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法規輯要暨 新聞稿彙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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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新頒法規輯要暨 新聞稿彙總 收錄期間:1020301日〜10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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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新頒法規輯要暨

    新聞稿彙總

    收錄期間:102年03月01日〜102年03月09日

  • 2

    新頒法規輯要目錄 分 類 頁碼

    壹、證券金融 (壹)法律及法規命令 (貳)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1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523號令: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之規定。

    7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5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號令:修正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指定之「保險業風

    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2.3.2,自即日生效。

    8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年 3月 7日金管銀法字第

    10200017220號令:核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3條第1項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轉換之相關會計

    處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9

    貳、財政稅務 (壹)法律及法規命令 (貳)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一、財政部102年3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723940號令:修正

    「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自即日生效。

    10-14

    二、財政部102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0204517500號令:訂定

    「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

    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自即日生效。

    15-17

    (參)公告 參、經濟工商:

    (壹)法律及法規命令: (貳)行政規則(解釋函令) 一、經濟部102年3月1日經商字第10200516900號公告:修正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

    項目表」,自即日生效。

    18-19

    二、經濟部工業局102年3月8日工策字第10200114091號令: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20-35

  • 3

    點」,自即日生效。

    (叁)公告: 肆、司法解釋: 伍、其他: (壹)法律及法規命令: (貳)行政規則:

    (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6日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877號函:檢送本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七條條文

    勘誤表乙份,請 查照修正。

    36-37

    陸、證券金融、財政稅務、經濟工商新聞稿彙總:

    38-41

    (壹)102年3月1日新聞稿: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

    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所

    承租保管箱應如何處理?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通訊地址變更該如何通知國稅局呢?

    (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稅額試算通知書上的所得或扣繳金額

    與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

    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

    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建業將工程外包,勿以下游小包商

    之薪資表代替。

    (貳)102年3月4日新聞稿:

    42-44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公司、行號列報成本費用,應具交

    易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勿虛列成本費用。

    (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紙本電子發票沒有領獎欄位,要怎麼

    領獎?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財政部為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自

    102年起興辦人可享有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等優惠。

    (参)102年 3月 5日新聞稿: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個人出售房屋或購入房屋之相關交易

    憑證應妥善保存,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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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個人出售預售屋,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並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

    屬年度。

    45-55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夫妻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不能合併計算。

    (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第 4季及按月開徵 102年 1月

    份之查定營業稅額繳款書繳納日期改訂為 101年 3月 1日

    至 3月 10日止。

    (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百貨公司周邊業者,請自行檢視

    有無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等情事,以免

    經查獲受罰!

    (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請注意,102 年度統一發票稽

    查工作即將展開囉!

    (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專案查核將自 102年 4月 1日

    起展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以免

    遭補稅處罰。

    (八)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請注意,102 年度稅籍清查工

    作即將展開囉!

    (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統一發票自 102年起委託由農會代售。

    (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子女婚嫁贈與一百萬元以內財物可免

    課贈與稅。

    (十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自 102年 1月 1日起有關營利事業

    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相關規定。

    (十二)金管會銀行局本國銀行組:有關「兩岸現代化金流平台」

    之推動情形。

    (十三)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金管會對投信產業興利

    與除弊並重之相關措施。

    (十四)金管會綜合規劃處:金管會致力推動金融自由化並強化

    金融市場紀律。

    (肆)102年 3月 6日新聞稿:

    56-67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子女新婚贈與,節稅好時機。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舉逃漏稅,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

    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版營業稅電子申報軟體新增活期(儲

    蓄)帳戶繳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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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將自 102年 4月 1日

    起展開,請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

    補稅移罰。

    (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統一發票稽查工作將於近期

    內展開。

    (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統一發票稽查作業高雄國稅局

    即將展開,請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受罰

    甚或遭停業之處分。

    (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稅專案查核將自 102年 4月 1日

    起展開,請營業人速自行檢視有無違反稅法規定、逃漏稅

    捐之情事,以免遭補稅移罰。

    (八)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適用範圍自

    今(102)年起擴大至首次辦理申報者,符合規定條件之民

    眾可於 102年 2月 15日至 3月 15日申請適用。

    (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請儘

    速使用電子發票。

    (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費用列支不受

    金額限制。

    (十一)財政部賦稅署: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

    標準」。

    (十二)財政部賦稅署:訂定 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

    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伍)102年 3月 7日新聞稿:

    68-74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檳榔業稅籍清查及課稅作業即將全面

    啟動。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欲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 1%或非屬

    擴大書審所得額標準降低 2%的獎勵嗎?請趕快使用電子發

    票吧!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將實施全面性營業稅稅籍

    清查。

    (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國稅局將於近期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

    作業。

    (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將自 102

    年 4月 1日起展開營業選案查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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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

    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法定

    期間內申請復查。

    (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遭竊盜損失,應取具稅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

    (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申報決清算,是否不適用營

    業期間未滿 1年之所得額換算規定?

    (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自 102年度以後出售持有滿

    3年以上之股票可適用減半課稅。

    (陸)102年3月8〜9日新聞稿:

    75-80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高雄國稅局即將展開,請營業人儘速辦理設立、變更等相關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將於 102年 4月 1日展開,請營業人把握時效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度營業稅人工自行選案查核作業將自 102年 4月 1日展開。

    (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認定,自 102年度起適用新認定原則,提醒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避免因適用錯誤而受罰。

    (五)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申請核備應檢附之文件。

    (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條件。

    (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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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523 號

    一、按中央銀行業與大陸地區人民銀行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並已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

    八條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

    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依上開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

    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應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

    條及該管理辦法有關外幣相關規定辦理。至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不含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其所稱「以人民

    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係指國外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

    主任委員 陳裕璋

    http://www.fsc.gov.tw/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Q0010001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80026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80026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90020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90020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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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2年 3月 5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號

    一、 本會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規定指定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修正條文 2.3.2

    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2.3.2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 102年 3月 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2111號令

    條文 內容 備註

    2.3.2 保險業應訂定風險胃納,並注意以下事項:

    1. 應根據公司之經營策略與目標,並考慮業務成

    長、風險與報酬等因素,訂定公司整體之風險胃

    納。

    2. 保險業在考量風險胃納時,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一

    個量化指標,但其他質化或量化指標亦得併採之。

    3. 在訂定量化風險胃納時,風險胃納應與財務指標

    相連結。

    4. 董事會應每年審視風險胃納,若有需要則進行適

    當調整。

    條文內包含

    之「宜」、「得」

    或「可」執行

    事項者非屬

    本令所稱

    「應」執行條

    文之內容。

    http://www.fsc.gov.tw/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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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 102年 3月 7日

    金管銀法字第 10200017220號

    釋示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轉換之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如係來自金融機

    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

    條第四項及相關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且

    其撥充資本比例不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十二條之一

    規定之限制;為使投資人充分知悉上開事項,金融控股公司應依金融控股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款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

    其來源、性質、金額、用途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http://www.fsc.gov.tw/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80197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80112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40002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80197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G038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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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台財稅字第 10100723940 號

    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壹、總則

    四、 以網路或媒體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免檢附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

    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上揭各項憑單所載所得人統一編(證)號

    與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同者,或應申報之所得資料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稽徵機關

    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不一致者,仍應檢附供核。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

    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金額不超過其依照「稽徵機關

    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

    規定查詢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

    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

    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一) 以網路申報者,免填報結算申報書及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含代領退稅授權書)及單據資

    料,仍須將該部分資料逕送(寄)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

    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

    所、服務處)。

    (二) 以媒體申報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

    明文件(含代領退稅授權書)、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併同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

    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

    服務處)辦理申報。

    六、 以媒體申報者,媒體申報檔案須以 1.44 吋磁片或 CD-ROM 光碟片方式儲存,併同自

    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

    http://www.mof.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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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

    理申報。

    貳、電子結算申報程序

    八、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一) 申報軟體: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

    下載當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Windows 離線登錄版程式),或向財

    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

    後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

    各項申報資料,以網路申報,或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居留

    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

    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 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外僑申報資料整批匯入功能,匯入檔案

    格式及審核條件,請參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三)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十、基本資料:

    (一) 以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

    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配偶及受

    扶養親屬之稅籍資料須逐筆輸入,但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得經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

    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者,可分別據以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外僑納稅

    義務人須就上開下載之資料詳為檢視有無必要調整或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後再辦理

    申報。

    (二) 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

    行碼者,或以媒體申報方式登入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與扣除額資料及配

    偶、受扶養親屬之稅籍、所得與扣除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已向財政部各

    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

    資料者,得將其檔案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十二、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

    (一) 外僑納稅義務人若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應逐筆輸

    入於相關欄項中。外僑納稅義務人得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內政部核

  • 12

    發之自然人憑證下載或將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

    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

    稅系統,免再逐筆輸入,惟該部分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

    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二) 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本人、配偶及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資料,應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

    證明文件、單據。

    (三) 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扣除額資料,除依第四點規定免檢附者外,應另行檢送相

    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

    金支出、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 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抵減資料,應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十四、繳退稅款資料:

    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

    額者,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一) 繳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繳稅方式;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繳稅

    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二日二十四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

    1、現金繳稅:

    (1) 金融機構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持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

    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向稽徵

    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

    據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

    繳款書證明聯。

    (2) 便利商店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

    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

    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

  • 13

    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晶片金融卡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

    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

    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

    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

    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二) 退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支票方式辦理退稅。採指

    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以

    其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及

    郵政機構開立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

    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採退稅支票欲委託第三人代領者,

    須輸入退稅代理人資料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採用網路申報:

    (一) 傳輸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第九點規定之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

    資料辦理網路申報。非採用網路申報者,以系統列印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等相關書

    表,稽徵機關得不予收件。

    (二) 回信確認: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檔

    案編號及收執聯。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需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

    者,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三) 更正及查詢:

    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際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第

    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統一證號」及

    「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輸

    資料次數以五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居留證或入出境

    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

    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 外僑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之送件期限

    規定如下:

  • 14

    1、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寄送

    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

    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2、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

    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五) 外僑納稅義務人否認曾以「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

    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時,視同未申報,稽徵機關應註銷該筆申報案件。

    十六、採用媒體申報:

    (一) 外僑納稅義務人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及

    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應併同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

    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於法定申報期限內送(寄)居留證

    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

    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 經系統列印後之結算申報書不得再塗改,如需更改內容,應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

    書再行申報,以避免媒體申報檔案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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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2年 3月 6日

    台財稅字第 10204517500號

    訂定「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

    部 長 張盛和

    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

    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 臺北市:

    1、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及松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48%計算。

    2、士林區、中山區、內湖區、大同區、南港區、萬華區、文山區及北投

    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42%計算。

    (二) 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

    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28%計算。

    2、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26%計算。

    3、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

    計算。

    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

    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9%計算。

    (三) 臺中市:

    1、西屯區及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8%計算。

    2、東區、南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6%計算。

    3、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5%計算。

    4、中區及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計算。

    5、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3%計算。

    6、太平區、大里區及烏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2%計算。

    7、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及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0%

    http://www.mof.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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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

    8、沙鹿區及梧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9%計算。

    9、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

    區、龍井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8%計算。

    (四)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

    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

    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

    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

    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

    之 8%計算。

    (五) 高雄市: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

    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20%計算。

    2、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2%計算。

    3、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0%計算。

    4、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

    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

    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

    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8%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一) 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4%計算。

    (二) 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2%計算。

    (三) 楊梅市及大園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1%計算。

    (四) 大溪鎮、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8%計

    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計算。

    2、基隆市、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3%計算。

    (二) 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5%計算。

    2、彰化縣彰化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1%計算。

  • 17

    3、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0%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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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

    經商字第 10200516900 號

    主 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並自即

    日生效。

    依 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如附件。

    部 長 張家祝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

    項目 許可

    禁止

    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備註

    經營公路及市

    區汽車客運之

    業務

    v 交通部(路政司)

    經營鐵路業務 v 交通部(路政司)

    經營捷運業務 v 交通部(路政司)

    申請個案須符合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

    之一,以及科技資料保密要

    點規定辦理

    從事工商活動

    所需之各類管

    理及諮詢顧問

    服務

    v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證券金融

    業、證券集中保管業、期貨

    證券、期貨機

    構及相關公會

    辦理證券、期

    貨教育訓練事

    v

    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證券金融

    業、證券集中保管業、期貨

    從事臺灣地區

    人民赴大陸地

    區就業之人力

    仲介業務

    v 行政院勞工委員

    http://www.moea.gov.tw/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Q0010001

  • 19

    在大陸地區設

    立辦事處 v

    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

    依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

    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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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工業局令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工策字第 10200114091 號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

    局 長 沈榮津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

    助引進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案件資格及類別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二)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符合前款規定指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符合勞委會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

    四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

    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為限。

    (三)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符合第一款規定指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符合勞委會審查標準第十

    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於領有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三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門檻者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案件如經本局核定後,

    不得申請變更。

    特定製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得再次申請:

    (一) 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或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

    並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辦妥變更登記者。

    (二) 逾勞委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申請

    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三、 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親自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

    日為準。

    四、 特定製程案件應備文件:

    (一)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 三四三表)。

    (二)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 三四三 A 表)。

    (三)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 工廠設立滿一年以上者,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

    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但有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勞委會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

    指定製程與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得併同檢附該等購置機器

    設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

    本。

    (五)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 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

    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http://www.moeaidb.gov.tw/index-1024.html

  • 21

    符合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者,應提供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五、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應備文件:

    (一) 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表(M 三四四表)。

    (二) 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案件投資金額及其人力需求預估表(M 三四四 A 表)。

    (三) 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購置機器設備明細表(M 三四四 B 表)。

    (四) 製造業國內新增投資案件生產線勞工人數預估及初審表(M 三四四 C 表)。

    (五) 投資計畫書(投資計畫書至少應具備之項目:公司簡介、投資目的、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與說明、年

    產能、預計新增僱用國內勞工人數、生產流程及工廠平面圖、機器設備人機配置圖,及類似規模工廠

    使用工人數量說明)。

    (六)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七) 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八) 投資金額符合勞委會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要件及第十四條之六規定期限內

    者,應檢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購置相關憑證資料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狀、發票、進口報單、或

    其他實際支附憑證等),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文件。

    (九) 列有營運資金者,應附營運資金計算方法,及會計師簽證文件。

    六、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應備文件:

    (一) 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 三四五表)。

    (二) 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投資金額及其人力需求預估表(M 三四五 A 表)。

    (三) 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購置機器設備明細表(M 三四五 B 表)。

    (四) 製造業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生產線勞工人數預估及初審表(M 三四五 C 表)

    (五) 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六) 投資計畫書(投資計畫書至少應具備之項目:公司簡介、投資目的、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與說明、年

    產能、預計新增僱用國內勞工人數、生產流程及工廠平面圖、機器設備人機配置圖,及類似規模工廠

    使用工人數量說明)。

    (七)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 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購置明細表及相關憑證資料影本(如土地所有權狀、發票、進口報單、或其

    他實際支附憑證等),並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文件。

    (九) 列有營運資金者,應附營運資金計算方法,及會計師簽證文件。

    (十) 符合勞委會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新設立研發中心或營運總部者,應檢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影本。

    七、 國內新增投資及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投資金額認定原則如下:

    (一) 投資金額限制:

    1、 高科技產業:投資從事基本金屬冶鍊、積體電路晶片製造、液晶顯示器(TFT-LCD)、電漿顯示器

    (模組組裝除外)或積體電路製程用光罩等五種製程或製品之製造業,其投資總額應已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已達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2、 其他產業:前述高科技產業以外之製造業,其投資總額應已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

    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已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 投資金額計算期間:

    1、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投資金

    額為限。

    2、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於取得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三年期間內之投資金額為限。

    (三) 投資金額之認定:

    1、 須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投資期間內購置之廠房、機器設備及土地之投資金額,

    且已有發票、進口報單、電匯單、或其他實際已完成支付之憑證。

  • 22

    2、 申請屬合併案者不得列為投資案。

    3、 對於投資金額除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外,需加上營運資金方達第一款投資金額限制者,應檢附營

    運資金計算資料,且其營運資金不得超過營運資金計算公式計算所得之金額,其計算原則如下:

    (1) 營運資金計算公式:「營運資金」等於(「投資後之營業額」減「投資前之營業額」)乘以「成

    本率」除以「營運週期」。

    (2) 投資後之營業額,以申請廠商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之財務報表之金額為準。投資前

    之營業額,以申請廠商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或有關機關之財務報表之金額為準。新設立之申請

    廠商,其投資前之營業額得以零列之。

    (3) 「成本率」等於「一」減「毛利率」。得參考財政部編印之行業別毛利率參考資料及廠商申請資

    料計算後,求其平均數。

    (4) 營運週期以一年週轉三次為原則,即以投資前後一個年度之營業額比較作基準,投資案若跨二個

    年度,其營運資金週期應倍增為六次,餘類推之。廠商可選擇投資期間至少一年之營運資金作為

    營運資金計算。

    八、 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 特定製程:

    1、財產目錄或新購置之機器設備,以符合勞委會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為限。

    2、 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但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

    備歸屬廠場。

    (二) 國內新增投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購置之全新機器

    設備為限。

    (三)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於取得臺商資格認定後三年內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為限。

    全新購置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應從事實際生產運作。

    九、 行業別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應符合勞委會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

    (二) 應依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判定。

    (三) 同一廠場具二個以上主要產品項目者,以產品占營業額比重最高者判定,且必要時得依報送稅捐機關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之製成品產銷存明細表等進行主要銷售產品判定;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

    得以機械設備用途進行認定。

    申請前項第一款規定附表六指定 A+(百分之三十五)等級之專業廠場者,全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

    事印染整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金屬表面處理,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

    十、 國內新增投資及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建議僱用員工人數估算原則如下:

    (一) 生產線勞工人數:得依「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

    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設備佈置圖、流程圖、實際發生之

    憑證及設備清單等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

    (二) 其他員工人數:參酌勞委會最近一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資料,或同一行業僱用人員占比,估計生產線

    以外之其他員工人數。

    十一、 本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應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

    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

    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其申請。

    十二、 完成前條文件查對,符合規定者,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必要時,得會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人員共同審查。

    十三、 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函送職訓局,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本局產業政策組。

    十四、 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副知職訓局。

    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 23

    (一) 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二) 本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者。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本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成。

    十六、 複審會議由職訓局副局長與本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十七、 申請案件屬 A+(百分之三十五)等級、國內新增投資、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或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一

    款因應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之申請案件,應赴廠查訪。另其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

    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職訓局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如附件一),隨卷歸檔。

    十八、 製造業業者引進外勞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24

    附件一

    經濟部工業局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勞案件查訪紀錄表

  • 25

    附件二

    製造業業者引進外勞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檔 號:

    保存年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張婉婷

    電話:81013164

    受文者: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218008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有(1800877A00_ATTCH1.docx)

    主旨:檢送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

    七條條文勘誤表乙份,請 查照修正。

    說明: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之部分

    修正條文,業於102年2月27日臺證上一字第1020003468號函公

    告在案。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社團

    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

    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

    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

    務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上市

    二部(含附件) 2013/03/07

  • 37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七條條文勘誤表

    更正後條文文字 更正前條文文字

    第七條

    (第一項略)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

    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

    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者,亦同。

    (第三到五項略)

    第七條

    (第一項略)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

    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

    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者,亦同。

    (第二到四項略)

  • 38

    102年3月1證券金融、財政稅務、經濟工商新聞稿彙總

    102年 3月 1日

    號 發布日期 重點提要 新聞稿

    1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1

    二親等內親屬間

    財產買賣,未能

    提出支付價款證

    明者,以「贈與

    論」課徵贈與

    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

    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如

    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

    課徵贈與稅。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未上市公司

    股票 700 股,分別移轉給予其姊乙君 410 股、妹丙

    君 70股及弟媳丁君 220股,因其未能提示支付價款

    證明文件,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

    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7,000,000

    元及應課徵贈與稅 621,100 元。甲君不服,申請復

    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仍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

    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前段規

    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

    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

    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

    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

    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

    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或支付憑

    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

    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否則

    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08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謝錦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7

    2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1

    被繼承人死亡前

    在金融或信託機

    關所承租保管箱

    應如何處理?

    高雄市吳先生來電詢問,母親林女士生前於銀

    行租有保管箱,因母親往生後無法開啟該保管箱,

    不知保管箱內遺有何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

    託機關租有保管箱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

    承人死亡後,可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開啟保管箱,並

  • 39

    依雙方約定時間至銀行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

    記,國稅局人員將開立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

    繼承人,以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另補充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

    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

    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辦理遺產稅申報;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務須把握

    時間申請會同開啟保管箱,以便於遺產稅申報期限

    內完成申報。【#078】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震昇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7

    3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1

    通訊地址變更該

    如何通知國稅局

    呢?

    林小姐來電詢問,往年綜合所得稅皆採稅額試

    算服務方式申報,如今搬家地址有變動,可以申請

    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寄送地址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

    本人如要變更郵寄地址,請於每年 2月 15日至 3月

    15日,透過網路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方式向各國稅

    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

    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年度之前 1

    年度 12 月 31 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

    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

    //tax.nat.gov.tw)申請。

    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

    絡電話及申請日期,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親送

    至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並應檢附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憑核驗(臨櫃申請

    者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請一併提示委託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委任書及印章。【#07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黃慧芳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 5811

  • 40

    4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1

    稅額試算通知書

    上的所得或扣繳

    金額與扣繳單位

    開立之扣繳憑單

    金額不同,應如

    何處理?

    黃先生來電詢問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稅額試算通

    知書後,如發現通知書上的所得或扣繳稅額與公司

    開立之扣繳憑單金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國稅局寄發

    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的扣(免)繳憑單等所得資

    料,係扣繳單位於 102年 1月 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的所得資料,扣繳義務人如於 102年 1月 31日以後

    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憑單,就會有上述情形發生。

    國稅局提醒您,請先仔細核對通知書上的金額

    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就無須依該通知書所載「應

    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而應按正確

    的資料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於今年 5月 31日前辦理

    確認申報後,惟扣繳單位因資料申報錯誤辦理更

    正,國稅局後續核定時將依正確的所得憑單資料辦

    理退、補稅,不會因為所得憑單更正後補稅而對納

    稅義務人處罰,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不受影響。【#070】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周

    淑玲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5

    5

    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1

    獨資之執行業務

    者及補教業者,

    負責人不得於其

    事務所列報薪資

    費用,且其本人

    日常膳食費亦不

    得以伙食費列

    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

    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或補習班列報薪

    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條第 2

    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

    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

    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 67

    年 4月 26日台財稅第 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

    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

    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

    有負責人薪資支出 80 萬元及伙食費 21,600 元,因

    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

    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有關薪資

    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

  • 41

    核辦法第 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23)

    6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1

    營建業將工程外

    包,勿以下游小

    包商之薪資表代

    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建業發包工程時,

    下游小包商必須依照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

    付上游廠商,上游廠商不能以下游承包商提供之薪

    資表,代替統一發票,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案件

    時,發現 A 公司將部分工作發包給甲君承攬,由甲

    君僱工施作,因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

    開發票交付予 A 公司,故找來人頭身分,偽造薪資

    印領清冊交付發包的 A 公司,由 A 公司填報扣(免)

    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營業成本。甲君承攬

    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

    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

    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此外,A 公司因發包工程

    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4條規定,亦經該局查明認定之

    總額處 5﹪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注意,轉包工程應慎選下游

    業者,付款應依規定取得憑證,切勿逕以下包廠商

    提供之薪資清冊來代替而觸法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簡志遠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 1493

  • 42

    102年3月4證券金融、財政稅務、經濟工商新聞稿彙總

    102年 3月 4日

    號 發布日期 重點提要 新聞稿

    1

    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4

    各公司、行號列

    報成本費用,應

    具交易事實並取

    具合法憑證,勿

    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某公司申報

    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

    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且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

    案經查核後發現該營利事業為隱匿獲利,涉嫌以取

    得股東開立之關係企業統一發票虛報營業成本、費

    用,惟實際係為股東盈餘分配,全案補稅約 600 餘

    萬元。

    該局說明,時有發現某些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

    事業結算申報時,為降低帳上獲利,並無相關進貨

    之事實,惟仍藉取具大量關係企業之進項憑證以虛

    增營業成本,而該等關係企業營業額多在 3000萬元

    以下,營業規模不大,帳簿及憑證資料不齊全,大

    多採適用擴大書審免予送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以規避稽徵機關查核。而本案查獲之公司為隱

    匿獲利以規避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每年結算

    申報前,即先行計算當年度欲分配股東之盈餘,由

    股東將獲配之盈餘,以股東本身或利用其配偶開立

    之關係企業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受查公司,由受查

    公司虛報為成本、費用,減少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案經該局查獲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各公司、行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有關證明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應自行檢視是否符

    合規定,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 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否則如經稽徵機

    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 23113711分機

    1818)

    2 財政部南區 紙本電子發票沒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

  • 43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4

    有領獎欄位,要

    怎麼領獎?

    詢問紙本電子發票要怎麼兌獎?中獎時,因為背面

    沒有領獎欄位,要怎麼領獎?

    該局指出,國稅局正積極推動電子發票,在還

    沒全面無紙化之前,民眾拿到紙本電子發票的機會

    變多。紙本電子發票與拿到傳統的發票一樣,要妥

    善保存,自行對獎,中獎時持發票收執聯和身分證

    到郵局領獎。發票背面雖沒有領獎欄位,但可在背

    面空白處填寫領獎金額、中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戶籍地址及電話即可。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

    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詢

    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 06-2298053

    彙總編號:10203-1501

    3

    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

    102 年 3 月 4

    財政部為鼓勵民

    間興辦社會住

    宅,自 102 年起

    興辦人可享有租

    金及地上權權利

    金等優惠。

    財政部表示,為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該部

    已依住宅法第 17條規定會銜內政部訂定「民間興辦

    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

    權優惠辦法」(以下簡稱優惠辦法),自 102年起,

    有意興辦社會住宅出租給一定收入以下或具特殊情

    形或身分居住者之民間業者,如需使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或建築物,可享有最優惠的租金及地上權權利

    金,並可長期使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

    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

    並提供至少 1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

    者之住宅。住宅法第 17 條明定,民間興辦社會住

    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不動產,得由公產機關

    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並享有優惠,

    優惠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訂定。財政部為積極

    推動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召集相關機關多次會

    商,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優惠辦

    法,其內容主要包含:(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

    之期限,租期最長可達 50年,地上權存續期限最長

    可達 70年。(二)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按興辦事業

    計畫核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一成計收。(三)公有非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1019&ctNode=2449&mp=1

  • 44

    公用不動產租金,如提供高達 70%以上比例出租予

    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社會住宅,只須按地價稅、

    房屋稅等額繳納年租金。綜上,可說相當優惠,希

    藉此鼓勵民間投資興辦社會住宅,以提供社會住宅

    租屋者一安穩、適宜之居住環境。

    聯絡人:蔡科長菊花

    聯絡電話:02-27718121分機 1221

  • 45

    102年3月5證券金融、財政稅務、經濟工商新聞稿彙總

    102年 3月 5日

    號 發布日期 重點提要 新聞稿

    1

    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個人出售房屋或

    購入房屋之相關

    交易憑證應妥善

    保存,以供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能

    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

    改良、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

    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如其未申報

    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

    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99年

    間出售臺南市房屋 1 棟,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經

    該局查獲,乃依該年度財政部核定標準按房屋評定

    現值之 13%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42萬元,併課其綜合

    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賠本出售,並無系爭所得,

    惟未能提出系爭房屋售價及成本費用之相關證明文

    件,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

    易所得,係按房屋售價減除成本費用時,應檢附買、

    賣契約(私契)書、價款收付紀錄及相關費用憑證

    供佐證,是請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利日後申報舉

    證,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28099

    彙總編號:10203-1801

    2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個人出售預售

    屋,須申報綜合

    所得稅,並以買

    受人交付尾款之

    日期所屬年度為

    財產交易所得歸

    屬年度。

    高雄市三民區許小姐問:將預售屋賣掉要申報

    綜合所得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

    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

    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

    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

    易所得。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

    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因此個人出售預

    售屋,應就實際買賣價差依前述規定申報財產交易

  • 46

    所得。

    預售屋買賣金額若採分次支付價款,財產交易

    所得認列年度,財政部已明確規範,應以交付尾款

    之日期所屬年度為之;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

    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

    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

    (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呼籲,若有短、漏報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

    得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開始調查前,向戶籍所在

    地之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繳,以符合稅捐稽

    徵法第 48條之 1規定,始可免予受罰。【#08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王麗惠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52

    3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夫妻每年贈與稅

    免稅額不能合併

    計算。

    新的年度 102 年已然到來,許多納稅人為了把

    握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常會在年度開始時申報贈

    與,但贈與稅免稅額究竟是按贈送出去的金額計

    算,還是依各受贈取得的金額核計?下面的例子將

    告訴你正確的算法: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陳爸爸、

    陳媽媽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 220 萬元至兒子

    的銀行帳戶,陳子即擁有 440 萬元之受贈財產;B

    家庭則是由張爸爸的銀行帳戶直接匯款 440 萬元給

    兒子,未從張媽媽銀行帳戶中匯款,張子亦即擁冇

    440 萬元之受贈財產,那麼,哪個家庭會被課徵到

    贈與稅,哪個家庭又是成功的使用免稅額而不需繳

    稅呢?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 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

    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贈與稅免

    稅額度 220 萬元,是指「贈與人」1 年之內贈送出

    去的金額,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前揭

    案例中,A 家庭不用繳納贈與稅,因該家庭中的 2

    位贈與人陳爸爸及陳媽媽各自的贈與金額皆未超過

    220萬元的免稅額度,所以没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 47

    另 B家庭則需繳納 22萬元的贈與稅款,因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 19條規定略以:「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

    與總額,減除…第 22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

    淨額,課徵百分之十…」,因此計算公式為:贈與

    淨額×稅率=應納稅額;即(440 萬元-220 萬元)

    *10%=22 萬元,因為 B 家庭中的張爸爸,直接從自

    己的帳戶匯款 440 萬元到兒子的帳戶,等於是他 1

    個人贈與兒子 440 萬元,僅能扣除 1 人的免稅額,

    超出可享有的 220 萬元免稅額度,自然得支付 1 筆

    不少的稅負了,雖然張爸爸主張該 440 萬元為夫妻

    雙方共有財產,因僅由夫妻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

    戶,是僅能扣除 1人的免稅額。

    國稅局鳳山分局提醒民眾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

    年每人」為計算基礎,故夫妻兩人都要贈與財物予

    子女時,需分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才可以達到真

    正的節稅目的。【#077】

    新聞稿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葉惠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06

    4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101 年第 4 季及

    按月開徵 102 年

    1 月份之查定營

    業稅額繳款書繳

    納日期改訂為

    101年 3月 1日至

    3月 10日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0 條規

    定,按季開徵 101 年第 4 季及按月開徵 102 年 1 月

    份之查定營業稅額,原繳納期間 102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10 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2 年 2 月 9 日

    至 2月 17日〉,改訂為同年 3月 1日至 3月 10日。

    該分局說:營業人如於 102年 2月 28日前尚未

    收到查定營業稅繳款書,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領

    取或聯絡補發。繳納方式除向公庫繳納外,亦可利

    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以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

    納;另如以現金繳納且每筆金額在新臺幣 2 萬元以

    下者,亦可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為免遺忘繳交應納稅款,

    營業人可向稽徵機關辦理委託轉帳代繳手續,以免

    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087】

  • 4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林美玲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 6794

    5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提醒百貨公司周

    邊業者,請自行

    檢視有無未依規

    定開立統一發票

    或短漏報銷售額

    等情事,以免經

    查獲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表示:

    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並加強營業稅稽

    徵,該所將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展開一年一度營業

    稅人工自行選案查核作業,將以轄內百貨公司周邊

    業者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查對

    象。

    另為鼓勵營業人自行誠實納稅及落實愛心辦稅

    理念,該所特訂即日起至 102年 3月 31日止為輔導

    期間,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涉有未依規定開立

    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事者,只要在

    該所尚未進行調查(102 年 4 月 1 日)前自動補報

    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

    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惟逾期經查獲違漏情事者,

    將依規定論處,除追繳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085】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施怡菁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 6577

    6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營業人請注意,

    102 年度統一發

    票稽查工作即將

    展開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表示:

    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該

    所將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

    除將針對轄內餐飲業、服裝飾品業、食品雜貨業等

    列為加強稽查對象外,另就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明顯

    偏低、開立發票異常、時常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

    1 年內有短漏開發票紀錄及透過網際網路交易之營

    業人,優先選列為稽查對象,以防杜逃漏稅捐之不

    法行為。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 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統一

  • 49

    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同法第 52條

    規定處 1至 10倍罰鍰,又 1年內經查獲達 3次者,

    將停止其營業。【#084】

    該所特別籲請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

    勿心存僥倖而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施怡菁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 6577

    7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營業稅專案查核

    將自 102年 4月 1

    日起展開,請營

    業人自行檢視有

    無違反稅法相關

    規定,以免遭補

    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表示:

    該所將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展開營業稅專案查

    核作業,本年度將以查核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幫助他人逃漏稅、營業人是否以個人消費或不實進

    項憑證申報抵退稅款、營業人是否依規定申報銷售

    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營業人是否將不得適用

    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及以觀光客(大陸團)

    消費為主之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

    業稅等 5項為查核重點。

    為鼓勵營業人誠實納稅及落實愛心辦稅理念,

    該所特訂即日起至 102年 3月 31日止為輔導期間,

    特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倘涉有上述情形者,只要

    在該所尚未進行調查(102 年 4 月 1 日)前自動補

    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 1規

    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083】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

    名:施怡菁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 6577

    8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營業人請注意,

    102 年度稅籍清

    查工作即將展開

    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表示:

    該所將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將展開營業稅稅籍

    清查作業,特呼籲轄內營業人如有已辦理營業登

    記,嗣後發生與申請事項不符、擅自停歇業、未申

    請復業即擅自營業或營業人如有營業事實未辦理營

    業登記情形,應儘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第 30 條暨第 31 條規定辦理相關營業設

    立、變更、停復業等異動登記事宜。

  • 50

    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該所特訂即日起至 102

    年 3月 31日止為輔導期間,倘營業人涉有上述情形

    者,只要在該所尚未進行調查(102 年 4 月 1 日)前

    自動補辦相關登記,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

    罰標準第 16條之 1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所提醒營業人應誠實辦理相關登記事宜,切

    勿心存僥倖而受罰!【#082】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施怡菁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 6577

    9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統一發票自 102

    年起委託由農會

    代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不再代售統一發票,改由

    高雄地區農會及其信用部等 32處代售,民眾可先至

    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etwmain/)「購

    票換證專區」查詢發票購買金融機構之地點及電

    話 。

    國稅局指出,自農曆新年開春以來,每天仍有

    部分業者前往所屬分局及稽徵所購買發票,事實

    上,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已委託高雄各地區農會及

    其信用部代售,該局籲請業者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日

    下午三點半以前就近前往代售地點購買,以免白跑

    一趟,浪費時間。另本年度尚未更換購票證者,請

    儘速至所轄分局、稽徵所營業區辦理。【#08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審核員 姓名:

    李幸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798

    10

    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子女婚嫁贈與一

    百萬元以內財物

    可免課贈與稅。

    高雄市鹽埕區李先生來電詢問:父母於兒子結

    婚時可贈與多少金額之財物不會課徵到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

    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課贈與稅,所以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

    子女財物價值在新台幣 100 萬以內時,不計入贈與

    總額。

  • 51

    舉例來說,王先生的兒子王一,若於今年度登

    記結婚,則王一的父母可在今年度對兒子分別有贈

    與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額度。但贈與行為應於子女

    結婚日前後 6個月內為之,並於贈與日後 30日內提

    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

    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戶籍資料向國稅局辦理

    免課贈與稅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07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陳沛涵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 6532

    11

    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

    102 年 3 月 5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營利事

    業招待經銷商及

    客戶國內外旅遊

    費用之稅捐核課

    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營利事業招待經

    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認列之規定更加周延及

    合理,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

    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

    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

    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

    列支。

    該局說明,依商業常情,交際費係營利事業為

    推廣業務,增加進貨與銷貨、建立良好公共關係,

    而用於交際、應酬、饋贈等行為所發生之費用,其

    通常與營業收入之獲致無必然因果關係。因此,如

    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

    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

    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

    促銷費用,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不受所得

    稅法第 37條規定之限制,以真實反應營利事業之經

    營利潤,符合量能課稅之精神。

    該局提醒,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

    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 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

    管稽徵機關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接受招待之經銷商

    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列報「其

    他收入」或「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以免遭稽徵

    機關查獲,補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 23113711分機

  • 52

    1250)

    12

    金管會銀行

    局本國銀行

    有關「兩岸現代

    化金流平台」之

    推動情形

    為推動行政院核定「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

    務計畫」中之「兩岸現代化金流平台」方案,金管

    會前已核准財金資訊公司新建「外幣結算平台」(以

    下簡稱新平台)計畫。新平台建立後,國內金融機

    構如選擇新平台匯款,即可不必繞境至國外由國外

    通匯銀行處理,且可全額當日到匯,不僅縮短匯款

    時間且可減輕民眾匯款成本負擔,提高資金運用之

    效率。新平台採即時總額清算(RTGS),將可降低

    金融機構資金清算風險。

    新平台於 102年 3月 1日上線營運,初期係提

    供境內跨行美元清結算服務,預計於 7月份開辦境

    內人民幣匯款,未來將配合各幣別清算行之建置時

    程,分階段開辦其他幣別境內清結算業務。

    另外「兩岸現代化金流平台」方案,除建置上揭「外

    幣結算平台」外,亦包括建立「大中華區跨境中文

    匯款平台」,金管會已請財金公司積極研議兩岸間

    之跨境中文匯款架構,屆時將可提升兩岸間匯款效

    率及便利性。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

    1002.aspx

    13

    金管會證券

    期貨局投信

    投顧組

    金管會對投信產

    業興利與除弊並

    重之相關措施

    投信產業係金融產業發展不可或缺之一環,經

    查截至 102年 1月底止,國內公私募基金規模為新

    臺幣 1.98兆元、全委資產管理規模為 0.9兆元,國

    內投信事業管理資產規模合計已達 2.88兆元,管理

    規模逐年成長,且隨著近年國內人口老化趨勢、退

    休理財需求殷切,故國內對資產管理確有龐大需

    求。投信產業除可滿足國人投資理財需求並為投資

    人創造投資效益外,因其具備高附加價值優勢,能

    連帶提升其它產業之業務發展,如銀行保管業務、

    證券商受託買賣及資產評價業務等,有助於提升整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 53

    體經濟產值,另經統計截至 100年底,投信事業所

    雇用之總人力達 4,240人,且投信事業繳納之營業

    所得稅及營業稅合計達 17.65億元,對國內就業率

    及稅收具有一定貢獻。

    為扶植國內投信產業發展,金管會於近期推動

    之「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及「以臺灣為主

    之國人理財平臺」等計畫中已納入多項投信法規鬆

    綁政策,如:簡化基金審核程序,逐步採基金申報

    生效制,並放寬相關投資限制(如開放投信事業得募

    集人民幣基金及多幣別基金等)。另在 102年 1月

    29日兩岸證券監理合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