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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連江縣政府人事處 報告人劉鴻清 106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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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連江縣政府人事處

報告人劉鴻清

106年9月22日

研討大綱

•考試分發

•任免遷調

考試分發

鼓勵各項考試錄取人員於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底前向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學校報到。

占缺訓練人員發給津貼標準。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考試分發 鼓勵各項考試錄取人員於3月31日前或9月30日底前向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學校報到。

相關案例: 現職公務人員甲、乙兩人錄取9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分配○機關實施實務訓練(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5日局地字第0990061170號函以,分配清冊預定於99年3月30日公告),甲、乙兩人均依規定於10日內報到,其中甲員於99年3月31報到,則99年度辦理另予考績。乙員於99年4月1日報到,則99年度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說明: 銓敘部83年4月20日(83)臺華法一字第0980640號函釋以,為顧及試用人員參加年度考績權益,試用人員於1月份到職,在法定期間送審,准予參加當年年終考績。 試用起始日倘為99年7月31日,則7月一整月均視為服務月份,至當年12月底視為已達6個月試用期滿,辦理合格實授,得辦理另予考績(試用期滿日應填12/30,翌日12/31方能合格實授而辦理另予考績)。

9月30日前報到年終考績權益。

考試分發

占缺訓練人員發給津貼標準。

錯誤情形: ○機關普考人員分發占缺訓練,所佔職缺之職務列等為委任第4至第5職等,於實務訓練期間,專業加給即以所占職缺最低職等(第4職等)發給。 說明: 普考分發佔缺訓練人員,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為委任第4至第5職等,其津貼依訓練辦法第26條規定,本俸部分應比照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給予,專業加給部分應俟實務訓練期滿後,始以委任第4職等發給。

考試分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錯誤情形: 某機關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辦事員經分配某甲占缺施訓(99年3月1日到職),依規定某甲於實務訓練期間,事、病假分別可請2日、9.5日,但渠於訓練期間,累計請事假4日、病假12日,已超過可請假之日數,須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5日(4+12-2-9.5=4.5,為5日),即須至99年7月5日始完成實務訓練,但某機關未讅前開請假超過之事實,誤以99年6月30日為實務訓練期滿之日。 說明: 一、請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 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二、上開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三、案內某甲於4個月實務訓練期間請事、病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事假2日(5日×4/12=1.6日,以2日計) (二)病假9.5日(28日×4/12=9.3日,以9.5日計)

考試分發

辦理商調時,派令生效日期應確實符合限制轉調之規定。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規定。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案時,應確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考試分發

辦理商調時,派令生效日期應確實符合限制轉調之規定。

相關案例: ○機關科員為95年地特三等錄取人員,自96年7月19日起考試及格,需待99年7月19日後才能轉調他機關。該員雖然能在99年7月19日前先行至其他機關參加甄選,惟商調機關在發派令時,仍應注意將派令生效日期註明為99年7月19日之後,以避免錯誤。 說明: 考試及格尚在受限制轉調期間之人員,雖已放寬可在限制轉調期間到期前先至其他機關參與甄選, 惟商調機關於收到同意函後所發之派令,其生效日仍應在限制轉調期滿的日期之後,避免派令無效。辦理商調時,派令生效日期應確實符合限制轉調之規定。

考試分發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規定。 錯誤情形: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所稱服務3年內,誤以為自報到日起算。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服務3年內,係以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 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考試分發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案時,應確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錯誤情形: 甲君係105年高考3級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105年10月15日分配A機關占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技士職務實務訓練,於同年10月20日申請以其前應103年地方特考4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分發,經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權理委任第4職等技佐職務,並具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系資格之經歷,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考試分發

案例:

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要件為何?需檢附哪些佐證資料?最近5年內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年資2年可否縮短實務訓練?現職委任第3職等合格實授權理5職等,經高考錄取分配機關佔委任科員職缺,可以縮短實務訓練嗎?(1060710)

不可以

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四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爰此,縮短實務訓練需檢附「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或離職證明」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另依105年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業刪除曾任聘僱人員縮短實務訓練之規定。

又所稱「低ㄧ職等」係指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或先予試用)職等;所稱「4個月」不包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如曾任非簡薦委職缺(如交通資位制、教育人員等)則依訓練辦法第23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辦理。

考試分發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案時,應確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條:縮短實務訓練,以最近四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一個內檢具申請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案內甲君雖具同職系之資格,惟僅具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權理委任第4職等職務,尚未符上開訓練辦法所定「具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或「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之縮短實務訓練規定。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案時,應確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任免遷調

任用資格審查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專技人員轉任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任免遷調 專技人員轉任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錯誤情形: ○機關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科員出缺,經公開上網徵才,誤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社會工作師及格人員,以其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之規定,發函辦理商調案。 某機關人事人員辦理曾以專技轉任公務人員銓審土木工程職系之調任案件,誤認為只能適任土木工程職系職務,至其他如都市計畫職系職務則認不合資格。 說明: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2.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其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任免遷調

陞遷

辦理相關人事案件,應確依法令規定,維護甄審(選)作業之公平性,並謹慎處理相關程序性與細節性問題。

曾任他機關不同職務列等之職務年資。

考試錄取實務訓練及權理期間年資。

任免遷調

曾任他機關不同職務列等之職務年資。

1.陞遷序列表

2.甄審委員會

錯誤情形: 甲機關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專員(99年1月任職),誤將曾任他機關不同職務列等之職務年資(如乙機關薦任第7職等股長【97年1月至98年12月】及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科員【90年1月至96年12月】)併計辦理陞任甲機關科長職務。 說明: 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任現職不滿1年者,各機關不得辦理陞任,但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1年者,或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1年者,不在此限。

任免遷調

考試錄取實務訓練及權理期間年資。

錯誤情形: 機關辦理委任第5職等課員職務甄審,誤將該機關某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辦事員普考筆試及格實施實務訓練期間4個月併計辦理陞遷考核年資項目評分。 辦理職缺甄補案時,誤採計同仁權理期間有關訓練、進修、年資及考績獎懲,辦理該員陞任作業。 說明: 經各該等級考試錄取人員,其實務訓練期間非為依法律任(派)用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職人員,其實務訓練僅為完成考試程序之必要階段,該項年資不得作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稱「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年資。 權理人員之考績,依規定應以原職等辦理,辦理陞任評分時,所稱「現職」應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

任免遷調

職務出缺代理 職務出缺代理逾1年期限。

未報分發機關同意。

各機關職務列等為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出缺,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惟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由機關視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任免遷調

職務出缺代理逾1年期限。

錯誤情形: 某機關課長薦任第8職等職務出缺由課員薦任第7職等代理逾1年期限,仍未遴員遞補,誤發課員代理課長期間(約2年)之職務加給。某機關政風室科員甲員於91年1月至96年12月期間,因不諳法令,以每年陳核1次方式報送代理科長職務,由同一人代理期間達6年,於報送職務代理名冊時,銓敘部認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之規定不符,要求追繳逾領之酬金。 說明: 1.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時,得延長代理1次,並以1年為限。 2.出缺職務之代理及延長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之計算方式,由原自職務出缺之日起算,以1年為限,不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更迭,或代理期間是否中斷,均以職務出缺之日起算,並以1年為限-修正為自該出缺職務經指派人員代理之日起算,以1年為限,得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更迭或期間中斷而重新起算,並以1年為限。但同一現職職務代理人代理期間中斷時,合併前後代理期間不得逾1年。

任免遷調

升官等訓練

誤採計同仁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

誤將同仁所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認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內之具有「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者。

任免遷調

誤採計同仁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

錯誤情形: 某機關薦任第9職等科長(97年7月任現職),擬參加98年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渠於94年擔任視察職務,即薦任第9職等合格實授,嗣調他機關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如乙機關薦任第8職等主任【96年4月至97年5月】〉,其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年資,誤採計辦理升官等訓練選員作業。 說明: 各機關辦理升官等訓練選員作業,如相關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請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8項規定辦理: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不得採計參加晉升官等訓練之考績、年資。 (較低職等(如8職等)併資考績之年資)

任免遷調

誤將同仁所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認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內之

具有「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者。 錯誤情形: 機關一研究人員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9職等職務(93年1月1日生效),至95年3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並敘薦任第9職等年功俸6級。由於人事人員誤判為具有「高等考試及格」資格,於96年報請參加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因自始未具參訓資格,嗣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規定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 說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非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內之具有「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者。

任免遷調

銓審

公務人員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原服務機關須填報卸職動態。

未依據考績審定結果,辦理重行審。

於限制轉調期間考試分發他機關時,原服務機關應辦理卸職動態。

任免遷調

公務人員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原服務機關須填報卸職動態。

於限制轉調期間考試分發他機關時,原服務機關應辦理卸職動態。

錯誤情形: 某甲轉任自來水公司職務,原服務機關未依規定填報卸職動態,嗣經銓敘部通知補辦,已逾3個月銓敘審定報送期限。 ○員93年8月5日應地方特考4等分發至甲機關(連江區),現敘委任第3職等技佐職務,95年3月8日又應高考3級考試分發至乙機關,○員尚在限制轉調期限內,分發至乙機關,原服務機關甲機關,無辦理卸職動態。○員實務訓練期滿乙機關送審時,銓敘部發現原服務機關尚未辦理卸職動態,於是請甲機關補辦卸職動態後,才能辦理○員送審案。 說明: 公務人員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請依銓敘部函示規定,填報卸職動態。

任免遷調

未依據考績審定結果,辦理重行審。

錯誤情形: 某機關公務人員○員於98年1月調任乙機關,人事人員於同年2月辦理送審,嗣後在接獲○員原機關97年度考績通知後未辦理俸級變更,於辦理98年度考績始發現並予補辦。 說明: 人事人員於新進人員送審後應列管前一年度考績審定結果重行送審。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退休撫卹

公務人員退撫主要內容

退休、撫慰、資遣

公務人員退休法暨其施行細則

撫卹

公務人員撫卹法暨其施行細則

公保養老給付

公教人員保險法暨其施行細則

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退休撫卹

退休種類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資遣

退休撫卹

自願退休條件

1.任職滿25年

2.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3.配合機關裁撤等:任職滿20年

4.配合機關裁撤等:任滿10年50歲

5.配合機關裁撤等:任本職最高年功俸3年

退休撫卹

屆齡退休

任職滿5年,年滿65歲

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不得少於55歲

退休撫卹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vs.因公撫卹態樣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2.因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3.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4.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撫卹 1.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3.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6.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退休撫卹

資遣要件

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2.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仍未達標準或已無其他工作可調任

3.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達部分失能但未達公保半失能

4.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退休撫卹

退休那天好呢? 退休生效日 1.屆齡退休 (1)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2)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2.自願退休 (1)3月2日生效_未休假加班費(仍視實際上班日數) (2)6月2日生效_另予考績獎金 (3)12月2日生效_年終考績獎金 (4)1月2日生效_考績晉級 (5)其他_調薪…

退休撫卹 申請退休時,準備表件?須注意哪些呢? 1.填寫退休事實表 配合銓敘部第二階段網路報送,請至銓敘部作業系統產製

(1)姓名、身分證統號、出生日期:應與「戶籍謄本」相符。

(2)退休(職)等級:請填寫完整;如「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一級460俸點」、「警正四階一級年功俸500元」。

(3)年資:請正確填寫,並以「月」為最小單位。

(4)適用退休法條款:請填寫正確。

(5)退撫新制實施前支給機關(構)及代號:最後服務機關屬中央,應填「銓敘部(602000000A)」、屬縣市級者,應填「縣市政府」(系統會帶出原服務機關,請務必更改)。

(6)退休法30條第2項選擇之補償金: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才有選擇權。(但計算以年為單位,故舊制年資為14年1個月以上者,請勿勾選)

(7)公教保險養老給付選擇:請確實勾選。

(8)「未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0條之規定於擬退休生效日3個月前申請退休,如因作業不及,致退休金、優惠存款等權益受損,由本人自行負責,絕無異議」:若無於退休生效日3個月前提出申請退休者,請務必勾選。(提出申請時間點為報送銓敘部時間為準,故請將於原機關及縣府核轉等時間計算在內,非為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時間)

退休撫卹

2.其他應檢附書表及證明文件 (1)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兼、代的證明!!)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及存摺封面影本(限資料卡內3間銀行中擇其一開戶)

(3)臺灣銀行優惠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請持公(政)務人員擬退休(職)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台銀先行開戶

(4)2吋證件照片電子檔

(5)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6)最近1年考績通知書(※退休當年度有考績晉級者)

(7)各種任職證明(※特殊年資事先查證)

a.歷任派令、銓敘函(可證明年資接續)、原任職機關出具之服務(離職)

證明影本

b.雇員、公營事業機構年資另需檢附歷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c.有軍職年資者檢附退伍令、軍訓課程折抵及大專集訓證書影本

(8)其他_如薪資證明(醫事人員退休案均需檢附最近一個月薪資證明)、命

令退休需檢附失能證明、不堪勝任職務證明等

※記得所有上傳文件均須加蓋與正本相符,人事人員職章

退休撫卹

退休撫卹

3.上傳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送件前再次核對相關表件有無錯誤或遺漏

※上傳檔案請統一為A4大小(除存摺影本及退伍令外),並依時間順序排列

※其他:醫事人員退休依銓敘部要求,請特別檢附【最近一個月薪資證明】

4.退休案件以「電子公文」函送縣府,無須再紙本報送。

5.其他 (1)擇領退休金種類、補償金、年資取捨等應審慎,經銓敘部核定並領取

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2)不服核定結果,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提救濟。

(3)退休金試算、退職所得所得稅扣繳

(4)退休案件審查參考資訊(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銓敘法規釋例彙編-下冊)

退休撫卹

案例1(資料來源:考試院全球資訊網) 現105年,指標數80,甲乙丙同為57歲。

1.公務人員甲,現職公務人員,任職年資25年,未中斷。

2.公務人員乙,現職公務人員,任資年資22年,軍中年資3年(已領退伍金)。

3.公務人員丙,現職公務人員,任職年資16年,國營事業年資9年(已領退職金)。

試問,上述甲、乙、丙三位公務人員欲辦理退休,何者已達退休條件?何者已達領取月退休金條件?何以未達自願退休條件為何?何以未達領取月退休金條件?

退休撫卹

喪失或不受理申請退休資遣 喪失申請退休資遣權利 1.褫奪公權終身

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4.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不受理退休資遣 1.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

2.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3.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4.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涉案但非屬不受理或喪失申請者?)

5.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如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

退休撫卹

※涉案人員可以申請退休嗎?

(非屬不得受理或喪失退休申請權利之情形)

1.先就該員涉案情節檢討行政責任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免職)?

2.如經受理,應於報送銓敘部之函文或於退休事實表備註欄敘明具體檢討之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明責任

退休撫卹

案例2

A先生(41年5月1日生)為某鄉公所課員,任職已滿30年6個月,今(106)年2月因辦理採購業務涉案,經某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請問他可以申請在今(106)年6月2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申請退休嗎?

退休撫卹

案例3

承上續,某地方法院於今(106)年6月30日判處A先生(41年8月1日生)有期徒刑3年,A先生不服向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訴。請問他可以申請在今(106)年8月1日屆齡退休嗎?

退休撫卹

不行。

1.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於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服務機關申辦退休。但倘有撤職或免職或於6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22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2.除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退休生效日外,餘均以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

退休撫卹

退撫新制實施前(舊) 仍適用退撫新制施行前規定

按月核給退休金

退撫新制實施後(新) 84年7月1日起實施

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

提撥費率為本(年功)俸加1倍之12%~15%

退休年資採計 ◎年資採計原則:編制內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

◎採計上限:

1.舊制:最高30年

2.新制+舊制:最高35年

3.純新制:最高40年(42年)

退休撫卹

常見退休年資併計

1.軍職年資

2.教育人員年資

3.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4.其他經銓敘部核定得以併計年資

5.保育員年資

退休撫卹

軍職年資 函請國防部等相關機關辦理「軍職年資暨就讀軍事學校

基礎教育時間折算役期併計公職年資」查註(證)。 下列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併計退休: 1.義務役(含大專集訓折抵、軍訓課程折抵、教育召集、

臨時召集、應後備軍人各種召集及國民兵役、補充兵、替代役等。原則上不須查證,檢附退伍令、大專集訓、解除召集或國民兵役等證明文件即可)

2.其他軍職(含志願役、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_折算役期年資、軍中編制內聘僱人員_870701以後改適用勞基法之年資不得併計、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員等)

3.替代役主管機關為內政部(ps.研發替代役)

84年7月1日以後年資需繳退撫基金方可採計

退休撫卹

教育人員年資 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未核給退休金或退離給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具83年以前學校職員服務年資者,應檢附任職派令及未銓審前歷年考績通知書

曾任公立學校代課(理)教師年資 ※ 97年1月1日前曾任懸(實)缺代課(理)及試用教師之未

經折抵為教育實習年資;原則上為3個月以上,檢附服務證明及敘薪通知書(須註明懸(實)缺代課(理)教師)

※ 85年2月1日以後曾任公立學校兵缺、懸(實)缺代課(理)教師之年資,應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依規定完成補繳曾任代課(理)教師年資之退撫基金

退休撫卹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或退離給與,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有關公營事業或特殊年資之查證: 1.任職日期(到離職日) 2.進用依據 3.該職務是否係屬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4.離職時是否曾領離職金或資遣費等退離給與 5.依該機關(構)之退休單行規章(非依勞基法)退休時,該段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

84年7月1日以後年資需繳退撫基金方可採計

退休撫卹

其他-臨時人員年資 銓敘部84年3月2日84台中特四字第1102306號函 1.屬於不定期僱用者 各機關定期僱用之臨時人員,於僱用期滿經繼續僱用者,視為不定期僱用

按日或按件計資、或論件計酬、或職務代理人之臨時年資,一律不採

2.薪資應在政府預算項下支付者(不限人事費) 3.支相當於雇員以上之薪資者 4.必須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61.12.27)以前之年資(中央機關採計至61.12;地方機關採計至62.1)

退休撫卹

其他_約聘僱人員年資 約僱人員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61.12.27)後之約

僱人員年資均不得採計。

※84.7.1起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其年資亦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約聘人員 ※自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布施行(58.4.28)後至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61.12.27) 前之年資,未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者,同意比照臨時人員年資辦理。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61.12.27)後之年資,以經各機關列冊送銓敘部備查有案者,始予採計;採計至84.6.30止。

※84.7.1起適用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其年資亦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退休撫卹

保育員年資 具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但因該年資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 僅能作為成就退休或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不計算退休給與

※ 所稱不計算退休之給與係指「退休金、第30條補償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及優惠存款等」

退休人員具納編前保育員年資並經採計成就退休條件,惟未核給退休給與者,得否納入退休人員照護事項適用對象發給三節慰問金?(照護條件: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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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甲君想要申請退休,可是不知道那些年資可以採計? 1.62年3月至63年12月_連江縣政府臨時人員 2.64年1月至66年7月_連江縣政府工友 3.66年8月至68年7月_連江縣立中山國中兵缺代理教師 4.68年8月至70年1月_連江縣立中山國中懸缺代課教師 5.70年1月至84年7月_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托兒所約僱保育

員(於納編前辭職) 6.85年8月29日至86年7月1日_連江縣立中山國中懸缺代

理教師 7.86年普考及格,分發臺北市政府擔任辦事員,並於86

年10月1日報到 8.87年10月31日至88年12月31日_轉赴中央健康保險局擔

任三等專員;離職時未支領退離給與 9.89年1月高考及格,分發連江縣政府任職課員迄今

退休撫卹

新舊制年資合計35年以上 1.一次退休金 可優存→先採舊制年資 不得優存→先採新制年資 2.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視其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比重 3.月退休金 舊制15年以下→先採舊制年資 舊制15年以上→先採舊制15年再採新制年資

※此為原則並非絕對,因此仍應請人事人員協助試算分析。

退休撫卹

以年資超過35年,擇領月退休為例 1.單以月退休金支領多寡:舊制年資超過15年,先擇舊制15年,再採新制年資。

2.如果有年資補償金(限舊制年資15年以下):舊制擇多,補償金相對就會減少。

3.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高,相對公保養老給付得優惠存款金額就減少

4.舊制年資擇多,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相對高。 5.未擇採計之新制年資,得領回退撫基金自繳本息。

※此為原則並非絕對,因此仍應請人事人員協助試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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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甲君舊制年資17年6個月、新制年資22年6個月,合計任職年資40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17年)最後在職等級: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

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月期間任薦任第7職等主管

他該如何取捨年資?

退休撫卹 尚未含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存利息計算之比較 【方案一】→擇舊15年、新20年

舊制月退休金百分比75%=30,248元

新制月退休金百分比40%=31,272元 以上合計61,520元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基數31個基數=181,784元

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年資補償金)×

【方案二】→擇舊17年6個月、新17年6個月

舊制月退休金百分比77.5%=31,225元

新制月退休金百分比35%=27,363元 以上合計58,588元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基數35個基數=205,240元

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年資補償金)×

【方案三】→擇舊12年6個月、新22年6個月

舊制月退休金百分比62.5%=25,362元

新制月退休金百分比45%=35,181元 以上合計60,543元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基數24個基數=140,736元

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年資補償金)1個基數(一次補)或1%(月補)

=78,180元(一次補)或782元(月補)

未擇新制年資可領回退撫基金自繳本息

退休撫卹

重行退休年資採計 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84年7月1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9條及第29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退休撫卹

案例6 大明課長於65年7月1日退伍,已支領退除給與軍職年資6年,

尚有軍校年資得折算役期1年整。

68年經「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丙等考試及格」於同年9月25日分派至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建國啤酒廠。

因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核定自86年9月1日資遣生效,並依法核給相當於18年給與標準之資遣費。其後,於86年10月1日再任士林區公所,105年7月16日屆齡退休;再任年資自86年10月1日至105年7月15日止,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18年9個月15天;軍校得折抵役期予以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1年。

※承上續,倘大明課長在68年9月25日分發至士林區公所,然後一直到105年7月16日屆齡退休,那結果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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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A科長41年3月25日生,曾於年滿55歲時辦理退休,核定退休年資31年,8年前再任,即將於今(106)年7月16日屆齡退休。

請問他重行退休,年資如何採計?

有利方式?

退休撫卹

退休金給與種類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之發給時間_1/16、7/16→自107年1月1日起改每月1日

※有關退休金試算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退休金試算專區網站(一般公務人員)

※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人事人員)

退休撫卹

退休給付項目一覽表 退休金種類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舊制年資部分) V V

第30條第2項補償金(擇一次或月補償金) ◎

第30條第3項增發補償金(一次) ◎

公保養老給付 V V

退休金優惠存款(舊制年資部分) V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舊制年資部分) V V

勳獎章獎勵金 V V

年終慰問金 ?

三節慰問金 ?

子女教育補助費 V

撫慰金(一次或月撫慰金) V

其他_考績獎金、未休假加班費、休假補助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