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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shop 103 Academic Year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中華民國運動 教練學會、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活動日期:104 1 24 號(六) 活動地點: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研習手冊 Conference Manual 103學年度 國中暨國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 增能研習會 (臺中國中場) 國中暨國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 增能研習會 (臺中國中場) 103 學年度國中暨國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 增能研習會(臺中國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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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kshop103 Academic Year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中華民國運動

    教練學會、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活動日期:104年1月24號(六)活動地點: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研習手冊Conference Manual

    103學年度 國中暨國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

    增能研習會 (臺中國中場) 國中暨國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

    增能研習會 (臺中國中場)

    103 學年度國中暨國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

    增能研習會(臺中國中場)

  • 103 學年度國中暨國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 增能研習會(臺中國中場)

    目次

    一、研習會計畫 --------------------------------------------------------------------------- 1

    二、專題演講資料 ------------------------------------------------------------------------ 6

    (課程一)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現況與經費申請與執行 --------------- 7

    (課程二)校園性別教育-尊重身體自主權 ----------------------------------- 22

    (課程五)國外知能研習經驗與訓練趨勢分享 ------------------------------ 30

    三、附件資料 ------------------------------------------------------------------------------ 33

    (一)國民體育法 ------------------------------------------------------------------- 34

    (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 37

    (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 45

    (四)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加給表 ------------------------------------- 46

    (五)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 47

    (六)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 ---------- 53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 55

    (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 60

    四、相關函釋 ------------------------------------------------------------------------------ 62

    伍、研習會與會名單 --------------------------------------------------------------------- 133

  • 1

    103 學年度國中暨小在職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會(臺中國中場)

    壹、宗旨與目的:

    教育部積極推動各級學校運動教練進入學校,以專業協助學校訓練運動

    選手,讓學生獲得專業指導,未來運動選手退休後,可望有更多機會發揮專

    業,然為培養專任運動教練全人教育,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

    理辦法」,規定專任運動教練每年進修時數至少 18 小時,為此增進專業知

    能,提升專業素質,促進競技運動水準。

    此研習會的目的:

    一、落實執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專任運

    動教練進修 18 小時之相關課程配套措施。

    二、增能專任運動教練於專業領域議題與理論及實務操作方向,提升有效體

    能與肌力訓練策略,將其所學實際運用在團隊,達到知行合一,實用為

    上,建構卓越專任運動教練之專業性。

    貳、活動日期:

    一、 國小組:2015 年 1 月 17 日(星期六)

    二、 國中組:2015 年 1 月 24 日(星期六)

    參、活動地點:

    一、 國小組: 屏東縣屏東市信義國民小學

    (屏東市信義路 262 號)

    二、 國中組: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演藝廳

    (臺中市大肚區大東里仁德路 60 號)

    肆、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伍、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1

  • 2

    陸、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中華民國運動教練學會

    屏東縣屏東市信義國民小學、臺中市立大道國民中學

    柒、參加調訓對象:

    一、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簡稱運動教練、新制教練):

    (一)係由服務學校於 9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10 日止,依「各

    級學校專任學校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所聘任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係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體育法」規定之正式編

    制專任有給人員,並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核

    敘薪級。

    (二)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所聘任之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

    二、專任運動教練(簡稱專任教練、舊制教練):

    (一)係指國民體育法 92 年 2 月 8 日修正生效前取得教育部或省市教

    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由教育部輔導管理之現職專任教練。

    (二)即,教育部體育署輔導支薪服務於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之約聘

    (僱)專任運動教練。

    捌、報名方式:

    即日起至報名額滿為止,本活動採「線上網路」報名方式,國小組以 170 名為

    上限、國中組以 190 名為上限。

    (報名網址:http://goo.gl/forms/A6HLr3Md1S )。

    玖、聯絡單位:

    聯 絡 人: 翁欣瑋

    聯絡電話: (02)7734-6862 或 0978-325-781

    E-mail: [email protected]

    壹拾、研習課程表:如附件。

    2

  • 3

    壹拾壹、交通資訊:

    一、 國小組:

    (一)交通路線:

    (二)校園導覽圖:

    二、 國中組:

    二、 國中組:

    (一)交通路線:

    3

  • 4

    (二)校園導覽圖:

    壹拾貳、經費來源:參加人員差旅費請由原服務學校支付。

    壹拾參、全程參與本活動者,核發 10 小時研習結業證書;未全程參與者,或未

    依規定辦理請假,列入年度年終考評參採。

    4

  • 5

    103 學年度在職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課程表 國中組

    地點:臺中市大道國中 演藝廳

    時間 (Time) 內 容 08:30-08:50 與 會 者 報 到

    08:50-10:50

    課程一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現況與經費申請與執行

    講者:呂生源 科長 (現職: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

    楊金昌 科員 (現職: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

    10:50-11:00 休 息

    11:00-12:30 課程二 「校園性別教育-尊重身體自主權」

    講者:黃麗娟 主任(現職:國立秀水高工)

    12:30-13:30 中 午 用 餐

    13:30-15:00

    課程三 肌力與體能訓練設計

    球類項目 講者:林純玉 副教授 (現職:亞洲大學)

    技擊項目 講者:曾自強 教練 (現職:新北市鶯歌國中)

    自行車項目 講者:楊東蓁 教練 (現職:高雄市楠梓國中)

    15:00-15:10 休 息

    15:10-16:40

    課程四 運動貼紮與操作

    組別 A 講者:陳怡萱 運動傷害防護員 (現職:國立桃園農工)

    組別 B 講者:胡雅涵 運動傷害防護員 (現職:國立豐原高商)

    組別 C 講者:程心儀 運動傷害防護員 (現職:國立新豐高中)

    組別 D 講者:王偲潔 運動傷害防護員 (現職:國立臺東體中)

    16:40-17:00 茶 敘

    17:00-18:00 課程五 國外知能研習經驗與訓練趨勢分享

    講者:陳嘉琳 教練 (現職:桃園縣慈文國中)

    18:00-18:30 綜 合 座 談

    5

  • 6

    專題演講資料

    6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4日1

    教育部 體育署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現況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呂生源科長

    結語

    Q&A時間

    法令規章

    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政策發展

    簡報大綱

    簡 報 大 綱

    94-97年訂定法規命令

    92年重要里程碑

    78-82年

    75年

    現行法規

    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畫

    第一期教育部招考、儲訓、分發合格之約聘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第二-七期教育部招考、儲訓、分發合格之約聘僱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國民體育法第13條,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係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成員之一

    一、政策發展 一、政策發展

    4

    名稱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國民體育法第13條 102年12月11日

    第13條第6項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一)母法

    一、政策發展

    5

    (二)子法-舊制教練

    (三)子法-新制教練

    法規命令名稱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99年11月10日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103年5月20日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101年9月10日

    法規命令名稱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 102年5月20日

    專任運動教練獎懲考評要點 102年2月6日

    二、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6

    (一)依法落實聘任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名稱 說明

    國民體育法第13條第3項

    前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10條第1項

    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20條

    體育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應予停辦:…(略之)九、違反第十條置專任運動教練或師資員額編制之規定。

    7

    lenovo打字機文字課程一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現況與經費申請與執行

    lenovo打字機文字

    lenovo打字機文字

    lenovo打字機文字

  • 二、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7

    (一)依法落實聘任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作為 說明

    列入地方統合視導訪視項目

    1.設體育班學校尚未依法令配置專任運動教練之規定事項,本署已積極函請地方政府研提改善期程之計畫,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以維護體育班選手之權益。

    2.持續督導改善,列入每年度教育部對地方統合視導訪視項目。

    補助經費

    1.依據「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鼓勵各級學校進用專任運動教練。

    2.獎勵金按各級學校聘任員額之新聘專任運動教練、約聘運動教練改聘為專任運動教練核給,補助期間以3年為限。

    二、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8

    (二)輔導與管理機制

    「2013體育政策白皮書」指出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面臨專業知能不足、輔導機制尚未成熟與在職進修課程缺乏系統規畫及整合等問題。

    內容名稱 現況問題 規劃方針

    完善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制條例

    專任運動教練整體法制尚缺整合

    • 研修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修訂輔導與獎勵制度• 擬訂進修課程管理辦法

    健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考評機制

    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須確切落實,且整體績效尚待提升

    • 研擬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考評內容與評鑑指標

    • 辦理各級學校新進與在職專任運動教練之績效評量

    建置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永續發展制度

    專任運動教練退場輔導機制仍待確立

    • 落實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訪視• 成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管理中心• 輔導建立區域運動教練輔導體系

    強化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業知能

    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制度尚未系統化

    • 研擬研習課程認證制度• 建構專任運動教練知能檢核制度• 推動優秀專任運動教練國際化制度

    二、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年度 合格人數 聘任人數

    94 829 095 411 096 0 097 484 2698 497 8099 589 112100 356 88101 270 86102 406 76103 205 99

    合計 4,047 567

    (一)歷年專任運動教練合格、聘任人數

    飽和點約800

    二、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829

    1240 1240

    1724

    2221

    2810

    31663436

    38424136

    0 23 104213 303

    382 457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合格人數聘任人數

    二、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11

    (三)強化個人增能研習

    新進研習

    • 對象:通過教練資格審定,經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者。

    • 課程層級:國小、國中與高中以上。• 課程內容:11項課程,共計20小時。

    繼續教育

    •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8條,教練在職期間進修時數每年至少18小時以上

    • 課程內容:5大學群,共計10小時。• 另配置8小時由教練則其專業領域參加。

    二、目前政策推動情形

    12

    新進專任運動教練進修課程綱要課程名稱 時數(小時) 備註

    運動倫理與團隊經營 2 按照各級學校不同屬性配置課程內容

    運動選才 1.5運動安全與傷害防護 2運動營養 1運動禁藥防治 1.5媒體關係 1輔助課程 1運動訓練法 2運動心理學 2運動生理學 2運動生物力學 2運動技術診斷與分析 2

    總時數 20

    8

  • • 佔10%• 國小:35%• 國中:20%• 高中:10%

    • 國小:25%• 國中:40%• 高中:50%

    • 20%

    年度成績

    考核

    訓練或指導績效

    輔導及培育績效

    運動推廣績效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草案內容13

    銜續

    績效

    10%

    評量類別 項目配分比率

    備註

    國民小學提升選手基礎體能及發掘多元運動能力等事項為原則。

    25% 多元能力

    國民中學發展選手專項能力及充實參賽經驗等事項。

    40% 跨項選材

    高級中等學校選手參加正式比賽獲獎情形等事項。

    50% 訓練成效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草案內容

    (一)訓練或指導績效

    評量類別 項目 配分比率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運動精神、品德教育、選手心理、課業、生活與生涯輔導,運動傷害防護與保健、運動科學應用於訓練工作等事項。

    10%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草案內容

    (二)輔導及培育績效

    (三)銜續績效

    評量類別 項目 配分比率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選手畢業後,升學繼續接受訓練與參加比賽情形等事項。

    10%

    評量類別 項目配分比率

    國民小學 1.協助推動學校每週150分鐘身體活動時間。

    2.運動社團組成與運作。3.社會體育推廣與發展。4.運動賽會工作之支援等事項。

    35%

    國民中學 20%

    高級中等學校 10%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草案內容

    (四)運動推廣績效

    評量類別 項目配分比率

    國民小學 1.品德。2.服務精神。3.專業知能。4.行政配合。5.獎懲及勤惰紀錄。

    20%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草案內容

    (五)年度成績考核

    三、法令規章

    18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訂定研修歷程 說明

    94年5月11日 訂定發布全文12條。

    97年3月24日1.修正發布名稱,原名稱為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

    2.全文29條。

    9

  • 三、法令規章

    19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訂定、研修歷程 說明

    102年2月19日

    1.增列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或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依規定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得依規定予以較高級別改聘及改支之規定。

    2.明定因培訓運動種類或項目之調整,或因生源不足無法成隊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選手培訓體系實際需要時,得透過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方式處理。

    3.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三、法令規章

    20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訂定、研修歷程 說明

    102年2月19日

    4.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教練或入選為國家隊培訓(代表)隊之選手,以帶職帶薪方式處理,並由借調或培訓單位提供另聘職務代理人之薪資;其成績考核部分,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借調或培訓期間之表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5.將中級教練之最高年功薪提高一級為650及高級教練之最高年功薪提高二級為680。

    103年5月20日

    1.配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2.修正第6條之1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9款文字修正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三、法令規章

    21

    1.聘任程序

    程序 說明

    員額來源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辦理。

    2.佔該縣(市)府或學校總量管制缺。設教練評審委員會

    第3條至第4條,訂定該委員會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

    辦理教練遴選程序

    第5條,訂定遴選資格等相關簡章事宜,並公開、公平、公正辦理遴選。

    三、法令規章

    22

    1.聘任程序程序 說明

    聘任方式 第6條第1項規定初聘和續聘兩種,聘期1年。

    聘任對象第6條第2項規定經各級學校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者為限。

    聘任級別

    1.各校依實際需求與經費考量後,訂定實際聘任的級別,並作為敘薪的依據。

    2.第6條第3項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三、法令規章

    23

    2.考核程序程序 說明

    考核方式第19條規定,年終成績考核和另予成績考核兩種。

    考核內容第20條第1項規定,按品德、服務、專業知能、行政配合、獎懲及勤惰五大項進行成績考核。

    考核內容之分數

    第20條第2項規定品德15%、服務40%、專業知能15%、專業知能15%、行政配合15%。

    三、法令規章

    24

    3.個人待遇、福利部分名稱 說明

    每月的薪資

    1.依學校「實際聘任之級別」為準。2.第27條規定,按「各級學校教練職務等級表」、「公立各級學校教練專業加給支給數額」核薪。

    3.非屬於各級學校的教師類型,以「學歷」作為核薪依據。

    10

  • 三、法令規章

    聘任級別 薪級 薪額 月支數額(A)

    專業加給(B)

    每月薪資(A)+(B)

    初級 28級 170 20,440 20,130 40,570

    中級 25級 200 22,440 20,130 42,570

    高級 21級 245 25,435 23,160 48,595

    國家級 17級 310 29,435 26,290 55,725

    三、法令規章

    26

    3.個人待遇、福利部分名稱 說明

    旅遊補助費

    不休假獎金

    1.第14條第3項規定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2.依「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準用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辦理。

    三、法令規章

    27

    3.個人待遇、福利部分名稱 說明

    最高年功薪

    1.鼓勵教練追求更高的專業成就,反映出不同等級教練之專業績效。

    2.原教練職務等級表未區分初、中、高級教練之最高年功薪(薪額皆為625),調整中級教練之最高年功薪提高1級為650,高級教練之最高年功薪提高2級為680。

    三、法令規章

    聘任級別

    初級 中級 高級

    最低薪級

    起敘最高薪級

    年功薪最低薪級

    起敘最高薪級

    年功薪最低薪級

    起敘最高薪級年功薪

    薪級 28級 3級 25級 2級 21級 1級

    薪額 170 625 200 650 245 680

    月支數額(A) 20,440 47,080 22,440 48,415 25,435 49,745

    專業加給(B) 20,130 31,320 20,130 31,320 23,160 31,320

    薪資(A)+(B) 40,570 78,400 42,570 79,735 48,595 81,065

    三、法令規章

    29

    4.義務部分名稱 說明

    工作職責

    第15條規定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一、服務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

    比賽及輔導等事項。二、服務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

    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三、服務學校非上課期間運動訓練事項。

    三、法令規章

    30

    4.義務部分名稱 說明

    工作職責

    四、服務學校運動發展事項(例如:協助推動學生每週150分鐘身體活動(SHE150)、運動社團的推展與活絡)。

    五、參與服務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六、接受服務學校指派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

    發展事項(例如:協助運動賽會之支援、選手培訓)。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八、遵守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例如:嚴禁體

    罰、口出恐嚇言語等不當管教方式等)。

    11

  • 三、法令規章

    31

    4.義務部分名稱 說明

    工作服勤時間

    第14條第1項規定教練之服勤時間,由服務學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不受上課時間限制。

    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服勤時間,包括寒暑假。

    每年進修18小時

    第18條規定教練在職期間應積極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有關之知能,其進修時數每年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三、法令規章

    32

    5.權益部分名稱 說明

    辦理請假手續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

    校內外兼課

    第16條規定,教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校外兼職;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服務學校核准。校內外兼課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1)是否有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規定,持有教師證。(2)兼課時間是否與擔任教練工作服勤時間

    重疊。

    三、法令規章

    33

    5.權益部分名稱 說明

    念研究所

    1.第17條規定,教練因訓練工作之需要,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推動下,經服務學校同意,得參加各項專業訓練、研究及觀摩等課程。

    2.念研究所係增進個人專業知能、強化訓練方式,無關將來有敘薪的依據。

    三、法令規章

    34

    5.權益部分名稱 說明

    申訴

    第28條第1項規定教練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

    第28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訴程序,準用教師法之相關規定,並應於申訴評議時,邀請體育專業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三、法令規章

    35

    5.權益部分名稱 說明

    升遷管道

    第6條第4項規定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聘任後最近三年之服務成績通過績效評量者,學校得依各該規定予以改聘,並自審定改聘之日起改支:

    一、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二、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依前項規定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於聘任後其服務績效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較高級別之規定,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三、法令規章

    36

    6.其他部分-不得聘任為教練名稱 說明

    性侵害

    第10條第1項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第11款)。

    二、知悉服務學校學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12款)。

    12

  • 三、法令規章

    37

    6.其他部分-不得聘任為教練名稱 說明

    性侵害

    第13條規定教練聘任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一、具有第1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情事之一(即再次發生性侵事件)。

    二、具有第1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情事(即性評會調查性侵屬實)。

    三、法令規章

    38

    7.避免觸犯性別平等規範方法 說明

    一 多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參加相關研習講座。

    在從事訓練、動作指導:1.接觸選手身體時應事前口頭告知選手會碰觸到的肢體,如有不舒服立即提出。

    2.避免明示、暗示之語言、行為或者是以性、性別有關之行為。

    帶隊參加比賽或移地訓練時:1.能先告知家長、該班導師之相關人員前往目的地等資訊,避免發生自行帶選手到教練家裡、不良場所等。

    2.開車帶選手回家路途中,盡可能有其他第三人在者,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問題。

    三、法令規章

    39

    (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訂定研修歷程 說明

    97年4月2日 訂定發布全文15條。

    101年9月10日 1.修正發布第1、4、10、11條。2.刪除第2條。

    三、法令規章

    40

    1.績效程序

    程序 說明

    法源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3條第7項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

    設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

    第3條至第9條規定,任務、委員人數等行政程序。

    三、法令規章

    41

    1.績效程序

    程序 說明

    檢送資料

    第14條第1項規定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評委會。

    第14條第2項規定評委會自收受前項相關資料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評量作業,其評量結果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專科以上學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服務學校及受評量人。

    三、法令規章

    42

    2.績效評量方式

    程序 說明

    評量類別及配分比率

    第11條第1項規定1.訓練或指導績效,80%。2.年度成績考核,20%。

    不通過基準第11條第2項規定,教練績效評量不通過之基準,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訓練或指導績效評量指標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指標

    13

  • 三、法令規章

    43

    2.績效評量方式

    程序 說明

    積分採計

    一、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教練接受評量期間內,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

    二、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者,擇一採。

    三、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按第一款給分基準累計之。

    四、團體運動種類之績效,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三倍核計之。

    五、給分基準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次分別核計之。

    四、Q&A時間

    44

    (一)專任運動教練是否可兼任行政職?A

    1.「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就「得兼任中小學行政職之人員」已有明定。

    2.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3.運動教練與教師、職員分列,是以「運動教練」非「教師」,亦非「職員」。

    4.綜上,專任運動教練尚無法規依據兼任行政職。

    四、Q&A時間

    45

    (二)專任運動教練是否兼任體育班導師?

    A1.經查教師法第17條規定:「擔任導師為教師之義務」,另依據教師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2.專任運動教練教練不符合上開規定,故不得擔任導師。

    四、Q&A時間

    46

    (三)專任運動教練服勤時間比照教師簽到退?

    A1.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2.於服勤時間是否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按實際情形簽到退部分,由各級學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逕行辦理。

    四、Q&A時間

    47

    (四)每天訓練時間可否超過3小時?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第三點第項規定

    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四、Q&A時間

    48

    (五)其他部分?

    名稱 說明

    法規查詢教育部體育署網站-法規查詢-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則-學校體育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區

    1.教育部體育署網站-學校體育-主題專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區。

    2.包括法令規章、審定作業通過名單、歷年相關函釋。

    3.函釋區分(1)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敘薪;(2)改敘、改聘級別;(3)其他方面。

    14

  • 五、結語

    資格審定

    系統增能

    績效評量

    能力的檢核

    能力的提升

    能力的評估

    給選手有能力的教練!

    50

    教育部 體育署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敬 請 指 教

    15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4日1

    教育部 體育署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經費申請與執行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楊金昌

    結語

    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經費來源

    您的先備知識

    簡報大綱

    簡 報 大 綱

    一、您的先備知識

    機關名稱 組織改造前 機關名稱 組織改造後

    教育部 體育司

    教育部體育署

    學校體育組

    體委會

    競技運動處 競技運動組

    全民運動處 全民運動組

    運動設施處 運動設施組

    國際體育處 國際及兩岸組

    綜合計劃處 綜合規劃組

    一、您的先備知識

    4

    經費類別 說明

    資本門單價1萬元(含)以上之非消耗性器材、設備且耐用年限2年以上、購買土地、營建工程等

    經常門1.凡不屬於資本門支出之各類支出均屬之。2.即單價1萬元以下,包含人事費、業務費、雜支。

    經(資)門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者,需要上網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即$9,999元以下

    機關 補助名稱 補助項目 備註

    教育部體育司

    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

    經常門資本門

    1.依教育部格式繕打,並依規定期限內先送教育局(處)彙整後報部提申請案。

    2.通常以「學年度」成績做為申請審核依據。

    建立區域運動人才培育體系

    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二、經費來源

    機關 補助名稱 補助項目 備註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會)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 經常門1.依體委會格式繕打,並依最快期限內先送教育局(處) 初核後報體委會提出申請案。

    2.通常以「前1年度」成績做為申請審核依據。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 經常門

    運動發展基金改善競技運動

    資本門

    二、經費來源

    16

    lenovo打字機文字

    lenovo打字機文字

    lenovo打字機文字課程一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政策現況與經費申請與執行

  • 二、經費來源組別業務 補助名稱 備註

    學校體育組

    獎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

    1.學年度補助2.補助以3年為限

    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國立學校體育班基本需求經費

    年度補助

    競技運動組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 1.包含區域運動人才2.已有核定經費項目,請勿又在獎勵金申請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

    組別業務 補助名稱 備註

    綜合規劃組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 http://sponsor.sa.gov.tw/

    二、經費來源

    二、經費來源

    經費類別 經費項目 經費細目 備註

    經常門

    參賽旅運費住宿費、雜費、交通費、保險費、報名費

    移地訓練費場地租借、住宿費、雜費、交通費、保險費

    訓練營養補助費 ex:麵包、牛奶

    課業輔導費 鐘點費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課程表、簽到表

    競賽裝備費 ex:比賽球1. 1萬元以下2.日製KENKO軟式網球

    訓練器材費ex:釘子、肌肉貼布

    包含運動傷害防護用品費,要列細目

    二、經費來源

    經費類別 經費項目 經費細目 備註

    資本門

    競賽裝備費或

    訓練器材費(以上是1萬元以上)

    製冰機

    請於備註欄位說明購買用途、需求的目的

    藥球組

    熱敷箱

    保護墊

    45度背肌伸展架

    攜帶式鋁製折疊按摩床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一) 申請時間

    (二) 申請程序

    (三) 申請應備文件

    (四) WHO自我審核

    (五) 眉角時間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一)申請時間

    1.配合學年度期程。

    2.以申請專任運動教練獎勵金為例:約每年7月下旬-8月下旬提出申請。

    3.各教練可依前一學年度執行情形,提早與研擬規劃爭取經費程序。

    17

  •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二)申請程序

    1.申請學校是地方政府所屬者,由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的體育保健科(簡稱體健科)統一彙整後報體育署提出申請。備註:也是在推動體育業務,但不叫體健科

    (1)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科(2)桃園市體育處學校體育科(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處

    2.申請學校是教育部主管者,由學校逕送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共同性】

    (三)申請應備

    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補助計畫書(包含依據來源、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地點、對象、方式、經費概算與來源及預期效益)

    3.經費概算表(包含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期程、經費項目、細目)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四)WHO

    自我審核

    1.申請人(教練本身、體育組長)

    2.處(組)的主任(通常是學務主任)

    3.總務處主任、會計主任、校長

    4.縣市教育局(處)體健科承辦人

    5.體育署承辦人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五)眉角時間

    1.詳閱公文函之申請條件、相關補助要點之規定。

    2.已申請某機關或單位補助,不得重複申請及請領其他機關或單位之補助情形。

    3.中央編列規定,適用之;中央沒規定,適用地方政府規定;地方政府沒規定,適用學校規定。

    4.編列經費項目後,還需要填列細目。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五)眉角時間

    5.是否有自我檢核機制?(1)檢視申請表、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格式

    是否正確。(2)檢視經費項(細)目之單價、數量、總計

    是否正確。

    (3)檢視編列各單價是否符合規定。

    (4)檢視是否編列到不補助的細目。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103年7月15日通知申請(8/22截止)

    9/17召開審查會

    9/29發文通知補助

    9/18簽獎勵金經費(9/26核准)

    102年8月12日通知申請(9/13截止)

    10/9召開審查會

    11/4發文通知補助

    10/16簽獎勵金經費(10/31核准)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18

  • 三、申請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180人住?Or

    住180天?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一) 撥款經費時間,似乎好慢?

    (二) 計畫經費有變更,該怎麼辦?

    (三) 計畫執行還有賸餘款,還想繼續執行,該怎麼辦?

    (四) 計畫執行完畢,如何辦理核結?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一)撥款經費時間

    1.補助學校是地方政府所屬者

    (1)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統一掣據領據報體育署請款

    (2)俟體育署撥入指定保管金專戶(或縣庫)後

    (3)再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通知補助學校掣據請款

    2.補助學校是教育部主管者,由學校掣據後逕送體育署請款。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二)計畫經費變更

    1.公文函,且詳述說明調整(變更)之理由

    2.檢附原核定經費表3.檢附經費調整對照表

    (請在該表欄位上說明調整之原因)4.檢附調整後經費申請表5.學校是地方政府所屬者,報給教育局

    (處)後,轉陳體育署辦理;學校是教育部主管者,逕送體育署辦理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按照公式計算

    19

  •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三)計畫

    賸餘款賡續執行

    1.公文函,且詳述說明執行經費情形

    2.檢附賡續執行之經費申請表

    3.檢附經費調整對照表

    4.學校是地方政府所屬者,報給教育局(處)後,轉陳體育署辦理;學校是教育部主管者,逕送體育署辦理。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序號 說明

    (四)核結程序

    1.公文函

    2.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3.檢附成果報告書4.自我檢核

    (1)收支結算表之項目是否與補助項目一致。

    (2)收支結算表之「項目金額」要和成果報告書之「整體經費」金額要一致。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執行單位名稱: 所屬年度:103計畫名稱:教育部體育署103學年度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獎勵金 計畫主持人: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函日期文號: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期程:103 年 10 月 17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經費項目

    (或各受補助學校名稱)

    體育署核定

    計畫金額

    (A)

    體育署核定

    補助金額

    (B)

    體育署

    撥付金額

    (C)

    體育署

    補助比率

    (D=B/A)

    實支總額

    (E)

    計畫結餘款

    (F=A-E)

    依公式應繳回

    體育署結餘款

    (G=F*D-(B-C))備 註

    課業輔導費 40,000 40,000 40,000 100% 40,000 0 0 請查填以下資料:競賽裝備費 33,000 33,000 33,000 100% 33,000 0 0 *■經常門 □資本門訓練器材費 57,000 57,000 57,000 100% 55,000 2,000 2,000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餘款繳回方式

    □依計畫規定( □繳回 □不繳回)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繳回 ■不繳回)

    合計 130,000 130,000 130,000 128,000 2,000 2,000 結餘款2,000元納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校務發展基金)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國私立學校-範例版)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四、執行經費階段注意事項

    20

  • 爭取企業

    民間團體補助

    錢花在

    刀口上

    縮短行政作業時間

    自我檢視

    創造雙贏

    五、結語

    您的態度

    提升專業

    32

    教育部 體育署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敬 請 指 教

    21

  • 校園性別教育--尊重身體自主權

    國立秀水高工 黃麗娟主任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103學年度在職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會(國中組) 黃麗娟e-mail:[email protected]

    ه 現任:國立秀水高工 輔導主任ه 學歷:彰化師大輔導與諮商研究所教學碩士班畢業ه 經歷:1.曾任教於彰化縣立和美國中。

    2.榮獲93年度優秀公教人員獎

    3.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

    4.101、102年度高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訪視委員

    5.97年度迄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11區管理處性騷擾申訴委員會」 委員

    6.103年國教署推動高中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小組委員

    7.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才,並接受過高階培訓。

    8.擔任過校外性別平等教育、生涯輔導、生命教育豐富的講座

    9.97年起迄今有豐富的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與申復經驗

    10.102-103年度承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初、高階培訓。

    1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講座。

    12.102-103年度承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中心學校。

    13.103年度教育部國教署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中心學校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何謂性別平等?

    ه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性平法第1條)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1.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2.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3.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壹、性平三法有關學校人員的權益和責任的規範

    性平三法之異同法源 目的 適用範圍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保障受教權

    (校園為教育的場所)

    1.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2.另一方為學生。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保障工作權

    (校園為工作的場所)

    1. 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2. 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

    保障人身安全

    (校園為公共的場所)

    不適用性平法及性工法者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性平三法相關法令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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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novo打字機文字課程二 校園性別教育-尊重身體自主權

    lenovo打字機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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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平三法之異同法源 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教育法

    1.中央:教育部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性別工作平等法

    1.中央:勞動部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

    性別工作平等委員

    性騷擾防治法

    1.中央:衛生福利部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PS.不論工作場所或校園之性騷擾行為,皆有性騷擾防治法第12、24及25條之適用。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性騷擾防治法第12、24及25條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第12條: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24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

    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平三法之異同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法源

    項目

    性別平等

    教育法

    性別工作

    平等法

    性騷擾

    防治法

    啟動調查處理方式

    申請/檢舉 申訴 申訴

    爰上,

    是否有

    告訴時限

    無相關規定 無相關規定

    得在事件發生

    後1年內提出申訴

    是否有

    調解程序無相關規定 無相關規定

    有相關規定(§16)

    性平三法之異同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法源

    項目

    性別平等

    教育法

    性別工作

    平等法

    性騷擾

    防治法

    受理單位行為人所屬學校

    受害人雇主加害人所屬機關、學校

    處理單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申訴處理委員會2.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申訴處理調查單位。(§14)

    調查期限 2個月,得延長2次每次1個月。(4個月)

    2個月,得延長1個月。

    (3個月)

    2個月,得延長1個月。(3個月)

    校園性別事件的樣態

    性騷擾ه性侵害ه性霸凌ه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什麼是性騷擾

    ه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ه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ه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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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的類型教育部(2006)『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作業參考手冊』

    1.言語的騷擾(verbal harassment):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 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 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讓女性覺得 不舒服;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並加以貶損 (或明褒暗貶)。

    2.肢體上騷擾(physical harassment):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通常較多出現 在女性)做出肢體上的

    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 去路(要求外出約會、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 (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性騷擾的類型教育部(2006)『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作業參考手冊』

    3.視覺的騷擾(visual harassment):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

    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4.不受歡迎的性要求(unwanted sexual requests):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教師以加分、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性侵害

    ه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系指刑法第221條至229條及233條之犯罪( 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是指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模式性交。

    ‧猥褻是指為了滿足性欲而對被害人從事的親吻、撫摸等肢體接觸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什麼是性交?

    ه 刑法第10條: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 以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性器以外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尊重身體自主權

    -合宜的師生互動界線-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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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避免不當的碰觸和互動

    (一)肢體碰觸

    (二)言語表達

    (三)眼神表情

    (四)教學與訓練過程的拍攝

    二、適當的鼓勵與管教

    三、合宜的師生關係與界線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一)肢體的碰觸

    1.必要、需要或不可避免的肢體碰觸?分析、講解或糾正動作時的身體碰觸VS性騷擾

    2.案例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毛手毛腳、扶腰、拉著我的手做動作、刻意肢體接觸、按摩、教我扣球動作的時候,跟我十指相扣、摸手、糾正動作時沒有預先告知就碰我的身體(四肢除外)、碰觸身體、緊抓手臂、有關性的動作(隱射性涵義的姿勢或動作)、亂摸個人的敏感地方、教球時身體都靠在我身上、以下體抵住我的臀部限制我後退、從後環抱、……(資料來源:教育部)

    以學生和選手為對象,經由開放式問卷調查,歸納出學生在教學或是訓練的過程中,最不喜歡指導者出現的肢體動作或行為有:

    如果教學與訓練的輔助動作是正確且必要的,如何避免疑似性騷擾的爭議?

    (1)事先告知與徵詢

    (2)提高敏感度

    (3)修正教學方法、或改變接觸方式

    (4)同性或小老師

    (5)掌握(預留)身體接觸的空間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2.運動傷害的預防和復健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如果運動傷害的預防和復健的輔助動作是正確且必要的,如何避免疑似性騷擾的爭議?

    1.事先告知與徵詢並尊重

    2.於公開場所或有第三者在場時實施

    3.力道與時間的拿捏

    4.改變接觸方式

    5.培育小助手

    從事教學或訓練時,動作指導的SOP 標準處理流程

    104/01/24 秀水高工黃麗娟

    資料來源:教育部(98年),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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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言語表達

    請檢視並避免:

    1. 性別刻板化印象的語言

    2. 不當的用詞或字眼(如:亂幫別人取綽號,使人感到尷尬、丟臉)

    3. 與學生對談時,用詞遣字應慎重篩選,避免師生語言逾矩。

    4.具有性暗示的雙關語

    5.黃色笑話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以學生和選手為對象,經由開放式問卷調查,歸納出學生在教學或是訓練的過程中,最不喜歡聽到的言語有:

    「被說是gay」、 「犯賤」、「白痴人」、

    「你媽沒生小雞雞給你喔!」、 「猪狗不如」、「你是猪阿!」「用性器官來當某人的外號」、「王八蛋,真是體育界的恥辱」、「三字經」(台語)、「打手槍」、 「男女差別的話」、「破麻」(台語)有關性行為的言語「人身攻擊」、「畜牲」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資料來源:教育部)

    (三)眼神表情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1.避免視線固定在某一人身上或身體的某一點上。2.挑選示範同學時多留意避免找領口太低者、胸部晃動會太大者、穿緊身束褲……,免除可能產生的尷尬情事。

    (四)教學與訓練過程的拍攝

    是否有其必要性?

    事先徵詢學生的意願和經其同意。

    對於拍攝目的和取鏡範圍應事先說明清楚。

    在實地操作及事後保持和使用該影像資料時,亦應取得學生的同意才能避免爭議。

    拍攝過程中:

    (1)鏡頭盡量對團體不對個人;(2)盡量不做局部特寫;(3)局部特寫,停留的時間不宜太久,以免造成學生的不安與反感。

    PS.若未經同意逕自拍攝及做特定局部身體部位的特寫時,不僅侵犯學生隱私權,更具有某種程度的性指涉,是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的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五、適當的鼓勵和管教

    1.對學生的鼓勵及安慰有些肢體的鼓勵及安慰方式(如:擁抱、擊掌、摸頭、攬肩、拍臀)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場合或情境,也不一定適合每一個人。(1)不宜主動,如果學生有過親密的行為,也應提醒和避免。(2)僅在公開場合:任何團隊中值得分享的榮耀僅在事件現場,不要私下慶祝。(3)謹守男女有別、師生有分(4)提高敏感度:如避免被鼓勵的同學反成同學的笑柄!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勾肩搭背、親吻、拍臀部、擁抱、環繞脖子、打胸口、捏(摸)屁股、捏(摸)胸部、亂捏大腿內側、毛手毛腳……

    (資料來源:教育部)

    以學生和選手為對象,經由開放式問卷調查,歸納出學生在教學或是訓練的過程中,最不喜歡指導者出現的肢體動作或行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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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對學生的管教與懲處

    尊重學生的身體自主權

    選手不是教練的資產,不可隨意打罵。

    在出手前,先冷靜一下,非得動手不可嗎?

    口不出惡言,就事論事。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對著學生破口大罵,或是出現打頭、踹人、打巴掌、擰耳朵等行為,甚至有捏大腿內側、拍捏男生的胸部、彈小鳥(生殖器)、捏腰臀……等碰觸學生身體較敏感、私密處的處罰動作時,

    小心!以上的行為極可能已造成性騷擾或性霸淩!

    2.對學生的管理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一)規範學生禁止言語或態度上的暴力,尤其應避免針對某一生理性別或特徵,表現羞辱、貶抑及騷擾的言語或態度。

    (二)尊重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即使是學生間常打打鬧鬧,並不代表可以隨意侵犯他人的身體。

    (三)立即制止學生的不適當行為,並適時給予學生再教育的機會。

    (四)教育學生的防範意識和對自我身體的保護

    六、遵守專業倫理-合宜的師生關係與界線

    (一)謹守師生分際

    (二)不和學生獨處一室,若情況特殊,不得不時,也盡量在公共領域討論事情,或是打開房門與學生保持一定的距離,或是要求其他學生一起在場。

    (三)不單獨和個別學生私下聚會或約會

    (四)避免師生戀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校園性別事件的責任與處理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一.發現學生間的校園性別事件時的處理

    二.通報的責任三.罰則

    向學校通報/填告知單

    1.告知單誰填?

    2.目的為何?

    3.告知單

    ≠申請或檢舉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Q:事件知悉時,可先瞭解案情嗎?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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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貳、依法通報

    1.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事件知悉時,24小時內依法校安通報、社政通報。

    *雙方皆滿16歲,知悉時確定發生合意性行為,不構成刑法227條,無須通報。

    惟無法確認其是否係合意發生性行為,而疑似有違反任何一方之意願時,仍應通報處理。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未通報之罰責

    ه 性平法第36條第3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

    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證據。

    Ex:(知悉時,證據之刪除,如偷拍照。)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ه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ه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 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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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平法第36-1條相關法規

    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 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 ه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 ه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民國102年05月20日)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相關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10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相關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ه 第12條第1項第1款:申請人曾犯妨害性自主罪,且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發給本辦法規定之運動教練資格。

    ه 第13條:申請人有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本會應撤銷其運動教練資格。

    ه 第14條:運動教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廢止其所持有之運動教練資格: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罪名且經判刑 確定。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且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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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ه 第15條: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違背契約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服務單位報本部核定後,予以解聘(僱):

    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情節重大。

    四、品德不良,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

    ه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ه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ه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刑法第227條

    ه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ه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ه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ه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ه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刑法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結語

    營造校園友善安全的空間,

    你我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推手,

    願共勉之。

    ~謝謝聆聽~

    104/01/24 秀水高工 黃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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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動專任教練海外研習心得分享

    研習地區:美國地區

    報 告 人:陳嘉琳

    MBSC環境與設施概況• 分為平面草皮區、重量訓練、

    運動傷害防護室三個區域

    • 草地區域可供運動員做肌力訓練、彈跳訓練、阻力衝刺訓練、反應能力強化訓練等

    • 重量區的肌力訓練場有五座、六座KEISER抗阻力訓練機、十座多功能訓練架

    • 有六間傷害防護室,治療師需具合格認證執照才得以幫學員進行傷害治療

    MBSC訓練目標1.訓練零傷害(FMS測試、矯正訓練、保守原則)

    2.降低運動風險、減少表現傷害(課程設計-愚蠢原則、相鄰關節假說)

    3.增進運動表現(在訓練目標中排第三順位,有好的身體才有超水準表現)

    相鄰關節假說

    • 人體是由一層一層互相堆疊的關節組成,從腳往上有一個個功能獨立的活動單位,相鄰的二個關節,在不當訓練或卻乏訓練下,容易失去的功能(或需要被訓練的功能)。

    • 人體關節具有穩定性與活動度二種功能穩定性:一個關節可以抵抗移動的能力

    活動度:一個關節可以在關節幅度的全程裡自由

    移動的能力。

    相鄰關節假說

    活動度

    部位 特性 不當/缺乏訓練肩關節 活動度極大的關節 手臂活動受限

    胸椎 上半身活動中心椎 變得僵硬

    髖關節 有很大的動作幅度 僵硬、動作幅度受限

    腳踝 需要做很多動作 變得僵硬

    髖關節:亦需要穩定性,避免身體在跑動中左傾右斜

    相鄰關節假說

    穩定性

    部位 特性 不當/缺乏訓練頸椎 整個脊椎的延伸 需要穩定性

    肩胛骨 支撐肩關節 容易失去穩定

    腰椎 用以支撐身體 容易彎曲不穩

    膝關節 天生活動自如 容易過度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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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novo打字機文字課程五 國外知能研習經驗與訓練趨勢分享

    lenovo打字機文字

  • 功能性訓練流程

    (一)呼吸訓練:放鬆神經系統、肌肉骨骼(二)軟組織放鬆:滾筒(三)伸展訓練:靜態 →動態(四)穩定性訓練:啟動臀部、核心穩定(五)熱身活動:深蹲、跨步、跑、跳….等(六)輕負荷爆發力訓練:吸收爆發力→產出爆發的能力(七)重負荷爆發力訓練:奧林匹克舉重器材、壺鈴..(八)肌力訓練:肌肉移動能力,往多方向移動的能力(九)核心抗動訓練:用核心抵抗動作、抗扭轉、抗彎曲(十)體能訓練:有氧→無氧

    呼吸訓練(訓練前的準備活動)

    • 髖關節矯正動作:大部分的人骨盆前翻但肋骨卻往後翻,透過呼吸訓練調整骨盆與肋骨的位置,使二者翻回變成面對面,改善腿後肌群的緊繃。

    • 肩關節活動度矯正動作:肩關節旋(手置頭)肩關節內旋(手置背部)

    軟組織放鬆(滾筒)

    • 滾筒屬於再生型訓練,使血液流過不活動的組織,使組織活化,透過滾筒給身體刺激,使神經系統放鬆。

    伸展訓練

    • 由靜態伸展進入動態伸展

    穩定性訓練

    • 臀部啟動、核心的穩定

    熱身活動

    • 熱身動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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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輕負荷爆發力訓練(吸收→產出)• 第一階段(吸收) :使用跳箱降低離心的成分,減速及落地技巧

    • 第二階段(吸收):正常跳躍,引入離心

    • 第三階段:透過跳躍間的小跳躍,學習使用彈性能

    • 第四階段(產出):進行連續跳躍,教導肌肉使用伸張收縮循環(SSC)

    肌力訓練

    • 肌力訓練主要訓練身體的移動能力,而非訓練某個肌群,針對特定動作和方向訓練大致分為七種,這七類決定動作型態:

    (一)膝主導動作(二)髖主導動作(三)上肢、下肢水平推(ex:握推、腿後高抬腿)(四)上肢、下肢水平拉(ex:高拉、硬舉)(五)上肢垂直推(ex:肩推)(六)上肢垂直拉(ex:引體向上)(七)核心抗伸展、抗扭轉(ex:棒式、直線跨步扭轉)(不做仰臥起坐,以核心抗動訓練代替)

    謝謝聆聽

    32

  • 附件資料

    33

  • 名名

    稱稱

    稱 國民體育法

    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法規類別法規類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1 條   國民體育之實施,以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

    充實國民生活為宗旨。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依據個人需要,主動參與適當之體育活動,於家庭、學校

    、社區、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中分別實施,以促進國民體育之均衡發展

    及普及。

    第 3 條   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每年

    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全民健身活

    動。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

    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第 4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 (鎮、市、區) 公所應

    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 5 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其業務受主管體育行政

    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第 6 條   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

    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

    ,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

    以上。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7 條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

    ,提供社區內民眾體育活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以支應

    設施之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予適當之輔導。

    前項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管理辦法,除大專校院由該校自行訂定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第 8 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

    核。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

    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

    訂定相關辦法。

    第 9 條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華奧會) 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

    符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際奧會) 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

    列印時間:103/06/23 17:43

    34

    lenovo打字機文字附件一

  • 之管轄。

    中華奧會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為公益法人,應準用民法之規定,

    向其會址所在地之法院為登記。

    中華奧會在符合國際奧會憲章規定情形下,與中央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下列

    國際事務:

    一、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

    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二、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三、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辦理前項有關參賽及承認或認可之事務,中華奧會應就承認或認可之條件

    與其爭議處理之仲裁程序、有關參賽之爭議處理仲裁程序及其他相關爭議

    事項,訂定處理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第 10 條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加強推動員工之體育休閒活動;員工人數在

    五百人以上者,應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

    導。

    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績效良好者,政府得給予獎勵

    ;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

    定、證照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照費之費額、證照之撤銷、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之。

    第 12 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企業機構

    推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及捐贈體育事業款項,應准列為費用開支。

    各級民間體育活動團體之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政府酌予補助;其

    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標準、撤銷或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

    程教學、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

    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

    工作。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滿六班,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學校增聘

    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巡迴各校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其計畫報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員額總數在五人以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其經費。

    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

    、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

    35

  • 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

    ,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

    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機

    關甄選、儲訓合格已受聘之現職專任運動教練任職年資及退休年資,於本

    法修正施行後應合併計算。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取得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考、

    儲訓合格聘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仍未取得前項聘任者,

    其輔導與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增訂之第五項,其實施日期,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

    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政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

    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註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參加國內外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政府

    應予以協助就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政府應獎勵運動科學之研究及發展,輔導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培養運動

    科學人才;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為促進國際體育合作,提升我國國際體壇地位,政府應積極推動國際體育

    交流活動;其推動方式、經費補助及參與國際交流活動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有關事項

    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17 條   為維護運動員健康及促進競賽之公平,政府應加強運動禁藥管制之教育、

    宣導、輔導、防治及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體育團體應為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辦理必要之保險。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因集訓或參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政府應發給慰問

    金;其發給對象、條件、標準、領受權人、領受順序、領受權之喪失、申

    請程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政府應鼓勵機關、學校、團體舉辦運動賽會。

    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配合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及國際正式運動競

    賽規劃。

    前項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除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由教育部訂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為增進國民體格及體能,政府應鼓勵國民加強體能活動,並實施體能檢測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36

  • 名名

    稱稱

    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法規類別法規類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六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指依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由各級學校聘任專門從

    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專業人員。

    第 二 章 聘任

    第 3 條 各級學校為辦理教練之遴聘及成績考核,應設教練評審委員會,由委員五

    人至七人組成,其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家

    長(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4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練之遴選,由各校所設之教練評審委員會自行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練之遴選,除由各校所設之教練評審委員會自行辦理外,

    得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受前項之委託辦理教練之遴選,應設教練遴選委員會

    ;其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在中央由教

    育部,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定之。

    第 5 條 教練評審委員會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教練之遴選:

    一、擬訂遴選所需教練等級、學經歷、證照資格等條件、遴選方式、成績

    配分比率及符合學校發展需要等相關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後公告實施。

    二、受理報名,並查核相關證件及資料。

    三、召開會議審議,必要時並辦理專業學科及術科甄試。

    四、通過錄取名單,送委託學校校長聘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練之遴選者,除有第十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不應通過外,其餘應予通過,由校長聘任

    之。

    專科以上學校及自行辦理遴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教練評審委員會辦

    理教練之遴選程序,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並提報擬錄取名

    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教練之學歷證件、成績證明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等情事,經教練評審

    委員會評議確定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教育部通函

    各級學校;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教練之聘任,分初聘及續聘,其聘期均為一年;聘任程序,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但實施績效評量當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

    列印時間:103/06/24 09:46

    37

    lenovo打字機文字附件二

  • 以下簡稱評委會)完成評量,經學校核定不予續聘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

    任。

    前項初聘之對象,以經各級學校教練資格審定合格,且獲有各級教練證者

    為限。

    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

    ,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聘任後最近三年之服務成績通過績效評量

    者,學校得依各該規定予以改聘,並自審定改聘之日起改支:

    一、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教練證,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二、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依前項規定應聘較低級別之教練,於聘任後

    其服務績效符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定較高級別之

    規定,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第 6-1 條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學校或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教練,應優先輔導

    介聘。

    前項教練之介聘,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身體衰弱

    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者,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資遣。

    第 6-2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調整所屬公立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種類(項目),或因

    培訓實際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得辦理教練之遷調作業,並由校長聘任;

    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7 條 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練,並

    於一校專任。

    各級學校合聘教練之條件、比率、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第 8 條 學校應於完成教練遴聘作業後七日內,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9 條 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不得辭職。

    教練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

    第 10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8

  •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

    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停聘、解聘及不續聘

    第 11 條 教練聘任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聘:

    一、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二、被提起公訴,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涉嫌行為不檢或性騷擾等情事,情節重大,在調查中。

    教練聘任後,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事者,服務學校應逕予停聘,並以書面

    附理由通知當事人,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教練聘任後,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由服務學校教練評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教練停聘後,原聘任期限屆滿者,服務學校應發給臨時聘書,聘期至停聘

    原因消滅且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日止,並載明權利義務等事項。

    教練停聘原因消滅,且經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無第十