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124
嘉義縣政府公報 一百年 第一期 檢送訂定「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發布令乙案…………………………1 檢送修正「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令乙案………………………3 檢送修正「嘉義縣交通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暨編制表發布令乙案…………6 檢送修正「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令乙案……………………9 檢附修正「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 條文公布令乙案…………………………………………………………………11 檢送「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 99 年 1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91 號令公布乙案……………………………………………………13 檢送「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附表,業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於本(99)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714 號令修正發 布施行乙案………………………………………………………………………14 檢送「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8 條及第 4 條附件 1、 附件 2、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673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乙案……………………………………………16 檢送制定「嘉義縣政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公布 令乙案……………………………………………………………………………24 檢送「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5 條、第 19 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9 年 12 月 3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520 號令修正發布乙案………………………34 檢送修正「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 條、第 10 條及第 3 條附表,業 經內政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40 號令修正發布乙案……38 檢送「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 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31 號令修正發布乙案……………41 檢送「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50 號令修正發布乙案…………………52 增訂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條文,業奉 總統 99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51 號令公布乙案……………………………………………………56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出版

Upload: others

Post on 21-Aug-2020

18 views

Category:

Documents


0 download

TRANSCRIPT

Page 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 一百年 第一期

目 錄

法 規

檢送訂定「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發布令乙案…………………………1

檢送修正「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令乙案………………………3

檢送修正「嘉義縣交通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暨編制表發布令乙案…………6

檢送修正「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令乙案……………………9

檢附修正「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

條文公布令乙案…………………………………………………………………11

檢送「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 99 年 1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91 號令公布乙案……………………………………………………13

檢送「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附表,業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於本(99)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714 號令修正發

布施行乙案………………………………………………………………………14

檢送「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8 條及第 4 條附件 1、

附件 2、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673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乙案……………………………………………16

檢送制定「嘉義縣政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公布

令乙案……………………………………………………………………………24

檢送「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5條、第 19 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9 年

12月 3日以台內消字第0990825520號令修正發布乙案………………………34

檢送修正「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 條、第 10 條及第 3 條附表,業

經內政部於99年12月6日以台內消字第0990825640號令修正發布乙案……38

檢送「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

部於99年12月6日以台內消字第0990825631號令修正發布乙案……………41

檢送「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9年12月6日以台內消字第0990825650號令修正發布乙案…………………52

增訂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條文,業奉 總統 99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51 號令公布乙案……………………………………………………56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出版 嘉 義 縣 政 府 編 輯 發 行

Page 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一百年 第一期

目 錄

政 令

教育部函以,有關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

民工程事業管理處額外雇員、額外辦事員及派用人員之年資,得否採計提

敘薪級乙案………………………………………………………………………57

檢送修正「嘉義縣政府編制表」乙案…………………………………………………59

檢送修正「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編制表」發布令乙案……………………………62

檢送修正「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實施要點」發布令乙份……………………………63

修正「嘉義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乙份……………………………78

本府 99 年 12 月 6 日府社婦幼字第 0990199888 號函送修正「嘉義縣特殊境遇

家庭實施要點」發布令(諒達),該要點名稱誤植,應請更正為「嘉義縣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乙案………………………………………………82

檢送修正「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

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規定」發布令乙案……………………………………83

修正「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七點條

文,自發文日起生效乙案………………………………………………………91

內政部 95 年 11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0950825784 號函頒「舞臺特效煙火施放作

業指導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乙案……………………………………………94

公 告

公告「嘉義縣 100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各項收費標準」,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乙案………………………………………………………………95

預告「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97

公告本縣民雄鄉「嘉惠電廠開發計畫第二次變更開發計畫」案及內政部許可

函…………………………………………………………………………………103

有關坐落本縣太保市台 18 線與台 37 線路口土地上之違章建築物,因查無違建

人相關資料,致無法送達,特予公告(公示)送達……………………………103

有關坐落本縣太保市保鐵一路三段與台 37 線路口(西營將軍廟旁)土地上之

違章建築物,因查無違建人相關資料(郵局退件原因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特予公告(公示)送達……………………………………………………104

公告曾茂富地政士開業執照重新核發登記…………………………………………104

公告本府註銷劉茂森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105

公告李清圳地政士開業執照重新核發登記…………………………………………105

Page 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公示送達辦理「嘉義縣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阿里山鄉山美基地」開發案公

聽會會議紀錄予土地所有權人莊榮正及其全體繼承人(詳如后附清冊)……105

公告核定陳清煌等 2 人申請考試潭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107

公告核定曾丁財申請溪墘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107

公告核定郭良溪等 4 人申請溪墘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107

公告核定蘇新福等 2 人申請溪墘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108

公告核定李明春申請考試潭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108

公告核定江阿奢申請考試潭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108

公告本縣委託「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9 年度嘉義縣委外辦理廚

餘回收及簡易堆肥場設置規劃與輔導工作」之業務…………………………109

公告本縣委託「創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9 年度嘉義縣節能減碳宣導推

動計畫」之業務…………………………………………………………………110

本府為辦理縣道 159 線道路拓寬工程(新港段第一期)用地取得協議會議,土

地所有權人周阿愩及周阿愩之全體繼承人(如后附名冊)住址不明無法查

獲其正確住址,致無從通知,特予公示送達……………………………………110

公示送達本縣路邊停車場停車欠費雙掛號催繳郵件無法投遞送達暨應受送達

人廖駿榮君清冊乙份(共 4 筆,乙紙)…………………………………………112

公告嘉義縣警察局依法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113

公告嘉義縣警察局依法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117

Page 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Page 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 -

中央法規及本縣自治法規 【研考】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05432 號

主旨:檢送訂定「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發布令三份,請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項第 1款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31 條規定及本府 99 年 11 月份縣務會議決議

辦理。

二、貴處依前揭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請副知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並

於備查文函復後影印 1份送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留存。

正本:嘉義縣政府工務處

副本:臺灣省政府、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05432 號

訂定「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附「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縣長 張花冠

Page 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府研法字第 0990205432 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縣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鄉(鎮、

市)為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第 三 條 本府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縣簡易自來水事業之管理、監督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輔導本縣各公所簡易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管理事項。

第 四 條 公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轄區內簡易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二、有關轄區內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組織之核定及監督事項。

第 五 條 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附簡易自來水計畫書向公所提出申

請,經公所核定後,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簡易自來水計畫書及原

水水質檢驗表,向本府辦理登記。

前項計畫書內容如有更動,應報請公所核定後,由公所轉送本府備查。

第 六 條 簡易自來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組織章程、委員會名冊、用戶名冊、水

源合法證明、現有設備及管線位置圖、營運管理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

營運管理、水質管理及財務管理)等。

第 七 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源水質標準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布之飲

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 八 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以供應供水區域內居民民生用水為主,如有餘水得供

應其他用水。

第 九 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自行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

構辦理設備水源水質之定期檢驗,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當月檢測結果

送公所核定,公所須將核定結果送本府備查。

前項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簡易自來水事業須依公所指定期限內進

行改善,並將檢測合格報告送公所核定。

第 十 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經常檢查水源之安全及衛生並做紀錄。

第 十一 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費,得視供水區域內之情況,採取計量或其他方

式收取,用以管理及維護簡易自來水設施。

前項水費收取標準,由簡易自來水事業訂定並載明於簡易自來水計畫

書內。

第 十二 條 已辦理登記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廢止其登

記,必要時得勒令停止引水: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經本府或公所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經本府或公所通知改善仍未改善。

三、該簡易自來水供水區域,已納入自來水延管供水範圍。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Page 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 -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0189 號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令 3 份,請依地方制度

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31 條規定辦理。

二貴局依前揭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時,請副知本府研究考

核處法制科,並於備查文函復後影印一份送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留存。

正本: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副本:臺灣省政府、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0189 號

修正「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之。

附「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掌理本府財務行政、公產、公庫及菸酒管理並依法辦理嘉義縣各項

稅捐稽徵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Page 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 -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掌理本府各項歲入預、決算之籌編、審議、執行、

督導及縣庫財務調度、債務管理、收入憑證管理及會編審地方總

預算、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暨督導鄉鎮市財政等業務。

二、庫款支付科:掌理縣庫庫款集中支付案件之收件、審核、預算餘

額查對、辦理支付作業及支付帳務之處理等事項。

三、菸酒管理科:掌理菸酒管理業務。

四、公有財產科:掌理縣有財產之管理與監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租

出售、督導考核縣屬機關學校公產管理、鄉鎮市有房地處分設定

負擔等業務。

五、財產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工

程受益費稽徵等事項。

六、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之稽徵,及各項地

方稅之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單照管理、查緝逃漏稅捐等業

務。

七、電子作業科:掌理稅務資訊系統分析、設計管理、作業管制、機

器操作維護及各稅銷號、劃解退稅等業務。

八、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行政救濟、欠稅案件處理及新增地

方稅開徵等業務。

九、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公文檢核、作業管制、研究發

展、法規整檢及各項稅捐稽徵之複核、抽核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

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民雄分局,辦理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梅山鄉、竹崎鄉、

新港鄉等轄內各項稅捐稽徵業務,其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

行,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局各科及分局得分股辦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

定。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Page 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 -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簡 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副 局 長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長 薦 任 第八職等 九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分 局 主 任 薦 任 第八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審 核 員 薦 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股 長 薦 任 第七職等 十七

稅 務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五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九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助 理 稅 務 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七

辦 事 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 記 委 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主 任 薦 任 第八職等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助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得列薦任(係單一編

制計給)

書 記 委 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第八職等 一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室 佐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主 任 薦 任 第八職等 一

合 計 一四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會計室科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職務之原職會計室

股長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人事室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人事室雇員出缺後改置。

四、編制表所列審核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原嘉義縣政府財政局裁併後,留任職務列

等相當職務之原職副局長出缺後改置。

Page 1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 -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0833 號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交通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暨編制表發布令 3份,請依

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函送有關機關備查或查照,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99年 12 月份縣務會議決議暨嘉義縣法規自治條例第 31條規定辦理。

二、貴局依前揭規定函送有關機關備查或查照時,請副知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並於備查文函復後影印一份送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正本:嘉義縣交通局

副本:臺灣省政府、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0833 號

修正「嘉義縣交通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暨編制表。

附「嘉義縣交通局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暨編制表。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交通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6 日府祕法字第 0920068509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2 日府研法字第 0970020629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府研法字第 0990210833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嘉義縣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Page 1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 -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交通企劃科:掌理交通行政、交通運輸工程綜合規劃、道路用地

取得及管理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掌理道路橋樑及附屬工程之勘測、設計、擬訂及審

核工程預算、施工、監造、品質查驗、驗收、保固維護、災情查

報等事項。

三、交通管理科:掌理交通運輸管理及營運、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及

維護、停車場管理、交通稽查及維護、道安業務、防災應變、共

同管道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科:掌理本局法規之研擬、解答及訴願之處理、國家賠償業

務、法律糾紛處理、行政執行、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出納、

採購、財產管理、庶務、行政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技正、科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

行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第 十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嘉義縣政府核定。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Page 1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 -

嘉義縣交通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

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ㄧ

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

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列。

二、總核稿技正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五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現職技士一人,出缺改置為

技佐後,內二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會計室

會計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合計 四十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技士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後改置為技

佐。

Page 1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 -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0834 號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令 3 份,請依地方制

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立法機關備查或查

照,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31 條規定及本府 99 年 12 月份縣務會議決議

辦理。

二、貴中心依前揭規定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時,請副知本府研

究考核處法制科,並於備查文函復後影印一份送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留存。

正本: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副本:臺灣省政府、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0834 號

修正「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發布之。

附「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府行法字第 0940061801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府研法字第 0970095275 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府研法字第 0990210834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嘉義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Page 1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 -

第 二 條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嘉義縣政府 (以下簡

稱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業務。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由本府指派相當職務人員兼任,綜理中心業務,兼受

本府文化處之督導,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表演藝術組:

(一)表演活動之策劃實施及表演團體聯繫等事項。

(二)整合表演團體技術需求及後台設備維護工作。

(三)展演活動之教育推廣事宜。

二、視覺藝術組:

(一)梅嶺美術館場館維護與管理。

(二)展覽檔期之安排及主題展示之策劃執行。

(三)美術比賽之推動規劃與執行。

三、管理組:

(一)本縣展演設施及器材之管理維護。

(二)行政後勤及專案計畫管控等事項。

(三)公共關係及行銷文宣等事項。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及辦事員。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編制職稱順序代行之。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Page 1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 -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 一 ) 由 本 府 文 化 處 科 長 兼 任

組 長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三

組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 第 七 職 等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計給)

辦 事 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人 事 管

理 員 ( 一 )

會 計 員 ( 一 )

合 計九

( 三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2512 號

主旨:檢附修正「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

條文公布令 3 份,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議會第 17 屆第 2 次定期會議決及本府 99 年 10 月份縣務會議決議

暨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31 條規定辦理。

二、貴局依前揭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請副知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並

於備查文經中央主管機關函復後,將函復文影送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Page 1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2 -

正本:嘉義縣消防局

副本:臺灣省政府、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2512 號

修正「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 1條、第 5條及第 10 條。

附「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 1條、第 5條及第 10 條。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20 日府行法字 0930066630 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府研法字 0990212512 號令公布修正第 1條、第 5條及第 10 條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五 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爆炸音類、摔炮類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一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 十 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

罰。

Page 1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3 -

【農業】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府農畜字第 0990194906 號

主旨:「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 99 年 1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91 號令公布,檢附總統府公報第 6950 號之相關資料如附,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11 月 26 日農牧字第 0990179208 號函辦理。

二、副知本府公報編行小組及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正本: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農業處畜產科

縣長 張花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 0990179208 號

主旨:「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 99 年 1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91 號令公布,檢附總統府公報第 6950 號之相關資料如附,請 查

照轉知。

說明: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99 年 11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90 號函辦理。

正本: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

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禽肉行銷發展協

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雞

蛋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臺灣省家禽孵化商業同業公會

聯合會、臺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

臺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優良蛋品發展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財團法人台灣

Page 1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4 -

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本會法規會、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畜產試驗所、本會家畜衛生

試驗所

副本:本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含附件)、本會畜牧處家畜生產科(含附件)、本會畜牧處家禽生產科

(含附件)、本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含附件)、本會畜牧處牧場管理科(含附件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農防字第 0990008041 號

主旨:「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附表,業經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於本(99)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714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9年 11月 23日農防字第0991474717

號函辦理。

正本: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六腳鄉公所、嘉義縣太保

市公所、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朴子市公所、嘉

義縣竹崎鄉公所、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梅山鄉公所、嘉義縣鹿草

鄉公所、嘉義縣番路鄉公所、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公所

副本:本府公報編行小組(含磁片)、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縣長 張花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0991474717 號

主旨:「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 2 條附表,業經本會於中華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714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

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乙份,請 查照。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附掃描檔,請刊登公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基隆市政府、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新竹市

政府、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

Page 1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5 -

防治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市政府、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市動物防疫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

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金

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動物用醫藥保健工

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桃

園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飼料及動物

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

會、高雄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水族協會、台灣觀賞魚養殖協會、屏東縣

觀賞水族生產協會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含附件)、本會法規會(含附件)、秘書室(含附件)、漁業署(含附件)、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含附件)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品目及使用類別表修正規定

品 目 使 用 類 別

一、疫苗及菌苗 一、注射劑型:第二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二、鎮靜、安眠藥 第一類。

三、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 第一類。

四、麻醉劑 第一類。

五、膽鹼激性、抗膽鹼激性藥物 一、注射劑型:第一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六、支氣管擴張劑、抗氣喘藥物 一、注射劑型:第一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七、作用於心臟血管系統藥物 一、注射劑型:第一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八、利尿劑 一、注射劑型:第一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九、作用於內分泌系統藥物 一、注射劑型:第一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十、抗感染藥(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劑型及

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除外)

一、注射劑型:第二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Page 2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6 -

十一、抗寄生蟲藥(外用液劑、外用散劑、

條帶劑、噴霧劑、含藥物飼料添加

物等劑型及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

型除外)

一、注射劑型:第二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十二、緩瀉劑、止瀉劑、消化劑、制酸劑 一、注射劑型:第二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十三、非成癮性鎮熱、止痛、消炎劑 一、注射劑型:第二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十四、鎮咳、袪痰藥物 一、注射劑型:第二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十五、抗組織胺 一、注射劑型:第二類。

二、其他劑型:第三類。

備註:

第一類: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

第二類: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

第三類:動物飼主、動物飼養者或飼料廠依獸醫師(佐)處方使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0991474714 號

修正「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

附「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

主任委員 陳武雄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農防字第 0990008043 號

主旨:「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8 條及第 4 條附件 1、附

件 2、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673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 份,

Page 2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7 -

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農防字第 0991474676 號函辦

正本: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六腳鄉公所、嘉義縣太保

市公所、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朴子市公所、嘉

義縣竹崎鄉公所、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梅山鄉公所、嘉義縣鹿草

鄉公所、嘉義縣番路鄉公所、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公所

副本:本府公報編行小組(含磁片)、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縣長 張花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0991474676 號

主旨:「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第 8 條及第 4 條附件 1、附

件 2,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以農防字第 0991474673 號令修正

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 查照。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附掃描檔,請刊登公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基隆市政府、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新竹市

政府、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

防治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市政府、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市動物防疫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

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金

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動物用醫藥保健工

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桃

園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飼料及動物

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

會、高雄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水族協會、台灣觀賞魚養殖協會、屏東縣

觀賞水族生產協會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含附件)、本會法規會(含附件)、秘書室(含附件)、漁業署(含附件)、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含附件)

主任委員 陳武雄

Page 2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8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0991474673 號

修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四條附件一、附件二。

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四條附件一、附件二

主任委員 陳武雄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四條附件一、

附件二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

或輸出,聘有專任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設有專門管理技術人員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 四、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

藥品。 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 前項第二款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販賣觀賞魚非處方藥品以外

之動物用藥品。 第 五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附件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字號。 二、公司或商號名稱。 三、負責人。 四、販賣業資格種類。 五、營業場所地址。 六、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姓名、專門職業證書字號或訓練結業

證書字號。 七、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技術人員,指第二條之獸醫師

(佐)、藥師、藥劑生或專門管理技術人員。 第 八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聘用第二條之藥師、藥劑生或專門管理技術人員

擔任動物用藥品管理,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前項之專門管理技術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繼續教育。

Page 2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9 -

第四條附件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登記申請書修正規定

民國 年 月 日申請 販賣業 資格種類

營業項目

公司或商號 地址 電

姓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民國 出生地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負責人

專門職 業名稱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民國 出生地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字 號

或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字

戶籍地址

品術理員

藥技管人

參加公會名

設備 概況

附件及申請人自行審核

一、基本附件: (一) □有檢附、□未檢附:證書規費 (二) □有檢附、□未檢附: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二份 (三) □有檢附、□未檢附: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印本各乙份 (四) □有檢附、□未檢附:販賣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乙份 (五) □有檢附、□未檢附:切結書、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二、選擇附件: (一) □有檢附、□未檢附、□無須檢附: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獸醫師(佐)執業執

照影印本乙份(獸醫診療機構) (二) □有檢附、□未檢附、□無須檢附: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乙份(農會、

漁會、農業合作社、製造業、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 (三) □有檢附、□未檢附、□無須檢附: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證明文件乙份(農

會、漁會、農業合作社) (四) □有檢附、□未檢附、□無須檢附:工廠登記或證明影印本乙份(製造業) (五) □有檢附、□未檢附、□無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證明影印本乙份(製造業、

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業) (六) □有檢附、□未檢附、□無須檢附: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結業證書乙份

申請人

加蓋公司或商號及

負責人印章

核發許可證

機關簽審 同意、 不同意 核發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縣(市)動物藥販字第 號許可

證 附註: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併同附件各乙份。

二、「販賣業種類」欄應按業務填入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專供觀賞魚用之非處方藥品零售業、

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獸醫診療機構、製造業。

三、「營業項目」欄應按營業項目載明輸入、輸出、批發、零售、專供觀賞魚用之非處方藥品零售。

Page 2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0 -

第四條附件二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所應檢附證件及資料表修正

規定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

司或商號經營動物

用藥品之批發、零

售、輸入或輸出業

務,聘有專任獸醫師

(佐)、藥師或藥劑生

駐店管理動物用藥

品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乙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附件四)。

四、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正本乙份。

五、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六、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

司或商號經營觀賞

魚非處方藥品零售

且有專門管理技術

人員駐店管理動物

用藥品。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乙份。

二、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附件四)。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

者在其製造處所經

營其自製產品零售

業務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乙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

四、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正本乙份。

五、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六、工廠登記證或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七、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依法設立之獸醫診

療機構,由獸醫師

(佐)自行管理零售

動物用藥品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乙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

四、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各乙份。

五、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農會、漁會、農業合

作社聘有專任獸醫

師(佐)管理動物用

藥品,並以其會員或

社員為零售對象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乙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

四、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正本乙份。

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六、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Page 2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1 -

第五條附件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修正規定 格式甲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許 可 證 ○○縣(市)動藥販字第○○○○號

公司(商號):

負 責 人:

販賣業資格種類:

營業場所地址:

前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經審核與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規定相符合,應發給本證,以資證明。

○○縣(市)政 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藥 品 管 理 技 術 人 員 備註

專門職業名稱 姓 名 性別 專門職業證書字號

Page 2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2 -

格式乙

動 物 用 藥 品 販 賣 業 許 可 證 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

○○縣(市)動藥販字第○○○○號

公司(商號):

負 責 人:

販賣業資格種類:

營業場所地址:

前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經審核與動物用藥品管

理法規定相符合,應發給本證,以資證明。

○○縣(市)政 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藥 品 管 理 技 術 人 員 備註

專門職業名稱 姓 名 性別 訓練結業證書字號

Page 2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3 -

背面

核准變更之記載

變更事項 核准變更情形 核准日期 文號 備註

Page 2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4 -

【㈳會】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 0990184827 號

主旨:檢送制定「嘉義縣政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公布

令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訂定。

二、副本抄送本府公報編行小組刊登公報。

正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嘉義縣私立長春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尚愛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

立慶安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

義縣私立基督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南新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雙福寶慈濟佛門老人養護

中心、嘉義縣私立宜家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松柏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怡園老人養

護中心、嘉義縣私立中林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慈保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慈護老人

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民愛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詠康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感恩老

人養護中心、財團老人嘉義縣私立開元殿福松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霖園老人養護中心、

嘉義縣私立大林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番路僧伽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祥和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嘉義縣私立祥賀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嘉義縣私立梅山老人養護中心、嘉義縣私立養

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副本: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嘉義縣政府社會處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 0990184827 號

訂定「嘉義縣政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

附「嘉義縣政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

縣長 張花冠

Page 2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5 -

嘉義縣政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府社老字第 0990184827 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之

案件裁罰符具公平性並杜絕爭議,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

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第 二 條 本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

重或減輕處罰。

第 三 條 本裁罰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嘉義縣政府處理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表

違反

法條 裁罰依據 裁罰對象及違規情形 裁罰基準

設 置 十

五 床 以

處新臺幣六萬元,限

期六個月內完成設

立許可程序,並公告

其姓名。

設 置 十

六 至 三

十床

處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限期六個月內完

成設立許可程序,並

公告其姓名。

經公共安全檢查

合格者、暫無公

共安全之虞者-

非違章建築、逃

生通道無礙並備

有消防設備及配

置工作人員符合

老人福利機構設

立標準者。 設 置 三

十 一 床

以上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限期六個月內完

成設立許可程序,並

公告其姓名。

設 置 十

五 床 以

處新臺幣十萬元,限

期三個月內完成設

立許可程序,並公告

其姓名。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五

條第一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設立

許可者,處其負責人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及公告其姓名,並限

期令其改善。

未 經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而

成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之

負 責

人。

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配置工作

人員未符合老人

福利機構設立標

準者或對老人有

老人福利法第五

十一條所定各款

情形者。

設 置 十

六 至 三

十床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設立許可程序,並

公告其姓名。

Page 3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6 -

設 置 三

十 一 床

以上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設立許可程序,並

公告其姓名。

設 置 十

五 床 以

處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設立許可程序,並

公告其姓名。

設 置 十

六 至 三

十床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設立許可程序,並

公告其姓名。

未立案機構經本

府輔導已停止收

容老人並列入結

案,原負責人於

原址復辦、復業

具收容事實者。

設 置 三

十 一 床

以上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限期三個月內完

成設立許可程序,並

公告其姓名。

明顯懸掛招牌且

非法從事老人收

容業務者,如有

規避、妨礙或拒

絕本府檢查情形

者。

依上開違規情形及設置床數

裁處罰鍰金額外,對於拒絕主

管機關檢查者,加重其罰鍰二

分之一,罰鍰總額以新臺幣三

十萬元為限。

未立案機構收容之老人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

條規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有即時安置老人之必

要時,除按設置床數處罰鍰外,令負責人於一

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老人予以轉介安置。

經許可設立之應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

構,未經核准延長,而未於三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

處負責人六萬元罰鍰及公

告其姓名,並限期一個月

內改善。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五

條第一

老人福利機構應辦

理財團法人登記而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期限辦理者,處其負

責人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及公告其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經許可設立之應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

構,經申請核准延長期間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屆期仍未辦理

者。

處負責人十二萬元罰鍰及

公告其姓名,並限期一個

月內改善。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五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設立

經本府於限期改善期間再次

稽查時,收容老人人數增加或

有新收容老人者。

第一次違規 處新臺幣六

萬元。

Page 3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7 -

第二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

第三次違規 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

條第二

許可,或老人福利機

構應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而未依第三十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 規 定 期 限 辦 理

者,於主管機關限期

改善期間,不得增加

收容老人,違者另處

其負責人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四次以上

違規

處新臺幣三

十萬元。

收容人數十

五人以下

處新臺幣十

萬元,並令於

一個月內對

於其收容之

老人予以轉

介安置。

收容人數十

六至三十人

處新臺幣三

十萬元,並令

於一個月內

對於其收容

之老人予以

轉介安置。

逾第一次處分限改期,經查仍

未完成立案,且有收容老人

者。

收容人數三

十一人以上

處新臺幣五

十萬元,並令

於一個月內

對於其收容

之老人予以

轉介安置。

經許可設立應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

經核准延長,而未於三個月內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經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者。

處負責人十萬元罰鍰,並

令於一個月內對其收容之

老人予以轉介安置。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五

條第三

項前段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設立

許可,或老人福利機

構應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而未依第三十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期限辦理,經

主管機關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再處其負責人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於一個月內對於

其收容之老人予以

轉介安置。

經許可設立應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

於申請核准延長之期間內辦

理財團法人登記,經限期改

處負責人二十萬元罰鍰,

並令於一個月內對其收容

之老人予以轉介安置。

Page 3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8 -

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五

條第三

項後段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設立

許可或老人福利機

構應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而未依第三十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期限辦理,經

主管機關令其於一

個月內對於其收容

之老人予以轉介安

置,其無法辦理時,

由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之,負責人應予配

合。不予配合者,強

制實施之,並處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未配合主管機關協助進

行收容老人之轉介安置者。

對於未配合主管機關協助

進行收容老人之轉介安置

者,強制實施之,其收容

老人人數在十人以下,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超

過十人,每增加一人,加

重罰鍰新臺幣二萬元,最

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

限。

第一次違規 處新臺幣三

萬元。

第二次違規 處新臺幣六

萬元。

第三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

萬元。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六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應限期令其於

一個月內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

三十四條第四

項規定報主管

機關核可,或違

反收費規定超

收費用。

二、擴充、遷移、停

業或歇業未依

中央主管機關

依第三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所

定辦法辦理。

三、財務收支處理未

1.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報本府核可,或

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者。(法人:代表人;非法

人:負責人)

2.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

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

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者。

3.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

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

項納入契約者。

4.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者(限

法人機構)。

第四次以上

違規

處新臺幣十

五萬元。

Page 3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9 -

第一次違規 處新臺幣六

萬元。

第二次違規 處新臺幣十

萬元。

依中央主管機

關依第三十六

條第四項規定

所定辦法辦理。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規

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之檢

查。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

規定,未與入住

者或其家屬訂

定書面契約或

將不得記載事

項納入契約。

六、未依第三十九條

規定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

或未具履行營

運之擔保能力。

七、違反第四十條第

二項規定,接受

捐贈未公開徵

信。

1.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

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

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

辦理者。

2.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檢

查者。

3.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

擔保能力者。

第三次以上 處新臺幣十

五萬元。

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

捐助章程不符者。

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

業者。

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

者。

1.應令其於二週內提出改

善計畫書,並限期一個

月內改善。

2.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

應令其於二週內提出改善

計畫書,並限期一個月內

改善。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七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規定對

老人福利機構為輔

導、監督、檢查及評

鑑,發現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應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再限期令

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

設立目的或捐

助章程不符。

超收住民或超設床位者。

超收五人以

下或超設五

床以下。

屆 期 未 改

善,處新臺

幣六萬元,

再限期一個

月內改善。

Page 3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0 -

超收六至十

五人或超設

六至十五床。

屆期未改善

,處新臺幣

十二萬元,

再限期一個

月內改善。

超收十六人

以上或超設

十六床以上。

屆 期 未 改

善,處新臺

幣二十五萬

元,再限期

一個月內改

善。

應令其於二週內提出改善

計畫書,並限期一個月內

改善。

工作人員不

足或超額僱

用外籍看護

工一人。

屆 期 未 改

善,處新臺

幣六萬元,

再限期一個

月內改善。

工作人員不

足或超額僱

用外籍看護

工二至三人。

屆 期 未 改

善,處新臺

幣 十 二 萬

元,再限期

一個月內改

善。

工作人員不足或超額僱用外

籍看護工者。

工作人員不

足或超額僱

用外籍看護

工四人以上。

屆 期 未 改

善,處新臺

幣二十五萬

元,再限期

一個月內改

善。

寢室人數、面積不符規定者。

收容住民資格不符者。

1.應令其於二週內提出改

善計畫書,並限期一個

月內改善。

2.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

六萬元,再限期十四日

內改善。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

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

達成目的事業

或對於業務、財

務為不實之陳

報。

違反上述多種違規情形者。 加重裁罰,最高處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罰鍰為限。

Page 3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1 -

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

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再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

應於二週內提出改善計畫

書。

發現老人受虐事實未向本府

通報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再

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應

於二週內提出改善計畫

書。

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

給不衛生之餐飲,經查明屬實

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再

限期一個月內令其改善,

並應於二週內提出改善計

畫書。

經本府評鑑為丙等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再

限期三個月內改善,並應

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書。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八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罰鍰,再

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老人

身心健康或發

現老人受虐事

實 未 向 直 轄

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

施設備或供給

不 衛 生 之 餐

飲,經主管機關

查明屬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

為丙等或丁等

或有其他重大

情事,足以影響

老人身心健康

者。

經本府評鑑為丁等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再

限期六個月內改善,並應

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書。

第一次違規 處 新 臺 幣

六萬元,再

限 期 一 個

月內改善

第二次違規 處 新 臺 幣

十二萬元,

再 限 期 一

個月內改善

第三次違規 處 新 臺 幣

十八萬元,

再 限 期 一

個月內改善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九

條第一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

管機關依第四十六

條至第四十八條規

定限期令其改善期

間,不得增加收容老

人,違者另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限期改善期間,收容老人人數

增加或有新收容老人者。

第四次以上違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再限期

一 個 月 內

改善

Page 3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2 -

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者,

停辦六個月,並公告其名

稱。

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者,

停辦一年,並公告其名

稱。

老人福

利法第

四十九

條第二

老人福利機構經主

管機關依第四十七

條及第四十八條規

定 再 限 期 令 其 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

者,得令其停辦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並

公告其名稱。停辦期

限屆滿仍未改善或

令其停辦而拒不遵

守者,應廢止其許

可,其屬法人者,得

予解散。

經本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

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

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

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

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

利法第

五十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停辦、停業、歇業、

解散、經撤銷或廢止

許可時,對於其收容

之老人應即予以適

當之安置;其無法安

置時,由主管機關協

助安置,機構應予配

合;不予配合者,強

制實施之,並處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必要

時,得予接管。

不配合本府安置老人者。 1.強制安置之,並依轉安

置配合程度處以罰鍰:

(1)轉安置比率百分之

七十五以上:處新

臺幣六萬元。

(2)轉安置比率百分之

五十一至百分之七

十四: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

(3)轉安置比率達百分

之二十六至百分之

五十:處新臺幣十

八萬元。

(4)轉安置比率百分之

二十五以下: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

2.必要時,予以接管。

老人福

利法第

五十一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

養照顧義務而對老

人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

名﹔涉及刑責者,應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

務者。

一、遺棄:處新臺幣十五

萬元罰鍰;公告其姓

名。

二、妨害自由:處新臺幣

十五萬元罰鍰,公告

其姓名。

三、傷害、身心虐待、留

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

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

Page 3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3 -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

能力之老人獨

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

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

後棄之不理,經

機構通知限期

處理,無正當理

由仍不處理者。

(一)情節較輕者:

1.過失:

(1)第一次:處新

臺幣三萬元

罰鍰,並公告

其姓名。

(2)第二次:處新

臺幣六萬元

罰鍰,並公告

其姓名。

(3)第三次以上:

處新臺幣十

五 萬 元 罰

鍰,並公告其

姓名。

2.故意:

(1)第一次:處新

臺幣六萬元

罰鍰,並公告

其姓名。

(2)第二次:處新

臺幣九萬元

罰鍰,並公告

其姓名。

(3)第三次以上:

處新臺幣十

五 萬 元 罰

鍰,並公告其

姓名。

(二)情節較重者:

1.第一次:處新臺幣

九萬元罰鍰,並公

告其姓名。

2.第二次以上:處新

臺幣十五萬元罰

鍰,並公告其姓

名。

四、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

之不理,經主管機關

通知限期出面處理,

Page 3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4 -

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

者,依下列規定處以

罰鍰,並公告其姓

名:

(一)第一次:處新臺幣

三萬元。

(二)第二次:處新臺幣

九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處新

臺幣十五萬元。

五、涉及刑責者,應移送

司法機關。

【消防】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 0990198819 號

主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5 條、第 19 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9 年 12

月 3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520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

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99 年 12 月 3 日台內消字第 09908255204 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消防局

副本: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本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縣府公報)

縣長 張花冠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消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內警字第五 0 五

六八七號令發布施行,曾歷經六次修正。為配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

Page 3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5 -

七條業經 總統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O 九九 OO 一二三一四一號令

公布,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種類,業

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細則就上開場所之補充解釋規定已無必要;又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業經 總統於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O 九九 OO 一三三四七

一號令修正公布,對爆竹煙火之定義、分類及管理均有完整規範,本細則對爆竹煙火

施放等之相關規定亦無必要,配合檢討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種類,本法業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則就大眾運輸工具已無規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二、本法所指場所係為定著土地上之建築物,大眾運輸工具已非授權範圍,另林場內

之建築物,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已有規定,依建築物

用途分類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列管檢查,又大眾運輸工具上之滅火器為內政

部公告應施認可品目及由監理機關定期簡易檢查,業有相關管理機制,爰刪除現

行條文第五條。

三、爆竹煙火之定義、施放管制及禁止施放等,另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

六條及第十七條業定有明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條 (刪除) 第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所稱大眾運輸

工具,係指火車、大眾

捷運車輛及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

定之大眾運輸工具。

一、本條刪除。

二、消防法經 總統九十九年

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

第 O 九九 OO 一二三一四

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本法所定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

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

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

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業刪除原該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

列舉管理權人應設置並

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場所

型態之規定,爰配合上開

Page 4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6 -

第四款之有關「大眾運輸

工具」規定之刪除,亦刪

除本條。

二、上開條文規定應設置消防

安全設備之場所分類及

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目前內政部依其授

權定有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並於第

十二條明列各類場所之

分類。且其場所係以有固

著於土地上之建築物為

範圍,上開設置標準第十

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

目所定大眾運輸工具將

配合刪除。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大眾運輸工具及

林場,其消防安全設備

之檢查,依下列規定:

一、大眾運輸工具由當

地消防機關會同各

該交通主管機關檢

查。

二、林場由當地消防機

關會同林業管理機

關檢查。

一、本條刪除。

二、同前條說明二,消防法第

六條業刪除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五款列舉之規

定,有關設置消防安全設

備之各類場所範圍,其立

法意旨係指定著於土地

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

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或構造

物。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

公路上之大客車或鐵

路、捷運之車廂,具移

動、不固定之特性,不屬

上開場所之範圍,兼以消

防機關亦難以列管檢查。

二、另查大眾運輸工具所設之

滅火器為內政部公告應

施認可之品目,依滅火器

認可基準規定進行型式

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領

有標示者方得販售,另大

眾運輸工具申請牌照及

定期檢驗時,交通主管機

Page 4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7 -

關就汽車用滅火器之數

量、使用年限及檢驗合格

標章等項目辦理簡易檢

查,業有相關管理機制,

爰刪除第一款規定。

三、同前條說明二,消防法第

六條第一項業刪除第一

款至第五款列舉之規

定,另有關林場內之建築

物,按「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規定,依建築物用途分

類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

備及列管檢查,亦無庸於

本細則訂定之,爰刪除第

二款。

第十九條(刪除) 第十九條 施放以火藥及

金屬粉末為主要原料,

其成品直徑在七點五公

分以上或射程在七十五

公尺以上之煙火,其負

責人應將煙火種類、數

量、施放時間、地點及

有關防火、戒備、擬採

措施,於三日前向當地

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

府於人煙稠密及有安全

顧慮處所,得公告禁止

施放煙火。

一、本條刪除。

二、為規範爆竹煙火之管理,

預防災害發生,維護人民

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

等相關規範,業制定「爆

竹煙火管理條例」於九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

布施行,並於九十九年六

月二日修正公布,以專法

有效及周全管理爆竹煙

火,其中該條例第三條就

爆竹煙火之定義業有明

文,且同條例第十六條定

有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或報請備

查之相關規定;同條例第

十七條並授權訂定規範

施放之申請程序及公告

禁止施放之自治法規,因

該條例為規範爆竹煙火

之專法,為免法令競合,

爰刪除本條。

Page 4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8 -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 0990201209 號

主旨:修正「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 條、第 10 條及第 3 條附表,業經內

政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40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

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99 年 12 月 6 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404 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消防局

副本: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本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縣府公報)

縣長 張花冠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 0990825640 號

修正「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一條、第十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一條、第十條及第三條附表

部長 江宜樺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一條、第十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十 條 前條第一款第三目之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爆

竹煙火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

員。

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化學、化工、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或

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任爆竹煙火監督人連續達三年以上。

四、現(曾)任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具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經驗連續

達五年以上。

Page 4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39 -

第三條附表

檢驗設備 單位 數量 備註

一、長度檢驗設備

(一) 直角量尺(量測下垂度距離) 個 一

不銹鋼製、精準度

5mm,測量範圍長:

0~500mm 、 寬 :

0~300mm 以上

(二) 測量尺寸儀器(儀標卡尺及直尺) 組 二 精密度 2mm

二、重量及吊重檢驗設備

(一) 電子秤 個 二 精確度 0.001g 以上

(二) 砝碼 組 一 砝碼組一組及227公

克、30 公克各一

(三) 負重夾 個 二 可夾住導火線及加

掛砝碼

三、時間檢驗設備

(一) 碼錶 個 二 靈敏度 0.1sec 以上

四、錄影照像設備

(一) 數位錄影機 臺 二 錄影使用

(二) 數位相機 臺 二 數位照像用

五、燃放檢驗設備

(一) 噪音計 個 二 測試音量

(二) 風速計 個 二 測試風速

(三) 中空圓形框 個 一 不銹鋼製直徑 4m

(四) 中空圓形框 組 一

不銹鋼製且可套裝

於標竿(高 2m)上,直

徑 1.69m 及 1.035m

各一

(五) 發射垂直固定器 個 二 可固定試驗煙火發

射時垂直地面

(六) 發射高度檢驗儀器 組 二

標竿、測高儀、經緯

儀或其他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可測高度

之儀器

(七) 發射偏角測試儀器 組 二 應具備懸掛有可改

變角度之鐵絲圓圈

六、化學檢驗設備

(一) 玻璃漏斗 個 二

(二) 試管 個 十 10 毫升

(三) 燒杯 個 十 50 毫升

Page 4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0 -

(四) 蒸發皿 個 二 30 毫升

(五) 酒精燈 個 二

(六) 篩網 個 二 孔徑 0.149mm

(七) 乾燥器 組 一 乾燥用之儀器

(八)

離子層析儀(Ion Chromatography)、紫

外可見光譜儀(Ultraviolet-visible

Spectroscopy)、液相層析質譜儀

(Liquid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氣相層析質譜儀(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紅外線分光光度計、原

子吸收光譜儀等分析儀器或能化驗爆竹

煙火藥劑成分、含量及禁用原料之分析

方法及其器具與試劑

組 一

儀器應具有化驗爆

竹煙火藥劑成分、含

量之功能

七、個人防護設備

(一) 安全帽 頂 二 個人防護使用

(二) 工作服 套 二 個人防護使用

(三) 護目鏡 個 二 個人防護使用

(四) 手套 雙 二 個人防護使用

(五) 硬式防塵口罩 個 二 個人防護使用

八、其他設備

(一) 傾斜測試裝置 組 二 傾斜測試使用

(二) 萬能拉伸試驗機 組 一

壓縮及強度檢驗之

儀器,且應具有自動

紀錄功能

(三) 滅火器 個 二 ABC 型火災適用

內政部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 09908256404 號

主旨:修正「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第 1 條、第 10 條及第 3 條附表,業經內

政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40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

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Page 4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1 -

本部消防署所屬機關、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爆竹煙火協會、財團法人消防安全

中心基金會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消防署(秘書室(法制)、危險物品管理組)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 0990201207 號

主旨:「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31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文,請

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99 年 12 月 6 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314 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消防局

副本: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本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縣府公報)

縣長 張花冠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 0990825631 號

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長 江宜樺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Page 4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2 -

第 四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

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半成品倉庫、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

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其總火藥量

無法計算者,得以總重量除以五計算之。

3 )(單位:公斤總火藥量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3×

二、曬藥場:十公尺以上。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一。但

設置擋牆或防火牆者,其安全距離如附表二。

四、原料倉庫: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儲存數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倉庫,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

其他倉庫間之安全距離,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

小以三公尺為限。

(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氯酸鹽類、過氯酸

鹽類、硝酸鹽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硝酸酯類、硝

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倉庫,其相互間安全距離

得縮減至五十公分。

安全距離

區分 建築物之牆壁、柱及

地板為防火構造者

建築物之牆壁、柱或

地板為非防火構造者

未達管制量五倍者 0.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五倍以上

未達十倍者 一公尺以上 一.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十倍以上

未達二十倍者 二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

未達五十倍者 三公尺以上 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五十倍

以上未達二百倍者 五公尺以上 十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二百倍

以上者 十公尺以上 十五公尺以上

備註:管制量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所規範之數量。

前項建築物處理或儲存數量之規定如下:

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及半成品倉庫:總火藥量一公噸以下或總重量五

公噸以下。

二、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

總火藥量五公噸以下或總重量二十五公噸以下。

Page 4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3 -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總火藥量十公

噸以下或總重量五十公噸以下。

第 五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

距離,規定如下。但有設置擋牆者,得減半計算:

一、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如附表三。

二、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

如附表四。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五。

四、原料倉庫:

(一)與第一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二)與第二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三)與第三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第四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第 九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庫儲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款、第

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

一、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

二、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

三、地面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質墊板,為木質地板者,鐵

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儲放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距周圍牆面五公分以上。

五、倉庫前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

沙。

六、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為銅質或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

花之金屬。

七、不得使用馬達或動力設備。

八、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九、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盗措施。

十、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十一、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儲存總火藥量

超過五公噸或總重量超過二十五公噸者,應以火藥量三公噸以

下或重量十五公噸以下為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

厚度十五公分以上加強磚造構造之隔間牆區劃分隔。隔間牆應

設置至屋頂;倉庫設有天花板,且能確保防火區劃完整者,得

設置至天花板。

十二、倉庫通路面積應占倉庫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十三、專業爆竹煙火與未經個別認可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分室儲

存。

第 十六 條 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填土、配藥、裝藥、篩藥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以一

人為限。

Page 4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4 -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專業爆竹煙

火及煙霧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爆竹煙火之製造採裝

(壓)藥、填土、鑽孔分別於不同作業室作業者,每一作業室應在

二人以下。但無火藥之填土,不在此限。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

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

作業,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

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

製造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指含水量在

百分之十以上)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八人以

下。

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

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

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

者,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

切割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第 十七 條 達管制量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儲存

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總火藥量應在五公噸以下或總重量應在二十五公噸以下,其

與鄰近場所安全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安全距離

(單位:公尺)

儲存總 儲存總

火藥量(單 重量(單位

位:公噸) :公噸)

與第一類

對象物距

與第二類

對象物距

與第三類

對象物距

與第四類

對象物距

超過四,五以下 超過二十,二十五

以下 二百十 一百五十 一百零五 五十

超過三,四以下 超過十五,二十以

下 一百九十 一百四十 九十五 五十

超過二,三以下 超過十,十五以下 一百七十 一百三十 八十五 四十五

超過一點七,二以

超過八點五,十以

下 一百五十 一百 七十五 三十五

超過一點四,一點

七以下

超過七,八點五以

下 一百四十 一百 七十 三十五

超過一點一,一點

四以下

超過五點五,七以

下 一百三十 一百 六十五 三十五

超過零點九,一點

一以下

超過四點五,五點

五以下 一百二十 九十 六十 三十

Page 4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5 -

超過零點七,零點

九以下

超過三點五,四點

五以下 一百十 八十五 五十五 三十

超過零點五,零點

七以下

超過二點五,三點

五以下 一百 八十 五十 二十五

超過零點三,零點

五以下

超過一點五,二點

五以下 九十 七十 四十五 二十

超過零點二,零點

三以下

超過一,一點五以

下 八十 六十 四十 二十

超過零點一,零點

二以下

超過零點五,一以

下 七十 五十五 三十五 十五

零點一以下 零點五以下 六十 四十五 三十 十五

二、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磚造之一層建築物。

四、設置二道門板,外層為厚度三公釐以上之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

之防火門,內外門板均有防盜措施。

五、四周牆壁、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

上之加強磚造建造。

六、設二個以上之通風孔,並護以鐵絲網,通風孔之寬度在二十公分

以上者,每隔五公分加設直徑一公分之鐵柵。

七、周圍設置排水溝。

八、周圍牆壁、地板、天花板,不得裝置有易生火花之金屬板。

九、設置溫度計、溼度計。設有照明設備者,應為防爆式電燈,配線

為地下嵌入型電線,並應設置自動遮斷器或場外開關。

十、應設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之避雷設備,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

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一、設土堤或擋牆。但儲存總火藥量二公噸以上或總重量十公噸以

上者,應設土堤。

十二、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十三、儲存場所通路面積應占儲存場所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十七條之一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臨時儲存場所。

前項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但保持距離

確有困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二、有防止陽光直射及雨水淋濕之措施。

三、臨時儲存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應由專人看守,施放活

動結束前不得擅離。

四、周圍設置專業爆竹煙火、嚴禁火源及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五、臨時儲存場所所放置專業爆竹煙火等物品,應有防止被專業爆

竹煙火施放所生火花引燃之措施。

第 十八 條 達管制量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儲存場所,其位置、

Page 5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6 -

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總火藥量應在十公噸以下或總重量應在五十公噸以下,其與

第一類對象物至第四類對象物之安全距離如下表:

總火藥量

超過八公

噸,十公

噸以下

超過六公

噸,八公

噸以下

超過四公

噸,六公

噸以下

超過二公

噸,四公

噸以下

二公噸以

儲存

數量

總重量

超過四十

公噸,五

十公噸以

超過三十

公噸,四

十公噸以

超過二十

公噸,三

十公噸以

超過十公

噸,二十

公噸以下

十公噸以

安全距離 十二公尺

以上

十一公尺

以上

十公尺以

九公尺以

七公尺以

二、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三、為地面一層之防火建築物。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

五、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六、儲存總火藥量超過五公噸或總重量超過二十五公噸者,應以火藥

量三公噸以下或重量十五公噸以下為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鋼筋

混凝土或厚度十五公分以上加強磚造構造之隔間牆區劃分隔。隔

間牆應設置至屋頂;場所設有天花板,且能確保防火區劃完整

者,得設置至天花板。

七、儲存場所通路面積應占儲存場所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舞臺煙火與未經個別認可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分室儲存。

前項場所設置擋牆或防火牆者,其與第一類對象物至第四類對象物之

安全距離如下表:

總火藥量

超 過 八 公

噸,十公噸

以下

超 過 六 公

噸,八公噸

以下

超 過 四 公

噸,六公噸

以下

超 過 二 公

噸,四公噸

以下

二公噸以下

儲存

數量

總重量

超過四十公

噸,五十公

噸以下

超過三十公

噸,四十公

噸以下

超過二十公

噸,三十公

噸以下

超 過 十 公

噸,二十公

噸以下

十公噸以下

安全距離 九公尺以上 八公尺以上 七公尺以上 六公尺以上 五公尺以上

Page 5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7 -

附表一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與場內其他建築物之安

全距離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儲存數量

總火藥量 總重量

與場內其他建築

物安全距離

二公噸以下 十公噸以下 七公尺以上

超過二公噸,四公噸以下 超過十公噸,二十公噸以下 九公尺以上

超過四公噸,六公噸以下 超過二十公噸,三十公噸以下 十公尺以上

超過六公噸,八公噸以下 超過三十公噸,四十公噸以下 十一公尺以上

超過八公噸,十公噸以下 超過四十公噸,五十公噸以下 十二公尺以上

備註:

一、爆竹煙火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者,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計算;未

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成品或半成品,其儲存數量以總重量計算。

二、同時儲存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及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

過之爆竹煙火時,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之方式計。計算公式為:(有附加認可標

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總火藥量)+(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

過之爆竹煙火總重量/五)。

附表二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設置擋牆或防火牆者,

其與場內其他建築物之安全距離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儲存數量

總火藥量 總重量

與場內其他建築

物安全距離

二公噸以下 十公噸以下 五公尺以上

超過二公噸,四公噸以下 超過十公噸,二十公噸以下 六公尺以上

超過四公噸,六公噸以下 超過二十公噸,三十公噸以下 七公尺以上

超過六公噸,八公噸以下 超過三十公噸,四十公噸以下 八公尺以上

超過八公噸,十公噸以下 超過四十公噸,五十公噸以下 九公尺以上

備註:

一、爆竹煙火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者,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計算;未

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成品或半成品,其儲存數量以總重量計算。

二、同時儲存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及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

過之爆竹煙火時,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之方式計。計算公式為:(有附加認可標

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總火藥量)+(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

過之爆竹煙火總重量/五)。

Page 5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8 -

附表三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

之安全距離 有爆炸危險之作業區、半成品倉庫 有起火危險之作業區、半成品倉庫

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

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

般爆竹煙火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

竹煙火及舞臺煙火

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

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

般爆竹煙火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

竹煙火及舞臺煙火

進行包裝、卷紙、組

合、裝箱或以硝酸鹽為

主要火藥之作業區

建築物區分

安全

距離

(單位:

公尺)

總火

藥量 總重

:(單 量(

位: 單位:

公斤) 公斤)

與第

一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二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三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四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一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二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三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四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一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二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三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四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一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二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三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四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一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二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三類

對象

物距

與第

四類

對象

物距

超過四

百,五

百以下

超過二

千,二千

五百以

一百

三十

九十

六十

五三十

超過三

百,四

百以下

超過一

千五百

,二千以

一百

二十九十 六十 三十

超過二

百五十

,三百

以下

超過一

千二百

五十,一

千五百

以下

一百

三十 一百

六十

三十

一百

十八十

五十

二十

超過二

百,二

百五十

以下

超過一

千,一千

二百五

十以下

一百

三十

九十

五 六十 三十 一百

七十

五五十

二十

超過一

百八十

,二百

以下

超過九

百,一千

以下

一百

二十

八十

五 六十 三十

九十

五七十

四十

二十

超過一

百六十

,一百

八十以

超過八

百,九百

以下 一百

八十

五十

五三十 九十

六十

四十

五二十

超過一

百四十

,一百

六十以

超過七

百,八百

以下 一百

十 八十

五十

二十

八十

六十

四十

五二十

超過一

百二

十,一

百四十

以下

超過六

百,七百

以下 一百 七十

五 五十

二十

八十

五六十 四十 二十

超過一

百,一

百二十

以下

超過五

百,六百

以下 一百

七十

五 五十

二十

五 八十 六十 四十 二十

超過九

十,一

百以下

超過四

百五十

,五百以

九十 七十 四十

二十

七十

五十

三十

五二十

五十

五 四十

二十

五十五

超過八

十,九

十以下

超過四

百,四百

五十以

九十 六十

四十

五二十 七十

五十

三十

五十五

五十

五 四十

二十

五十五

Page 5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49 -

超過七

十,八

十以下

超過三

百五十

,四百以

八十

六十

四十

五二十 七十 五十

三十

五十五 五十 四十

二十

五十

超過六

十,七

十以下

超過三

百,三百

五十以

八十 六十 四十 二十 六十

五五十 三十 十五 五十

三十

二十

五十

超過五

十五,

六十以

超過二

百七十

五,三百

以下

八十 六十 四十 二十 六十四十

五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五十

超過五

十,五

十五以

超過二

百五十

,二百七

十五以

七十

五十

五 四十 二十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五 二十 十

超過四

十五,

五十以

超過二

百二十

五,二百

五十以

七十

五十

三十

五二十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五 二十 十

超過四

十,四

十五以

超過二

百,二百

二十五

以下

七十 五十

三十

五十五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五十

五四十 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十

超過三

十五,

四十以

超過一

百七十

五,二百

以下

七十 五十 三十

五十五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五十

五四十

二十

五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十

超過三

十,三

十五以

超過一

百五十

,一百七

十五以

六十

五 五十 三十 十五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五十 四十

二十

五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十

超過二

十五,

三十以

超過一

百二十

五,一百

五十以

六十 四十

五 三十 十五 六十

四十

五 三十 十五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五十

三十

二十

五十二 四十 三十 二十 十

超過二

十,二

十五以

超過一

百,一百

二十五

以下

六十 四十

五 三十 十五 六十

四十

五 三十 十五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四十二 四十 三十 二十 十

超過十

五,二

十以下

超過七

十五,一

百以下

六十 四十

五 三十 十五

五十

五 四十

二十

五十五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四十二 四十 三十 二十 十

十五以

七十五

以下 六十

四十

五 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四十二 六十

四十

五三十 十五

四十

三十

二十

四十二 四十 三十 二十 十

備註:

一、爆竹煙火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者,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計算;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成品或

半成品,其儲存數量以總重量計算。

二、同時儲存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及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時,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之

方式計。計算公式為:(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火總火藥量)+(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

竹煙火總重量/五)。

三、超過本表所定之數量者,其安全距離以本表所定最大安全距離對應之最大數量,依下式計算之:

3

3

表定最大數量

實際數量表定最大安全距離安全距離

×=

例如: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有爆炸危險之作業區與第一類對象物之安全距離,表定最大安全距離為一百三十公尺,

其對應之最大總火藥量為三百公斤,假設現有實際總火藥量一千公斤,則其安全距離為:

公尺安全距離 194.2300

10001303

3≅

×=

Page 5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0 -

附表四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

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

(單位:公尺)

儲存總 儲存總

火藥量(單 重量(單位

位:公噸) :公噸)

與第一類對

象物距離

與第二類對

象物距離

與第三類對

象物距離

與第四類對

象物距離

超過四,五以下 超過二十,二十五

以下 二百十 一百五十 一百零五 五十

超過三,四以下 超過十五,二十以

下 一百九十 一百四十 九十五 五十

超過二,三以下 超過十,十五以下 一百七十 一百三十 八十五 四十五

超過一點七,二以

超過八點五,十以

下 一百五十 一百 七十五 三十五

超過一點四,一點

七以下

超過七,八點五以

下 一百四十 一百 七十 三十五

超過一點一,一點

四以下

超過五點五,七以

下 一百三十 一百 六十五 三十五

超過零點九,一點

一以下

超過四點五,五點

五以下 一百二十 九十 六十 三十

超過零點七,零點

九以下

超過三點五,四點

五以下 一百十 八十五 五十五 三十

超過零點五,零點

七以下

超過二點五,三點

五以下 一百 八十 五十 二十五

超過零點三,零點

五以下

超過一點五,二點

五以下 九十 七十 四十五 二十

超過零點二,零點

三以下

超過一,一點五以

下 八十 六十 四十 二十

超過零點一,零點

二以下

超過零點五,一以

下 七十 五十五 三十五 十五

零點一以下 零點五以下 六十 四十五 三十 十五

備註:

一、爆竹煙火有附加認可標示或輕型式認可通過者,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計算;未附加認可標

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成品或半成品,其儲存數量以總重量計算。

二、同時儲存有附加認可標示或經型式認可通過及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

火時,其儲存數量以總火藥量之方式計。計算公式為:(有附加認可標示或輕型式認可通過之

爆竹煙火總火藥量)+(未附加認可標示且未經型式認可通過之爆竹煙總重量/五)

Page 5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1 -

附表五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

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

總火藥量 總重量

與第一類對象物至

第四類對象物距離

二公噸以下 十公噸以下 十四公尺以上

超過二公噸,四公噸以下 超過十公噸,二十公噸以下 十八公尺以上

超過四公噸,六公噸以下 超過二十公噸,三十公噸以下 二十公尺以上

超過六公噸,八公噸以下 超過三十公噸,四十公噸以下 二十二公尺以上

超過八公噸,十公噸以下 超過四十公噸,五十公噸以下 二十四公尺以上

內政部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 09908256314 號

主旨:「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31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文,請至行

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本部消防署所屬機關、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爆火煙火協會、萬達煙火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宜利企業有限公司、華洋工業社、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

明光煙火有限公司、盈泰工業社、裕祥工業社、豐成工業社、萬泰煙火股份有限公司、山鈦煙

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隆爆竹煙

火工廠、台灣京戰煙火有限公司、暐祥興貿易有限公司、宏吉棉紙禮品行、斯普霖有限公司、

巨獎有限公司、祥泰煙花進出口有限公司、郁學興業有限公司、壹點玖企業有限公司、雀翔有

限公司、思容有限公司、嶸樺企業有限公司、護通企業有限公司、金紅貿易有限公司、宏翼有

限公司、新昊貿易有限公司、金富貴貿易有限公司、偉裕貿易有限公司、永承發有限公司、易

得貿易有限公司、長宏實業社、愷合貿易有限公司、雀集有限公司、一全貿易有限公司、七威

有限公司、鉦泰焰花貿易有限公司、神烽貿易有限公司、昇佺有限公司、台灣玉山煙火花炮有

限公司、九鼎煙火有限公司、豐成太子有限公司、金旺旺貿易有限公司、蓁旺企業有限公司、

富祥好有限公司、和誠企業社、興鋐貿易有限公司、滿天星煙火有限公司、煙火王有限公司、

怡憶金香炮燭舖、滿地紅貿易有限公司、協利爆竹煙火股份有限公司、星際舞台特效工程有限

公司、宏益舞台特效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消防署(秘書室(法制)、危險物品管理組)

Page 5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2 -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 0990201208 號

主旨:「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50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文,請至行

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99 年 12 月 6 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504 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消防局

副本: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本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縣府公報)

縣長 張花冠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 0990825650 號

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部長 江宜樺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符合下列共同認可要件:

一、燃放後不得產生尖銳碎片。

二、外觀或包裝不得類似糖果或其他食品,且外表應整潔,不得有變

形、污損、生鏽或發霉之情形。

三、塞底應牢固,能防止燃燒時火焰、火星由尾端噴出。

四、底座或發射底座材料應能承受主體作用時之衝擊力,安裝應牢固

不得脫落。

五、火藥充填應確實,不得洩漏,表面不得殘留明顯藥粉。

六、一般爆竹煙火與原設計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Page 5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3 -

(一)長度在十公分以上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二)長度未達十公分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三)直徑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七、火藥燃燒過程不得產生下列現象:

(一)速燃。

(二)爆燃。

(三)斷火。但升空類一般爆竹煙火,其為多筒式,且每筒火藥量

未達二公克者,或爆炸音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排炮、連珠炮不

在此限。

(四)火藥燃燒後,主體產生燃燒現象。

八、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

九、導火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露之導火線應採用安全引線,點火後三秒以上才能引燃主

體。

(二)安全引線應能承受三秒鐘以上之旁燃。

(三)外露之導火線應裝置牢固,至少須能承受成品本身二倍或成

品加上二百二十七公克之重量。

(四)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

十、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三硫化二砷(As2S3)、砷酸鹽(M3(AsO4)n,n 為金屬價數)

或亞砷酸鹽(M3(AsO3)n,n 為金屬價數)。

(二)氯酸鹽(M(ClO3)n,n 為金屬價數)。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1、火藥量在零點零八公克以下者。

2、彩煙採用氯酸鉀(KClO3),配以等量以上之碳酸氫鈉

(NaHCO3)者。

(三)沒食子酸、五倍子酸(C7H6O5),結構式如下圖:

(四)鎂(Mg)。但鎂鋁合金粉,不在此限。

(五)汞鹽(Hgn(X)2,X 為陰離子或酸根,n為陰離子或酸根之價

數)。

(六)赤磷(P4)。但用於製造玩爆紙、拉炮及玩具手槍底火藥時,

在火藥中增加適量之鈍感劑,以降低其敏感性者,不在此限。

(七)白磷(P4)。

(八)苦味酸鹽([C6H2N3O7]nM,n 為金屬價數)或苦味酸

Page 5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4 -

(C6H3N3O7),結構式如下圖:

(九)硫氰酸鹽(M(SCN)n,n 為金屬價數)。

(十)能通過孔徑零點一四九毫米篩網之鈦(Ti)。

(十一)鋯(Zr)。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化學物質。

十一、一般爆竹煙火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並以顯著、清晰可辨方式為之。

(二)標示字體為中文正體字,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

(三)內容應標明下列事項:

1、產品名稱。

2、製造業者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品原產地。屬國外輸

入者,並應標示輸入者或代理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原料成分及火藥量。

4、安全標示:包括使用說明、警語及注意事項。

5、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及有效期間。

第 六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物品向中央主管機關

或其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為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製造業者應檢附製造許可證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

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四、輸入者或代理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由國外輸

入者,並應檢附輸入許可文件影本、進口報單影本及國外原廠之

出廠證明。

五、樣品三十二個。

六、樣品照片。

七、儲存場所合格證明文件。

八、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第 九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

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敍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Page 5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5 -

四、產品名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登載事項。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申請書、型式認可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

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但變更涉及性能

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本辦法如有修正,致使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中央主

管機關得註銷已核發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第 十六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收費如下:

一、型式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自國外

輸入者,為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二、核發、補發或換發型式認可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個別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自國外

輸入者,為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四、每個個別認可標示為新臺幣一元。

內政部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 09908256504 號

主旨:「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 99 年

12 月 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650 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文,請至行政

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本部消防署所屬機關、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爆火煙火協會、萬達煙火製造股份

有限公司、七星爆竹股份有限公司、宜利企業有限公司、華洋工業社、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

明光煙火有限公司、盈泰工業社、裕祥工業社、豐成工業社、萬泰煙火股份有限公司、山鈦煙

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隆爆竹煙

火工廠、台灣京戰煙火有限公司、暐祥興貿易有限公司、宏吉棉紙禮品行、斯普霖有限公司、

巨獎有限公司、祥泰煙花進出口有限公司、郁學興業有限公司、壹點玖企業有限公司、雀翔有

限公司、思容有限公司、嶸樺企業有限公司、護通企業有限公司、金紅貿易有限公司、宏翼有

限公司、新昊貿易有限公司、金富貴貿易有限公司、偉裕貿易有限公司、永承發有限公司、易

得貿易有限公司、長宏實業社、愷合貿易有限公司、雀集有限公司、一全貿易有限公司、七威

有限公司、鉦泰焰花貿易有限公司、神烽貿易有限公司、昇佺有限公司、台灣玉山煙火花炮有

限公司、九鼎煙火有限公司、豐成太子有限公司、金旺旺貿易有限公司、蓁旺企業有限公司、

Page 6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6 -

富祥好有限公司、和誠企業社、興鋐貿易有限公司、滿天星煙火有限公司、煙火王有限公司、

怡憶金香炮燭舖、滿地紅貿易有限公司、協利爆竹煙火股份有限公司、星際舞台特效工程有限

公司、宏益舞台特效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消防安中心基金會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消防署(秘書室(法制)、危險物品管理組)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 0990204959 號

主旨:增訂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條文,業奉 總統 99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51 號令公布,如需增訂條文內容,請至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最新消息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5 日內授消字第 0990248761 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消防局

副本: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本府公報編行小組

(請刊登公報)

縣長 張花冠

內政部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 0990248761 號

主旨:增訂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條文,業奉 總統 99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51 號令公布,如需增訂條文內容,請至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最

新消息下載,請 查照。

說明: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99 年 12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50 號函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危險物品管理組

Page 6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7 -

總統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8 日

茲增訂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消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

第十五條之二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

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事】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5 日

Page 6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8 -

發文字號:府人任字第 0990203364 號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

民工程事業管理處額外雇員、額外辦事員及派用人員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

級乙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99 年 12 月 10 日臺人(一)字第 099021043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

函 1份。

正本: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嘉義縣立永慶高級中學、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本府教育處、人事處組織任免科

縣長 張花冠

教育部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臺人(一)字第 0990210438 號

主旨:有關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

理處額外雇員、額外辦事員及派用人員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 1案,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9 年 7 月 30 日北市教人字第 09934679900 號函。

二、本案經參照銓敘部 99 年 12 月 2 日部銓二字第 0993279260 號書函規定,專任

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以

下簡稱榮工管理處)額外雇員、額外辦事員因係屬臨時僱用人員,不得採計提

敘薪級;至職前曾任榮工管理處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3 年 4 月 1 日改制

前派用人員年資,得比照教師依本部 78 年 12 月 4 日台(78)人字第 59753

號函釋規定,採計與現職所敘薪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但

應受所聘教練等級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三、另依銓敘部 94 年 12 月 6 日部銓四字第 0942562328 號書函釋略以,榮民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工公司)於 93 年 4 月 1 日改制時,經該部專案報

經考試院同意保留公務人員身分者,僅係渠等於榮工公司實施新人事制度後,

能從寬保有公保與退撫事宜得繼續適用原公務人員公保及退撫相關法令,至於

渠等之身分則已非屬公務人員。據上,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榮工公司 93 年

Page 6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59 -

4 月 1 日後之年資,因該等人員之身分已非屬公務人員,爰其年資尚無法採計

提敘薪級。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國立高中職、財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本部中部辦公室、體育司、人事處

【研考】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01692 號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政府編制表」3份,並自 99 年 12 月 1 日生效,請 查照。

正本:嘉義縣政府人事處

副本:臺灣省政府、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01692 號

修正「嘉義縣政府編制表」,並自 99 年 12 月 1 日生效。嘉義縣

附「嘉義縣政府編制表」。

縣長 張花冠

Page 6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0 -

嘉義縣政府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縣長 一

副縣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書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參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四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暫列。

二、本府一級單位主管

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

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

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

制度法所定。

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十四 內七人得列簡任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得列簡任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五十五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 六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八

督學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社會工作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一三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七十八

營養師 師級 二 列師(三)級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內八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七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三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處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Page 6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1 -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十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十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十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合計 四六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四」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Page 6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2 -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2992 號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編制表」發布令 3 份,並自 99 年 12 月 30

日生效,請 查照。

正本:嘉義縣政府地政處

副本:臺灣省政府、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本府公報編行小組、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研法字第 0990212992 號

修正「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編制表」,並自 99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附「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八職等 一

課 長 薦 任 第七職等 四

課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二十三

測 量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十

技 佐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Page 6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3 -

辦 事 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主 任 薦 任 第七職等 一

會計主任 薦 任 第七職等 一

主 任 薦 任 第七職等 一

合計 四十八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 99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會】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幼字第 0990199888 號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實施要點」發布令乙份,請 查照。

正本: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嘉義縣新港

鄉公所、嘉義縣六腳鄉公所、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嘉

義縣水上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嘉義縣梅山鄉公所、嘉義縣番路鄉

公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太保市公所、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副本:內政部、嘉義縣政府研究考核處、嘉義縣政府主計處、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公報)、

社會處老人福利科、社會處社會救助科、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縣長 張花冠

Page 6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4 -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幼字第 0990199888 號

修正「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實施要點」。

附「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實施要點」。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頒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第六次修訂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訂定。

二、目的:為加強照顧家庭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

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

托育津貼及法律訴訟補助。

四、補助對象本要點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需設籍於本縣四個月以上者,其家

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

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

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

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

中。

Page 6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5 -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之家庭,應每年申請認

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

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

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五、前點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

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

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

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

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

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三款收入,由本府認定之。

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無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

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七、第四點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一)動產標準:9,829(最低生活費)x2.5 倍 x12 個月=294870 元-以一人計。

(二)不動產標準:每戶土地及房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

下列土地,經本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八、第四點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Page 7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6 -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特殊境遇家庭申請家庭扶助,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

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要點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

助。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

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重複補助之防止及查核,由受理機關辦理,並得責由申請人切結無重複請領

情事。特殊境遇家庭如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經本府專案簽准者,申請人得不

受設籍之限制。

十一、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2.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3.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調查表、最近三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包括稅籍資料)、切結書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

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府核辦,俟本府審核後,將結果函知申請人。

(二)子女生活津貼:

1.補助對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

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2.補助標準:每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每年申請一次。

3.申請期限:初次申請者得隨時提出,並檢具申請調查表、最近三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包括稅籍資料)、切結書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

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府核辦,俟本府審核後,將結果函知申請人。

(三)傷病醫療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

Page 7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7 -

請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

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

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

之費用者。

2.補助標準: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

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

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申請期限: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調查表、最近三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包括稅籍資料)、健保卡正

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

者,函送本府核辦,俟本府審核後,將結果函知申請人。

(四)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對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

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

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本縣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

津貼。

2.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調查表、最近三個月內

之戶籍謄本、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包括稅籍資料)、繳費收據正

本、切結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送本府核辦,俟本府審核後,將結

果函知申請人。

(五)法律訴訟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2.補助標準:補助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調查表、最近三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包括稅籍資料)、律師費用

收據正本、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切結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函

送本府核辦,俟本府審核後,將結果函知申請人。

申請前項各款補助,如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若申請人需委託他人代辦,應檢附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印本。

Page 7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8 -

十二、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

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

限。

十三、本要點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

修正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維持原條文 一、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十五條訂定。

維持原條文 二、目的:為加強照顧家庭福利,

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

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

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訂

定本要點。

維持原條文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包括緊

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

及法律訴訟補助。

維持原條文 四、補助對象本要點所稱特殊境遇

家庭,指申請人需設籍於本縣

四個月以上者,其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

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

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

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

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

Page 7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69 -

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

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

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

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

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

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

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

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

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

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

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

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

個人責任、債務、非因

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

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之家

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

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

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

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

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

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

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

扶養子女。

維持原條文 五、前點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

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

計算:

Page 7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0 -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

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

資證明核算。無法提

出薪資證明者,依最

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

料查無工作收入,且

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者,依臺灣地區職類

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

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

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

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

類者,依中央主計機

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

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

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

者,依基本工資核

算。但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

工作收入,所領取之

失業給付,仍應併入

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

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

入。

前項第三款收入,由本府認定

之。

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無工

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

六十五歲,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

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

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無工

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

六十五歲,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

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

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

民法業已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相關

法規。

Page 7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1 -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

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

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

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

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

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

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

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

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

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

能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班、學分班、僅於夜間

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

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

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

養致不能工作。

(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

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

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

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

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

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

能工作。

(七)受禁治產宣告。

維持原條文 七、第四點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

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一)動產標準:9,829(最低

生活費)x2.5 倍 x12 個

月=294870 元-以一人

計。

(二)不動產標準:每戶土地

及房屋價值不得超過新

台幣六百五十萬元。

下列土地,經本府認定者,不

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

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

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

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維持原條文 八、第四點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

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

人員:

(一)申請人。

Page 7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2 -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

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

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

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

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

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

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

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

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

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

以上。

維持原條文 九、特殊境遇家庭申請家庭扶助,

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

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

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

助、給付與本要點之差額外,

不予重複扶助。

維持原條文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時,應停止其家庭扶

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

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府要

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取得家庭扶助。

重複補助之防止及查核,由受

理機關辦理,並得責由申請人

切結無重複請領情事。特殊境

遇家庭如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

要,經本府專案簽准者,申請

人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Page 7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3 -

維持原條文 十一、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

四點第一項各款規

定者,得申請緊急

生活扶助。

2.補助標準:按當年

度低收入戶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標

準一倍核發,每人

每次以補助三個月

為原則,同一個案

同一事由以補助一

次為限。

3.申請期限:應於事

實發生後六個月

內,檢具申請調查

表、最近三個月內

之戶籍謄本、最近

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 包 括 稅 籍 資

料)、切結書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向

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經審核符合

規定者,函送本府

核辦,俟本府審核

後,將結果函知申

請人。

(二)子女生活津貼:

1.補助對象:符合第

四點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

款、第五款或第六

款規定,並有十五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

女者,得申請子女

生活津貼。

2.補助標準:每名子

Page 7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4 -

女或孫子女每月補

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

申請一次。

3.申請期限:初次申

請者得隨時提出,

並檢具申請調查

表、最近三個月內

之戶籍謄本、最近

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 包 括 稅 籍 資

料)、切結書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向

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經審核符

合規定者,函送本

府核辦,俟本府審

核後,將結果函知

申請人。

(三)傷病醫療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

四點第一項各款規

定,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傷

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

之子女或孫子

女參加全民健

保,最近三個

月內自行負擔

醫療費用超過

新臺幣五萬元

,無力負擔且

未獲其他補助

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

女或孫子女,

參加全民健

Page 7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5 -

保,無力負擔

自行負擔之費

用者。

2.補助標準:

(1)本人及六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

之子女或孫子

女部分:自行

負擔醫療費用

超過新臺幣五

萬元之部分,

最高補助百分

之七十,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二萬

元。

(2)未滿六歲之子

女:凡在健保

特約之醫療院

所接受門診、

急診及住院診

治者,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

三十三條及第

三十五條之規

定應自行負擔

之費用,每人

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二萬

元。

3.申請期限:應於傷

病發生後三個月

內,檢具申請調查

表、最近三個月內

之戶籍謄本、最近

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 包 括 稅 籍 資

料)、健保卡正反面

影本、診斷證明

書、醫療費用收據

Page 8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6 -

正本、切結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

出申請,經審核符

合規定者,函送本

府核辦,俟本府審

核後,將結果函知

申請人。

(四)兒童托育津貼:

1.補助對象:符合第

四點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

款、第五款或第六

款規定,並有未滿

六歲之子女或孫子

女者,應優先獲准

進入公立托教機

構;如子女或孫子

女進入本縣私立托

教機構時,得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

2.補助標準:每人每

月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

3.申請期限:應於事

實發生後六個月內

檢具申請調查表、

最近三個月內之戶

籍謄本、最近一年

度之財稅資料(包

括稅籍資料)、繳費

收據正本、切結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

所提出申請,經審

核符合規定者,函

送本府核辦,俟本

府審核後,將結果

Page 8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7 -

函知申請人。

(五)法律訴訟補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

四點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而無力負擔

訴訟費用者,得申

請法律訴訟補助。

2.補助標準:補助最

高金額以新臺幣五

萬元為限。

3.申請期限:應於事

實發生後三個月

內,檢具申請調查

表、最近三個月內

之戶籍謄本、最近

一年度之財稅資料

( 包 括 稅 籍 資

料)、律師費用收據

正本、訴訟或判決

書影本各一份、切

結書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經

審核符合規定者,

函送本府核辦,俟

本府審核後,將結

果函知申請人。

申請前項各款補助,如證明

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

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若申請人需委託他人代辦,

應檢附委託代辦授權書及代

辦人身分證影印本。

維持原條文 十二、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

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

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

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Page 8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8 -

維持原條文 十三、本要點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

支應。

維持原條文 十四、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

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

之。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幼字第 0990210266 號

主旨:修正「嘉義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乙份,請刊登於本府公報,

請 查照。

說明:檢附修正「嘉義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乙份。

正本: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

副本:研究考核處法制科、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溪口

鄉公所、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嘉義縣六腳鄉公所、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嘉

義縣鹿草鄉公所、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嘉義縣梅山鄉

公所、嘉義縣番路鄉公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太保市公所、嘉

義縣朴子市公所、嘉義縣政府社會處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八八府社福字第 119326 號函頒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府社福字第 14081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九十府社福字第 11965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九三府社婦幼字第 12414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九六府社婦幼字第 155396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九七府社婦幼字第 162891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八府社婦幼字第 178773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九府社婦幼字第 0990210266 號函修訂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目的:協助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之家庭度過困難,以促進兒童及少年健康成長。

Page 8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79 -

三、扶助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四個月以上之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少年,本

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或單親之非婚生子女。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無法工作,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並持有 3

個月以上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者。

(五)、父母、養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

以上,且在執行中。

(六)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

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七)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

訓練者。

(八)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如負撫育之一方再婚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三款之父母、養父母離異後仍有同居事實或同一戶籍者(含同址分戶),

不予扶助。

第一項受扶助之兒童少年就讀進修部或夜間部者,不予扶助。

四、依本計畫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

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合計金

額未超過當年度低收入戶公告金額之一點五倍。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當年度低收入戶公告金額之一點五倍

(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五、前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

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

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關公布

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

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

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

Page 8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0 -

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

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六、本計畫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與受扶助者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受扶助者、受扶助者兄弟姐妹(含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之手足)、受扶助

者之監護人、共同生活或同戶籍之直系血親。

1.受扶助者之父母離婚未約定其監護權者,由與受補助者同戶籍且實際照

顧之監護人提出申請,並需併計父母雙方之收入、財產及存款本金(但

民國 85 年 9 月 25 日民法修正前,夫妻離婚未約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由夫任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未約定監護權者亦同。

2.受扶助者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受補助者之權利義務(如死亡、

入獄、失蹤等等)而無指定監護人時,依民法第 1094 條規定順序定其監

護人,其監護人得為受扶助者提出申請,全家人口計算為監護人、受補

助者、受扶助者之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或同戶籍之直系血親。

3.以「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提出申請者,受扶助者父母之收

入、財產、存款本金皆需併計。

4.受扶助者之兄弟姐妹若已結婚另組家庭或單親扶養子女者,不需計入全

家人口,但需檢附證明文件。

5.受補助者未與監護人同戶籍,但與未負監護權之父或母同戶籍者,全家

人口計算為監護人、同住之父或母、受補助者、受補助者之兄弟姐妹、

共同生活或同戶籍之直系血親。

(二)若受扶助者經法院判決指定監護人者,監護人提出申請者,併計人口比照

上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方式辦理。

(三)受扶助者父母、養父母因故無法照顧,由親屬實際照顧,其提出申請者:

1、實際照顧者為受扶助人之直系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併計人口

為:

(1)申請人之配偶。

(2)受扶助者本人及其兄弟姐妹。

2、實際照顧者為受扶助人父母之旁系血親、姻親,其併計人口為:

(1)申請人之配偶。

(2)受扶助者本人及其兄弟姐妹。

3、有關非受補助人之監護人欲提出該項生活扶助之申請時,應出具下列

相關文件以資證明:(1)請申請人出具至法院調解或聲請改定監護權

之證明文件。(2)請離異之一方出具無法實際照顧扶養之委託書。

(四)外籍配偶因離異、另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

依法拘禁者,倘已取得身分證,可直接提出申請;尚未取得身分證者,得

以子女為申請人提出,其併計人口為母親及其兄弟姐妹。

七、全家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二)在學領有公費。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Page 8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1 -

(四)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各款情形,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恢復列入全家人口計算或刪除。

八、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實際工作收入外,不計算其工作收入:

(一)未滿十五歲或年滿六十五歲。

(二)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三)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四)罹患重大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

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七)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八)受監護宣告。

九、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千四百元整。

十、停止扶助原因:受扶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補助:

(一)年滿十五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但在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得延長補

助至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扶助原因消失時。

(三)受扶助者出國逾 183 天未入境者。

(四)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負撫育之人再婚。

十一、申請程序:

(一)由兒童及少年之法定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申請人之身

份證、私章、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影本(年滿 15 歲至 18 歲者

檢附)、全戶所得稅證明、全戶財產證明(縣府主動查明)、農會存簿封

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調查,並登錄於社政資訊整合平台系

統,且完成初、複審,再將核定名冊函送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稽核,經本府核定函複後,由鄉鎮市公所備查,並通知申請人。

(三)鄉鎮市公所應確實辦理初審、複審工作,倘不符本規定之申請案,應以

公文逕退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向公所提出申覆。

(四)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日(含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函報本府

審核合格者,發給申請日之當月生活扶助費,如係當月十六日(含十六

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者,則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

給生活扶助費。

(五)本項生活扶助費由本府核發。

第三點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之兒童少年其生活扶助費由本府逕予核發。

十二、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

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規定所要求之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

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或因重複申領補助、公費安置或溢

領補助款等事實者,停止請領補助款且追回已補助經費,經通知限期繳回而不

Page 8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2 -

繳回溢領款者,本府將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三、未規定事項,請參酌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嘉義縣低收入戶調查

作業及生活扶助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幼字第 0990206973 號

主旨:本府 99 年 12 月 6 日府社婦幼字第 0990199888 號函送修正「嘉義縣特殊境遇

家庭實施要點」發布令(諒達),該要點名稱誤植,應請更正為「嘉義縣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如附件),請 查照。

正本: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嘉義縣新港

鄉公所、嘉義縣六腳鄉公所、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嘉

義縣水上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嘉義縣梅山鄉公所、嘉義縣番路鄉

公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太保市公所、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副本:內政部、嘉義縣政府研究考核處、嘉義縣政府主計處、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公報)、

社會處老人福利科、社會處社會救助科、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幼字第 0990206973 號

修正「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

附「嘉義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要點」。

縣長 張花冠

Page 8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3 -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幼字第 0990204431 號

主旨:檢送修正「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

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規定」發布令乙案,請 查照。

正本:嘉義縣布袋鎮公所、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嘉義縣新港

鄉公所、嘉義縣六腳鄉公所、嘉義縣東石鄉公所、嘉義縣義竹鄉公所、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嘉

義縣水上鄉公所、嘉義縣中埔鄉公所、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嘉義縣梅山鄉公所、嘉義縣番路鄉

公所、嘉義縣大埔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嘉義縣太保市公所、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副本:內政部、嘉義縣政府研究考核處、嘉義縣政府主計處、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公報)、

社會處老人福利科、社會處社會救助科、社會處婦幼福利科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幼字第 0990204431 號

修正「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

助審查作業規定」。

附「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

助審查作業規定」。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

險費補助審查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4日府社婦幼字第 0980024987 號函頒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府社婦幼字第 0990204431 號函頒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中低收入家庭內未

Page 8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4 -

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依「兒童及少年

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訂定本規定。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補助:

(一)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三)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

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家庭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價值,以公

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若兒童及少年之母親為新住民,則以父親為申請人;若父親有死亡、服刑、失蹤

等情形致無法提出申請或父母離婚,而母親取得兒少之親權,則以母親為申請人。

三、本規定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計算

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之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者。

(五)在學領有公費者。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

給付扶養費。

四、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符合本規定第二點規定者,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申請表、全家

人口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申請。

(二)各村里辦公處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切實主動發掘村里內符合規定之家庭,

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本項補助者或接受調查之家屬應於申請表中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

屬實。

(四)財稅資料審查部分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並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

捐稽徵單位提供申請人全戶人口所得及財產資料據以審核。

Page 8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5 -

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由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

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有關造冊函查之資料,應依規定

負保密責任。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於初審

完竣後造冊報經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之。

五、鄉(鎮、市)公所初核申請資料不完備者或初核未符合本規定申請資格者,應於

通知書中載明,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檢附資料補正或重新提出申請。

六、接受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審核合格者(以證件備

齊日為準),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審核合格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停止補助準用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本府書面通知撤銷其補助,

並副知內政部兒童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鄉(鎮、市)公所。補助費由本府追回:

(一)未依本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八、對於依本規定核定補助者,每年得清查一次。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

鄉(鎮、市)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格:

(一)兒童及少年戶內人口死亡或失蹤者。

(二)兒童及少年戶內人口戶籍遷出本縣者。

(三)其他不符本規定第二點之規定者。

(四)兒童及少年戶內人口於本縣內戶籍或實際居住地址變更者。

十、受補助兒童及少年戶籍異動時,屬本縣內遷移者,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應

通報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並副知本府。兒童及少年本人戶籍遷出或遷入

本縣者,仍具補助資格者,應追溯至戶政機關登列之遷入之日期為異動生效日。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費補

助審查作業規定」修正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維持原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為辦理嘉義縣(以下

簡稱本縣)中低收入家庭

內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

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

Page 9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6 -

費補助審查作業,依「兒

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訂定本

規定。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

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

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三

條第二款全民健康保險自

付保險費之補助:

(一)設籍本縣未滿十八

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未領有政府其他全

民健康保險費補

助。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

超過其最近一年消

費支出百分之九十

者。

(四)家庭存款本金、有

價證券、投資及其

他動產價值平均分

配每人每年未超過

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家庭之土地及房屋

價值合計未超過新

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土地價值,以

公告現值計算;房

屋之價值,以評定

標準價格計算。

若兒童及少年之母親為新

住民,則以父親為申請

人;若父親有死亡、服刑、

失蹤等情形致無法提出申

請或父母離婚,而母親取

得兒少之親權,則以母親

為申請人。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

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

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三

條第二款全民健康保險自

付保險費之補助:

(一)設籍本縣未滿十八

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未領有政府其他全

民健康保險費補

助。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

超過其最近一年消

費支出百分之九十

者。(即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超

過內政部當年公布

最低生活費標準

1.5 倍)

(四)家庭存款本金、有

價證券、投資及其

他動產價值平均分

配每人每年未超過

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家庭之土地及房屋

價值合計未超過新

臺幣六百五十萬

元,土地價值,以

公告現值計算;房

屋之價值,以評定

標準價格計算。

1.原法規中明列二

種家庭總收入平

均計算標準,易造

成審核時之困擾。

2.依「兒童及少年醫

療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臺灣省各

縣(市)及福建省

金門縣、連江縣:

家庭總收入平均

未超過其最近一

年消費支出百分

之九十」,業已刪

除「每人每月未超

過內政部當年公

布最低生活費標

準 1.5 倍」之規定。

3.依「社會救助法」

暨「嘉義縣低收入

戶審核規定」第三

點第三項規定「配

偶原為(或目前

為)外籍或來自大

陸地區者,其直系

血親尊親屬,已設

有戶籍者,列計家

庭應計人口,未設

有戶籍者,不列入

家 庭 應 計 算 人

口。」,易造成外

籍配偶提出申請

時其直系血親尊

親屬皆不列計或

相關財稅資料無

法取得之狀況。且

經 99 年 11 月 9日

Page 9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7 -

「嘉義縣 99 年度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業務研討暨

觀摩研習活動」會

議決議通過,擬增

訂第二點第二項

「若兒童及少年

之母親為外籍配

偶,則以父親為申

請人,若父親有死

亡、服刑、失蹤等

情形致無法提出

申 請 或 雙 方 離

婚,母親為兒少監

護人,則以母親為

申請人」

維持原條文 三、本規定所稱家庭應計算人

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

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總收入之全家人口範

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

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

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之外,認列

綜合所得稅扶養親

屬免稅額之納稅義

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非本國籍配偶

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

養事實之特定境遇

單親家庭直系血親

Page 9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8 -

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

養能力之已結婚直

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

服兵役或替代役

者。

(五)在學領有公費者。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

押或依法拘禁者。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

關報案協尋未獲,

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

未履行扶養義務,

致申請人生活陷於

困境,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訪視評估,認定以

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

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請求給付扶養費。

維持原條文 四、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

保險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符合本規定第二點

規定者,申請人得

由本人或其代理人

檢具申請表、全家

人口戶籍謄本及其

他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村里辦公

處申請。

(二)各村里辦公處應隨

時受理申請,並切

實主動發掘村里內

符合規定之家庭,

協助辦理申請手

Page 9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89 -

續。

(三)申請本項補助者或

接受調查之家屬應

於申請表中簽名或

蓋章,以確認資料

屬實。

(四)財稅資料審查部分

由鄉(鎮、市)公

所統一造冊,並分

別函請國稅局及稅

捐稽徵單位提供申

請人全戶人口所得

及財產資料據以審

核。但所提供之資

料無法辨認或不完

備時,得由申請人

提供。如有需要提

供其他戶籍資料,

由鄉(鎮、市)公

所逕向戶政單位洽

詢。有關造冊函查

之資料,應依規定

負保密責任。

(五)鄉(鎮、市)公所

受理申請後,應依

本規定儘速完成調

查及初審,於初審

完竣後造冊報經本

府核定後將結果通

知之。

維持原條文 五、鄉(鎮、市)公所初核申

請資料不完備者或初核未

符合本規定申請資格者,

應於通知書中載明,申請

人於三十日內檢附資料補

正或重新提出申請。

六、接受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

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

齊證件審核合格者(以證

件備齊日為準),自當月起

六、接受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

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

齊證件審核合格者(以本

府收文日期為準),自當月

各公所公文送達本

府期程不同,易造成

公所於每月十五日

前寄發案件,仍於十

Page 9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0 -

算;於十六日以後備齊證

件審核合格者,自次月起

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

於補助資格喪失,停止補

助準用之。

起算;於十六日以後備齊

證件審核合格者,自次月

起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

於補助資格喪失,停止補

助準用之。

六日後送達本府,影

響核定日期以及申

請民眾權益。

維持原條文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

由本府書面通知撤銷其補

助,並副知內政部兒童

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鄉

(鎮、市)公所。補助費

由本府追回:

(一)未依本規定提出必

要或其他相關文件

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

法令取得政府保險

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

不當行為申請或取

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規定之補助

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

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

不在此限。

維持原條文 八、對於依本規定核定補助

者,每年得清查一次。

維持原條文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

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

申請之鄉(鎮、市)公所

申報,鄉(鎮、市)公所

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

格:

(一)兒童及少年戶內人

口死亡或失蹤者。

(二)兒童及少年戶內人

口戶籍遷出本縣

Page 9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1 -

者。

(三)其他不符本規定第

二點之規定者。

(四)兒童及少年戶內人

口於本縣內戶籍或

實際居住地址變更

者。

維持原條文 十、受補助兒童及少年戶籍異

動時,屬本縣內遷移者,

遷出地之鄉(鎮、市)公

所 應 通 報 遷 入 地 之 鄉

(鎮、市)公所,並副知

本府。兒童及少年本人戶

籍遷出或遷入本縣者,仍

具補助資格者,應追溯至

戶政機關登列之遷入之日

期為異動生效日。

【㆞政】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測字第 0990211822 號

主旨:修正「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七點條

文,自發文日起生效。檢送修正後要點全文(如附件),請 查照。

正本: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嘉義縣竹崎地政事

務所

副本:縣長室、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嘉義縣政府人事處、行政管理處庶務科、行政管理處文書

科、地政處地籍科、地政處地價測量科、研究考核處法制科

縣長 張花冠

Page 9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2 -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89 府地測字第 149333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0 年 3 月 9日 90 府地測字第 2623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96 府地價測字第 096015952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4 日 97 府地價測字第 097003012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99 府地價測字第 0990211822 號函修正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增進

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處及本府各地政事務所。

三、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外,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助

理,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地政機關之業務單位

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撫卹、人員之工作調

動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六、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應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配置。本府

暨所屬各地政機關進用女性測量助理名額,不得超過該機關測量助理名額總數四

分之一。

七、本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以

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 6個月以上結業

者,應予優先遴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 3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

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僱

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解僱,失職

人員並予議處。

Page 9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3 -

八、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辦理測量工作,具有實際經驗一年以上,並符合第七點

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五)款規定者,得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用。

九、測量助理應協助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月提出測量助理之考核報

告,供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十、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調查表、

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

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

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

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暨測

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桿,選

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對講

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測量業務無

關之工作,否則各該主管人員應予處分。

十二、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以激勵工作

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定之。

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予以解

僱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十四、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各項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由所屬單

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上級主管單位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

成紀錄,供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五、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要,得先

協調各地政事務所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轄內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支援辦

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十六、為提昇測量服務品質,依「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設置基

準」第四點之規定,有關以測量組數核計測量助理配置數額所僱用之人員,本

府得依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其任職機關。

Page 9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4 -

【消防】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 0990203426 號

主旨:內政部 95 年 11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0950825784 號函頒「舞臺特效煙火施放作

業指導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3 日內授消字第 0990825745 號函辦理。

二、因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01 號令將「高空煙火施放作

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正為「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

法」,該辦法對於舞臺煙火之施放作業已有明確規範,爰將旨揭要點停止適用。

正本:本縣消防局

副本:本府研究考核處(法制科)、本府公報編行小組(請刊登縣府公報)

縣長 張花冠

內政部 函 電子公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 0990825745 號

主旨:本部 95 年 11 月 10 日內授消字第 0950825784 號函頒「舞臺特效煙火施放作業

指導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因本部於 99 年 11 月 26 日以台內消字第 099082501 號令將「高空煙火施放作

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正為「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

法」,該辦法對於舞臺煙火之施放作業已有明確規範,爰將旨揭要點停止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台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爆竹煙火協會、星際舞臺特效工程有限公司、宏益舞台特

效有限公司、本部消防署所屬機關

副本:本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秘書室【法科科】

Page 9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5 -

【行管】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行聞字第 0990211069 號

主旨:公告「嘉義縣 100 年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各項收費標準」,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51 條。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2、3項。

三、有線廣播電視法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

一、100 年每月每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550 元。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

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 550 元。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

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裝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主機裝機費:新台幣 1,500 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 500 元;於主機裝

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 800 元。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主機裝機費:新台幣 1,500 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新台幣 500 元;於主機裝

機後設置者為新台幣 800 元。

Page 10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6 -

三、復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1,000

元。原訂戶在契約終止 3個月內(含 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

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放

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 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

復機費。逾 3 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 200 元;

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1,000

元。原訂戶在契約終止 3個月內(含 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

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放

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 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

復機費。逾 3 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新台幣 200 元;

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四、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

(一)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室內者,每機新台幣 500 元;室外者,每

機新台幣 800 元。

(二)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室內者,每機新台幣 500 元;室外者,每

機新台幣 800 元。

五、本府社會處核准在案之低收戶,大揚及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均按收費上

限 1/3 以內收費。

六、附帶決議:

(一)請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度有

線電視數位化進度須達到 8%以上。

(二)請大揚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減少違

規廣告播出,提升節目服務品質。

(三)請大揚有線電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公

Page 10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7 -

益頻道公益性質之宣導及播出,提升公共服務範圍。

縣長 張花冠

【教育】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0990204580 號

主旨:預告「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預告「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

二、訂定機關:嘉義縣政府。

三、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

四、草案全文:詳如附件。

五、意見交流: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意見者,請於登載公報日起 10 日內將建議

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郵件地址:嘉

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號教育處學管科收,傳真號碼:05-3620379,電子

郵件:[email protected]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教育部預訂中華民國 100 年全面實施學生學籍 E化之相關措施,為管理本縣公私

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與因應學籍成績 E化後相關規定之更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

條第四項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法內容包含學生學籍資格取得

Page 10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8 -

與喪失之方式、學生學籍應記載之資料、學生學號編列之相關規定、學生轉學時學籍

處理方式、學校應將學生學籍妥善保管、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時學籍保存方

式、就讀非學校型態之學生應遵行之法源、畢業證書申請補發之條件及應準備之證

件、畢業生或肄業生更正學籍資料之處理方式、學校應保存學籍資料並不得外洩、學

籍資料受損時應重建、本府保有對學校學籍管理督導之責、學生學籍管理應依教育部

之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學校承辦人將學生資料外洩應遵守管理注意事項、學生學籍相

關表格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草案逐條說明

本管理辦法共十六條,茲將立法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管理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第一條)

二、學生學籍資格取得與喪失之方式。(第二條)

三、學生於緊急情況下學籍之處理方式。(第三條)

四、學生學籍應記載之資料。(第四條)

五、學生學號編列之相關規定。(第五條)

六、學生轉學時學籍處理方式。(第六條)

七、學校應將學生學籍妥善保管。(第七條)

八、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時學籍保存方式。(第八條)

九、就讀非學校型態之學生應遵行之法源。(第九條)

十、畢業證書申請補發之條件及應準備之證件。(第十條)

十一、畢業生或肄業生更正學籍資料之處理方式。(第十一條)

十二、學校應保存學籍資料並不得外洩。(第十二條)

十三、學籍資料受損時應重建。(第十三條)

十四、本府保有對學校學籍管理督導之責。(第十四條)

十五、學生學籍管理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Page 10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99 -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法規名稱: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

理辦法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制訂本管理

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六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 二 條 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學生於入學或轉入時取

得學籍,於轉出或畢業時喪失

學籍;中輟學生逾學齡時喪失

學籍。

同一學生不得同時擁有二

個以上學籍。

一、第一項為學籍取得與喪失之方式。

二、第二項限定學生只能擁有一個學籍。

第 三 條 學生因遭逢重大災難或家

庭變故致無法在原就讀學校就

讀者,得經嘉義縣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核准後,以不轉學

籍及戶籍之方式,予以緊急安

置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為緊急情形下使學生順利就讀之應變措

施,以維護學生就讀之權益。

第 四 條 各校於學生入學時,應建

立學籍資料,登載下列事項:

一、學號、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戶籍地

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僑生僑居地、

外籍學生國籍及護照

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二、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外籍父

母國籍及護照號碼或

居留證號碼)。

三、入學身分別、學歷及

入學年月日。

四、中途輟學(以下簡稱

中輟)或復學紀錄。

一、第一項為學生學籍應記載之資料。

二、第二、三項為學校應保有學生學籍紙

本資料。

三、第四項為無戶籍之學童應先入學在登

入學籍。

四、第五項為外籍生(非僑生)經本府核

准,即可寄讀、借讀、旁聽及重讀。

五、第六項為因應教職員工作地之方便,

允許其子女隨同餘服務學校就讀。

Page 10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0 -

五、轉學(含轉出及轉入)

紀錄。

六、成績紀錄。

七、畢業年月。

八、其他學籍管理有關事項。

各校對在學學生有關各項

學籍資料,應以電子方式詳細

填載,並於每學期末列印紙本

裝訂成冊。學生轉出或畢業

時,以書面方式列印永久保存。

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

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

學校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

國民中小學不得有寄讀

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但外籍學生(非僑生)經本府

核准就讀者,不在此限。

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

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第 五 條 各校學生學號,應依下列

規定編定之:

一、依年度別及入學順

序,以學籍管理及資

料處理便利為原則編

定學號。

二、學生於同一學校就學

期間,應使用同一學

號,不得重複或變更。

三、轉入學生之學號,應

銜接同年級學生學號

之末號接續編定,轉

出學生再轉回同一學

校就讀者,應使用原

編定之學號。

四、中輟學生復學,應使

用原編定之學號。

學生依規定編班後,各校

應依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

學生名冊存查,並製發學生證

(國小得免製學生證)。

為學生學號編列之相關規定

Page 10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1 -

第 六 條 各校辦理學生轉學時,其

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

證明及資料移轉單交

由家長持往轉入學校

報到。

二、轉入學校應於學生報

到後,將資料移轉單

寄回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接獲資料移

轉單後,應將學生學

籍資料以掛號郵寄轉

入學校,不得交由家

長代為轉送。

四、各校於學生轉學時,

應立即登錄學生異動

名冊並永久保存。

為學生轉學時,轉入轉出之學校應將學生

資料妥善保存,避免學生資料流失。

第 七 條 各校學生學籍資料相關名

冊繕造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入學學生名冊,應於

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冊

完畢。

二、轉入及轉出學生名

冊,應於學期結束後

一週內造冊完畢。

三、畢業生名冊,應於畢

業後一個月內造冊完畢。

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前項

相關名冊繕造期限屆滿次日

起,十日內陳報本府核定新生

及轉學生之學籍。

為學校承辦人應將學生學籍相關名冊於相

關期限造冊完畢,以利後續相關事宜之推

動。

第 八 條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

學時,應辦理轉出;其相關學

籍資料由原就讀學校保留。

為學生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時,由原就

讀學校保留學籍,以免學生學籍資料流失

第 九 條 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應依嘉義縣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學生接受非學校型態教育時,應依相關規

定辦理,保障學生權益。

第 十 條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為申請畢業證明書時應準備之證明文件及

Page 10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2 -

因遺失、污損或其他原因致不

堪使用者,得申請補發。

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印本

或戶籍謄本,經學校核對無誤

後,准予發給。委託他人代辦

者,應另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

及委託書。

前項文件應註記補發日期

及文號。

畢業證明書應詳細記載之資料,確認其真

實性及有效性。

第 十一 條 肄業學生或畢業生申請更

正學籍資料,應由當事人檢附

相關證明辦理,當事人如未成

年,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因學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若要修正須有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之。

第 十二 條 各校學生學籍資料有關之

文書、簿冊或電磁紀錄,應指

派專人妥慎保管並列入移交。

如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洩

漏學生個人資料者,依相關法

令辦理。

學生學籍資料,除學校因

實施教學或輔導學生而有使用

學生學籍資料之必要者外,非

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抄寫、

複印、複製或攝影。

學生學籍乃屬學生個人隱私之資料,學校

應妥善保管確保學生資料之存在並避免洩

漏學生隱私。

第 十三 條 各校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

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向本

府報備,並予重建。

學生學籍資料若喪失時,為避免學生資料

流失應報本府知悉並予以重建,確保學生

權益。

第 十四 條 本府對各校學籍管理有督

導之責,得以不定期查核各校

資料。辦理績優之學校酌予獎

勵;辦理不善者,其有關人員

應予以議處。

第十四條因學生學籍 E 化後即無學籍卡,

學校需將學生學籍電子資料影印備分,保

存學生相關資料,為免學校未保留相關資

料,本府保有查核之權力。

第 十五 條 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各校學

生學籍資料之建置,應依教育

部規定之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

準建立電腦資料檔案,定期備

份,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依教育部之規定訂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規定辦法施行日期。

Page 10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3 -

【城鄉】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城規字第 0990213776 號

主旨:公告本縣民雄鄉「嘉惠電廠開發計畫第二次變更開發計畫」案及內政部許可

函。

依據: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0 條。

二、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09908101971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100 年 1 月 29 日止,共計 30 日。

二、查閱地點:旨揭計畫書圖及許可函請至本府城鄉發展處城鄉規劃科或本縣民雄

鄉公所查閱。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城使字第 0990206118 號

主旨:有關坐落本縣太保市台 18 線與台 37 線路口土地上之違章建築物,因查無違建

人相關資料,致無法送達,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80 條、第 81 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二十日(自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二、公示送達公告通知之日起,請旨揭違章建築人攜帶身分證、印鑑章及權利證明

文件至本府(城鄉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 號。電

話:05-3620123 轉 174)洽領取旨揭本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99年 12月 16日

府城使字第 0990206118 號)。

縣長 張花冠

Page 10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4 -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城使字第 0990208713 號

主旨:有關坐落本縣太保市保鐵一路三段與台 37 線路口(西營將軍廟旁)土地上之

違章建築物,因查無違建人相關資料(郵局退件原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80 條、第 81 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

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二十日(自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二、公示送達公告通知之日起,請旨揭違章建築人攜帶身分證、印鑑章及權利證明

文件至本府(城鄉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 號。電

話:05-3620123 轉 174)洽領取旨揭本縣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99年 12月 14日

嘉府城違字第 0990194671 號)。

縣長 張花冠

【㆞政】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90199391 號

主旨:公告曾茂富地政士開業執照重新核發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姓名:曾茂富

二、執照字號:99 嘉縣字第 000212 號

三、事務所名稱:曾茂富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嘉義縣民雄鄉東榮村文化路 24 號

縣長 張花冠

Page 10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5 -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90205567 號

主旨:公告本府註銷劉茂森地政士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

一、姓名:劉茂森

二、執照字號:91 嘉縣字第 000039 號

三、事務所名稱:劉茂森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雙福 19 號之 5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90208723 號

主旨:公告李清圳地政士開業執照重新核發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姓名:李清圳

二、執照字號:99 嘉縣字第 000213 號

三、事務所名稱:李清圳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嘉義縣東石鄉港漧村港漧 102 之 2 號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4 日

Page 11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6 -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 0990209990 號

主旨:公示送達辦理「嘉義縣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阿里山鄉山美基地」開發案公

聽會會議紀錄予土地所有權人莊榮正及其全體繼承人(詳如后附清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80 條及第 81 條。

公告事項:

一、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為辦理「嘉義縣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阿里山鄉山美基

地」開發案,前於 99 年 12 月 13 日在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村辦公處,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召開公聽會,共同就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予以

說明,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以 99 年 12 月 20 日府地

權字第 0990207732 號函送會議紀錄,惟因土地所有權人莊榮正業已死亡,其

全體合法繼承人之處所亦不明,致上開會議紀錄無法送達,爰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本府地政處、本縣阿里山鄉公所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

民身分證、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住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號)領

取上開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於境外送達者為 60 日)未領取者,以

送達論。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阿里山鄉山美基地開發案

公聽會會議紀錄公示送達清冊

徵收土地標示

編號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姓名 住所 備註

1 阿里山 山美 291

292

莊榮正及莊榮正

之全體繼承人

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

村 4鄰山美 45 號

以下空白

Page 11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7 -

【㈬利】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0990199955 號

主旨:公告核定陳清煌等 2人申請考試潭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4 條。

公告事項:核定臨時用水登記。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0990201801 號

主旨:公告核定曾丁財申請溪墘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4 條。

公告事項:核定臨時用水登記。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0990204582 號

主旨:公告核定郭良溪等 4人申請溪墘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4 條。

公告事項:核定臨時用水登記。

縣長 張花冠

Page 11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8 -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0990204581 號

主旨:公告核定蘇新福等 2人申請溪墘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4 條。

公告事項:核定臨時用水登記。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0990207078 號

主旨:公告核定李明春申請考試潭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4 條。

公告事項:核定臨時用水登記。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 0990211644 號

主旨:公告核定江阿奢申請考試潭排水水系農業用水臨時用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44 條。

公告事項:核定臨時用水登記。

縣長 張花冠

Page 11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09 -

【環保】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府環字第 0990002620 號

主旨:公告本縣委託「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9 年度嘉義縣委外辦理

廚餘回收及簡易堆肥場設置規劃與輔導工作」之業務。

依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縣自 99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05 月 31 日止,委託「展立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之計畫工作內容:

一、辦理本縣廚餘產出量與再利用流向調查、廚餘回收再利用宣導、廚餘回收場之

作業輔導。

二、廚餘產出量與再利用流向調查:

(一)調查本縣有設立餐廳之各公家機關團體、學校(含國中、小、高中及各

公私立大專院校)果菜市場、小吃店及餐廳廚餘產出數量及掌握其再利

用流向之調查。

(二)調查本縣利用廚餘之養豬業者所收取之廚餘數量及來源,並輔導納入統

計回收再利用量。

(三)查核本局補助社區、學校落葉簡易堆肥設施之單位。

三、辦理廚餘回收再利用教育宣導說明會。

四、進行本縣鄉鎮市公所廚餘回收場之作業輔導:

(一)針對民雄鄉及梅山鄉公所廚餘再利用場,輔導其建置廚餘堆肥再利用之

標準作業程序。

(二)於本縣海區之鄉、鎮、市(東石鄉、布袋鎮、義竹鄉、六腳鄉、朴子市

及鹿草鄉),進行廚餘回收再利用場之設置評估工作,其內容應包含設

置地點、處理規模、處理流程與設施規劃之建議方案。

五、其它契約規定之相關工作。

縣長 張花冠

Page 11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0 -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府環字第 0990002674 號

主旨:公告本縣委託「創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99 年度嘉義縣節能減碳宣導

推動計畫」之業務。

依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縣自 99 年 11 月 08 日至 100 年 05 月 31 日止,委託「創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辦理之計畫工作內容:

一、執行本縣綠網部落格節能減碳資訊維護管理與更新及說明會。

二、執行本縣低碳飲食及自行車活動,帶動全民落實並參與節能減碳,進而達到全

民節能減碳的目的。

三、執行本縣推動轄內民間團體參與環保署節能減碳行動標章徵選活動,協助申請

節能減碳行動標章。

四、培訓學校或社區溫室氣體減量種子教師及環保志工,提升全民二氧化碳減量及

節約能源之認知,改變消費與生活態度。

縣長 張花冠

【交通】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交企字第 0990006570 號

附件:公示送達名冊、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等文件各 1份

主旨:本府為辦理縣道 159 線道路拓寬工程(新港段第一期)用地取得協議會議,土

地所有權人周阿愩及周阿愩之全體繼承人(如后附名冊)住址不明無法查獲其

正確住址,致無從通知,特予公示送達。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及第 81 條規定辦理。

Page 115: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1 -

公告事項:

一、本府為辦理縣道 159 線道路拓寬工程(新港段第一期)用地需要,擬取得嘉義縣

新港鄉菜公厝段 380-7 地號土地,經本府 99年 11月 8日府交企字第 0990006443

號函通知於 99 年 12 月 10 日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議,惟因周阿愩及周阿愩之全

體繼承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致上開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等文件無法送達,爰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上開文件存放於本縣交通局企劃科(承辦人羅文錡,電話

05-3622712 轉 802),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領取。

二、受送達人如同意以價購方式讓售所有土地者,請於 100 年 1 月 17 日前至本府辦

理協議價購事宜,如逾期為參與協議者,本局將依法辦理徵收;如對協議價購(或

其它方式取得)、徵收有意見陳述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規定,亦請於上開

日期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不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者,視

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縣長 張花冠

縣道 159 線道路拓寬工程(新港段第一期)

用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公示送達名冊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姓名 住址

戶政及稅捐單位

查得新址

1 新港

鄉 菜公厝 380-7

周阿愩及周阿愩

之全體繼承人

嘉義縣新港鄉新

巷路 924 號

嘉義縣新港鄉宮前

村中山路 35 號

以下空白

Page 116: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2 -

嘉義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交管字第 0990006596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縣路邊停車場停車欠費雙掛號催繳郵件無法投遞送達暨應受送達

人廖駿榮君清冊乙份(共 4筆,乙紙)。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至 82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業務,經以雙掛號 A4 郵簡併送達證書

寄發欠費催繳通知書,郵政機關以被通知人遷移新址不明、查無此人或查無此

址等無法送達為由退件,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公告張貼本府公告欄、本縣交通局公告欄,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欠費催

繳通知書由本縣交通局留存,被通知人得至該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

達論,本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項移請本縣警察局舉發。

縣長 張花冠

嘉義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欠費雙掛催繳郵件無法投遞

公示送達清冊(99 年 11 月)

序號 退件日 催繳單號 車號 車主姓名 到案處所 退件原因

1 991111 4KRDQ60754199US0 4199-US 廖駿榮 嘉義縣交通局 遷移不明

2 991119 4ZKVE41859316NL0 9316-NL 蘇素敏 嘉義縣交通局 遷移不明

3 991117 4ZKVO5563WH82910 WH-8291 王文明 嘉義縣交通局 遷移不明

4 991126 5G8QQ38356063MA0 6063-MA 世泰工程行 嘉義縣交通局 遷移不明

Page 117: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3 -

【警察】

嘉義縣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嘉縣警交字第 0990087433 號

主旨:公告本局依法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 1份。

依據: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79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該郵件無法

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共 47 筆已分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

留存,違規人得至該管處分(監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處

分機關得依法逕行裁處。

局長 謝文傑

Page 118: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4 -

Page 119: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5 -

Page 120: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6 -

Page 121: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7 -

嘉義縣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嘉縣警交字第 0990088550 號

主旨:公告本局依法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 1份。

依據: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79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掛號郵寄冊內被通知人,該郵件無法

送達,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共 31 筆已分送至各處分(監理)機關

留存,違規人得至該管處分(監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處

分機關得依法逕行裁處。

局長 李文力

Page 122: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8 -

Page 123: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19 -

Page 124: 嘉義縣政府公報 - cyhg.gov.t¸£公報/嘉義縣政府公報100年第1期.pdf ·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2 - 嘉義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府研法字第0990205432號令發布

嘉義縣政府公報一百年第一期

- 120 -

統一編號:

2009000200

訂閱公報不另給收據

請以繳費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工本費:公報全年 600 元

請電 05-3620123 轉 217

嘉義縣政府公報編行小組洽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