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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驗證 業務宣導活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REGISTERED CERT. NO. XXXXXXX-XX 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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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驗證業務宣導活動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REGISTEREDCERT. NO. XXXXXXX-XX

    認可登錄

  • 2

    簡報大綱

    一、 ISO 50001 標準介紹

    二、 ISO 50001導入重點

    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驗證

    三、本局驗證作業流程介紹

  • 3

    能源管理系統標準• 減少費用支出• 處理複雜能源事物• 確保持續關注能源效率及費用控制• 使能源管理具一致性、組織性、整合性• 大多數產業能源效率提升是藉由能源管理改變• 能源管理系統所提供架構可與既存ISO 9001及

    ISO 14001管理系統相容• 自願性採用能源管理計畫的公司將達成能源效率的提升

  • 4

    區域及國家之能源管理標準• 2000年• 丹麥及美國首先制定國家能源管理標準• 丹麥能源管理標準 DS 2403:2001• 美國能源管理系統ANS/MSE 2000-2008

    • 至2009年• 瑞典能源管理標準 SIS SS 627750(2003)• 愛爾蘭能源管理標準 IS 393:2005• 歐盟能源管理系統 BS EN 16001:2009• 中國(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國家標準 GB/T23331-2009

    • ISO/PC 242委員於 2011年6月15日發布ISO 50001:2011

  • 5

    能源管理系統標準-ISO 50001簡介-

    發展沿革

    •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UNIDO)在早期即認為工業組織應有效的加入氣候變遷行列之團體,對於工業能源使用應有效的監控管理。

    • 2007年3月,UNIDO提出應制定相關的能源管理標準,以因應氣候變遷。邀請ISO組織與聯合國的專家討論制定能源管理標準的相關工作。

    • 2008年2月ISO技術管理委員會成立一個新的委員會(ISO/PC242),發展新的ISO能源管理標準。

  • 6

    ISO 50001標準發展的歷程

  • 7

    目的• 藉由一些準則與方法的建立,提供組織、企業一個必要程序的架構,讓組織、企業等能有依循的方式。

    • 在不影響現有運作下,將自身的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到最佳狀態,並與組織運作之策略和目標密切配合,再輔以PDCA (Plan-Do-Check-Action)的機制,進行組織能源運用方式持續性的改善。

    • 藉由能源成本的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進而達到永續經營與環境友善的目標。

  • 8

    ISO 50001條文架構

  • 9

    ISO 50001條文架構一

  • 10

    能源管理與節能技術一

  • 11

    適用範圍‧可供組織採取一系統化的方法以建立、實施、維持及改善其能源管理系統,以達成對能源績效、能源效率及能源節約的持續改善。

    ‧適用於能源供給、能源使用及消耗,包括量測、文件化及報告、能源設備的設計及採購、系統、流程及能源相關人員。

    ‧適用組織所有可監督及影響的能源使用參數,但此標準並未設定能源績效的特定要求。

    ‧本標準設計獨立使用,但它可連結或整合至其他系統,並適用整個組織。

  • 12

    用語及定義(1)

    • 3.1 邊界(boundaries)組織界定實體或廠區界限及/ 或組織的界限。例如:一個流程、一組流程、廠區、整個組織、組織所控制下的多個廠區。

    • 3.26範圍(scope)組織宣稱經由能源管理系統所涵蓋的活動、設施及決定的範疇,它可能包含多種邊界。

  • 13

    用語及定義(2)

    • 3.5 能源(energy)電力、燃料、蒸汽、熱、壓縮空氣及其他類似的介質。- 本標準目的中之能源係指不同形式的能源,包括:其可被採

    購、貯存、處置、使用於設備或在過程中或被回收之再生能源。- 能源可被定義為產生外部活動或執行工作之系統的能力。

    • 3.6 能源基線(energy baseline)提供能源績效比較的量化基準。- 能源基線可反映時間上的特定時期。- 能源基線可藉由影響能源使用及/或消耗的變數調整。- 能源基線亦使用於能源節省之計算,做為在能源績效改善行動

    前與後之參考。

  • 14

    能源基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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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用語及定義(3)• 3.7 能源消耗(energy consumption)應用能源的數量。

    • 3.18 能源使用(energy use)能源的應用途徑或方式。例如:通風;照明;加熱;冷卻;運輸;過程;生產線。

    • 3.8 能源效率(energy efficiency)產出的績效、服務、貨品或能源與能源投入的比例或其他量化的關係。例如:轉換效率;所需能源/使用能源;產出/投入、操作的理論使用能源/操作的使用能源。- 投入及產出皆需清楚地定性或定量,且可量測。

  • 17

    用語及定義(4)• 3.12能源績效(energy performance)關於能源效率(3.8)、能源使用(3.18)及能源消耗(3.7)可量測結果。- 在能源管理系統範圍中,可依組織的能源政策、目標、標的

    及其他能源績效要求量測其結果。- 能源績效是能源管理系統績效之ㄧ個單元。

  • 18

    用語及定義(5)• 3.7 能源績效指標(energy performance indicator;EnPI) 由組織所界定能源績效量化值或量測值。

    ‧ 能源績效指標範例全組織全組織- 全廠總能源強度(總用電、用電/產品、用電/營業額(佰萬)⋯等)

    管理面管理面- 各產線的總能源耗用量- 每單位建築物面積的能源耗用量作業面作業面- 冰水主機能源效率- 鍋爐能源效率

  • 19

    用語及定義(6)

    • 3.27 重大能源使用(significant energy use) 耗用量大的能源使用及/或可考慮為潛在能源績效改善的對象。- 重大性準則由組織自行決定。

  • 20

    能源管理系統執行方法

  • 21

    ISO 50001之重點導入程序(1)

    1.成立能源管理小組- 由最高管理層核准組成。

    - 最高管理階層的承諾。

    - 指派適當技術及能力者為管理代表。

  • 22

    ISO 50001之重點導入程序(2)

    2. 擬定能源政策- 高階管理階層對於能源政策應聲明並承諾。

    - 包括法規符合與能源績效持續改善之承諾。

  • 23

    ISO 50001之重點導入程序(3)

    3.能源規劃:- 能源法規鑑別- 能源審查- 能源基線- 能源績效指標- 目標、標的與行動計畫

  • 24

    能源規劃能源規劃過程

    規劃投入 能源審查 規劃產出

    A.分析能源使用與消耗

    B.鑑別重大能源使用與消耗區域

    C.鑑別改善能源績效之機會

    •能源基線

    •能源績效指標

    •目標

    •標的

    •行動計畫

    過去與現在能源使用

    •影響重大能源使用之相關變數

    •績效

    本圖顯示能源規劃之基本觀念

  • 25

    ISO 50001之重點導入程序(4)

    4. 實施與運作- 訓練、文件化、作業者管制

    - 設計、能源採購

  • 26

    ISO 50001之重點導入程序(5)

    5. 績效檢查與監督量測- 監督與量測能源績效之關鍵特性

    - 透過內部稽核檢討

  • 27

    ISO 50001之重點導入程序(6)

    6. 檢討與審查- 透過管理階層審查,確保能源管理系統受到持續改善和調適。

  • 28

    • 新申請案之評鑑作業

    • 認可登錄廠商之追查作業

    驗證作業流程介紹

  • 29

    驗證作業流程圖

    廠商申請

    文件審查

    第一階段人員派遣

    赴廠訪談(免費)

    第二階段人員派遣

    評鑑計劃擬定及確認

    繳交審查費及申請費

    評鑑前會議

    例行追查(每年1次/三年重新評鑑)

    無主要缺點認可登錄

    繳交證書費及年費

    核發驗證證書

    提送矯正計畫

    總結報告複審

    正式現場稽核

    有主要缺點者

    得申請複評一次

  • 30

    廠商申請、文件審查

    ‧新申請案件,統一由第五組受理。

    「申請書」、「廠商基本資料及問卷」、「管理系統驗證服務之權利與義務聲明書」等申請用文件及填寫說明,申請者可自本局網站中下載使用。

    ‧接獲案件後,第五組對驗證能力先進行確認,再編定廠商代號,指派聯絡人與廠商說明驗證相關作業,辦理文件審查並以文件審查結果通知單通知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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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應配合於受理後6個月內完成評鑑作業

    申請案退件(駁回)之時機 處理方式

    (1)申請文件初審不符合,無法於限期內補正者。

    由第五組辦理退件(駁回)

    (2)受理後廠商因故無法於六個月內配合辦理評鑑者,如有正當理由時,向本局第五組申請核准者,最多得延展六個月。

    主導評審員應將詳細情形,以書面方式提送第五組,由該申請案件聯絡人與廠商確認後辦理退件(駁回)

    (3)評鑑作業開始前,因廠商撤回原申請案件者。

    由該案聯絡人於接獲廠商之申請函後予以退件(駁回)。

    新申請案之管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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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廠訪談

    • LA於接獲公文後1個月內,應依「評鑑前赴廠訪談指導說明書」(QAW-050-008)辦理赴廠訪談,並辦理訪談報告之繕寫與傳遞。

    • LA應擬定訪談計畫,經申請者簽名確認後,傳送第五組及該

    案之評審人員。

    • 訪談結果廠商若有重大系統缺失尚待釐清、尚無具體實施績效可展現其系統已成熟或其他因素,必要時,可擇期辦理第2次訪談作業(僅限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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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廠訪談

    • 訪談過程依據QAW-050-002、QAW-050-008、GHP-050-001文件及EnM-17系列表單辦理。

    • 確認驗證過程中廠商是否可能與本局/受託機構之部門或個人存有潛在利益衝突。

    • 廠商應提送訪談缺失矯正計畫(格式不拘,但需包含原因分析、改正及矯正措施、權責部門、完成期限),LA預審矯正計畫之內容與期限,改善情形由LA/ A於評鑑時現場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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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場評鑑與缺點之判定

    •現場查核作業,可參考QAW-050-004 及QAW- 050-016為之。

    •次要缺點:會使管理系統稍為/可能降低效果或為偶發之缺點。

    •主要缺點:會導致管理系統失敗/顯著降低效果或導致缺陷之缺點。

    •主要缺點判定之基本原則:1.重要作業未建立作業程序。2.未依既定之作業程序執行,且造成作業明顯的失敗,或導致嚴重的不良缺失。

    3.同一管理系統項下,次要缺點多且分散於許多不同之部門。

  • 35

    追查案件類別

    •一般年度定期追查 (QAP-050-002)•重新評鑑 (QAP-050-002/4.11)•合併追查 (QAP-050-002/4.10)•變更認可登錄範圍 (QAP-050-004/4.3.2)•遷移廠址 (QAP-050-004/4.3.4)•合併/分割證書 (QAP-050-004/4.3.5)•停工及復工 (QAP-050-002/4.9)•轉版追查 (標準轉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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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查時機

    •取得本局各項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商(含評鑑及轉證)之預定追查月份,統由第五組發函通知追查主管單位,判定原則為評鑑/複評日期最後1日所屬月份後之第10個月為原則。

    •主導評審員可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當次追查時間,並於預定追查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完成追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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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彈性調整與追查管制間之緩衝第1次追查期限【第4.1.3(2)節】評鑑登錄後第1次追查,最遲應於評鑑最後1日起12個月內執行。(惟因特殊情況:如重大事件或不可預期之合理因素,必要延後時,經備函向追查主管單位申請延後經核准者除外)

    3年重評期限【第4.11.1節】登錄後每3年重評1次,且重評月份應於證書效期之該月份前完成。

    追查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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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評鑑

    • 登錄後每3年重新評鑑一次,且重評應於證書效期之月份前完成。

    • 重新評鑑作業,認可登錄廠商不須重新提出申請,本局以全項追查方式進行。

  • 39

    簡報結束 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