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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T) 2000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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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T)

2000 6 1

No.258(C) ISBN: 978-92-805-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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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WIPO(网址: www.wipo.in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CH-1211 Geneva 20Switzerland 瑞士

电话:+41 22 338 91 11

传真:+41 22 733 5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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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利法奈的(PLT)和

青利法奈的裳施姐則

2000年6月1日益叮于日內瓦

以及

美于 《寺利法奈的》和

《寺利法奈的葉施姐則》 的解釋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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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世界1日以戶似忽!R出版物§

No.258(C)

ISBN: 92-805-1032-7

Palcnt Law Trcaly

WIPO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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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景

考利法祭鈞

寺利法奈釣妥施細則

通迂 《寺利;去象釣》的外交金坡的說定Fg明

園!赤局搞似的解釋姓說明

頁次

4

32

62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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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利法 奈 約

目 景

黨1& 縮略宮

,真2無 忌則

第3& 本奈釣還用的申i育和寺利

第4奈 安全例外

第5& 申清白

第6& 申請

第7& 代表

第8奈 宋先 地 址

第9& 通知

黨10直接 苦干l}的有致性; 撤銷

第竹叢 期限上的救濟

第12鑽 在主管局以均已作出皮作的努力或訊方非故意行方之

后的校科恢愛

第13姦 俊先校要求的更正或增加; tt先紋的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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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奈 安施姐則

第15奈 勻《巴黎公約》的美系

第16奈 《苦和合作奈釣》的修汀、 修正和修改的效力

第17奈 大金

第18奈 圈眛局

第19奈 修ìT

第20奈 成方本奈釣的錯釣方

第21奈 生效; 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

第22奈 本奈釣封琨有申i青和青利的這用

第23奈 f果留

第24奈 還出本奈釣

第25奈 本奈釣的活文

第26奈 本奈釣的笠字

第27奈 保存人; 登i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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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奈

繽略i吾

在本祭釣中, 除 另 有 明胡說明夕|、 :

(i) "主管 局 "指締的方委托授予寺利或赴理本 奈 釣 所涉其他事項的机美;

(i i ) "申 清 "指 第3 奈 中所述的i青求授于青 利 的 申 i青 ;

(i i i) I令利"指第3 奈中所述的青利 ;

(iv吋)迷及"人

(ωωV吋) "凍采文"指 向 主 管局提交 的任何 申 i清青, 或 勻 申 i青 或 昔利 有 美 的任何i青求、 黃明、 文件、 信函 或 其 他 信息, 而 先 i企其是否勻本奈釣 所規定的程序有美;

(糾V叭i) " 主 管 局 的 文 桔机美 提 交 的 艾妨才i滾支有 芙錦釣 方有效 的 申 i清青 和 由 i咳支局或 另一机美授手的財i法支有 美 錦釣7芳守有 效 的 寺剎的 信息j芷仁集 而7先Eì: 洽企保存此神信息 的 媒体如何;

(vii) I宣景"指在主管局 的 文 指中登景信息的任何行方 ;

(viii) I陣清人"指主 管局的文桔中依照可還用 的法律載 明 方 申i青青利 的 人, 或提交申清或遊行 申 清 的 另一人 i

(ix) "所有人"指主 管 局 的 文 桔中 載 明 方 音利杖人的人;

(x) "代表"指可造用的法律所規定的代表,

(xi) "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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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u

(xii) "主管局接受 的活富"指主管局 方法局的相美程序所 接 受 的 任何一神i吾吉;

(xi i i ) " 海 文 "指意譯成主管局接受的活言的譯文, 或在造過情況下,音海成主 管 肩接 受 的 字母或文字集的譯文;

( xiv) "主管局的程序"指在主管局遊行 的美 于 申 清或寺 利的 任 何程序;

(xv) 除上下文另 有所指外, 以草教形式出現 的i司包括愛教形式,反之亦然, 陌性人材、代洞包括閉性;

(xvi) " {巴黎公約} "指于1883 年3 月2 0 日 笠 汀并經修汀和 修正 的《保妒工�戶杖巴黎公釣};

( xvii) " {寺 利合作奈釣 } "指于 197 0 年6月19日笠汀并經修訂、 修正 和 修 改 的 《寺 利 合 作 奈 釣 》 以 及 法 奈 釣 的 其 施 細 則 和 行政規程;

(xviii) "錦釣 方 "指參加本奈釣的 任何國家或政府向組訊;

(xi x) "可造用的 法律", 締釣方是因家的, 指i支圓的法律; 締約方是政府祠姐欽的, 指i支政府向組主只 揖 以 這作的法律艾布;

( xx) 咐t准 咕"庄 解驛站包括接 受 苦或以可串;

( xxi) “ 本姐銀

(xxii) "園眛局"指本姐訊園眛局;

( xxi i i) "忌干 事"指本 主且主只忌 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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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奈

息ffJ!J

(1) [更方有利的要求] 除第5象外, 締的方庄可 自 由規定以申i青人和所有人的現店、看茉比本奈約和安施姐則所述 的 要 求 更 均 有 利的要求。

(2) [不'x;f;ø;体苛利法:作任何規定1 本奈的或其施細則 中, 沒有任何一項規定的意囡 可 以 解釋方 將 限 制 締 約 方 按 其意志規定 可 這 用 的 其体寺 利 法要求 的 自由。

第3象

本奈釣造用的申 i青和青利

( 1) [申i前

(a) 本 奈 約 和 其 施細 則 的 規 定庄 造用 于 肉締 約方 的 主 管局 或就 改局提 交 的 固 家 和 地 區 友 明 寺 利 申 清和 增扑寺 利 申 清, 送些 申靖厲于;

(i) 允許你《寺 利合作奈釣 》作 方 固隊 申 清 提交 的 申 清 美型;

( ii) 本項 第(i) 目所 迷申 清 美型中 的 友 明 寺 利申i青 或 增朴寺 利 申i青按《巴黎公約 》第 4奈 G第(1 ) 款 或 第(2)款所述 的 分 案申 清。

(b) 在遵守《昔利合作奈 釣 》的 規 定 的 前 提下, 本祭釣和其施細則的規定座在 以 下方 面造 用 于依 《寺 利合 作 奈 釣 》的 固 眛友 明 寺 利申 i青和 園 眛 增朴寺 利申i青:

(i) 錦釣方的 主管局依《寺 利合作 奈釣 》第22 奈和第 39奈第( 1) 款可造用的期限;

(ii) 在 你 該象釣第23 象或第40奈可卉始赴理或申查固眛 申 i青 之日 或 在 法 日 之后卉始的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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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芳草的本奈釣和 妥施細則 的規定皮造用 于巴娃授杖井討論釣方有效的國家和地區友 明寺利和困家以及地區增朴寺利。

第4�安全仔1J!l1、

本奈釣和其 施姻則 的任何內容 均不得限制錦釣方 采取 它i人均是均保妒基本 安全利益所必需采取 的任何行劫的自由。

第5�申 i曹日

(1 ) [申請的組成部分]

(a) 除其施抽則 另有規定 外, 并在遵守本奈第(2)至(8)款規定 的前提下, 締釣 方 @.規定, 以其主 管 局 收 到 根 揖 申 i萬人 的進 擇 以全民件或法局拘申i青 日 的目 的所 允汁的其他形式提交 的下列所 有組成部分之 國 方 申清 的申 清 曰:

(i) 明 示或暗示所提交 的組成部分意圈是作 方 一 份 申 清 的說 明 i

( Îi) 能 使 該局 碗 定 申 i青人身份或勻申i青人取得跟系的說明;

(i il) 以表面看上去 方 一份說 明 唱 的部分。

(b) 方 申 清 日 的 目 的, 締約方可接 受 附困作方本 款(a)項第(i i i) 目 所述 的 組成部分。

( c) 方 申 清 目的 目 的, 締約方可要 求提供能鴨定 申 泊人 身 份 的信息和 能 使 主 管 局每申 i青人取得眼系的信息, 或者錦釣方可接受 能 鳴定 申 i青 人 身 份或能使主管 局勾申 i青人取 得耳其系的証掘, 作 方 本款(a)項第( Îi) 自 所述 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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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音訊

(a) 締釣方可要求 本 奈 第(1 )款(a)項第(i ) 目 和第(ii) 目 所述 的 說 明 使 用主管局接受的活吉。

(b) 方 申 清 日 的 目 的, *奈 第(1 )款(a )項 第(i i i) 目 所 述的部分 可用 任何浩吉提交。

(3) [通知] 如 果 申 清未遵守錦釣 方你本奈第(1 )款和第(2) 款 所造 用 的一項或 多項要 求, 主 管 局 皮球可能迅速地通 知 申 清 人, 并 均 在其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 遵守任何此神要求和眛迷意見提供机金。

(4) [隨后遵守要求1

(a) 如果最初提 交 申 清 肘締釣方你本奈 第(1 )款和第(2 )款所造 用的一項或 多 項 要 求 未 得到 遵 守, 除本款(b)項 和 本 奈 第(6 )款規定以 外,皮 以 諦 釣方依本奈 第(1 )款和第(2)款造用的 所有 要 求 隨后得到遵 守之 日 方 申清 日 。

(b) 錦釣方可規定, 如果本款(a )項所迷的一項或 多 項 要 求在本案施主自則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未得到 遵守, 申i青皮被視均 未 提 交。 申i青被視均 未提 交 的, 主 管局座就此通 知 申 i青 人, 并 說 明 其理由。

(5) 民于遺漏說明有某部分或停1圓的通知]如果在鴨定申i青 日 肘, 主管局友 現 申 i青 中似乎遺漏稅明二自某部分, 或 友 現 申 i青 中迷 及 某 附 囡但卸似乎遺漏i玄附圈, 主管局反立即 就此通知申i青人。

(6) 甘是交遺漏的說明唱部分或附圈財的申清白

(a ) 如果遺漏的 混 明布部分或遺漏的 附 囡是在安施細則 規 定 的 期 限內 向 主管局提交的, 法規明二括部分或 附 囡皮包括在 申 i青 中 , 并 且除本款(b)項和( c)項規定 以 外, 店以 主 管局收到 演說 明 二括 部分或法附圈之 日, 或 以 錦 釣 方你本 奈 第(1 )款和第(2 ) 款 所造 用 的 所有 要 求得 到 遵 守 之日 方 申i青日, 二者中 以 日 期晚者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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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你本款(a)項提交遺漏的說 明布部分或遺漏的 附因, 是 方 了扑芥在主管局第 一次 收到本 奈第(1 ) 款(a)項所述 的一項或 多項姐成部分 之 日 封某 在 先 申 清 提 出 伏先 校 要 求 的 申 清 中遺漏的部分, 貝IJ皮根 揖串i青 人在 其 施細則 規定 的 期 限 內 提交 的 清求 , 并在 遵守�施細則 規定要求的 前提下, 以鋪釣7守你*奈第(1 )款和 第(2)款所造舟的所有要求得到遵守 之 日 方申i青 日 。

( c) 如果你本款(a)項提交的遺漏的 說 明 唱部分或遺漏的附困在錦釣方鴨定 的 期限 內 撤 回 , 座 以 諦 釣方依本奈 第(1 )款和 第(2)款所 造 用的 要求得到遵守之 日 方申 清 日 。

佇) [述及以前提交的申清以取代i兌閑事和財IDJ

(a) 在遵守安施 細則規定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提 交 申 i青肘 用 主 管局接受的i吾 吉述 及 以 前提 交 的 申 i青 的 , 方法申 清 的 申i青 日 的 目 的, 庄取代i兌明二持和任何附囡。

(b) 如果 本款(a) 項 所 述 的 要 求 未 得 到 遵 守, 申清$.被視角未提交。申 i青被視角未提交的, 主管局店就此通知申i青人, 并說明其理由。

(8) [例外] 本 奈 中 的任何肉容均不得限制:

(i) 申清人做 《巴黎公釣》 第4 奈 G第(1)款或第(2)款保留該象所述 的 第一次 申清 的 日 期 方 法奈所述 的分案申淆的日期的校利, 以及如果有忱先杖, 并保有忱先校的利益的校利;

(i i) 締釣方財其施姐則 規定的 任何 美型 的 申 清, 方 給 予在先 申i青 申 i青 日 的利益而 造用任何必 要 要 求 的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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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直是

申 i青

( 1 ) [申滑的形式或內容] 除本祭釣另有 規定外, 任何錦釣芳不得要求遵守任何不同 于 或 超 出 以下各項的 美 于 申 清的形式或 內 容 的要求:

(i) { 寺 利 合作 奈 釣》 財 團 隊 申 i青 所 規定 的 形 式 或 內 容 的 要求;

(ii) 一 旦 按 《昔 利 合 作 奈釣》 第23奈或第4 0祭所迷卉始討 園 眛申 i青進行赴理或 會 查, ì玄奈 鉤的任何締約 圓 的 主管 局 或 代表 咳 祭 約 的 任何締 釣 園 的 主管局可做法 奈 約 要 求 遵 守 的 形式 或 內 容 的 要 求 ;

(iii) 其施細則 規定的任何進一步要求。

(2) [講求有表格]

(a) 締約方可要 求, 符 合 《寺利合作象釣》 所 規定 的 固 眛 申 清清 求唱 內 容 的 申 清 內 容 , 須 用 法鋪 釣 方 規定 的i青 求 4名表格 提 出 。 締釣方汪可要求, 改清求告表格 中 須載有本祭第( 1 )款第 (i i)項所允許的或其施細則根搪本奈第(1 )款第 (iii) �頁所規定 的任何進一步 內容。

(b) 原 管 有 本 款 (a)項的規定, 在遵守 第8 奈 第 (1 )款的前 提下, 論釣方 庄 接受用 哀施細則 規定的i青 求 幸表格提交本款(a)項所 述 的 申 i青內容。

(3) [譯文] 締釣方可要求提供 申 清中 未使 用 其主管局接受 的活盲的任何部分 的 譯文。 錦 釣 方 逆可 要 求, 申 清 中 使 用 主管局 接受的 活 吉提交的、 其 施 細 則 所 規定的 部分 , 須提 供 譯成法局所 接 受 的 任何其他活盲的譯文。

(4) [贊用] 締釣方可要 求 封 申 清 繳 納 費用。 鋪釣芳可造用 《寺利合作奈釣》 有 美 繳 納 申 i青費用芳面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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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先校文件] 蹲在 先 申 i青提出忱先校要求的, 錦釣方可要求, 須根揖�施細則 規定的 要 求 提 交一份波在先 申i青的 副本 , 并在法在先申i青未使用主管局接受的活言的情況下, 提 交一份i幸文。

(6) [前胡錦釣方可要求, 只 有在其主管局可能有理由 封本奈第(1 )款或第(2) 款 中 或 忱 先校青 明 中 所迷任何 事項的真其 他 或討本 奈 第(3)款或 第(5)款所 迷任何譯文的准鴨性戶 生杯 疑的情況下, 方 須 在 女t理 申 i青的迂程 中 向 i安局提供法事項或按海文 的 i正掘。

(7) [通知] 如果締 釣方你本奈第(1 )至(6)款所 造 用 的一項或 多 項 要 求 未得到 遵守, 主管 局皮通 知 申 清 人、 并 均 在 � 施 細 則 規 定 的 期限內遵守任何此科 要 求 和 除注意 見提供机金。

(8) [未運守要求]

( a) 如果締釣方依本祭第(1 ) 至(6)款所造用 的一項或多項要求在其施細 則 規定的期限內 未得到遵守, 除本款(b)項和第5 和 1 0祭 規定 以外,錦釣方可根揖其法律規定案行制裁。

(b) 如 果 鋪 釣 方依 本 奈 第 ( 1 ) 款、 第(5)款或 第(6)款財忱先板要求所造 用 的任何要 求在 其 施 細 則 規 定 的 期限內 未得到 遵守 , 除 第 1 3 奈規定以外, 可視方法f尤先校 要 求 不存在。 除第5奈第(7)款(b)項規定以外, 不得安行任何其他制殼。

第7義

代 表

(1) [代謝

鋪釣方可要求, 方遊行主管局任何程序的 目的指定的代表:

(i) 有校做可造 用 的 法律就申i青 和 青 利在咳局執行�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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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i) 提供一令該締釣方規定領土內 的地址作方法代表 的地址。

(b) 除本款(ζ)項規定以外, 由符合締釣 方依本款項所 造 用 的 要 求 的代表 采取 的 或 勻 其 相 笑 的 涉及主管局任何程序 的 行 劫, 皮 具有 由指定改代表 的 申 i青 人、 所有 人或其 他 利 害 美 京 人采取的 或 勻 其 相美 的 行 劫的 效力。

(c) 皇帝釣方可規定, 就宣誓或黃明或委托布撤銷而盲, 代表的笠字不具 有指定法代表 的 申 清 人、 所有 人或其他利 害 美 系 人 的 笠字 的效力。

(2) [強制倚著]

( a) 締約方可要求, 申 i青人、 所有人或其 他 利 害 美 系 人, 方進行主管 局 的 任何程序的 目 的, 須指定一名代表, 但申 清的受i上人、 申 清人、 所有人或其他 利 害 美 系 人在主管局的下列程序 中 可 自 己,力理 :

(i) 方 申 清 日 的 目 的提 交 申 i青;

(ii) 純粹繳納費用;

(iii) 其施細則規定的任何其他程序;

(iv) 主管局就本款第(i)至(i i i)項所述的任何程序出具收搪或投出通知。

(b) 維持費可由任何人繳納。

(3) [f!i定代謝締約方庄接受, 代表的指定須 以其施自由則 規定 的 方 式 向主管局作出。

(4) [禁止其他要求] 除本奈釣或其施細則另有 規定外, 任何締約 15不得要 求 在 本奈第( 1 ) 至(3)款所涉 事項方面須遵守各法款 所述以外的 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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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通知如 果 鋪 釣方依本無第(1 )至(3)款所造 用 的一 項 或 多 項 要 求 未得 到 遵 守 , 主 管 局皮 通 知申 泊的受i上人、 申 i宙人、 所 有 人 或 其 他利 害 美 系人, 并 均 在 英施細則規 定 的 期 限 內遵 守任何此神要 求和除注意見提供机金。

(6) [未遭守要求]如果締 釣方依本奈第(1 )至(3)款所造 用 的 一項或 多 項要 求 在其施細則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未 得到 遵 守, 鋪約 方可根 揖其法律規定 宴行制殼。

第8�燕文; 地址

(1) [待送茉艾的形.xt和手段]

(a) 除依 第 5祭第(1 ) 款 硝 定 申 i青日之外, 并在 遵守第6祭第(1 )款的前提下, 其施細則皮除本款(b)至(d)項規定 以外, 文才允許 締約芳在侍送來文的形式和手段上所 造 用 的 要 求 作 出 規定。

( b) 任何鋪釣方均元 文努接受以 非紙件形式提交朱文。

(c) 任何締約方均先火努特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排除在外。

(d) 締約方直接受均遵守某期 限 的 目 的而 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

(2) [來艾的讀著1 除本奈釣或其施細則另有規定外 , 鋪釣方可要 求 朱文使 用 主管局接受的i吾盲。

(3) [示范E雷斯表榕]原管有 *祭第(1 )款(a)項的規定, 在遵守本 祭第(1 ) 款(b)項和 第6祭第(2)款(b)項的 前提下, 節約 方t-l.接受用勻呂定施細則 封 此 神 燕文 規定的示范圍 隊表格相符(如有 的 活) 的 表格提交朱文的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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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茉文的笠字l

( a) 如果錦釣方要求方任何來 文 的 目 的必須笠字. ì玄鋪釣方皮 接 受任何勻其施細則規定的要求相符 的笠字。

(b) 除任何准司法程序 以外或除其施細則 規定 以外, 任何締 約 方不得 財 借給其主管局 的任何笠字要 求 出 具注明、 公証、 i人 i正 、 法律以可或其他証 明材料。

( ζ) 在遵守本款(b)項的前提下 , 錯的方可要求, 只有在 主管局可能有 理 由封任何笠字 的可靠性戶 生'1不疑的 情況下, 方須 向法局提供征掘。

(5) 陳文中的說明 錦釣方可要求任何來文中 均載有其施細則所規定的一項或 多項說明。

(6) [通信地祉、 送送地立t友其他1世立tl 在遵守妥施細則所作任何規定的前 提 下, 締釣 方可要 求 申 清 人、 所有 人或 其 他 利 害 美 京 人在任何來 文 中 說明:

(i) 通信地位

(i i) 送迷地址;

(i i i) 安施細則規定的任何其他地址。

(7) [通知]如果鋪釣方依本奈第(1 )至 (6)款財 燕文所造用 的一項或多項要 求 未得到 遵守, 主管局直通 知 申 清 人、 所 有 人或 其 他 利 害 美 系人, 并 均 在 其 施 細 則 規 定 的 期限內遵守任何 此神要 求 和 陳述意 見提供机金。

(8) 味道守要裝]如果錦釣方依本奈第(1 )至(6)款所造 用 的一項或多項要求在安施細則規定 的 期 限 內 未得到遵守, 除 第 5 和1 0奈 的 規定和安施姐則所規定的任何例外以你 錦釣方可根揖其 法律規定案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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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姦通知

�""00-10. I /江山 |XIEJ |

( 1 ) [充分道tJJJ依本象釣或其施全國則 的 任何通知, 只要是由主管局按照依第8祭第(6)款所說明的通信地址或送迷地址或者按照 呂定施細則方本奈規定 的 目的 所 規 定 的 任何其他地址 友 出 的 , 并 符 合 有 美 法通知的各項規定, 即皮拘成方本奈釣和 三支施細則 目 的 的 充分通知。

(2) [如未提艾SE勻之取得膜京的說明如果 未 向主管 局提交能勻 申 i青人、 所有 人或 其 他 利 害 美 京 人取得朕 系 的 說 明, 本 奈 釣 和 其 施細則 的 任何內 容均不得要求 締 釣 方 必須 向 申 i青人、 所 有 人或 其 他 利害美系 人度出 通 知。

(3) [未作出 通兵的除 第 1 0奈第(1 )款規定 以外, 如 果 主 管 局 未 持本 奈 釣或 其 施 細 則 的 任何 規 定 未 得 到 i遵 守 這一 事案通 知 申 清 人、 所有 人或其他利 害 美 系 人, 不 得 因未 作 出 通知而免除 申 i青人、 所 有 人或其他 利害美京人遵守法要 求 的火努。

第10裝

奪取j的有效性;撤銷

(1) [寺利的有效性不受未遵守若干形式要求的影B悶不構以第6靠靠(1 )、(2)、 (4)和(5) 款 以 及 第8 奈 第(1 )至(4)款所述 的 美 于 申 清 的一項或多項 形 式要 求 未得 到 遵守 均 由, 而 全 部或部分地撤銷寺 利 或 宣告其先效, 但 因欺祥的 意閣致使未遵守形式要求者除外。

(2) [在准各撤銷或宣告丑效肘除迷意見、 作出修正或更正的机金1朱諾子所有 人机 金 以 在合 理期 限 內 財准 告 撤銷或 宣告先 效 眛迷意見,并在 可 還用 的法 律 的 允吽下作出 修正或更正的, 不得全部或 部分地撤銷寺利或 宣告其 先效。

(3) [芳設立持到程序的父秀] 本奈第(1 ) 款 和 第(2)款不戶生任何投立用于 青 利 杖執法的、 有 別于一 般抗法程序的司法程序的火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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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11象

顯跟上的救濟

( 1 ) [期限的延長] 錦釣方的主管局收 到 封按 呂定施細則規定的要 求 向 法局提 出 的延長期 限 的 清求, 并且i玄i青 求 根掘締釣方的 進 擇是 在 以 下肘 伺提交的, ì玄鋪 釣方可按其施細則規 定 的 肘 尚 特法局封申i青或青利采取法局程序中 的 行 劫所鴨定的期限 延長:

(i) 期 限 屆溝之前提交的; 或

(ii) 期 限 屆浦之后, 但在安施細則規定 的 期 限 內 提 交 的。

(2) [坐著鼓起、理] 申i青人或所有人未能遵守鏽的方的主管局封申 清或寺 利采取改局程 序 中 的 行 劫所喃定 的 期 限, 并 且 按錦釣 方未依本奈第(1 )款第(i i)項規定特期限延 長的, 如 果 符 合 以下規定, 該錦釣 方店規 定 可 繼鎮 財 申 i青 或 寺 利遊行赴 理 并 在 必 要 肘 恢隻 申i青人或所有人對法申i青或寺 利的校 利:

(i) 按其施細則規定的 要 求 向 法局提 出 述一 內容 的 清 求 i

(i i) 該 清 求 是 在 其施細 則規定 的 期 限 內 提交 的, 而 且 采 取 有 美行 劫所造 用 的期 限 方面 的 所有 要 求 在 其 施 細 則 規 定 的 期 限內均得到遵守。

(3) [例外] 不得要 求 任何錦釣方討其施細則所規定的例外給予本奈第(1 ) 款或第(2)款所述的救濟。

(4) [舞用] 締釣方可要求 吋本 祭第(1 )款或第(2)款所述的清求繳納費用。

(5) [黨J.1:.其他要求]除本奈釣或裳施細則另有規定夕1'. 任何締釣方不得要求在本 祭第(1 )款或第(2)款所規定 的救濟芳面須遵守本奈第(1 ) 至(4)款所迷 以 外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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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Ik址r;; I

(6) [在准喬駁回81.豚注意見的初妥] 未給干申清人或所有人机金以在合理期限 內 財准告駁 回陳述 意見的, 不 得駁 回依本奈第(1)款或第(2)款提出 的清求。

第12章是在主管局主人方己作出庄作的努力或主人方非故意行方之后的校幸if恢夏

(1) [1;苛求] 締約方皮規定, 申 清 人或所 有 人未 能遵守采取主管局的程序中 的 行 劫所 造 用 的 期 限 , 并 且 因未 遵 守期 限 而直接 帶來喪失封申清 或 寺 利 的 杖 利 的 后 果 的 , 如 果 符 合以下規定, 沒局庄恢 隻 申 清人或所有人財按有 美 申 i青或寺利的 根利:

(i) 按其施細則規定 的 要 求 向 主管局提出述一內 容的清求;

( i i) 咳 清 求 是 在 安 施細 則規定 的 期 限 內 提 交 的, 而 且采取送 一行劫所造 用 的 期 限 方 面的 所有 要 求 在安 施細 則 規 定 的 期 限內均得到遵守;

(iii) 法清求 說明未遵守期限的理由 i 并且

(iv) 主 管 局 以方 原 管 己 作 出 在具体情 況 下反作的 努力而仍 未 能遵 守 期 限 , 或 根 掘 錦 釣 方 的 遺擇, 主 管 局 以 方 任何 延 誤 并非 出 于 故 意。

(2) [例外] 不得要求任何鋪釣方討其施細則所規定的例外予以本奈第(1 ) 款所述的 杖利恢愛。

(3) [ 贊用] 錦釣方可要求財本奈第(1 )款所述的清求繳納贊用。

(4) [旺銷鋪釣方可 要 求 在主管局鴨定的期限內, 向i安局提供i正安本奈第(1 )款第(i i i)項所迷理 由 的 青明 或 其 他泣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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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當資�1@jBif除注意見的初妥] 未給予 i青求方机金以在合理期限內文才准 告駁回隊迷意見的, 不 得 全部或部分地駁回 你本奈第(1 )款提出 的清求。

第13奈

仗先校要求的更正或增加; 俊先紋的s攘隻

(1) [仿先被要求的更正或膚!Jf1J除 妥施細則另 有規定外, 如果符合以下規定, 錦釣方 皮規定可更正或增加一項申清( "后一 申 清 "的 忱先 板要求:

(i) 按其施細則規定 的 要 求 向主管局提出逛一內容的清求;

(i i) 改清求是在其施細則規定的期 限 內 提交 的 i 并 且

(iii) 后 一 申 清 的 申 清 日 不 晚于 自忱先 校要 求 所根掘 的最早 申 清的 申 清 日算起的 忱先杖期限 屆j商之 日。

(2) [后一申請的推近提艾] 考慮到本奈釣第1 5奈, 錦釣方反規定, 財某 在 先 申 i青提 出 忱先校要求或本可提 出 忱先 板要 求 的 申 i幫"后一申i青 1其 申 i青 日 晚于 忱先校期限眉j商 之 日 但在其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之 內 的, 如果符合以下規定, 主管局皮恢隻忱先杖:

(i) 按 妥施細則規定 的 要 求 向主管局提出述一肉容的清求;

(i i) 按清求是在 寒施細則規定 的 期 限 內 提 交 的;

(i i i) 改清求混明未遵守忱先杖期限的理由; 并 且

(iv) 主 管 局 以方 原管 己作 出 在 具体情況下庄 作 的 努力而仍 未 能在 伏 先 校 期 限 內 提 交后一 申 清, 或 根 揖締 約 7穹 的 進 擇, 主管局i人 均 未 提 交 咳申 i青 并 非 出 于 故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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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命令久 、 | tLι川~ ‘ιdL、,哭t芷'-品, . I

(3) [未提供在先申清副本] 鏽的方庄規定, 在 安施主固則 根揖第6象所規定 的 期 限 之 內 未 向 主 管 局提交第6奈第(5)款所要 求 提 交 的在 先 申 清副 本 的, 如果符合以下規定, 1玄局 EY.恢室(尤 先杖:

(i) 按安施細則規定 的 要 求 向主管局提 出 逛一 內 容的清求;

(i i) 咳清求是在�施細則 根措第6 奈第(5)款封提 交 在 先 申 清 副 本所規定 的 期 限 之內提交的;

(i i i) 主管 局 以方 提供法副 本 的 清 求 已 在其施細則規定的期 限 內向 受理 法在 先 申 i青的主管局提交; 并且

(iv) 在其施細則規定的期 限 之 內 提 交 在 先 申 清 副 本。

(4) [費用]締約方可要求封本奈第(1 ) 至(3) 款 所述 的 清求繳納費用。

(5) [正如 締釣方可要求 在主管局鴨定的期限之內, 向 法局提交証其本奈第(2)款 第(i i i)項所迷理由 的 高明 或 其 他i正 掘。

(6) [在准會�j@B;J豚注意見的初對未給予i青求方机金以在合理期限 內就准告 駁 回除迷意見的, 不得全部或部分地駁回依*祭 第(1) 至( 3)款 提 出 的 清 求。

第14奈

要跑姐則

( 1 ) [內容]

(a) 本 奈 釣 所附其施細則財涉及 以 下內 容 的 姐則 作 出 規定:

(i) 本奈釣 明文規定格由 "呂定施細則規定的 "事項;

(ii) 討其施本祭約的規定有 用 的 生回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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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i i i) 行政要求、 事項或程序。

(b) 其施細則也財涉及允i午錦釣方在 以下清求方面 所造 用 的形式要求 的 細 則作 出 規定:

(i) 名柯:或地址斐更登素;

(ii) 申清人或所有人斐更登景;

(iii) 件可証或廣牧登景;

(iv) 措漠更正。

( c) 其施細則 注 財 大 金在 固 眛 厲的枷 助下制定 示范圍隊表格, 以及均 第6 奈 第(2)款(b)項 的 目 的 制定清求 司在表格事宜作出規定。

(2) �.ð重錯別的修正] 除本奈第( 3)款規定以外, 文才 � 施 細 則 的 任何修正需有所投票數 的 四分之三。

( 3) 閃一致同意的要求]

( a) 其施細則 可規定 與施細則的哪些奈 款 只能娃一 致 同 意修正。

(b) 討�施細則作出 的 金致使在其施細則根揖本款:(a)項所規定的奈歌中增加奈款或刪除奈款的任何修正需娃一致同 意。

( c) 在鴨定是否迷成一致同 意肘, 只庄考慮妥眛 投票。 弄板不皮i人均 是 投票。

(4) L本奈釣布ø;結錯別之/司相冊船] 本奈釣的規定勻裳施細則的規定 之1'8)友生紙蝕肘, $_以前者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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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奈

,自主?、 l kJLIj |

主主《巴黎公釣》的美系

( 1 ) [退守古巴黎公釣》 的父秀]每 每-締釣方均皮遵守 《 巴黎公約》 尖子考制的規定。

(2) [依 《巴黎公釣》 的文努和杖牙山

(a) 本 奈 約 的 任何內容均不得減損締約方相 互之間依照 《 巴黎公釣》承扭的火努。

(b) 本無鉤的任何內 容均不得減損 申 清 人 和 所有 人 做照 《 巴黎公釣》享有 的杖利。

算16章是

《寺利合作奈釣》的修訂、 修正和修改的鼓力

( 1 ) [ (青利合作奈釣》 的修ìT、 修正和修改的可造用性1韓、本義革(2)考試規 定 以 外, 2 000年6月 2日之后財 《青利合作祭釣》 作出 的 勻本奈約 的 各 奈規定相一 致 的 任 何修訂、 修正 或修改, 如果 大合經投票的 四分之三 票數就各具体情況作 出 美 于 平以 造 用 的 決 定 , 即 皮 還用于本奈釣和安施細則。

(2) [ (寺利合作奈釣》 迂渡規定 的不可這用性1如果根棍《苦苦也合作集釣》 的 任 何規定, ì玄集約的 經修ìJ、 修正或修改的規定只要娃鎮勻 波 奈 釣 的 締 約 園或者此 科締約 圓 的 主 管局或 代表此神錦釣 圓的主 管 局 所造 用 的 固 內 法不一致, 即 不 這 用 于 i玄 園 或 i亥 主 管 局, 則i友前途的 任何規定 不得這用 于本奈釣和其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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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最

大金

( 1 ) [組成l

(a) 錦釣方垃圾大 金。

(b) 每一錦釣方 店在大金中 有一 名 代表 演代 表 可由 副代表 、 服肉和 青 家 輔 助。 每一代表只能代表一小締約芳。

(2) [任到大 金店:

(i) 赴理有美維持和友展本祭釣以及造用和 執行本祭約的一切事宜;

(i i) 在 囝 眛 局 的枷助下制 定第14奈第(1 )款( c)項所 述 的示范圍眛表格和i青求唱表格;

(i i i) 修正果施細則;

(iv) 鴨 定 本 款 第(i i )項所 迷 的 每一 示范圍隊 表 格 和 清 求 串 表格,以及本款第(iii)項所述 的 每一修正案的造 用 日 期 的 祭件,

(v) 根揖 第 1 6 奈第(1 )款, 決定 《 寺利 合 作 祭 釣 》 的 任 何修汀、修正或修改是否m.造用于本祭釣和葉施細 貝1];

(vi)履行按照本象釣是造 詣 的 其 他取責。

(3) 版后λ教]

(a) 大 金成 員 圓 的 半數拘成法定人數。

(b) 原管 有本款(a)頂的規定, 如果在任何一次 金披上, 出 席 金坡 的 大金成員 固 的數 目 不足 大金成員圍的 半數 , 但送到 或超迂三分之一,大全可以作出決定,但除失于大金本身程序的決定外, 所 有決定只 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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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列祭件才能 生效。 國隊 局皮�每所述 決 定通 知 未 出 席 金 坡 的 大金成 員圈, 清其于通知之 日起三 ↑月 的期限 內 以 布面形式注 行表決或 表 示奔杖。 如果在渡期 限 屆 溝 肘, 以此神芳式i是 行表決或表示奔紋的成 頁數目迷到拘成 金城本身法定人 教所 缺的成員 教目, 只要同肘法定多 教的規 定 推摸造 用 ,所述決定即皮生效。

( 4) [在大企土表決]

(a) 大金皮 努力通迂協商一致作出決定。

(b) 先法通 迂t!1J商 一致 作 出 決定 的 , 店通迂 表 ;央財爭誠的 問題作出決定。 在此神情況下,

(i) 每 一 ↑因家 錦釣方有一 票表決 杖 , 并 只 能 以 其 自 己的 名 文表決; 以及

(ii) 任 何政 府陶扭頭錦釣方可代替其成 員 團參加表決, 表 決 票數勻 其 參 加 本 奈約的 成 員 圓的 教目相等。 如果此神政府尚姐頓的 任何一↑ 成 員 固 行使其表決 杖, 則 改 組主只不得參加表決 , 反之 亦然。 此外, 如 果 此神 政 府 向 組 欽的 任 何一 小 參加 本 奈釣 的 成 員 因 是 另一 此神政 府 同姐鼠的成 員 園 , 而 i玄另一政府同姐缺參加法表決, 則前一 生且主只不得參加表決。

(5川多對]

(a) 除 第 1 4祭第(2)款和第(3)款 、 第16奈第(1 )款以及第 1 9奈第(3)款規定以外, 大金的決定需有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

(b) 在喃定 是 否 迷到所需多數肘, 只庄考慮、奕 眛 投票, 奔叔不皮i人均 是 投票。

(6) [妥仗] 大金皮每兩年由 忌、干事 召集 拳行一次例 金。

(7) [故事規府的大金座 制 定 自 己的 浪事規則, 包括召集特別金泣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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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奈

圈諒局

( 1 ) [行政任期

(a) 固 眛局皮抗行有美本祭釣的行政任各。

(b) 特 別是, 圓 除局皮方 大金及大全可能 設 立 的 寺 家 委員金和工作組簿爸金拔并提供秘串赴。

(2) [險大金委Ì)(以外的全凶 惡平事皮 召集 拳行大金所改立的 任何 委員 金 和 工作 組的金訣。

(3) [團隊局在大金及其他金攻中的作用1

(a) 忌平事及其 指定的人員店參加大金 的所有金坡、 大金所 i妥立 的委員金和工作姐金訣, 但沒有表決杖。

(b) 慈干事或其 指 定 的 一 名 工 作 人 民是大金以及 本款(a)項所述 的 委員 金 和 工作姐的 當 然 秘咕。

(4) [全放]

(a) 固 眛局庇按照大金的指示, 等爸一切修訂金訣。

(b) 固 眛局可就所述 簿爸工作勻本 主且紋的成員固、 政 府 向 組頓和固i赤及固 家 非 政 府 組主只進行枷商。

( c) 忌干事及 其 所指定的人員店參加修訂金拔的 汁洽, 但沒有表決杖。

(5) 隨他任到固 眛局皮抗行所分派的 勻 本奈釣有美的 任何其 他任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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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裝修iT

在乎?h | 14£γ |

( 1 ) [本奈鉤的修i刃 除本無第(2)款規定以外, 本 奈 約 可由締釣方 的 金汶加 以 修 訂。 任何修汀金坡 的 召集皮 由 大 金決定。

(2) [本奈釣若干奈款的修ìT按修正]第 1 7 奈 第(2)款和第(6)款可由修訂金i文或 由 大 金根掘本奈第(3) 款的規定加以修正。

(3) [大金財本奈釣若干奈款的修 正 1

(a) 由 大 金財 第 1 7 奈第(2)款和第(6)款加以修正的提案, 可 由 任何鋪釣 方 或 由 忌干事提 出。 此 美提 案皮 至少于提交大 金會i文 前 六 ↑ 月由 忠于事將交各締釣方。

(b) 財*款(a) 項所述 各 奈款 的 任何修正 的 通 泣, 需有所投票數 的 四分 之 三。

(c) 封本款(a)項所述各 奈款的任何修正, 皮 于 忌、 干 事收到大金通 泣i玄修 正 之 肘 方 夫金成 員的 四分之 三舖鈞方你照 各 自 霓法程序所作出 的 司畫面接受通知 起一 l'月后生效。 以 此 神 方 式 接受的 又守所述各奈款 的任何修正, 皮又才i玄修正 生 效 肘 的所有締約方 或 于 隨 后 日 期成 方 本奈釣鋪釣 方 的 圍 家 和 政府1'8]姐訊有釣 束力。

第20無

成方本奈釣的皇帝釣17

( 1 ) [周家] 任何參加 《巴黎公約》 或 厲本 組頭成員 并且通迫其 本 固 的 主管 局或 通 垃 另 一 因家 或 政 府阿生且欽的 主 管 局 能接手寺利 的 固 家 ,均可成 方本祭約的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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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 [政府/哥姐到] 如果任何政府fã) �.且蚊至少有一小成員因參加 《 巴 黎台釣》 或 厲本姐欽的 成 員 , 并且渡政府向姐 頭 作 出 失 于其根 掘 內 部程序 被正式授板要 求成方 本奈釣 錦釣7穹的高明 以 及 以 下FE明, 則i玄政府向組主只可成方本奈釣的締約方:

(i) 改 組主只主管授予討其成 員固友生效力的寺利; 或

(ii) 改姐缺主 管 本無約所涉事現 并汀有 財其 所有成 員固 均 有約 束 力的 美 于本 奈 約所 涉 事項 的 其 自 己 的立法, 而且坡有或 委 托一↑ 地區局負責根 搪 法 立 法授午在其領土內 有 效的青利。

除本祭第(3)款規定以外, 任何此神頁明均 皮 在 交 存批准串或加 入唱 肘作出。

(3) [地E芳利組釵] 在通迂本 奈 約 的 外 交 金坡 上 作 出 本 祭 第(2)款第(i)項或第(i i)項所 迷 育 明 的 歐 洲 寺 利姐訊、 歐里寺 利 主且訊和 非洲地區工jf戶杖姐頭, 在 交 存批准 事或接受唱肘買明, 其 根 掘 內 部 程 序 被正 式 授 校 要 求 成 方 本 祭 釣 締 釣 方 的, 可 作 方 政 府祠姐頓成方本奈釣的締約方。

(4) 的t准或加入] 溝 足 本 奈 第(1 )款、 第(2) 款或第(3) 款要求的 任何固家或政府向姐訊:

(i) 已登署本奈釣的, 可交存批准 唱, 或

(ii) 尚未笠署本奈釣的, 可 交 存 加 入唱。

第21奈生效; 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期

( 1 ) [.本奈卸的生效] 本奈約店在 十小 園 家 向 忌 干事 交 存了 批 准 布或加 入唱后三l'月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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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t;賞和加入 的生效日蚓本各釣皮:

(i) 自本 奈 釣 生效 之 日 起, 又才本 奈 第( 1)款所述的十小 固家 有釣束力;

(ii) 自各 其他固家 肉,憩干事交 存 批准 唱或加 入串 之 日 后 三小月期限屆j商肘 起, 或 自法文咱 中 所指 明 的 任何更晚的 日 期 起,但最晚于交存日之后六小月, 財各i玄其他因家有釣 束力;

(i i i) 自歐 洲 青 利姐訊、 歐里會利姐 訊和 非 洲地區 工�rz:杖姐生只每 一姐 生只交 存 批 准 唱 或 加 入唱之 后三↑月 期 限屆 溝 肘 起,或如 果此神文二但是 在 本 奈 釣 根 揖本奈第( 1) 款 生效之后交存的 , 自i玄 艾布中 所指 明 的 任何 更晚的 日 期 起, 或如 果此神文布是在本奈釣生效之前 女 存的 , 于 本 奈釣生 效之后三↑月, 但最晚于交存 日 之 后六↑月 , 財各i支 生且主只有釣 束力;

(iv) 自有資格成 方 本 奈 釣錦釣 方 的 任何其 他政 府 尚 姐 訊交 存ítt准 唱 或 加 入幸 之 后三令月 期 限 屆 溝 肘 起, 或 自 i支文司主中 所指 明 的 任何 更晚的 日 期 起, 但最晚于交 存 日 之后 六 ↑月 ,又才改 組主只有釣 束力。

第22張

本奈釣封現有申i音和寺利的造用

( 1) [原頁的除本奈第(2)款規定以外, 錦釣方皮特除第5奈和第6奈第( 1) 款和 第(2)款以 及 相 失 其 施 細 則 以 外 的 本 祭 約和其施主田 則 的規定還用于 在本奈釣 你第2 1奈財波錦釣方 有釣束力之 日 未決 的 申 i青 和 己生效的青利。

(2) [程序]如果赴理本奈第(1 )款所述的 申 i青 年日寺 利 的 任何程序在本奈釣你第2 1奈財螃釣 方 有約 束力之 日 前已 笙卉始, 任何 此神鋪釣方均元 文努特本祭釣和 呂定施細則的規定造 用于 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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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23奈

保留

( 1 ) [保間任何園家或 政 府 向 組銀均可通泣保留的形式 頁明, 第6奈第(1 ) 款 的 規定不造 用于你 《 寺 利 合 作 奈 釣 》可造 用于自你申i青的任何有美友 明 草一 性 的 要 求 。

(2) [影ïtJ'*祭第(1 )款所述的任何保留皮采用再明 的形式, 附于作出 保留 的 困 家或政府向姐玖批准或加 入本奈約的文二括中。

(3) f1fi1@)本奈第(1 )款所迷的任何保 留 可 隨 肘撤回。

(4) [黨1t其他保翻 除本奈第(1)款所允許的 保留外, 不得財本無約有任何其他保留。

第24象

退出本奈釣

( 1 ) [通知] 任何錦約方可通迂肉忌 干 事 友 出 通 知 的 形 式 退 出 本 奈 鈞。

(2) [生完全日期任 何 退 出 血于 怠干事收到通知 之 日 起一 年或 于 通 知 中 所指 明 的任何更晚的 日 期 生 效。 退出 不 得 影日向本奈 釣財在 退出 生 效肘 就 宣布退 出 的 締 釣方提 出 的任 何未決 申 清 或 任何 己 生效的 寺 利的這用。

第25象

本奈釣的i吾文

( 1 ) [f1=在文本] 本奈釣的笠字原始文本方一份, 用中文、 阿拉伯文、 英文、 法文、 做文和 西班牙文有成, 各神文本分別同 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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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式文本] 慈干事在勻有 美各方枷商后, 皮 制 定 本 無第 (1 ) 款所迷以外 的任何 其他i吾文的正 式文本。 方 本 款 的 目的, 有 美 各方 是 指涉 及 其 官方 官文或官方浩文 之 一 的 任何參加本 無釣 或 你 第 2 0奈第(1 ) 款有 資格成方本 無釣締約方的固家, 并指 歐洲 寺 利姐訊、 歐並寺 利姐訊和 非洲地區工it戶校 組主只以及如果涉及 其官方還文之一,任何參加本奈釣或有可能成方本奈釣錦釣方的其他政府向姐訊。

(3) [以作;當文本均在] X才作准文本和正式文本之祠的解釋出現不同 意見肘, 座以作准文本方准。

第26.

本奈釣的整字

本奈釣通迂之后 座以 ﹒甸年均 期在 本姐生只忌部卉放供任何依 第2 0奈第(1 )款有資格成方 本祭釣鋪釣方的圍家, 以 及 歐洲 寺 利 組鼠、 歐亞寺利 組9、和 非 洲 地區工it戶杖姐釵笠字。

第27奈保存λ; 登iè

( 1 ) [保存λ]忌干事方本奈約的保存人。

(2) [登ìèJ忌干事皮特本奈釣女朕合固訟唱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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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青春IJ法奈約妥施細則

目 景

第1聳 續略i吾

第2姦 美于象釣第5象所迷申i青日的調令

第3奈 美于奈約第6奈第'(1)款、 第(2)款和第β)款所述申清的組

可書

第4姦 奈釣第6奈第"(5)款和本知則第2奈第-(4)款所迷在先申清或本姐則第2奈第(5)款tb)項所迷以前提交的申講的提供

第5奈 奈釣第6奈第(6)款和第8奈第(4)款的項以及本細則第7奈第(4)款、 第15奈第(4)款、 第16奈第(6)款、 第17奈第(6)款和第18象第(4)款ftk迷証揖

第6奈 美于象約第6奈第(7)款和第(8)款ftk迷申清期限

第7奈 美于象釣第7奈ftk迷代表的調令

第8奈 象釣第8奈第(1)款ftk迷的提女來文

第9奈 美于奈釣第8奈第(4)款ftk.迷登字的姐令

第10奈 美于奈釣第8奈第(5)款、 第(6)款和第(8)款ftk迷i昆明的獨可亨

第11奈 美于奈釣第8奈第{7)款和第(8)款ftk遠來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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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奈

第13奈

第14奈

第15奈

第16奈

第17奈

第18奈

第19奈

第20袋

第21奈

ff?h uLi1 考利j去司長約��但細則133

美于奈釣第11奈1fT遠期限上的救濟的獨哲

美于象釣第12象所遠在主管局iλ均已作出庄作的努力或以方非故意行方之后的校科恢室的描令

美于奈釣第13奈1fT迷仗先校要求的更正或增加以及仗先紋的恢室的姐苦

名輯:或地址斐更登景i青求

申i青人或所有人斐更萱景i青求

許可証或廣校董景i青求

措i果更正i音京

去申i青夸申清的綜明方式

示范圍隊表格的制定

奈釣第14奈第(3)款所述需一致同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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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1姦

縮略i吾

( 1) ["奈鉤,: '奈'1

(a) 在本�施細則中, "奈 豹,指 《寺 利法奈釣》。

(b) 在本�施細則中, "祭"指真体指 明的象釣某奈。

(2) [奈約中所下JÈX的結略湖奈約第 1奈 中 均 無釣 的 目的 所下定 文的指略唔, 其意火勻本�施細 則 中 的 相 同。

第2張美于奈約第5奈所述申i青目的緝令

(1) [奈釣第5奈第(3)款和第(4)款(b)項所述期限] 除 本 奈 第(2) 款 的 規 定外, 奈釣第5 奈 第(3)款和 第(4)款(b)項所述期限, 皮 自 奈釣第5奈第(3)款所迷的通知之 日 起不少 于丙↑月。

(2) 條約第5奈第(4)款。妙境所述期服的例外] 因未提 交 能 使 主管 局 勻 申i青人取得 耳其 系 的 說 明而 未你象釣第5奈第(3)款投 出 通 知 的, 象 釣 第5 奈 第(4)款(b)項所述期限 皮自 改局第一 次收到 奈 約 第 5 奈第( 1)款(a)項所迷的一項或多項 組成部分 之 日 起不少于 兩 小 月 。

(3) [奈釣第5奈第(6)款(ap賞和'(b)�賈府逆期服] 奈釣第5奈第(6)款(a)項和(b)項所迷期限:

(i) 你奈釣第5 奈第(5) 款 友 出 通知的, 庄 自 i玄 通 知 之 日 起不少于兩↑月;

(i i) 未友 出 通 知的, 皮 自主 管 局 第 一 次收 到 奈 約第5 祭第(1 )款(a)項所迷 的一項或多項 組成部分 之 日 起不少于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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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九 i\;)/;J/ I ……35

( 4) [奈約第5奈第(6)款(b)研所述要求] 除本主田則第4奈第(3)款規定以外,任何締釣方可要 求 , 方 了 能依奈約第5 奈 第(6)款(b) 工頁的規定鴨定申i青 日 :

(i) 須 在 依 本 奈 第 ( 3 ) 款 可造 用 的 期 限 內 提交一份在 先 申 清 副本;

(ii)須根搪主管局的通知, 在波通知之日起不少于四↑月的期限 內 或在你 本細則第4奈第( 1) 款 可 造 用的 期限 內 ( 二 者 中 以期 限 先 屆滿 者 方 准 ) . 提供 娃受理在先 申 清的主管局 i正 安 先漠 的 在 先 申i青副本和在 先 申 清 的 申 i青 日 ;

(i ii) 在先 申 清未使用主 管 肩接受的活 吉 的 , 須 在 你本奈第(3)款可通用的期限 內提交波在先 申 清 的譯文;

(iv) 遺漏的說 明措部 分 或遺漏的 附 囡 須 完 全 包 括 在在 先 申 清中;

(v) 在 主 管局 第一 次收到 奈 釣第 5 奈第( 1)款(a)項所迷的 一項或多項 組成部 分之日, 申i青 中 載 有失 于 在 先 申 i青 的 內 容已通泣迷及而 包 含 在法 申 i青中的 說 明;

(vi) 須在你本奈 第(3) 款 可 造 用的 期 限 內 提 交 美 于在先 申 清 中 或本款第(i i i )項所 迷 譯 文 中 哪一部分載有遺漏的說明布部 分或遺漏的 附 圓 的 說 明。

(5) [奈約第5奈第(7)款'(a)項所述要求1

(a) 在按奈 釣 第 5 奈 第(7)款(a)項所林 的 述 及 以 前 提交 的 申 i青 肘 庄 說明 , 方 申 i青 日 的 目 的, 說 明=持和任何附囡已通迂迷及以 前提交 的申 清而已被取代; 法述及逆庄說 明 改 申 i青 的 申 清夸 以 及受理法申清 的 主 管局。 錦釣方可要 求述及 肘逆須 說 明 以 前提 交 的 申i青 的 申i青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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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除本細則第4 奈 第(3)款規定以外, 錦釣方可要求:

(i) 在 主 管 局 收 到 載 有 奈 釣 第5 祭 第(7) 款(a)項所 林 的 述及 的 申i青之 日 起不 少于兩 小月 的 期限 內, 向法局提交一份 以 前提交 的 申 清的 副本, 以 及 法 以 前 提 交 的 申 清 未 使 用該局所接受的活 畜的, 并提交一份i支以前提 交 的 申 清 的 i華文,

(ii) 在 載 有 奈 釣第5奈第(7) 款(a)項所 林 的 迷及 的 申 靖 收 到 之 日起 不 少 于 四小月的期 I��肉, 向 主 管局提 交一份 以 前 提 交 的申 i青 的 徑以泣的 副本。

( c) 錦釣方 可 要 求 祭 釣 第5 奈 第(7)款(a)項所林 的迷及皮指迷及 由 申清人或其前杖利人或杖利繼承人提交的 以前提 交 的 申 i青 。

(6) [奈釣第5奈第(8)款第(ii)Jßf.所述例外] 奈 釣 第 5 奈 第(8) 款第(ii)�頁所迷的申i青笑型皮指:

第3象

( i) 分案申清;

(i i) 雄鎮申清或部分 繼鎮申i青;

( ii i) 由 被 鴨 定 方 玲在先 申 清 中所 載 的 友 明章有杖利 的 新申 i青人提 出 的 申 i青。

美于奈釣第6奈第:(1)款、 第:(2)款和第:(3)款所述申清的緝令

( 1 ) [奈釣第6奈第(1)款第(iii)項ft/f迷遊一步要求1

(a) 締約 方可要求, 希望 特 申 清 作 方 本 主田則第2奈第(6)款第(i)項所述 分 案申 清 河待的 申清人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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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餓剝�IJ 37

(i) 他希望咳申 靖遠祥財待;

(ii) 被 改 申 清所分案的 申 清 的 申 清 哥 和 申 清 白 。

(b) 錦釣方可要 求, 希望特 申 清 作 方 本 細則第2 奈 第(6)款第(ii i)項所迷 申 i青封待的 申i青人須況明:

(i) 他希望改申 靖遠祥財待;

(ii) 在 先 申 清 的 申 清 早 和 申 清 日 。

(2) [奈約第6奈第(2)款。J)�質所迷請求有表格l 締約芳庄接受用 以下表格提 出 奈釣第6奈第(2)款(a)項所迷的 肉容:

(i) 清 求 帶 表格符合帳本主自則第20奈第(2)款作出 任何修改之后的 《寺 利合作祭釣》 清求唱表格的, 用法i青求帶表格;

(ii) {寺利 合作奈釣》 清 求 .:j:;表格 中 附 有 失 于 申 i青人希望特法申 清 作 方 固家 申 i青 或 地 區 申 i青 財待的混 明 的( 在 逛 一 情 況下 �支i青 求 =但 表 格 皮 視 均已包 含 本款 第(i)項所述的 修改)• 用法i青 求 唱表格;

(ii i) { 寺 利 合 作 奈 的》 規定可使用載有美 于 申 情 人 希 望 將 申 i青作方 因 家 申 i青或地 區 申 i青 肘待的 說 明的 i青求 唱 表格的, 用此神i青求司司表格。

(3) [奈釣第6奈第(3)款所述要求1 締約方 可依奈釣第6奈第(3)款要求提供特使用主管局接受的活吉提 交 的 申 i青 的友 明 名林、 校 利要 求 幸和摘要譯成法局所接受的任何其 他i吾富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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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直是奈釣第6奈第"(5)敦和本主國則第2奈第(4)款所遠在先申i青或本皇區別第2奈第(5)款'(b)項研途以前提交的申講的提供

( 1 ) [奈釣第6奈第(5)款所述在先申請的副本] 除本奈第(3)款規定以外,締釣方可要 求 在 自 在 先 申 i青 的 申 i青 日 起, 或 在 先 申 i青 有一件 以 上的 , 自 各i友在先 申 i青中最早 的 申 i青 日 起不少于 十六↑ 月 的期 限 內 ,向 主 管局提交奈約第6 奈 第(5)款所述 的 在 先 申 清的副本@

(2) [証明] 除本奈 第(3) 款規定 以 你 錯釣方可要求, 本奈第(1 )款所迷的 副 本和 在 先 申 i青 的 申 清 白 須經受理 該在 先 申 i青的 主管局i正 葉先、c1矢。

(3) [在先 申請或以前提交的申請的提供] 如 果在 先 申 清 或 以前提交的申i音是 向鋪 釣 芳 的 主 管局提交的, 或 是 在法局方法目的所接受的數字式 囡布憶 中 向 該局提供的, 任何 締釣方不 得要求提 交本奈第(1 ) 款和第(2)款以及本細則第(2) 奈 第(4)款所迷的 在 先 申 清 的 副 本或佐証 明的 副 本或 申 清 日 的 証 明, 或本主田 貝IJ第2 奈 第(5)款(b)項所 述 的 以前提交的 申i青的副本或佐証明的副本。

(4) [譯文] 如 果 在 先 申 清未使用主管局接受的活言, 而伏先校要求的有效性 勻鴨定 所涉友 明 是 否 真 有 青 利 性 柏 :先 錦釣 方可 要 求 申 i青 人根掘 主管局或其 他 主 管 机 笑 的通 知 在 自 i支通知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兩↑月 的 期限 并 不 少 于做本奈 第(1 )款所造 用的 期 限 ( 如 有 的 活)之肉,提交i玄款所述的在先 申 i青的譯文。

第5�

奈釣無奈第"(6)款和第8奈第(4) 款rc) 項以 及本細則第7奈第(4)款、 第15奈第"(4)款、 第 1 6奈第 (6)款、 第 1 7奈第:(6)款和第 18奈第(4)款所述i正掘

如果主 管局通 知 申 i青人、 所有人或其他人, 你奈釣第6奈第(6)款或第8祭第(4)款(c)項或者本主田 則 第 7 祭 第(4)款、 第 1 5 祭第(4)款、 第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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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IJ 39

奈第(6)款、 第 1 7奈第(6) 款 或 第 1 8 奈 第(4)款需提供征媚, 茲通知 皮視具体情況說明法局財事項、 說 明 或笠 字 的真�性, 或討i幸文 的准鴨性戶生杯疑的理由。

第6姦美于奈的第6奈第(7)款和第(8)款所述申i青期限

( 1 ) [奈約第 6奈第f刀款和第(8)款所述期限] 除本奈第(2)款和第(3)款 的規定外, 奈釣第6 奈第(7)款和 第(8)款所述的 期限, 皮 自 奈 釣 第6奈第(7)款所迷的通知之日 起不少于丙↑月。

(2) [奈釣第 6奈第 (8)款所注期殿的例外] 除本奈第(3)款的規定外, 因未提交能使主管局勻 申 i青人取得耳其 系 的 混 明 而 未依第6奈第(7)款友出 通 知 的 , 奈約第6奈第(8)款所迷 的 期 限 皮 自主管局第一 次收到 奈約第5 祭第(1 )款(a)項所述 的一項或多項 組成部分之 日 起不少 于三小月 。

(3) [奈釣第 6奈第(7)款和第(8)款IIT途的勻根揖 《寺利合作奈釣》 繳納申i青費用相笑的期限1 如果帳象對 黨已 象 第(4)書主要東豆豆繳 納任柄費用而 未繳納, 錦釣方可你祭釣第6奈第(7)款和第(8)款造用包 括滯納金 在 內 的繳 費方 面 的 期 限 , 渡期 限 勻 《寺 利合作奈 釣 》 美 于 固 眛費 中 的基本費部分可造用的期限相同。

第7象美于奈鈞第 7奈所述代表的重困苦

( 1 ) [奈約第7奈第(2)款(a)廣第(iii) f3所述其他趕用 祭約第7祭第(2)款(a)項第(iii) 自 所述 的 締約方可以不要求指定代表 的 其 他程序是:

(i) 你本細則第2 奈 第(4)款提交在先申i青的副本;

(ii) 你本細則第 2 奈 第(5)款(b)項提交以前提 交 的 申 i青 的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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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奈釣第 7奈第β)款所述的指定代表l

(a) 錦釣方皮接受, 代表的指定須以如下方式向主管局提交:

(i) 以 由 申清人、 所 有人或其 他利 害 美 系 人 笠字 并 說 明 代 表 的名林和 地址的草姐來文( 以 下材、 方"委托唔")的方式i 或根掘申 i青人的進擇,

(i i) 以奈約第6 奈 第(2)款所述的 由 申 清人笠字的清求唱表格的方式。

(b) 一 份 草一 委 托 唱, 即 使其涉及 同一人的一件以上申 清或一項以上 青 利, 或 涉 及 同 一 人 的一 件或 多 件 申 清 和一項 或 多 項 昔利, 只要 法 草一委 托 咱 中 指明所 有有共 的 申 清 和青利, 即 皮 足吟。 一份草一委托哨, 即 使 其 涉及 委托 人 的除浪 人所說 明 的 任 何例外 以外的現 有和未 果 的 所 有申 清 或寺利, 亦$_ 足可多。 主 管 局可要 求, 如果 草一委托 司在 是 用 紙件或改局所允許的 其他方式提 交 的, 須財其所涉的每件申i青和每項寺利 草狙提交一份法 草一委托唱的副本。

(3) [委托有的譯文] 鋪釣方可要求, 委托串未使用主管局接受的活盲的,須 附 i幸文。

(4) [征提] 締約方 可要求, 只 有在 主管局可能 有理 由財本奈 第(2)款(a)項所迷的任何呆文 中所載的任何況明的真妥性戶 生杯疑 的情況下,方須向 改局提供泣掘。

(5) [奈約第7奈第(5)款和第(6)款所逆期服] 除本奈第(6)款的規定外, 奈約第7奈第(5)款和第(6)款所述 的 期 限 庄 自奈約第7奈第(5)款所述的 通 知 之 日 起不少于兩↑月。

(6) [奈釣第7奈第(6)款所述期限的例外} 因 未 提女 能 使 主 管局 勻 申 i青人、 所 有人或其 他利 害 美 系 人取得朕 系 的 說 明而 未 作 出 奈 約第7奈第(5)款所迷通 知 的, 奈釣第7 奈第(6)款所迷 的 期 限 庄 自奈釣 第7奈第(5)款所迷程序卉始之 日 起 不少 于 三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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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IJ 41

第8袋

奈釣第 8奈第"(1)款所述的提交案文

( 1 ) [以紙件形式提交的茉文1

(a) 2005年6月 2 日 之后, 除奈約第5奈第(1 ) 款 和 第8 奈第( 1) 款(d)項規定 以外, 任何皇帝釣方可特以致件形式提交來文排 除在外, 或 者可 誰 鎮允i午 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 在 法 日 之前 , 所 有錦釣方均皮允許以紙件形式提交眾文。

(b) 除奈釣 第8象第(3)款和(c)項規定 以外, 錦釣方可規定有美紙件某文形式的要求。

(c) 如 果錦 釣方 允i午 以 紙 件 的形 式 提 交 茉 文 , 主 管局庄允 i午依掘《會利合作祭 釣》 規定 的 美 于 生民件來文形式 的 要 求 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

(d) 原 管 有本款(a)項的規定, 如果 以均 由 于紙件朱文的 特康、或其規模使得其在 受理或女t理上不妥昧, 締約方可要 求 以 男 一神 形 式或通迫其他侍送手段提交果文。

的 1以屯 子形式或通迂屯子侍送手段提交某文1

(a) 如果締約方 允i午用某神具体i吾吉 以 咆子形式或通迂咆 子侍送手段 向 其 主 管 局提 交 來 文 , 包括通垃咆披、 咆{寺、 侍 真 或 其 他美{以侍送手段提 交來文, 而且 《青 利 合作奈釣》 中 有可還用于改鋪釣方 的 美 于 用 法 i吾吉 以咆子 方式或 通 迂咆 子侍送 手段提 交 來 文 的 要求 , ì玄局皮根掘 送些要 求允許用法i吾 吉 以 咆 子形式或通垃咆子侍送手段提交來文。

(b) 凡允許以咆子形式或通迂屯子侍 送手段向其主管局提 交朱 文 的鄉的方, 庄符其可造 用 的法 律 中 央于此 美來 文 的 要 求通知 囝 眛局。固眛局底 以 法 通 知所用 的活盲 并 以依奈 釣第25奈制 定本奈釣fF准正式文本所用 的活吉公布任何此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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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果締釣方依本 款:(a)項 允i午通迂咆 披 、 咆侍、 侍真或其他笑似{寺送 手段提 交來文, 1玄締 釣 方 可 要 求 在 自 倩送 之 日 起 不少 于 一令月 的 期限 內 , 以tft件形 式 向 主管 局提 交 通 泣此 科 手 段 侍送 的 任何文件的原件, 并 附一封封i玄先期的侍送予以說 明的信函。

(3) [以奄子形式或通迂咆 子侍送手段提交以生的牛形式提交茱文的副本1

(a) 如果締約方 允許用主管局接受的 活 吉 以 咆子形式或 通 迂 咆 子 侍送 手段 提交 以 紙 件 形 式提 交 朱 文 的 副 本, 而 且 《 寺 利合 作 祭 釣》中 有可這用 于改締釣芳的 美 于 提 交 此神 果 文 的 副 本 的 要求, 法局庄 根 掘送些 要 求 允 許 以 咆 子形式或通迂 電 子 侍 送 手段 提 交 來 文 的副本。

(b) 本奈第(2)款(b)項皮 比 照 造 用 于 以 奄子形式或通迂屯子侍送手段提 交 以投件形設提交來文的副本。

第9最美于奈釣第8奈第(4)款所述筆字的緝令

( 1 ) [笠字Bif五百零坊的事項} 締約方可要求, 笠 字 的 自 然人在笠字肘:

(i) 須用 字母苟 明渡人 的 姓 或 主 姓 和 名或副 名, 或 根 揖咳 人 的進棒, 苟 明法人所慣用的一↑或几↑名字;

(ii) 如 果 以來文 中看, 笠字 的 人 身 份 不 明里, 須苟 明咳 人 的 身份。

(2) [莖字日 瑚 締約方可要求笠字肘苟 明笠字的 日 期。 如果要求 苟 明日期而 未 百 明日 期, 座 以 主管局收到 帶 有 笠 字 的 來文 的 日 期, 或如果 締 約 芳 允許 的 i舌, 以 比 述 一 日 期更早 的某一 日 期 作 均 被視 方 笠字的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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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 H是17 電汗。法祭釣�施細則 1 43

(3) [好件茉艾的金字1 如 果 寄給締釣 方 的 主 管 局 的 茱 文是 投 件 并 需 登字, i玄皇帝釣芳:

(i) 除本款第(iii)項規定以外, 直接受手育笠字;

(ii) 可允i午使用 印刷或戳ìè等 其他形 式 的 笠 字, 或 使 用 印 章 或奈形鵲棕笠, 而不使用手育委字;

(iii) 如 果 在來 文 上 登字 的 自 然 人是錦約7穹的 園 民 , 而且按人的地址在法締約方領土內 , 或如 果在來 文上笠字所代 表 的 法人 是 依法締 的 方 的 法律組成的, 并在 i玄鋪釣 方領土內 有住所 或 真 寞 和 有 效 的 工商�音-*-所, 可要 求使用 印章, 而不使用手百盤字。

(4) [以屯子形式或通迂奄 子傍送手段提交茉文的笠字以圓形表現形式出現] 如果締 釣方允i午 以 咆 子形式或 通 迂屯子侍送手段提交茱文,只 要 法錦釣方依本奈第(3)款所接受的 笠 字 以 囡 形 表現形式 出現在法 錦 釣 方 的 主 管 局 所收到 的此神來文上, 1.支錦 釣 方 即 處 以方 法 來文巴笠字。

(5) [以奄 子形3支援女來文的皇室字末 以登字的圓形表現形述出現1

(a) 如果締釣方允i午 以 咆 子形式提交茉文, 而i玄錦釣方依本奈第(3)款所接受的 笠字末 以 園 形 表現形 式 出 現 在 法 締 釣 方 的 主 管 局 所 收到 的 此神來文上, ì亥捕 的方 可要求使 用該錦釣方所規定的 咆子形式的笠字在來文上登字。

(b) 原管有本款(a)項的規定, 如果諦釣 方允i午 用 某 科具体t吾吉以屯子形式提交 來 文 , 而且 《寺 利合作 奈 釣》 中 有 可造用于改錦釣方的 美 于 在 用 法i吾吉 以 咆子 形式 遊 行 的 而 登字末 以 圓形 表現形式出現 的 朱文 上 使 用 奄 子形 式 的 笠 字 的 要 求 , 1.支錦釣方的 主 管 局 皮 根揖送些要求接受以咆子形式的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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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皮 比照 造 用;$:細則第8奈第(2)款(b)頃。

(6) 條約第 8奈第 (4)款'(b)項所述笙字証明的例納 締約芳可要求, 本奈第(5)款所 迷 的 任何笠字須經改締約方 所規定 的 以 証 以 咆 子形式的笠字的程序輔以。

J(H。最

美于奈釣第8奈第-rS)款、 第-(6)款和第"(8)款所述說明的組令

( 1 ) [奈約第 8奈第-rS)款所迷 說自昂

(a) 締釣方可要求, 在 任何東文中:

(i) 須說 明 申 清人、 所 有人 或 其 他利害 美系 人 的 姓 名 和地址;

(i i) 須 說 明 其所 涉 的 申清早或寺 利哥i

(ii i) 申 清 人、 所 有人或其 他利 害 美京 人 已 在 主 管局登i己的, 須i兌 明其登i己夸或 其 他i兌 明。

(b) 締釣方可要 求, 代表方主管 局程序的 目 的而提交 的 任何果文須包含:

(i) 代表的姓名 和地址;

(ii) 討代表掘 以 采取 行 劫 的 委 托 布 或 指 定 法 代表 的 其 他來 文的迷及;

(iii) 代 表 已 在主管局登i己的, 其登i己早或 其 他說明。

(2) [通信地拉和送站 地在tl 締約方可要求, 奈釣第8奈第(6)款第(i)項所迷的通信地址和奈約第8奈第(6)款第(ii)項所迷的送述地址須在法締約方所規定的領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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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叫IJ 45

(3) [未指定代表E#的地在tl 如 果未指定代表, 而且申清人、 所有人或其

他利 害 美 系 人 提供 了 一 ↑在繡的方依本奈 第(2)款所規定的領土內的地址作方 其地址. ì玄締釣方皮i人 方 法地址, 按法錦釣芳 的要求,即 均 無 釣 第8 奈 第(6)款第(i)項所述 的通信地址或奈約第8 奈第(6)款第(i i)項所迷的送述地址, 除 非 法 申 i青人、 所有 人或其他 利 害 美 系人你掘奈釣第8 奈 第(6)款明磷說明另一地址方此神地址。

(4) [指定代表阿的JfÞ_iJll 如果指定了 代表, 錦釣方皮i人方法代表的 地址,按法締約方 的要求, 即 ;句 祭約第8奈第(6)款第(i)項所述的通信地址或奈釣第8奈第(6)款第(i i)項所迷的送述地址, 除非法申 清人、 所有人或其他利害美系人做 攝象釣第8奈第(6) 款 明 胡 說 明 另 一地址方 此神地址。

(5) [奈約第8奈第(8)款規定的財未遵守要求的制裁1 任柯嘴到有不德規

定跡未遵守任何美于帳本奈第(1 )款(a)項第(iii) 目 和(b)項第(i i i) 目 提交登i己哥或其他說 明 的 要 求 的 申 清予 以駁回。

第11奈

失于奈約第 8奈第f刀款和第(8)款所逆來艾的JllifJ/l

( 1 ) [奈約第8奈第(7)款和第(8)款所述期限] 除本奈第(2)款的規定夕1'. 奈約第8祭第(7)款和第(8)款所迷的期 限, 皮 自 奈釣第8奈第(7)款所迷的 通 知 之 日 起不少于兩小丹。

(2) [奈約第8奈第(8) 款所述期限的 例外] 因 未 提交 能使 主管局 勻 申 i青

人 、 所有人或其他 利 害 美 系人取得朕系 的 說 明而未依奈釣第8奈第(7)款作出通知的, 象釣第8奈第(8)款所述 的期限庄 自改局收到奈約第8祭第(7)款所迷朱文 之 日 起不少于三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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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象

美于奈釣第 11 奈所述期限上的救濟的全國哲

( 1 ) [奈釣第 1 1 奈第(1)款所述要求1

(a) 締釣方可要求, 象釣第1 1 奈第(1 )款所述的清求:

(i) 由 申 清人或所有人登字;

(ii) 含 有美于清 求延長期限 的說 明和財波期 限 的具体說明。

(b) 如果延長期 限 的 清 求是在期限屆 溝之后提 交 的, 繡的方可要求,在 提 交 波清 求 的 同 肘須遵 守采取 有 美 行 劫所 造 用 的 期 限 方 面 的 所有 要 求。

(2) [奈釣第 1 1 奈第(1)款所述肘肉和期限1

(a) 奈釣第1 1 奈第(1 )款所述 的期限延長肘 伺店方 自 延長前的期限屆溝 之 日 起不少于兩↑ 月 。

(b) 奈的第1 1 奈第(1 )款第(ii)項所迷 的 期 限 不得在延長前的期限屆浦之 日 起丙令月 之前眉渦。

(3) [奈釣第 1 1 奈第 ω款第�i)項所逆要求] 締的方可要求, 奈約第1 1 奈

第(2)款所述的清求:

(i) 由 申i青人或所有人笠字;

(i i) 含有 美于清 求神未遵守期 限 給 予 救濟 的 混 明 和 美 于 改 期 限的具体說明。

(4) [做奈的第川 奈第(2)款第ω項提艾請求的j1jjß&l 奈 釣 第 1 1 奈第(2)款第(i i )項所迷期限的屆滴肘 間不得早于在主管局友 出 美于 申 i青人或所有人未遵守法局稍定的期限之后的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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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丹台\:寧J 電汗。j去祭釣�施細則 1 47

(5) [奈約第1 1 奈第(3)款所述例外]

(a) 不得依奈釣第 1 1 奈第(1 )款或 第(2)款要求任何締約方:

(i) 財 己 依 奈 釣 第 1 1 奈第(1 )款或第(2)款給予救濟的期限再一次或隨后又給予任何救濟;

(ii) 財依祭約 第1 1 祭第(1 )款或第(2)款提交救濟清求或做奈釣第1 2 奈第(1 )款提交杖利恢隻i青求全合乎救濟;

(iii) 封繳納推持費用的期限給予救濟;

(iv) 封 奈約 第 1 3 奈第(1 )款、 第(2)款或第(3) 款所述的期限 給予救?并;

(v) 滑 向 上訴委 員金或在主管 局 的 框 架 中 所 設 立 的 其他隻申机拘采取行劫的期限給予救濟;

(vi) 財采取 道 事人 之 崗 的程 序 中 的行劫的期限給予救濟。

(b) 不得依祭釣 第 1 1 祭第 ( 1 )款或 第(2) 款 要 求 任 何 方 遵 守 主 管 局 程序 的 所有 要 求規 定 了 最長 期 限 的 錦釣方討在法 最長期 限之后就送些要求中 的任何一項要求菜取法程序中行劫的期限強手救濟。

第13奈

美于象釣第 12象所遠在主管島主人均已作出佳作的努力或主人均非故意行

方之后的校科恢寰的鋼管

( 1 ) [奈釣第 12奈第 (1)款第(i)項所述要求1 海對有可要東集釣第12集第

( 1 )款第(i)項所述的 清 求 由 申清人或所有人笠字。

(2) [奈釣第 12奈第 (1)款第(ii)r.m.所述期限] 依奈釣第12 奈第(1 )款第(ii)項提 出 i青求和遵守要求 的期限, 座 以 以下期限 中 先屆j商者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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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自 致 使不能遵守采取法 有 美 行劫 的 期 限 的 原 因 消除之 日 起不少于兩小月;

(ii) 自 采 取法有美行劫 的 期 限 屆 潤 之 日 起不 少于十 二↑月, 或者i青求涉及未繳納 推持費的, 自 依 《巴黎公釣》 第5奈之二規定的寬限期屆 滴 之 日 起不少于十二小月 。

(3) 條約第 12奈第ω款中所述例外] 奈 釣 第 1 2 奈 第(2)款所述的例外是指未遵守以下期限:

(i) 向 上 訴 委 員 金或 在 主管 局 的框架 中所波 立 的 其 他 愛 申 机相采取行劫;

(i i) 依奈釣第1 1 奈第(1 )款或第(2)款提出 救濟清 求或你奈釣第1 2象第(1)款提出 校利恢隻i青求,

( i i i) 奈釣第1 3 奈 第(1 )款、 第(2)款或第(3)款所述的,

(iv) 采取道事方之祠 的程序中 的行劫。

第14象

美于奈釣第 13奈所述仗先校要求的更正或增加以及仗先紋的恢寰的緝令

( 1 ) [奈釣第 13奈第 (1)款所述例外] 如果奈釣第 1 3 奈 第(1 )款第(i)項所迷的i青 求是 在 申 i青人 提 出 兵 于提早公布或失于學 急或快速赴理 的清求之后收到 的, 除非 美于提早公布或美于 漿急或 快速赴理的i青求在 方 公 布 法 申 i青所進行的技朮性准告工作完成 之前撤 回, 否 則 任何締釣 方均先火努 依奈釣第1 3 奈第(1 )款規定可更正或增 加伏先校要求。

的 I奈釣第 13奈第 (1)款第(i)項所述要求1 論釣計可要求每釣第13學第(1 )款第(i)項所述 的靖求 自 申 清人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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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以 會利?去祭釣呂定施細則 1 49

(3) [奈釣第 13奈第(1)款第仰研所述期限] 祭釣第13 祭第(1 )款第(ii)項所述 的 期 限 , 皮 不 少 于 你 《寺利 合作奈 釣》 可 還 用 于 固 i赤 申 淆 的 在園 眛 申 i青提女之后提出忱先板要求的期限。

(4) [奈約第 13奈第 (2)款所述朋'ß&l

(a) 奈 釣 第 1 3 奈 第(2)款引i吾部分所述的期限, 庄于 自忱先校期屆浦之 日 起不少于兩小月 屆 j筒。

(b) 奈 釣 第 1 3 奈 第(2)款第(i i)項所 述 的 期 限, 店 方 依本款(a)項所造用 的 期 限 , 或任何方公 布后一 申清所遊行的 技朮性准爸工 作完成的 肘 惘, 二 者 中 以期限先眉浦者 均准。

(5) [奈約第 13奈第 (2)款第ri)研所述要求] 締約方可要求, 奈 釣 第 1 3 奈第(2)款第(i)項所述的情求:

(i) 由 申清人笠字;

(ii) 申 清 中 未 封在 先 申 i青提出忱先校要求的, 并附忱先校要求。

(6) [奈釣第 13奈第 (3)款所述要求1

(a) 鋪釣方可要求, 奈 釣 第 1 3 奈第(3)款第(i)項所述的清求:

(i) 由 申 清人笠字; 并

(ii) 說 明 已 向哪一令主 管局提 出 要 求 提供在 先 申 清 副 本 的 清求以及改i青 求 的 日 期。

(b) 錦釣方可要求:

(i) 在主管局硝定的 期 限 之 內 向 法 局提 交 i正 莫 奈 釣 第 1 3 祭第(3)款所述情求的FE明或其他涯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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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在 自 受 理在 先 申 清 的主管局肉 申 清人提供 奈釣第1 3 奈第(3)款(iv)項所述 的 在 先 申 清 副本之 日 起 不少于一小 月 的 期 限 內向 主管局提交咳副本。

(7) 條約第 13奈第 βj款第(iii) 項所述期'ßNl 奈 約 第 1 3 奈 第(3)款第(iii)項所述的期限, 皮于本細則第4奈第(1 )款所規定的期限屆溝之 前兩↑月 屆渦。

第15無名輯:或地址歪吏登 景i青求

(1) [譜表] 申 清人或所有人本 人 未 斐 更但其名 林或地址斐吏的, 締約方皮 接 受, 斐更 登景i青 求 須 以 由 申 i青 人或 所 有 人 笠 字 并載 有 以 下 說明 的 東文的形式提出:

(i) 美于清求登景名 林或地址 斐 吏 的 說明;

(ii) 有 笑 的 申 清夸或寺利哥i

(iii) 需登景的斐更;

(iv) 斐 更 前 的 申 清人或所有 人 名 林和 地址。

(2) [簣用] 締約方可要求財本祭第(1 )款所迷 的清求繳納費用。

(3) [.單一請求有]

(a) 即 使 斐 更 同 肘涉及申清人或所 有 人 的 名 輯:和地址, 一份尊-"j:青求 串 即皮足悟。

(b) 即 使 斐 更 涉 及 同一人的一件 以 上 申 清或一項以上青利, 或涉及同 一 人 的 一 件或 多 件 申 清 和一 項 或 多 項 寺利, 只 要 i青 求 串 中 說 明所 有 有 美 的 申 i青 哥 和 管 利 唔, 一份 草-"j:青 求 唱 即 皮足憾。 締 約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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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t"-( , " \ 〈GLJ 會牙山圭祭釣�施細則I 51

可 要 求, 如 果 草一清 求 唱 是 用 紙 件 或 主 管 局所允i午的其 他方設提交 的 , 須封其所涉的每件 申 i青和 每項昔 利草狙提交一份法草 -1.'青求 幸 的 副 本。

(4) [証如 締約方可要求, 只有在主管局可能有理由 封清求唱中 所載任何況明 的真其性戶生你疑的情況下, 方須向 法局提供征揖。

(5) [靠著.J1:.其他要求] 除奈釣或本其施細則另有規定外, 任何錦釣方不得要求在本 奈第(1 )款所述 的 清 求 方面須遵守本奈第(1 )至(4)款所迷 以外的形式要求, 尤其不得要 求提交有 美 斐 更 的任何泣明。

(6) [過其且 如果錦 釣方你本奈第(1 )至(4)款所造 用的一項或 多 項 要 求 未得到遵守, 主 管 局皮通 知 申 清 人 或 所 有人, 并 均 在 自 通 知之 日 起不少于兩l' 月 之 內遵守任何此神 要 求 和眛迷意見提供机金。

佇) [未遵守要求 1

(a) 如 果締釣方帳本奈第(1 ) 至(4)款所造用 的一項或多項要求在本款(b)項規定 的期限 內 未得到 遵守, 鏽的 方可規定 駁 回 i青 求 , 但 不 得其行任何更方戶后的制裁。

(b) 本款(a)項所迷的期限:

(i) 除本項第(ii) 目 規 定 以 外, 皮 自 通知之 日 起不少于兩小月,

(ii) 未提 交能使主 管局勻提 出 本奈 第 ( 1 )款所述清求的 人取得朕系 的說 明 的, 皮 自 法局收到演講求之日 起不少于三↑月。

(8) [代表的名智、或地址受更或通信地址或送送地址斐更1 本集第廿〕至

(7)款皮 比 照 造 用 于代表的 名 材、或地祉的任何 斐 吏, 和涉 及通信地址或送迫地址的任何斐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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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R申i青人或所有人斐更登 景講求

( 1 ) [申i青人或所有人 斐更登景清求1

(a) 如 果 斐 更 申 i青人或所有人本人, 鋪釣方皮 接 受, 斐更登景i青 求須 以 由 申 i青 人或所有人或 由 新 申 i青人或 新所有 人笠字 并載有 以 下說 明 的 某文的形式提出:

(i) 美于清求登景斐更 申 i青人或所有人的說明;

(i i) 有 美 的 申 清夸或寺利哥;

( i i i) 申清人或所有人 的 名 林和地址i

(iv) 新 申 清人或新所有人的 名林和地址;

(v) 斐 更 申清人或所有人本人的 日 期;

(vi) 新 申 清人或新所有人是其園 民的 園 家 的 名 輯�(如他是任何固家 的 園 民 的 i舌). 新 申 i青 人 或 新 所 有 人 的 住所(如有 的活)所在 園 家 的 名 林, 以 及 新申i青 人或 新 所 有 人 的 真 哀 和 有 效 的工商�蕾�PfT( 如 有 的活)所在 固 家 的 名 和';

(vii) 所清求的斐吏 的依掘。

(b) 錦約1)可 要 求 清 求 括 中 包含:

(i) 美于清求=括 中所載信息真葉先漠的 青 明;

(i i) 涉及法錦釣方的任何政府利益的信息。

(2) [作方申i青人或所有人斐吏的做攝的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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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竺�, I 也J夕 | …妥施細JilIJ 53

(a) 如 果 申 清 人 或所有人斐更是 由 合 同 引 起的, 錦釣方可要 求, 依可 造 用 的 法律必須財合同進行注冊的, 1:青求 唱 中 須 包括有 美i玄合同 注 冊的信息, 并 要 求 清 求 咱 中 須 根掘i青 求方 的 造 擇 附 有 以 下 內{ 、谷之一:

(i) 合 同 的 副 本 , 錦 釣 方 可 要 求 該 副 本 須 根 揖 i青 求 方 的 造擇,由 政 府公証机笑或 任何其他政府 主 管 机 美, 或 如 果 你 可 造用 的 法律允許, 由 有 枝在法 局執行:.lt努的 代表i正 明 京 勻 i玄合同 的原件相符;

(ii) 載 明 該 斐 吏 的 合 同 摘 要 , 締 釣 方可要 求 改 摘 要 須根 掘i青求方的遺擇, 由 政 府公 i正 机美或 任何其他政府 主 管 机 美, 或如 果 你 可 通 用 的法 律允悴, 由 有 枝在主 管局抗行:.lt努 的代表 証 明 京 法 合 同 的 真 � 摘要;

(iii) 依 根 揖美 于 戰i上証 明 的 示 范 圍 隊 表格 規 定 內 容 汀 立 的 并 由申 清 人 和 新 申i青人 攻方或 由 所 有 人 和新所有人攻方笠字的合同所造行的所有枝特i上 的未經以泣的証明。

(b) 如 果 申 清 人 或所 有 人 斐 更 是 由 合 并 或 因法人的重姐或分立引起的 , 締 釣 方 可 要 求 i青 求 二括 中 附 有 由 主 管机失 友 出 的 i正案該 項合并或法 人 的重 姐或 分 立 的 文 件 的 副 本 以及任何所 涉杖利 的 問厲, 例如 商 多注 冊 簿 中 的 摘 要 副 本。 締 釣 7可逆 可 要 求 法 副本須 根掘i青 求方 的 進擇, 由 頒 友文件 的机美, 或 由 政府公 i正机笑或任何其他政府 主 管机美, 或 如 果 你 可 造 用 的 法 律 允 許, 由 有 枝在主 管局抗行血各的代表 証 明 系 勻 文 件原件相符。

(c) 如果 申清人 或所有 人 斐 更 非 由 合 同、 合井、 法人的重姐 或分立引 起 , 而 由 另 一 原 因 引起的, 例 如 因 航行法律或法院就決 引 起的,鋪 釣 方 可 要 求清求 唱 中 附 有 i正安 法 斐 更 的 文 件 的 副本。 締約方汪可 要 求 咳 副 本 須根 掘i青求 方的進擇, 由 頒 友 文 件 的机美, 或 由 政府公 i正机美 或任何其他政 府主 管 机 失 , 或 如 果 你 可 造 用 的 法律允悴, 由有板在法局抗行:.lt多子的代表証 明 系 勻 文件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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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 果 申 靖人 或所有人本人的斐更 所涉的是几↑共同申 清人或共同 所 有 人 中 的一↑或多↑, 但非 全部, 鏘 的 方 可 要 求 向 主 管局提供 未 斐 吏 的 任何 共 同 申 i青人或共 同所有人同意該項 斐 吏 的 i正掘。

(3) [譯文] 締約方可要求, 依 本 奈第(2)款提交 的任何文件未使用主管局接 受 的活吉的, 須提交澤文。

(4) [身用] 錦釣方可要求財本各第(1 )款所述的清求繳納費用。

(5) [卓-ì:苛求有] 即使 受更涉及同一人 的 一 件 以 上 申 清 或一項以上青利, 或 涉 及 同 一 人 的 一 件或 多 件 申 清 和 一 項 或 多 項 寺利, 只 要 申清 人 或所 有 人 斐 更 財所有 有美的 申 i青和 青 利 相 同, 并 且 i青 求 唱 中說 明 所有有 笑 的 申 i青哥和 青利哥, 一份 尊-1'青 求 唱 即 皮足吟。 締釣 方 可要求, 如 果 草-ì青 求 帝是 用紙件 或主管 局所允i午 的 其 他方式 提 交的, 須財 其所涉 的 每 件 申 i青和 每項青 利 羊 狙 提交一 份i玄學-ì青 求 帝 的 副 本。

(6) [1正如 締約方可要求, 只有在主管局可能有理由 財清求二括中 所載任何況 明或本奈 所述任何 文 件 的 真 妥 性, 或討本奈第(3)款所迷任何譯文 的准鴨性戶生杯疑的 情況下, 方須 向法局提供i正 掘, 或 在 本各第(2)款 的情況下, 方須提供遊一步i正揖。

(7) [禁Jl其他要求] 除本奈釣或本英施姐 則 另 有 規定外, 任何錦釣方不得 要 求 在本奈所迷 的 清 求 方 面 須 遵 守 本 奈 第(1 )至(6)款所迷 以外的形式要求。

(8) [通知J 未遭守要求] 如 果 你 本奈第(1 )至(5)款所造 用 的一項或 多 項要 求 未得到遵守, 或 如 果依 本 象 第(6) 款 需 提供 i正掘或提供造一步i正擂, 庄 比 照 這 用 本主田則第1 5 奈 第(6)款和第(7)款。

( 9) [.度明λ身份的排除] 締約方可特友 明人身份的斐 更排除在外, 不還用本奈的規定。 美于友明人身份的定火$.你可造用的 法律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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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將釣叫 55

第17象

許可証或廣杖登 景講求

( 1 ) [i�午可証登景i青求1

(a) 如果依可造用 的法律可以登景申 清或寺利的i午可泣, 錦釣方皮接受. ì支i午 可 i正登 景的i青 求 須 以 由 件可 人或被許可人笠字并載有以下說明 的東文 的形式提出:

(i) 美于清求登景i午可泣的說明;

(ii) 有 美 的 申 清夸或昔幸IJ哥;

(i i i) 件可人的名林和地址;

(iv) 被許可人的名柯:和地址;

(v) 美于許可旺 角 狙 占 i午可証或 方 非狙占許可泣的說明;

(vi) 被i午可 人是其固 民 的 回 家 的 名 林(如他是 任何閏 家 的 園 民的活). 被i午可人的 住所( 如 有 的活) 所 在 固 家 的 名林, 以 及 被i午可人 的 真 哀 和 有 效 的工商血管�所( 如 有的活)所在固 家 的名林。

(b) 錦釣方可要求i青 求 唱 中 包含:

(i) 美于清求 幸 中 所載信息真哀、 准 嚼 的 FE 明;

(ii) 共于改締釣方的任何政府利益的信息;

(i ii) 依可造用的 法律必 須財許可汪道行注冊 的, 有 美 i玄i午可 i正注冊的信息;

(iv) 件可泣的 日 期及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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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方并可茵的依掘的文件]

(a) 如 果 件 可 証 是 自 愿錦錯 的↑亦快, 錦釣方可要 求. Ì'青求咱 中 須 根掘i青求方的進擇附 有 以 下 內 容之一:

(i) 枷誠的 副本, 締 約方 可 要 求 法 副 本 須 根措i青求 15 的 進擇 ,由 政 府 公 i正机失或任何其 他 政 府 主 管机 笑, 或 如 果依可 造用 的 法律允悴, 由 有 枝在 主 管局抗行it各 的代表i正 明 京 勻汝協拔原件相符;

(i i) 由 協 浪 中 載 明被i午 可 的 杖 利 及 其 范 圍 的 各部分拘成的1亦拔摘耍, 錦 釣 芳 可 要 求 法 摘 要 須 根 掘i青求 7穹 的 進 採 由 政 府公i正 部 門 或 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 n 或如 果依可 通 用 的 法律允許, 由 有 校在主 管局抗行it多子 的代表 証 明 系 法1海拔 的真 � 摘 要。

(b) 如 果許可i正 是 自 愿 締結的枷訣, 錦釣方可要 求, 非汝協坡 的 道事 方 的 任何 申 i青人、 所 有 人、 強占 被i午可人、 共同 申 清 人 、 共同所有 人或共 同 搶 占 被件可 人 須 以 向 主 管 局提 交 來文 的 形說封登景i玄枷i良表示同意。

(ζ) 如 果i午可泣 不是 自 愿締結的協坡, 例 如 是 因 抗 行法律或法院裁決 引 起的, 締 約 芳 可 要 求i青求 =括 中 附 有 i正 案 波 i午可 泣 的 文 件 的 副本。 締約 方汪可 要 求法 副 本 須 根揖i青 求方的 進擇, 由 頒 友 文 件 的机笑, 或由 政府公 i正机笑 或任何其他政 府主管 机美, 或如 果你可造用 的法律 允許, 由 有 板在法局抗行it各的 代表注 明 系 勻 文件原件相符。

(3) [澤文] 締約方可要求, 依本祭第(2)款提交的任何文件未使用主管局接受的活富的, 須提交海文。

(4) [費用] 鋪釣方可要求封本奈第(1 )款所迷的清求繳納費用。

(5) [單-1苛求有l 本 姐 則 第 1 6 祭第(5)款皮比照造用于i午可i正登景i青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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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蹦酬。 57

(6) [征劇 本細則第1 6奈第(6)款皮比照造用于i午可i正登景清求。

(7) [禁止其他要求] 除奈釣或本其施細 則 另 有規定外, 任何締釣方不得要求在本 奈第(1)款所述的i青求方面須遵 守本奈第(1 )互(6)款所述 以外的形式要求。

(8) [通知; 未遵守要求] 如果依本祭第(1 )至(5)款所造 用 的 一項 或 多 項要 求 未得到遵守, 或 如 果依 本 奈 第(6)款 需 提供征搪或提供遊一步i正掘, 皮 比 照 造 用 本 細 則 第 1 5 奈 第(6)款和第(7)款。

( 9) [庚灰堂表請求或件可証或廣灰堂景鍛鍋,請求] 本奈第(1 )至(8)款皮比 照 這 用 于:

(i) 申 清或寺利 的廣杖登景i青求;

(i i) 申清或苦利 的許可証或廣杖登景撤銷i青求。

第18姦

績i果更正i青求

( 1 ) [清求]

(a) 如 果 申 靖 、 寺利或 向 主 管局提交的任何美于 申 i青或寺利的i青 求唱 中 有主管 局依可 造 用 的 法律可 予 以 更 正的 、 不涉及拉索或其煩宙查 的諸侯. ì安局 直 接 受 , 要 求 在 法 局 的 文桔 和 出 版 物 中 更 正述一措漠的i青 求須 以 由 申 i青 人或所有人笠字并載 有 以 下 混 明 的 向 法局提女的來文的形式提出:

(i) 美于清求更正錯潰的說明;

(ii) 有 共 的 申 清夸或青剩哥i

(i ii) 需更正的措i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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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iv) 似作出的 更正i

(v) 清求方的 名和、和地址。

(b) 鋪釣方可要 求 清 求 唱 中 附有 替 換 部 分或含有更正 的部分, 或還用 本 奈 第(3)款的, 附 有 i青 求 哨所 涉的每件 申 i青和每項寺利 的 替換部分或含有更正的部分。

(c) 締釣方可 要 求, 清求方須作 出 失 于 諸i旻 系 出 自 善 意 的 青 明, 方可提出述一清求。

(d) 締約方可 要 求, 清求方須作 出 育明, 表示在友現 諸侯之后, 未不全區 拖延i青 求 的提 出, 或根 揖i支締 約7穹的 造擇, 未 元 故拖延 i青 求的提出, 方可提出遠-1:青求。

(2) 慣用]

(a) 除本款(b)項規定 以外, 締約方可要求財本奈第(1 )款所述 的清求繳納費用。

(b) 主管局皮你取校或根掘i青求更正 自 己 的諸侯, 不須繳納贊用。

(3) [學一清求有] 只要搞漢以及所要求作 出 的更正財所有 有 笑 的 申 清 和實 利 相 同, 本 細 則 第1 6祭第(5)款 即 皮 比 照 造 用 于 要 求更正措漠的清求。

(4) [旺銷 締約方可要求, 只有在主管局可能有理由封吉林的措侯是否碗 豆定 方 措 i旻 戶 生杯疑, 或 主 管 局可 能 有 理 由 討要 求更 正 錯 漠 的 清求 咱 中所載 的任何事頂的 真 � 性 或所提 交 的 任 何 有 美 文件的 真 其性戶生'1不疑 的情況下, 方須向 法局提供i正英法項i青 求 的 i正捕。

(5) [禁止其他要求} 除奈釣或本案施細則另 有規定外, 任何錦釣方不得要 求 在 本 奈 第(1 )款所述 的 清 求 方面須遵 守本奈第(1 )至(4)款所迷以外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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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手、 |LJν | 刊的輪訓。 59

(6) [通知; 未退守要求] 如果依本祭第(1 )至(3)款所造 舟的一項或 多 項要 求 未 得到 遵 守, 或 如 果帳 本 奈 第(4)款需提供征掘, 直 比 照 這 用本細則第 1 5 祭 第(6)款和第(7)款。

(7) [排隊在外]

(a) 錦的方可特 友 明人 身 份 的 斐 更 排 除在外, 不造 用本奈 的規定。美于友明人 身份的定文座你可造用 的 法律鴨定。

(b) 鋪釣1J可特i主婦釣方必須依再頒 友寺利的程序更正的 任何錯誤排除在外, 不 造 用 本祭規定。

第19最先申清尋申清的結胡芳式

( 1 ) [棕明方式] 如 果 申 清需 以 申 清哥粽明, 而i玄申i青哥尚未授干或尚不均 有 美 人 員 或其代表所知, 只要 根掘法 人 的 進 持 提 供 以 下 內 容 之一, 即皮iλ;句申i青巴笠粽明:

(i) 主管局財法申i青所授予 的 |描 肘哥搞 ( 女日有的活) ;

(ii) 申 情 的清 求 有 部 分 的副 本 以 及 向 主 管 局 通 艾 波 申 淆 的 日期;

(iii) 取 消 人或其 代表 方 申 清所嗡的并 雪 在 申 情上的 編夸. 以及申 泊, 人 的 名 林和地址、 友 明 名 林 和 向 主 管 局 通 交 i玄 申 淆 的日 期。

(2) [第11:.其他要求] 任何締約方不得要 求 站 了 能 打 申惜的 申 i青夸 尚 未 授予 或 尚 不 均 有 美 人 員 或 其 代 表 所 知 肘掠 明波申 清而須提供本 奈第(1 )款所述以外的綜 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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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奈

示范圍時表格的制定

( 1 ) [示ffi�郡王表格] 大金店 根 掘 祭 約 第 1 4 奈第(1 )款(c)項以奈釣第25奈第(1)款所述的每一神浩文制 定 以 下 內 容的示范圍 隊表格:

(i) 委托桔;

(ii) 名林或地址斐更登景清求,

(iii) 申清人或所有人 斐 更 登景清求;

(iv) 將 i上iiE明;

(v) 1:午可証登素或登景撤銷i青求;

(vi) 廣杖登景或登景撤銷i青求,

(vii) 諸侯更正清求。

(2) [本細則第 3奈第(2)款ω1ßj,所逆的修改] 大金底河本主田則第3 奈第(2)款 第(i)項所迷的 《寺利合作奈釣》 清求串表格作出 修改。

(3) [居民F局的建tI(] 囝 眛局座就以下問題向大金提出 建波:

(i) 制定本奈第(1 )款所述的示范圍眛表格;

(i i) 修改本奈第(2)款所述的 《寺刺合作奈釣� t青 求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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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直是

奈釣第14奈第(3)款所述需一致同意的要求

本細則 以下祭款的制定或修正庇需一致同意:(i) 集 約第5 祭第(1 )款(a)項規定 的任何細則;

(il) 奈釣第6奈第(1 )款第(iii)項規定的任何組則;

(iii) 奈約第6奈第(3)款規定的任何細則;

(iv) 奈釣第7 祭第(2)款(a)項第(iii) 目 規定的任何細則;

(v) 本細則第8 奈第(1 )款(a)項;

(vi) 本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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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 《奪利法無約》 的外交合誠的故定責明

1 . 在通迂祭約第1 奈第(xiv)項肘, 外交金浪速成 共i丸 "主管局的程序"一尚不涵蓋可造 用 法律中規定的 司 法程序。

2. 在通迂奈約第1 奈 第(xvii)�頁、 第1 6 奈和第1 7 奈 第(2)款第(v)�頁肘, 外交金拔速成共i只:

( 1 ) 造 詣 肘, 特勻PCT大金的金淚眼合召集P盯大金。

(2) 除PCT錦釣園 之外, 造 詣 肘 逆特勻PLT締約方↑亦商有 美PCT行政規程的;以放修改事宜。

(3) 忌 干事 庄 提 出 建 設, 由PCT 大 金 作 出 決定: 這 豈 肘 $.邀i青非PCT締約 園 的 P盯錦釣 方 作 方 現察 員 出 席PζT大金 的金挾, 并 出 席P仁T其他机拘的金ì)(o

(4) 當P盯大金依奈約第16奈決定J PCT的修ìT、 修正或修改皮造用于P盯肘, 茲大金座就每一真体情況 作 出 P叮的迫渡規定。

3 . 在通迂奈釣第6奈第(5)款和第1 3祭第(3)款 以及細則第4奈和 第 1 4 奈肘, 外交 金汶敦促世界 知俱戶枚姐釵 加速建立忱先校文件 的數字式 囡 唱 愴 系 錢。 述 一 制 度 特 有 利 于 寺 利 杖 人 以 及 希 望 惆 取伏 先 校文 件的其他人。

4. 方促遊本奈釣台回則第8奈第(1 )款(a) 項 的�施, 外交金拔i青世界知i只戶杖 姐生只(WIPO) 大金和各締 的方, 在 本 奈釣 生 效前 即 向 友 展 中 因家 和 最 不 友 送 園 家 以 及轎型期因 家提供遊一步的技朮援助, 協助其雇行本奈釣方其規定的火努。

外 交 金技進一步敦促工it化市場 短 濟 固 家, 根 掘 i青求并 以 共 同 商定 的 象款勻 奈件, 卉 展 有 利 于 投展 中 圈 家 和 最不友迷因家 以及提型 期 固 家 的技朮和財努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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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 《舍利法象的》 的外交合紋的談定p;明163

外交 全i立i青 世界知 i只戶 枚 姐 頭 大 金在本 奈釣生效后, 在每 一屆例金上監督和坪估述一合作的進展。

5. 在通 迂細則第 1 2 無第(5)款第(vi)項和 第 1 3 象 第(3)款第(iv)項肘, 外交合i文迷成共坎, 盎然祭 約第 1 1 奈 和 第 1 2祭所規定的救濟 不包括句 道 事 方 之 間 程序 的 行 均 是 造 詣 的, 但 由 締約方 。J造用 的法律來規定送些情況下的、 考慮、 第三 方 的 均 衡 利 益 以 及非法程序益 事方的其他人的均衡利益 的 造 道 救濟是可取的。

6. 外交金技攻定, 兩 1- 或 多 小 錦 釣 方 之 尚 在 解釋或還用本 奈釣及其�施細則方 面所戶 生 的任 何爭端, 均 可 通 迫 在 慈 干 暫 的 主持下進行1亦商或洞解的方式加 以友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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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半以 主主于 (�利j去祭釣》 和 (�施細則》 的解籽性說明 1 65

美于 《奪利法無約》 和 《寺利法無約裳施細則》 的解釋性說明﹒

由 固 眛局論;以

家說明系由世 界知i只f'-校生盟主只(WIPO)國隊局翁椒, 仗起商哥特性作用 未經外交金該 通 也 如果*ì.是 明勻祭約 和文施主IUIJ的奴定之向總微微. 皮以后 者J句准。 如果某祭規定似乎不需解絲則未作出決明. 本解矜性滋明中 的"ì$i.定戶 明"一濁. 是指外交合汶尖子 《舍利;去祭釣》 和 《奪利法章是約�胞生回則》 的l$i.定戶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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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于 《考利法奈約》 的解釋性說明

美于象約第1裊的混明

(緒時i哥

1 .01 第(i)頃。 "主 管 局"逛一 木i吾既 包括系 本奈釣締 釣芳 的 任何固 家的 困 家局, 也包括系締的方 的任何政府向組紋的地區局。 例如,豈并且只有主 歐洲青利 姐生只是鋪釣方肘, 本奈釣才造用于歐洲青利局。 送一木酒也包括送些圓 家局和地區局的分局。 i玄項所勒:"本奈 釣 所 涉其 他 事 項"涵蓋 即 使 由 另 一主 管局( 例 如 某 地 區局)代表某締約 7穹 的 主 管 局授予 者利枚 肘, ì玄締 約 方 的 主管局仍管理有美寺利程序(例如所有人斐 更萱景)的情況。

1 .02 第(iv)項L 美 于 除 自 然人或法人以外的 安体, 例如不是法人的公司或合伙企�, 是 否 方本奈釣和 英施細則所涉任何程序 的 目 的被視方法人的 問題, 留待有美締約方可造用的法律生t理。 同祥,美 于 如 何 封 法 人 , 例 如 德 活 中 的 一 般 合 伙 企 � ( O f f e n eHandelsgesellschaft), 作 出 定 米 的 問 � 本奈釣和英施細則中未作規定, 亦 留待有失錦釣方可這 用 的法律赴理。

1 .03 第{吵頃。 本奈約 和安施細 則 中 所 使 用 的"來文"逛一末清仗指向主管局提交的材料。 因 此, 由 主 管 局 向 申i青人、 所有人或其他利 害 美 系 人 友 出 的通知或其他函件不相成法項 所下定 火 的 "眾文"。 美 于 向 主 管局侍送來文 的形式和手段, 1:青參考奈的第5奈第(1 )款(a) 項 和 第8 奈 第 ( 1 ) 款 以 及細 則 第8奈的 規定 ( 見第5 . 06段、 第8.02至8.05段和第R8.01 至R8.08段說明)。

1 .04 第(vi)頃。 該 項 中 所述的信息包括申i青和青利 的 內容, 尤其是說明 � 、 杖利 要 求 帝 、 摘要 和 附 園 、 以及 細貝IJ第1 8奈第(1 )款所迷 的 措 i臭更正。 例如, {歐洲音 利公約 》 鋪 釣 圍 所 保 存 的 美 于由歐洲寺利局所授予的指定改鋪 釣 圓 的 歐洲 音 利 的信息, 便是主管局所保存的 美 于 向 另 一机美提出 的財該有美鋪釣方有效的申i青和 自 另 一机美授予的財 該有美錦釣 方有效的青 利的信息,而元兌歐洲青利姐銀(EPO)是否方鋪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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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子 《奪利法祭釣》 和 <�ñf!!細則》 的解籽性說明167

1 .05 第(vii) 頃。 "登景 ,連一朮培是指在主 管 局 的 文 惜 中登景信息的任何行方, 而元兌登景此神信息所使用的手段如何, 也元ìt登景或儲存i支信息的載体如何。

1 .06 第(viii) Jffj.和第(ix)頃。 本奈約和安 施 細 則 中 所用 的 " 申 i青人"和"所有 人 "述 兩 ↑#ì吾{又 指在 主 管 局 的 文 指 中 載 明 方 申 i青 人 和 安 利杖 人 的 人。 因此, 任何可能或意圓財所有校或其他杖 利 提 出 合法 要 求 的其他人, 均不被視角本奈釣或其施細則所林的 申 i青人或所 有人。 就斐 更 申 i清 青 人或所有 人本人 的萱景i清 青求 而 吉(見 生姻田則 第 1 叮6 奈). 在妥眛遊行合法 持i址上勻 斐 更登景之 陶 的 遠 段 自肘才祠肉仇' 本奈鈞中 仍把$特音i注上人材林、{作t. 申 i清青 人 "或 "p'所府有人"( 即: 主管局的 文椅 中 載 明 均 申i清青 人 或所有人的 人). 而受i址上人 則被材林、;方句"新申i清青人成成' 受 i上 人 即 成 方,申 i青人 "或"所 有 人 呢 因 均 該 人 現在 已是主管局 的 文 指 中 載 明 方 申 i青 人 或 所有 人 的 人)。 美于"人"送一木酒,i青參考美于第(iv)�頁 的解釋(見第1 .02段說 明)。

1 .07 美于准可 以 申 清 苦 利 , 例如第1 .02段說 明 中 所 迷的一般合伙企此, 可 否 申 i青 青 利 的 問題, 留待有美鏘的方可造用的 法律赴理。如 果 可 造 用 的法律規定, 必 須 以 安 眛 友 明 人(或几↑ 友 明 人)的名 文 申 i青青利, 則,。申i青青利 的人"可以是友 明人或共 同 友 明 人。如果 你可造 用 的 法 律 允i午某 人 代 替 友 明人(例如 己 死 亡 、 或在法律上喪失 能 力 的 投 明 人)申i青青利. ì友人 即是"申i青青利的人"。"提艾 申i青 的 另一人"在某些情 況下可以指例如 美利堅合余固所林 的 友 明 人 的代表或唯一繼承人。 如果可造用的法律規定任何自 然 人 或法人均可提 交 申 清, 申靖人即均提交 申 清 的 人。 如果締約方可還用 的 法 律規 定 几小 人 可 以 共 同 成 方 申 i青 人 或 所 有人 , 啤i青人"和"所有人"逛商↑ 朮 培 即皮解釋方包 括"几小 申i青人"和"几↑所有人'�見第(xv)項)0 11進行申i育 的 另一人", 財于鏽釣方可造 用的法律要求須 以安眛君主明人 的 名 火 申 i青青利, 并 同肘規定受i上人有校進行申清, 人人而將該所述 的 支 明 人 排除在外的情況而盲, 則尤其可指接 受 申 清 中 的根利、 名林和利益的受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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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 第(x) 頃。 美于ìl可以控道"代表"(例如律師或寺利代理人)的問題,留 待 有 美 錦 釣方可造 用 的 法 律姐:理。 因 此 , 締約 方可以(但并非必須)允許不是法人的公 司或合伙企jt捏古代表。 依奈約第7奈第(1 )款(a)頃, 締約 方可要 求, 所指定的任何代表均底有叔在 主管局抗行jt努, 并可要求, 任何此神代表必須提供一小波錦 釣方 所 規 定領 土 內 的 地址 作 方 法 代表 的 地址 ( 見 第 7 . 0 2 至7.04段i兌明)。

1 .09 第(xi) 頃。 該項暗 示 , 本奈釣所規定的來文的"笠字,', 必須是控授板可在有笑來文上登字的人的登字。 因此, 主管局可拒絕未經授紋的人的 安字。 美于錦釣方皮i支接受或可 以 要 求 的若干笠字形式, 在細則第9祭第(3)至(5)款 中 明鴨 述及 , 即手胃、 印刷或戳i己笠字, 印章, 象形鵑粽笠, 或 以 屯子形式或通泣屯子侍送手段提女的笠字。

1 . 1 0 第(x訂)頃。 "主管局接受 的活盲"一泊是指用吉活表現 的 活盲, 而不是指例如汁算机i吾畜。 美于如何財"主管局接受的i吾富"作出定 火 的 伺 題 , 留 待 有 美締釣 方可這 用 的法律 全b理。 " 方 法 局 的相 :美 程 序 "-ì:吾 所幸十財的 是 主 管 局 封 不 同 程 序 有 不 同 的i吾言要求送一情況, 例如, 通常鋪釣方依奈 釣第5奈第(2)款(b)項有文各 方 授 予 申 i青 日 的 目 的接受 使用任何活 言 的 說 明 唱 述一情況。同 肘也是計吋例 如 象 比 利 肘那祥, 主管局的程序所用法吉是根掘地理芳面的考慮、萊加 以規定遠一情況的。

1 . 1 1 第(xiv)頃。 "主管局的程 序"-ì:吾 涵 蓋 申 清人、 所 有 人 或 其 他 利害 美 系 人 均 店 劫 主 管局的程序或在此科程序的泣 程 中 兩主管局提交來文 的任何程序。 送一短t吾涵蓋在主管局亦理的一切程序,因 此 并不局限于奈釣第5至 1 4奈所明萌迷及的那些程序。 例如,送些程序包括提 出 申 清、 提 出 件可証1舟拔登景講求、 J 1貧用、財主管局投 出 的 通知 的答室、 或 提 交 申 i青或寺利 的海文。 逕涵蓋 主 管局在 亦理涉及 申i青 或 寺 利 的 事努(例如 就 申 i青 未 遵 守 若干 要 求 問 題 友 出 通知、 或 出 具文件 回抗或費 用 收 揖 等事努)告中, 勻 申 i青人、 所有人或其他利害 芙 系 人遊行耳其 系 的 程序。 但不涵蓋在法律上不拘戚在主管厲批理 的 有 美 申 i青或寺利 的事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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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生二、、

〈ZJ 美于 《奪利法祭約》 和 <�施細則》 的辦哥華性i兒啊169

( 例 如 賄某一份公布 的 申 清 或 均 主 管 局 向 公 余提供的信息服努而付'*等事 努) 的 程 序。 此外, 在 通 泣 祭 釣 第 1 奈第(xiv)項肘,外女金誠 迷成共琪, "主管局的 程序"一潤 不 涵 蓋可造用法律中規定 的 司 法 程序(波定 青 明 第 1 奈)。 然而, 本 奈 釣和 安 施 細 則在若干奈款 中 明碼規定 了 准 司 法 程序和上訴委員金或在主管局的 框 架 中 所設 立 的 其 他宣帝 机拘 的 例 外( 見 奈 釣第8祭第(4)款(b)項以及抽則第1 2 和 1 3 奈). 以送一事案可 以 得出 , ',主管局的程序"一洞部是可以涵蓋准司法程序的。

1 . 1 2 第(xvii)頃。 美 于 財 《寺利 合 作 奈 釣 � (PζT)(包 括 財 《 寺 利 合 作象釣�施細則》 或 《寺利 合作祭 釣行政規程� ) 的修汀、 修正或修改 的 效 力 的規定, 載 于 奈 釣 第 1 6祭(見第 1 6.01 至 1 6.04段說 明)。

1 . 1 3 第(xviii)頃。 美于成方奈釣錦釣方的資格的規定, 載于奈釣第20奈中。

1 . 1 4 第(xxiii) 頃。 座 古 指 出 的是, 除本奈釣封愿干事規定的任努以外,在波定Fg 明 第6 奈 中, 外交金波浪定, 丙↑或 多↑締約 芳 之 尚在解釋或還用本奈釣及其安施細則方面所戶生的任何爭端, 均可通迫在 忌 干 辜 的 主持下進行協商或i用 解的 方 說 加 以 友 好 解決。

美于奈約第2裊的說明(忌 ffl/f)

2.01 第(1)款。 該款明鴨 陳述7一祭文才 本 奈 釣 中 除第 5 奈 以 外 的 所有規定均達用的原則。 法款承i人. :::$:奈釣并未制定封所有錯釣方完全一致的程序, 但 向 申 i青人和所有人保証, 例如符合本奈釣和其施細則所允件的最高要求的申清, 必特許合任何締約方所造用 的形式要求。 PCT第27奈第(4)款也有美似規定。

2.02 第(2)款。 PCT第27祭第(5)款第一句中也有美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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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每鈞第3奈的說明(本奈釣所造用的申i青和寺手由

3.01 第(1)款'(a)頃。 該項規定使本祭釣和其施細則造用 于第(i) 目 和 第(ii) 目 中 所列拳的向繡的方主管局提出 的或就該局提 出 的 固 家 和地 區 申 i音。 但又才于 由 締 約 方 園 民提 出 的 申 i青和由其他園民提出的 申 i音, 部 未 作任何區分。 所以, 如果錦釣方是因家, 本奈釣和其施細則還 用 于 向 法 國 的 國 家 局提 出 的 因 家 申 清, 而先i企 申i青人 的 固 籍 如 何。 如果締約芳是政府同姐紋, 本奈約和其施主回則 通 用 于 向 法政府尚姐紋的主管局 提 出 的 申清, 而元i企送些申i育中 指 定 了 哪些固家, 也元ìt 申 i青人 的 固 籍如何。

3.02 "就錦釣方 的主管局提 出 的. … 申 清"-i吾 尤 其 涵蓋 向 系 某 地 區 姐生只成 員 園 的X圓 的 主 管 局 提 出 并 向 法 姐旗 的 主 管 局 特呈的地區青 利 申 清 。 但是, 指定X 圓 的 地 區 申 清并 不 是 就× 圓 的 主 管 局提 出 的 申 淆。 因此, 例 如 如 果 歐 洲 青 利 姐訊 和× 園 均參加 了 本奈的, 本奈釣和 其施細則持這 用 于 歐 洲 申 i青 和 向× 圓 的 主 管 局提 出 的 因 家 申 清 。 但如果X 國 參 加 了 祭約, 而歐洲青利組主只卸未參加, 那么本奈釣和裳施主田 則 格 達 用 于 向X 圓 的 主 管 局 提 出的 固 家 申 i青, 而不遠用 于歐洲 申 清, 即使其指定 了X園亦如此。相反, 如果歐洲 青利主且主只參加 了 奈豹, 而X固 未參 加 , 則本奈釣和 其 施 細 則 將 還 用 于 歐 洲 申 清 , 包 括 指定× 圓 的 那些 申 淆,但格不還 用 于 向 X 固 的 主 管局提 出 的 固 家 申 清。

3.03 "友明 昔 利 申 i青"和叮當朴 昔 利 申 i青"述兩-t#i吾皮解釋方 勻PCT第2奈第(i)項 中 各法#活 的意思、相 同。 因 此, 本 奈 釣 和 其 施 細則 不 還 用 于改 奈 中 所列 幸 的除 友 明 寺利 申i育和 增 扑 寺 利 申 i青以 外 的 申 i青 , 即: 友 明 人 泣 唱 、 英用 証唱、 其 用 新型、 增朴泣 帝 、 增 朴 友 明 人 i正 唱和 增朴� 用 泣 唱 的 申 i青。 然而, 錦釣方 星 然 沒 有 火 努但 可 自 由 地特 本 奈 約 和 安施 細 則 的 部分 或 全部規定 造 用 于 此神 其他的 申 清 。 同祥, 本 奈 約 和 安 施 細 則 又才不厲于友 明 寺 利 的 ,植物昔利"的 申i青 不 遠 用, 部財厲于 友 明 的植物(例如通泣遺侍工程 的 芳 法得 到 的 植 物) 的 青 利 申 清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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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h kd折, 3足于 《考利法祭釣》 和 <�施細則》 的辦籽性i兌明171

3.04 第ω 目。 依掘咳 目 , 本奈的和其 施 細則還用于凡 《昔利合作奈釣》 允許作 方 固 眛 申 清 提 出 的 各 業 友 明�利 申 i青和增扑寺利申i青。 除"常 規 申清"( 不要 求作特 男IJ 9H里 的 申i青) 以外, 本 奈 釣 和安施細則 注根掘PCT細則4 . 1 4造 用 于 在 先 申 清 的 地鎮 申 i青或部分豈能鎮 申 淆。 由 于 在 "固家所段"可 以 把 以 一↑ 友 明 人 的 名 文提出 的 囝 隊 申 i青轉化方 以几小共 同 投 明 人 的 名 火提 出 的 申 清, 所以本奈釣和其施細則盎然未肘遊行此神將化的 �J9t性要求作出規定, 但亦可還用于此神申i音。 法 目 未封締釣方底接受哪些神業 的 申 i青作出規定; 述一問題留待有美締約方可道用 的 法律女1;理。

3.05 除美于來 文的規定外, 本祭釣和 其施細則不造用 于PCT不允i午作 均 固 隊 申 i青提出 的各 業 友 明 考 制 申i青, 例 如 11伍財申i青和重新頒友寺利 申 清。 本奈釣和其施細則也不還 用于青剩期延長申i青,例 如 你 日 本、 美利堅合成固和歐洲共 同体的法律財匿至有戶 品 寺利 提 出 的 寺利期延長申i青, 因 均遮些申i青不厲于要求授予寺利校 的 申 清。 同祥, 本奈釣和其施細則不造用于寺利期惆 整 申 i青,例 如 在 美利 豎 合成圍財 因 傾 友 寺 利 的 延誤而鴨定附加寺利期提出 的 青 利 期 i周 整 申 清。 此外, 本奈釣和安施細則逆不造用于要求特歐洲寺 利 申 i青轉化方就--1'或 多↑被指定 固 提 出 的 圓 家 申清, 因 均速-1:青求所要求的是 另一美金1;理亦法, 而不是要求授予寺利校的 申 淆。 但是, 如 果 有 美 固 家是本奈釣的締約方, 一旦i玄 申 i青特化方 國 家 申 清 , 本 奈 釣 則 道 用 于 述 一 申 i青。 盎 然 ,締釣方宣然沒有火各但可 自 由 地持本奈釣和其施細則的部分或所有 規定造 用 于 第( 1 ) 款所 未 涵 蓋 的任何美型 的 申 清。 美 于 分案 申 i青, ì青參考美于 第(ii) 目 的解釋(見第3.06段說明)。

3.06 第。ii) ê。 之所以納入法 目 , 是 由 于分 葉 申i青不厲于第(i) 目 所迷的PCT允i午提 出 的某 一 業 申 清。 亦i青參 考奈釣第5 奈第(8)款和細則第2祭第(6)款第(i)項有 美 分 案 申 清 的 申i青 日 的規定。

3.07 第(1)款'(b)頃。 法款造用于 系PCT 錦 釣 圓 的 締約方, 同 肘也造用于依PCT可 以 指 定 的 固 隊 組 鼠。 納入"在遵守 《 昔利 合 作奈釣》的 規 定 的 前提 下"述一短活, 是 方 7 硝保PCT的規定在"國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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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 繼鎮造 用 于 固 眛 申 i青 。 例如, 在"因家所段,', 申 i青 人 不得以 某 申 清 你本奈約第5 奈第(1 )款本來有 杖被給予更早的 申 清 日均 由 , 而財你PCT第1 1 奈給予法園!原 申 i青 的 申 i青 日 提出昇坡。

3.08 第(i) 目。 依掘咳 目 , 本奈約和奕施主田則的規定, 尤其是奈釣第1 2 奈和細則第13奈美于校利恢寰的規定, 皮按照PCT第22奈和第39奈第(1 )款所規 定的期限(即分別 美 于 向 被指定 局和進定局提供園 時 申 清 的 副 本和任何所需譯文的期限, 以及美于繳納任何所需費用 的期限)造 用 。 但 是 , 送些規定 不 造 用于園 時申i青的"團隊所段"的期限, 團隊所段的期 限須遵 照PCT的規定。

3.09 穿ZClj 目。 你掘注 目 , 本祭釣和� 施細則封于 在 園 眛 申 i青依PζT遊入國家局或地區局的"固 家!如段" 之 日 或 法 日 之后卉始 的 任 何程序, 造 用 于 改 固 眛 申 淆。

3 . 1 0 第(2)款。 本 奈 釣 和 其 施 細 則 既 造 用 于 錦 釣 方 的 主 管 局 所授 予的 國 家和地 區會利 , 也 還 用 于 另 一主管局(尤其是政府 1'8)姐紋的地 區局)代表演錦釣 方所授予 的 青 利 , 而元訟法政 府 1'8) 姐生只是否參加本奈鈞。 例如, 如果第3.02 段說 明 中 所述的×固參加了 本奈的, 本奈約和 裳施細則特既 造 用于×圍的主管 局所授予的青利, 也特造用于歐洲寺利局授予的在× 固 戶 生 效 力 的 青利,而元i全歐洲青利主且主只是否參加本奈鈞。 如果歐洲寺利姐旗參加了 本奈釣, 本 奈釣和其施細則格均在歐洲 青利局遊行任何程序( 例 如 在 昇技程序 中 撤 銷寺利) 的 目 的 通用于所有歐洲寺利, 即使×固未參加本奈釣亦如此。

3 . 1 1 " 友 明 青 利 "和"增扑考制 "逛商↑木i吾皮解釋均 勻PCT第2 奈 第(ii)項 中 各i支71亡海 的意思相同。 因此, 本奈釣和其施細則不還用于該象中所列幸的除友 明寺利和增朴寺利以外的青利, 即: 友 明人i正唱、 5美用証唱、 5美用新型、 增 朴 i正唱、 增 朴友 明 人 i正=持和增 扑 察 用 証串(亦見第3.03 段說明)。 然而, 鋪釣方盎然沒有火努但可 以 自 由 地特本祭釣和裝施細則 的部分或全部規定造用于此神其他寺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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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f于1k《斗:1 尖子 《哩汗。法祭約》 和 (;t;施細則》 的輛車粹性說明 1 73

3 . 1 2 另 外 , 根掘PCT第2奈第(ix) 項 中 的定火, "青利 "逛一朮培造 用于 固 家 和地 區 青 利 。 此外, 人人第(1 )款(b)項和第(2) 款 可 以得知,本奈釣和其施細則造用于財 固 眛 申 i青所授 予 的 友 明 寺利 和 增 扑寺利。 本奈約和 葉施細則原管 不 造 用 于不能依PCT 作 方 圓 眛 申i青提 出 的 各 業 申清, 例如11笛 肘 申 靖、 賣新頒友 寺 利 申 i青和辛苦化申 i青(見第3,05段說明). 但創造 用于財各法美 申靖授予的 青利。例如, 本奈約和其施細則盎然不還用 于重新頒友寺利 申 清, 去P造用于巴控授紋的重新頒友昔利。 然而, 本奈釣和其施主自則不造 用 于 勻者利期延長有美但本身不是考利的寺 內 保 妒 杖 利。

美于奈約第4奈的說明(安全倒夕的

4.01 {勻 貿 易有 美 的知i只戶 枚協定� (TRIPS枷定)第73奈(b)項 中 載有美似規定。 囝 隊主且主只 錦釣 方 的 "基本安全利益"是指其成 員 目的安全利益。

美于象鈞第5奈的說明(申i青日)

5.01 財于遵守依法祭可造 用 的 要求 的 申 清, 綿的方有火努給 予 申 靖日 。 此外, 締釣方不得注銷財遵守送些要 求 的 申 清 己給予的 申i青 日 。 尤其不得 因 奈約第6、 7或8象所規定 的 要 求 末 在可造用的期限內得到遵守而注銷某 申 清 的 申 清 日, 即使該申清隨后以未 遵 守 送些 要 求 均 由 被子駁 回或被以 方 撤 回 亦是如此(亦見第5.02 段i兌明)。

5.02 第(1)款。 該款規定 了 方 給予申 清 日 的 目 的需提交 的 申 靖 內 容。第一, 主管局需要肯定其所 收 到 的 內容打算作方一份寺利 申 清唱 。 第二, 必須 向 主 管局提供喃定 申 清人 的 身份和/ 或 至 少 能勻 申 清人取得耳其 系 的說 明。 除此神說明外, 依揖(c)頃, 主管局汪可接受能 鴨 定 申 i青人身份或 能 使 主 管 局 勻 申 i青人取得耳其 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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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正掘。 第三, 必須向 主管局公卉有美 友 明, 要么采用 某一部分人人 表 面 看 上 去 方 一份說 明 帝 的 形式, 要 么 在締約 方你(b)項允i午 的 情況下, 用 附 囡取代淚說 明咕。 由 于 第(1 ) 款 所 列 拳 的 組成部分具有努厚的性辰, 因此締約方不得方給予 申清 日 的 目 的而要求任何額外 的組成部分, 尤其是要 求 申 清中須有一項或多項杖利 要 求。 如 果 申 i青 在 提 出 肘未包含依 奈約第6奈第(1)款第(i)項可要 求 提 出 的一 項或 多項杖 利 要 求(清參考PCT第3祭第(2)款), 鋪釣方可要求, 隨后依奈釣第6奈第(7)款在細則第6奈第(1 )款規定 的 期 限 內 提 出 送 些杖 利 要 求。 然而, 字Fì玄 期 限 內 未提 出 此神 杖 利 要求的, 即 使 法 申 清 依奈的第6 奈第(8)款(a)項被子駁回 或被以方撤回, 也不金致使申i青 日 |鐘后喪失。 另一↑例子 是 , 根掘奈 釣第6奈第( 1 )歉, 并參考PCT細則1 1 .9, 錦釣方要求紙件申i青庄 岩 打字或者印刷: 財于未遵守這一要 求 的 申 清,尤其是手穹 申 清, 其 申 i青 日 不得以改項要求未得到遵守 方 由 而予 以注梢。 送些考慮、 同祥 造 用 于 某 申 i青 未 遵守祭釣第6、 7或8奈規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的情況, 例 如 提 出 申 清肘未繳納奈釣第6 奈 第(4)款所要 求 的 申 i青贊(亦見第6. 1 6 段和第6. 2 2 至6.24段說明)。

5.03 第(1)款'(a)項Slig。 "除�施細 則 另 有 規 定 外"送一措祠 的 目 的 尤其是, 方特萊可能財以 屯子形式或通迂 屯子侍送手段提 交 申 i青規定特別要求, 提供可能性。 目 前, 當未規定任何此神其施細則。 依知則第21 奈第(i)頃, 大金依法奈規定制定任何抽則均需一致同意。

5.04 "其主管 局 故 到…..下列所有姐成部分之日 ,立一措i司 既涵蓋所要求的所有組成部分 于 同 一 日 收到 的情況, 也涵蓋所要求的所有組成部分按第(4)款的規定于不同 日 期 收 到 的 情況。

5.05 每一↑錦釣"jJ可 自 行決定如何鴨定法締約芳 的主管局收到所有內 容的 日 期。 遮可造用于例如在法局已截止接收果文之后收到申清, 或在改局因不必公而不能接受 申 清 之 日 收 到 申 清的情況。此外, 鏽 的 方 可 自 由規定特主管局的具体分支机拘或分局收到廂情、 某 團 家周代表有杖授予地區寺利的政府向 全且主只收到 申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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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 《奪利法祭約》 和 (�施細則》 的解釋性i兌明175

郎政部fl 收 到 申i青或具体投通公司收到 申 i青, 視方主管局收到申淆。

5.06 引 浩 逆 要 求 締 釣 方必 須方 申 清 日 的 目 的接受“以致 件或法局 所允i午的其他形式"提艾第(i) 至(iii) 自 的 組成部分。 "以�Æ件"述一短

i吾是指 � 眛侍送 的全民件(見第8.03段i昆明)。 方 申 i青 日 的 目 的必須 接 受 以紙件形式提 交 申靖遠一 文努, 即 使 在2005年6 月 2 日以后, 鋪釣方做姐 則 第8奈第(1 )款(a)項規定特 以 紙件形式提交果文 排除在外 的情況下, 仍 特 權鎮 造 用 。 "以法 局所允i午 的其他形式"送一短活尤其涉及以有美錦釣方你細則第8祭第(2)款所允許的 咆子形式或咆子侍送手段提交所需組成部分的情況。 封“主管 局 方 申 i青 日 的 目 的 所允i午 的 [侍送手段)"加 以 限制 是 必 要的 , 因 方某主管局在技朮上可能不具爸接受以所有屯子形式或通泣所有電子侍送手段提交 申 清 的 能 力 。 如 果 依第(1 ) 款 遵 守申 清 日 要 求 的 某 申 清, 未 遵 守 有 失諦釣1J你奈釣第8奈第(1 )款和 細 則 第8奈妨借 送來文的形式和手段 方 面 所造 用 的 要 求, ì支締約芳可 以依奈約第8奈第(7)款要求, 方 使 申 i青得到過一步赴理, 申 靖 人 須 在 細 則 第 1 1 奈第( 1 ) 款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遵 守 送些要求 。 然而, 在期限 內 未遵守要 求 的, 即使該 申 i青依奈釣 第8奈第(8)款被予駁回或被i人 均 撤 回 , 也不金致使申i青 日 隨后喪失。

5.07 第(i) ê。 以奈約第1 奈第(ii)�頁 中 美于"申清"送一朮活 的定文以及奈的第3 奈第(1 ) 款(a)項的規定可 得知, ì支 自 要 求 作 出 明示或暗示所迷內容的意因是作一份本奈釣和其施細則所造 用 的 圓 家 或地 區 申 清的說明。 至于在某真体情況下是否以方所作說明足以拘成暗示有美 內容的意圈是作方此神申清的說明 的 問 題, 皮 由主管局根揖i玄具体情況鴨定。

5.08 第(ii) ê 和第(1)款(c)頃L 送些規定勻PCT第1 1 奈第(1 )款第(i ì ì)項(c) 自 美 于 囝 眛 申 i青的 相皮規定(要 求 苟 明 申 清 人 的 姓 名 ) 不 同 。主于某具体情況下 的 混 明 是 否 足 以 "能使i安 局 喃 定 申 清 人 身 份 "和/或 "能使法局 每 申 i青 人取得朕系"的 問 題, 皮 由 主 管 局根揖i支真体情況萌定。 如 果 申i青符合第(1 ) 款 的 要 求, 但 未 雪 明 第6奈第(1 )款第(i)項所要 求 的 申 清 人 名林和 地址(參考PCT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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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4.5), 錦釣方可要求隨后你奈釣第6奈第(7)款在細則第6奈第( 1 ) 款規 定 的 期 限 內 提交這 些說明。 但是, 在 法 期限 內 未提 交此神說明的, �p 使 沒 申 i青假象釣第6奈第(8)款(a)項被予 駁 回 或被i人 均 撤 回 , 亦不金致 使 申 i青 日 隨后喪失。

5.09 第(iii) 13。 述一規定勻PCT第1 1 祭第(1 )款第(iii)項(d) 回 美于園眛申i青 的 要 求 相 同。 方 鴨 定是否直給予 申 i青 日 的 目 的, 主管局只需輔 定 法 局 i人 均 申 i青 中 是 否 有}-Á 表面 看上 去 方一 份說 明 哨 的 部分 。 至于i支部 分是否溝足你奈釣 第6奈第(1 )款所允祥的 美于說明 布 的形說要求和援手寺利校的�mt性 要 求 的 肉 題, 勻 i主神硝定先美。 尤其是, 逛一規定根本不金影日向締約方財充分公升問題 造 用 其 相 美 法 律 的 根 利 , 特別是 其按照TRPIS枷定第29奈第(1 )款以及PCT第5奈和PCT細則5 的規定, 要 求 方 便 申 i青最接取得授杖, 說 明 二但 中皮 財 友 明 予 以清楚、 完 整 的公卉, 足 以 使本技木領域的技朮人員能呂定施該項投明, 并說明友明人所知的�施該項投 明 的最佳方案述一根利。 然而, 不充7封公卉不得影日向財事其上已 公 升 的 內 容所給予申i青 日 。

5 . 1 0 第(1)款(b) 頃。 述一規定允i午締約芳(但不要求其必須)依掘 用 以取代帝面說 明 唱 的一份或多 份 附 囡 來 給 予 申 i青 日 。 至于例如化半公式、 序列排列表或照 片 是否 方法規定 的 目 的視 方 附 囡 的 問題, 由 有美繡的方女b理。 如果不這用法規定的錦釣方的主管局收到一份假以包含文字內容的一份或 多 份 附 囡乘公卉其友 明 的申清, 庄 由i安局稿定在述一具体情況下, 此神文字內容是否溝足第(1 ) 款(a)項第(iii) 目 規定 的 要 求。

5. 1 1 需 要 指 出 的是, 巴黎朕盟的成員 固 目 前可 自 由地封仗以附因公卉 友 明 的 申 i青生含 辛 申 靖 日 , 而此神 申 i青 作 方 巴黎朕盟成 員 團 圍內 立 法所規定 的正規固 家 申清 , 依 《 巴黎 公的》 第4奈A第(2)款戶生忱先杖。

5 . 1 2 第(2)款(a)頃。 站 了 使 主 管 局 了 解, 其 所 收 到 的 文件打算作方一份寺利申清唱, 可 以 要 求 必 須使 用 主管局接受的活盲作出美于所收 到 的組成部 分打算 作 方 一份寺利 申 清 布 的 說 明。 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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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子 《會利法祭釣》 幸日 (�施細則》 的駕車秤,進i昆明 1 77

主管局逆可要 求用主管局接受 的活吉提供能使主管局鴨定申i青人身份或勻 申 i青人取得眼 系 的說 明, 以使其能相反地 鴨 定 申 清人身份或勻之取得耳其系。

5 . 1 3 第(2)款(b)頃。 法 規 定 要 求 錦 釣 方 方 鴨 定 申清 日 的 目 的須接受用任何i吾吉提交的"以表面看上去方一份說 明 唱 的部分"。 如 果提交i支部分所用的活吉不是主管局所接受的活吉, 錦釣方可要求, 依祭約 第6 奈第(7) 款, 須在細 則 第6 祭第(1 )款規定 的期限內, 提交 奈釣第6奈第(3)款第一句所迷的i兌 明唱 譯 文。 但是,在渡期限 內 未提交此神譯文 的, 即使改申 清你奈約第6奈第(8)款(a)項被干 駁 回 或被以 方 撤 回 , 亦不金 致使申 清 日 隨 后喪失。美于"主管局接受 的活吉"一活. ì青參考財祭釣第1 祭第(xii)項的解釋(見第 1 . 1 0段說明)。

5 . 1 4 遠科考慮、同 祥造用于依第(1 )款(b)項被接受 方 第(1 )款(a)項第(i ii) 目 所 述 的 "}武裝面看上去均一份說 明 布 的部分"的 附 圈 中 含 有 的任何文字內容。

5.1 5 原管取得 申 i青 日 并不需要提交一份或多份杖利要求咐, 但如果所提 出 的 申 清 中 有 使 用主 管 局所不接受 的 活盲 的 杖 利 要 求 哨 ,翁的方可要求, 你奈釣 第6奈第(7)款, 須在細 則第6奈第(1 )款規定的期限內, 提交奈釣第6 奈第(3)款第一句所述的海文(亦見第6 日段說 明)。 在 法 期 限 內 未提交此科海 文 的, 即 使 申 i青依奈釣第6祭第(8)款(a)項被子駁回 或被以方撤回, 亦不得致使 申i青 日 隨后喪失。

5 . 1 6 第(3)款。 清參考奈約第9奈 中 共于 通 知 的 忌 規 定(見第 9 . 0 1 至9.05段i兌明)。

5 . 1 7 第(4)款(a)頃。 按規定允i午 申 清 人隨后財未遵守依第(1 )款和第(2)款所 造 用 的 要 求 的 情況進行扑救。 :7ëì:企 申 i青人是否 得到第(3)款規定 的 美 于 此 神未 遵 守情 況 的 通知 , 述 一規 定 均 造 用 。法規定使 申清人有可能在已經提交組成部分和已經繳納任何費用 的基咄上地鑽進行申清, 而不必重新提 出 申 清或繳納額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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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i青費。 當 然, 站 了 妥善地抗行主管局的�易, 締約方可要求,必須在你第(4)款(b)項 可 造 用 的 期 限 內 遵 守所有要求(見第5. 1 8段i兌明)。

5 . 1 8 第(4)款的j 頃。 按規定允許錦 釣 方(但不要求其必須)在主管局第一次收 到 申 清 肘 , 第(1 )款和 第(2)款所迷的 要 求 在 細則第2祭第(1 )款或 第(2 ) 款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未 得 到 遵 守 的 情況下, 視i玄 申 i青均沒有提出。 申i青人如希望使依法規定被視方沒有提出 的 申 清得到娃鎮企t理, 須重新提交整 份 申 清, 而且如果主管局不允i午特財最初提 出 的 申 清所繳納的費 用輯l隙, 汪須重新繳納費用。

5 . 1 9 第(5)款。 法規定是以PCT第14奈第(2)款方藍本的, 要求主管局在鴨定 申 i青 日 肘, 如友現說明司在部分或附圈似乎遺漏, 必須通知 申 i青人。 由 于按規定仗限于 鴨 定 申 i青 日 肘友現有 明里遺漏的情況, 因 此并不造用于在任何其他程序中友現有明里遺漏的情況, 尤其是在遊行宴廣申查的迂程中 的任何其他程序, 因 方 此肘 第(6)款(a) 至(c)項規定的程序持不遠合。 需要 指出 的是, 述一規定并 不要求主管局在鴨定 申 i章, 日 肘, 位查i兌 明二括部分或附園 是 否 遺 漏 。 亦i青參考 奈釣第9象 中 美于 通知 的 怠 規定(見第9.01 至9.05段說明)。

5.20 第(6)款(a) J頁。 按規定要求締約方必 須把在細則第2 奈第(3)款規定 的 期 限 內所提交的遺漏的說明唱部分或遺漏的附困包括在申清 中 。 先洽申i青 人 是 否依第(5)款 得 到 通 知, 逛一規定均造用。除(b)項和(ζ) 項 規 定的外, 以 遺 漏 的 說 明 事部 分 或遺 漏 的 附 囡收到 的 日 期 方 申 清 日 , 但祭 件是依第(1 ) 款 和 第(2)款所 造 用 的給 予 申 清 日 的所有要求在法 日 均得 到遵守。 皮 豈 指 出 的是. l支項規定并未阻止締約方允許通泣根掘可造用的法律作出更正或修正(只要更正或修正不延及超出所提 交 申 清 內 容 的 主題)的方式, 隨后附上 附 囡 或 說 明 唱 的一部案文, 而不致使 申 清 日 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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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子 《脅利法祭釣》 和 <�施細則》 的解碎性i是明 1 79

5.21 第(6)款(b)頃。 法規定要求婦釣方在遺漏的說 明唱部 分或遺漏的 附 國 巴 包含在某在先申i青 中, 而且細 則 第2 奈 第(4)款規定的要 求 得 到 遵 守(見第R2.03和R2.04段說明)的情況下, 根 掘 申 i青人的清求, 必須將遺漏的部分或遺漏 的 附 囡包括在 申 清 中 , 并且保 留 申 清 日 。 美于在某具体案例 中 , 遺 漏 的 說 明串部分或遺漏 的 附 因是否完全包含在法在先 申 i青 中 的 問 題, 由 主管局依揖法案例的具体事要來稿定。 如果主管用 隨后, 例如在其廣申查泣程中, 鴨定遺漏的說 明串部分或遺漏 的 附 囡 并 未完全也含在按細則第2 祭第(4)款第(ii )項要 求 提 供 的 在 先 申清中, 則主管局可依法奈注銷所給予 的 申 清 日 , 并你(a)項重新給 予 申 清 日 。

5.22 第(6)款(c)頃。 法規定允i午 申i青人 格 隨 后 提交 的 遺 漏 的 說 明 事部分或遺 漏 的 附 囡 撤 回 , 以 避 兔依(a) 項 以 i支部分或改 附 囡 收到 的 日 期作 方 申i青 日 。

5.23 第的款(a) �賞。 按規定要求 締約方必須接受, 申 清 肘 只 要 抽 則第2奈第(5)款的要 求(見第R2.05至R2.08段悅明)得到遵 守, 述及 以 前 提 交 的 申清即可取代 申 清 中 的 說 明 唱 和任何附園。 根掘奈約第6奈第(1 )款第(i)項(參考PCT第3祭第(2)款), 締釣方可要求, 被取代 的 說 明 帝 和 附 圈, 須依奈釣 第6奈第(7)款在細則 第6奈第(1 )款規定 的 期限 內提交。 在i玄期限 內未提交該說明唱或附 國 的 , 即 使 申 清 你 象釣第6奈第(8)款(a) 項被予駁回 或被以方撤回, 亦不全致使 申i青 日 隨后喪失。

5.24 第(7)款'(b)頃。 做法規定, 申i青人沒有遵守細則第2祭第(5)款的規定的, 可 以 視 申 清 均 沒 有 提 出 。 由 于 你揖(a)頂在 提 出 申 清肘必須述及( 以 前 提交 的 申 清), 因 此 己 暗示 , 依 細 則 第 2 奈 第(5) 款(a) 項 所 造 用 的 要求, 在 申 i青提 出 之 日 必 須 得到 遵 守。 你姻則第2 奈第(5)款(b)項所造用 的任何要求, 必須在做法細則所造 用 的 期 限 之 內 得到遵守(亦見第6.26段說 明)。

5 . 2 5 第(8)款第(ii)頃。 細則第2 奈第(6)款財該項 中所述 的 申 i青神獎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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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黨的第6益的說明(申 i青

6.01 第(1)款。 該款特PCT 美 于 自 眛 申 清 的形式或 內 容 的 要 求 還 用 于園 家 或 地 區 申 清。

6.02 波 款 的 措 i司是 以PCT第2 7 奈第(1 ) 款 方 藍本的。 該款暗示, "申清 的 形式或內 容"一滴 的解釋皮勻咳奈 中 的 述一 短梧的 解釋相同。 在 美 于 《寺利合作奈釣》 的半盛頓外交金拔的1C景中, 象約的最后案文勻說明 的第35頁頁守法奈的說明有如下解釋:

"使用 ‘形式 或 內 容, 送几↑字只是 方 了 強 i周那些不 吉 自 明 的內 容 , 也就是說不是指其体 寺 利 法 方 面 的 要 求(能否授手昔 利校的析、准等)0 11

6.03 根掘奈釣第2 奈第(2) 款 中 的 忌則, 第(1 ) 款 的 意 囡 同祥不能解釋方規定任何其廣 性法律方面的要求(見第2.02 段 悅 明)。 你TRIPS協 定 第29 奈第(2)款所 允許的 美于青利 申 i青人須提供有美法申i青人 的 外 固 申 i青和安利授杖信息 的 要 求, 不是方法規定 的 目 的而 提 出 的 " 申 清 的 形 式或 內 容,方面 的 要 求。 同祥, 美于公卉 的文努、 美于 申清是 否 在 友 明 促 銷公 司 的枷 助下 編 穹 的說 明 ( 如果 是在 其枷 助 下 編 穹 的 , 美 于法 公司 的 名 林 和 地 址 的 說 明)、以及美于就相美 申i青和 青利遊行拉索的結果予 以公卉等方面的要 求 , 也不是 方 法規定 的 目 的而 提 出 的" 申 清 的 形 式或 內 容"方面 的 要 求 。 此外, at申清的形 式 或 內 容"方面 的 要 求 中 不包括美于 按 圍 內 法 以 及玟迪和多迫協定規定亦理的外圍投資、 公共祖i上或公共契約方面的要求。

6.04 依 奈 的第23奈第(1 )款, 固 家 或政 府 向姐訊可通迂 作 出 保 留 的形式頁 明, 祭約第6祭第(1 )款的規定不遠用 于你PCT可造用 的任何有 失 友 明 草一性的要求(見第23.0 1 段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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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tG主"}l ;是于 《舍利法祭釣》 和 <�施細則》 的解籽姓說明 1 81

6.05 第(1)款引譜。 該 引 活 中 所 述 的 " 本 奈 釣 另 有規 定"的要求, 尤其是指依奈釣第6奈第(2)至(6)款、 第7奈和第8奈以及各該象所規定 的 安施細貝IJ( 即 細 則 第7至 1 0 奈) 的要求。

6.06 第(i)頃。 法項禁止鋪釣芳在因家或地區申 淆的形說或內容方面,規定比你PCT可 造 用 于 囝 眛 申 淆 的 要 求 更 方 戶房的要求, 但根掘i支款引i吾或第(i i i) 項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見 第6 . 0 5 和6 . 0 9 段 說明)。 同PCT第27 奈第(4) 款 的情況一祥, 締釣方依奈釣第2奈第( 1 ) 款 可 封園 家 和 地 區 申i青 的形式 或 內 容 自 由 地 規定 以 申 清 人的現店、看來比英施細則所規定的 要 求 更 均 有 利 的要求。

6.07 第(ii)Jffi。 咳項允i午締 約方 要 求 因 家 或地 區 申 i青須遵守所有PCT錦 釣 固 均 可 在 固 眛 申 i清青自的句γ"固家 附段"遣 用 的的任何要求, 尤其是你PCT細則51 之二所允許的 要求。 鹿 三省 指出 的是, 該項并不限于有美締釣了守所造 用 的 PCT規定的具体"因家附段"要求, 而 造 用 于PCT所允許的任何"固家所段"的要求。

6.08 美于財PCT、 或財PCT � 施 細 則 或行政規程的任何相 美修i丁、修 正 或修 改 的 效 力 問 題, i青 參 考奈 釣 第 1 6 奈( 見 第 1 6 . 0 1 至1 6.04段i兌明)。

6.09 第(iii)風 波項方細則第3奈第(1 )歉就分 案 申 i青 和 由 被以定封在先 申 i青 中 的 投 明享有杖利的新友 明 人 提 出 的 申 i青規定造一步要求, 提供了 根掘(見第R3.01 段說 明)。

6. 1 0 第(2)款{an頁。 按規定允i午錦 釣方(但不要求其必須)要求使用法錦釣方規定的清求唱 表格。 按項注允許錦釣方要求, i青 求 唱 中須載 有PC T 細 則4 . 1 財團 隊 申 i青 所規 定 的 清 求布 內 容, 以 及 依第(1 )款第(i i)項允許要求的或 細 則 第3奈第(1 )款所規定的任何內容。 例如, 錦釣方可要求, i青求 三括 中 須載有PCT抽貝IJ4 . 1 7所規定的各美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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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1 第(2)款(b)頃。 法規定要求錦釣方, 原管有第(2)款(a)項的規定,仍 須 接 受 用 細 則 第 3 祭第(2)款所規 定的清求唱 表格( 見第R3.02至R3.04段說明)提交清求帝 的正式內容。

6 . 1 2 10并在遵守第8奈第(1 )款的前提下"一梧的效 力 是, 鋪釣方可要求細則第3奈第(2)款所規定 的i青求唱表格須遵守法締釣方做法奈和細則第8象所造用的提交來文的 形式和侍送來文的一般手段方面的要求。 然而, 如果締約 方在2005年6月 2 日 之后, 做 主田則第8祭第(1 )款(a)項特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排除在外, 你奈約第5奈第(1)款, ì玄締約芳仍持有文各方 申 i青日 的 目 的, 接受用紙件提交的并載有法象所要求 的 i昆明的清求捐 表格(見第5.06段說明)。

6 . 13 第(3)款第一句。 該句允許鋪釣方 要 求, 如 果象釣第5奈第(1 )款第(iii)項所述的"以表面看上去方一份說 明 唱 的部分"未使用法局所 接 受 的 活 盲(你奈 釣第5 奈第(2)款(b)頃, 方 申 清 日 的 目 的是允i午 的一一見 第5. 1 2 和 5 . 1 3段說 明), 須 在 申 清 日 之 后提 交 i支部分的譯文。 i宴款注允i午締約 方 要 求 申 i青人提供申i音中未使用所 接 受 的i吾盲的任何其他部 分 的 譯 文, 或提供音t澤辛浮文(假例d如又封才未 使 用 所 接 受 的 字 母 或 文 字 集 的 名稍林:或地址而吉)λ。 亦i清青參考奈釣第1 奈第(似X沁州圳ii圳州ii卅i)項 中 美 于

6. 1 4 第(βω3刀j款穿第穹二句。 姐則第3 奈第訶(3封)款規定, 依本款鋪釣方 可 要 求提供特使用主管局接受的活吉 提 交 的 友 明 名 林、 牧 利 要 求 二持 和摘要譯成法 局 所 接 受 的 任何其 他 活 言 的i孝文。 你 細 則 第2 1 奈第(i i i)頂, 文才i支細 則 作 出 修正需一致同意。

6 . 1 5 第(4)款。 該款 允許錦 釣方(但不 要 求其 必須) 封申 清收取 費用。然而, 改款并未滑向i住繳納費用作出規定, 例 如 是 向 主管局繳納費用, 汪 是 何 政 府 的 另 一机拘或向銀行繳納費用。 該款也未封繳費方式作出 規定, 遠祥, 每一小締約芳便 可 自 由決定是允許例如}.Á財主管局所卉坡的存款帳戶中 或通迂屯子�努的手段繳費, 注是要求例如財于 以咆子方式提 交 的 申 i青須用存款帳戶繳納 費 用 。 i支款 汪允i午締 釣方要 求在例如PCT細則3 .3(a)(ii)所規定的繳費表上注明費用 的數額和/或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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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 《弩利法祭釣》 幸日 (�施細則》 的南軍籽性i兌明 1 83

6 . 1 6 除 要 求 封 申 清繳納費用外, 締約方注可要求草強封例 如 公 布 申i青和授 予寺利杖繳 納 費 用 。 錦 釣 方 逆可 以將各i支項費用 合并,并 要 求 在 提 出 申 i青肘繳納速神合并后 的 費 用(也可林之 方" 申 清費 1 你掘奈約第6奈第(4)款第二 句, 申i青費 的繳納可按PCT,即PCT第14奈第(3)款和細則1 5.4和1 6 之二(見細則第6 奈 第(3)款和第6.22至6.24段以及第R6.02段說明)可造 用 的 相 同期限, 并按 均 未 繳 費 的 相 同 制栽亦理。 但 奈 約第5 奈第(1)款明 鴨規定,締約芳不得 因 未繳納 申清費 而拒絕給予申清 日(見第5.02段說明)。

6. 1 7 第(5)款。 該款所述 的其施細則在細 則 第4奈 中 加 以 規定。 在通泣奈的第6祭第(5)款和 第 1 3 祭第(3)款 以 及 細 則 第4 奈 和 第 1 4 奈肘, 外交金汶敦促世界知i只戶杖姐旗加速建立忱先校文件的數字式因有憶 系統, 以 方逛一系統持有利于寺利杖人以及希望查|到{尤先校文件的其他人(波定育 明 第3奈)。

6 . 1 8 第(6)款。 法款通垃財提供i正 安 申 i青的正 式 內 容 、 忱 先 杖 FE 明和 海 文 的 i正媚的 必 要 性 加 以 限 制 的方訣, J,成桂7 申清人的 負扭。原管"可能有理由討.. . . . 任何事項 的真其性 ., . . 戶生杯疑,立一短浩特由 每一締釣11來解釋, 但用意是不允i吽午主 管局一貫地、 或以才能要 求提供i泣正揖。 例 如 ' 如 果 申 i青人要 求 荻 得 《 巴 黎 公 釣》第 3 奈 的 利益, 但 申 請人 F丘吉林 的 固 籍的 真 案性 方面 有 疑 祟 ,主 管 局 可 要 求 提 供述 一 方面 的 i正掘 。 你第(7)款主 管局必須特提供征描述一要求 通 知 申 i青人 , 并依細 則 第5 奈 必 須 說 明其財有共事項的真裳性戶生杯疑的理由。

6 . 1 9 根搪奈釣第2奈第(2)款, 第(6)款 的規定不造 用 于可能要求提供的�体寺利法 方 面 的証掘。 尤其是, 先i全是否有理由戶生你疑,締約方均可 以 要 求提供美于不損害新穎性的公卉或者喪失新穎性 的 例 外 的 i正掘, 遠-,�依PCT細則51 之二. 1 (a)(v)作 方 財 囝 眛申i青 的 固 家 要 求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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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第仍款。 改款中所迷的期限在細則第6奈第(1 )和(3)款 中 加 以 規定。 亦i青參考奈約第9 奈 中 美于通知 的忌規定(見第9.01 至9.05段i兌明)。

6 .2 1 第(8)款。 該款中所述的期限在細則第6奈第(1 )至(3)款 中 加 以 規定。

6.22 第(8)款(a) .頃。 依法規定可 造 用 的 制 裁 包括 駁 回 申 清。 提 及 奈釣第5奈的效 力是, 締約方不得 因 按規 定 中 所述 的 要 求未得到遵守而注銷 申 清 日 。

6.23 如 果 未繳納 申清費(如有 的活), 可按PCT財未繳納須在提交申i青肘 繳納 的 費 用(PCT第 3 奈 第(4)款第(iv)項)可造 用 的 相 同 制 裁,力理, 即 : 固 眛 申 i青被i人 均 撤 回(PCT第14奈第(3)款(a) �頁), 但申i青 日 不 受影吶。 如 果 申 清 費是在接到你奈釣 第6祭第(7)款友出 的通知后滯后繳 納 的 , 鋪釣方可要求繳納滯室內金(見PCT細則1 6 之二)。 至于繳款 期 眠 見細則第6奈第(3)款和第R6.02 段i兌明。

6.24 此外, 財于未繳納申清費 的情況, 錦釣方可 自 由 規定, 向 申 i青人 提 供 申 清唱副本(典型的 是用作{尤先校文件), 須在繳納正常費 用 之外額外繳納手摸贅。 此外, 財于方方便在隨后提 交 的 申i青中 提 出 {尤先校要求而保留 未繳納 申 i青費 的 申 清, 錦釣方可自由 地收取申靖保留費。

6.25 第(8)款(a)項中 提及奈釣 第1 0 奈 的 效 力 肘, 除 因 欺悴 的 意 囡 而友生未 遵守情況 以外, 締 約 方 不 得 以 未 遵守依第(1 )、 (2)、 (4)和(5)款所 造 用 的 要 求 均 由 , 而撤銷會利或宣告其先效。

6.26 第(8)款(b)頃。 根掘 《巴黎 公約》 第4 奈D第(4)款, 在細 則第6象第(1 )款或 第(2)款所規定的期 限 肉 未 遵守忱先校要求 方面的形式要求的后果一般是伏先杖喪失。 但不能因此神要求未得到遵守而駁回 申清。 然而, 如果依奈釣 第5奈第(7)款(a)項以迷及以前提交 的 申 i育 的方式采取代后一 申淆的說明帝和 附因,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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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是于 《弩利5去祭釣》 譯自 《呂定施細則》 的館將于主說明 1 85

生回則第2奈第(5)款所規 定 的 法奈 中 所述 的 要 求在依法祭細則可這 用 的 期限之 內 未得到遵守, 那么, 即使在送些要求可間祥造用于后一 申 清的伏先板要 求 , 締釣方亦可你象釣第5奈第(7)款(b)項駁 回 i玄后一申 清。 該項中所林的11除 第 1 3 奈規定的外 ,還方7 涵蓋依按奈財忱先校要 求 予 以 更正或增加、 或恢隻{尤先校的情況。

美于奈鈞第7奈的說明

(代 芳草

7.01 波奈俠涉及代表的指定和財遮神指踅效力 的可能限制, 但不涉及指定的路止伺題。 美于后一 向 題 以 及本奈釣所未涵蓋的有共代表的 任何其他問題, 締的方可按 自 己 的 意 愿 自 由 作 出 規定。例如, 鋪釣方可規定, 指定新代表即興止財所有 以前的代表的指定, 除 非 委托唱 中 另 有說明。 或者, 允i午遊行分代理的錯釣方可要求委托唱 中 明鴨 授校代表指定分代表。 此外, 財于有兩↑ 或 多 l' 共 同 申 i青人的情況, 締釣方汪可要求, 送些共 同 申 i青人 可 由 一↑共同代表茱代理。

7.02 第(1)款(a)項引禱。 美于11代 表 "和"主 管 局 的 程 序"述兩 ↑木活,i青分 別 參考失于象釣第1 奈第(x)項和 第(xiv) 項 的 解 秤(見第1 .08和 1 . 1 1 段說明)。

7.03 第(1) 目。 " 有 根 . . . . 在 法局 執 行 jl努 " 述 一短 i吾 是 以P C T 細 則90. 1 (a)至(ζ) 中 的朮活方藍本的。 i安 目 允許鏽的方要求被指定的代表是令人, 例如是允i午就 申 清 和寺利在主管局m行�旁的注冊寺利律師。 該 目 汪允i午締釣方提出較方寬松 的 要 求, 例如提出凡未 以演取均 由 被禁止扭任代表 的 人均可被指定 方代表的要求。 i支 目 逆將是否可以指定公司或合伙企�以及可 以指定哪一美 公 司 或合伙企�作 方代表的問題留給可造用的法律赴理。

7.04 第(11)眉。 該 目 允i午締釣 方 要 求 代 表提供一小i玄錦釣方所規定的領 土 內 的 地 址 作 方其地址。 締約方可以不 遠用 第(i) 目 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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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于 申 i青人有叔在主管局執行�努的要求而造用途一要求, 也可 以在造用第(i) 目 所規定要求 以你 汪道用途一要求。 鋪釣方可尤其你揖第(i i) 目 要 求改地址須在法締約方 自 己的領土肉。 或者, 錦釣方也可要求該地址須在兩小或多小領土的任一領土之內 i 例 如, 作 方 某 地 區 集 因( 如 歐 洲 耳其盟) 成 員 的 鋪釣芳, 可要求該地址須在該地區集圓 的任何成員國的領土肉。 法 目 并不損害 締 約方你細 則 第 1 0 奈第(1 )款(b)項第(i) 目 要 求采文須 包含代表地址, 以及你奈釣第8奈第(6)款 以 及 細 則 第 1 0 奈第(2)款和第(4)款, 要 求 通信地址和/或送遠地址須在其領土 內 的 杖 利。

7.05 第(1)款(b)和(c)頃。 (b)項是以 PCT細則90.3(a) 方藍本 的。 "主管局 的 程序,立一朮活在奈約 第1 奈第(xiv)項 中 作 出 定火(見第1 . 1 1 段說 明)。 凡本奈釣或其施細則提及由 申i青人 所抗行 的 或 勻 申i青人相 笑 的 行 方, 法 行 方 即 可 由 法 申 清人 的 代表抗行或勻法代表相笑。 例如, 如 果 來 文需 由 申 i青人笠字. ì支來文則可由代表代 表 該 申 i青 人笠字。 但依 揖第(1)款(c)頃, 就 宣 誓 或 FE 明 或 委托布撤銷而吉, 錦 釣 方 可 自 由規定: 代表的笠字不真有申清人的笠字的效力。 速滑于所有人或其他利害美系人有代表的情況是相 同 的。 如 果 主 管局需依 奈約第5奈第(3) 款或第6奈第(7)款通 知 申 i青人 1.友通知通常特寄給 申i青人的代表。 但締釣方可規定 , 如 果被代表的人提供其本人 的地址作方奈約第8 奈第(6)款所規定的通信地址和/或送迫地址, 則信函須寄送給法人。

7.06 第(2)款'(a)頃。 法項允i年錦釣 方(但并不要求其 必須)要求, 均 遭行 主 管 局 的 除 第(i)至(iv) 目 和(b)項規 定 的 以 外 的 任何 程 序 的 目的 須有代理。

7.07 如 果 申 清的受注人、 申 清人、 所有人或圈外的任何其他利害美系人在遊行第(i)至(iv)項所包括的任何一項主 管局的程序肘代表自 己, 依奈釣第8奈 第(6)款和抽 則 第 1 0 奈第(2)款, 可要求其提供一小在規定領土肉(尤其是 主管局所在領 土 內 ) 的 通 信 朕 京 地址和/或送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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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 《弩利法祭釣》 和 < �定她細則》 的解粹性說 明 1 87

7.08 第(i)至(iv)項并未阻止申清的受i上人、 申清人、 所有人或其他利害 美 系 人 均任何有美程序指定代表, 只是被指定的任何代表均須 遵 守 有 美 錦 釣 方你第(1 )款所 造 用 的 要 求 。 尤其是, 申i青 人指定其本固 的代表代理其在夕|、園 的 事努, 遠是允悴的, 但只能在法代表有枝在波外固抗行�努的情況下才可能, 而遠-,�通常是亦不到的。

7.09 " 申 清 的 受 i上人"尤其可以 指在錦釣方可造 用 的法律要求 必 須 以� 隊 友 明 人 的 名 火 申 i青青 利 的 情況下, 作方 申i青的杖利、 投 明名 林 和 利 益 的 受 i上人 的公司 申 清人 。 美于"申i青人丸 "所有人"和 "主 管 局的程序"等朮語, ì青參 考美于祭約第1 祭第(viii) 、 (ix)和(xiv) 的解釋(見第1 .07、 1 .08和 1 . 1 1 段說明)。 美于"其他 利 害美 系 人"一唔, �青參 考失于象 釣第8奈第(6)款的 解釋(見第8 . 1 4段i兌明)。

7 . 1 0 第(i)項。 該項允許申 清 的 受 i上人或 申 清人(按奈約第1 奈第(viii)項所下定火), 方 申 i青 日 的 目 的, 提出 申i青 肘 不指定代表。 尤其是, 1.玄款允許 由 受址 人 或 申 清人 來提交集釣第5奈第(1 )款所述 的 申 清 的組成部分, 或在提交 申i青肘你祭約第5奈第(7)款述及 以 前 提 交 的 申 清。 法項暗示, 受 i上 人 或 申 i青 人 均 申 i青 日 的 目的提交 的 申 i青中, 可額外包 含超出 奈釣第5奈第(1 )款所述 的 一項或多頃組成部分。 尤其是, 所 提 交 的 申 i青 中 可包含一項或多項 杖 利 要 求 并 /或 附 有海 文 和 申 i青費 。 但 錦 釣 方 可 以 要求, 在申 i青 日 之 后, 須 方 例 如 你奈釣第6祭第( 1 )款提出一項或多項杖利要 求或你細則第2 奈第(5)款(b)項提交 以前提交 的 申清的譯文或按奈釣第6奈第(4)款的要 求 繳 納 申 清贅, 指定代表。

7.1 1 第(ii)頃。 "純粹繳納 費用"-ì吾允i午締的方要求, 執行勻繳納有美 費 用 有 共 的任何其他行方(例如 清 求 拉 索 或 會查)須有代表。任何鋪釣方均 可 自 行稿定何均純粹繳納費用。

7 . 1 2 第(iii) .底 改項 所述 的 非 強 制 性 指定代表 的其他 程序, 在 組 則第7奈第(1 ) 款 中 加 以規定(見第R7.01 段說 明)。 依姻則第2 1 奈第(iii)項, 文才i玄奈細則 的修正需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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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 3 第(iv)頃。 該 項 明 鴨規定, 主 管 局 就第(i)至(i i i )項所 述 的 任何程序出具收揖或友出通知, 不需要指定代表。 皮 豈 指 出 的是, 你祭釣第8奈第(6)款和細則第10奈, 皇帝釣方可要 求 申 清 的 受i上人、申清人、 所有人或其他有美 利 害 美 京人提供一令在規定領土內(尤其是在其 自 己 的領土內) 的通信地址和/或送述地址, 以便寄送所述收揖或通知。

7 . 1 4 第(2)款(b)頃。 法項規定要 求 鋪釣 方 必須接受 由例如 所有人本人 或 自 一 家 元杖被指定方亦理主管局程序的代表 的推持費繳納公司來繳納維持費。 店 主告 指 出 的是主 依奈釣第8奈第(6)款和細則 第 1 0 奈, 諦 釣 方 可 要 求繳納維持費的所 有人 或其他人提供一小在規定領土內(尤其是在其 自 己 的 領 土 內)的通信地址和/或進述地址, 以便寄送有美送些費用 的任何收掘或通知。

7 . 1 5 第(3)款。 咳款所迷的其施細則, 在細則第7奈第(2)至(4)款中加以規定。

7 . 1 6 第(4)款。 改款使第(1 )至(3)款就各 咳款ì1:及 的 代表 問 題所允i午的 形 式要 求 的 清單 真 有 努 厚 的 特豆豆 。 i玄款 所述的"本奈釣或�施細 則 另 有規定"的要求, 尤其是 指 奈釣第8 奈 以 及 細 則第7奈和 第 1 5 奈 第(8)款所規定的要求。

7 . 1 7 第(5)款。 該款所述的期 限, 在 細 則第7 奈第(5)款中 加以規定。亦i青參考奈的第9奈美于通知的規定(見第9.01 至9.05段說明)。

7 . 1 8 第(6)款。 法款所述的期限, 在細則j第7奈第(5)和(6)款 中 加 以規定。

美于奈的第8奈的說明(宋先 地:tJl:)

8.01 美于"茱文"這一木泊. T青參考奈釣 第 1 奈第(v)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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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六\ULY 尖子 《哩汗U ;去祭的》 和 <�施細則》 的解籽,述說明 1 89

8.02 第(1)款(δIP頁。 法規定允i午 締約芳還用 的 要 求 , 在 細 則 第8奈中加 以 規 定。 尤其是, 細則第8 奈第(2)款 造 用 PCT失于 以 咆子方式 或 通 迂 屯 子 手 段 提交 來 文 的 要求 ( 見 第R8.05至R8.08段說明)。 之所以持你奈約第5 奈第(1 )款鴨定 申 清 日 列方例外, 是 因方i支奈規定, 如 果 申 清的規定姐成部分, 是 根 揖 申 清 人的進擇,以投件或主管局 內 申 清 日 的 目 的所允i午的其他形式提交的, 即皮生合乎 申 i青日。 提及奈釣第6奈第(1 )款的效 力 是, 財 于 申 i青而富, ì玄奈失于 申 i青的形式或 內 容 的 要求忱先于本款的規定。

8.03 果文 的 "形式"是指載有信息的載体的物 理形式, 例如紙件、 軟章或屯子{寺送文件。 逛一木活也同肘包括物理要求 和 來 文 中 的信息或教掘的編制或安排, 例如一神使用析、准教揖i只另IJ粽笠以方便教措M�民件向 咆 子形式的轉化的格式。 此外, ì玄木i吾逆包括“咆子文件格式"的概念, 例如 pdf、 XML, SGML, TIFFo 11侍送手段"是 指 向 主 管 局 侍送來 文所用的 手段, 例如, 物理或屯子手段。 比如說, 郁寄給主管局的一份紙件朱文, 是 以紙件形式通迫物理手段侍送的來文, 而郎寄給主管局 的一政軟盒, 則是 以 電子形式通迂物理手段侍送的來文。 通迫停真侍送得出紙件副本, 是 以紙件形式通迂屯子手段侍送的燕文, 而 向計算机接端遊 行侍真侍遂, 則 是 以 屯子形設通迂咆子手段侍送來文。"提交朱文 ,立一朮培是指伺主管局侍 送來文。 不得俠仗 因 方 某鋪釣方允i午以屯子形式或通泣屯子手段提交來文, 而要 求i玄締釣方接受 以任何和所有咆子形式或通迂任何和所有咆子借送手段提交燕文。 細則第8奈第(2)款(b)項規定締釣方店將其可造用的法律中 美于此美呆文的要求通知園 眛局。

8.04 第(1)款'(bP寅初(c) 頃。 送些規定磷保任何錦釣方均元火努以連背 其 意 志 的 方 式接 受 以 咆 子形 式或 通垃 咆子 侍 送 手 段 提 交 茱文, 或將以 屯子形式提交來文排除在外。 任何締約方的主管局均可進擇仗接受以紙件形式提女來文, 或接受 以生配件和咆子形式 提 交 朱 文 。 述一情況 在2005 年 6 月 2 E:l 之 后仍 將持 鎮 下 去,即使在法日 之后任何締約方依細則 第8祭第(1 )款(a)項, 均特可以除祭 釣第8祭第(1 )款(b)項和第5奈第(1 )款規定 以外, 特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排除在外, 仍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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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第(1)款削頃。 你揖改項規定, 即 使在2005年6 月 2 日 之后, 某鋪釣方做第8奈第(1 )款(a)項特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排除在 外 的情況下, 鏘的方也必須繼鎮接受方遵守某期限 的 目 的而以紙件形式提交朱文。 "皇民件"二字是指通迂物理手段侍 送 的紙件形式( 見第8.03段說明)。 如 果 均 遵守某期限的 目 的, 申 i青 人 向 要 求以 咆子形式或通迂咆子侍送手段提交來文的主管局提交紙件來文, 沒局�等可 以把 以生配件提交作方形式上的缺陷 財待, 并依第(7)款要 求 須 遵守法錦釣方你細 則 第8奈所造用 的要求, 以 屯 子形式或通迂咆子{寺送手段重新提交果文。

8.06 第(2)款。 該款規定, 一般而吉, 締釣方可要 求任何眾文 均使用主 管局所接受 的i吾畜。 但奈 釣第5祭第(2)款(b) 項 明 碼規定,方 申 清 日 的 目 的. )'Á表面看上去 方一份說 明 唱 的 部分可使用任何活吉。 在送一情況下, 主 管 局 可 要 求依奈約第6祭第(3)款提交譯文(亦見第6. 1 3 段視明)。 本奈釣和�施細則注 明鴨規定須提 交 以 下 各項 的譯文: (i) 奈釣第6祭第(5)款以及姐 則第2奈第(4) 款第(iii)項和第4奈第(4)款所述的在先 申 清副本; (ii) 細則第2奈 第(5)款(b)項第(i) 目 所迷 的 以前 提 交 的 申 清 的副本; (iii) 細 則第7祭第(3)款所述的委托唱; 以及 (iv) 細則第1 6奈第(3)款所迷的 申 i青人或所有人 斐 更所依 攝 的 文 件或細 則 第 1 7 奈第(3)款所迷 的 i午可 i正所依掘的文件。 美于"主管局 接 受 的 活吉"一唔. l青參考美于象釣第1 奈第(xii)頃的解秤(見第 1 . 1 0 段說明)。

8.07 第βj款。 法款要求締約方必須接受使用 依奈約第14奈第(1 )款(c)項 和 細 則 第20奈制 定 的 示范圍 隊表格提交的某文。 " 在 遵 守 本款(b)項的前提下"逛一短活的 效 力 是, 不 接 受 以按件形式外提交來文的錦釣方, 沒有火努接受用例如這用于以 屯子形式或通迂咆子侍送手段提交 的 茱 文 的 國 眛i青求唱 表格提交茱文。 失于締約方依細則第8奈第(1 )款(a)頃, 在2005年6月 2 日 之后將以紙件形式提交來文排除在外的可能性. l青參考美于第(1 )款(d) 項 以 及奈約第5奈第(1 ) 款(a)項和第6奈第(2)款(b) 頂 的 解 釋(見第8.05、5.06和6. 1 2 段i兌B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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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也于 《奪利法祭釣》 和 <�施細則》 的解特性說明 1 91

8.08 第(4)款。 根掘奈釣 第1 奈第(xi)頃, "笠字"送一朮活是指用以i正明身份的任何方式(亦見第1.09段說明)。

8.09 第向j款(a).既 有共 以 紙件形式、 屯子形式或通迂咆子侍送手段向 主 管 局提交果文 的笠字問題的 �施細則 , 在 細 則 第9 奈 中 加以規定。

8 . 1 0 第(4)款(b)頃。 除第8. 1 1 和8 . 1 2 段 說 明 中所迷的情況外, 法規定要求諦釣方必須接受有美人 員 的 安字方足以作均以近某某文的 方式, 而充須再通泣例如 財i玄笠字 出 具証明或公泣的方設進行以泣, J-Á而;威桂申清人、 所有人及其他利害 美 系 人 的 負扭。

8. 1 1 根揖依第(4)款(b)項所 明碼規定 的例外, 締約 方可在准 司 法程序 中 要 求財侍捨主管局的呆 文 的笠字出 具 証 明 、 公i正、 i人恆 、法律以可或其他証明材料。 另外, 根擂台田則 第9奈第(6)款所規定的例外, 締約方可要 求 財 未 出 現笠字的囡形表現形式的咆于形式的登字加 以輔以。

8. 1 2 第(4)款(c) 頃。 在 有 理 由 財 笠 字 的 可 靠性 戶 生 ,你疑 的 情 況下,主管局可要求申 清人、 所有人或提交來文的其他人提供有美可靠 性 的 i正掘。 此 神 i正掘根掘 申i青人、 所有人或其他利害美京人的 進 擇, 可 采 用 証 明 的 形式, 即 使 主管局依 第(4)款(b) 頂 不 得要 求 出 具此神i正明, 亦是如 此。 主管局依掘細則第5奈, 必須特其戶生杯疑的理由通知申 清人。 此外, 造 用 于法規定中共于提供征掘 的 要 求 的考慮, 文才奈釣第6 奈第(6)款共 于 提 供 申 i青方面的 i正掘的要求 同祥這用(見第6. 1 8段說明)。

8. 1 3 第(5)款。 締約方依法款可要 求 作 出 的 說 明, 在 細 則 第 1 0集第(1 ) 款 中 加 以規定。

8. 14 第(6)款引譚。 美 于 " 申 i青人"和"所有人"這兩小 木唔, 清 分 別 參考美于象釣 第1 祭第(viii)項和第(ix)琪的解釋(見 第 1 .07 和 1 .08段說明)0 "其他利 害 美 系 人"可以是 例 如 要 求 撤 銷寺利 的上訴人,或 在 特 i上 申 i青或寺 利 的情況下, 是新申 清人或新所有人。 美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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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未 遵守第(6)款所 規 定 的 要 求 遊 行 制裁 的 問 題, 1青參 考第(8)款(見第8. 1 8段悅明)。

8 . 1 5 穿的項和第(ii)頃。 美于法兩項中所述 的通信眼系地址或送述地址 的 定火問題, 由有美締釣方可造用 的 法律全t理。 美于主管局是 否 以及在何神情況下要 求提供通信耳其 系地址或送述地址、 或要 求 同 肘提供二者、 以及此神地址直在何神來 文 中 說 明 的 伺題,亦 由 有 美錦釣方可 造 用 的 法 律赴理。 由 于 根 掘 可 造 用 的 法律,"送迷地址"遠-#ì吾既可解釋方第(i)項所述 的地址, 也可解釋方第(ii)項所述的地址, 因此錦約方可 以 用 "送遠地址"來取代,通信耳其系地址"或"法律送述地址,; 或取代二者。 美于法兩項的真施細則, 在全由則第 1 9 奈 第(2)至(4)款 中 加 以規 定(見第R 1 0.03至R 1 0 .05段i昆明)。

8 . 1 6 第(iii) 頃。 該 項 的 意 圈 是 方精采 出 現使締的方不得不要求提供第(i)項和 第(i i ) 項 以 外 的 地 址( 例 如 咆子郎 件地址 或其他 咆子地豆豆) 的 任 何友展 情況作准告。 目 前, 其 施 細 則 中 并 未 封提供此科其他地址作出規定。

8 . 1 7 第(刀款。 座 古 指 出 的 危 你搪i亥款, 主管局需要通知申i青 人 、所有人或提交果文的其他 利 害 美 京 人 中 的任何一人, 而不需要通知 故所有三人。 法款 所述的 期限, 在 細 則 第 1 1 奈第(1 )款中加 以規定。 亦i青參考奈約第9 奈 中共于通知 的慈規定(見第9.01至9.05段說 明)。

8. 18 第(8)款。 該款所述的期限, 在 細 則 第 1 1 奈第(1 )和(2)款中 加 以規定。 提及奈釣第5 奈 的 效 力是, 文才于遵守法奈就給 予 申 清 日所規定的要 求 的 申 清, 締釣芳必須給予i玄 申 清 日, 并且不得因依第(1 )至(6) 款 所 造 用 的 要 求 未 得 到 遵 守 而 注銷法 申 清 日 , 即使 法 申 i青 隨 后 依 法 款 被 子駁 回 或 被i人 均 撤 回 亦 如 此( 亦 兒 第5.01 段說明)。 提 及 奈 的 第 1 0 奈 的 效 力 是, 除 非 未 遵 守 的 情 況是 因 欺詐的意 因所致, 否 則 締約 方 不 得 因 你 第( 1 )至(4)款所造用 的要求未得到遵守而撤銷寺利或宣告其先效。 男 i青參考細則第 1 0 奈第(5)款 中所規定的美于可依法款其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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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令��tdJ

美于象約第9奈的說明(通 知

〉已于 《哥哥利法祭釣》 和 (;t;�細則》 的解持他ì� 明 1 93

9.01 法無 未財通 知的手段(例如 是 普 通 郎 毒 、 挂夸郎寄或是在官方公告上公布通知) 作 出 規 定, 亦 未 肘 通 知 日 的定火( 用 以 萌 定 自法 日 起 計 算 的 期限何 肘屆溝)作 出 規定 。 所 以 , 送 些 伺 題 留 予有美諦釣方可這用的法律決定。

9.02 第(1)款。 法款財錦釣方方依本祭 釣和葉施細則友 出 通 知 的 目 的必須視方足憾的地址作出 了規定。 提及"�施細則方法奈規定的目 的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地址"是 方便錦釣方精采有可能使用例如咆子郎件地址或其他屯子地熹 友 出 通知作准告。 但 目 前英施細則中 并未封此神其他地址作出規定。 如法款所迷及的地址未提供給主管局, 錦釣方可以(但非必須)額外地規定, 通知如果是何法款未迷及但已提供的地址友 出 的, 才、具有法律效力。 特別是如 果 申清人提供了奈約第5奈第(1 )款(a)項第(ii)目 和(c)項所迷能使主管局勻之朕系的說明, 但既未提供通信地址也未提供送速地址的, 則主管局向 此耳其 系地址 友 出 的通知, 即可絢成充分通知。錦釣方逆可根掘其可這 用 的 法 律規定其他的通信手段。 沒有述及奈釣第8奈第(6)款第(iii)項中的地址, 因 方討此地址的要求可能出于通知以外 的 目 的。

9.03 第(2)!.xo 納入 法款是 方 了 避 免 戶 生疑問。 該 款 尤 其道 用 于 奈約第5 祭第(1 )款(a)項第(ii) 目 和(c) 項 方 申 清 目 的 目 的所允件的情況, 即 申 清 中含有能鴨定申i青人身份的說明, 卸未合能使主管局 勻 申 i青人取得耳其 系 的說明。

9.04 第(3)J.說 納入法款是 均 7避免戶生疑問。 需要指出, 方遵守依本奈釣和其施細則的要 求所規定的期限, 一般是以通知之 日起汁算,因此在未作出通知前不卉始汁算。 如 因 尚 未提交能使主管局勻相美人取得朕系的說明而未作出通知, 以及如未作出美于奈釣第5奈第(6)款(a)項和(b)項所迷遺漏的說明唱部分或遺漏的附囡 的通知,則厲{又有的例外情況(見�施細則第2奈第(3)款第(ii)項和第R2.02段說明)。 財本祭約第10奈迷及的效力方, 諦釣方不得因未遵守依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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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第6祭第(1)、 (2)、 (4)和(5)款 以及第8奈無1 )至(4)款造用的要求,撤銷寺利或宣布其亮女兒 但因欺作意因而未遵守者除夕h

9.05 汪需指出, 波款沒有免除主管局你本奈約和安施細則須將未遵守 有 美 要 求 通 知 申 i青人、 所有人或其他 利 害 美 系 人 的任何文努。

美于奈的第10奈的說明(寺利的有效性; 撒$為

1 0.01 第(1)款。 沒款規定, 在 封 申講授 予 昔 利后, 如 果 |鐘后友 現i玄申i青 3 肘 并 未 遵 守 一項 或 多 項 真体 的形式要求, 則 不 得 以 此神 未 遵 守 均 由 撤銷咳授予 的 寺 制 或 宣 告 其元效, 但 在 欺 律 意困 的情 況 下除 外。 送 一 頁、 既 還 用 于 主管 局 提出 的 此神 理 由,也還用于包括法院在內 的任何其他主 管 机 美 提 出 的 此科理由。先治是主管局未假象約 第6 奈第(7)款 或 第8奈第(7)款 特 未 遵 守有 美 要 求 通 知 申 清 人, 或 因 申 i青 人 未 遵 守 各i支 奈 封 答 隻 通 知所規定 的 要 求 , 逛一肅、 亦可造用。 亦i青參芳美于奈釣第9奈第(3)款的解釋(見第9.04和9.05 段 說 明)0 11不得 予 以 撤 銷 或 宣 告先效"逛一短港 的 意 囡 是 亦 涵 蓋 勻 撤 銷,或 宣 告元效具 有 同 等 效力 的 制裁, i者如牧 利 的 不可笑施性。

1 0.02 第 ( 1 ) 款 仗 限 于 未 遵 守 本 奈 釣 第6祭第(1 )、 (2)、 (4) 和(5) 款 以 及第8奈第(1 )至(4)款所迷各項要求 的情況, 因 方送些要求原管可能是赴理法申清所需要的, 但并非是法授予 的 寺 利 的 內 容所必不可少的。 如 隨后友現i支 申 i青3 肘沒有遵守任何其他形式要求,尤其是友現沒有提交你奈約第6奈第(3)款所要 求 的法 申 清任何部分的譯文或你象釣第6奈第(6)款所要 求 的 注掘, 可允i午埔 釣方(但非必須)規定撤銷其授予的苦利或宣布其先效。

1 0.03 法規定不阻止撤銷封申清授予的寺剩, 但奈件是如果該項申i青沒有遵守安盾要求, 例如美于悅明二自庭財友胡作出清楚和完整的 說 明, 足以使本技木領域 的 技 木 人 員 能 �施該項投明或財i玄友 明人所了 解 的英施改項友明的最好方式作 出 現 明 的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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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子 《會利法象約》 和 <�h在姐則》 的解釋他說明 1 95

1 0.04 由 于 第( 1 )款仗 限 于 美 于 申 清的要 求, 沒款 并不間 止 因 未 遵 守有 共 青 利 本 身的要求(例如某地區 奈釣所規 定 的 提 交 地 區 青 利的 譯 文 的 要 求) 而 撤 銷 已 授 予 的 青 利 或宣告 其先效。 同 祥 , 該款(又涉及青利授予前皮 繳 的 贊 用, 1i者 如 申 i青費、 公布費 和授予費. 不涉及因 未繳納錐持費而致使寺利雙止 的情況。 法款也不造 用 于 方重新頒友實利 的 目 的而 自 愿放奔寺利的情況。

1 0.05 之所以規定因欺悴的意囡致使未遵守要求述一例外情況, 是方了 防止申 i青人以遠神欺作行 方中族利。 美于"欺悴 的意囡'的定火伺題由錦釣方可造用的 法律赴理。 尤其是, 送一短i吾可以解釋方包括不公正的行方。 或者, 也可特其局限于鴨定民事或刑事責任的情況A

1 0.06 第1刃,說 法款在撤銷青利或宣布其先效程序 中的形式方面方所有人提供了兩項保証: 第一, 必須給予所有人至少一次机金以討意困的撤銷或宣告先效友表意見。 第二, 必須給予所有人至少一次机金以在可這用的法律的允件下作出修正和更正。 i玄款未消所有人 友表意見可采取何神形式作出規定。 例如, 可 以給予所有人提出 唱 面意見的机金。 締約方也可避捧規定只能友表口 失意見。 "在可造用的法律的允件下"一活的效力 是 , 如果繡的方 的 園 內 法規定不能作出修正或更正, 則 在所有程序或某些具体程序的真体情況下均不得要 求任4可此科締約方提1t�1It�正和更正的机金。

1 0.07 第(2)款造 用 于 撤 銷 寺 利 或 宣 布 其 先 效 的 所 有程序。 因 此 , 除第(3) 款 的 規定之外(見第1 0.09段說 明), ì支款 造用于主 管局的程序并造用于在包括法院在內 的任何其他主管机美的程序。 i玄款亦造 用于所有此 美程序而 充i企撤銷或 宣告先效的 理 由 如何,其中 包括其煩性 的 理 由 , 例 如 缺少 新 穎性。 然而, 除 依 第( 1 ) 款 的 規 定 外 , ì支款 未財撤銷授予 的 青 利 或 宣 布 其 先 效 的理由(i者如缺 少新穎性) 以及此神程序的任何其他方面作 出規定, 送些伺 題有待相美鋪釣方可 造 用 的 法 律決定。

1 0 .08 同第(1 )款的情況一祥, "不得撤銷者利 或宣告其先效"逛一短活的意園是亦包括勻撤銷或宣告先效具有 同 等 效 力 的 制裁, i者如杖 利 的 不可�施性(見第10.01 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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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09 第(3)款。 法款萌保錦釣方你揖其可造用的法律, 方一般執 法 目的可避鎮特任何程序造用于撤銷考制或宣布其先效的司 法程序。

美于學鈞算11金色的說明

(期限上的救沸

1 1 .01 該 象 要 求 締釣 方 必 須提供 期 限 上 的 救濟。 此 神 救 濟 可 采 取 第(1 )款所規定 的延長期限的形 式和/或第(2)款規定的 鍵鎮赴理的形式。 只要根掘第(1 )款或第(2)款以及細 則 第 1 2 奈的要求(見第1 1 .08段說明)提 出 清 求, 并繳納第(4)款所要求 的任何費用, 即可得到此神救濟。 因 此, 不得要 求 申 清人或所有人陳述其所揖以 提 出 清 求 的 理 由。 此外, 勾 奈 約 第 1 2 奈規 定 的 杖 利 恢 隻 形成財照的是, 不允許錦釣方以主 管局i人 均 已 作 出 皮 作 的 努 力 或i人 均非故意行方作方你祭釣第1 1 奈給予救濟的奈件。

1 1 ,02 締釣方做第(1 )款和第(2)款所必 須 提供的救濟仗限于“改局;句..._.

采取i安 局程序中 的行劫所鴨 定的"期限。 送一救 濟 注 須 以 第(3)款 和 細 則 第 1 2 奈第(5)款(見第R 1 2.02至R1 2,07段說明)所規定的若干例外方奈件。 "主管局的程序"送-*潛在奈約第1 奈第(xiv)項 作 出 定火 。 在通泣按奈肘, 外交 金拔迷成 共i只"主管 局 的 程序 "-1'司 不 涵 蓋 可 通 用 法 律 中 規 定 的 司 法 程 序( 見 第1 . 1 1 段 說明)。 哪些期限( 如有 的 活)由主管局來硝定, 皮 由 每一鏽的方來決定。 幸例來悅, 封申查員的手足廣申查撮告作 出 反庄 的 期 限 即是 由 某些主 管 局 鴨 定 的 期 限 。 由 此 可 以 得 知, 奈 的 第 1 1 奈不造用于不是由主管局鴨定的期限, 尤其是 由 圍 內立法或你某部財授予地區青利作出規定 的奈釣所碗定的期限。 也不造用于不是在主 管局采取的行劫(例如法 庭訴訟)的期限。 因此, 原管錦釣 方可 自 由 地特 相 同 的 要 求 造用于此神其他期限, 但錦釣方也可 自 由 地 財送 些其 他期 限 造 用 其他 要 求 或規 定 不 能 生合乎救濟(但奈 約 第 1 2 象所規定的杖利恢隻除夕的。

1 1 .03 第{付款。 該款規定了 采 取 延 長 主 管 局 所 規定 的 期 限 的 形 式 的救濟。 依揖第(i)�頁, 錦釣方可要 求 在法期 限屆j商之前提出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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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子 《奪利?是 祭約》 和 <�>>ffí細則》 的辦衍性 ì.ìt 明 1 97

的i青求。 依掘第(ii)頃, 締的方可要求在渡期限之后但在細則第1 2 祭第(2)款(b)項規定 的 期 限 內 提 出 逛一 清求。 豈 然 , 錦釣方可規定給予第(i)項和第(ii)項所述 的兩科救濟。 美于i青求、 延長的 肘 陶 和 提 出 第(i i )項所述清 求 的 期 限方面 的 要 求, 在 細 則 第1 2 奈第(1 ) 款和第(2)款 中 加 以規定。 尤其是 , 締約方 可做生自則第 1 2 奈第(1 )款(b)項要求, 美 于 需 子 延 長 的 期 限 所 造 用 的所有要求須在提出第(i i)項所迷 清 求 的 同 肘得到遵守。

1 1 .04 第(1 )款并未要求締約方必須依第(i)項或第(ii)項規定財主 管局所鴨 定 的 期 限 予 以 延長。 但規定在第(ii)項所述期限眉溝之后不得延長期限的錯釣方必須規定可依第(2)款遊行權鎮赴理。

1 1 .05 第(2)款。 法 款 要 求, 如果某錦釣方規定不得 依第(1 )款第(i i)項延長期限, 法錦釣方在 申 i青人或所有人未能遵守主管局所鴨定的期限之后, 必須指手貨主鎮女t理的形式的救濟。 此神娘鑽到1理的 效 力 是, 主管局繼鑽進行有美程序, 如 同 按期限得到遵守一祥。 另外, 必要的i舌, 締約方逆必須恢隻 申i青人或所有人又才有美 申 i青或寺利 的根利。 美于第(i)項所迷靖求的要求, 在 細 則 第1 2 奈第(3) 款 中 加 以規定。 第(i i)現所 述 的 提 出 清 求 和 遵 守 有 美期限所造用 的所有要 求 的 期 限, 在 細 則 第 1 2 奈第(4)款中 加 以規定。

1 1 .06 第(3)款。 該款所述 的例外在細則第1 2 奈第(2) 款 中 加 以規定。

1 1 .07 第向款。 盎然締的方可 以你改款收取費用, 但并不是非逗祥做不可。 亦i青參考美于奈釣第6奈第(4)款所作的解芳草〈尤其見第6.15段說明)。

1 1 .08 第(5)款。 法款禁止諦釣方 在第(1 )至(4)款所規 定 的 要 求 之外規定額外的要求。 尤其不得要 求 有 共 的 申 清人或所有人除迷其所措 以 提 出 清 求 的 理 由 或 向 主 管 局提供征揖。 i玄款 中 所 迷 的 "除本祭釣和�施細 則 另 有 規定"的要求, 尤其是指奈釣第7奈和第8奈以及細貝IJ第7至1 0奈所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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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09 第(6)款。 該款仗賦予 清 求 方 就 准 爸 駁 回 第(1 )款或第(2)款所迷i青求 友 表 意 見 的 杖 利 , 例 如 可 以 表 明第(4)款所 要 求 的 費用 英綜上已控繳納。 "准告 駁 回 "送一朮培 并不表示錦釣方須在駁回前 通 知 申 清人, 方之提供說 明 方 什 么清求不皮被駁 回 的 原 因 的机金。 i玄款并未財遵守任何在提 出 咳清求肘未予遵守的、 奈釣第 1 1 奈 或 細 則 第 1 2 奈所 規定 的 要 求規 定 額 外 的 期限。 如 在 奈釣 第 1 0 奈第(2)款的情況下, 波 款 未 又財才杉5須頁 給 申 i靖青 人 或所有人机舍除述意見 可果取的形式作出規定(見第1 ω0.0侃6段i悅兒明)0。遮一木i清吾的 意思逕涵 蓋 勻 第( 1竹 )款所 迷i波玄i清青 求 的 耳較艾 回 具 有 同 等效 力 的 制裁. l'者如 i支i青求被作方放弄或撤回 封待。

美于無約第12奈的說明(在主管局以方己 作出皮作的努力或以方非故意行方之后的根利恢隻)

1 2 .01 ì玄奈要求鋪釣方必須在采取主管局的程序中 的行劫所造用的期限 未 得 到 遵 守 之 后, 恢震耳才申 清gX青 利 的校 利。 勻 奈 釣第 1 1祭形成封照的是, 此神恢隻杖利須 以主管局以方原管巴作出在各神情況下一切庇作 的 這 道 努 力 而仍未能遵守期限方 祭件, 或根揖鋪釣方的進擇, 以 主管局以 均 未 遵 守 期 限 并 非 出 于故意方奈件。 同祥 勻 奈 約 第 1 1 奈形 成財照 的是, 盎然 祭釣第1 2 祭 須以第(2) 款 和 細 則 第 1 2 奈第(3)款規定 的某些例外方奈件, 但并不限于主 管局所硝定的 期 限 。 錦 釣 方可 做奈約第2奈第(1 )款規定繼鎮企t理, 以取代奈約 第1 2 奈所 述 的 根 利恢 愛; 奈 件是如果 申 i青人和所有 人i人 均 此神娃鎮赴理, 比奈釣第1 2 奈 和 細則第 1 3 象所述的要求 更 均有利。

1 2 .02 第(1)款引禱。 " 因 未 遵 守 期限 而 直接帶來喪 失 封 申 清 或 寺 利 的杖利 的 后 果 的 “送 一 短港 的 意 圈 是 方 7 涵蓋 因 未遵守 肘限而封裝得或雄持昔 利 的 能 力 帶來杖利喪失 的情況。 例如, 如果你細則第2奈第(4)款提 交 一 份 在 先 申 i青 的副 本 , 在 涉 及 奈 釣 第5 奈第(6)款(b)項 所 迷 說 明 啃 遺 漏部 分 的 申 清 日 的 要 求 方面, 未 遵守 細 則 第2奈第(3)款規定的期限, 而直接帶 來喪失波在先申靖日 的后果, 而速反迂果又祠接帶果 以 在 先 公 布 均 由駁 回 申i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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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長1;7 尖子 《奪利法祭約》 譯自 <��姐則》 的南軍籽性i昆明 1 99

后果, 錦釣 方將沒有文努依第(1 )款規定恢愛 因 該 駁 回 而 喪失的 杖 利 。 美于"(在) 主 管 局(遊行)的程序"送一木唔, 1:育參考美于奈 約 第 1 奈第(xiv)項中 的解釋。 在通迂i亥奈肘, 外交金i立 i主成共i只"(在)主管局(注行)的 程序"一洞 不涵蓋其 可 造 用 的 法 律規定的 司 法程序(見第1 . 1 1 段說明)。

1 2 .03 第(i)頃。 該項所迷的其施細則在全田 則 第 1 3 祭第(1 ) 款 中 加 以規定。

1 2 .04 第ω頃。 該項所述 的 期限在細則 第 1 3 奈 第(2) 款 中 加 以規定。

1 2 .05 第(iii)頃。 依第(4)款可 以 要求 申 清 人或所有人提交買 明 或 i正其i支項所迷及的理由的其他i正掘。

1 2.06 第(iv)項o ì支項特第(1 )款規定 的 杖 利 恢 隻 限 制 于 主 管局i人 均 已作出 在各神情況下一切庄作的造 詣 努 力 而仍未能遵守期限, 或根掘締釣 方 的進擇, 并非故意 不遵守期限的情況, 例如此T細則 82 所規 定的 郎 件丟 失或 郎 通 jt 努 中 晰 的情況。 在 主 管局逮祥t人 方 的情況下, 可允i午利害相美第三方反封波紋利恢寰的清求。

1 2 .07 第(2)款。 i宴款所述的例外在細則第13 奈第(3) 款 中 加 以規定。

1 2 .08 第(3)款。 清參考失于 奈約第6奈第(4) 款 所 作 的 解 釋(尤其見第6 . 1 5 段 說 明)。

1 2 .09 第(5)款。 清 參 考 美 于 奈 釣 第 1 1 奈 第(6) 款 所 作 的 解 釋 ( 見 第1 1 .09段說明)。

1 2 . 1 0 介入杖。 本祭釣和其施抽則沒有財第三方在因 未遵守有美期限而致使枚利喪失之肘勻恢隻送些杖 利 之 日 期 尚 已 經卉始的任何善意的行方或 己就送些行方卉始有效和i人真准告所荻得的杖利( 如 有 的 活)作出規定。 送些有待相美締約方可造用的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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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象鈞第13裊的說明

(仗先杖要求的更正或增加; {尤先紋的恢jV

1 3 .01 第(1)款。 法規定是以PCT細則26之二 1 方藍本的, 允i午 申i青人在 申 i青 日 或 法 日 之后更正或增 加封本可要求某在先申清的忱先杖卸未提出遠神要求的 申清所提出 的伏先校要求。 按規定既違用 于 申 清 在 提 出 肘 未 包含{尤先校要求 的情況, 也 還 用 于 申 清 中己 封一 件 或 多 件 在 先 申 清 提 出 伏先校要 求 的 情況。 需 要 指 出 ,《巴黎 公釣》 并 未 要求使 先板要 求(該公 釣第4奈D第(1 )款所述的"FE明'? 須包含在后一 申 清 之 中。

1 3.02 第ω頃� ì支項所迷 的要求在細則第114奈第(2)款 中 加 以規定。

1 3 .03 第(ii)項o 1玄項所述 的 期 限 在 細 則 第 1 4奈第(3)款中 加以規定。

1 3 .04 第(iÎl)頃。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如 果 后 一 申 清 的 申 清 日 晚于忱先杖期 屆 j商 之 日 , 有可能依第(2)款恢隻忱先杖。

13.05 第(2)款。 法款 封后一 申 清 是在忱先校期 屆滴之 后但在 細 則 第1 4祭第(4)款(a)項規 定 的期限 之 內 提 出 的情況下 的忱先牧恢寞作 出 規定。 法規定仗造用于原管 己 作 出 在各神情況下一切皮作的 造 詣 努 力 仍 未能在伏先枚期 內 提 出 申清的情況, 或根揖錦釣方 的 造 擇 , 未在{尤先杖 期 內 提 出 申i青并非 出 于 故 意 的情況。 "考 慮到 本 奈釣 第 1 5 祭" 一 活, 意 欲 闡 明 外交 合 技是 在 考慮 到《巴黎公約》 法規定的情 況下, 通迂 奈 釣 第 1 3 祭第(2)款的。 即使后一 申 清在提 出 肘未包括忱先板要求, 只要按后一 申 清 附 有恢 隻 杖 利 的清求, 亦可依法款恢隻i玄{尤先板 要求(見細則 第1 4祭第(5)款第(ii)項) 。

1 3 .06 第(i)頃。 該項所述的要求在細則第1 4奈第(5)款 中 加 以規定。

1 3 .07 第(ii) .風 波項 中 所述 的 期 限 在 細則第1 4奈第(4)款(b) 項 中 加 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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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lkLγ 〉已于 《電F譯自1])去祭約》 和 <�Mé細則》 的解籽性i是 明 I 101

1 3 .08 穿UiÎl)頃。 可做揖祭釣第(5)款要求 申 i青人提 交一份FE 明或i正其其未遵守伏先枚 期 的 理 由 的 其他証掘。

1 3.09 第'(3)就 改款計吋原管己造肘提 出 了 美于提供在先 申清的副本的i青求, 但 因受理法在先申i青的主管局未能及肘地提供法副本使依奈釣第6奈第(5)款可還用 的期限得 以 遵 守而致使伏先枚喪失述一情況, 方 申i青人規定了扑救亦法。 由 于述一期限通常 是 由 圍 內 立法或做掘地區奈釣而不是由主管局所鴨定的, 因此通常不能通迂奈約第 1 1 奈所規定的延長期限或避蜈蚣理的犯法得到遠方面的扑救措施。 在通泣奈釣第6奈第(5)款和第13 祭第(3)款 以及細則第4奈和第14奈肘, 外交金技敦促世界知i只戶杖姐生只加速建立忱先杖文件的數字式囡司3億系統。 逛一系鏡特有利于 申i青人、 青利所有人 以及希望|洶取忱先校文件的其他人(波定育 明第3奈)。

1 3 . 1 0 第ω 頃。 該項所述的期限在細則第1 4奈第(6)款 中 加 以規定。

1 3. 1 1 第ω頃。 該項的效力 是, 封于在 細 則 第4奈第(1 )款所述 的 期 限肉 先 法提交所需的在先 申 清 副 本 的 申 清人, 允許其在法期限之內 提 出 要求恢筆伐先紋的清求, 而 不 提交i玄副本。

1 3 . 1 2 第(iii) 頃。 該項所述的提 出 美于 提供在先 申 清 副 本 的 清 求 的 期限 在 細 則 第 1 4奈第(7) 款 中 加 以規 定。 送 一 期 限 方 申i青人提供7 法 律上的保証, 因 方 如 果 申 i青人在法期限 之 內提 出 了 美于提供 在 先 申 清 副 本的i青求, 他便在有美主管局未能及肘地提供法副 本 使 細 則第4奈第(1)款所述 的 期限 得 以 遵 守 的 情 況下, 仍有枝恢隻其伏先杖。 i玄項暗示封在先 申 清副 本 的i青求, 必須在細則 第 1 4 奈第(7)款規 定 的 期 限 內 , 遵守 勻該項i青求相笑的任何要求, 尤其是在提出 法清求肘須附有可造用的 費用。

1 3 . 1 3 第(4)款。 清參考美于 奈釣第6奈第(4)款所 作 的 解 釋(尤其見第6 . 1 5段i兌明)。

1 3 . 1 4 第f的款。 i青 參 考 失 于 奈 約 第 1 1 奈 第(6) 款 所 作 的 解 釋 ( 見 第1 1 .09段i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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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1 5 介入杖。 清參考奈釣第1 2 祭美于介入校的解釋(見第1 2 . 1 0段說明)。

美于員長約第14奈的說明(察站紹興。

14 .01 第(1)款(b)頃。 法規定 中 所 述 的 安 施細則在細則 第1 5 至 1 8 奈 中加 以規定。

1 4.02 第(1)款(c)頃。 法規定中所述 的其施姐 則 在 細 則 第印 象 中 加 以規定。 亦清參考奈釣第 1 7 奈第(2)款第(ii)項。

1 4.的 第βj款(a) 頃。 該規 定 中 所 要 求 的 一 致 同 意 的 � 施 細 則 在 細則第2 1 奈 中 加 以規定。

美于姦約第15奈的說明(勻 《巴黎企釣》 的美系)

1 5 . 0 1 第(1)款。 法 款 要 求 每 一繡的方必 須遵守 《巴黎 公釣》 美 于 青利 的 規定, 即第2 奈 至 第5 奈 之 四、 第1 1 奈 和 第 1 2 奈 。 即 使 有美 的 錯釣方不是 《巴黎公釣》 的錦釣方, 送一火努仍然造用。

1 5.02 第(2)款(a) 項o ì玄規 定使鏘的各方謎 鎮 保 留 相 互 之 伺 依 照 《 巴黎公釣》 承扭的現有火努。

1 5.03 第(2)款(b):項; 法 規 定保 留 申 清 人 和所 有 人 你 照 《 巴 黎 公約》享有的根利。

美于象約第16祟的說明( {昔利合作奈釣》 的修汀、 修正和修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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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子 《舍利送祭釣》 和 (��細則》 的車車 1千性t是 明 I 103

1 6 .01 根掘法無規定, 財 《寺利合作奈釣》 所作的修訂、 修正和修改( 包 括 《寺利合 作奈釣》 的 � 施 細 則 和行政規程)不 自 劫 造 用 于本祭釣和 裝施細則( (寺利法象釣) )。 而是需你無釣第1 7奈第(2)款(v) 頂的規定, 要求無釣第1 7奈述及的 大金(" (寺利法奈釣》大金" 財任何此神修i丁、 修正或修改是否庄 造 用 于 《寺利法奈釣》 作出決定。

1 6.02 外交金放就奈釣 第 1 奈 第(xvii)項、 第 1 6 奈 和 第 1 7 奈第(2)款第(v)項逼迫 7 以下訣定Fg明(波定FE明第2奈):

"在通迂奈約第1 奈第(xvii)�頁、 第 1 6 奈 和 第 1 7 奈第(2)款第(v)項肘, 外交金技迷成共i只:

( 1 ) 這 對 肘, 特勻PCT大金 的金技耳其合召 集P叮大金。

(2) 除PCT錦釣圍之外, 造 豈 肘 汪精勻PLT締約方協商有美PCT行政規程的抑汶修改事宜。

(3) 忌干事皮提出建泣, 由PCT大金作出決定: 造 三省 肘皮邀i青非PCT鋪釣圍的P盯締約方作方視察員出席PCT犬金的金訣, 并 出席PCT其他机胸的金坡。

(4) 道P叮大金你奈釣第16奈決定, PCT的修訂、 修正或修改皮造 用于P盯肘, ì支大金皮就每一具体情況作出P凹的迂波規定。 "

1 6.03 第(1)款。 如果財 《寺利合作奈釣》 及其呂定施細則所作的修汀和修正在2000年6月 2 日 之 后由 特 別 金汶或 《 寺 利 合作奈釣》 大金通泣, 則i支款連用于送些修訂和修正。 就i支奈釣的行政規程而吉, ì玄款 還 用 于2000年6 月 2 日 以 后頒 布 的 修 改。 i支款 的效力是, 只 有在溝足兩↑祭件的情況下, 未來封 《寺利合作奈釣》遊行的 任何修正J、 修正和 修改才可造 用于 《寺利法 奈的》。 第一, 財 《寺利合作奈釣} i是行的修汀、 修正和修改符合 《寺利法象釣》 各 奈的規定。 第二, 財 《寺利合作祭釣》 的任何修ìT、修正和修改需笠 《青利法奈釣》 大金以投票 的 四 分之三票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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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垃方可造用于 《寺利法奈釣》。 因此未來討 《寺利合作奈釣》遊行的修改在 《寺利法奈釣》 大金正式通迂前特不平造用。

1 6.04 第(2)款。 法款涉及 了 《寺利合作奈釣》 的規定(注渡規定): 根揖 《青利合作奈釣》 的規定, ì玄奈釣的經修汀、 修正或修改的規定("迂渡奈款'j 只 要 繼鎮i玄 奈 釣 的 錦 釣 固 或 者此神鋪釣 圓 的主管局或代表此神締 約 圓 的 主 管局所造用 的 圍 內 法不一致, 即不這用于法國 或法主管局。 你掘i支款, 不允許某小圈家或主管局在其受 《寺利法奈釣》 釣束后持現有 的 《者利合作祭釣》 迂渡規定造用于 《寺利法 奈的》。 此外, 如 果 在 特 茱 《寺利 合 作奈釣》 大金通垃了 一項封 《寺利合作奈釣其施鍋則》 的修正以及一項世渡規定, 你 《寺利法奈的� ì支迂渡規定亦不能直接造用。 然而, 道 《寺利法奈釣》 大金在決定 《昔利合作奈約與施細 則 》 的 修 正 是 否 皮 造 用 于 《寺利 法 奈 釣》 肘, 大 金 可 財 依《考制法奈釣》 通垃- -項相庄的迂渡規定作出決定。

美于象約第17裊的混明

(大 金)

1 7 . 0 1 第(1)款(a)頃。 法規定鴨定設立論釣方大金。 根掘祭釣第1 奈第(xviii)頃, "錦釣方"送一木i吾是指 參加本象釣 的任何國 家 或 政 府向組紋。

1 7.02 第(2)款第仰頃。 該項勻奈約第1 4奈第(1 )款第(c)并行不悸。

1 7.03 第(v)頃。 清 參 考 失 于 奈 約 第1 6 奈 第 ( 1 ) 款 的 解 釋( 見 1 6 . 0 1 至1 6.03段i兌明)。

1 7.04 第(4)款(b)項第ω 目。 法項 第三句鴨 保共有一令或 多 小 成員 園的 丙 ↑ 政 府向姐訊(例如 歐 洲共同体和歐 洲 青 利 姐銀)不得同 肘代替其成員固參加 同一次表決。 美于皮由政府向主且主只注 是 由 其成員固遊行表決 的 同 題 由 法組訊和送些固家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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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ιi ..... 、

GUJ

美于眾鈞第18眾的說明

(園腎、周

呆子 《會利?去祭約》 和 (�施細則》 的辦籽性i楚 明 I 105

1 8.01 法 象 方 世界知i只戶杖姐故無釣中 的粽准規定。

美于&約第恃無的說明(修 iJ)

1 9.01 第(2)款。 該款規定 7 本 奈 釣哪些 象款可 由 大 金 修汀, 而 不 需要召 卉第(1 )款所述的錦 釣方修訂金訣。 i支款 {叉限于 象約第 1 7奈第(2)款和第(6)款規定的大金 的任各和金技方面的修正。

美于&約第20裊的說明(成方本奈釣的第釣方?

20.01 第(1)款。 除授 手其本 固 寺 利 的 固 家 以外, 不 授 予 寺 利 杖 但 可通 迂 另 一主管局取得其音利的園 家亦有資格成方本奈釣的錦釣方, 奈件是此美 圓 家 須 方 《巴黎公釣》 的締約方或世界知i只戶枚姐紋的成員圈。

20.02 第(2)款和第(3)款。 依揖第(2)款, 政 府 同 姐 訊 如 果 滴足三項 奈件, 經大金接納 即 有資格成方本奈釣的鋪釣方。 第一項奈件是,根 掘 第( 1 ) 款 財 園 家 的 資格所規定 的要求, ì支政 府 祠 姐 生只必 須至少有 一↑成員 囝參加 《巴黎公釣》 或厲WIPO的成員。 第二項奈件是, 按政府尚姐訊必須作出 貢明, 表示 (i) 改姐訊主管授予財其成員園友生效力的青利 的工作, 或 (ii) 改姐銀主管本奈約所涉事頃, 并i了有財其所有成員囝均有約束力 的 美于本祭釣所涉事項 的 其 自 己的立法; 并i豈有, 或委托一小地 區 局 負 責根掘咳立法授于在其領土 內 有 效 的寺利。 第三項奈件是, 1玄政府同姐生只注必須FE明它 已根揖其內部程序得 到 造 三屆授杖成方本奈釣 的 錦釣 方, 在本 奈第(3)款中, 列 出 7 那些 在 外 交 金 坡 上作 出 第(2)款第(i)項或第(i i)項迷及的 言 明 的 政 府 向 全且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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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奈的第21奈的說明(生效; 批准和加入的生效日為

2 1 .01 第(1)和第(2)款。 按奈第(1 )款和第(2)款第(i) 項的效 力是, 本 奈釣;j等在第十↑固家批准或加入之 日 后 的三小月 財首批批准或加入本奈釣 的十 ↑ 固 家 有 釣 束 力 。 因 此 送 十 ↑ 團 家 特 不 能 象 第(2)款第(i i )項中 所規定 的其他 固 家 的 情況那祥指 明 一 ↑ 更 晚 的生 效 日 期。

美于.約第22奈的說明(本奈釣封現有申i青和青利的造用

22.01 波奈鴨保7*祭釣討論釣方在本奈釣肘i哀締約方具有 釣 束 力 之日 前卉始的任何行 方 沒 有追溯效力。 i玄奈逆胡保締約方先須保持兩神不同的体系: 一神是有美新申i青和新奇利的体系; 另 一神則是有共現有申i青和現有寺利的体系。

22.02 第(1)款。 法 款 要 求 錦 釣 芳 必 須 特 本 奈 約 和 安 施 細 則 的 規 定 還用于在*奈釣財i支錦釣方有約束 力 之 日 未決 的 申i青案, 并造用于 己 生效 的 青利。 例如, 如果一項現有寺利的所有人在本奈約吋錦釣方具有約 束 力 之 日 后未遵守期限, 則i支鋪釣方有火多奇特奈 釣 第 1 2 奈 造 用于i亥 現 有 的青利。 然而需要指出, 由 于 奈 的第6奈第(1 )、 (2)、 (4)和(5)款 以及奈釣第8奈第(1 ) 至(4)款的要求,不造用于在締釣方受本奈釣約束之 日 前授予的寺利, 因此錦釣方 沒 有 文各持奈 的 第 1 0 奈第(1 ) 款 的 規 定還用于此獎 者利。 "未決 的 申 清"送一木港的 意 囡 是 方 了 泛 指有 美下 迷 情 況 的 申i青:即在本奈釣財錦釣方有釣束 力 之 日 , 沒有財送些 申 清授予任何寺利并且沒有就 申 清 的 駁 回 、 與止或放弄, 或者就具有 同 等 效力 的 制 裁 作出 最后裁決。 " 己 生 效 的 寺利,立一木潛意欲泛指期限 尚 未 屆 浦或就波音利的撤銷、 宣 布其元效或與止, 或就具有同 等效 力 的制裁作出最后裁決的青利。 然而, 在受本奈釣的束之 日 , 哪些方未決的 申 i青以及哪些 方 生效 的青利, 乃 是 留 手 法有失錦釣方決定的 問題。 逆需要指出, 依掘奈約第3 奈 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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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己U 尖子 《舍利法祭約》 和 (�起施細�IJ) 的解籽位說明 I 107

;$:奈釣和安施知則的 各項規定, �、造用于在有美錦釣方受本奈約 約 束 之 日 后提 交 的 申 i青和授予的 寺利。

22.03 方 鴨 保 沒 有 追 溯 效 力 , 第(1 ) 款有 兩↑ 例 外。 第一, 締 釣 方沒有 文 各 持 奈 釣 第 5 祭所 述 的 美 于 申 i青 的 申 清 日 、 祭 釣 第6奈第(1)款所述 的 美 于 申 i青的形式或 內 容、 或者奈釣第6奈第(2)款所迷 的 美 于 申 i青內容 的提交等各項 的容造用于此美未決 的 申 i青案或 己 生 效 的 青利 。 第二, 須 以第(2)款的規定方 奈件(見第22.04段混 明)。

22.04 第(2)款。 你搪i支款, 如 果 女t理 申 i奮 和 青 利 的 草項程 序在本 祭釣和�施細則只才某締釣方有 約 束 力 之 日 前已經卉始 1玄締釣方則沒有文努特本奈釣和失施細則 的規定造用于逛一程序。 例 如如果某一因家 的主管局財采取某程序中 的 行劫所造用的期限友出通知, 而送一期限少于其施細則財采取法行劫所規定的期限,該 固 部 隨后又在咳期限屆滴前卉始受本奈釣的釣束, 則改局將沒有文努改 斐 已 通 知 的述一期限。 同祥, 如 果 申清人或所有人在法有美國 受本奈約釣束之 日 前未 遵守期限, ì支圍沒有文努例如在依奈釣第1 2 祭規定的未遵守期 限方面提供救濟。

22.05 何方 第(2)款"程序"的定火以及是 否在本祭釣的東波締約芳 之 日前已卉始該有美程序, 乃 是 留 予各有美締約方決 定 的 何 題。

美于奈約第23裊的說明

(保 搗

23.01 第(1)、 (2)和'(4)款。 第(1 )款允吽固 家或政府向 姐釵財無釣第6奈第(1 )款規定的有 美友 明 草 一 性 的 任 何要 求 作 出 保 留, 你 搪 本奈第(2)款, 在 作 出 法 保 留 肘 必 須 附 有批准或加入 本奈釣 的 文唱 。 正如 本奈第(4)款所規定 的 , 論 釣 方 不得 作 出 任何 未 在 第(1 ) 款 中 予 以規 定 的 保 留。 法規定暗示, 保 留 {又 造 用 于 作 出 保留 的 法 園 或渡政府向組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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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美于 《奪利法祭約裳施細則》 的

解釋性說明

美于姐則第2裊的說明(美于奈釣第5奈所述申i青目的知唱)

R2.01 第.(1)款和第"(2)款。 本奈第(1 )款1才隨后遵守奈釣第5奈第(1 )款和第(2)款共 于 申 靖 日 的 要 求所規定的 自 通知 之 日 起 不少 于 兩 ↑月 的 期限, 以 申 清人 的 現 店、 看 來 要 比PC T 細 則 2 0 . 2(a)( i i ) 和20.6(b)所規 定 的 相 反 期 限(即其財 滿足美于P仁T第1 1 祭第(1)款所述 的 固 眛 申 清 的 申 清 日 的 要 求 所 規定的 1 0天至一小月 的期限 ) 更 均 有利。 法規定暗示, 如 果 提交 了 能 勻 法 申 清人朕 系 的說 明 , 貝IJ第(1 )款所述的期 限 在 主管局你奈釣第5 奈第(3)款通知該申i青 人后方卉始i十算(見第9.04段說明)。 如 果 未 提 交 能 勻 申i青人取得 朕 系 的 說 明, 第(2)款所規定 的 期 限 即可還用。

R2.02 第βj款。 該款規定 了 提 交 祭約第5奈第(6)款(a)項和(b)項所述的遺漏的i兌明唱部分或遺 漏 的 附 園 的期限。 需要指出 的是, 1玄款第(ii)項所迷的 期 限 財未 友 出 通 知 的所有情況均造用, 而不俠仗是未提交能勻 申 i青人取得耳其 系 的 說 明 的情況。

R2.03 第向j款第(iii)頃。 失于"主管局所接受的i吾文"一福, "j;青參考失于奈 釣 第 1 奈第(xii) 頂 的 解釋(見第 1 . 1 0段i昆明)。 美 于 "ì:李文"送­*活, t青參考祭約第 1 奈 第(xiii)頃。

R2.04 第(i吵坡和第(vi)項L 做第(iv)項封在 先 申 清 中 是否完全包含遺漏的 說 明 唱 部 分或遺漏 的 附 困 的 稿 定 , 可 以 根 掘 申 i青人依第(vi)項提供的說明作 方例行位資遊行, 看遺漏的i支部分或遺漏 的 附因 是 包含在在先申i青 或 在 先 申 i青 海 文 的哪一部分。 美 于 第(iv)項 中 "完全 包括在先 申 清 中 "一法, ì青參 考美于奈釣第5奈第(6)款(b)項的解釋(見第5.20段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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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子 《舍利;去祭約》 和 <�施細則》 的串串籽性況閑 I 109

R2.05 第(5)款(ap頁。 根掘 法規定, 申 i青 中 必須 包括美于 已 通泣 迷及以前提交 的 申 靖、 i玄 申 i育 的 申 清哥和受理法申i青的主管局而取代說 明 唱 和任何附圈 的 說 明。 送一規定并未要求述及肘須指明,以前提交的 申i青 中 通迂述及而包含任何枚利要求唱, 因 ;句鴨定申 i青 日 肘并不需要根利要求咕。

R2.06 第(5)款(b) 頃。 方使被子取代的i兌明=持和 附 困 的 內 容包含在內,鋪釣方可要求提供以前 提 交 的 申 請 的 副本或控以i正 的 副 本, 和( 如 有必要)海文 。 第(i i) 目 所規定 的 以前 提交 的 申 清的設i人恆 的副本可 以杜絕作出 欺騙性迷及。

R2.07 第(ii) 目。 第(i i) 目 所規定的不 少于4↑月 的 期 限 符 合 細 則 第4奈第( 1 ) 款 和 第(2)款財就忱先 校 要 求 提 交在先申 清控以 泣 的 副 本所規定的最低期限。

R2.08 第(5)款的頃。 如 果 在載有所林迷 及 的 法 申 清 中 指 明 的 申i青人并非是在以前提 交 的 申 清 中 輔 以 的 同 一 申 i青人, 則主管局可要求提供一項育明或說明改以前提 交 的 申 清 已 由 法 申 i青 人 的 前杖利人或根利繼承人提交的其他i正揖。

R2.09 第(6) 款第(iii) 頃。 如果例 如 法庭或 其他主管 机共裁決咳 申 i青人之外的某小人卅一項友明享有被授予寺利 的杖利, 并決定如法其他人方法項 友 明 己 提 交 了 新 的 申 i青. ì玄申i青皮按已 在茲在先申i青 的 申 i青 日 提交財待, 則i支項即可造用。

美于姐則第3奈的混明(美于奈釣第5奈第(1)、 (2)款和第(3)款所述申清的調令)

R3.01 第(1)款。 法款規定 了 美于 細 則 第 2 祭第(6)款第(i) 項所述 的 分案申 清 以及細則第2奈第(6)款第(i i i)項所述 的 由 被鴨定方封在先申清中所載的友 明享有杖利 的 新 申 i青 人 提 出 的 申 清方面的進一步要求(見第R2.09 段 說 明). ì玄款 沒有規定須封增朴寺 利 申 i青或討繼鎮 申 i青或部分雄鎮 申i青( 如 生回 則第2奈第(6)款第(i i )項所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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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出 說 明 , 因 方PCT細則4. 1 3 和4 . 1 4分別就此 神 申 清規定的 要求 已 通 迂迷及而依 奈約第6奈第(1)款第(i) �頁包括在內。 依掘細

則第21 奈, 文才i支款的修正需經一致同意。

R3.02 第(2)款第(i) 頃。 該項要求締約方必須接受使用 符合在大金依細則第20奈第(2)款 作 出 任何修改之后的 pcn青求串表格的清求唱表格。 此神修改 可 以 包括, 例如捌去 美于財PCT錦釣 園 的 指定的 說 明、 別去美于蹄地區主且銀成員圓 的指定的說明、 以及增加美于要 求 申 清作方細則第2 奈第(6) 款第(i)項和第(ii i )項所述的分案 申 清或享有 根 利 的 申清財待的清求。

R3.03 第(iI)坡和第(iii)頃。 第(ii)項允i午 申 清人通泣在pcn青求幸表格中

附 有 美 于 提 出 固 家 或地區管 利 的 說 明 的形式 而使用pcn青求弔表格提交此神 申 清 。 第(i ii)項規定 了 對PCTì青求唱表格予以修改以作出此神i昆明的遊﹒ -步可能性。

R3.04 第(3)款。 沒款 的意囡 是 方 7 允i午 使 用 一 科 以 上 正式i吾 言 的 錦釣方要求提供特以一神正式i吾吉提交 的 申 i青 的 友 明 名 林、 校利要 求 二持 和/或摘 要譯成任何其他正式i吾富 的 譯 文。 財i支 規定 的修正要求細則第21 奈第(iii)項所規定的一致同意。

美于姐則第4裊的說明

(奈釣第6奈第(5)款和本細則第2奈第(4)款1fT遠在先申清或本姐則穀奈

第(5)款'(b)項所述以前提交的申清的提{拘

R4.01 第(1)款。 該軟均提交 在 先 申 清 副 本規 定 的 期 限 角, 自 在 先 申清 的 申 清 日 起 不少 于 1 6 小 月 。 述一期限勻 PCT細 則 1 7 . 1 所規定的 相 同, 比 《巴黎 公釣》 第4奈D 第(3)款所規定 的 自 提 出 后一申 清起 的最少3↑月 的 期限要寬。 需要指 出 的是, 依揖 《 巴 黎公釣》 按奈, 如果法 副 本是 在 提 出 后 一 申 清 之 后3 小 月 之 內 提交的, 締約1J不得要求封提交送一副本繳納費用。 如 果 因 受 理在 先 申 淆 的 主 管 局 未 能 及肘提 供副本 而使第(1 ) 款 所 迷 的 期 限未得到遵守, 你奈約第 1 3 奈第(3)款可以恢隻忱先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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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KGtLY 呆子 《會利法祭約》 和 (�nfft細則》 的萬軍務性i通 明 I 1 1 1

R4.02 第(2)款。 法款保 留 了 締約 方 依 《 巴 黎 公 約》 第4祭D第(3)款要求提供在先 申 清 副 本 和 法 申 i青的 申 清 日 的 近 明 的 校 利。

R4.03 第(3)款。 法款 的 意 圈 是, (成經 申 i青 人 提 供 在 先 申 i青 副 本 和 以前提交 的 申 清 的 副 本 以 及 申 清 日 証 明 的 負扭。 因此, 如 果 在 先申 清 或 以 前提 交的 申 清是向有美錦釣方的主管局提 出 的, 而 申i青人清求法局提供法在先 申 i青 的 副 本或改以前提交的 申 i青 的 副本, 然后再符其提交給法同一主管局, 貝IJ毫先意火。 同祥, 在遠一情況下, 封 申 清 日 作 出 証 明也毫先意火, 因 方 出真進一泣明的正是改局。

R4.04 "在法局 方 法 目 的所接受的 數字式囡 唱 憶 中 向 法局提供"一淆的意 囡 是 方 7 考慮將來能使各 主 管 局 以此科數字式囡=但憶中得到在先 申i青副本 的支展情況。 在 通 迂 奈釣第6奈第(5) 款 和 第 1 3 奈第(3) 款 以及全田則第4奈和第14奈肘, 外交金i立 敦 促 世界知i只戶校生且主只加速建立{尤先校文件的 數字式因 事 情 系 撓。 這一系統特有 刺 于 青 剩 杖 人 以 及 希 望 朗 取忱 先 校 文 件 的 其他人(波定 青 明第3奈)。

R4.05 第(4) 款。 法款仗造 用 于 本 奈 第( 1 ) 款所述波 在 先 申 惰 的譯 文,即 ;句 奈 釣 第6祭第(5)款所述的 {尤先校要求 的 目 的 。 方 7 級 大 地;成經 申 i青 人 的 負 姐 , 第(4) 款規定 締 釣 固放奔其依 《巴黎公釣》要求在所有情況下均提交在先 申請海文的根利。 相反主管局或其他主管机笑, i者如法院或上訴委員金可要求只是在忱先校要求 的 效 力 美 系 到能否財有美友 明授辛苦利校 的決定肘才提交此科譯文; 如 果相笑 的現有技朮是在法忱先根 日 和法 有 共 申 i青的申 清 日 之 ì8J 公 布 的, 情況 尤其是 遠祥。 需 要 指 出 , 第(4)款造用 于 胡 定是否財有 英 友 明授予寺刑的任何程序, 例 如 吋 波 申 清的�廣申查、 反文才授予寺利、 撤銷膏利或在侵杖訴訟程序中妨先 效 的 反味。 在 其 体 的 訴訟 程 序 中 , 是否"忱先 板 要 求 的 效 力共 系 到 能否又才 有 美 友 明授辛 苦 利 紋 的 決定"的 伺 題, 皮 由 主管局或有美的其他主管机共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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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扭頭。第6奈的說明(美于學釣第6學第:(7)敦和第r(8)款所述 申清期F的

R6.01 第(1)款和第(2)款。 如 果 申i貴 的 申 i青 日 不 早于 主 管 局第一次收到 奈釣第5 奈第(1 )款(a)項所迷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內容 之 日 , 締釣方可 以 人人i玄 申 i青 日 起i十算 第(1 ) 款 所 述 的 期 限。 然而, 逛一店、財于細則第2 奈第(6)款所述 申 清 的情況是不可能 的, 例 如 有 杖 被捨予更旱 的 申 清 日 的分 案 申 清。 亦i青參考失于細則第2 奈第(1 ) 款和第(2)款的解釋(見第R2.01 段 說 明)。

R6.02 第βj款。 PCT細則1 5.4(a)規定的繳納固隊費基本費部分的期限,方 自 i玄 固 眛 申 i青收到 日 起的-1'月 。 依掘PCT細則1 6之二按通知繳納未繳付費用的 期限, 方 自 i友通知 日 起的一小月。 在逗神情況下, PCT 姐則1 6 之 二 規 定 的 通 知, 相 豈 于本奈釣第6奈第(7)款所述的通知。

美于組P1U算7裝的道明(美于奈釣第7奈所述代理的組唱〉

R7.01 第(1)款。 財i玄款的修正須經細則第2 1 祭第(iv)項規定的一致同意。

R7.02 穿r(2)款'(a)頃。 法規定要求締約方必須接受要 么 (i) 以 由 申 清 人或 財 代表 作 出 指定 的其他 人 笠 字 的 草組 委 托帶 的 方 式 , 要 么( i i) 以 由 申 i青 人登字的清求唱表 格或格式(如PCT抽貝IJ90.4(a)所規定的)的方式指定代表。 締釣芳可 自 由 地(但非必須)接受以任何其他的方式指定代表。 正如一般茱文 的 情 況, 奈釣第8奈和生回則第8奈允許 錦釣方造用 美于提交委托 布 的形式、 格式和 方式方面 的 要 求。 奈釣第8奈第(3)款要求錦 釣方必須接受 用 細 則第20祭第(1 )款第(i)項所制定的示范圍眛表格提交委托唱。

R7.03 第(2)款(b)項。 按 規 定 要 求 締 約 方 必 須 接 受 涉 及 同 一 人 的一件或 一 件 以 上 申 清和/或一項或一 項 以 上者 利 的草一委 托唱。 締釣方汪有火努接受有肘被材、之丹"忌委托唱"的委托唱, 即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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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 tit-£JJ 美子 《會利法祭約》 和 <�施細則》 的解籽性說明 I 1 1 3

同 一 人 的現 有 和 未 來 的 所 有 申 清 和/或寺 利 的 委托 咕。 法 規 定暗示, 任何委托啃偎在該有美錦釣方普通民法所規定的任何期間 內 有效. 例如俄�斯朕邦民法所規定的一年或三年期限。 在第二句 中 , "除委托人所說明 的任何例 外 以外"述段活要 求鋪釣方必須允件作出指定的人說 明委托唱本身可能的例外和在更晚的肘候作出例外 。 除此以外, 細則第7奈并未財所i冒 的 "忌委托帝"規定遊一步姐苦。

R7.叫 做揖第(2)款(b)項第三旬, 錦釣方可要求財所涉的每件申i青和每項青利草狙提交一份i玄草一委托唱 的 副 本。 錦釣方逆可依細則第10奈第(1 )款(b)項第(ii) 目 要求, 由代表方主管局的程序 的 目 的所進行的任何某文須包含封任何委托唱或忌委托唱 的述及。

R7.05 第(3)款。 美于"主管局所接受的 活文"和"譯文"述兩↑朮活, l'青參考奈釣第 1 奈第(xii)項和第(xiii)項(見第1 . 1 0段說明)。

R7.06 第(4)款。 要求依法 款提供i正 掘 的 主 管 局, 做生回則第5奈必須眛迷其 財有笑說 明 的 真 �性戶生你疑的 理 由 。 美于有可能吋日 日 的真 哀性戶生 杯疑"遮一短i活吾, ì青參 考美于象釣第6奈第(6)款的解釋(見第6. 1 8段 說 明)。

美于姐則第8裊的混明(奈釣第8奈第(1)款所途的提交束力

R8,01 第(1)款(a) 項o 1玄規 定保 証 申 i青人 、 所有 人及其他利 害 芙 系 人有校 在2005年6 月 2 日 之 前以紙件形式 向 任 何鋪釣 方 的 主 管 局提交果文, 本款的)項規定的情況除外。 在 法 日 期之后, 特允i午( 但 不 要 求)任何錦 釣方(見祭約第8 奈第(1 )款(ζ)項和第8.04段說明)特以生配件形設提交來文排除在外, 但 方 接釣第5祭第(1 )款所述 的 申 清 臼 的 目 的 以及奈的第8奈第(1 )款(d)項所述 的 遵 守 某 期限 的 目 的者除外(分別見第5,05和8,03段說明)。 因 此 , 法規定封 不 受 理 以 非 主配件形式提 交 燕 文 的 締釣 方 主 管 局 沒 有任何效力。 依姻則第2 1 奈第(v)頃, 財i玄款的修正須娃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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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8.02 在通垃咳規定肘, 外交金波通泣以下拔定FE明: 方促進本祭釣台田則第8奈第(1 ) 款(a)頂的 安施, 外交金拔清世界知俱戶杖姐訊(WIPO)大金和各錦釣方, 在本祭釣生效前 即 向 友 展 中 國 家 和 最不友迷圍家 以及將型期因家提供進一步的技木援助, 枷助其履行本祭釣方其規定的火努; 外交金技進一步敦促工�化市場詮清 國 家, 根措i青 求 并 以 共 同 商 定 的 奈款勻奈件, 卉展有利于友展 中 固 家 和最不友迷園家 以及將型 期 困 家 的技朮和財努合作;外交全拔i青世界知i只戶杖姐致大金在本奈釣生效后, 在每一屆例金上監督和i平估送一合作的遊展。 (拔定育明第4祭)。

R8.03 穿穹的款'(c)頃。 依法規定這 用 的 要 求, 尤其是勻PCT細則 1 1 所規定 的 固 眛 申 i青的形式要求相笑的 要求。

R8.04 第(1)款(d)頃。 法 規 定 的 意 圈 , 尤其是允i午錦 釣 方 要 求 皮 以 咆子形式和/ 或 通 迂 咆 子 侍 送手段提 交 多 見于 i十算机技木和生物技朮領鐵 中 的所謂"超長 申 清 " 中 的 說 明 4名 和 附 圈。 在送些情況下, 1i者如奄子形式的非銀件形式, 能使主管局有效地赴理和公布 大 宗 申 清 。 需要 指 出 , 法規定不允i午締釣方 規避第(1 )款(a)項的規定。

R8.05 第(2)款(a)頃。 按規定所述 的PCT可這用 的 要 求 在PCT細則的之二和90.4 中作 出規定。 美 于 " 屯 子 形式,啪"屯子 侍送手段,述兩令朱唔, ì:青參 考美于 奈約第8奈第(1 )款(a)項所作的解 釋(見第8.03段說 明)。 除 通 迂 咆棍、 屯 (寺、 {寺真 提交 的 來文外, 逛一規定也造用于不生成印刷或者面文件而是例如 向計算机與端進行借真侍翰的其他咆子侍送手段。 按規定并未阻止錦釣方允i午根掘i玄締 約 芳 自 己 規定 的 要 求 進 行 屯子 來文, 只 是 要 求 繡的芳, 如 果允i午依PCT就固 眛 申 i青以 屯子手段提女 來文, 便必須接受根攜PCT的 要求就囝家或地 區 申 清 以 咆子手段提交來文。

R8.06 特各i支項 要 求 限 制于某科具 体浩盲, 涵 蓋 了 PCT財用不同 法吉提 出 屯子 申清規定 了 不 同要求逛一情況。 也就是說, 用使用拉了字母 的i吾盲( 例 如 英 i吾) 提 出 咆 子 申 清 的 要 求 可 能 不同 于 用不使用拉丁字母的活吉(例如汶活)提 出 咆 子 申 清 的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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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子 《會利法祭約》 和 (��姐回妙 的解務性說明I 1 1 5

R8.07 第(2)款(c)頃。 PCT細則92.4(d) 中 載 有 美似規定。 如果某文件是用 i十算机編椒并通迂侍真直接侍送的. }川十算机上打印一份法文件可被視均原件。

R8.08 第(3)款(a)頃。 按規定所迷 的PCT 可 造 用 的 要 求在PCT姐則89之三 . 1 中 作 出 規定。 PCT按奈細 則 使 固 家局 或政府惘姐銀可以規定, 如 果 團 隊 申 i青或有 美 圈 眛 申 i青的其他文件是用統件提交的,申 i青 人 須 提 交 一 份 符 合 PC T行 政 規 程 的 法 文 件 的 咆 子形 式 副本。

美于姐那第9裝的說明(美于象釣第8奈第(4)款所述笠字的緝令7

R9.01 第(1)款。 法 款 造 用 于 任何 自 然人 的 登字, 包括 自 然 人 代 表 法人笠字的情況。 第(ii)項勻PCTt青 求 帶 表格 登字 方框 中 的 說 明 相符, 尤其道用于某人代表法人笠字的情況。

R9.02 第(4)款。 該款 造 用 于 通迂 侍 真 提 交 茱 文 肘手 耳 笠字 以 囡形 表現形式出現在所得 出 的飯件某文 上 的 情況。 i支款也造用于芋耳笠字以國形表現形式出現在通泣仿真伺i十算机嬰端侍送的果文上的情況。 根掘細則第8奈第(2) 款(c)�頁, 締約方可在所有情況下要求提交帶有原始笠字的被侍送的文件的 原件。 此外, 如 主管局有 理 由 財笠字 的可靠性戶生 杯疑, 它可要 求提供奈釣第8奈第(4)款(c)項所述 的 i正掘(見第8 . 1 2段說明)。 美于11屯子形式"和 "屯 子 侍送手段11逛商小木唔, 請參考失于 細 則 第8祭第(2)款(a)項的解釋(見第R8.03段說明)。

R9.03 第(5)款。 i支款 造用于第(4)款 的 規定所未 涵蓋 的 以 咆子形式提交朱文 的笠字, 因 方法登字未以 因形表現形式出現。

R9.04 第(5)款'(a)頃; 依法規定可 要 求 的 " 屯 子形式的笠字,', 可 以 是例如 附于某屯子t己景上 的 或 勻i支 咆子ìc素有還輯朕系的 咆子或數字形式的整字, ì玄笠字可用萊哈 明 i玄咆子也景上的笠字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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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說明笠字人財i支屯子i己景中所載信息表示同意。 錦釣方可遊-zv要求, 此神屯子形式的笠字須仗勻笠字人有朕系、 可 以蛤明登字人的 身份、 并使用 以下手段生成: 只有笠字人才有控制杖并勻 屯子i己景 中所載信息有耳其系, 以至于隨后又才教掘進行任何更改均可粒測出來。 i玄笠字也可以是一神使用 身份証夸偶或密碼瞌明身份的手段。

R9.05 第(5)款'(b)頃。 目 前. PCT 中 沒 有 美 于 在 以 屯子形式提 交 的、 未出現囡形表現形式的笠字的茱文上造行屯子形式笠字的要求。

美于姐則第10裊的混明(美于奈釣第8奈第(5)款、 第(6)款和第(8)款所述說明的知哲)

R1 0.01 第(1)款(a) .項第你i) 目。 可要求提供咳 目 中 所述 的 登景 夸碼或其他 說 明 以 用 來收 集教掘。 在咆子來文的情況下, 可 以 是↑人身份i只別夸(PIN). 或是含有登景旱的數字証明。

R1 0.02 第(1)款(b)項第(iii) 目 。 i青參 考美于 第( 1 )款(a) 項第(i i i) 目 的 解釋(見第R10.0 1 段 說 明)。

R 1 0.03 第(2)款。 美于地址須 "在法締約芳所規定的領土內 "的解籽. t青參考美于祭釣第7奈第(1)款(a)項第(ii) 自 的解釋(見第7.04段說 明)。

R1 0.04 第θj款。 逛一規定要求錦釣方在沒有相反 的 說 明 的情況下, 必須符沒有代 表 的 申 i青人、 所有人或其他利害 美 系 人 的地址作方奈約第8奈第(6)款第(i)項和第(ii)項所述的通信朕系地址和送迷地址。 美于地址須"在法錦釣方所規定的領土 內 " 的 要 求, 清參考美于奈釣第7奈第(1 )款(a)項第(ii) 目 的 解釋(見第7.04段說明)。 需要指出, 如果所有人希望收到繳納雄持費的通知, 第(3)款不阻止締約方要求咳所有人說明其在法鏽的方領土內 的地址。

R1 0.05 第(4)款。 逛 一規 定 要 求 締 釣方 在 沒 有 相 反 的說 明 的情 況 下 ,必須特代表的地址作方奈約第8奈第(6)款第(i)項和第(1 i)項所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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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們?hkLJ 尖子 《弩利法祭釣》 和 <��細則》 的解釋性i吳明 I 1 1 7

的通信耳其京地址和送遠地址。 此外, 如果法地址不在法錦釣方的 領 土 肉, 1玄諦 釣方可你 奈釣第7奈第(1 ) 款(a)項第(i i) 自 要 求,代表所提供 的地址須 在法鋪 釣 方 規 定的領土 內(見第7.04段說明)。 需要指出, 第(4) 款不阻 止銷釣方 方 作 出 繳 納維持費 通知的 目 的要 求代表混明其在鋪釣方領土內 的地址。

R1 0.06 第(5)款。 "駁回"述一木港 的 意 囡 逆 方 了 涵蓋 勻 波 申 i青 的 駁 回 具有 同 等 效 力 的 制 裁• i者如把改 申 清 作 方放奔或撤回 財待。

美于姐則第12奈的世明(美于奈釣第1 1 奈所迷期限上的救濟的知相

R1 2.01 第(1)款(a) .坡和第(3)款。 根掘 祭約第7奈第(1 )款(b)項, 代 表 可代 表 申 i青人或所有人笠字。

R 1 2 .02 第(5)款'(a)頃。 法規定列主詳7 締 約 方沒有火努(原管可以)規定奈釣第 1 1 奈第( 1 ) 款所 述 的 延長期限 或奈釣第1 1 奈 第(2) 款所述 的鎧鎮赴理的程序。

R1 2.03 第ω目。 依揖i玄 目 , 締約方盎然可以但先火努你祭釣第1 1 奈第(1 )款或第(2)款蛤于一次以上 的救游。 在 有 美期限巴依奈釣第 1 1奈第(1 )款予以延長之后, 締約方向祥特沒有文努再做奈釣第 1 1奈第(2)款2合于推鎮赴理。 象釣第1 1 奈第(1 )款或第(2)款或細則第1 2 奈不金妨再一次或隨后又捨于 救 濟作出規定, 因此允許締約方 以 短于奈釣第1 1 奈和細則第1 2 祭規定期 限 的 肘崗延長期限,和/或造用超出 或 不 同 于 祭約第1 1 奈和細則第12 奈所迷的要求。

R1 2.04 第仰 目和第(iv) ßìo ì玄兩 目 的 意 園 是 防止 申 i青人或所有人又才 有美程序荻得察隊上 的攻重救濟。

R 1 2 .05 第(iii) ßì。 盎然改 目 沒有要求締約芳財主管局 方繳納錐持費所鴨定 的 期 限 必須 規定 延期或雄鎮赴理, 但 錦 釣 方 仍 有 火 努 給予《巴黎公主可》第5奈之二第(1)款財繳納此神 費 用所規定的 寬 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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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2.06 第(vi) 目。 在通泣細則 第 1 2 奈第(5)款第(vi )項和第13 奈第(3)款第(iv)項肘, 外交金 汶迷成共i只, 盎然奈 釣第1 1 奈和 第 1 2 奈所規定的救濟不包括 勾 當 事方之伺程序的行均是這 道 的, 但 由 鋪 釣方可通用的法律來規定遠些情況下的、 考慮第三方的均衡利益以及非法程序 對 事 方 的 其 他人 的 均 衡 利 益 的 道 豈 救 濟是可取的。 (ì.文定買明第5奈)。

R1 2.07 第(5)款(b)頃。 法規定鴨保, 須 以 可造 用 的 法律財 授予青利 枚的最長期限方面的規定 方准, 而不再財主 管局的行政行方所鴨定的期限給予救濟。

失于獨自8第:13奈的說明(美于象釣第12 旁是所迷在主 管局以 為己作出皮 作的努力謹以 方非故意

行方之后的根利恢寞的知唱)

R1 3.01 第(1)款。 根攝象釣第7奈第(1 )款(b)項, 代表可代 表 申 清人或所有人笠字。

R1 3.02 第βj款。 法規定列拳 了 締 約 方 盎 然 可 以 但沒 有 文努封其規定祭釣第12 祭第(1 )款所述的枚利恢寞的程序。

R 1 3 .03 第(ii) Ijíj和第(iÍl)頃。 i妻兩 項 的 意 因 是 防止 申 i青人或所有人財有美程序荻得5支隊上的攻重救濟。

R 1 3 .04 穿言。吵頃。 清參考第R1 2.06段 i兌 明提及的攻定 FE 明 第5 奈。

美于組頁。第:14奈的說明(美于奈釣第13 奈所迷{尤先 校要求的更正或增加以及 {尤先紋的恢寰的細嚼

R14.01 第(1)款。 原管"在 方 公 布法 申 i青所進行的技木性准告 工作完成之前"一梧 的 意 圈 , 是 方 7 勻PCT 細則26之二 . 1 (b)項 中 使 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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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2) 尖子 《奪利法祭釣》 和 <�施細則》 的解籽姓說明 I 1 1 9

表迷真有 相 同 的合火, 但是否在任何真体情況下在上迷准爸工作完成之前撤回 美 于提早公布或緊急或快速赴理的清求, 乃是留手法有失主管局決定的 問題。

R1 4.02 第(2)款。 該根楣奈釣第7奈第(1 ) 款(b)項, 代表可代表 申 清 人或所有人笠字。

R1 4.03 第(3)款。 依掘PCT細則26之二 1 (a). 在 提 出 固 眛 申 i青 之后, 通近 向 受理局通艾一份通知的形式更正或增加一項{尤先板可造用的 期 限, 是 自 {尤先杖 日 起 1 6 小月 , 或 者 如 果 按 更 正 或 增 加 特辱 致忱 先 枚 日 斐吏 的 , 則 是 自 斐 更 后 的{尤先杖 日 起 1 6 ↑ 月 ,以 先 屆 溝 的 1 6小月 期 限 方 准 , 并 以 i刻尤先校要 求 可 以 在 固 眛申清提 出 日 起4小月 內 提交 方 限。 亦i青參 考第6.1 7 段說 明 所述i文定 青 明 第3奈。

R 1 4.04 第仰款第(i)坡和第(6)款印)項第(i) 目。 i青參考美于生自則第13奈第(1 )款所作的解釋(見第R 1 3.01 段i昆 明)。

R1 4.05 第(6)款(b)�頁第ω 目。 可要求 提交i亥 目 所 述 的 FE 明或其他 i正媚,以便主 管局能鴨定奈釣第13 奈第(3)款第(i i i)項所 述 的 要 求 是 否得到遵守。

美于街買。第15蠱的說明

(名革命、蔑地址斐更登景清求)

R 1 5 .01 波奈細則規范7 有失在未斐 更 申 i青人或所有人本人但斐更注申i青人 或所有 人 的 名 骨、或地址(例 如 公 司 名 林 的 斐 更 或結婚后名字 的 斐 更) 的情況下提出登 景i青 求 的 程序。 你第(8)款 , 如果代表 的 名林或地址斐更或通信地址或送迷地址斐吏, 亦造用法奈細 則。 如 果斐 更 申 i青 人 或 所 有 人 本 人 , 則 還用 姐 則 第 1 6 奈 。美于代表本 人 的 斐 吏, 即 如果指定7 一位新代表. ì青參考美于奈釣第7象所作的解釋(見第7.01 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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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5.02 第(1)款引禱。 根揖奈釣第1 奈第(vii)頃, "登素"送一木i吾是指在主 管 局 的 文楷 中 登景信息的任何行 方 。 美于"申i青人"和11所有人"述 兩 ↑ 木唔, ì青參芳 失于奈約第1 祭第(viii)項和第(ix) 項 的 解 釋(見第 1 .06和1 .07段說 明)。

R1 5.03 第ω頃。 如 果 尚 未 授 予或 尚 不知道 申清寺, 則 這 用 姐 則 第 1 9奈的規定。

R 1 5.04 第(iv)頃。 該項所迷的 名 林和地址是有 共 主 管 局 的文組 中所說明的 名 林 和 地址。 否則, 主 管 局 可 以 例 如 要求你 第(4) 款 提 交美于所作說明系准鴨元漠的i正裙, 或要求先財有美 的 斐 更 予 以登景或包括在i青 求 二括 中。

R1 5.05 第(2)款。 贊 用 的 教額 可視所涉寺 利 或 申 i青 的 數 量情況而不 同(見第R 1 5.06段說 明)。 亦清參 考美于奈 約第6奈第(4) 款 的 解 釋(尤其見第6. 1 5 段說明)。

R 1 5 .06 第(3)款。 i玄款要 求締約方必須允許在一份草一清求 二括 中 包括 封名 單示和地址二者 的 安 更以及封閉一人的一項以上青利和/或一件以 上 申 淆的 斐 吏。 但i玄款允i午締釣方要求財草-1'青求捐所涉的每 件 申 i青和每項寺利草她提交一份i支草-ì青 求 二目 的 副 本。 i玄款逆默i午, 錦釣方只要愿意, 可 以 自 己 均 每 件 申 清或每項寺刑制作 副 本, 并可避擇要求你第(2)款肘每份副本繳納額外費用, 或進擇要求不需繳費。

R1 5.07 第(4)款。 i支款 允 i午 錦 釣 方 例 如 在 斐 更 名 材、和地址二 者 的 情 況下, 如果封此神斐更是否安眛上 的 斐 相 申 i青人或所有 人 本 人 的斐 更 戶 主杯疑, 可 要 求 提 供征掘。 知則第5奈要 求 主管局必須隊 迷 其 文才 有 笑 說 明 的 真妥性f" 生杯疑 的 理 由 。 美于"可能有理由 封 . . . . 的真裳性戶生悴疑11逛一短唔, ì青參考美 于奈釣第6奈第(6) 款 的 解 釋(見第6. 1 8段說明)。

R1 5.08 第(5)款。 i支款 使第(1 )至第(4) 款 所 列 的 要求具 有 浮 厚 的 特 克。i玄款所述 的11奈的或 本 案施 細 則 另 有 規 定 "的 要 求 , 尤其是指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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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 kiJJ 尖子 《會利法草鞋約》 和 <�施細則》 的辦籽佳話t明 I 121

釣第7奈和第8 奈 以及細則第7至10奈的規定。 如在法款第二句中所規定的, 鋪釣方不得要求提交任何有美滾雪E吏的証明, 例如公司注冊簿中公司 名林斐 更登棄的一份控以泣的副本。

R1 5,09 第(6)款和第{刀款。 你第(7)款(a)項禁止 其行比較回 登景清求更方F盾的 制 裁 的 效 力 是 , 錦釣方不得 因 未 遵 守細 則 第 1 5 奈的要求而規定駁 回 法 有 美 申 清或撤銷法有美寺利。 亦i青參考奈釣第9象中共于通知的忌規定(見第9.01 至9.05段說 明)。

R 1 5 . 1 0 第(8)款。 美于代 表 的 名 林 或地址斐 吏, 由 于 細 則 第 1 5 奈第(1 ) 款比照這舟的效力, 逛一規定仗造 用 于 未 斐 更 代表本人 的 情況(見第R 1 5.01段說明)。

美于姐則第16奈的道明(申i青人或所有人斐更登最講求)

R1 6.01 該 象 細則 規范 了 有 美 申請﹒ 人或 所 有 人本 人 斐 更 登景 i青求 的程序. 尤其是因所有校友生斐化而 引起的 斐更。 如 果 斐 更 申清人或 所 有 人 的 名 林 , 但 不 斐 更 其 本 人 , 則 造 用 細 則 第 1 5 奈。 需要 指 出 的是, 細 則 第1 6 奈涉 及 的 是 皮財 寺利局, 而 不 是封錦釣 方 的 任何其他机美(例如財政机美)滿足的要求。

R 1 6.02 第(7)款(a)項引宮。 i青參考美于細則第1 5奈第(1 )款引i吾部分的解釋(見第R1 5,02段悅 明)。

R 1 6,03 第(ii) 目。 清參考美 于生自則 第 1 5 奈 第( 1 )款第(ii)項所作 的 解 釋(見第R1 5.03段說 明)。

R1 6,04 第(vii) !3。 申i青人 或所有人本 人 斐 更 所 依 掘 的 可 以 是, 例如詩i上有 美 申 i青或寺利所有紋的合同、 合并、 法人的分化重姐、 法律的執行、 或美于將注 申清或苦利 的所有校 的法院教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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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6.05 第(1)款(b)項第仰 自。 政 府 利益 的 一 ↑例子是, 美 利 盟合成園的 法 律(35 U.S.c. � 267)所作 出 的 美于局長可延長肘厲于美利堅合余固財戶的申 清采取行劫 的 肘 f8J 的規定。

R16 .06 第(2)款(a)頃。 該 規 定 明 萌 了 在 申 清 人或所有人 斐 更 是 由 合 同引起的情況下可要求提供的 文件。 按 照 引 活 中 的規定, 締釣方在合同 必須遊行注冊的情況下可要求改登景清求須包括有美法項合同注冊的信息。

R 1 6.07 第(i)至(iii)目。 締釣7亨汪可要求改登景i青求=但需附有第(i)互(iii) 自所列文件 中 的 任何一項。 締約方根掘i青求方的進持必須接受任何送些目 中所述的 文件。 因 此不允t午締約方規定店在改i青求二括中 附 有 哪一 目 的 內容。

R1 6.08 依 揖 奈 釣 第2奈第(1 )款的規定, 錦釣方可 根掘i青求7穹的進擇 接受少于或不同于第(i)至(iii) 目 所規 定 的文件, 但i玄鋪釣方必須也接 受 迫些 目 所規 定 的 文 件。 例 如 , 你第(i i ) 目 , 錦 釣 方 可 接 受(原管 沒 有 火努) 合 同 摘 要 的副 本 而 不 是 合 同 摘要本 身。 同祥,錦釣方可接受 由 申 i青 人 和 新 申 i青人3lJ<:芳 或 由 所有人和新所有人攻方笠字的未控以i正的所有杖辛苦 i上 文 件。

R1 6.09 如果締約方要求, 依第(i) 目 或第(i i) 目 提 交 的 合 同 的 副本或摘要須笠i人泣, 但 由 i佳(政 府 公 i正机美、 政 府 主管 机 美 或 , 如 允 許的活, 代表)束以i正i如自美文件則 由 申清人造擇。

R 1 6 . 1 0 如 果 清求方按 第(i i i) 目 所規定的, 進擇提交錯i上証 明 , 錦 釣 方不 得 要 求 改 証明須接 任何形 式的i人 泣。 生回則 第20 奈第(1 )款第(iv)項財制定美 于幸者注証 明 的 示 范 圍 隊 表格和示 范 圍 隊 格式作出 了 規定。

R 1 6. 1 1 第(2)款的j頃。 逛一規定造用 于 由 合 并或法人 的分化 或重生且引起的 申 i青 人 或 所有 人 斐 吏 的 情況(包括戶生一小以上法 人 的 重組)。 鋪釣 方可要 求i青 求 二括 中 附 有 某 主 管 机美 頒 友 的i正� 送一事 其 以及任何所涉杖利 的 阻 厲 的 文 件副本, 例 如 商努注冊 簿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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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 《實利j去象釣》 和 《妥施細則》 的指揮粹性說明 I 1 日

的摘要。 締釣方只能要求提交法文件的副本; 不得要求提交法文件的原件, 或要求該文件的 副 本 須 由 申 i青人和新申清人或由所有人和新所有人笠字。 美于改副本須接i人i正 的要求, 清參考第R1 6.09段說 明 中 的 解釋。

R 1 6 日 第(2)款(c)頃。 逛一規定造 用 于不 是 由 合 同、 合 并 、 法 人 的分化或重姐引起的所有杖斐吏 的情況(包括 戶生一小以上法 人 的重組)。 在遠神情況下, 鏽 的 方 可 要 求 i青求咱 中 附 有 可 以 i正 案該項 主E 更 的 任何文件的 副本。 盎然鋪釣方不得要求提供此神文件的 原件, 但法締釣芳 可要求, 1玄文 件的 副 本須(根掘i青求方的進擇)詮頒友文件的 机美、 政府公証中几美、 政府主管机美或,在允i午的情況下, 代表的以泣。

R 1 6 . 1 3 第(2)款ω頃。 述一規定還用于尤其是你可造 用 的 法 律, -1'共同 申 i青人或共同所有人將i上其 在 申 i青或寺利 中 的份額肘, 需要得到任何其他共 同 申 清人或共同所有人財咳斐吏的 同意。 美于同 意 斐 吏 的定火皮 由 諦釣方來稿定, 包括共同 申 i青人或所有人事先同意銷售份額的枷技副本是否拘成這一規定所迷的足移i正明, 以及載有財此表示 同 意 的來文是否反改笠字等事宜亦由締釣方茱鴨定。

R 1 6. 1 4 第(3)款。 美于"主管局所接 受 的活盲目」活, l青參考美于象釣第1 奈第(xi i):r頁的 解釋(見 第 1 . 1 0段說 明)。 美于"海文"遮一木唔,清參考奈釣第 1 奈第(xiii)項中 的定火。

R 1 6 . 1 5 第(4)款和第(5)款。 i青參考美于生回則第 1 5 祭 第(2)款和第(3)款所作 的 解釋(見第R15.05和 R 1 5 .06段說明)。

R 1 6 . 1 6 第(6)款。 你掘法款, 如 果 例如 主 管局 有理 由 杯疑i青 求 唱 可 能真有 欺騙性, 則 可 要 求 提 供 征 掘。 亦清參考失于細 則 第 1 5 奈第(4)款所作的解釋(見第R 1 5.07段說明)。

R 1 6 . 1 7 第仍款。 i玄款使第(1)至(6)款所列 的美于申 清人或所有人斐更登景的形式要求具有努厚的特燕。 拳例來說, 禁止提出 的一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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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 以在一份或几份根紙上刊登美于改 項 斐 更 的「告作方是否受理清 求 的 奈件。 由 于根 掘 奈 約 第2 奈 第(2)款, 本 奈 釣 并 未財 有 美 斐 吏 的 效 力 的真廣性要求作出 規定, 締約方�寄可 以要求:商足美于�fJ竟性或財政方面的 額外奈件, 例 如 美于遠贈、 破戶或 單 妒 方 面的情況。 i玄款所述 的"奈釣或本三是施細 則 另 有 規 定 "的 要 求 尤其是指奈約第7和8祭 以及細則第7至10奈所述的要求。

R 1 6 . 1 8 第(8)款。 i青參考失于細則第1 5 奈 第(6)款和第(7) 款所作 的 解釋(見第R1 5.09段說明)。

R 1 6 . 1 9 第(9)歉。 i支款允 i午締釣方(尤其是 要 求 以 其 眛 友 明 人 的 名 火 申i青青 利 的締釣芳), 但并不要求其必須, 特細則 第1 6 奈 美 于 友明人身份的交吏 的規定排除在外。 納入第二 句 是 站 了 避免戶生疑問。

美于姐則第17奈的說明(許可証或廣核查景i青求)

R 1 7 .01 第(1)款(a)按51igo 根揖“如果你 可還用 的 法 律 可 以登最 申 清或寺利 的許可証 "逗句 i舌, 可 得 知任何皇帝 釣方均 先文努規定封此神i午可i正進行登景, 并且凡允許遊行此神登素的締釣方可 自 由決 定 哪 些 i午 可 i正 可 予 登景 。 因 此 , 締 約 方 沒 有 文 努 方 細 則 第1 7 象所迷件 可i正登景制定一項制度。 根措奈釣第1 奈第(vii)項'"登素"逛一朮培是指在主管局的文相 中登景信息的任何行方。

R 1 7.02 第ω 目。 i青參考 美 于 細 則 第 1 5 奈 第(1 )款第(i i)項所作的 解釋(見第R1 5.03段i兌明)。

R 1 7.03 第(7)款(b) .貫穿Zω 目。 i青參考美于姐則第1 6奈第(1 )款(b) 項第(i i) 自 所 作 的解釋(見第R 1 6.05段說明)。

R1 7.04 第(2)款(a) 功; 需要指出, 法規 定不阻 止締約15 們任何 主管机美, 例如稅努机笑或說汁机笑, 要 求i午可 i正 的 血事各方做照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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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尖子 《奪利法祭約》 幸日 (��劉則》 的自草碎性悅明 I 125

締約方可這用的 法律提供信息。 除此之外, 這用 于如法許可怔方 一 項 自 愿錦錯的↑亦誠可依法規定要求提供的文件的考慮、基本上 勻 造 用 于 知 則 第 1 6 奈第(2)款(a)項的芳唐、相 同(見第R 1 6 . 06至R 1 6. 1 0段說明)。 第(ii) 目 中 的1午可証枷故中日 日 的部分"送段活尤其包括美于許可i正枷汶所造 用 的 領土和期限 以及是否有校進行特授校方面的信息。

R1 7.05 第(2)款(b)頃。 逛一規定允i午錦釣方要求提交載有非一項枷坡道事方的 申 i青人、 所有人、 狙 占 性被許可人、 共 同 申 i青人、 共同所有人或共同組 占性被i午可人財登景該項系 自 愿締措枷坡 的i午可i正 表 示 同 意 的文件。 例如, 如 果 申 i青人或所有人 已控封某申i青或青利授予狙 占 性許可泣, 締釣方可要求財狙占性被i午可人未參加的美于改 申 i青或寺利 的 另 一項i午可証遊行登景須得到該組 占 性被許可人 的 同 意。 同祥, 錦釣方可要求強占性被i午可人的特授杖須得到申i青人或所有 人 的 同 意。 另 外, 如果一令共同申清人或共 同所有人i午可特址其財某 申 清或寺利所擱有的份額,締約方可要求封法項i午可証遊行登景須得到任何其他共 同 申 i青人、 共同所有人或共 同 組 占 性被許可人的同意。 作方所有共同申清人、 共同所有人或共 同 組 占 性被許可人 的代表的一小共同申清人、 共同所有人或共同組占 性被許可人可以代表其他共同申i青人、 共 同 所 有 人或共同 組 占 性 被 i午可人財斐 更 表 示 同 意 。美于例 如 因 元法取得耳其 系而不能得到某共 同 申 清人、 共同所有人 或 共 同 組 占 性被許可 人 的 同 意 的 情況, 在本奈的或�施細則草 案 中 未 作規定, 因 此 留給締釣方可造用 的 法律赴理。 亦i青參考美于細則第16祭第(2)款(d)項的 解釋(見第R1 6. 13段說明。

R1 7.06 第(2)款的頃。 按規定尤其 造 用 于 該登 秉 清 求 方 法院或 其他主管机美裁決 的強制性或其他 非 自 愿許可泣的情況。

R 1 7 .07 第βj款。 i青 參 考 美于 細 則 第 1 6 祭 第( 3 ) 款 所 作 的 解 釋 ( 見 第R 1 6 . 1 4段i兌明)。

R1 7.08 第(4)款和第(5)款。 i青參考美 于細則第1 5奈第(2)款和第(3)款所作的解釋(見第R15.05和R1 5.06段i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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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 7 .09 第(6)款和第仍款。 i育參考失于姐則第16奈第(6)款和第(7)款所作的解釋(見第R 1 6 . 1 6和R 1 6 . 1 7段說明)。

R 1 7 . 1 0 第(8)款。 i青參考 美于細則第 1 5 奈第(6)款和第(7)款所作的解釋(見第R1 5.09段說明)。

R 1 7. 1 1 第(9)款。 第(i)項涉及廣紋的登景, 遮神杖益有通迂;句鴨保付款或履行文努、 或賠倦損失或責任的 目 的而笠 定 的 合同所荻得的財寺利或申清的杖益, 例 如 申 i青或寺利的校利被作方貸款祖保予 以根押 的情況。 但 同 第(1 )款所述的 許可証 登 景 的 情況一祥,締約方并元文努規定財廣枚遊行萱景, 并且凡允i午道行此神登景 的 錦釣方均 自 由 決定哪些廣校可予登景。 同祥, 你揖第(i i)項,締約方并王文努規定撤銷i午可i正或廣紋的登景。

R 1 7 . 1 2 在 特 第(1 )至(8) 款 的 規 定 比 照 造 用 于 廣紋 的 登 景或登景撤銷的清 求 肘, 述及 "1;午可泣11, "ì;午可人"和11被件可人"皮解釋均分別迷

及"廣杖11、 "廣紋的提供人"和"廣校的 受益人"。

美于姐則第18裊的說明(繕i果更正清求)

R18.01 ì玄祭細則又才有 美 由 主管局封不涉及梭索或其煩會查的諸侯予 以更正的i青 求 的形式要 求 和 程 序作7規定。 根 揖 奈 釣 第2 奈 第(2)款, ì友奈并未財錦釣方在鴨定是否允i午更正肘可造用的�廣性要 求 作 出 規定。 例如, 節約方可要求, 更正必須明白 先侯, 除所t以 作 出 的 更正 以 外, 不可能有其他意因。 沒奈也沒 有 財 申 清中 不厲于更正i青求的主題的 更正作出規定, 尤其是去治在收到他索被告之后 自 愿 提 出 的 或是在遊行宴扇窗 查 告 中 提 出 的 文才說明唱、 杖 利 要 求 幸 或 附 圈 的修正。

R1 8.02 第(1)款'(a)項引譚。 11主管局的文指中 的 措i臭"-ì:吾皮根揖奈約第1 奈第(vi) 項 中 的"主管局 的 文 樹,連一木活的 定文(見第1 04段說明) 果解釋。 拳例果 說, 可做第(1 )款清求 予 以 更 正 的 措漠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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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子 《會利法祭約》 和 <�施細則》 的自早籽,注i兌明 I 127

是, 著 景 項 目 資料、 涉及{尤先板要求的 獨苦、 或混明唱、 申 清或 寺 利 的 杖 利 要 求 布 或 附 囡 中 的錯i果。 以 "你可 造 用 的 法 律就予 以 更正的 "送段i吉可得知, 本 奈 細 則 并 未 財哪些 諸侯可 予 更正的 問題作出規定。 美于"申i青 人"和11所有 人"述兩小木酒. 1:青參考美于奈釣 第 1 奈 第(viii)項和第(ix)項所作的解釋(見第1 .06和1 .07 段說明)。

R1 8.03 第(ii) 目。 i青參考美 于 細 則 第 1 5奈第(1 )款第(ii)項所作的 解釋(見

第R 1 5.03段說 明)。

R1 8.04 第(7)款的p頁。 述一規定允i午締 約方要 求提交 替換部分(例如,在 以 紙 件提 交的 申 清 的 情況 下 的 替 換頁). 或 含 有 更 正 的部分(例如, 勘i旻表)。 在 清求 幸 造 用于一件以上 申 i青和/或一項以上青 利 的 情況下, 締釣方可要求財每件申i青和每項寺刺提交草蝕的替換部分或含有更正的部分, 以方便主管局的工作。

只1 8.05 第(1)款(c)頃。 述一規定允 許錦釣 方在清 求方未 能作出 美于所迷措i臭 系 出 自 善 意 的 FE 明 的 情況下(例如. ì支諸 i美帶有欺騙性意 因). 可 財措 i果要 正i青 求 予 以駁 回 。 美 于 善 意 的 定火 問題 ,由有美締釣方茱決定。

R1 8.06 第(7)款(d)頃。 送一規定允許締釣方 在友E見諸 侯后不 奇 地或故意地拖延i青 求 的 提 出 的情況下, 可封措i旻 更正i青求 平 以 駁 回 。美 于 不 豈 或故意拖延的定火問題, 由 有美錦釣方來決定; 例如,改締約方可 以i人 方, 提 出 清 求肘不以真即厲于不豈 拖延。

R1 8.07 第(2) 款臼)頃。 i青 參 考美 于 細 則 第1 5 奈 第( 2 ) 款 的 解釋 ( 見 第R1 5.05段i兌 日月)。

的 8.08 第(3)款。 i青 參 考 美于 細 則 第 1 5 奈 第(3) 款 所 作 的 解 釋 ( 見 第R15 .06段說明)。

R1 8.09 第(4)款。 i支款 允i午錦釣 方在例如 愿 管 己 作 出 第( 1 ) 款(c) 項所迷的 青 明 , 但仍有 理由封措i果 是否出 自 善意戶生杯疑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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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在 有 理 由 滑 i支i音 求 的 提 出 是 否根 掘 第(1 )款(d)項在友現措漠之后, 沒有不豆豆 或先故拖延(亦見第R 1 8.06段說明)戶生悴疑 的情況下, 可要求在提 出 任何更正清求肘須提供i正掘。 亦清參考美于細則 第 1 5 奈第(4)款所作的解釋(見第R1 5.07 段混明)。

R 1 8 . 1 0 第(5)款。 i青 參 考 美 于 細 則 第 1 5 象 第 ( 5) 款 所 作 的 解 釋 ( 見 第R 1 5 . 0 8 段 說 明 ) 。 美 于 財 形 式 要 求 的 限 制 問 題, Ì"青 參 考 第R1 8.01 段說 明 中 的 解釋。

R 1 8. 1 1 第(6)款。 i青參考美于細則第1 5 奈 第(6)款和第(7) 款所作 的解釋(見第R 1 5.09段說明)。

R 1 8 . 1 2 第{刀款(a)項o ì支項允許締約方( 尤 其 是 要 求 以 其 眛 友 明 人 的 名文 申 清寺利 的締約方) 在投 明人身 份 斐 更 方 面還 用 不 同 于 或 超出 第(1 )至(6)款所作的規定。

R 1 8 . 1 3 第(刀款的j頃。 述一規定是 方 了 避 免 戶生疑問。 依 揖 美 利 堂 合余 圍 的 法律, 寺利杖人可申i青重新頒友寺利, 以更正某項 因 不帶欺騙性意圓的諸侯致使杖利要求大窄或大寬而不可裝施或先效、 或可能不可呂定施或可 能 充 效 的 青 利。

美于姐則第19裝的說明

(王申i青琴的申清苦的菁、 明方主。

R1 9.01 第(1)歉。 i支款規定 了 在 你 細 則 第2 奈第(5)款(a)項、 第 1 0 奈 第(1 )款(a)項第(ii) 目、 第1 5奈第(1 ) 款 第(i i)項、 第 1 6 奈 第(1 )款(a)項第(i i) 目 、 第 1 7 奈第( 1 ) 款(a)項第(ii) 目 和 第 1 8奈第(1 )款(a)項第(ii)目 必須 提 交 申 清夸而改 申 清 夸 尚 未 授 予 或 尚 厲 未 知 的 情況下錦釣 7守 所必 須 接 受 的 混 明 和 內容。 }-Â奈 約第2 奈第(1 ) 款 可 得知,該款允i午錦釣方接受比第(i)至(i i i )項所規定的更少的信息, 或此外汪另接受其他析、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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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于姐則第20張的說明

(示范自fLf-表格的制起

�于 《哇汗。i去祭約》 和 <�1im細則》 的串串務性說明 I 129

R20.01 第(2)款。 法規定中所述 的財PCTì:青求幸表格的 修改是指根攝象釣第6奈第(2)款(b) 項 和 姐 則 第 3 奈 第(2)款第(i)項 方 提 交 因 家 和地 區 申 清 的 目 的所作的修改(見第R3.02段說 明)。 用于提交P仁T囝 眛 申 清 的PCTì:青 求 唱 表格將繼鎮作方PCT細則89所述 的 《行政規程》 的一部分加以 制定。

美于姐見。第21奈的混明

(奈釣第14 奈第(3)款所述修正本細則若干奈款需一致同意的要求)

R2 1 .01 第(i) 項L 目 前, 又才奈約 第5奈第(1 ) 款(a) 項所述 的任何細 則 沒 有作出 規定。

R21 .02 第ω頃。 目 前 , 細則第3奈第(1 )款封奈釣第6奈第(1 )款第(i i i)項所述的細則作出 7 規定。

R2 1 .03 穿�(iii) 頃。 目 前, 細 則 第 3 奈第(3)款封祭約 第6祭第(3)款所述的細 則 作 出 了 規定。

R2 1 .04 第(i吵頃。 目 前, 細則第7 奈第(1 )款財奈釣第 7奈第(2)款(a)項第(i ii) 目 所述 的 細 則作 出 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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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T)

2000 6 1

No.258(C) ISBN: 978-92-805-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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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WIPO(网址: www.wipo.in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CH-1211 Geneva 20Switzerland 瑞士

电话:+41 22 338 91 11

传真:+41 22 733 54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