

变电站

户外 - ≥8000 - - ● ● 服务半径 3-15 公里。

户外 - ≥5400

48 配电网开

关站

大型 180~200 -

● ○ 配电网公用开关站、配电站宜独立设置,条件受限时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

内,但不应设置在建筑物负楼层。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公用配电房应纳

入首期建设工程。

中型 110~150 - ● ○

小型 60~100 - ● ●

49 配电网配电站 70~100 - - ● ●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2)区级是指以镇(街道)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划定的规划片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1~1.5万人,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为 0.1~0.3万人。

(3)表中学校的“旧区”主要是指惠城区的桥东、桥西、下角和上排片区以及惠阳区的淡水老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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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市绿地

第十条 公园绿地

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应不小于 35%,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 40%,人均公园

绿地不小于 11平方米。

第十一条 防护绿地

(1)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应小于

50米。

(2)城市内河、非城市水源的天然湖泊等水体四周不宜少于 30 米。

(3)排洪渠两侧防护绿地宜不少于 10米,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控制

宽度应满足水利部门施工要求。

(4)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不宜小于 30米。

第十二条 附属绿地

(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

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2)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可按下表规定执行。

表2. 6 平台绿化折算表

平台与基地地面的高差(m) 折算系数

> 0且≤1.5 1.0

>1.5且≤10.0 0.7

>10.0且≤18.0 0.5

注:大型商场等建筑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不高于 6层天面。

(3)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满足下表相应设

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表2.7 绿化停车场折算绿地系数

绿化部位 设计要点 折算系数

停车位间

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

阳光直射车辆。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宜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的本地树种。 0.5

周界绿化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宜采用枝叶密集、冠幅较大

的本地树种;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0.4

地面绿化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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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控制

第一节 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

(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城市道

路红线的距离)一般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3.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道路宽度(m) 退让最小距离(m)

>9—≤18 5

>18—≤26 10

>26—≤36 15

>36—≤42 20

>42—≤50 25

>50—≤60 35

(2)高层建筑主体外墙临 36米及以下宽度的城市道路时,退让城市道路红

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 3.1的规定外,应加退建筑红线,至少加退 5米。

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项研究确定。

(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

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构)筑物应增加后退建

筑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4)临宽度在 18 米及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

如骑楼人行道净宽不小于 3.0米,净高不低于 4.0米时可沿道路红线建设。

(5)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

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

(6)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应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不得修建

围墙、门房等建(构)筑物。

(7)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的使用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该部

分用地属于城市公共开敞空间,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

(8)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参照永久性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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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

(1)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小于 10米;中高层、高层建筑

后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应小于 15米。

(2)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步行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

建筑,在满足交通、消防、市政管线布设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3)市政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紧张的情况下,建筑后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

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6米。

第十五条 建筑层高控制

(1)城市居住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3.6 米,当建筑层高大于 3.6 米小于等于

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

含阳台部分)的 1.5 倍计算,层高超过 5米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按 2.0 倍计算;

居住建筑底层用于配套商业的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6.0米,层高超过本条规定值的

建筑,建筑面积按 2.0 倍计算。

(2)服务型公寓参照居住建筑层高相关规定执行。

(3)城市商业建筑层高不应大于 6.0 米,宾馆客房及商务办公标准层建筑

层高不应大于 5.0米,层高超过本条规定值的建筑,建筑面积按 2.0 倍计算。

(4)建设电影院、剧院、音乐厅、酒店宾馆大堂等大型综合建筑体对建筑

层高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提交该类配套设

施建筑层高控制专项分析报告后,可适当放宽建筑层高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及面宽控制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主要

江、河、湖、海沿岸的滨水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营造富有层次感

的城市天际线。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或等于 54 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

不应大于 100 米,其中滨海建筑不宜大于 80 米,滨河(湖)建筑不宜大于 60

米;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应大于 80米,其中

滨海建筑不宜大于 60 米,滨河(湖)建筑不宜大于 50米。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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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3)滨水地块的建筑间口率(建筑总面宽/基地滨水面宽)应控制在 60%

以下。

(4)邻江、河、湖、海、重要山体和城市公园等重要景观节点地块应进行

城市设计,保护景观视线通廊,显山露水。

第十七条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

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

筑。

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日照、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

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建筑间距应满足

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第二十条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

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

(1)居住建筑挑出梯间、阳台、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 1.3

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 0.9米,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当阳台出挑大

于 1.5米时,建筑间距算至阳台出挑宽度的一半。

(2)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

的间距计算时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

(3)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4)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住宅裙房屋

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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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二条 民用非居住建筑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

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

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3.4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

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

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

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

不应小于 18米。

学校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

准。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

少于 25米。

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住宿楼、

老年人居住建筑

半数以上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

应小于 24米。

第四节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二十五条 地下空间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1)居住功能类建设项目。

(2)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设施。

(3)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

(4)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地下室控制

(1)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建筑控制红线距离宜与地块的建筑红线一

致。

(2)局部地块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

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外扩,但地下室建(构)

筑物外伸的边缘距用地界线(不包括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窄处不宜小于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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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城市道路一侧,因用地条件紧张,导致地下室建(构)筑物突破建

筑红线范围的,其建(构)筑物的顶标高距室外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 2米,

满足市政管网和绿化的要求。

(4)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满足管道和绿化要求外,

超出建筑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小于 0.6 米;位于集中绿地范围的地下室,

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 0.9米。

第五节 公共开放空间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的容积率计算

能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空间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其建

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

(1)建筑物底层、屋顶、裙楼与其上部塔楼之间的架空层,用作绿化以及

公众休息交往活动的部分。

(2)提供对外开放空间的全天候步行建筑空间通道和将周边建筑物联系在

一起的城市公共通道。

(3)用于公共交通停车站场以及轻轨、地铁进出站口、通风口等。

(4)新建居住建筑非临街部分底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比例不应低于

30%。

第二十八条 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密度计算

(1)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设骑楼建筑的地块将骑楼底层

廊道无条件并永久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使用。

①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单层,给予骑楼投影面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

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

②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 2 层,且主体建筑高于 2 层,给予骑楼投影面

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奖励;

③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 3 层,且主体建筑高于 3 层,给予骑楼投影面

积(超出主体建筑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计入建筑密度计算的奖励;

④骑楼超出建筑主体部分为 4 层或以上,骑楼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建筑密度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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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兼具以上不同类型的,各类型的骑楼投影面积分别按照对应的方式计算

后,累计计入建筑密度计算;

⑥奖励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原批准建筑密度基数的百分之十五。

(2)位于旧城保护区域内或有特殊要求的骑楼,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

定。

(3)属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连廊部分,不计入建筑密度计算。

第二十九条 在满足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建规模及数量的前提下,项目

增设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时,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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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特色保护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利用、管理

等活动,应当遵守《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主要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

西片区(原惠州府城)、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和东江、西枝江等水系围成的城

廓。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东江、西枝江自然水系;西湖历史景观格局;一街挑两城的古城格局;惠州

府城、归善县城旧城肌理;文笔塔—泗洲塔等景观视线通廊;横水渡码头等历史

遗存与周边水域环境的协调等。

第三十二条 惠州市有北门直街、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和淡水老城五

个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其历史文化格局和历史风貌。

(1)北门直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西片区北侧,西起北门直街二巷,东至

滨江西路,南起中山公园,北至康帝酒店。

(2)金带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西片区中部,北起秀水湖,南至塘尾街,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水门路。

(3)水东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东片区西北部,北起滨江东路,南至上塘

街、西起新建路、东至东江沙路。

(4)铁炉湖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桥东片区北部,西起和平横街,东至和平直

街,南起铁炉湖,北至滨江东路。

(5)淡水老城历史文化街区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北起东门街,南至崇

雅学校,西起淡水桥头市场,东至白云五路。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理与控制

(1)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持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完好

性为目标,以该区域详细规划为依据,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及其保护区域和保护措

施,调整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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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文化街区内传统商业骑楼街、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现有建筑

应加以保护,原则上不进行改建、扩建,可进行维修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

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但应保持原有外观形式不变。

(3)建筑高度控制应按照《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西湖风景

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根据其价值、特色、完好程度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

在不改变外观历史风貌的前提下,按照《惠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实行分类保

护。

第二节 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第三十五条 规划范围与外围保护地带

(1)规划范围

东起环城西路,至下角东路交叉口处向北至东江堤、从惠州大桥向西南沿慈

云路、含现中医院用地,沿菱湖二路及三路外侧 25 米,含太保山东麓;西以城

市西三环和铁路为界,绕古榕山、紫薇山、小鳄湖;沿新联路、含高榜山、石芽

山等红花湖外围山体、绕螺山至花岛;沿鹅岭北路、南湖南岸道路、含飞鹅岭;

沿南湖横路,含市一中第二操场至南湖路、环城西路,总用地面积 20.91 平方公

里。

(2)外围保护地带

东起滨江广场、数码街,至东江南岸;北部以规划的梅湖、都田、游塘森林

公园及其相关山体为界,西部以火车站西区西侧主干道为界;南部与风景区范围

线重合;东部以规划的南山、托盆山、古塘坳、红旗森林公园为界,外围保护地

带总面积 39.98平方公里。

第三十六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的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西湖风

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新建建筑只能点缀湖山,从属于湖山,密度宜疏不宜密,

体量宜小不宜大。除风景园林中塔、阁等建筑外,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三层,檐

口高度不超过12米,造型要与景观相协调,以坡屋顶为宜,色彩宜淡雅。保护西

湖同城市相融、精致和谐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湖滨地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

彩,要求体量小巧、色彩清雅,与环湖景观相协调。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高度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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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造型,组成平缓、柔和的轮廊线,与自然山际线相呼应;建筑色彩注意避免

使用大面积实墙面和反光墙面。

第三十七条 西湖岸线周边建筑按《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

行控制。

第三十八条 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1)两个景观扇面

背景山体界面:以平湖门至拱北桥一带为主要视线起点,分别以高榜山、沙

帽岭为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这个扇面内禁止由非景观建筑暴露在视域

内,已有的非景观建筑必须严格控制。在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应超

过遮蔽该建筑的山体高度的 2/3。

城市景观界面:以泗洲塔为视线起点,分别以飞鹅岭、惠州大桥、紫薇山为

目标端点连接所形成的扇面。在该扇面内的新增或改造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西山泗

洲塔脚的高度,即 30 米。

(2)五条视线走廊

①高榜山——西山泗洲塔与孤山——惠州大桥;

②西枝江桥——下埔滨江公园——水门桥——金带街——泗洲塔——准提

阁——丰山——沙帽岭;

③飞鹅岭——花岛——泗洲塔;

④螺山——泗洲塔——惠州大桥;

⑤泗洲塔——中山公园;

以上视廊两侧各控制 100米,在视廊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应低于 16 米。

第三节 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第三十九条 城市整体设计遵循“显山、亲湖、见城、滨江”的城市风貌

特色要求。

第四十条 山体保护与利用

(1)应严格保护规划区自然山体地貌和森林植被,严禁开山、炸石、采砂、

取土、毁林垦植;不得任意将其夷为平地,改变其地貌特征。为创造良好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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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规划可视其规模、特色、区位等条件,将其拟建成城市公园绿地和其

它绿地,美化城市环境,并纳入城区统一管理。

(2)背景山体除环城四周自然山体外,还包含位于城区三大组团之间的红

花嶂、白云嶂、铁炉峰等生态敏感区以及东江、西枝江两岸的自然山体,均应严

格保护山体地貌和森林植被的完整性及生物群落的多样性。凡未经批准,严禁在

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挖树木花草、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

活动。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可综合利用的自然山体资源,在规划的指导下,可拟

建规模容量不一、性质有别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的郊外游憩

环境。

(3)自然山体因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局部动用自然山体时,应严格按

照国家相应规范对该地段的施工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水体保护与利用

(1)水源地和河流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最新的《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进行

控制。

(2)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惠

州市区蓝线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3)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

动;

②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范围;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利工程;从事与

防洪排涝、水利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③影响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

④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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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⑤其它对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构成破坏的活动;

⑥设置阻碍行洪的物体或围垦;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

(4)在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②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③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④其他妨碍蓝线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指引

(1)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辖区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 70%。

(2)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要经过岸线净化,严格控制地表径流产生的非溶

解性污染物进入排水系统,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低于 60%。

(3)新区倡导采用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植被缓冲带、生态护岸等低影

响开发技术,通过源头截污和过程阻断的方法降低水流速度、延长水流时间、减

轻地表径流进入水体的面源污染负荷;旧区主要结合公园、河湖水体、湿地滞洪

区等建设雨水滞蓄设施,通过控制雨水排放时间,实现雨水的沉淀与净化。

(4)详细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

目标和用地,分解和明确各地块单位面积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深度、

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等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指标。各类规划用地的控制指标

宜参照下表:

表 4.1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表

项目

类型

用地

类型

新建项目(%) 改造项目(%)

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

下凹式

绿地率

透水铺

装率

绿色屋

顶率

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

下凹式

绿地率

透水铺

装率

绿色屋

顶率

居住 R 65~75 ≥50 ≥60 ≥30 60~70 ≥40 ≥50 ≥20

公建 A 60~70 ≥50 ≥60 ≥40 55~65 ≥40 ≥50 ≥30

商业 B 60~70 ≥50 ≥60 ≥20 55~65 ≥40 ≥50 ≥10

工业 W、M 60~70 ≥50 ≥50 ≥20 55~65 ≥40 ≥40 ≥10

道路

S1 50~60 ≥20 ≥20 - 40~50 ≥10 ≥15 -

S2、

S3、S4 60~70 ≥20 ≥15 - 50~60 ≥10 ≥40 -

广场 G3 65~75 ≥50 ≥50 - 60~70 ≥40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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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 G1、G2 80~90 ≥30 ≥60 - 75~85 ≥20 ≥50 -

注:本表确定的控制指标,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外,其余指标只是引导性指标,实际设计时,在保证

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的基础上,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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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 城市道路交通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

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规定的,宜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

计方案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

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

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第四十五条 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

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

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不小于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

积率不小于15%。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匹配,宜

预留展宽带的用地。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具体形式参照《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设计,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道路红线采用圆角进行控制,

其圆角值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5.1 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圆角值控制表

道路等级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30~35m 25~30m 20~25m

次干路 25~30m 20~25m 15~20m

支路 20~25m 15~20m 9~15m

注:①此表仅适用于平交口。特殊平交口及平交口交角小于 60°时要做特殊处理。

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其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交叉口起止线一定范围内应控制开设小区机动车出入通道,

各级道路交叉口处禁止开口线长度宜按下表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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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 道路交叉口处禁止开口线长度控制表(单位:米)

禁止开口线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100 ≥80

≥100

≥50

≥100

次干路 ≥100

≥80 ≥80

≥50

≥80

支路 ≥100

≥50

≥80

≥50 ≥30

第五十条 邻桥梁、涵洞两侧的用地,其道路交叉口圆角值及禁止开口

线长度的控制须通过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

(1)为有序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规划编制中应根据《惠

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提前预留城市轨道线路和站场用地。

(2)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线路详细规

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控制范围。轨道线路规划控制范围的控制要求

如下:

①地下线位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 20 米,高架线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 35

米;

②远期线路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 35米预控。

(3)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严格控

制预留城市轨道线路和站场用地。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

(1)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5.3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首末站(枢纽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

小型 2000-4000

中型 4200-8000

大型 8200-10000

(2)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每万人 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地。

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1000平方米。

(3)为实现公交场站与客流紧密结合,提倡在新建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中

配置公交场站(也称配建公交总站,是根据建筑客流需求附设于建筑一层或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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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公交场站)。具体要求参照《惠州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标准与导则》。

第五十三条 城市非机动车交通

(1)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当次干路设计速度不小于

40km/h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支路宜采用非连续物理隔离。

(2)非机动车道宜独立设置,尽量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若与人行道并建时,

宜设置树池或绿化带进行分离,且人行道宜在非机动车道外侧。

第五十四条 城市慢行交通

(1)自行车道及人行道宽度应根据流量及服务水平确定,宜满足下表规定

的最小宽度要求。

表 5.4 慢行通道最小宽度设计指引

分类 最小宽度(米)

人行道 自行车道

廊道 3 2.5

集散道 3 1.5

连通道 3

一般公交站点 2 1.5

枢纽站点 5 2.5

(2)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的

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 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 3m,宜采用

1m 为单位增减。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 16m 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

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 2.0m,困难情况下

不应小于 1.5m。对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

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

(1)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分为公共停车场(库)和配建停车场(库),

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规范执行。

(2)探索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

(3)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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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5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建筑

物类

分类 单位 标准

普通住宅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0

套型建筑面积≤90㎡住宅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0.7

保障性住宅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0.5

厂房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0.2

仓库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0.2

商业、餐饮、娱乐设施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0

宾馆 车位/客房 ≥0.4

行政办公用房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0

其它办公用房 ≥1.0

游览 公园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4.0~15

风景名胜、旅游区 ≥7.0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4.0

小型体育场馆 ≥4.0

影剧院 ≥4.0

会议中心 ≥5.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0

展览馆 ≥1.0

院 所有医院 车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0

中学 校车车位/100学生

≥0.6

小学 、幼儿园 ≥0.8

注: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

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 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自行车(含电动)停车配建

主要项目自行车停车配建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5.6 自行车停车配建标准

类型 分类 参考值 单位

住宅

宿舍 ≥0.5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保障型住宅 ≥1.0 车位/户

商品住宅 ≥0.5

商业

商业购物中心 ≥2.0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综合型商业、超市 ≥3.0

农贸、批发市场 ≥4.0

服务

娱乐 ≥1.0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餐饮 ≥1.0

旅馆 ≥0.5

办公

行政办公 ≥0.5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 ≥2.0

商务写字楼 ≥1.0

场馆

与园

影剧院 ≥0.5 人次/座位

文化场馆 ≥0.5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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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会展场馆 ≥0.1

体育场馆 ≥0.2 车位/座位

园林与广场 ≥0.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医疗

社区医院 ≥0.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 ≥0.5

专科医院 ≥0.5

疗养院 ≥0.2 车位/床位

学校

高等院校 ≥1.0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中专及成教学校 ≥2.0

中学 ≥5.0

幼、小学 ≥5.0

交通

一般轨道站点 ≥4.0 车位/100高峰小时客流

换乘站、枢纽站 ≥2.0

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等 ≥0.5 车位/100日均旅客

工业 工业 ≥0.5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注:①自行车出行强度越大、自行车拥有量越高的地区、其配建标准选取宜越高;

②城市中心区的配建标准可低于一般地区;

③为鼓励和引导自行车出行,住宅和交通类用地配建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五十七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

例不低于 20%,每 2000 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二节 城市供水工程

第五十八条 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面积应按照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

第五十九条 城市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宜为环状管网。

第六十条 位于市政道路的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100毫米。管径大于等于

8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第三节 城市排水工程

第六十一条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

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

第六十二条 城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地区采用3

年一遇,重点地区采用5-10年一遇,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采用20-30年一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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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强度公式采用惠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598.0)131.8(

)438.01(373.1877

t

LgPq

第六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

要的防护距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

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宜少于20米的绿

化隔离带。

第六十四条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

居住、公共建筑超过一定规模的,宜安装中水设施。

第六十五条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雨水管管径(有

预留口时)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四节 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十六条 城市变电站

(1)市郊变电站可采用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内变电站宜采用户内

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 110KV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KV变电站宜采用户

内式结构。

(2)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5.7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指标

变电站电压等级 标准主变装机

(兆伏安)

户内式占地

长×宽(米)

户外式占地

长×宽(米)

110千伏 3×40,3×63 90×60 100×80

220千伏 3×180,4×240 130×80 220×150

500千伏 3×750,4×1000 / 450×350

第六十七条 高压走廊

(1)城市中心区 110 千伏及以下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220 千伏线路宜采

用地下电缆。

(2)现状 110 千伏、220 千伏架空线路,在条件具备时应改造为埋地敷设。

(3)高压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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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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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8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

电压等级 单回(米) 双回(米)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米)

500千伏 70 70 75 20

220千伏 45 45 60 15

110千伏 30 30 50 10

第五节 城市通信工程

第六十八条 邮政支局、邮政所设置标准按照表2.4《公共设施及公用设

施配置标准汇总》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在详细规划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

验,提出控制高度、宽度要求。微波站站址及微波通道必须妥善保护,除改建外

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

第七十条 在城乡规划中,应同步设置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

宽带网络设施,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

施建设。

第六节 城市燃气工程

第七十一条 城市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第七十二条 天然气场站包括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必须设

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5.9 天然气站场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分输站 门站 储配站 加气(母)站

用地指标(公顷) 0.2~0.5 0.3~1.0 1.0~5.0 0.3~0.8

注:燃气设施距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间距要求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七节 城市环境卫生

第七十三条 加强垃圾综合治理。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

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

处理。

第七十四条 鼓励和推广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

准按照表2.4《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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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

划规范》设置公共厕所。

(1)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5m,周围应设置

不小于 3m的绿化带。

(2)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 20米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置在绿化

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

独出入口。

第八节 城市管线综合

第七十六条 城市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中心区不应新建架空线路,

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下地。

第七十七条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

和高程系统。

第七十八条 综合管廊

(1)综合管廊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综合管廊工程应

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

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

编制。

(2)综合管廊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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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市防灾

第一节 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第七十九条 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事件主要有4类。其中需要重点提供避

护场所的有高温、寒冷、台风、暴雨、洪(潮)涝灾、地质灾害、火灾、重大危

险源事故、地震、海啸等,其余突发事件可以兼顾考虑。惠城区按地震基本烈度

VI度设防,惠阳区和大亚湾区按地震基本烈度Ⅵ-Ⅶ度设防。建(构)筑物及设

施需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进行抗震处理。

第八十条 各类应急避护场所的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有效用地面积和

人均有效用地(建筑)面积指标如下:

(1)室外应急避护场所

①紧急应急避护场所:按照场所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峰值人口进行设置。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00 米,有效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2000 平方米,避护人员人均

有效用地面积不宜低于 1平方米。对于商业办公区等以疏散为主、不需临时安置

的地区,可适当降低人均有效用地面积指标,但不应低于 0.5平方米。

②固定应急避护场所:以防灾避护单元为单位,应急避护场所容纳人数原则

上按照规划城镇常住人口的 20%-30%进行配置。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0 米,有

效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0.5公顷,避护人员人均有效用地面积宜为 2-4 平方米,其

中人均居住面积为 1.5-2平方米。

③中心应急避护场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 公里,有效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10公顷,用地条件紧张地区不应小于 5公顷,避护人员人均有效用地面积宜为 9

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面积为 3平方米。

(2)室内应急避护场所

室内应急避护场所容纳人口按照规划人口的 3%-5%,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0

米,避护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宜为 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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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消防规划

第八十一条 消防站的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

街地段,其用地在满足业务训练需要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 5分钟内消防队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一般每 4-7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消防站。

(2)在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港区,应布置水上消防站,

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 20分钟内到达责任边缘为准则。

(3)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

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米。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 l5m。

(5)消防站设施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 6.1 消防站设施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

序号 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 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5600 2700-4000

2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800 1800-2700

3 特勤消防站 5600-7200 4000-5600

4 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7900 4600-6800

第八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

(1)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 60米时,应

在道路的两侧设置市政消火栓, 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 米,间距不应大于 120米。

(3)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 2 米,不应小于 0.5 米,距房屋外墙不宜

小于 5米。

第八十三条 消防通道

(1)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 米。消防车道的净

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

大于 5m。供消防救援的建筑立面一侧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高压电线、

树木等。

(2)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设置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 4米,净高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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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

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联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

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

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4)高层民用建筑,超过 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

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三节 人民防空规划

第八十四条 惠州市为国家二类重点人民防空设防城市。

第八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防工程和与其

配套的进出口道路、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等设施的地面用地,并按国防用地

性质处理;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

距离。

第八十六条 居住区人防工程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扩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居住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面积、数量应按人防部门确定的战时留城人

口计算。

(3)新建十层以上(包括十层)或者基础埋深大于三米(包括三层)以上的民

用建筑,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修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

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照总建筑面积的 4%修建

防空地下室。

(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3)点外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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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面积的 4%修建防空地下室。

(5)居住区防灾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对集中,并

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5)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 米。使用面积标准宜为留城人员

每人 1平方米。

第四节 防洪排涝规划

第八十七条 城市用地布局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遵循“高

地高用、低地低用”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其他重要设施应布置在城

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2)城市易渍水低洼地带、河海滩地,宜布置成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

场、运动场等城市开敞空间。

(3)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低洼区域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

防洪安全措施。

(4)城市用地布局应确保城市重要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5)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过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应划定

为规划限建区,规划限建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发利用的用

地和建设的设施必须进行防洪安全影响评价。

第八十八条 惠州市防洪、防潮标准应按照国家、省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

防洪排涝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十九条 东江南、北大堤惠城区段采用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惠城

中心区内涝防治标准采用30年一遇,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底层不进水,道路

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第九十条 应依法对水利工程设施实施保护,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划定水

库、堤防、水闸、泵站和灌区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惠城区水利设施的排涝

标准为20~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径流量1天排除;各县区水利设施排涝标

准按水利部门要求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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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十一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国土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相关规划进行对接。

第九十二条 山地开发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取得水土保持、地

质灾害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方面具体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建设用地适宜

性评价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与建议;开发时序应优先选择坡度较小,

面积较大,交通条件良好的可建设山地,注重弹性理念和留有发展余地,减小开

发的风险。

第九十三条 山地开发应减少开挖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尽量采用自然护

坡,挡土墙的高度不宜大于2.5米。受工程地质条件和降雨量影响较大的地区,

坡比值不应小于1:1。

第九十四条 山地开发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增强城市景观效果。原则上,

坡度大于25度的山体禁止开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原《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

与准则》(2007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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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与准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本《技术规定》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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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名词术语解释

1. 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2. 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

域。

3. 城市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4. 开发区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

称。

5. 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

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6.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

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7.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的规划设计。

8. 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9. 旧城改造

对城市旧区进行整体或局部的有序改造,从根本上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完善配套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10. 城市更新

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村等)内环境恶

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亟需完善、资源利用不合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区域,

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1. 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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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密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

13. 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总面积与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

14. 建筑面积

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15.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项目用地范围内,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与地块容积率的乘积。

16. 绿地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土地使用兼容性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兼容性,对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包括单一用地性质或混合用地)

允许建设与使用的建筑用途、设施类别做出的控制要求。

18. 建筑红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建(构)筑物

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

部分。

19. 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20.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计算方式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

则》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1.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的附属建筑。

22. 骑楼

临道路的建筑物将底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底层人行通道

上部,则底层人行通道部分连同柱廊称之为骑楼。

23.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指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

全的要求.在街道、社区层面建设的综合性、多功能社区服务设施。

24. 城市地下空间

城市地面建筑以下可供利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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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 1/2 者,

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高度不大于 1.5米。

26. 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照标

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27. 历史地段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

色的街区或地段。

28. 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界线。

29.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30. 步行街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31. 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

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

设计。

32. 城市给水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33. 城市用水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34. 城市排水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35. 城市污水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污水的统称。

36. 城市供电电源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

(所)。

37. 城市用电负荷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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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高压线走廊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39. 城市通信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40. 城市燃气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41. 城市防灾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

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