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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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 清流月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十二 月號 月號 行政罰比刑事罰更能罰得快、罰得重,如能順利完成修法,即可解決一事不二罰之爭議。 嚴懲黑心廠商要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 嚴懲黑心廠商要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 ◎陳炎輝 壹、精緻廚藝嚴選食材造就臺灣美食 壹、精緻廚藝嚴選食材造就臺灣美食 西元2008年4月,我國知名麵包師吳寶春與曹志雄、文世成等3人組隊,遠赴法國巴黎參加世界麵包團體賽,擊敗歐洲、美洲代表及同為亞洲代表 的日本與土耳其,為我國贏得世界大賽亞軍。同時間,吳寶春先生另選用臺南市東山區古法煙燻龍眼乾,加上精心培養的老麵、胚芽、核桃等食材,烘 焙出新式的「酒釀桂圓麵包」,為個人取得優勝佳績,成功晉級「2009年個人賽資格」。2010年3月,世界麵包大賽新增「大師賽」項目,吳寶春先生 代表我國參賽,選用彰化縣芬園鄉的荔枝乾、屏東縣三地門鄉原住民的小米酒、南投縣埔里鎮的有機玫瑰花瓣,加上核桃及老麵,特地研發以臺灣在地 食材烘焙製成「荔枝玫瑰麵包」,一舉勝出16個參賽國計23名頂尖麵包師傅,榮獲法國樂斯福盃麵包大賽首屆金牌冠軍,讓世界都知道臺灣所出產的水 果,不僅可以搭配製成法國麵包,更能重新賦予法國麵包新生命。 吳寶春師傅只有國中學歷,來自屏東縣大武山腳下的窮鄉僻壤,在貧困環境中力爭上游,透過精選臺灣天然食材,發揮巧思創意,終能成為世界金 牌麵包大師。另外,已有86年歷史的世界廚師協會,於本(103)年7月在挪威舉辦「2014全球甜點廚師大賽」,比賽成績在7月6日凌晨揭曉,來自臺 灣的亞洲區代表陳立喆先生,擊敗全球七大洲的參賽者,獲得本屆「甜點界奧斯卡獎」冠軍。陳師傅特地以臺灣水果來凸顯臺灣在地食材文化,選用臺 農17號金鑽鳳梨與本土香蕉來入餡,其得獎之「深海藍畫映」作品,係以大翅鯨躍出水面,矗立在水晶糖柱之上,透過3D多角度呈現,傳達地球環境正 逐漸遭受人為破壞,生物想要掙脫現在的生存環境,突破畫框到嶄新的世界;用以呼籲世人必須珍惜現在所擁有的資源,共同守護這美麗的星球。這是 我國首度獲得亞洲區代表權,進入世界廚師協會總決賽,並一舉拿下世界甜點冠軍。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華人的飲食文化更是舉世聞名,雖然在國際各大都市都能吃到中式料理,但老饕行家一致認為唯有在臺灣,才能品嚐到各式各 樣道地的中國美食菜餚。事實上,臺灣飲食堪稱是世界各國料理齊放異彩的大融爐,從中華料理到異國餐飲,各式各樣的餐廳應有盡有;在臺灣各大城 小鎮,隨處三步可見一小吃店,五步則是大型餐館或飯店,外國觀光客來臺享受美食相當便利,造就臺灣成為美食王國、老饕天堂的地位。尤其是臺灣 各式小吃,不論是蚵仔煎、蚵仔麵線、擔仔麵、臭豆腐、炒米粉,肉羹麵、肉粽、肉圓、滷肉飯,甚至是珍珠奶茶、小籠湯包或是芒果剉冰,不但與民 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更顯現出臺灣在地生活與飲食文化,往往讓外籍友人吃得大呼過癮!特別是夜市小吃料理,更是臺灣特有的文化,每個夜市都有不 同的特色與風味,可從中認識當地特產、文化與人文風情,為旅程增添不少色彩。 美食除須嚴選食材來源,講究食材的新鮮、豐富與多樣化外,並須搭配精緻廚藝與潔淨衛生條件。但最近幾年來,我國卻連續發生數起危害食品安 全(下稱食安)之案例,例如97年9月間,奶粉、奶精、奶茶及沖泡咖啡等食品,爆發添加「三聚氰胺」之毒奶事件,一時之間人人聞奶色變;100年3 月又發生「DEHP塑化劑」事件,影響遍及礦泉水、果汁茶品、運動飲料、糕點麵包和衛妝藥品;另102年5月份,竟有黑心業者違法使用順丁烯二酸酐 化製澱粉(簡稱毒澱粉),範圍擴及澱粉類食材(如地瓜粉、酥炸粉、黑輪粉)與可能含澱粉之相關食品(如粉圓、肉圓、天婦羅及關東煮等魚肉煉製 品);令人遺憾的是,同年10月又再爆發大統長基公司油品造假事件,案經彰化地檢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中華民國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嫌 起訴負責人高○利,彰化縣政府並裁處該公司新臺幣(下同)18億5,000萬元罰鍰。 貳、一事不二罰導致食安法罰則不彰 貳、一事不二罰導致食安法罰則不彰 大統長基公司假油事件,牽連富味鄉油品、頂新製油、興霖食品等食品大廠,除導致民生基本用油的食安危機外,並引發社會大眾譁然與民怨。為 宣示政府捍衛食安政策之決心,立法院於本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將法案變更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 法),並經總統於同年2月5日公布,本次是101年以來的第三度修正。本次修法除新增「複方食品添加物」定義,明定其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之「單方添加物」組成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廠商並應標示於其容器或外包裝。又鑑於黃豆、玉米等基因改造食品已逐漸進入民眾生活飲食,本次 修法爰新增「基因改造食品」定義,規定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許可,不得供作食品原料,輸入業者並應建立基因 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蹤系統,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於食品容器或外包裝。 本次修法另新增「食品業者衛生管理」項目,明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檢驗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檢驗,應辦理檢驗之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業者違反而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時,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若食品及其添加物、容器、包裝之標 示、宣傳或廣告涉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情事,其罰鍰上限由20萬元提高至400萬元。此外,凡經查獲有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添加物等行為,其刑責及罰金與罰鍰均一併加重,刑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或自然人之罰金提高至十倍以下,罰鍰之 上限由1,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依食安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之認定標準,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次食安法之再修正,係從食品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藉以提升食安管理效能,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為具體保障食 安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另新增第56條之1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安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基金之用途共分 三類,第一係補助因食安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第二是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安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 用;最後則是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安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本次修法並新增沒收扣押機制,第49條之1明定:「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 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另並修正第50條第3項規定,雇主以外參與不法之揭弊者,均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修正之食安法,目的在使不肖廠商「不敢、不會也不能」從事產製銷售黑心食品。不敢是因新法提高罰鍰及刑度,並可依不當利得加重處罰;不 會乃是新法有三級品管機制之設計,可讓不良產品無法在市場銷售;不能則是有檢舉保障及高額獎金,可讓不肖廠商在生產製造時,內部有良心的員工 會適時舉發。前述大統長基公司油品造假事件,業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確定,公司負責人高○利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大統長基公司則應執行罰金3,800 萬元。另該公司對彰化縣政府罰鍰處分不服,依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案經衛生福利部於本年7月8日訴願決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 二罰之規定,撤銷彰化縣政府18億5,000萬元罰鍰處分。換句話說,因大統長基公司業經法院裁處罰金3,800萬元,全案並已定讞,故無再處該公司罰鍰18 億5,000萬元之必要,以致發生行政機關罰得再快、罰得再重,結果最後還是罰不到黑心廠商之情事。 參、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才能治本 參、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才能治本 我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此乃一行為不二罰、刑 事優先原則。所謂一行為不二罰,又稱為雙重處罰禁止、一事不二罰原則,原先僅適用在刑事犯罪,明定任何人不能因一次犯罪行為而受兩次以上之刑 事處罰。至於刑事優先原則,則是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應優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以追訴並確認其刑事責任。究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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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 mjib.gov.tw...食材烘焙製成「荔枝玫瑰麵包」,一舉勝出16個參賽國計23名頂尖麵包師傅,榮獲法國樂斯福盃麵包大賽首屆金牌冠軍,讓世界都知道臺灣所出產的水

清流月刊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十二月號月號

行政罰比刑事罰更能罰得快、罰得重,如能順利完成修法,即可解決一事不二罰之爭議。

嚴懲黑心廠商要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嚴懲黑心廠商要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

◎陳炎輝

壹、精緻廚藝嚴選食材造就臺灣美食壹、精緻廚藝嚴選食材造就臺灣美食

  西元2008年4月,我國知名麵包師吳寶春與曹志雄、文世成等3人組隊,遠赴法國巴黎參加世界麵包團體賽,擊敗歐洲、美洲代表及同為亞洲代表

的日本與土耳其,為我國贏得世界大賽亞軍。同時間,吳寶春先生另選用臺南市東山區古法煙燻龍眼乾,加上精心培養的老麵、胚芽、核桃等食材,烘

焙出新式的「酒釀桂圓麵包」,為個人取得優勝佳績,成功晉級「2009年個人賽資格」。2010年3月,世界麵包大賽新增「大師賽」項目,吳寶春先生

代表我國參賽,選用彰化縣芬園鄉的荔枝乾、屏東縣三地門鄉原住民的小米酒、南投縣埔里鎮的有機玫瑰花瓣,加上核桃及老麵,特地研發以臺灣在地

食材烘焙製成「荔枝玫瑰麵包」,一舉勝出16個參賽國計23名頂尖麵包師傅,榮獲法國樂斯福盃麵包大賽首屆金牌冠軍,讓世界都知道臺灣所出產的水

果,不僅可以搭配製成法國麵包,更能重新賦予法國麵包新生命。

  吳寶春師傅只有國中學歷,來自屏東縣大武山腳下的窮鄉僻壤,在貧困環境中力爭上游,透過精選臺灣天然食材,發揮巧思創意,終能成為世界金

牌麵包大師。另外,已有86年歷史的世界廚師協會,於本(103)年7月在挪威舉辦「2014全球甜點廚師大賽」,比賽成績在7月6日凌晨揭曉,來自臺

灣的亞洲區代表陳立喆先生,擊敗全球七大洲的參賽者,獲得本屆「甜點界奧斯卡獎」冠軍。陳師傅特地以臺灣水果來凸顯臺灣在地食材文化,選用臺

農17號金鑽鳳梨與本土香蕉來入餡,其得獎之「深海藍畫映」作品,係以大翅鯨躍出水面,矗立在水晶糖柱之上,透過3D多角度呈現,傳達地球環境正

逐漸遭受人為破壞,生物想要掙脫現在的生存環境,突破畫框到嶄新的世界;用以呼籲世人必須珍惜現在所擁有的資源,共同守護這美麗的星球。這是

我國首度獲得亞洲區代表權,進入世界廚師協會總決賽,並一舉拿下世界甜點冠軍。

  中華文化源遠流長,華人的飲食文化更是舉世聞名,雖然在國際各大都市都能吃到中式料理,但老饕行家一致認為唯有在臺灣,才能品嚐到各式各

樣道地的中國美食菜餚。事實上,臺灣飲食堪稱是世界各國料理齊放異彩的大融爐,從中華料理到異國餐飲,各式各樣的餐廳應有盡有;在臺灣各大城

小鎮,隨處三步可見一小吃店,五步則是大型餐館或飯店,外國觀光客來臺享受美食相當便利,造就臺灣成為美食王國、老饕天堂的地位。尤其是臺灣

各式小吃,不論是蚵仔煎、蚵仔麵線、擔仔麵、臭豆腐、炒米粉,肉羹麵、肉粽、肉圓、滷肉飯,甚至是珍珠奶茶、小籠湯包或是芒果剉冰,不但與民

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更顯現出臺灣在地生活與飲食文化,往往讓外籍友人吃得大呼過癮!特別是夜市小吃料理,更是臺灣特有的文化,每個夜市都有不

同的特色與風味,可從中認識當地特產、文化與人文風情,為旅程增添不少色彩。

  美食除須嚴選食材來源,講究食材的新鮮、豐富與多樣化外,並須搭配精緻廚藝與潔淨衛生條件。但最近幾年來,我國卻連續發生數起危害食品安

全(下稱食安)之案例,例如97年9月間,奶粉、奶精、奶茶及沖泡咖啡等食品,爆發添加「三聚氰胺」之毒奶事件,一時之間人人聞奶色變;100年3

月又發生「DEHP塑化劑」事件,影響遍及礦泉水、果汁茶品、運動飲料、糕點麵包和衛妝藥品;另102年5月份,竟有黑心業者違法使用順丁烯二酸酐

化製澱粉(簡稱毒澱粉),範圍擴及澱粉類食材(如地瓜粉、酥炸粉、黑輪粉)與可能含澱粉之相關食品(如粉圓、肉圓、天婦羅及關東煮等魚肉煉製

品);令人遺憾的是,同年10月又再爆發大統長基公司油品造假事件,案經彰化地檢署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中華民國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嫌

起訴負責人高○利,彰化縣政府並裁處該公司新臺幣(下同)18億5,000萬元罰鍰。

貳、一事不二罰導致食安法罰則不彰貳、一事不二罰導致食安法罰則不彰

  大統長基公司假油事件,牽連富味鄉油品、頂新製油、興霖食品等食品大廠,除導致民生基本用油的食安危機外,並引發社會大眾譁然與民怨。為

宣示政府捍衛食安政策之決心,立法院於本年1月三讀修正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將法案變更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

法),並經總統於同年2月5日公布,本次是101年以來的第三度修正。本次修法除新增「複方食品添加物」定義,明定其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之「單方添加物」組成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廠商並應標示於其容器或外包裝。又鑑於黃豆、玉米等基因改造食品已逐漸進入民眾生活飲食,本次

修法爰新增「基因改造食品」定義,規定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許可,不得供作食品原料,輸入業者並應建立基因

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蹤系統,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於食品容器或外包裝。

  本次修法另新增「食品業者衛生管理」項目,明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檢驗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檢驗,應辦理檢驗之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業者違反而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時,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若食品及其添加物、容器、包裝之標

示、宣傳或廣告涉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情事,其罰鍰上限由20萬元提高至400萬元。此外,凡經查獲有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添加物等行為,其刑責及罰金與罰鍰均一併加重,刑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或自然人之罰金提高至十倍以下,罰鍰之

上限由1,5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依食安法所為之行政罰,其行為數之認定標準,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次食安法之再修正,係從食品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多面向整體再予加強,藉以提升食安管理效能,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為具體保障食

安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另新增第56條之1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安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基金之用途共分

三類,第一係補助因食安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第二是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安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

用;最後則是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安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本次修法並新增沒收扣押機制,第49條之1明定:「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

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另並修正第50條第3項規定,雇主以外參與不法之揭弊者,均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修正之食安法,目的在使不肖廠商「不敢、不會也不能」從事產製銷售黑心食品。不敢是因新法提高罰鍰及刑度,並可依不當利得加重處罰;不

會乃是新法有三級品管機制之設計,可讓不良產品無法在市場銷售;不能則是有檢舉保障及高額獎金,可讓不肖廠商在生產製造時,內部有良心的員工

會適時舉發。前述大統長基公司油品造假事件,業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確定,公司負責人高○利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大統長基公司則應執行罰金3,800

萬元。另該公司對彰化縣政府罰鍰處分不服,依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案經衛生福利部於本年7月8日訴願決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

二罰之規定,撤銷彰化縣政府18億5,000萬元罰鍰處分。換句話說,因大統長基公司業經法院裁處罰金3,800萬元,全案並已定讞,故無再處該公司罰鍰18

億5,000萬元之必要,以致發生行政機關罰得再快、罰得再重,結果最後還是罰不到黑心廠商之情事。

參、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才能治本參、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才能治本

  我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此乃一行為不二罰、刑

事優先原則。所謂一行為不二罰,又稱為雙重處罰禁止、一事不二罰原則,原先僅適用在刑事犯罪,明定任何人不能因一次犯罪行為而受兩次以上之刑

事處罰。至於刑事優先原則,則是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應優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以追訴並確認其刑事責任。究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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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乃是因為刑事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但刑事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即無一事二罰再另處行政罰之

必要,而且刑事法律之制裁,係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嚴格為之,自應予優先適用。準此,在刑事追訴或審判程序尚未確定前,行政機關不得逕行對違章人

裁處行政罰。

  大統長基公司以攙偽、假冒方式製造油品之行為,雖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但該法並未有排除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之特別規定,仍

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此乃是本年1月28日研修食安法時,始料未及之情況。另外,該公司負責人或員工犯罪所得的暴利,又留在公司帳戶內,無

法追溯適用食安法第49條之1規定,以致司法機關無從加以沒收。簡言之,法院對大統長基公司判處罰金3,800萬元,因罰金是主刑、刑事罰,依一事不

二罰規定,導致行政罰18億5,000萬元被撤銷,實在令人扼腕。鑑於食安法雖已全面加重罰則,但仍有不肖業者利慾薰心,以劣質原料製作食品,嚴重危

害民眾食安及消費權益,行政院除於本年9月25日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外,並指示相關部會進行全面性檢討,並提出加

重罰則等八項強化食安管理措施。上述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除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並以電子方式

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外,針對攙偽或假冒等行為所處之行政罰鍰,其額度上限由五千萬元,修法提高至二億元。另外,更提高不肖業者刑度與罰

金,並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之規定;不肖業者若涉及摻偽、假冒等行為,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

科最高八千萬元罰金;致人於死者,則可處二十億元罰金,化解一事不二罰之限制。至於不肖業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

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此外,更賦予主管機關可沒入或追繳其不當利得,業者因違法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並應負賠償責任。綜

上,本法修正不僅呼應民眾殷切期待,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可保障國人食的安全及消費權益。

(作者為法務部檢察司專員)(作者為法務部檢察司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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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十二月號月號

勞工於訴訟上為請求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關鍵繫於能否條理分明地在法庭上陳述清楚。

勞工於勞動法下得行使之訴訟權利主張勞工於勞動法下得行使之訴訟權利主張

◎朱言貴

  勞動法制雖屬公法,但依其與公、私法之間的親疏關係,又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向私法傾斜,例如《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另一類

是向公法傾斜,例如《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本質上,勞基法就是民法(私法)僱傭契約的「公法化」;本來僱傭契約在《民法》中已訂有明

文,規範雇主與勞工之間「私權」的法律關係,跟國家公權力無涉,只因基於維護勞工權利之實際需要,才對違反勞基法施以制裁,「逼迫」雇主按照

勞基法的規定辦理,進而賦予該法上下尊卑的強制力色彩,不似《民法》屬於平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至於《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則不然,因為人命關天,正如國家有維持社會治安的責任,俾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乃對作奸

犯科者依刑法或刑事特別法的規定加以刑罰制裁(刑法係典型的公法),是以捍衛公共安全,堪稱政府責無旁貸的職責;基於同一原理,保障勞工工作

場所之安全亦然,甚至推而廣之。勞工保險貴在促使勞工安心工作而無後顧之憂,同樣屬於勞工安全體系之一環,性質上偏向公法之特性,此與勞基法

之偏向於私法,不可相提並論。

  鑑於勞基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不同,因此勞工於訴訟上援引前者或後者而為訴訟權利主張,有著截然不同的作法。由於勞

基法是公法,勞工不得在普通法院的民事庭內,以勞基法進行「私權」的請求,而應透過「換軌」的程序,亦即透過學說上「憲法的基本權利,對私法

關係的間接適用說」,作為勞工行使權利的張本。

  嚴格來說,勞工此時不是依照勞基法而為訴訟之請求,乃是藉由勞基法的補充性與代替性,將勞動契約中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改以勞基法的內

容代替之,質言之,勞工還是依「勞動契約」而向雇主有所請求,絕非直接把屬於公法的勞基法不加轉換,逕行用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只不過這時的勞

動契約業已脫胎換骨,有著勞基法的內涵罷了。

  勞工依勞基法為請求,既然有如此的轉折,那麼以《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作為訴訟上的主張,又有哪些該辦的程序呢?基本上,

吾人亟須認清,在法律上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為訴訟之請求,無非兩者之間存有債的關係。而所謂的「債」,根據許慎說文解字六書中的形聲言之,將

「債」字拆開來,就是「人之責」也。至於人們之所以發生民事責任,按照《民法》債編之規定,約可歸納成兩大重點:一是「侵權行為」,二是「債

務不履行」。前者係指雙方沒有契約存在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車主不慎開車肇事,撞傷路過的陌生行人,應對受害者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

償責任;後者係指雙方具備契約關係所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欠債還錢,此因雙方存在著金錢借貸契約。此外,也有可能「侵權行為」與「債務不

履行」同時併存,構成競合的現象,此於勞資關係中屢見不鮮。

  勞工與雇主之間,本於勞動契約的「連結」,固然彼此間存有契約法律關係,但萬一雇主未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規定,為勞工備妥安全的工作

環境,以致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傷亡事故,或是雇主為求降低本身的成本,採取「以多報少」的方式辦理勞工保險(甚至根本不予辦理),一旦保險事

故產生,無形中勞工所得請領的勞工保險給付自然因而減少,顯然對勞工十分不利。遇到此種情況,勞工究竟應如何尋求法律的救濟途徑,乃屬當務之

急,這是大多數勞工於現實生活中時常面臨的難題,不能不事先妥為思量,以求未雨綢繆。

  解決之道,勞工不妨以「侵權行為」的法理作依據,向雇主進行索賠,此一方式可說屢試不爽。具體而微地說,不論《勞工安全衛生法》抑或《勞

工保險條例》,雖均屬於公法,但都具有一項共同的特徵,那便是皆屬於「保護『他人』(此處指勞工)的法律」。倘若雇主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或未依勞工實際的工資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在法律上立即構成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萬一勞工因此受到傷害,就可以

據此為理由而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雇主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之責。勞工只需舉得出雇主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或《勞

工保險條例》中的任何一點事實,殆已勝券在握,對勞工言之,相當有利。

  平心而論,上開《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條文,實已大幅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所有的職業災害案件(勞基法第七章參照),勞工若能搬出《民

法》第184條第2項,資方莫不舉白旗投降。原因很簡單,傷亡的勞工既有職業災害的事實,而雇主又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疑慮,雇主欲證明

其工作的每一步驟,在在符合政府法令之規定,不啻比登天還難;同理,假設雇主膽敢以工資低報之方式投保勞工保險,單憑短報之事實,資方便難有

勝算的機會。惟最重要的一點,務必請勞工注意,即勞工此際應搬出《民法》「侵權行為」的法條,並且僅能適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條文,這

已是此類訴訟中顛撲不破的定律,實屬毋庸置疑,亦為筆者從事訴訟實務的經驗談。

  乍看之下,原屬於勞資之間的紛爭,竟然衍生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之責,彌覺不可思議。此因勞資關係尚未涉及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之事

宜,自無行政救濟(譬如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問題;另方面,勞資之間的紛爭,性質上終究歸類於「私權」的爭執,傳統的法律見解,無不將之劃歸為

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的領域。惟不因公權力的介入其間,遂使普通法院民事庭不得審理此等案件,亦不因勞資間訂有勞動契約,就因而限制了勞工訴權

行使的範圍。準此,勞工對於雇主的不義之舉,除了本於「契約」關係,針對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的行為,提起「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之外,尚

得依據「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唯有雙管齊下,才能攻無不克。

  綜言之,勞工於訴訟上為請求時,每每對於其間的攻防策略,可有多樣的選擇,不必拘泥於一格,而其運用之妙,完全存乎一心。關鍵繫於勞工能

否條理分明且層次井然有序地在法庭上說清楚、講明白,如此定可立於不敗之地!

(本文保留著作權,未經授權不得轉載)(作者為空中大學法律課程教師)(本文保留著作權,未經授權不得轉載)(作者為空中大學法律課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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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十二月號月號

訂定行政規則應符合法制作業規範,以符民主法治社會人民對行政機關之期待。

行政規則效力及勘誤行政規則效力及勘誤

◎徐國楨

壹、行政規則效力壹、行政規則效力

  訂定行政規則,經完成草擬作業,並依行政程序由機關首長核准或簽署後,為使新訂或修正之行政規則發揮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成效,行政

規則須以分行下達或發布程序始生效力。

一、第一類行政規則之生效一、第一類行政規則之生效

  訂定或修正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有關機關或內部單位,不採發布方式,亦

無須於本文內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或「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並不用「頒行」、「發布」用語;訂定新行政規則、修正或停止適用之生效日

期,均於函文或刊登之政府公報函中敘明。

二、第二類行政規則之生效二、第二類行政規則之生效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以令發布之,不予適用時,以令發布「廢

止」;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均應於令中敘明。

三、行政規則效力範圍三、行政規則效力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上級對下級機關,並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

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該行政規則即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例如人事、銓敘等主管機關就其業務監督事項發布之行政規則,司法機關亦

適用之。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上開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

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號解釋參照)。

以主計機關為例,基於法定職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自得為各機關執行之準據。

貳、行政規則勘誤貳、行政規則勘誤

  訂定或修正行政規則,首須建立具體構想,並據以訂定執行方案。行政規則草擬依「標題名稱」、「總說明」、「對照表」、「本文內容」等項目

為之。實務上較常發現之缺失,分別探討如下:

一、標題名稱一、標題名稱

  (一)新訂定之行政規則

  新訂定之行政規則,由業務承辦人依事實上之需要,著手草擬,在未經機關首長核准前,其標題名稱應冠以「草案」,如「調查局推行為民服務工

作注意事項(行政規則名稱)草案」,實務上偶見遺漏「草案」之用語。

  (二)修正之行政規則 修正原有之行政規則,若未一併修正標題名稱,則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另修正之行政規則可分為「全案修正」、「部分

規定修正」、「少數規定修正」,須正確使用,以符法制作業規範。其區別標準如下:

  1、全案修正:修正點次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為全案修正,標題名稱如「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規定修正:修正點次達全部點次四點以上而未達二分之一者,標題名稱如「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

草案」。

  3、少數規定修正:修正點次在三點以下者,標題名稱如「調查局處理陳情檢舉作業要點(行政規則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二、總說明

  行政規則若附總說明,其內容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規定,應於序言中彙總說明訂定、修正之理由及沿革,必要時

應包括所使用名稱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訂定、修正理由。實務上因現行法律、法規命令之修正,牽動機關內部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變動,

則行政規則亦應配合修正。

三、對照表三、對照表

  行政規則之訂定或修正,所附之對照表,其意義在於可使閱讀者一目了然其目的、必要性,以及新、舊規定之差異所在。其體例以表格為之,表格

之格線不能作任何特殊設定或加粗線。另實務上較易混淆部分在於「修正規定」與「現行規定」之文字,須否劃底線。例如,某行政規則之修正規定為

「指紋系統如有異常情形,請即通知人事室,以便及時處理。」現行規定為「使用指紋機如有異常情形,請即通知人事室,以便及時處理。」即應於

「指紋系統」、「使用指紋機」分別劃上底線以示區別,方符合對照表之意義。

四、本文內容四、本文內容

  行政規則體例不以編、章、節、款為之,各點次內容,其用語須簡明易懂,文體力求與一般國民常用語文貼近,法制用詞則參考「法律統一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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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另法制作業在數字部分依「法律統一用語表」,不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以中文數字。例如「103年10月6日」即以「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書寫,

應避免誤用。

參、結論參、結論

  由於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普遍性、經常性,故其體例、用語較易忽略其嚴謹性。惟從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卻可了解行政機關對法制作業之認知與執

行機關權限或職權是否具主動性,從而與時俱進。訂定行政規則應符合法制作業規範,行政規則依規定下達或發布後即生效力,行政機關據以遵循執

行,以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當代行政更應以「當責」精神,積極創新,竭盡所能,規制內部規範及訂定處理業務之具體執行作

法,以符民主法治社會人民對行政機關應善盡公益行政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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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月刊清流月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十二月號月號

◎蘇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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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之害在於疏忽,保防成功在於預防。歲末迎春新機運,守法慎言好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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